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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办公环境卫生(合集7篇)

时间:2023-10-08 10:21:21
保持办公环境卫生

保持办公环境卫生第1篇

为切实搞好本辖区的环境卫生工作,促进本村环境建设和区文明卫生城市建设相协调,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全员卫生素质,创造一个整洁、清新、优美、有序的办公场所,本着“爱护卫生人人有责”的理念,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积极响应上级号召,搞好村委会责任区环境卫生,树立文明形象,积极参与卫生大扫除等公益性活动。

(二)认真落实环境卫生制度,坚持每天上班开始工作前打扫办公场所卫生,值班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做到窗明地净,办公桌椅摆放整齐,无杂物。厕所、走廊、楼道清洁,做到楼梯扶手、门、窗无灰尘,保持办公场所清洁、明亮、整洁、优美。

(三)村委会环境卫生实行值班制度。工作人员每天轮流值日,发现卫生不整洁现象及时清扫,全天常态保持公共办公场所卫生干净、清洁。各办公室场所卫生由各中心办公人员共同清理,做到室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办公桌椅设施、窗台玻璃无灰尘,地面无脏迹等。

(四)检查督办。带班领导负责组织人员对办公室和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的值日情况进行日检,周五抽出一定时间集中人员对单位的办公环境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向第一书记汇报。对拒不清理卫生的人员或不按要求清理的人员按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为由,按村规民约及相关法规制度进行经济处罚处理。

(五)讲究公共卫生,注意保洁,办公区及厕所卫生无乱倒、乱吐、乱扔现象。

(六)爱护办公设施及村委会办公楼内花草树木及开水用具、电器设备。

保持办公环境卫生第2篇

2021幼儿园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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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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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卫生管理要规范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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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化校园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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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校园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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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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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幼儿园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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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幼儿园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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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环境卫生区划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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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环境卫生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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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园环境卫生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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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园环境卫生通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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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幼儿园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一

一、健全组织领导

学校要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学校工作要务,由校长亲自负责学校全面卫生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切实落实学校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二、环境卫生管理要规范化、经常化

1.促进学生养成教育,健全制度狠抓落实,提高师生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

2.充分利用学校宣传栏、广播、黑板报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校园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调动广大师生开展整洁行动的积极性,提高参与意识,营造好的整洁行动氛围。

3.积极开展有学校自己特色的环保实践活动,提高师生的环保积极性。

三、美化校园改善环境质量

1.定期检测教室课桌、黑板的采光情况,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2.必须保持教室、宿舍、阅览室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3.做好学校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5.抓好学校校容校貌治理、消除“四害”、校园清洁等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6.绿化学校环境,学校要投入部分资金美化优化学校环境。

四、加强校园卫生管理

1.每日对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图书馆、活动室、办公室、实验室、厕所等校舍和公共活动场所进行清扫与消毒,经常开窗通风,每天通风2-3次,每次至少30分钟。

2.开展卫生设施安全检查。对公共场所特别是宿舍、食堂和洗手间的洗手水龙头进行全面检修,确保畅通可用,水龙头不足的要及时增设。

五、检查情况通报

建立定期的突击检查评比制度,学校卫生工作小组成员要对学校环境卫生进行天天检查,并进行统计评比,奖惩分明,记载及时,资料齐全。

2021幼儿园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二

为保持学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创造良好的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提升卫生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1)检查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体育馆、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2)各班教室及走廊卫生由各班负责,各专用教室卫生由专用教室管理员负责。卫生保健老师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3)各办公室卫生由各办公室负责,工会负责检查。

(4)学校公共区域部分由保洁人员负责清扫,每天早晨一次大扫,其余时间及时保洁。由后勤部门统一安排并检查。

(5)必须保持教室、电脑教室等人员密集空间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卫生保健老师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由后勤部门负责定期检查。

(7)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由后勤部门统一安排并检查。

2021幼儿园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三

环境卫生是学校一日常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师生的环保健康意识,提高校容校貌整治力度,推进校园“四化”建设,为全校师生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校园环境卫生区划责任

