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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的行为规范(合集7篇)

时间:2023-09-18 17:03:58
教师职业的行为规范

教师职业的行为规范第1篇

一、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准则和规范,行为则是受思想、情感支配而表现出的活动。尽管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有“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之分,但是就人们的职业生活而言,既不存在无道德的行为,也不存在无行为的道德。道德是行为的思想先导,行为是道德的语言、动作和形态外显,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外在不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规范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从内容上看,职业道德规范一般由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良心、职业态度、职业作风、职业纪律等要素构成,侧重于对思想、态度、情感的指导;职业行为规范则主要由职业活动行为、人际交往行为、仪态仪表行为等构成,侧重于语言和行为的调节。从表述上讲,职业道德规范可以稍显“宏观”,职业行为规范则应适当具体。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就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结合,是“道德”和“行为”的两面一体。比如《 规范 》第三条“关爱学生”的具体内容中,既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这样偏重于“道德”的规范,也有“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样侧重于“行为”的规范;第五条“为人师表”中,既有“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的道德规范,也有“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等行为要求。事实上,教育部《 关于新版(2008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对此已有清楚的说明。《 通知 》说:“《 规范 》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规范 》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1] 这就已经告诉我们,这一《 规范 》不仅有道德品质的要求,也有职业行为的要求。只是其中的行为要求过于“基本”,难以发挥具体的规范作用。

另一方面,现行《 规范 》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多以限制性的语言进行表述,如“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缺乏行为规范应有的引导性。显然,《 规范 》是更偏重于“道德”的规范,不能替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其他有关要求。正如上述《 通知 》所说:“《 规范 》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2] 因此,从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和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要求出发,在《 规范 》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是必要的。

二、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应然内涵和基本特征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是对教师教育教学活动各方面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具有引导性、约束性、评价性和促进性等功能和价值。其内容应该涵盖课堂教学、课外辅导、教学评价、课程开发、教学研究、进修学习、学术交流、人际交往、仪态仪表等方面,应该包括对教学准备、课堂组织、学生学习指导、作业设计与批改、学业检测与评价、学生行为培养和矫正、课程开发与实施、教学研究与交流、心理辅导与调适、专业进修与学习、衣着服饰和交往礼仪等职业活动和日常生活,提出具体和可行的规范要求。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已有不少地方和学校制定公布了具有本地区或本学校特色的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比如辽宁省教育厅于2000年12月了《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3],广州市海珠区于2008年下半年了《 海珠区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指南 》[4],河南省南阳市一中于2010年6月了《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5]《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同1997版全国《 规范 》有较大的重合性,增加的内容不多,也不够具体,且有更多的限制性语言而不是引导性要求。广州市海珠区的《 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指南 》分为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指南、教育教学活动行为规范指南、人际交往行为规范指南、衣着仪表行为规范指南、日常活动行为规范指南五部分,共六十二条。其中,人际交往行为规范指南部分从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行政领导、教师与家长、教师与社会人士五个方面提出了四十条规范要求。比如在课堂教学部分提出的要求是:“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清晰流畅,表达准确简洁;板书整洁规范,内容简练精当。课堂上关闭手机。”从整体上看,这种较为具体的规范要求对教师职业行为有更强的引导性和约束性。《 南阳市一中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分为思想行为规范、仪表行为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规范、人际行为规范四个部分,共三十条,总体上看也有较强的引导性和约束性。比如要求教师“发型整齐,端庄简洁,发色自然,妆容、饰佩得体。男教师不留长发,不蓄胡须;女教师不做彩发、怪发,不化浓妆”。[6] 这样相对具体的要求更能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

综合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对实践案例的比较,可以认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需要考虑其职业性、引导性、约束性、促进性、时代性和人文性等特征和功能。职业性是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区别于其他职业行为规范的本质特征;引导性和约束性是表明教师从事职业活动应该怎么做和不能怎么做的基本要求;促进性是行为规范对教师专业发展所起作用的功能体现;时代性要求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要适应一定时期内各相关因素的发展需要和利益诉求;而人文性则是要保障教师作为人的应有尊严和权益不受侵犯。

总之,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制定和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要注意明确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内涵、功能和特征,以保证其对教师成长和教育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河南 郑州,450003)

参考文献:

[1][2]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EB/OL].http:///edu/2009/03/content_9759612.

htm,2008-09-23.

[3]苗家生.辽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N].光明日报,2000-12-18.

[4]海珠区教育局.海珠区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指南[EB/OL].http://gz.aoshu.com/200812/4ad6bc73f245f.shtml,

2008-12-12,http:///ReadNews.asp?NewsID=929,2009-04-01.

教师职业的行为规范第2篇

师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师德规范建设,换言之,师德规范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将成为师德建设必须关注和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对我国师德规范文本的分析为例,分析师德规范建设中的问题,并试图寻求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我国师德规范建设中的问题:以师德规范文本为例分析

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8月7日修订)文本为例分析发现,我国师德规范建设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方面,从形式上考察,我国已有的师德规范,普遍没有突出教师的职业特点,这一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师德规范建设尚没有触及到师德规范的本质,与师德规范专业化建设的距离还很遥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与教师职业特征结合不强,用共同的职业道德指代教师的职业道德。正如檀传宝教授所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总共罗列了“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八个德目。其中,一些条目只要将主题词替换就可以变成其他职业的规范,说明这一师德规范不具备最起码的形式上的职业规范的要求。第二,与教师劳动的专业特征结合不强。如“热爱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等,这些师德要求没有错,但仅限于这些过于概括、空洞的经验性表达,削弱了师德规范的理论深度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又如对“廉洁从教”的具体要求是“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我们暂且不谈这一规范所表达的伦理内容本身是否考虑教师劳动的特点和教师专业的特殊性,只从规范的形式是否专业、科学的角度分析,这一规范显然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最起码的专业性。如,从规范功能的界定看,师德规范主要应该是一种包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并发挥引导和约束功能的规范,这样宏观的规范,显然极易流于形式,失去其引导和约束功能。

另一方面,从本质上分析,我国已有的师德规范并不具备师德规范的一般专业特质。第一,考察师德规范的内容,发现已有师德规范不具有处理教育活动各种复杂关系的能力,无法体现师德规范是一种维持和谐的教育秩序以及人际关系的道德内涵。第二,纵览全文,作为一种有关道德的规范,现有师德规范只注重对教师义务的要求,同样无法体现使教师职业有尊严的存在以及教师个体快乐生活和成长的道德本质。第三,从师德规范的层次性来看,已有师德规范仍然停留在道德理想层面,师德规范容易口号化。口号化便于传诵,但缺少实际的引导作用,不利于操作。与此同时,其内容的陈述过于随意和宏观,不够专业、更不够具体。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对第8条“为人师表”的具体要求是“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这些要求不仅没有突出教师劳动的专业特性,对教师道德实践缺乏强有力的指导,而且许多内容更像是对教师公德的要求。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师德规范文本对这些条目的具体解释,这一缺陷更加明显。第四,师德规范文本缺乏对执行主体和机构的责任与权利的规定,以致于与师德规范有关的道德实践多数简化为文件学习,师德评价往往简化为教学评价,教学骨干等于师德标兵。所以,社会各界对师德规范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高也就不难理解了。根据这一师德规范文本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师德规范建设有待进一步的专业化发展。

当然与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西方各国的师德规范相比较,我国师德规范建设也有其优势。中华民族一直以来有尊师重道的文化传统,师德规范与西方各国相比要求普遍较高,这一点也符合教书育人的价值追求,更能弥补美国师德规范由于一味的底线要求常常与法律相联系,致使教师不断面临各种法律诉讼的不足。

