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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管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2-02 16:09:32
证书管理论文

证书管理论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双证书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一、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的普遍运用,电子商务师作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正成为劳动力市场需求的热点。为了将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技能鉴定工作纳入标准化、规范化轨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并颁布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该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为保证培训和鉴定标准的统一性,强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针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大量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特征,劳动保障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开发了一整套集职业培训综合教学平台、实验室软件、专用考试系统为一体的培训考核综合平台,所有的考试全部上机操作,在管理上对培训鉴定机构引入了特许授权管理模式,以保证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的整体质量。

近年来,随着扩招带来的毕业生大幅增长,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毕业生如果能在学历证书的基础上,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必将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占有优势。职业资格证书为毕业生进入就业市场提供了其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的证明。北京联合大学电子商务专业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从2005年起把国家职业资格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培训课程列入了本专业的教学计划。

二、电子商务证书培训与考试在院校的实施情况

1.培训与考试情况

北京联合大学电子商务专业从2004年3月开始为专科二年级同学进行国家职业资格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培训,并组织同学们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迄今为止,已成功组织了十期国家职业资格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共有500多名同学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平均通过率为80%。

经分析我们得知,前几期考试不合格的同学都是技能考试没有通过,主要原因就是对电子商务的流程不熟悉,而且上机练习不够,对电子商务师实验室系统的操作不熟练。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后来的培训就延长了上机辅导时间,对学生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技能成绩有了显著提高。而在后几期考试都是技能成绩较好,理论成绩偏低,主要原因包括:(1)老师理论知识辅导不够,未注意过程考核;(2)部分同学复习不充分,到综合考试前才开始准备,时间不够;(3)理论知识考试本身有一定难度。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少数非电子商务专业的同学报名参加助理电子商务培训和考试,他们非常努力,学习的劲头特别足,在几乎没有学过任何相关专业课的情况下,在很短的时间内,把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掌握得很好,这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些同学是电子商务专业同学学习的榜样。另外,还有一些已经毕业的电子商务专业的同学回到母校,利用周末时间参加助理电子商务培训和考试,这些同学说,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已经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取得的成效

“双证书”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提高了学生的整体素质,增强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强化了学生的职业观念。电子商务专业03级专科的四名同学常胜军、高超、李淼、曹佳琦组成的“梦想数码港”队于2005年6月获得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首届中国电子商务大赛团体赛冠军。2006年9月,常胜军在中央二台“绝对挑战”中获胜,获得了卓越公司产品专员职位和2万元培训基金。

北京联合大学电子商务专业先后选派十余名教师参加了电子商务相关技能培训,使师资队伍的结构和素质有了明显改善和提高,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教师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2006年电子商务专业李英侠老师将企业实际项目引入学校成立了以学生自我管理为主的项目团队UEB,获得研究资金10万元,吸收80余名学生参加活动,受到了学校领导、企业领导和学生的好评和欢迎。

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电子商务实战技能,校电子商务专业除了组织学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助理电子商务师证书培训和考试外,从2005年开始还与著名的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进行了深入合作,并且取得了可喜成果。在师资培养方面,阿里巴巴借助其电子商务认证项目已经累计为院校培训了电子商务专业教师近10名,这些教师全部通过了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认证培训师的考核,被聘为阿里学院兼职讲师,其中陈道志老师荣获阿里巴巴金牌培训师。在学生培养方面,院校电子商务专业与阿里学院合作培训了近百名学生,并将部分通过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认证的优秀学生介绍到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企业实习和就业。三、电子商务证书培训与考试应注意的问题

1.培训工作

在培训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助理电子商务师培训不仅仅是针对考试,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把以前所学专业课进行综合,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能力。例如,助理电子商务师培训中的网络使用模块主要是对应《网络技术与应用》及《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网络营销模块主要是对应《网络营销》课程,电子交易模块主要是对应《电子商务概论》、《物流管理》、《项目管理》等课程。教师在培训前应详细了解学生对以前所学课程的掌握情况,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

由于理论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同学们在以往的课程中都已经学习过,所以老师在辅导理论部分时,主要以提纲的形式,帮助同学们复习所学的内容,并且引导学生就助理电子商务师大纲内容有针对性地做一些模拟题。从2005年上半年开始,模块考试不考理论(只考技能),有些同学到综合考试前才开始准备,时间不够,所以老师一定要注意加强过程考核。

