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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的定义(合集7篇)

时间:2023-09-17 14:52:44
建筑设计的定义

建筑设计的定义第1篇

关键词:建筑环境艺术;设计;情感意义;研究

建筑环境艺术中所存在的情感,不仅是一种设计能力的考验同时也是一种设计态度的实际反映。一个优秀的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可以充分激发出人们的思维与情感活动,从而对建筑不同的情感态度,这种情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建筑环境的本身,属于一种建筑环境与人类内心的情感统一。帮助人们从繁重的工作与生活中解放出来,所以情感意义在建筑环境艺术意义十足。

1 建筑环境中情感意义存在的作用

在建筑环境设计中包含着环境的物质形态,人的情感活动等等,优秀的建筑环境可以很好的将人们不同的生活经验以及在生活中产生的想象结合在一起,为人们创造出一个更加富有人性化的生活工作空间环境,让人们在建筑环境中充分的感受到情感的流动,增加建筑环境中的文化氛围。

建筑中的不同情感环境氛围决定着人们对建筑的不同感受,而这种感受和情绪可以也根据不同建筑环境随时进行变化,在心理学上,人们成长的情绪变化为“移情”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人们的心理和思维上的活动,在建筑环境设计中,设计师会在设计中尽量融入情感设计,以起到与人们心内产生共鸣的效果,但真正想要达到这种效果,不仅需要设计师对建筑环境有全面的了解,还需要设计师对人内心的情感和想法有充分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将两者进行更好的融合。

关于建筑环境对人的情感影响,简单来讲,在我们生活或者工作的建筑环境中,许多装饰与花草树木的形态和摆放位置我们都能不自觉的从中体会到不一样的情感,并对心理产生直观的影响。此外不仅只有环境会影响人的情感,人的情感也支配着建筑环境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与进步。

2 建筑环境中的情感语言表达

2.1 色彩

可以说色彩是建筑环境中最为直观的情感表达,许多设计师在设计的过程中都会利用色彩语言以及色彩对人们的心理影响来进行建筑业环境的艺术设计,其可以帮助设计添加艺术的层次感,增强建筑环境的整体艺术感以及情感意义,所以目前色彩已经逐步成为建筑环境艺术设计的基础组成部分。

一般在建筑环境中,色彩的使用和设计都使用在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的色彩设计因为需要协调整体所以不会使用过于突兀的色彩语言,在内部环境中色彩通常出现在较为具有艺术感的设计中,比如屋顶、墙面或者一些形状突出的设计上。要求设计是要对整体色彩的运用有严格的把握,对比不能过于强烈,造成人们心理烦躁,也不能太过单调,无法让人们产生情感反应,所以一般设计师在设计时都会基于美学与心理学的基础上进行。

并且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升,人们对色彩方面的审美也在逐步增强,建筑环境艺术设计的好坏,能否产生情感认同,可以说直接取决人们最直观的视觉感受,所以色彩虽然是设计的基础,并且具有一定固定搭配,但仍然不能放松对其的不断探索。以促进建筑环境的艺术设计迸发出更多的情感意义。

2.2 图像

使用图像方式进行建筑环境中情感语言的表达是一种十分直观的表达形式,能够十分明显的体现建筑环境的情感意义。

在进行建筑环境艺术设计中,图像能够直观的体现设计主题,对于传统的建筑环境进行穿行的图像设计,能够增加设计环境的意蕴以及深度。图像的合理科学使用,能够提高建筑环境空间的主题氛围,但是在使用图像的过程中,要结合建筑环境周围的色彩以及图像形式,要使其与环境能够融合,选择能够很好体现建筑环境主题的图像,进行创新方面的设计,确保图像能够正确的反应建筑环境艺术设计中的情感意义。

2.3 线条

建筑环境线条的变化也是建筑环境艺术设计中情感意义表达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形式。在进行设计过程中,通过变化线条的类型能够很好的体现建筑环境中的情感意义。