由非专业水平向专业化过渡与发展是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师德规范建设不断追求和实现的目标。对于我国来说,师德规范建设要走向专业化,不仅要立足自己的文化传统、发扬自己的文化优势,更为重要的是要遵循师德规范建设的本质要求。可喜的是,在2008年新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的结合比较好地处理了道德理想与道德原则、规则的关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发挥规范的引导和约束功能。与1997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比,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好地考虑到师德规范的本质要求,师德规范的内容及表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二、我国师德规范建设的出路探寻

长期以来,教师的道德主要靠自我修养来保证,主要强调“义务感”“道德良心”在教师道德养成中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在师德建设过程中错误地处理了他律与自律在个体道德养成上的关系。事实上,在目前师德失范频频、外界环境诱惑和负面影响严重的情况下,个体自律的有限性不断暴露出来,仅靠“自律”是难以完全解决问题的,需要加强具有很好的适切性的师德规范建设,弥补“自律”的局限。基于对我国师德规范文本的分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探寻我国师德规范建设专业化的出路。

(一)师德规范的内容,要体现教师劳动和师德规范的专业特性

第一,要充分体现教师劳动的专业特点,必须处理好师德与私德、师德与公德的关系。梁启超在《论公德》中写到,中国传统道德“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也”,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教师职业道德也不例外。一直以来教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往往与教师的公德和私德相混淆,甚至是私德代替了师德。这一点在我国已有的师德规范文本中表现比较突出。因此,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首先必须集中于教师职业的道德,而不是教师的道德。与此同时,教师职业道德尽管属于社会公德范畴,但却并不等同于教师的社会公德,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从教师职业的专业特性入手。尽管教师私德和教师公德与师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缺少私德和公德的教师,我们很难说他是一个合格的教师,但同样不具备师德的教师一定也不是一个称职的教师。作为具有专业伦理特征的师德规范一定要体现教师职业的专业要求,而不是仍然徘徊在低水平的教师道德的经验性描述上。第二,要完整地发挥师德规范的专业特性及其作用,必须在内容上处理好师德规范中道德理想、道德原则以及道德规则的比重,并合理定位师德规范所主要发挥的功能。基于对我国已有师德规范道德理想太过,道德规则不足,激励有余而约束不足的情况,今后我国师德规范建设必须在尊重传统文化对教师职业高要求的前提下,重点细化教师职业的道德规则,以使师德规范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在师德建设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尽管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内容上一定程度体现了师德规范的专业特性,尤其对每个条目的具体解释更加体现了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增加了规范的适切性,但六大条目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教师职业和劳动的特征,仍然有1/3的要求是适合于其他各行各业的。

(二)师德规范的本质,要适当关注教师职业的专业权利

正所谓是“殊途同归”,无论是通过约束还是激励的手段,师德规范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提升教师专业生活的境界与品质。在教师自律意识和能力受到严重挑战与冲击,在已有师德规范约束功能并不完善的今天,具有明显约束功能的师德规范更能实现这一最终的目的。因此,在师德规范中对教师基本义务的规定、不合乎教师职业要求的不当行为的约束等都是在所难免的。但规定的越具体,缺少专业伦理关怀的意味就越明显。这是任何一种规范或制度都面临的悖论所在。但是任何师德规范再苛刻,其首先应该注意和维护的是教师的专业形象权和教师的专业自。所谓专业形象权,是指任何师德规范都不能有损教师的职业形象。所谓专业自,是指任何师德规范都不能干涉教师依据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行使教育专业决定的权利。这说明师德规范不仅要规范教师所应尽的义务,同时更应该给予教师行使一定专业权利的保障,保证教师的专业自不受外界干预。这一点在社会舆论影响教师专业判断,家长指责教师言行的当代显得更加必要。另一方面,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是教师最大的专业权利,旨在提升教师专业生活能力与素质的师德规范还必须在制定道德规则的基础上,确保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在师德规范中的比重,从而营造一种道德成长和生活的共同愿景,以为教师提供更加良好的专业成长和道德实践的空间。

(三)师德规范的建设,要组织和完善教师的专业团体

师德规范建设不等于师德规范文本的制定。在师德规范建设中,师德规范的制定与师德规范执行机制的完善同等重要。尤其在今天,与师德规范文本制定相比,师德规范执行机制的完善更为关键。师德规范的执行与法律的执行并不相同。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或国家法律机构的参与易使教师专业权旁落,而真正具有行政性质的师德规范的执行实际上也只能够停留在学校层面。对师德规范来说,学校之外的社会与国家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执行能力,他们主要通过社会舆论以及国家宣传来发挥对师德规范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则因为道德的问题并不能够完全通过法的形式来解决,师德规范的行政执行以及国家监督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补充。考察美国师德建设的发展我们发现,教师专业团体在师德规范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我国目前教师专业团体和专业组织还不成熟的现状,我们认为师德规范建设,不仅需要制定合理的师德规范文本,同时更需要建立和健全教师的专业团体和专业组织。专业团体和专业组织的建立与健全将是师德规范建设走向专业化的标志之一。

教师职业的行为规范第3篇

在教师职业道德发展中,师德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师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情况下,师德规范就是外化的师德,而师德又是内化师德规范的一个结果。“师德=师德规范”这个命题是人们对教师职业道德与师德规范关系的夸张理解。这一夸张理解尽管有其明显的不合理性,如从内涵来看,师德规范只能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一部分、教师个人职业道德养成的一个方面。但另一方面,从师德建设的角度分析,这一等式也说明了师德规范对于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师德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

师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师德规范建设,换言之,师德规范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将成为师德建设必须关注和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对我国师德规范文本的分析为例,分析师德规范建设中的问题,并试图寻求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我国师德规范建设中的问题:以师德规范文本为例分析

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8月7日修订)文本为例分析发现,我国师德规范建设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方面,从形式上考察,我国已有的师德规范,普遍没有突出教师的职业特点,这一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师德规范建设尚没有触及到师德规范的本质,与师德规范专业化建设的距离还很遥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与教师职业特征结合不强,用共同的职业道德指代教师的职业道德。正如檀传宝教授所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总共罗列了“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八个德目。其中,一些条目只要将主题词替换就可以变成其他职业的规范,说明这一师德规范不具备最起码的形式上的职业规范的要求。第二,与教师劳动的专业特征结合不强。如“热爱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等,这些师德要求没有错,但仅限于这些过于概括、空洞的经验性表达,削弱了师德规范的理论深度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又如对“廉洁从教”的具体要求是“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我们暂且不谈这一规范所表达的伦理内容本身是否考虑教师劳动的特点和教师专业的特殊性,只从规范的形式是否专业、科学的角度分析,这一规范显然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最起码的专业性。如,从规范功能的界定看,师德规范主要应该是一种包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并发挥引导和约束功能的规范,这样宏观的规范,显然极易流于形式,失去其引导和约束功能。

另一方面,从本质上分析,我国已有的师德规范并不具备师德规范的一般专业特质。第一,考察师德规范的内容,发现已有师德规范不具有处理教育活动各种复杂关系的能力,无法体现师德规范是一种维持和谐的教育秩序以及人际关系的道德内涵。第二,纵览全文,作为一种有关道德的规范,现有师德规范只注重对教师义务的要求,同样无法体现使教师职业有尊严的存在以及教师个体快乐生活和成长的道德本质。第三,从师德规范的层次性来看,已有师德规范仍然停留在道德理想层面,师德规范容易口号化。口号化便于传诵,但缺少实际的引导作用,不利于操作。与此同时,其内容的陈述过于随意和宏观,不够专业、更不够具体。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对第8条“为人师表”的具体要求是“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这些要求不仅没有突出教师劳动的专业特性,对教师道德实践缺乏强有力的指导,而且许多内容更像是对教师公德的要求。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师德规范文本对这些条目的具体解释,这一缺陷更加明显。第四,师德规范文本缺乏对执行主体和机构的责任与权利的规定,以致于与师德规范有关的道德实践多数简化为文件学习,师德评价往往简化为教学评价,教学骨干等于师德标兵。所以,社会各界对师德规范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高也就不难理解了。根据这一师德规范文本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师德规范建设有待进一步的专业化发展。