(一)教室、寝室、公地卫生:由学生负责打扫。

(二)教师办公室卫生;

由本年级教师负责打扫。

(三)行政办公室卫生:由处室负责人负责打扫。

二、校园环境卫生组织检查

(一)学校德育处负责全校公地卫生(包括教学楼厕所)划分,学生会卫生部负责教室、公地、寝室卫生检查。

(二)校长负责行政办公室卫生检查,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教师办公室卫生检查,教导处负责教学功能室卫生检查。

三、校园环境卫生检查标准

要随时保持校园环境清洁卫生,教室、办公室、公地、楼道、厕所一天三次清扫(早读课前、午自习前、下午放学后),学生寝室一天两次清扫(早读课前、晚自习前),仪器管理室根据实验开出情况清扫,具体标准如下:

(一)教室清洁标准:必须达到亮、净、齐、美四字要求。

即门窗玻璃明亮;地面、墙面、桌面干净;桌凳物件摆放整齐;布置美观。

(二)公地清洁标准:必须达到四无。

即地面无吐扔物;无枯枝落叶;花坛里面无杂草;花台瓷砖无污点。

(三)楼道清洁标准:必须达到扫、擦二净。

即楼梯扫的净,护栏玻璃、消防栓、灭火器箱、扶手栏杆擦得净。

(四)寝室清洁标准:必须达到“五线一干净”。

即衣服晾晒一条线,水桶摆放一条线,洗漱用品摆放一条线,被子折叠摆放一条线,鞋子摆放一条线;每天地面打扫并保持干净。

(五)厕所清洁标准:室内无异味,尿槽、便槽冲洗无污垢,地面干净无积水和污渍,洗手池干净无堵塞,墙面光洁无污迹。

(六)办公室清洁标准:地面扫清无灰尘、无废弃物,墙面无污迹、无蜘蛛网、标语无缺损,桌面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堆放有序。

(七)仪管室清洁标准:实验台上使用过的仪器全部清理,且分类归位,做到上上下下、里里外外、干干净净、整整齐齐。

四、校园环境卫生通报考核

(一)学生会每天把班级卫生检查记录单,学生寝室管理员把寝室卫生检查汇总,统一上交值周行政领导,由行政值周领导负责统分,将结果公示在门厅黑板上。

(二)每周一升旗仪式,学校对各年级卫生积分前50%的班级进行表彰,颁发卫生流动红旗。

保持办公环境卫生第3篇

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现将20__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我局成立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党组书记、局长肖胜安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并从局里相关股室抽派4人组成了环境整治办公室,专门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做到了环境整治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牵头联系,共抓共建。按照上级安排,我局为南外镇新南社区四小区环境整治牵头联系单位,我局与新南社区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了四小区的环境整治工作,确保了该小区的清洁卫生,营造了良好的人居环境。一是局环境整治办与新南社区及四小区的负责人一起,查看四小区的范围,落实环境整治方案;二是局里组织人员经常深入该小区,对门前三包不落实,房屋外面卫生较差的,督促门市业主及住户及时进行打扫,确保街道清洁卫生;三是督促辖区单位落实好清洁卫生制度,按时打扫清洁卫生,保持良好卫生秩序;四是对长城农贸市场后面以及该小区个别居民区的卫生死角,我局请人进行了彻底打扫,开支费用__1000多元,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

三、落实措施,加强整治。我局认真抓好局机关办公区域、院坝、家属院的环境治理工作,做到了办公区域清洁卫生、院坝整洁、楼道清洁卫生,并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了机关各股室。近日,我局还邀请县爱卫办组织专业的消杀队对局机关办公区及家属院进行了消杀,确保了职工和住户的健康。对围墙外的花台由于杂草丛生,影响环境卫生,按照县城乡环境整治办的要求,开支3000余元进行了改建,保持了环境卫生;重新购置了垃圾车,保证了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对沿街门市外面的牛皮癣以及住户防护栏上的空中白色污染进行了彻底清除,保持了临街门市及家属院的清洁卫生。我局还按照上级的要求每周星期日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文明劝导活动,每周星期二派人对新南社区门市三包情况进行巡查。我局对下属企业的环境卫生整治也非常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各企业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落实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确保环境整治落到实处。通过局环境整治办的督查,各企业工作落实较好,当地党委、政府也比较满意。

