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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进步(合集7篇)

时间:2024-02-08 15:56:53
科学技术的进步

科学技术的进步第1篇

1、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标志,是一种社会活动,是在人类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又反过来影响着人类社会。

2、科学技术的进步引起社会巨大进步。科技革命对生产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科技发展促进劳动资料的变革;科学技术促进劳动对象的变革;科学技术是现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科学技术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造福人类。

(来源:文章屋网 )

科学技术的进步第2篇

技术作为艺术呈现手段或在舞台艺术形态的内在因素,决定了舞台艺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视觉形态。[1]技术的进步对艺术创作形式美的影响可以从技术进步促使舞台艺术的表现形式随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审美的进化而改变,科技进步所导致的舞台艺术呈现的形态是多样化的,科技的进步也使观众对舞台艺术欣赏得到了全面的刺激,让观者的代入感以及沉浸式体验更加完美,早从舞台艺术的程式上分析,一个时代的科技生态往往决定着这个时代舞台艺术的表现形式,程式或者作为这一时代舞台美术的整体面貌,但这些时代的面貌特征将映射出时代的审美痕迹,舞台美术紧跟时代,几乎不间断的更新着人们的审美姿态。每次的科技的进步,都会促使舞台美术的视觉艺术在表达方法上加以丰富的衍化,直至促成新的审美趣味及进一步的视觉思考,在我们现今的这个时代,科技对舞台艺术作品的影响有逐步大众化的发展趋势。现代科技的支持下沿着高科技的路途逐步脱离旧式,在科技的介入视觉艺术得以延展,就舞台艺术而言,现阶段技术手法的约束被逐渐打破。高科技的表现方式或许成为未来发展方向的主流,舞台美术创作的科技的元素和艺术创作者共同生成。在当代舞台美术作品中,以科技进步为基础方式的新媒体艺术的介入,产生了能够促使观看者产生视觉审美输出的日常生活化的符号和影像。并具备时空关系与场域突破。生硬的视觉审美被淡化,舞台的仪式感将被得到提炼。

二、科学技术对舞台美术的数字化启发

(一)全息投影与影像技术

全息投影数字技术也被称为3D虚拟成像技术,是在工业革命下的产物,主要利用英国物理学家托马斯?杨的干涉原理和法国物理学家A.-J.菲涅耳发现的衍射现象,再现物体真实的三维图像。[2]这项技术是由英国科学家斯盖伯发明,现已经广泛的应用于电影、舞台等各个领域。全息投影技术改变了传统的影像的呈现方式,突破了沿用已久的舞台美术呈现方法,广泛扩展了舞台的艺术空间,加强了舞台的空间感和透视感,从而在舞台的空间布局,全息投影技术得到广泛的应用。全息投影技术可以使得舞台效果影响文本内容的立体呈现给观众,不再是以前仅通过双眼获得很直观的感知,全息投影通过利用适当的音效使得观众仿佛置身其中,以一种独特的上帝视角观赏。随着技术的成熟,全息投影技术扩展了观众和表演的关系,更使观众能够自身与舞台或者影像之间进行互动,观众的参与感和带动感更加强烈,创造出震撼的视觉体验。捷克舞台设计家约瑟夫?斯沃博达曾说过“戏剧意味着活动和运动,它是活的东西”,因此,他就常常利用光墙和镜面的反射、投影等一系列的舞台灯光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光的戏剧”。全息投影的已经在现实生活中获得了广泛应用,已经不再是一种很高深的科学技术难以被理解和普及。例如日本将动漫改编程3D影像视听的演唱会,中国的利用春晚节目利用全息技术实现“空间穿越”。全息投影技术的发展更加注重全景式的体验交互,而数字影像也更加注重全方位、多面体、多维度的观看成像,这种交互是艺术作品本身与受众的主动交互,这将会彻底突破现在被动观影的艺术观赏体验,享受身临巧境的视觉效果。