对于技能部分,可以说是会了不难,但需要多练,这也是学校强化的重点内容,因为这部分内容对于同学们来说是全新的环境,主要是在电子商务实验室中模拟完成电子交易等内容。老师应反复跟同学们强调,重点是熟悉并且掌握电子交易的主要流程,而不是局限于实验室的具体操作,使同学们学会融会贯通,提高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务工作

购买教材、考生报名、打印及发放准考证、考场布置、下载考卷和素材包、安装考卷、回收答案等工作要注意有条不紊,而且要特别仔细(例如,在组织考生报名时,一定要核对身份证号,保证准确无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给同学们带来不小的麻烦。

目前各种大大小小的考试中,作弊现象屡见不鲜,难免有同学受到不良影响。老师一定要注意培养同学们的诚信意识,而且要使同学们明确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取得助理电子商务师证书固然会对自己毕业求职时有所帮助,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助理电子商务师培训学习有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能力。另外,学校还从考场的基本布置出发,在考场的各计算机间安装了挡板,在考试前对监考老师进行培训,要求监考老师严格监考,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结束语

这几年北京联合大学主要组织本校电子商务专业的同学参加电子商务证书培训与考试,准备以后把招生范围扩大到全校甚至校外。校外准备以参加电子商务高自考的学生为重点,因为自2002年以来,学校电子商务专业一直承担着北京市高自考电子商务专业专科实践环节的考试任务,推广电子商务证书考试有比较好的基础。

电子商务专业的设置是新经济时代的迫切需要,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需要多方努力,可以说电子商务师证书考试为电子商务人才提供了一个好的鉴定标准。北京联合大学是北京市重点高职院校,学校的办学宗旨在于培养应用型人才,职业资格考试无疑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与鉴定提供了一个好的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助理电子商务师[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

[2]敖静海薛万欣王晓红:电子商务专业开展助理电子商务师培训与考试工作的尝试[J].中国电子商务优秀论文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证书管理论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证书考试;机制改革;理论视阈

作者简介:李斌(1974-),男,江西南昌人,江西师范大学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与网络教育;曾青云(1958-),男,江西吉水人,江西师范大学成人教育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

课题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社会证书考试与学习培训协调发展研究”,主持人:郑义寅。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3)03-0048-05

我国社会证书考试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改革主要是解决当时的社会证书考试规模与市场需求的矛盾问题,并没有触动最为重要的运行机制问题。进入新世纪,在我国社会证书考试发展迅速的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开始浮显,考试机制改革风起云涌。而密集型机制改革部署与不断展开的改革实践昭示,我国社会证书考试以外延性发展为主导的发展思路,正逐步被以内涵性发展为基本的指导思想所替代。这种发展思维的转型,不仅阐明了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证书考试的本质关系,强调了现代学术思辩对社会证书考试机制改革实践的影响,同时也在更宽更高的界面上,促发人们从非制度化教育理论、非学校教育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谐社会理论、教育公平理论、资源投入理论等等现代社会科学视阈,对社会证书考试的管理机制、认同机制、资源机制等三大改革,进行既重理论意义又重实践效果的深度反思,寻求理论与实践匹配、发现理论与实践差异,以便为社会证书教育未来关联边界变化与发展方式变迁提供认知支撑。

一、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的理论溯源

我国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的时代特色鲜明,面对的是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广大考生的极切期盼,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的科学发展观。

