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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4-03-27 15:11:57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第1篇

一、抓好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四五”普法教育已经展开。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时,行政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这是遏制行政执法“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

四、务求实效,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监督机制的架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我们要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监督行政执法。一要抓好执法检查。人大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二要抓好个案监督。人大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进行个案监督,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三要抓好对“两制”实施的监督。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人大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两制”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四要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人大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大力的支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特别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查处权力腐败案件,鞭策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五、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第2篇

一、抓好法制,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从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可以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四五”普法教育已经展开。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处事。也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行政部门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制度。彻查部门设置的小金库、小钱柜,以期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行政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确定实施的行政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岗位,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把实施“两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对执法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要把好进人关。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用执法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二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纠正、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岗位制度。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定期交流,重要岗位执法人员要定期轮换。第四,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三、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因此,行政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的主要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依据和程序时,行政机关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实行行政执法公示,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监督,这是遏制行政执法“三乱”(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

四、务求实效,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监督机制的架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效力的。因此,我们要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监督行政执法。一要抓好执法检查。人大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二要抓好个案监督。人大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三要抓好对“两制”实施的监督。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人大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两制”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四要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对重大违法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人大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大力的支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特别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查处权力腐败案件,鞭策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五、敢于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第3篇

第二条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处具体负责监督员工作的管理,包括监督员队伍的聘请和管理,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受理和反馈情况,督办、查办案件等。

第三条监督员主要从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中聘请。

第四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关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五条监督范围为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二)反映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队容不整、行风不正问题,应当场予以纠正;

(四)向社会宣传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参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召开的有关会议,交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通过书面口头、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反映情况;

(三)参加行政执法队伍的专项治理,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认真完成监督工作任务,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监督员证》;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和新闻报道工作纪律;

(三)以身作则,不以监督员的身份办理个人私事,不得干预正常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不能履行监督员职责或不宜担任监督员职务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发《监督员证》,聘任期结束后收回。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定期向监督员通报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情况,为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第4篇

关键词:城市化;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改进

一、当前城市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成效案例

1997年,我国实行城市行政管理执法试点工作,目前,我国城市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一是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城市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在法律体系完善方面取得很大的成效,为我国城市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强制力保障。二是我国的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效率得到很大提升,之前我国的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存在诸如多头、重复执法等问题,使得城市的文明化治理进程一直处于缓慢状态,现在城市行政体制监督工作明确执法主体,使得城市行政执法工作成本大大降低,形成了较强的执法合力,提高了执法工作的效率。三是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形式趋于多样化,执法监督方式手段多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为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之处,合理运用互联网手段,增加了城市执法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形成阳光下办公的执法监督体系,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当前我国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有待加强

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规模扩大,城市执法监督工作变的越来越复杂,首先从外部条件来说,对城市执法监督的外部保障和外部支持做的还不够到位,应该对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合理的工资薪酬,现行的城市管理人员的薪酬普遍不高,这样工作人员没有很大的积极性且有一定的消极情绪,工作效率并不高。再者很多城市管理部门资金投放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最终影响了城市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二)执法监督程序有待加强

由于现行的法律还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城市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规范。一方面是因为城市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有限。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大部分都属于试行法规,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都不强,在运行的过程中,容易遭到更改;另一方面城市行政管理执法监督体系缺乏人性化设计,缺少人文色彩,重法制缺少人性理念,有时候会导致执法监督的错误现象发生。

(三)城市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城市执法监督工作中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我国城市执法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相违背,暴力执法手段必须加以取缔,恶劣的手段容易造成社会恐慌,丧失群众的信任度和好感度,相关部门必须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手段和方式加以改进,争取早日实现文明执法。

三、完善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构建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作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保障是开展城市执法监督工作的前提,完善的前提,要明确的肯定城市执法监督工作在法律当中的地位,划分出明确的法律权利保障体系,形成拥有较强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体系保障。在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方面要建立合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城市管理人员的薪资以及编制问题,从而保障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提高积极性,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城市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要提高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效率,建立健全城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制必不可少,实现明确岗位,权责分明,推行阳光化办公、阳光下执法的透明化办公,建立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其次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管理模式亦是不可或缺,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推行有特色的地方管理体制,形成先进的地方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进一步对城市执法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对执法监督管理队伍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三)创新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手段