(二)数字媒体艺术的视觉构成元素

上个世纪90年代,艺术与技术的结合催生了“数码艺术”的产生,图形图像设计作为“数码艺术”中极其重要的发展果实,以数字为媒介的数字化图形图像设计以制造、制作、储存和传播,集电脑技术、数字技术和艺术创意于一体,大大的扩展了舞台视觉艺术领域[3]。数字化的图形图像结合传统图形图像艺术,在计算机技术的平民化过程中,使得一般人都能够利用数字软件对图形图像进行编辑和制作,每个人都可以发挥自己的想象,创作出独特的属于自己风格和特色的图形图像作品。

三、数字媒体艺术的视觉化特性

(一)多媒体、多感官的视觉形式

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更多复杂多样的视觉体验形式,数字媒体是信息时代下对舞台艺术形式的变革,使得舞台艺术的创作形式得以多元化,不再是独有的一项技能。人们通过计算机系统可以轻易的利用软件对传统媒体图形图像进行处理和改造,并加之更多自己的思想和审美理念。通过利用数字媒体技术,将自己的思想和审美趣味观念过数字化的形式轻松转化出来变成为一种与文本内容更相融的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将舞台艺术创作改造为一种人们日常的一种习惯,通过不同的人和不同思想的组合,创造了新的多重感官的视觉形式。

而数字媒体艺术也在传承了传统艺术的视觉理念和经验的同时,更利用数字媒体艺术去再现和丰富人们的日常生活。

(二)更广泛的视觉表现题材

数字媒体艺术在继承传统艺术的优秀部分之外,利用了新兴技术包罗万象的优势,融合了多种形态的艺术成分和特点。对于舞台艺术这种具有多方创造性的思想综合体,数字媒体技术的介入无疑是为舞台艺术的发展增添了无数的可能。依据数字媒体的艺术,也将衍生出更加广泛的视觉表现题材,拓展演员对时空的及人物的塑造。

科学技术的进步第3篇

 

一、前言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是促进人类社会前进力量。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人类社会快速进步和发展,回顾人类社会法学理论进步的历史过程,发现法学理论进步就是一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发展下促进的历史。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法学理论进步发生作用,客观科学的理解科学技术革新与法学理论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一研究理应成为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和法学理论进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学理论本体的影响

 

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对法学理论本体和法学理论运行的影响。正是因为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丰富了法学理论规范的内容,促进着法学理论文化的进步,以及科技方法在法学领域中广泛运用。

 

(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丰富了法学理论的内容。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也为法律的权利主体带来了许多的新问题,这些尚未解决而有待研究的法学理论问题。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在促使法学理论主体范围扩大的同时,自身也成为受法学理论所保护的客体,促进了法学理论保护客体范围的扩大。[1]知识产权法的诞生便是最有力的明证。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演变,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进步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本身成为法学理论关系的客体。

 

(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着法学理论文化的进步。

 

法学意识是法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表现为探索法学理论现象的各种法学理论学说,[2]对现行法学理论的评价和解释,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在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人们法学理论意识的改变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导致人们的法学理论意识的日益科学化;其次,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还使许多科学上的概念、解释被引入法学理论当中;第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加快了法学理论文化的传播。

 

(三)科学方法在法学理论领域中的应用。

 

科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法学文化的影响中就有所体现。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对法学理论的研究内容和和法学理论研究方法产生着最深刻地影,科学进步使的数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等系统科学理论融合到法学理论领域。

 

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学理论运行的作用

 

法学理论运行包括法学理论的生成和操作的各环节。体现在法学理论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才得以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现实。

 

(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立法的科学化。

 

立法观念的科学化。首先,体现在在立法观念上实现的科学化,把立法工作看作是一种与科学有关的实践活动,从正面影响立法。其次,体现在立法制度的科学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立法权限划分制度、立法运作程序制度、立法主体设置制度等制度趋于科学化。

 

(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司法科学化。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促进了司法活动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司法证明标准经历了从“神证”到“人证”和从“人证”到“物证”的两次质的飞跃。这两次飞跃的实现就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

 

(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学理论责任的影响。

 

法学理论责任的归结,简而言之就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起法学理论责任。回顾历史上法学理论责任的归结,其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归责原则客观化的过程,是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内,有过错推定的广泛运用;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外,则有无过错责任的大力推行;[3]在这实现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是促进法学理论成熟和合理的有力武器。法学理论的进步是指法学理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从“合规律性”的视角分析了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推进了法学活动的科学化,法学文化的合理化,以及法律进步的快速化等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客观分析了科技进步和法学进步说明二者在终极意义上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作者简介:

 

科学技术的进步第4篇

【摘 要】在人类日益走向高度科技化的新时代,科技革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规模先前发展。从根本上说,克己进步是生产力得以发展的重要标志,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且给社会发展所打来的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

【关键词】社会;发展;科学技术

一、科学技术进步

从根本上说,在对科学技术进步的理解上,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而本文主要是建立在对科学技术进步进行广义理解的基础之上,科技、人才、教育以及管理共同组成科学技术进步内涵,然而,它并不包括这些组成部分的全部。所谓科学技术进步,其实就是人类通过行之有效的发展与研究活动,应用、普及与推广科学技术,培训与教育科学技术等,在对人类科技文化知识予以增进,对人类生活及生产条件予以改善的同时,还能协调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保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性与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最终推动科技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服务工作。

二、科学技术进步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在社会发展中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积极性影响

1. 经济

影响现代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就是科学技术的进步。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茨曾经提出:“将科技在经济生产难题解决中进行广泛应用,这是现代经济创新特征的重要标志。”由此可见,经济与科技两者属于相互依存,并且相互作用的关系,此外,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科技进步功效能够在经济发展中体现出来,从日常人们的衣食住行中,就能够看出科技进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能提高人们生活水平。

2. 政治

体制与政策是科技进步影响我国政治的主要表现,社会制度的差异性为科技进步提供了很多未知方向。只有通过体制与政策中介性作用,社会稳定才能体现其积极效用。现阶段支撑社会稳定局面的是科技进步与政治稳定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科技进步是确保社会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实质条件。国家政治的延续是战争,而最为明显的政治行为就是军事对抗。而科技进步能够有效避免战争爆发,所以,国家队科技进步政策与战略予以制定,并大幅度调整政治局面。由此可见,科技进步对国家政局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 文化

科技和文化都为知识密集型领域,科技进步对文化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且科技进步也为文化发展提供了生长土壤。要加强文化发展实践,特别是在文化艺术与新闻出版等领域,培养一批能够创新文化科技、掌握科技要领的专门人才,同时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具有高科技与文化素养的复合型人才,并将其视为推动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领军力量。形成科技文化观念的关键就是科技进步,要将科技精神融于民族文化中,保证任梦对科技知识的学习与了解,提高科技素养,文化融合与科技进步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量。

(二)社会发展中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消极性影响

1. 垃圾信息污染

因为网络站点非常多,所以不乏会存在垃圾。在不断向前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中,信息覆盖面非常广,传播速度非常快,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同时也导致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通过互联网黄色、反动以及迷信等不良信息,对人们生产与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2. 破坏环境,对人类安全与健康造成威胁

从根本上说,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实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方便了人们生活与生产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性问题。因为加速发展的科技进步,导致在发展工业的同时也加剧了环境污染,特别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出来的气体与污水等,造成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加剧,所以,空气污染、水源污染以及有害废弃物的排放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安全与健康造成威胁。

3. 转基因食品安全隐患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转基因食品具有强烈的致敏性。因为转基因食品中存在大量新蛋白,而且很多可能都为致敏原,新蛋白在人体中消化后出现致敏基因。所以,研究与评价转基因食品致敏性逐渐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同时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与否进行了说明,现阶段还没有权威性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进行评价的方法。

三、科技进步价值反思

(一)道德价值

以上已经提出,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实就是一把双刃剑,但是根本问题并未在科学技术上,关键是人类对科技的应用。道德价值取向是人类应

科学技术的具体体现,如果人们能够通过适当、正确的方式对科学技术进行运用,就能够推动社会发展,但是,如果错误运用,就会对社会发展与进步进程造成阻碍。因此,首先人们应该将自己道德意图控制好,其次是发展科技,使科技进步为人类带来的正面效益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保证技术、科学以及经济能够协调发展。