(一)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识缘起

管理机制改革是我国社会证书考试改革的重中之重,与其他教育制度不同,社会证书考试并没有对管理机制进行单一性改革,构建与“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成人高校招生教育”相似的集权化管理机制。虽然在某些领域,比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了理顺考试体系,通过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的变革,以更好地解决自考事业发展与社会需求矛盾问题,但考试管理机制的基本框架并没有改变。管理社会证书考试的实际运行中,多元化与行业化仍是我国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的主要形态,例如劳动、司法、教育、人事等部门都设有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和运作机制。尽管从社会证书考试整体发展上看,这些以行业划分的专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都有可取之处,但却有分而治之和划地为牢之嫌,且带来诸如增加考生负担、发展目标冲突管理、政出多门,有限资源内耗、考试要求差异、考试行为失衡等等诸多弊端。这也意味着,在现阶段甚至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多元化还将是我国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以国家考试院及各省市区考试院成立为标枳,我国社会证书考试和多元化管理机制改革表现出抻展势头。然而,面对我国社会证书考试现况,社会和学界对管理机制改革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理解从现代公共管理理论为依,认为社会证书考试作为一种社会化的教育体系,其管理机制应当符合“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社会公共组织和社会其他组织两大类”的认识要求,多元化管理机制是应有之义。另一种解读,则以现代组织结构学理论为据,认为社会证书考试作为国家权威性教育体系,其权威性与命令性必须相一致,命令统一性原则有助于保持权威性的连续性,如果命令统一性遭到破坏,就可能造成管理者或被管理者的冲突或次序紊乱,而社会证书考试的多元化管理机制的存在,则与有悖于上述理念。从某种认识而言,无论是公共管理理论抑或行政学理论,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的本质、定位、取向等等理论性问题,更勿论对其社会实践的可操作性指导了。

(二)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的学术争鸣

作为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步兴起的新型教育类型,社会证书考试的发展应与终身教育理念国际风行密切相关,也是非学校化教育思潮在我国引入与推进的因果,表现了人们对制度化教育体系与“学历社会”的抵触。因而,我们在关注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的争议时,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社会化教育理论发展现状。实践显示,尽管不少人都认为主流社会化教育理论已相对完善,许多结论已成社会共识,但必须强调的是,正如富尔所指出的那样“传统的公式或局部的改革,不能满足有待完成的新任务和新职责对教育的空前需要”,主流社会化教育理论虽然可以解释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的本质与定位问题,却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的体系与结构问题,也不能解答什么样的管理机制符合当代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

上述问题还可让人回味曾经关于教育产业化与教育社会化的论争。“教育产业化”论者依据市场经济理论,认为教育尤其是成人教育,通过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在以教育成本分摊为主导的机制运行过程中,可以实现对现有教育资源的重新配置,有利于学校教育的资源的流动与增长。而教育社会化论者,同样证明通过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最佳组合,充分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也能达到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的结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特别关于教育经济学理论的完善,使人们认识到教育产业化虽然可能对推进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甚至快速增长,但却是以将教育当成营利的行业,片面运用国有企业改制的思路来“改造”教育,忽视了教育的公共属性,忽视了教育的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对公众造成误导,并成为部分民办学校的出资者和举办者牟取利益的依据,有悖于教育的根本宗旨与责任使命,这场争论被政府叫停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由此,在这场论争中,教育社会化论者胜出,教育社会化理论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包括社会证书考试发展的基本理论支撑。

(三)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的理论支撑

尽管目前有关教育产业化与教育社会化的争论已告段落,但所得的结论对于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并不十分切适。其主要原因是,人们还不能从教育产业化与教育社会化的争鸣中,得出从根本解释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诸多难题的信息或结论,包括对它的性质与取向、体系与结构,方式与行为等等核心问题的合理注释。而社会证书考试实践表明,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要符合社会发展与广大群众的需求,必须在管理体系与考试体系改革两个方面有所破题,其中“管理机构统筹化”和“考点设置城乡化”是重点与亮点。这不仅表现了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的权威性,又体现了它的社会性,更重要的是表现了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意识的增强和管理行为的强化。因而,社会证书考试还需要在更为广泛与更为深度的理论界面上,寻获相关理论支持。

目前,我国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的认知基础主要是非制度化教育理论,以库姆斯等人陈述的非正规教育概念和伊里奇所主张的非学校化概念为主要理论导向。虽然非制度化教育理论对社会证书考试现行管理机制的“坂结化”与“狭隘性”弊端有诊治功效,对其在一定范围内能降低了考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公平实现的特点有彰显之实,但这些理论对于诸如,如何形成全新的与综合的社会证书考试系统和考试管理理念?如何促进现代化与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改革相融汇?如何使社会证书考试管理机制成为一种“可以为每个人创造一种将生活的时间转变成学习、分享和养育的机会”的社会系统等等实践性问题的诠释则显得力不从心。从某种视角上甚至可以说,虽然非制度化教育理论还在发展,无论是非正规教育概念还是非学校化教育理念,至少在关于社会证书教育管理机制构建实践问题上,还存在重大理论缺撼,这也是我国社会证书考试机制改革迄今尚未有根本性的突破的深层因果。