当然与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西方各国的师德规范相比较,我国师德规范建设也有其优势。中华民族一直以来有尊师重道的文化传统,师德规范与西方各国相比要求普遍较高,这一点也符合教书育人的价值追求,更能弥补美国师德规范由于一味的底线要求常常与法律相联系,致使教师不断面临各种法律诉讼的不足。

由非专业水平向专业化过渡与发展是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师德规范建设不断追求和实现的目标。对于我国来说,师德规范建设要走向专业化,不仅要立足自己的文化传统、发扬自己的文化优势,更为重要的是要遵循师德规范建设的本质要求。可喜的是,在2008年新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的结合比较好地处理了道德理想与道德原则、规则的关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发挥规范的引导和约束功能。与1997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比,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好地考虑到师德规范的本质要求,师德规范的内容及表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二、我国师德规范建设的出路探寻

长期以来,教师的道德主要靠自我修养来保证,主要强调“义务感”、“道德良心”在教师道德养成中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在师德建设过程中错误地处理了他律与自律在个体道德养成上的关系。事实上,在目前师德失范频频、外界环境诱惑和负面影响严重的情况下,个体自律的有限性不断暴露出来,仅靠“自律”是难以完全解决问题的,需要加强具有很好的适切性的师德规范建设,弥补“自律”的局限。基于对我国师德规范文本的分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探寻我国师德规范建设专业化的出路。

(一)师德规范的内容,要体现教师劳动和师德规范的专业特性

第一,要充分体现教师劳动的专业特点,必须处理好师德与私德、师德与公德的关系。梁启超在《论公德》中写到,中国传统道德“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也”,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教师职业道德也不例外。一直以来教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往往与教师的公德和私德相混淆,甚至是私德代替了师德。这一点在我国已有的师德规范文本中表现比较突出。因此,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首先必须集中于教师职业的道德,而不是教师的道德。与此同时,教师职业道德尽管属于社会公德范畴,但却并不等同于教师的社会公德,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从教师职业的专业特性入手。尽管教师私德和教师公德与师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缺少私德和公德的教师,我们很难说他是一个合格的教师,但同样不具备师德的教师一定也不是一个称职的教师。作为具有专业伦理特征的师德规范一定要体现教师职业的专业要求,而不是仍然徘徊在低水平的教师道德的经验性描述上。第二,要完整地发挥师德规范的专业特性及其作用,必须在内容上处理好师德规范中道德理想、道德原则以及道德规则的比重,并合理定位师德规范所主要发挥的功能。基于对我国已有师德规范道德理想太过,道德规则不足,激励有余而约束不足的情况,今后我国师德规范建设必须在尊重传统文化对教师职业高要求的前提下,重点细化教师职业的道德规则,以使师德规范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在师德建设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尽管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内容上一定程度体现了师德规范的专业特性,尤其对每个条目的具体解释更加体现了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增加了规范的适切性,但六大条目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教师职业和劳动的特征,仍然有1/3的要求是适合于其他各行各业的。

(二)师德规范的本质,要适当关注教师职业的专业权利

正所谓是“殊途同归”,无论是通过约束还是激励的手段,师德规范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提升教师专业生活的境界与品质。在教师自律意识和能力受到严重挑战与冲击,在已有师德规范约束功能并不完善的今天,具有明显约束功能的师德规范更能实现这一最终的目的。因此,在师德规范中对教师基本义务的规定、不合乎教师职业要求的不当行为的约束等都是在所难免的。但规定的越具体,缺少专业伦理关怀的意味就越明显。这是任何一种规范或制度都面临的悖论所在。但是任何师德规范再苛刻,其首先应该注意和维护的是教师的专业形象权和教师的专业自主权。所谓专业形象权,是指任何师德规范都不能有损教师的职业形象。所谓专业自主权,是指任何师德规范都不能干涉教师依据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行使教育专业决定的权利。这说明师德规范不仅要规范教师所应尽的义务,同时更应该给予教师行使一定专业权利的保障,保证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不受外界干预。这一点在社会舆论影响教师专业判断,家长指责教师言行的当代显得更加必要。另一方面,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是教师最大的专业权利,旨在提升教师专业生活能力与素质的师德规范还必须在制定道德规则的基础上,确保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在师德规范中的比重,从而营造一种道德成长和生活的共同愿景,以为教师提供更加良好的专业成长和道德实践的空间。

(三)师德规范的建设,要组织和完善教师的专业团体

教师职业的行为规范第4篇

[论文摘要〕从1984年第一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至今,我国共四次颁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与修仃有效提高了教师职业道德素养。通过分析,得出规范的六个走向:由他律走向自律,由理想走向现实,由一统走向分层,由宽泛走向专一,由随意走向科学,由难行走向操作。随着师德建设的发展,这些走向必将推动规范步入一个新的高度,使规范从规范对象、名称、内容到时限发生整体的变革。

    从1984年至今,我国共四次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回首二十余年间,师德建设经历了一个继承和总结优良传统、实践经验,形成师德规范化、制度化成果,进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的发展历程中,在传承优良师德品质的同时,也反映出了教育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师德问题,更体现了我国当今师德建设的研究进程。在第四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之际,对规范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总结,不仅有助于规范的学习与贯彻,也有助于师德建设的研究,最终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历史沿革

(一)1984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

    1984年10月13日,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中小学职业道德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颁布《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情操,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要求》全文(含标题)共267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爱党,热爱教育事业;执行教育方针,教书育人;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热爱学生,建立良好师生关系;遵纪守法,处理好与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关系;注重个人修养,为人师表。《要求》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作为公民与国家、社会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校集体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家长等社会群体的伦理道德关系。

    《要求》是建国以来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启了师德规范化之路。其特点有三:第一,从宏观角度归纳了时代需要的教师道德品质,缺乏层次性;第二,从理想境界表述教师的职业道德,缺乏操作性;第三,对教师角色职能定位不明,缺乏专业性。

    (二)1991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1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结合现实需求对(要求》进行修订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1991年《规范》)。1991年《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我国能否培养一代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991年《规范》的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教书育人,精心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其全文(含标题)共238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爱党,加强思想学习;执行教育方针,教书育人;提高理论水平,钻研业务;热爱学生,保护其身心健康;热爱学校,团结协作;注重个人修养,为人师表。主要调节教师的三重关系:教师作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校集体的伦理道德关系。

    1991年《规范》在内容上仍显粗糙,其特点有二:第一,调整后的规范内容在整体上更具有层次性意识。第二,更为明确了教师应处理的几层关系,使规范更具有专业性意识。但其舍去了《要求》中一些有价值的内容,如没有提及教师与家长的关系,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失。

    (三)199’7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7年8月7日,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1997年《规范》)。1997年《规范》颁布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道德素质水平,帮助教师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促使全体中小学教师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者。1997年《规范》全文(含标题)共583字,分为8条。主要包括的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与国家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内群体的伦理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外群体的伦理关系。

    1997年《规范》较前两次师德规范有较大进步。其特点有三:第一,规范较具操作性。它的内容更加具体,时代性也较强,如教师的廉洁问题等。第二,规范较具专业性。它以职业特征为出发点,论及教师应处理的关系。第三,规范的科学性不高。1997年《规范》在本质上是前两次规范的细化,仍然存在着结构不完整和内容不系统的问题。