(二)社会价值

我们一定要对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得社会价值进行全面评价与正确认识,首先,科技史人类对自然予以认识与改造的重要工具,以此使人们各种需求得以满足,最终为社会造福;其次,从根本上说,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实是一种人类社会实践,是在人类发展历史上具有推动作用的现代化革命力量,只要不断研发与创新科学技术,才能推动社会发展。所以,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本质,对科技创新进行大力倡导,将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最终提高人们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科学技术的进步第5篇

【摘 要】在人类日益走向高度科技化的新时代,科技革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规模先前发展。从根本上说,克己进步是生产力得以发展的重要标志,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且给社会发展所打来的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

【关键词】社会;发展;科学技术

一、科学技术进步

从根本上说,在对科学技术进步的理解上,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而本文主要是建立在对科学技术进步进行广义理解的基础之上,科技、人才、教育以及管理共同组成科学技术进步内涵,然而,它并不包括这些组成部分的全部。所谓科学技术进步,其实就是人类通过行之有效的发展与研究活动,应用、普及与推广科学技术,培训与教育科学技术等,在对人类科技文化知识予以增进,对人类生活及生产条件予以改善的同时,还能协调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保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性与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最终推动科技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服务工作。

二、科学技术进步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在社会发展中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积极性影响

1. 经济

影响现代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就是科学技术的进步。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茨曾经提出:“将科技在经济生产难题解决中进行广泛应用,这是现代经济创新特征的重要标志。”由此可见,经济与科技两者属于相互依存,并且相互作用的关系,此外,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科技进步功效能够在经济发展中体现出来,从日常人们的衣食住行中,就能够看出科技进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能提高人们生活水平。

2. 政治

体制与政策是科技进步影响我国政治的主要表现,社会制度的差异性为科技进步提供了很多未知方向。只有通过体制与政策中介性作用,社会稳定才能体现其积极效用。现阶段支撑社会稳定局面的是科技进步与政治稳定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科技进步是确保社会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实质条件。国家政治的延续是战争,而最为明显的政治行为就是军事对抗。而科技进步能够有效避免战争爆发,所以,国家队科技进步政策与战略予以制定,并大幅度调整政治局面。由此可见,科技进步对国家政局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 文化

科技和文化都为知识密集型领域,科技进步对文化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且科技进步也为文化发展提供了生长土壤。要加强文化发展实践,特别是在文化艺术与新闻出版等领域,培养一批能够创新文化科技、掌握科技要领的专门人才,同时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具有高科技与文化素养的复合型人才,并将其视为推动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领军力量。形成科技文化观念的关键就是科技进步,要将科技精神融于民族文化中,保证任梦对科技知识的学习与了解,提高科技素养,文化融合与科技进步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量。

(二)社会发展中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消极性影响

1. 垃圾信息污染

因为网络站点非常多,所以不乏会存在垃圾。在不断向前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中,信息覆盖面非常广,传播速度非常快,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同时也导致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通过互联网黄色、反动以及迷信等不良信息,对人们生产与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2. 破坏环境,对人类安全与健康造成威胁

从根本上说,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实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方便了人们生活与生产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性问题。因为加速发展的科技进步,导致在发展工业的同时也加剧了环境污染,特别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出来的气体与污水等,造成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加剧,所以,空气污染、水源污染以及有害废弃物的排放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安全与健康造成威胁。

3. 转基因食品安全隐患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转基因食品具有强烈的致敏性。因为转基因食品中存在大量新蛋白,而且很多可能都为致敏原,新蛋白在人体中消化后出现致敏基因。所以,研究与评价转基因食品致敏性逐渐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同时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与否进行了说明,现阶段还没有权威性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进行评价的方法。

三、科技进步价值反思

(一)道德价值

以上已经提出,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实就是一把双刃剑,但是根本问题并未在科学技术上,关键是人类对科技的应用。道德价值取向是人类应用科学技术的具体体现,如果人们能够通过适当、正确的方式对科学技术进行运用,就能够推动社会发展,但是,如果错误运用,就会对社会发展与进步进程造成阻碍。因此,首先人们应该将自己道德意图控制好,其次是发展科技,使科技进步为人类带来的正面效益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保证技术、科学以及经济能够协调发展。