例如线条的设计中突然转折或者比较生硬的线条通常能够与愤怒的感情相互关联,而线条的曲折多变以及比较柔和的线条通常和温存的情绪相互对应;方向向上或向前的线条总是与某种积极、活跃的情绪联系在一起;方向向后和向下的线条总是与某种消沉、低落的情绪联系在一起。这些在进行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过程中,都必须要考虑到,使用线条的不同就能够表达出不同的建筑环境情感意义,因此这就要求必须要重视建筑环境艺术设计中线条的使用。

2.4 符号

建筑环境中情感语言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符号的使用。在建筑环境艺术的设计过程中,人们通常情况下由于视觉选择的作用,忽视外部环境选择的作用,因此,设计者就使用特殊的符号来进行增强建筑环境的表达意蕴,到达增强建筑环境信息传递程度的目的。

3 审美想象和建筑环境中的情感

通常情况下,审美想象是在审美知觉基础之上以心象为形式的创造性的心理过程,审美想象是围绕心象进行开展的。在建筑环境中的情感意义的表达中,审美想象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审美想象能够渗透到整体建筑的主题情感中,并能够带来不同程度的建筑环境的情感创造性。

在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过程中,所具有的审美想象是对于和建筑相关的自然事物或富有感染力的作品而展开的。建筑设计师必须能够体会各种类型的人类的情感的变化规律,并且掌握这些情感运动过程中的具体活动样式,并且将这些体现的建筑环境艺术设计的建筑形象之中,这就体现出建筑设计中的情感语言。建筑具有深度的情感语言,能够使人们产生想象的空间,建筑形象也就必然会带有创造、发现、组织或探索人类情感奥妙的审美想象特征。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审美想象能够使人的全部的心理功能都活跃起来,都能够去接近自然,用心去拥抱自然或者感受建筑环境艺术设计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心境、情感和大自然或者艺术设计作品能够实现完美的融合,人们的审美想象活动就能够得到极大的释放,产生极佳的建筑环境艺术设计的情感意义。

结束语

随着现代社会对于建筑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建筑环境设计师而言,建筑环境设计中的情感意义是他们心中的终极追求。建筑环境艺术设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这就要求在建筑环境设计过程中,要把建筑的使用价值、美学价值、象征价值和谐地统一起来,才能创造出优美的建筑环境空间。

参考文献

[1]贾琳娜.探析情感内涵在酒店设计中的表达[J].艺术品鉴,2016(03).

建筑设计的定义第2篇

关键词:建筑高度;细化;建筑消防高度;建筑规划高度

建筑高度这个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而在我们设计领域更是常常使用,并以此作为设计建筑的基础,对建筑进行定性,对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及安全防护措施。

然而,建筑高度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如何准确地表述这个数值?这个看似比较平常的概念,却常常是是争议比较多的问题。这一问题是为啥出现的,还要从我们使用的规范说起。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后面均用《建规》代替)1.0.1 条中,对这一概念的解释是: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后面均用《高规》代替)

2.0.2条文解释为: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后面均用《通则》代替)对于建筑高度的相关条文是: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从上面的定义及解释中可以看出,《建规》、《高规》与《通则》这三本规范在描述建筑高度是有差异的。特别是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有着显著的差别,《建规》、《高规》指的是屋面面层,而《通则》指的是女儿墙顶点的高度。

《建规》、《高规》是考虑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结合人员的安全疏散、实施紧急救助等消防需要而设置的建筑高度概念,是针对个体的的。而《通则》是以“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为前提,对建筑总体规划高度控制的一个高度概念,是个体服从总体条件下的高度概念。

这在一些地方法规更是对这一概念有着更为详尽的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版)附录二的第5条建筑高度计算中这样描述:

5、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物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它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跳出的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至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跳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至室外地面算至屋脊(见图四)。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凸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1/8,不计入建筑高度。

从这里可以看出,它是从确定建筑物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等诸多因素出发,为了建筑总体规划服务的,是一个总体规划的范畴,是作为控制数据来定义的,和通则所定义的概念是统一的。