    (四)2008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9月4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2008年《规范》)。2008年《规范》的颁布在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2008年《规范》(含标题)共501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与国家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内群体的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外群体的关系。

    2008年《规范》是我国步人新世纪后的第一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它集以往三部师德规范之成果,因而更为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其特点有:第一,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规范出现了肯定教师个体有提高道德修养的能力与要求的取向。第二,体现了理想与现实的结合。对教师现实的道德问题加以重视,不只提道德理想追求。第三,对师德规范科学性的探索仍在发展中。过往的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根本解决,这正是2008年《规范》向前追求和探寻的方向。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分析

    (一)由他律走向自律

    回顾二十余年,一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和三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历史,展现了师德建设的发展动态。随着师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师德研究的不断深人,师德规范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就是逐渐由他律走向自律。

    教师群体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受其职业特点要求,教师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及较强的自觉性和自尊心。但《要求》和1991年《规范》均把教师定位于道德无知者或知之甚少者,以一种道德先导的姿态出现,内容和形式均忽略了教师的特点,偏向他律一极。而1997年《规范》已开始突出教师的自觉自修。在本世纪初,学界提出师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淡化教育、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激励教育等。以教师为师德主体的思想在规范中直接体现为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规范要促进师德生长,就要为教师的自律创造更大的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师德建设中更加强调教师主体性作用,教师自律会是师德规范发展的必然方向。

    (二)由理想走向务实

规范是明文规定的标准,是实践的规则,如果失去与实际的结合,规范的存在也失去了意义。纵观四次规范的内容,由最初只提出抽象师德理想逐渐转变为关注教师的教育教学生活,更具现实意义。

    尊重教师角色背后的人,就发现了教师的存在,正视了教师的差异,规范走向务实是师德研究中强调“以人为本”的反映。《规范》的这一转变能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真实感受到规范的存在,比组织教师对规范进行理论学习更能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调查指出,为数不少的教师对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表示“不知道”。正如有学者认为,偏重理想性、缺乏现实性的师德规范只会使广大教师内心产生具有距离感的敬畏,致使教师心理压力加剧,并最终因其高远而形同虚设。规范偏向理想一极,是多年来师德研究中理论与实践疏离的病疾。只有放下架子,真正服务于教育现实的规范,才是名符其实的师德规范。

    《三)由一统走向分层

    现今,师德分层理念已得到普遍认同。教师的师德层次不同,其师德表现必然不同。只有切实解决师德建设中的因层制宜问题,才能更有效地提高师德建设水平。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师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过度重视划一性,即用一个标准、一种规范去要求所有的教师必须做到。图规范应使教师能结合自身道德现状有所思,有所求,促成师德提高。因而规范应具有三个基本层次:理想层次、原则层次和规则层次。以规范中关于教师业务学习的内容为例,《要求》内的条目很难适用于全体教师。1997《规范》的表述,则折射了师德观的一次飞跃。它承认了教师道德层次的差异和追求境界的差异,在此基础之上,对处于不同道德水平和不同追求阶段的教师给予相应指导。其不足之处在于师德层次的划分仍不明晰,上下之境亦不通达。2008年《规范》第6条的三句话更加体现了规范的理想、原则和规则的分层,但这一分层仍有待提高。

    (四)由宽泛走向专一

    师德规范必须明确的两个基本因素是教师与教师职业。《要求》和三次《规范》从混合公德、私德和职业道德的“大杂烩”走向纯粹的职业道德的过程,意味着更为成熟的师德规范正在形成。

    由前文对师德规范调节关系的变化可以看出,师德规范至少应处理好四层关系:第一是教师与国家、民族的关系;第二是教师一与同事的关系;第三是教师与学生关系;第四是教师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教育工作的关系。这是由教师社会角色的多样性所决定的。此外,师德规范还应严格划定其范围在教师职业活动之内。师德不是公德,但要与公德保持一致,可以说师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师德也不是私德,它应该规范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但不应干涉教师角色外的个人。师德规范与其他道德规范的界限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教师专业化水平太低,随着教师专业化不断提高,师德规范专一趋势更强。

    (五)由随意走向科学

    如果把师德规范的发展过程称为“师德规范发展史”,那么这段历史折射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凝结着教育科学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师德规范正由过去较大的随意性走!句科学性、

    师德规范科学性突出体现在规范的制定。首先,制定依据更为科学。随着师德研究的深人,教育学和相关领域如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研究成果更为广泛地应用其中。其次,规范制定人员结构更为合理。规范的制度不再只是官方行为,修订2008年《规范》时,教育部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而打破了单一制定者的人员结构。第三,制定过程更有序。2008年《规范》的修订从2004年开始历时四年多,这是历史上最长的一次修订,并且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充分体现了规范制定的程序化与制度化。规范走向科学不仅体现在制定中,同时还体现在规范的内容与实施之中。

   (六)由难行走向可行

    师德水平直接反映在教师的言行之中,规范的作用也体现在教师能依此判断其行为合理与否。这就是说,以阶段性职业行为禁行规定为底线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科学管理,使师德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师德规范地位意识的转变,促进了规范内容可行性增强的可喜变化。

    历次规范不断增加了操作层面的内容,不仅对提倡的行为,对“不得”的行为均有具体表述。正如有学者谈到,“应该是什么”是教师职业拥有的必要道德条件,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最低限度和要求,它是一种必然和必须。此种要求的教师职业道德指向“大多数教师都做得到的道德”,是一种教师职业领域里的“恕道”,是可以被“习知”的。规范可行性的增强将会更有效地提高师德水平。

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来前瞻

(一)制定主体的变革

在分析我国师德规范走向的基础之上,我们将对未来的师德规范构建做一点展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主体将会变革。它会由教育部与全国教育工会或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转向完全由全国性的教师行业组织制定。    四次师德规范均由教育部(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或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但在2008年《规范》修订时,教育部于2008年6月25日在《中国教育报》上正式征求社会意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提出“此次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广大教师共同的行为准则,需要广大教师共同参与、共同完善和共同遵守,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转变,可见官方制定主体正逐渐向教育行业内过渡。未来的发展中,全国性的教师行业组织势必将取代政府相关部门而成为规范的制定主体。制定主体中政府的去功能化,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政府在职业规范制定中的主导角色正在退化,这不仅意味着道德标准中政治性的弱化,也意味着师德规范将会更为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规范对象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范对象将会变革。它会由只规范中小学教师扩大至全体教育工作者。

    早在1991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就提出“《规范》的基本要求亦适用于中小学职工。各地可根据《规范》,结合职工各项工作岗位的特点,分别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的不同特点,各地可参照本《规范》对幼儿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做出补充规定或提出具体要求。”厄“〕这实质上是为解决中小学教师以外的教育工作者无从业标准的折中提法。《要求》和三次《规范》均未把中小学教师以外的教育工作者纳人其范围。我国现行的全国性师德规范只有2008年《规范》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规范》两部,此外还有地区性的师德规范和各层次学校自定的规范。这既不利于教育工作者群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局限了师德规范自身的价值。因而我们必须逐渐构建起一个包括幼儿教师、中小学和中职教师、高职和大专教师、大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在内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并最终整合形成统一的专业伦理自律公约。

    《三)规范名称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名称将会变革。它会由规范改称为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