二、社会证书考试认同机制改革的理论索引

我国社会证书考试认证机制改革势在必行。就理论意义而言,证书认证机制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包括认证标准制订、认证制度建设、认证机构布局、认证评价体系建设等很多方面,而我国社会证书认同机制的改革同样走一条特色化之路。

(一)课程互认试行的理论困惑

目前,我国社会证书考试的快速发展也突显出行业证书应用范围狭隘,社会对证书认同度不高,证书效用力较弱,应试者精神与经济负担增加问题普遍。甚至出现由于行业竞争缺乏协作和无序,导致证书的发放和使用相互排斥或互不承认等极端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开始积极探索社会证书考试认证机制改革之路。在某种意义上,推进社会学历证书考试的内部课程互认是改革的破冰之举,甚至可以说是社会证书机制改革的前导,比如在普通高等教育序列获得专科学历进行自考“专升本”,或者在普通高等教育序列获得本科学士学位进行自考“二学位”考试,自考部门以普通高等教育为参照系,也作出了可以免考一部分课程的规定,但不涉及自考与其他高等教育形式之间的课程认可。尽管此类课程互认的范围不大,但这种证书认证机制的初级改革,是在社会证书考试基本没有实行机制改革,或者更为精确的说是没有进行大层面的管理机制改革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与我国其他教育制度改革思路差异很大。

面对这样窄性一个改革思路,社会和学界仍有 很大争议。持制度化教育论者认为,从理论上来讲,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各有其侧重和特征,其人才培养的目标、方法也有很大差异,彼此之间的学习课程相互替代缺乏现实基础。因而,在教育社会化和推进教育分平的环境下,构建规范化的社会证书考试体系比推进证书认证机制改革更为重要,决定社会证书考试效能的核心因素,更主要地体现在规划考试机制建设方面,学历考试课程互认对推进社会证书考试或推进社会教育公平方面的实际意义十分有限。这种观点加快构建规范化社会证书考试制度提供了支持。而持非制度化教育论者则认为,社会考试课程关系的改革,应是社会证书考试机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径,这与是社会证书考试认证机制改革的前导,更是推进教育社会化和教育公平的的前提。

相比较,争论的焦点还是认证机制建设问题,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持制度化教育观点或是持续非教育论者,都没有从理论的高度上,直面社会考试课程互认的状况进行正面诠释与解读,仅是作了些表象性阐述。更值得注意的是,非制度化教育理论作为我国社会证书考试建立与发展的基础,明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证书考试的社会价值与社会功能等理论问题,但没有回答在多类考试与多元管理的环境下,课程互认要在怎么样的范围内或达到什么样的层度,才能达到社会证书考试认证机制改革的要求等等的实践性问题。以此相适应,这些理论上的困惑带来的是实践上的困顿,尽管社会对课程互认改革的呼声很高,广大应考者期望很大,然而此类课程互认改革之路却似乎更为“任重而道远”。

(二)证书互认推进的理论迷惘

我国社会证书考试认证机制的另一重要改革是试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证书之间的互认。湖北省曾在试点基础上开始推行“双证”之间的互认,即对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一教两证”,即同时颁发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对社会人员实行“证书换文凭”,即持有一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时限不超过6年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将职业资格证书折算为学分,达到规定即可获得相应的文凭。对此学界争议颇为激烈,有人认为,“双证互认”肯定是不行的,与国家的教育体系不相符。职业教育属于函授教育体系,而学历教育则属于国民教育体系,二者之间是不能随便转换的。而且,在国内,受职业教育的人员的基础是不明确的,这对于能不能接受相应的学历教育有很大影响。在一些发达国家,职业学院是大学层次的,接受职业教育的人员具有高中学历,在这个基础上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转换是可以实现的。另一些人则认为,职业证书代表一种职业能力,本应该是与学历相联系的。证书互认对于提高社会对职业资格的认识,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都是有帮助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和国家重视职教一样,是向国际接轨的一种表现,应该予以支持和鼓励。