在实践中,我们应调动全民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浪潮,形成城市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全民参与执法的城市管理体系。首先当前城市管理模式单一,大多表现为行政处罚等,我们应当将更多的部门纳入体系,形成多个部门组合;再者,减少暴力执法和野蛮执法这种粗暴的手段,可以引入新兴的手段,譬如对话式手段,大家可以将合理的需求和诉求表达出来,对症下药,从根源解决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和群众协商沟通,形成一种契约精神;还可以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运用数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手段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四、结语

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文明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加强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设,提高城市发展软实力,对于当前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市执法监督工作势在必行,基于城市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以科学化、合理化的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来解决,促进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红霞.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6).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第5篇

关键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思考

2014年以来,江苏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等要求,对省辖市一级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以及县区一级的市场监管职责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整合,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市、县级政府的责任,基本实现了市场监管领域完善监管体制、推进综合执法、下移执法重心、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等诸方面目标,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2014年11月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93号)。淮安市认真落实改革要求,截至2015年3月底,8个县区均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组建了46个市场监管分局,各局(分局)同时挂食药监局(分局)牌子。本文立足江苏省淮安市改革推进情况,拟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一、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应规范统一

此轮市场监管机制改革,重点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省辖市工商、质监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整合原市食品安全办、卫生部门、食药监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组建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另一个是县区一级实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三合一的管理体制,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并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牌子。在新的机构职能调整的同时,执法人员、执法岗位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市级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部分职能被整合到食药监部门,县区一级直接是三部门合一,执法人员岗位变动之后,面临着岗位适应和业务熟悉的过程。鉴于此,有关部门应着力推进“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培训。应当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资格准入,重视强化执法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统一培训工作。应建立“双培训、双准入”机制,分两个层面把好培训和资格准入关。首先是执法部门自身的培训考核。对新上岗人员及岗位调整的人员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和专业岗位技能的业务培训,建立执法部门考试考核机制。凡是按要求参加培训及考试考核并顺利通过的,方可上报参加更高层次的培训及申领执法证件。其次是政府法制部门的培训考核。政府法制部门对执法部门报送的申领执法资格的人员,应以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政策文件为核心内容,组织公共法律知识集中培训、集中考试。对于参加培训、通过考试的人员,依法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二是统一文书。改革之后,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自食药监、质监、工商等不同部门,对于他们来说,执法任务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形势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进行统一,并重视开展行政执法文书适用方面的专题培训。淮安市法制、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共同颁发的《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为市场监管领域统一行政处罚文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市(县、区)两级执法部门应认真贯彻使用《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同时,执法部门还应积极探索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执法的文书规范问题,切实解决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文书不一致的问题。三是统一程序。原来分属不同执法领域,工商、质检、食药监的执法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执法部门应认真比对具体执法程序和执法环节的不同之处,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着力提出统一的执法程序规范。新的执法程序规范应当充分吸收不同专业的执法行为的共同之处,能够统一的尽量统一,能够修正的尽量修正,并保留充分的程序扩展延伸的空间,建立一个高度统一而又具有开放扩展空间的执法程序规范。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程序规范,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同时认真落实国家局的专业程序规范要求,参照《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立法模式起草制定。作为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程序的有益探索,淮安市于2016年下半年印发了《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四是统一监督。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视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监督力量的补充完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为法制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提供组织保障和支持。部门执法方面的内部制度规范应当保留执法监督的机制,执法行为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不得做出,执法案件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定期评查监督,法制机构提出的反对意见应当得到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以及市场监管执法部门领导的充分重视。