  规范,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公约,是机关、团体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公约比规范更为强调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如前文所述,师德规范正由他律走向自律,由难行走向操作。正如有学者指出在教育实践中,作为道德主体的教师要唤醒自我意识,改善自我形象,培养自己的批判精神与反思意识,在反思自我行为合理性的同时也要反思现有道德规范的正当性。这样,师德建设才能够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出现有两点依据:一是教育工作者相对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自觉性与自尊心,这是教育工作者群体能够产生专业伦理自律的基础。二是教育工作者的伦理标准将内化为自我的批判与追求,这是形成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要求。随着师德建设的提高,教育工作者将会对职业伦理道德有进一步的追求,达到了向专业发展和事业追求之境的层次,教育工作者会因自身的发展促成公约的出现。因而,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这一名称必然被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构想所取代。

    (四)规范内容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将会变革。它会由不周延逐渐走向周延。这一变革将与规范对象等的变革相互促进。

    规范对象将扩大为全体教育工作者,是由规范自身含义提供的可能性。而规范内容由不周延向周延的变革为规范对象的变革提供了可行性。有学者提出,师德规范中一般对整个教育行业自身的建设有所考虑,但考虑不多。有学者也一再追求从教育专业化需要出发重建师德规范。规范内容向周延的发展,正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因为规范的功能是为对教师应处理的各种关系提供指导。从职业内部要求出发,教师应主要处理八重关系,包括:教师与国家的关系,教师与社会的关系,教师与教育事业的关系,教师与学生及学生集体的关系,教师与学校领导者的关系,教育与同事的关系,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教师的自我关系等。而在处理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教师自我认识的提升,教育理论中各种教育观点和概念的深化和澄清,将会使规范达到新的层次。所以,随着公约的形成,全体教育工作者能以其作为处理各种关系的充分和必要判断。至此,规范的内容就趋于周延。规范内容中不合理内涵将被剔除,适用界线将被明确,专业性将被强化,它使师德规范根本独立于其他道德标准,又与各项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共同服务于教育工作者。

    (五)规范时限的变革

教师职业的行为规范第5篇

[论文摘要〕从1984年第一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至今,我国共四次颁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与修仃有效提高了教师职业道德素养。通过分析,得出规范的六个走向:由他律走向自律,由理想走向现实,由一统走向分层,由宽泛走向专一,由随意走向科学,由难行走向操作。随着师德建设的发展,这些走向必将推动规范步入一个新的高度,使规范从规范对象、名称、内容到时限发生整体的变革。

从1984年至今,我国共四次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回首二十余年间,师德建设经历了一个继承和总结优良传统、实践经验,形成师德规范化、制度化成果,进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的发展历程中,在传承优良师德品质的同时,也反映出了教育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师德问题,更体现了我国当今师德建设的研究进程。在第四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之际,对规范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总结,不仅有助于规范的学习与贯彻,也有助于师德建设的研究,最终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历史沿革

(一)1984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

1984年10月13日,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中小学职业道德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颁布《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情操,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wWw.133229.cOm《要求》全文(含标题)共267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爱党,热爱教育事业;执行教育方针,教书育人;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热爱学生,建立良好师生关系;遵纪守法,处理好与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关系;注重个人修养,为人师表。《要求》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作为公民与国家、社会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校集体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家长等社会群体的伦理道德关系。

《要求》是建国以来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启了师德规范化之路。其特点有三:第一,从宏观角度归纳了时代需要的教师道德品质,缺乏层次性;第二,从理想境界表述教师的职业道德,缺乏操作性;第三,对教师角色职能定位不明,缺乏专业性。

(二)1991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1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结合现实需求对(要求》进行修订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1991年《规范》)。1991年《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我国能否培养一代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1991年《规范》的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教书育人,精心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其全文(含标题)共238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爱党,加强思想学习;执行教育方针,教书育人;提高理论水平,钻研业务;热爱学生,保护其身心健康;热爱学校,团结协作;注重个人修养,为人师表。主要调节教师的三重关系:教师作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校集体的伦理道德关系。

1991年《规范》在内容上仍显粗糙,其特点有二:第一,调整后的规范内容在整体上更具有层次性意识。第二,更为明确了教师应处理的几层关系,使规范更具有专业性意识。但其舍去了《要求》中一些有价值的内容,如没有提及教师与家长的关系,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失。

(三)199’7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7年8月7日,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1997年《规范》)。1997年《规范》颁布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道德素质水平,帮助教师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促使全体中小学教师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者。1997年《规范》全文(含标题)共583字,分为8条。主要包括的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与国家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内群体的伦理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外群体的伦理关系。

1997年《规范》较前两次师德规范有较大进步。其特点有三:第一,规范较具操作性。它的内容更加具体,时代性也较强,如教师的廉洁问题等。第二,规范较具专业性。它以职业特征为出发点,论及教师应处理的关系。第三,规范的科学性不高。1997年《规范》在本质上是前两次规范的细化,仍然存在着结构不完整和内容不系统的问题。

(四)2008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9月4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2008年《规范》)。2008年《规范》的颁布在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2008年《规范》(含标题)共501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与国家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内群体的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外群体的关系。

2008年《规范》是我国步人新世纪后的第一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它集以往三部师德规范之成果,因而更为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其特点有:第一,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规范出现了肯定教师个体有提高道德修养的能力与要求的取向。第二,体现了理想与现实的结合。对教师现实的道德问题加以重视,不只提道德理想追求。第三,对师德规范科学性的探索仍在发展中。过往的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根本解决,这正是2008年《规范》向前追求和探寻的方向。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分析

(一)由他律走向自律

回顾二十余年,一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和三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历史,展现了师德建设的发展动态。随着师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师德研究的不断深人,师德规范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就是逐渐由他律走向自律。

教师群体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受其职业特点要求,教师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及较强的自觉性和自尊心。但《要求》和1991年《规范》均把教师定位于道德无知者或知之甚少者,以一种道德先导的姿态出现,内容和形式均忽略了教师的特点,偏向他律一极。而1997年《规范》已开始突出教师的自觉自修。在本世纪初,学界提出师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淡化教育、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激励教育等。以教师为师德主体的思想在规范中直接体现为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规范要促进师德生长,就要为教师的自律创造更大的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师德建设中更加强调教师主体性作用,教师自律会是师德规范发展的必然方向。

(二)由理想走向务实

规范是明文规定的标准,是实践的规则,如果失去与实际的结合,规范的存在也失去了意义。纵观四次规范的内容,由最初只提出抽象师德理想逐渐转变为关注教师的教育教学生活,更具现实意义。

尊重教师角色背后的人,就发现了教师的存在,正视了教师的差异,规范走向务实是师德研究中强调“以人为本”的反映。《规范》的这一转变能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真实感受到规范的存在,比组织教师对规范进行理论学习更能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调查指出,为数不少的教师对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表示“不知道”。正如有学者认为,偏重理想性、缺乏现实性的师德规范只会使广大教师内心产生具有距离感的敬畏,致使教师心理压力加剧,并最终因其高远而形同虚设。规范偏向理想一极,是多年来师德研究中理论与实践疏离的病疾。只有放下架子,真正服务于教育现实的规范,才是名符其实的师德规范。

《三)由一统走向分层

现今,师德分层理念已得到普遍认同。教师的师德层次不同,其师德表现必然不同。只有切实解决师德建设中的因层制宜问题,才能更有效地提高师德建设水平。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师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过度重视划一性,即用一个标准、一种规范去要求所有的教师必须做到。图规范应使教师能结合自身道德现状有所思,有所求,促成师德提高。因而规范应具有三个基本层次:理想层次、原则层次和规则层次。以规范中关于教师业务学习的内容为例,《要求》内的条目很难适用于全体教师。1997《规范》的表述,则折射了师德观的一次飞跃。它承认了教师道德层次的差异和追求境界的差异,在此基础之上,对处于不同道德水平和不同追求阶段的教师给予相应指导。其不足之处在于师德层次的划分仍不明晰,上下之境亦不通达。2008年《规范》第6条的三句话更加体现了规范的理想、原则和规则的分层,但这一分层仍有待提高。