(二)社会价值

我们一定要对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得社会价值进行全面评价与正确认识,首先,科技史人类对自然予以认识与改造的重要工具,以此使人们各种需求得以满足,最终为社会造福;其次,从根本上说,科学技术的进步其实是一种人类社会实践,是在人类发展历史上具有推动作用的现代化革命力量,只要不断研发与创新科学技术,才能推动社会发展。所以,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本质,对科技创新进行大力倡导,将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最终提高人们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科学技术的进步第6篇

[关键词]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 修改 思考

《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10年来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社会的科技化和科技的社会化日益明显,深刻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我国科技工作发生了一系列载入史册的大事件,其中有关科技工作的大政方针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科技工作的成功经验,亟待上升为法律予以普遍施行。任何法律都有个经过实践检验而完善发展的过程,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几经修改就是明证。科技法律作为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尤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方面,更需要不断探索;适时修改完善可起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科技工作的作用。重新审视《科学技术进步法》,感到原有的调整范围过小,调整方法单一,不能适应科技的社会化需要,的确有修改完善之必要修改完善的可行性。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急需要修改

(一)该法调整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早已覆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应有公民,而且应有机构和组织,甚至应有国家;不仅应有企业和科研单位,而且应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仅应有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而且应有政府财政、税务、人事、教育等部门。

(二)该法调整方法也不能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1、《科技进步法》没有明确各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表现在权利方面,没有明确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的地位和性质。在义务方面,没有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义务,亦没有确定其履行科技投入义务的方式方法——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国家在科技经费投入的义务确定上也不明确,仅有相对数要求,无基数和绝对数要求,以至成为一个没法衡量的义务规范。

2、《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法律后果的设定上不全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都应该有其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否则,法律规则就是不完整的,是模糊不清的,最终将使人们无所适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虽然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在科技人才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虽然有国家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

3、《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法律制裁手段单一。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试想,某级地方政府或者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此规定,谁来处理?如何处理?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发生一起上级政府纠正下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纠正下级财政部门不落实科技三项费的案例,而全国科技三项费不到位的县(市)为数不少。这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由于法律制裁手段单一而不具有操作性。

(三)与其他法律之间缺乏衔接且系统性不强

1、科技法律体系不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可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母法”,应该是其他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但事实上没有起到这个作用。

2、其他法律和科技法律不配套。由于科技法律的立法层次低,其法律效力低于《预算法》、《工业企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在涉及科技投入方面没有硬约束力。

3、科技法律的空白点不少。比如没有信息网络法,科技投入法,科技人员权益法等等。

二、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技术的提高,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一)法律法规的配套为科技进步法奠定了基础。

《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是其他科技法律的上位法;如果其在有关重大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上不明确,势必影响下位法的制定。其次,科技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和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衔接问题;唯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科学技术的一系列专门法才能较好地解决可操作性问题。第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滞后已对科技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科技法的前瞻性、预测性要求必须立即着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

(二)立法技术的提高为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有22年的历史,其间经过了4次修改,而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每一次修改也确实起到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作为国法宪法成功的进行修改,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总结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目前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三、《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的措施

(一)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范围的修改

1、各级政府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予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各级政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主体,担负着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任务。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下来。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科技投入和科技奖励的条款中应当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科技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兴工、科技兴农、科技兴贸、科技强军,这就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科技工作离不开资金、人才和环境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国税、地税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的人才开发及政策兑现程度,工商、技术监督、电力、电信、城建等部门的服务环境……都对科技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高新技术企业和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科技计划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履行其职责,目前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不行。如果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行为,就可以用法律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政府各种无偿资金(包括贷款贴息)投入的受益者——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政府的科技投入发挥应有的效用。

(二)对科技进步法调整方法的修改

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

1、强调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同时也要注意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的要求和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外在特征。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在强调调整方法主要是肯定、鼓励、倡导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三十多条应为模式中只有二条有对应的违法后果,致使大多数应为模式得不到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对于应为模式不作为的行为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科技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不同于一般的调整方法,侧重于鼓励、引导、倡导等等,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法律的普遍的调整方法,即检查、强制、制裁等法律手段。也就是说,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离开了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科技法也就不是法律了。