二、上级主管部门整合改革步伐应相应加快

本轮改革省、市、县三级不同步,工商、质监和食药监部门三合一改革主要放在县区一级。这就带来了一个省、市级“三条线”与县区级“一根针”的“多对一”衔接问题,多头领导,政出多门。这种状况可能导致两个问题:第一,县区市场监管执法业务融合节奏缓慢。上面三个部门同时发挥作用,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头应对,继续保持质监、工商和食药监的相对分工,执法业务条线清晰,业务融合速度和效率大受阻滞。第二,上级主管部门对下部署安排的冲突概率大大增加。每个执法部门每一年度都会有执法任务的常规部署、督促检查、半年及全年总结、绩效考评等。上级多个部门开展业务的对象都是县区市场监管局,难免出现时间上的冲突、业务要求的冲突、工作效果要求的差异等等,可能导致县区部门应对不力。因此建议:一是省、市级主管部门抓紧推进整合改革。市级乃至省级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的三合一改革势在必行,应加快推进。特别是市级执法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市场监管、服务职能,直接协调执法实务,应该与县区市场监管局保持高度一致。省、市级政府应在上述领域尽快启动机构改革调整,顺应大部制改革的潮流形势,稳步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的一条线执法,上下协调一致,不断促进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执行力的提升和影响力的强化。二是当前形势下,省、市级三部门应强化沟通协调。在市级、省级三合一改革之前,三部门、三条线之间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常规安排相互通气,主要工作协同开展,主要考核指标设置尽量趋同。需要县区市场监管局汇报工作、接受监督考核的,尽量同步安排、同时开展,按照市级部门三合一模式一起组织实施。多采用联合发文、联合组织的形式,开展日常业务工作。上级部门应高度重视对县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帮助基层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科学实施市场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应逐步完善

就县区市场监管局而言,也应认真研究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具体行政执法业务现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妥善应对机构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难题。

(一)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权力边界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公布权力清单。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在理清楚原有分部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调整融合三部门清单,并对此外其他部门划转过来的权力事项进行梳理融合,确保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准确,与相关部门职责界限清晰。同时,县区市场监管局还应适应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推进要求,做好本部门行政审批类权力划出准备。目前,江苏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已经牵头形成了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清单,市、县级政府部门从中选择确定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有效地确保了三级清单的高度一致。

(二)落实两法衔接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局要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各项要求。明确一个机构,负责对接法制、检察和公安部门,协调处理两法衔接具体事务。所有行政处罚案件数据及时通过两法衔接网上平台进行上传,主动接受监督。对照省里公布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通过平台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并关注相关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

(三)深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第6篇

第一条为完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各区执法分局和高新区执法大队办公室分别为市、区两级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执法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机构及其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权限

第五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违

纪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一)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二)、、以及行政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三)未按规定上缴罚款的;

(四)拖延、迟缓或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而又不说明情况及时报告的。

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执法规定和执法程序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有冷、硬、横行为的;

(二)个人单独执法的;

(三)不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脱岗的;

(四)对群众的举报、投诉、求助推诿拖拉,不按规定处置的。

第七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的;

(二)着装仪容不整,举止不端,有损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

(三)执法时吸烟、吃零食的;

(四)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五)其他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

第八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纪律责任:

(一)拒绝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督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督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和执法监督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监督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九条执法监督机构根据监督内容,可以采取随同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十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行专项或重大监督任务时,须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查和暗访两种形式。执行明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关监督证件;进行暗访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经批准,执法监督人员可以模拟设置情况,实地了解被监督对象工作的真实情况。监督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撤销所设情况。

第十三条在现场监督中,执法监督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执法监督人员有权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问或复制。

第十四条执法监督机构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及时将监督情况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上级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监督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派员进行监督。

下级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的监督,并将监督结果报告上级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对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如实登记,现场核实,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执法监督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在适当的场所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

第四章监督的处置

第十九条执法监督机构在现场监督中遇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或失职的重大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第二十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现场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暂扣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碍执法监督人员执行现场监督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所列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经现场发现或调查属实,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并结合其对错误的认识,分别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理。

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个人,取消年度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相关规定,扣减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得分。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第7篇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行政给付;

(七)行政裁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活动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参加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

第十七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履行;

(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三)撤销;

(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补正或者改正:

(一)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四)需要补正或者改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予以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改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违法: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确认无效: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的;

(二)未公布并实施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

(三)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四)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

(六)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

(七)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工作或者擅自变更其权限范围的;

(九)未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十)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一)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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