深入分析就可发现上述争论的要害还是认证机制构建与创新问题。从理论层面上看,由于我国社会证书考试具有鲜明的社会人力资源开发的特征,是国家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甄别与选拔人才、培养与配置人才,以及使用人才的重要方面,那么要以何种模式、在多大范畴内推行证书互认才有实际意义,就应与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有关。举凡熟悉人力资源理论与制度化教育理论的人都清楚,在制度化教育或学校教育的情境下,人力资本学者可以明晰确定,在什么情况下的证书认证是最好的人才资源安排,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进行证书互认最能提升人力资源效率,这也就成为一些省区在普通高校范围内实行课程成绩或学历文凭互认的理论依据。但在社会化教育和非学校化教育的环境下,无论现代人力资本开发理论多么完善,人们对如何推进社会证书互认并没有形成共识,尤其是在现实中,社会证书考试既不存在教科书式的充分认证条件,也不存在纯粹的社会考试情形,特别是在社会证书考试还处在“政出多门、管理多元、需求多样、层次多类”的条件下,有关社会考试证书互认的争议是没有结果的,所推行的认证举措也只具有实验意义。

(三)证书认证机制改革的理论假设

在我国社会证书考试领域中,长时期以来,人们已习惯于在正规教育或学校教育条件下的政策权威作用,几乎所有证书的层次与适用范围都是以国家政策为支撑,而不是以一种社会化的认证机制为原点。然而,非规范化教育和非学校化教育条件下,各类社会证书考试所颁发的证书效应与适用范围,并不是由国家政策法规统一规定,而是由考试主考或办考机构自行拟定,且每种证书所获路径差异巨大,所蕴涵的“含金量”相差悬殊,在此复杂情形下,要实现国家证书与机构证书之间的互认与互通,从哲学理论上是一种“现象与本质"的差异,在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非等价交换”的悖象,在教育学层面上则是一种对社会化教育理论的苛求,上述状况也意味着,我国社会教育理论体系构建还存在结构性盲区。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从教育大众化理论、学习型社会理论、乃至终身教育理论对证书互认进行阐释,但这些理论只能对证书互认的意义与趋势作平面式引导,而对其在实践中的推进取向与有效行为方式的引领则爱莫能助,这种理论导向缺失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社会证书考试认证机制建设始终停顿在理念中或纸面上,大大滞后于社会发展与民众需求。那么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理论作为社会证书考试认证机制改革的基础?这不仅是学界更是政府高度重视的命题,近年来在北京、上海、广东等一些地区,正在大力开展社会证书互认的专项研究,项目的规模与规格都很高,但由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带效应,以及“投鼠忌器”的关系纠结,大多进展缓慢,其中最大的难点就是解决不了职业证书与学历证书互认的心理平衡问题,更找不到两者互认的价值均衡交接模式。

由此,笔者认为,作为社会证书考试认证机制构建与改革的基础理论,至少必须满足二个方面的要求。一要满足社会发展意义要求。即能从顶架层面上对我国社会证书考试认证机制的思想体系与实践过程进行系统梳理,对社会证书认证的本土实践进行切适的理论凝炼,充分阐释它的本质何在、个性何在、目的何在、功能何在、关系何在等核心问题,为未来社会证书认证机制发展提出理论畅想。二要满足实践行进意义。即能从底层支撑界面上,细腻解读社会证书认证机制的主体结构与时空格局、层次分部与内容要素、方式选择与行为推进、资源聚合与社会联系,并真实展现这些最具边界意义与根本意义要素的本质与现象的内在关系,为社会证书认证机制改革实践的发展提供务实性指南。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现代社会科学理论有此蕴盖,这样一来,理论创新就成为证书认证机制改革的瓶颈问题了。

三、社会证书考试资源投入机制改革的理论探索

当下,我国社会证书考的资源聚合机制改革十分紧迫。以往人们只注重学校资源在社会证书考试中的作用,忽略了社会考试资源的作用。而资源聚合机制改革就是要最大限度把社会资源转化为考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证书考试存在的资源“结构性短缺”问题。