(四)由宽泛走向专一

师德规范必须明确的两个基本因素是教师与教师职业。《要求》和三次《规范》从混合公德、私德和职业道德的“大杂烩”走向纯粹的职业道德的过程,意味着更为成熟的师德规范正在形成。

由前文对师德规范调节关系的变化可以看出,师德规范至少应处理好四层关系:第一是教师与国家、民族的关系;第二是教师一与同事的关系;第三是教师与学生关系;第四是教师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教育工作的关系。这是由教师社会角色的多样性所决定的。此外,师德规范还应严格划定其范围在教师职业活动之内。师德不是公德,但要与公德保持一致,可以说师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师德也不是私德,它应该规范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但不应干涉教师角色外的个人。师德规范与其他道德规范的界限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教师专业化水平太低,随着教师专业化不断提高,师德规范专一趋势更强。

(五)由随意走向科学

如果把师德规范的发展过程称为“师德规范发展史”,那么这段历史折射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凝结着教育科学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师德规范正由过去较大的随意性走!句科学性、

师德规范科学性突出体现在规范的制定。首先,制定依据更为科学。随着师德研究的深人,教育学和相关领域如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研究成果更为广泛地应用其中。其次,规范制定人员结构更为合理。规范的制度不再只是官方行为,修订2008年《规范》时,教育部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而打破了单一制定者的人员结构。第三,制定过程更有序。2008年《规范》的修订从2004年开始历时四年多,这是历史上最长的一次修订,并且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充分体现了规范制定的程序化与制度化。规范走向科学不仅体现在制定中,同时还体现在规范的内容与实施之中。

(六)由难行走向可行

师德水平直接反映在教师的言行之中,规范的作用也体现在教师能依此判断其行为合理与否。这就是说,以阶段性职业行为禁行规定为底线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科学管理,使师德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师德规范地位意识的转变,促进了规范内容可行性增强的可喜变化。

历次规范不断增加了操作层面的内容,不仅对提倡的行为,对“不得”的行为均有具体表述。正如有学者谈到,“应该是什么”是教师职业拥有的必要道德条件,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最低限度和要求,它是一种必然和必须。此种要求的教师职业道德指向“大多数教师都做得到的道德”,是一种教师职业领域里的“恕道”,是可以被“习知”的。规范可行性的增强将会更有效地提高师德水平。

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来前瞻

(一)制定主体的变革

在分析我国师德规范走向的基础之上,我们将对未来的师德规范构建做一点展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主体将会变革。它会由教育部与全国教育工会或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转向完全由全国性的教师行业组织制定。四次师德规范均由教育部(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或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但在2008年《规范》修订时,教育部于2008年6月25日在《中国教育报》上正式征求社会意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提出“此次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广大教师共同的行为准则,需要广大教师共同参与、共同完善和共同遵守,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转变,可见官方制定主体正逐渐向教育行业内过渡。未来的发展中,全国性的教师行业组织势必将取代政府相关部门而成为规范的制定主体。制定主体中政府的去功能化,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政府在职业规范制定中的主导角色正在退化,这不仅意味着道德标准中政治性的弱化,也意味着师德规范将会更为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规范对象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范对象将会变革。它会由只规范中小学教师扩大至全体教育工作者。

早在1991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就提出“《规范》的基本要求亦适用于中小学职工。各地可根据《规范》,结合职工各项工作岗位的特点,分别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的不同特点,各地可参照本《规范》对幼儿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做出补充规定或提出具体要求。”厄“〕这实质上是为解决中小学教师以外的教育工作者无从业标准的折中提法。《要求》和三次《规范》均未把中小学教师以外的教育工作者纳人其范围。我国现行的全国性师德规范只有2008年《规范》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规范》两部,此外还有地区性的师德规范和各层次学校自定的规范。这既不利于教育工作者群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局限了师德规范自身的价值。因而我们必须逐渐构建起一个包括幼儿教师、中小学和中职教师、高职和大专教师、大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在内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并最终整合形成统一的专业伦理自律公约。

《三)规范名称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名称将会变革。它会由规范改称为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

规范,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公约,是机关、团体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公约比规范更为强调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如前文所述,师德规范正由他律走向自律,由难行走向操作。正如有学者指出在教育实践中,作为道德主体的教师要唤醒自我意识,改善自我形象,培养自己的批判精神与反思意识,在反思自我行为合理性的同时也要反思现有道德规范的正当性。这样,师德建设才能够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出现有两点依据:一是教育工作者相对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自觉性与自尊心,这是教育工作者群体能够产生专业伦理自律的基础。二是教育工作者的伦理标准将内化为自我的批判与追求,这是形成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要求。随着师德建设的提高,教育工作者将会对职业伦理道德有进一步的追求,达到了向专业发展和事业追求之境的层次,教育工作者会因自身的发展促成公约的出现。因而,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这一名称必然被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构想所取代。

(四)规范内容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将会变革。它会由不周延逐渐走向周延。这一变革将与规范对象等的变革相互促进。

规范对象将扩大为全体教育工作者,是由规范自身含义提供的可能性。而规范内容由不周延向周延的变革为规范对象的变革提供了可行性。有学者提出,师德规范中一般对整个教育行业自身的建设有所考虑,但考虑不多。有学者也一再追求从教育专业化需要出发重建师德规范。规范内容向周延的发展,正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因为规范的功能是为对教师应处理的各种关系提供指导。从职业内部要求出发,教师应主要处理八重关系,包括:教师与国家的关系,教师与社会的关系,教师与教育事业的关系,教师与学生及学生集体的关系,教师与学校领导者的关系,教育与同事的关系,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教师的自我关系等。而在处理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教师自我认识的提升,教育理论中各种教育观点和概念的深化和澄清,将会使规范达到新的层次。所以,随着公约的形成,全体教育工作者能以其作为处理各种关系的充分和必要判断。至此,规范的内容就趋于周延。规范内容中不合理内涵将被剔除,适用界线将被明确,专业性将被强化,它使师德规范根本独立于其他道德标准,又与各项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共同服务于教育工作者。

(五)规范时限的变革

教师职业的行为规范第6篇

【关键词】国外经验;教师素质;职业道德;道德建设

教师职业的作用主要依托于教师师德的巨大感染力,也正因如此,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高尚的师德始终是人们热切关注的重点,也是教师们共同追求的目标所在。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高度发展,也促使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上俨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因此,对国外发达国家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概括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从中吸取成功的经验,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势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个人多年从事教师工作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研究,对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概括及其带给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启示进行粗浅的探讨,也希望通过阐述,能够为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概括

通过对相关参考文献的研究与实际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得知,无论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工作,都将教师职业赞誉为天下最光辉的职业。也正因如此,教师师德建设始终是各个国家的教育界最卖力“经营”的重要领域。其实发达国家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上已经取了十分骄人的成绩,正是我国需要好好学习的重要榜样。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这个问题上,可以说美国是最代表性的。因为,早在1986年,美国的乔治亚州教师协会就已经颁布了教师的专业伦理规范,随后各个州相继效仿。而在1941年,美国政府则是正式通过了《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内容,并于1941年、1952年相继进行了两次修改,直至1975年,全美教育协会又对《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整体结构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成为了美国教育界中最具影响力的执教行为规范,且一直沿用至今,并也成为了其他世界各国在制定教师职业道德准则上的重要范例。在亚洲,日本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也具有着其独特的见解与亮点,并得到了日本人民的高度重视。目前,日本教师所使用的师德规范,出自1952年日本教师联合大会通过的《伦理纲领》。而无论是对任何一个发达国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我们都不难发现,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中,国外都特别重视:教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师德的结构层次、师生关系、教师职业道德养成,这几个方面的工作。而恰恰是对这几项工作的重视与发展,发达国家普遍拥有着较为完善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一)发达国家往往重视教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建设。而这一点我国可以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就可得以验证。尤其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其对教师的师德原则有着具体的要求,教师应该尊重每一名学生享受教育的权力;教师应该与学生家长机密合作,做好学生教育工作;教师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与公共生活之中;教师应该与各行政部门充分合作,为学生征求最大利益;教师应该公平、公允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师应该做好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工作。可以说这些原则是对全世界范围内的教师所应具备的师德提出的相应规范要求。因此,也足以说明了国外非常重视对师德规范的制定,从而也为教师本人的道德行为作出明确的约束。