科技法律要体现强制性的特征,不仅是作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而且在于科技发展规律都表现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因此,推进科技进步只靠教育、激励和指导是不够的,还要靠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实施。同时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义务的许多行为不属于刑法、民法调节,所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应明确违法的行政责任,制定行政制裁的办法。

2、《科学技术进步法》需要行政制裁手段来保证实施,对于享受各级政府各种科技计划的企业事业组织,采取科技行政合同的办法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而要保证合同的履行,必须赋予科技行政机关监督权和制裁权。

3、在注重科技规划的同时要加强科技行政法建设。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大量篇章是科技规划和布局,而科技进步的法律措施却过于笼统和简单,甚至没有地方科技执法的主体——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赋予了各级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科技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者,都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科技行政法,但该法却缺乏科技行政管理的手段、方法和程序等内容,致使科技行政管理无法依据法律来操作,也使科技行政立法成为“夹生饭”。

4、科技进步法中要体现“以科技人员为本”的科技立法原则。一方面,科技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科技知识的传播者,科技人才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是起决定性作用,推进科技进步首先要抓住人才这个关键。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发展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当然也包括科技人员的需要。就是说,不能把科技人员当作“工具”、资本或异己力量来利用,而要把科技人员作为资源和骨干力量来保护,从而把科技进步和科技人员的发展并列作为目标。事实上,科技人员在利用科学技术开发自然的同时也在开发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潜能。可见,科技人员的全面发展和科技进步是互为目标和条件的。

5、为适应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科技进步法中应引导群众参与,专家研讨,加强舆论宣传。当前,科技法律的知名度太低,有关司法实践中不会把《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法律依据,不少企业的科技人员不知道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书店里有很多法律单行本,很少有科技法律,因为这些科技法律不实用。尽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我们科技管理部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有关。我们往往局限于“小”科技圈子里研究问题,而不善于在大科技背景下组织“公关”;我们习惯与科技专家打交道,而较少与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律学家联系……只有社会各界对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科技管理和科技法律的认识符合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时,科技法律建设才能取得新的进展。

6、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慑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总之,要进行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和完善,关键在于以科技学说指导科技立法,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中国科技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处理好法律的普遍要求和科技法律的特殊性的关系,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坚持以科技人员为本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为主的科技体制改革方向,通过制度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参考文献:

1.的《论科学技术》

2.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技术的进步第7篇

[关键词]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 修改 思考

《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10年来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社会的科技化和科技的社会化日益明显,深刻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我国科技工作发生了一系列载入史册的大事件,其中有关科技工作的大政方针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科技工作的成功经验,亟待上升为法律予以普遍施行。任何法律都有个经过实践检验而完善发展的过程,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几经修改就是明证。科技法律作为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尤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方面,更需要不断探索;适时修改完善可起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科技工作的作用。重新审视《科学技术进步法》,感到原有的调整范围过小,调整方法单一,不能适应科技的社会化需要,的确有修改完善之必要修改完善的可行性。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急需要修改

(一)该法调整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早已覆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应有公民,而且应有机构和组织,甚至应有国家;不仅应有和科研单位,而且应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仅应有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而且应有政府财政、税务、人事、等部门。

(二)该法调整方法也不能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1、《科技进步法》没有明确各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表现在权利方面,没有明确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的地位和性质。在义务方面,没有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义务,亦没有确定其履行科技投入义务的方式方法——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国家在科技经费投入的义务确定上也不明确,仅有相对数要求,无基数和绝对数要求,以至成为一个没法衡量的义务规范。

2、《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法律后果的设定上不全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都应该有其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否则,法律规则就是不完整的,是模糊不清的,最终将使人们无所适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虽然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在科技人才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虽然有国家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

3、《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法律制裁手段单一。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试想,某级地方政府或者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此规定,谁来处理?如何处理?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发生一起上级政府纠正下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纠正下级财政部门不落实科技三项费的案例,而全国科技三项费不到位的县(市)为数不少。这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由于法律制裁手段单一而不具有操作性。

(三)与其他法律之间缺乏衔接且系统性不强

1、科技法律体系不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可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母法”,应该是其他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但事实上没有起到这个作用。

2、其他法律和科技法律不配套。由于科技法律的立法层次低,其法律效力低于《预算法》、《企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在涉及科技投入方面没有硬约束力。