(一)资源投入政策倾向的认知挑战

社会证书考试资源机制改革的第一界面是政府层次上的政策调整。在众多相关政策中,最为关键的是制定与完善社会考试资源互动的相关政策。在社会资源层面上,包括硬件资源即各种网络教育设施、设备,软件资源即各种考试操作系统、考试应用软件和考试教学资料,以及人力资源等等,时时表现出抓襟见肘的窘况,不适应大规模社会证书考试的要求。这种状况,也反映了一个令人难以理解的政策倾向问题,即在社会证书考试的投入成本高,考试网络建设、考试平台建设、考试软件开发、考试题库建设等所需费用巨大的情形下,一些地方政府却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社会证书考试的相关资源投入政策供给十分有限,却再三强调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把市场作为社会考试资源投入与流动的主要平台。致使人们普遍质疑,现有社会考试资源不足的状况,究竟是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够高,还是政府教育资源配置还不甚合理的结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政府资源投放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行业资源上,尽管行业社会考试资源不菲,但存在着行业资源流动壁垒,行业之间乃至行业内部重复设考的现象十分普遍,国外通行的依托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资源优势发展社会证书考试的通行做法,也因当前国内行业协会对行业部门的管理权威性不够而难以推行,行业资源闲置与浪费的情况突出。随着考试规模的扩大,人们对证书壁垒的反感持续增强,这种政策倾向已面临巨大的挑战。

面对挑战,人们也在理论方面进行了探讨。主要是从市场成本分摊机制理论的角度,考虑如何在高强度的社会证书考试资源需求与低强度的市场考试成本分摊之间找到平衡点,以解决资源投入与需求失衡问题,但并没有考虑到政府政策倾向对考试资源投入的导引问题,更没有考虑到可能面对的重要市场变迁甚至转型问题。比如,在市场经济运行并不充分,且市场竞争趋烈的情况下,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成本分摊机制才适宜?在市场考试资源流动日趋缓慢的压力下,应如何调整成本分摊机制模式才相适应等等。而这些要害性问题恰恰是市场成本分摊理论的软肋。

(二)资源投入体制改革的理论借鉴

社会证书考试资源投入机制改革的第二界面是资源投入体制问题,或者说是资源投入结构与布局问题。国际证书考试改革过程似乎显示,建立专业的具有合理调控职能能范围的独立机构是推进社会证书资源投入良性循环的关键。但在我国社会证书考试实践中,并没有按这样的轨迹行走,而是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考试资源聚合的道路。具而言之,就是继续完善与部门行业合作开考的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并没有采用建立职能机构或政府平台的方式,只是对现有的资源投入方式进行了某些改进。从某种意义上,这也可以说是对以往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资源投入方式的改进。实际上,我国政府在现在行政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度的纠结中,一直在进行社会证书考试资源投入体制改革的实验,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考试的若干意见》等等权威性政策的密集出台,对社会考试资源投入问题多有涉及。从整体上看,尽管这些政策文献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指导,或框架性的方案,但表明了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在现行教育行政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并行下,如何构建合理的考试资源投入体制,解决考试资源聚合与流动障碍问题。

从资本理论上讲,资源投入体系构建,主要是解决资源投入中权益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包括政府与行业之间,市场与行业之间,机构与考生之间的权益与义务的冲突。杰弗里・普费弗(JeffreyPfeffer)与萨兰奇克(GeraldSalancik)的资源依赖理论认为,资源是任何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而社会组织自己却通常不能生产这些资源,必须与它所依赖的环境中的其他组织互动。因而,组织的生存是建立在一个控制它与其它组织关系的体制基础之上。这种理念也从某种角度阐明,社会证书考试资源投入体制必须是一种能与环境进行资源交换社会机制,以便于社会证书考试能通过多样化的策略,扩展到多个领域,以避免依赖单个领域内的主导性组织交换资源。但值得关注的是,这种研究框架,不仅适用于纵向考试资源聚合投入,也适宜于横向考试资源的互动交流。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3]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考试的若干意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证书管理论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二)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三)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四)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五)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书管理论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二)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三)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四)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五)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证书管理论文第5篇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

(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论证

(1)地下水源论证必须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

(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

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

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

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

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

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

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

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

八、水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

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

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

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

十、水资源论证结论

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

证书管理论文第6篇

文秘法律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证书管理论文第7篇

文秘法律专业知识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