保持办公环境卫生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规划、房管、新闻、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太阳能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设计,做到整齐美观;

(二)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临街墙面;

(三)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在临街建筑立面安装空调主机应做到隐蔽、规范,主机底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不得影响街景,不得向人行道及路面、墙面排水。临街建筑物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做到规范;

(五)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

(六)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破旧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或管理人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七)拆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

第八条需改变沿街建筑物造型、开门、扒窗、搭建门厦、封闭阳台等,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要求限期改造装修。

第九条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的,应及时修复。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及时修复、正位或更换;

(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排水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三)对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要经常疏通,清出的污泥杂物应随时清运;

(四)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候车亭、道路铭牌标志等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整齐、美观、完好。

第十条城市中的各类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完整;城市的行道树应排列整齐,缺株枯死的,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第十一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棚、亭。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应限期拆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严禁擅自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确需设立早市、夜市、摊点群以及自行车修车点、瓜果和冷饮等摊点的,必须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点。未经定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

第十三条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露天烧烤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活动主办单位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缴纳卫生保证金和道路(场地)占用费后,方可占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不按规定清理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活动主办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应当对存储场所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破坏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灯箱广告等,禁止橱窗内贴字贴画和店外摆放招牌;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维修或油饰。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应当规范设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齐美观。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要求,不得妨碍正常通行,到期应及时撤除。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外墙及门窗内外、构筑物、线杆、树木、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广告;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广告。

第二十条车辆在市区内通行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输液体、流体、散体或易挥发有害气体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密封、覆盖,防止撒漏、挥发;

(三)尾气排放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四)出租车、公交客运车辆等必须在核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不得随意调头和停靠;

(五)畜力车进入指定区域,必须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应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区域整齐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环境的地点乱停、乱放。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不得凌空抛撒建筑垃圾,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七)施工现场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三条在市区内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人口集中地段焚烧落叶、秸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六条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的卫生保洁,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的卫生保洁,由城市交通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和所属生活区域的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村庄内的卫生保洁,由村(居)委会负责;

(五)火车站、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宾馆、饭店、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风景区、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保洁,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内卫生保洁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工商部门协助搞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七)各种摊点,由摊点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八)施工工地的卫生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及周围一定区域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上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与沿街门店、单位签订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及时扫雪铲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指导,建立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垃圾处理等专业化服务企业,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区域,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招投标等择优选择环境卫生专业企业承担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作业。

第三十二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的选址定点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建设和道路两侧公共垃圾容器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广场、公园、风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单位内的公厕、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负责修建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用,应当按适当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九条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设垃圾、粪便中转站(点)。

第四十条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按原规模予以易地补建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等量补偿。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保持办公环境卫生第5篇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确保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目标顺利实现,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调整了创建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具体业务人员。

二、责任落实

通过全县上下努力,全面动员、全民参与,集中力量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县城环境卫生面貌,不断提升公民素质和城市形象,确保2013年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县城考核验收。根据《省卫生县城标准》有关要求,分解创建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各股室和中心,认真履行职能职责,抓好抓实各项工作,确保了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卫生安全。

三、重点突出

(一)狠抓单位面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

集中时间对本单位面貌、环境卫生和临时车辆停放整治进行整治,一是始终保持办公室规范、整洁、有序;二是单位办公区域每周打扫两次以上大扫除,每天保洁;在办公室公共过道阳台上培植绿色植物,使之亮化美化;三是办公室底楼院坝临时停车问题与文管所协调,规范摆放秩序。

(二)做好本单位公共地段责任区的卫生,彻底整治脏、乱、差。

本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纳入本单位对干部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三)狠抓健康教育工作

制定创建卫生县城健康教育方案,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建立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和无烟区域;组织职工参加市老龄办举办的《弘扬孝亲敬老美德构建和谐健康-中国首席健康专家洪昭光教授大型公益养生报告会》,同时开展健康教育大宣传活动。