3、科技法律的空白点不少。比如没有信息法,科技投入法,科技人员权益法等等。

二、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技术的提高,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一)法律法规的配套为科技进步法奠定了基础。

《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是其他科技法律的上位法;如果其在有关重大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上不明确,势必下位法的制定。其次,科技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和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衔接;唯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科学技术的一系列专门法才能较好地解决可操作性问题。第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滞后已对科技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科技法的前瞻性、预测性要求必须立即着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

(二)立法技术的提高为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有22年的,其间经过了4次修改,而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每一次修改也确实起到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作为国法宪法成功的进行修改,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三、《技术进步法》修改的措施

(一)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范围的修改

1、各级政府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主义的根本任务是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予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各级政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主体,担负着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任务。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下来。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科技投入和科技奖励的条款中应当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科技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兴工、科技兴农、科技兴贸、科技强军,这就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科技工作离不开资金、人才和环境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国税、地税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人事、劳动、等部门的人才开发及政策兑现程度,工商、技术监督、电力、电信、城建等部门的服务环境……都对科技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因此,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高新技术和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科技计划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履行其职责,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不行。如果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行为,就可以用法律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政府各种无偿资金(包括贷款贴息)投入的受益者——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政府的科技投入发挥应有的效用。

(二)对科技进步法调整的修改

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

1、强调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同时也要注意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的要求和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外在特征。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在强调调整方法主要是肯定、鼓励、倡导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三十多条应为模式中只有二条有对应的违法后果,致使大多数应为模式得不到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对于应为模式不作为的行为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科技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不同于一般的调整方法,侧重于鼓励、引导、倡导等等,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法律的普遍的调整方法,即检查、强制、制裁等法律手段。也就是说,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离开了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科技法也就不是法律了。

科技法律要体现强制性的特征,不仅是作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而且在于科技发展都表现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因此,推进科技进步只靠教育、激励和指导是不够的,还要靠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实施。同时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义务的许多行为不属于刑法、民法调节,所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应明确违法的行政责任,制定行政制裁的办法。

2、《科学技术进步法》需要行政制裁手段来保证实施,对于享受各级政府各种科技计划的企业事业组织,采取科技行政合同的办法是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而要保证合同的履行,必须赋予科技行政机关监督权和制裁权。

3、在注重科技规划的同时要加强科技行政法建设。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大量篇章是科技规划和布局,而科技进步的法律措施却过于笼统和简单,甚至没有地方科技执法的主体——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赋予了各级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科技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无论是界还是实际工作者,都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科技行政法,但该法却缺乏科技行政管理的手段、方法和程序等,致使科技行政管理无法依据法律来操作,也使科技行政立法成为“夹生饭”。

4、科技进步法中要体现“以科技人员为本”的科技立法原则。一方面,科技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科技知识的传播者,科技人才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是起决定性作用,推进科技进步首先要抓住人才这个关键。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发展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当然也包括科技人员的需要。就是说,不能把科技人员当作“工具”、资本或异己力量来利用,而要把科技人员作为资源和骨干力量来保护,从而把科技进步和科技人员的发展并列作为目标。事实上,科技人员在利用科学技术开发的同时也在开发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潜能。可见,科技人员的全面发展和科技进步是互为目标和条件的。

5、为适应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科技进步法中应引导群众参与,专家研讨,加强舆论宣传。当前,科技法律的知名度太低,有关司法实践中不会把《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法律依据,不少企业的科技人员不知道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书店里有很多法律单行本,很少有科技法律,因为这些科技法律不实用。尽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我们科技管理部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有关。我们往往局限于“小”科技圈子里,而不善于在大科技背景下组织“公关”;我们习惯与科技专家打交道,而较少与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律学家联系……只有社会各界对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科技管理和科技法律的认识符合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时,科技法律建设才能取得新的进展。

6、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慑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总之,要进行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和完善,关键在于以江泽民科技学说指导科技立法,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科技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处理好法律的普遍要求和科技法律的特殊性的关系,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坚持以科技人员为本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为主的科技体制改革方向,通过制度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1.江泽民的《论科学技术》

2.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