(二)发达国家往往重视对师德规范结构层次的划分,以此便于师德规范的实施与实际操作。这里我国以美国师德规范为例,可以清楚看到西方国家对师德规范不同层次划分的重视。根据郑金洲、黄向阳两位学者对美国教育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研究成果表明,美国在师德规范划分上,主要将其划分为三个层面: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师德理想是教师努力方向的直接体现,即教师应该培养民主信念,相信每一个人都具备价值、拥有尊严,能够追求真理;师德原则是对教师行为准则的要求,明确规定了教师在对学生、对待教育上应该做到的行为,是对教师的中级要求;师德规则则是教师必须要做到的基本要求,也是师德规范的核心内容。可以说三个层面分别体现出了师德规范的不同结构,并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理想发挥激励功能,原则发挥指导功能、规则则发挥着约束功能,三者相辅相成。

(三)发达国家往往将师生关系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核心内同所在。这是因为在学校的人际关系之中,师生关系可以说是最为基本且独立存在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师生关系作为一种潜在的教育因素,其关系质量往往发挥着催化剂的重要作用,直接制约了学生接受教育的程度。所以,做好师生关系的处理早已成为西方国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重点所在。

二、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给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所带来的启示

对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概况进行了粗浅的探讨,清楚看到了发达国家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上的优点与亮点,并吸取了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上,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上,应该改变传统思想,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在公民义务的基本上,对其进行重新构建。我国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上,其根本依据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教师职业崇高性的自我认识,进而对教师的人格做出了大众期待。所以,我国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上应该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国的现有法律,进而从法律的强制意识上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与行为习惯,促进我国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让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云端”走下来,回归到“现实”生活之中。要想切实贯彻与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仅仅依靠理想是远远不够的。理想只能约束少数人,其所得到的效果也是极低的。尤其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经济仍处于转型的过渡时期,人们在思想觉悟、职业行为还远远无法达到理想境界。因此,教师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势必也无法达到那种高尚的人生目标。而这样构建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更加符合人性,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教师势必也更容易履行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长期以往师德行为势必会具备更加强大的感染力量,不断提高我国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三)做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养成”。纵观近些年来,我国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楚认识到,截止到今日,我国的就业机制与劳动市场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一些已经从事教育岗位的教师们,想要忠诚地服务于教育工作,还必须要受到资质、职称的审查与限制。也正因如此,在当前我国教师职业内部与外部都发生翻天覆地巨变的情况下,还是采取对教师师德进行硬性灌输的手段势必早已无法满足当前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要求,无法满足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需求。

三、结语

教师职业的行为规范第7篇

[论文摘要〕从1984年第一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至今,我国共四次颁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与修仃有效提高了教师职业道德素养。通过分析,得出规范的六个走向:由他律走向自律,由理想走向现实,由一统走向分层,由宽泛走向专一,由随意走向科学,由难行走向操作。随着师德建设的发展,这些走向必将推动规范步入一个新的高度,使规范从规范对象、名称、内容到时限发生整体的变革。

从1984年至今,我国共四次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回首二十余年间,师德建设经历了一个继承和总结优良传统、实践经验,形成师德规范化、制度化成果,进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的发展历程中,在传承优良师德品质的同时,也反映出了教育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师德问题,更体现了我国当今师德建设的研究进程。在第四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之际,对规范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总结,不仅有助于规范的学习与贯彻,也有助于师德建设的研究,最终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历史沿革

(一)1984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

1984年10月13日,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中小学职业道德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颁布《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情操,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要求》全文(含标题)共267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爱党,热爱教育事业;执行教育方针,教书育人;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热爱学生,建立良好师生关系;遵纪守法,处理好与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关系;注重个人修养,为人师表。《要求》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作为公民与国家、社会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校集体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家长等社会群体的伦理道德关系。

《要求》是建国以来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启了师德规范化之路。其特点有三:第一,从宏观角度归纳了时代需要的教师道德品质,缺乏层次性;第二,从理想境界表述教师的职业道德,缺乏操作性;第三,对教师角色职能定位不明,缺乏专业性。

(二)1991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1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结合现实需求对(要求》进行修订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1991年《规范》)。1991年《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我国能否培养一代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991年《规范》的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教书育人,精心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其全文(含标题)共238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爱党,加强思想学习;执行教育方针,教书育人;提高理论水平,钻研业务;热爱学生,保护其身心健康;热爱学校,团结协作;注重个人修养,为人师表。主要调节教师的三重关系:教师作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校集体的伦理道德关系。

1991年《规范》在内容上仍显粗糙,其特点有二:第一,调整后的规范内容在整体上更具有层次性意识。第二,更为明确了教师应处理的几层关系,使规范更具有专业性意识。但其舍去了《要求》中一些有价值的内容,如没有提及教师与家长的关系,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失。

(三)199’7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7年8月7日,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1997年《规范》)。1997年《规范》颁布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道德素质水平,帮助教师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促使全体中小学教师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者。1997年《规范》全文(含标题)共583字,分为8条。主要包括的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与国家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内群体的伦理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外群体的伦理关系。

1997年《规范》较前两次师德规范有较大进步。其特点有三:第一,规范较具操作性。它的内容更加具体,时代性也较强,如教师的廉洁问题等。第二,规范较具专业性。它以职业特征为出发点,论及教师应处理的关系。第三,规范的科学性不高。1997年《规范》在本质上是前两次规范的细化,仍然存在着结构不完整和内容不系统的问题。

(四)2008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9月4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2008年《规范》)。2008年《规范》的颁布在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2008年《规范》(含标题)共501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与国家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内群体的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外群体的关系。

2008年《规范》是我国步人新世纪后的第一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它集以往三部师德规范之成果,因而更为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其特点有:第一,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规范出现了肯定教师个体有提高道德修养的能力与要求的取向。第二,体现了理想与现实的结合。对教师现实的道德问题加以重视,不只提道德理想追求。第三,对师德规范科学性的探索仍在发展中。过往的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根本解决,这正是2008年《规范》向前追求和探寻的方向。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分析

(一)由他律走向自律

回顾二十余年,一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和三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历史,展现了师德建设的发展动态。随着师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师德研究的不断深人,师德规范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就是逐渐由他律走向自律。

教师群体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受其职业特点要求,教师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及较强的自觉性和自尊心。但《要求》和1991年《规范》均把教师定位于道德无知者或知之甚少者,以一种道德先导的姿态出现,内容和形式均忽略了教师的特点,偏向他律一极。而1997年《规范》已开始突出教师的自觉自修。在本世纪初,学界提出师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淡化教育、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激励教育等。以教师为师德主体的思想在规范中直接体现为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规范要促进师德生长,就要为教师的自律创造更大的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师德建设中更加强调教师主体性作用,教师自律会是师德规范发展的必然方向。

(二)由理想走向务实

规范是明文规定的标准,是实践的规则,如果失去与实际的结合,规范的存在也失去了意义。纵观四次规范的内容,由最初只提出抽象师德理想逐渐转变为关注教师的教育教学生活,更具现实意义。