(四)狠抓创省卫宣传工作

由综合股牵头,县老年活动服务指导中心配合,设立创卫宣传专栏,完成灭蚊和灭蝇、灭鼠和灭蟑螂及创省卫等专题宣传,完成创省卫宣传展板资料收集、制作。除在本单位开展宣传外,在县城老年人集中场所开展较大型宣传活动。

四、措施得力

将创卫工作列入股室和中心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创卫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创卫工作列入本单位对股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做到组织机构、创建任务、创建经费“三落实”。一是实行个人交纳责任金制度,创建所涉及的责任股室、中心负责人及本单位职工实行责任金制度,创建成功给予责任人2倍的奖励,创建不成功扣除个人交纳的保证金,并追究责任人责任。二是实行领导带班制度。从创建工作开始,每周由创建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督促检查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实情况。三是加大单位环境卫生整治和管理的投入,全年投入创建经费近10万元,维修了办公楼、改善了办公环境,聘请了专门的保洁员确保了公共地段和相关公共场所整洁、卫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改善环卫条件,完善相关标识、标牌及其它基础设施。

保持办公环境卫生第6篇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局成立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党组书记、局长肖胜安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并从局里相关股室抽派4人组成了环境整治办公室,专门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做到了环境整治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牵头联系,共抓共建

按照上级安排,我局为南外镇新南社区四小区环境整治牵头联系单位,我局与新南社区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了四小区的环境整治工作,确保了该小区的清洁卫生,营造了良好的人居环境。一是局环境整治办与新南社区及四小区的负责人一起,查看四小区的范围,落实环境整治方案;二是局里组织人员经常深入该小区,对门前三包不落实,房屋外面卫生较差的,督促门市业主及住户及时进行打扫,确保街道清洁卫生;三是督促辖区单位落实好清洁卫生制度,按时打扫清洁卫生,保持良好卫生秩序;四是对长城农贸市场后面以及该小区个别居民区的卫生死角,我局请人进行了彻底打扫,开支费用**1000多元,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

三、落实措施,加强整治

我局认真抓好局机关办公区域、院坝、家属院的环境治理工作,做到了办公区域清洁卫生、院坝整洁、楼道清洁卫生,并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了机关各股室。近日,我局还邀请县爱卫办组织专业的消杀队对局机关办公区及家属院进行了消杀,确保了职工和住户的健康。对围墙外的花台由于杂草丛生,影响环境卫生,按照县城乡环境整治办的要求,开支3000余元进行了改建,保持了环境卫生;重新购置了垃圾车,保证了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对沿街门市外面的牛皮癣以及住户防护栏上的空中白色污染进行了彻底清除,保持了临街门市及家属院的清洁卫生。我局还按照上级的要求每周星期日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文明劝导活动,每周星期二派人对新南社区门市三包情况进行巡查。我局对下属企业的环境卫生整治也非常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各企业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落实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确保环境整治落到实处。通过局环境整治办的督查,各企业工作落实较好,当地党委、政府也比较满意。

四、建章立制,重拳整治

保持办公环境卫生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 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为 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事科、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 各科室内(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 机关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机关前后院、楼内卫生间、电梯间、门厅、楼道、走廊、开水房等)的日常清扫与保洁,保洁公司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清洁区应达到地面清洁,墙壁洁白,室内无蜘蛛网,门窗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 机关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公务员及保洁人员打扫,做到门窗洁净、会议桌干净整洁、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 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区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保存及处理。

第十二条 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严禁将瓜皮、废纸、茶叶根、烟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以上物品请自觉倒入专门设置的容器,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督促保洁人员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四条 严禁从楼上外抛任何杂物,严禁在高层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三章 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负责,各科科长负总责,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

第十六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 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坚持每天一小清,每周一大清,工作时随时清,节假日全面清。

第十八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十九条 开展多种形式控烟宣传,积极开展创建无烟科室活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九条 分布在机关公共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保洁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告知、通报及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按规定、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日常检查结果,每年度将评比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工作积极分子,并作为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