尊重教师角色背后的人,就发现了教师的存在,正视了教师的差异,规范走向务实是师德研究中强调“以人为本”的反映。《规范》的这一转变能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真实感受到规范的存在,比组织教师对规范进行理论学习更能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调查指出,为数不少的教师对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表示“不知道”。正如有学者认为,偏重理想性、缺乏现实性的师德规范只会使广大教师内心产生具有距离感的敬畏,致使教师心理压力加剧,并最终因其高远而形同虚设。规范偏向理想一极,是多年来师德研究中理论与实践疏离的病疾。只有放下架子,真正服务于教育现实的规范,才是名符其实的师德规范。

《三)由一统走向分层

现今,师德分层理念已得到普遍认同。教师的师德层次不同,其师德表现必然不同。只有切实解决师德建设中的因层制宜问题,才能更有效地提高师德建设水平。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师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过度重视划一性,即用一个标准、一种规范去要求所有的教师必须做到。图规范应使教师能结合自身道德现状有所思,有所求,促成师德提高。因而规范应具有三个基本层次:理想层次、原则层次和规则层次。以规范中关于教师业务学习的内容为例,《要求》内的条目很难适用于全体教师。1997《规范》的表述,则折射了师德观的一次飞跃。它承认了教师道德层次的差异和追求境界的差异,在此基础之上,对处于不同道德水平和不同追求阶段的教师给予相应指导。其不足之处在于师德层次的划分仍不明晰,上下之境亦不通达。2008年《规范》第6条的三句话更加体现了规范的理想、原则和规则的分层,但这一分层仍有待提高。

(四)由宽泛走向专一

师德规范必须明确的两个基本因素是教师与教师职业。《要求》和三次《规范》从混合公德、私德和职业道德的“大杂烩”走向纯粹的职业道德的过程,意味着更为成熟的师德规范正在形成。

由前文对师德规范调节关系的变化可以看出,师德规范至少应处理好四层关系:第一是教师与国家、民族的关系;第二是教师一与同事的关系;第三是教师与学生关系;第四是教师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教育工作的关系。这是由教师社会角色的多样性所决定的。此外,师德规范还应严格划定其范围在教师职业活动之内。师德不是公德,但要与公德保持一致,可以说师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师德也不是私德,它应该规范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但不应干涉教师角色外的个人。师德规范与其他道德规范的界限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教师专业化水平太低,随着教师专业化不断提高,师德规范专一趋势更强。

(五)由随意走向科学

如果把师德规范的发展过程称为“师德规范发展史”,那么这段历史折射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凝结着教育科学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师德规范正由过去较大的随意性走!句科学性、

师德规范科学性突出体现在规范的制定。首先,制定依据更为科学。随着师德研究的深人,教育学和相关领域如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研究成果更为广泛地应用其中。其次,规范制定人员结构更为合理。规范的制度不再只是官方行为,修订2008年《规范》时,教育部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而打破了单一制定者的人员结构。第三,制定过程更有序。2008年《规范》的修订从2004年开始历时四年多,这是历史上最长的一次修订,并且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充分体现了规范制定的程序化与制度化。规范走向科学不仅体现在制定中,同时还体现在规范的内容与实施之中。

(六)由难行走向可行

师德水平直接反映在教师的言行之中,规范的作用也体现在教师能依此判断其行为合理与否。这就是说,以阶段性职业行为禁行规定为底线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科学管理,使师德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师德规范地位意识的转变,促进了规范内容可行性增强的可喜变化。

历次规范不断增加了操作层面的内容,不仅对提倡的行为,对“不得”的行为均有具体表述。正如有学者谈到,“应该是什么”是教师职业拥有的必要道德条件,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最低限度和要求,它是一种必然和必须。此种要求的教师职业道德指向“大多数教师都做得到的道德”,是一种教师职业领域里的“恕道”,是可以被“习知”的。规范可行性的增强将会更有效地提高师德水平。

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来前瞻

(一)制定主体的变革

在分析我国师德规范走向的基础之上,我们将对未来的师德规范构建做一点展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主体将会变革。它会由教育部与全国教育工会或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转向完全由全国性的教师行业组织制定。 四次师德规范均由教育部(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或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但在2008年《规范》修订时,教育部于2008年6月25日在《中国教育报》上正式征求社会意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提出“此次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广大教师共同的行为准则,需要广大教师共同参与、共同完善和共同遵守,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转变,可见官方制定主体正逐渐向教育行业内过渡。未来的发展中,全国性的教师行业组织势必将取代政府相关部门而成为规范的制定主体。制定主体中政府的去功能化,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政府在职业规范制定中的主导角色正在退化,这不仅意味着道德标准中政治性的弱化,也意味着师德规范将会更为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规范对象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范对象将会变革。它会由只规范中小学教师扩大至全体教育工作者。

早在1991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就提出“《规范》的基本要求亦适用于中小学职工。各地可根据《规范》,结合职工各项工作岗位的特点,分别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的不同特点,各地可参照本《规范》对幼儿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做出补充规定或提出具体要求。”厄“〕这实质上是为解决中小学教师以外的教育工作者无从业标准的折中提法。《要求》和三次《规范》均未把中小学教师以外的教育工作者纳人其范围。我国现行的全国性师德规范只有2008年《规范》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规范》两部,此外还有地区性的师德规范和各层次学校自定的规范。这既不利于教育工作者群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局限了师德规范自身的价值。因而我们必须逐渐构建起一个包括幼儿教师、中小学和中职教师、高职和大专教师、大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在内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并最终整合形成统一的专业伦理自律公约。

《三)规范名称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名称将会变革。它会由规范改称为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

规范,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公约,是机关、团体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公约比规范更为强调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如前文所述,师德规范正由他律走向自律,由难行走向操作。正如有学者指出在教育实践中,作为道德主体的教师要唤醒自我意识,改善自我形象,培养自己的批判精神与反思意识,在反思自我行为合理性的同时也要反思现有道德规范的正当性。这样,师德建设才能够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出现有两点依据:一是教育工作者相对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自觉性与自尊心,这是教育工作者群体能够产生专业伦理自律的基础。二是教育工作者的伦理标准将内化为自我的批判与追求,这是形成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要求。随着师德建设的提高,教育工作者将会对职业伦理道德有进一步的追求,达到了向专业发展和事业追求之境的层次,教育工作者会因自身的发展促成公约的出现。因而,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这一名称必然被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构想所取代。

(四)规范内容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将会变革。它会由不周延逐渐走向周延。这一变革将与规范对象等的变革相互促进。

规范对象将扩大为全体教育工作者,是由规范自身含义提供的可能性。而规范内容由不周延向周延的变革为规范对象的变革提供了可行性。有学者提出,师德规范中一般对整个教育行业自身的建设有所考虑,但考虑不多。有学者也一再追求从教育专业化需要出发重建师德规范。规范内容向周延的发展,正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因为规范的功能是为对教师应处理的各种关系提供指导。从职业内部要求出发,教师应主要处理八重关系,包括:教师与国家的关系,教师与社会的关系,教师与教育事业的关系,教师与学生及学生集体的关系,教师与学校领导者的关系,教育与同事的关系,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教师的自我关系等。而在处理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教师自我认识的提升,教育理论中各种教育观点和概念的深化和澄清,将会使规范达到新的层次。所以,随着公约的形成,全体教育工作者能以其作为处理各种关系的充分和必要判断。至此,规范的内容就趋于周延。规范内容中不合理内涵将被剔除,适用界线将被明确,专业性将被强化,它使师德规范根本独立于其他道德标准,又与各项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共同服务于教育工作者。

(五)规范时限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