这样便出现了建筑高度究竟是什么数值的问题。是按防火意义的来说呢?还是按规划意义上的来说呢?这会涉及到建筑本身的性质问题,是多层,还是高层来设计的问题。特别是当一个普通民用建筑物的女儿墙高度是24.1米,而建筑的平屋面面层是23.3米的情况时,是按《通则》的24.1米来界定为高层呢?还是按《建规》、《高规》的定义应该是23.3米,来界定为多层呢?界定不同,对建筑设计有着质的差别。

在建筑设计中,为了使设计依据不至于不满足规范,常常按“安全” 的原则来做,就高不就低,使用较高的规划意义上的高度,在建筑设计说明表述建筑高度时使用了规划意义的高度。就上面的例子来讲,这幢建筑的女儿墙高为24.1米,通常就按高层建筑来设计,而不按多层来考虑。这样做看似没错,其实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不足是违法,过度也是错误。

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有其历史原因。在旧版的《建规》及《高规》中,也曾把“建筑高度”这一概念定义为接近“规划高度”的概念,力图使其一致,但由于各自专业领域不同,侧重点不同,最后才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

规划意义的高度是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各种制约条件来控制的一个概念,即周围条件是先决条件;而消防意义的高度则是先有概念(建筑高度),然后才通过各种技术措施及手段对其配备相应的条件,是其它技术措施的依据条件。当然,它们也是相互影响的。规划高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筑的消防高度,使其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消防高度则是规划高度的最为重要部分的体现。

因此在工程项目中,特别是在建筑设计中,有必要对建筑高度进行细分,细分为建筑规划高度与建筑消防高度。通过对建筑高度的细分,可以使我们准确地描述出建筑的特征,再也不会对同样的建筑,对高度进行描述时出现分歧,不再用规划高度来代替消防高度。从而准确地描述所设计建筑的高度指标,使我们的设计更严谨,更规范。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的定义第3篇

关键词:有机建筑;表现主义;建筑设计

1建筑设计中有机建筑的理论内涵

有机建筑主要是指在二十世纪现代主义运动中的思潮之一,有机建筑的理论与人文思想、生命哲学以及想象学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其理论内涵是以“住”为核心,进行人类建筑文明的神话,其本质原理与现象学相似,认为建筑应当为人类所服务,同时人类也应当基于外界客观事物进行世界的改造,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建筑的和谐发展。在西方的有机建筑理论中,有机建筑与表现主义是密不可分的,[1]因此国内有学者将两者混为一谈,但是在理论上,有机建筑的理论也被称为有机创造、有机建造,最早是由德国建筑学家雨果提出的,其中赖特也为理论的深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有机建筑强调内生机制,对于有机的概念与传统不同,认为这不仅仅是一种外部的形态,而且是一种内部深层次的分析,对于建筑和所处场景的构筑,对于建筑本身目的的探究,并且要求建筑设计者能够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物所处位置进行形态的自然改造以及精神结构的内在塑造。

2建筑设计中表现主义的理论内涵

表现主义兴起的时间与有机建筑相仿,都是在二十世纪的欧洲地区,主要以德国为阵营,在德国杂志编辑瓦尔登在1912年首次利用表现主义这一概念来界定柏林的先锋作家,再次以后表现主义的概念开始传播开来,同时,在建筑设计领域,表现主义的传播主要来源于美术行业对于表现主义的深入探索,通常学者倾向于认为费德勒和尼采以及艺术学家格尔三个人对于表现主义做除了卓越的贡献,[2]尤其在二十世纪初信仰缺失的年代,对于艺术家而言,表现主义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建筑领域,建筑设计师们基于表现主义,主张创新发展,反对复辟一切形式,在多种形式多种层面的创作当中,建筑设计师利用新颖的表面处理方式来替代传统的建筑模式,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是,崇尚表现主义的建筑设计师在进行电影院的设计中,在内部的天花中创造出多种下垂的繁复花饰,令观众感觉到耳目一新的同时具有些许神秘色彩,不仅如此,在海轮协会本部大楼外部进行船锚形象的勾绘与表现,都是建筑设计中表现主义的典型代表。

3建筑设计中的有机建筑和表现主义形式应用研究

在建筑设计发展过程中,有机建筑和表现主义已经发展了近百年,而今,仍然具有着理论和实践中的意义,建筑设计师在不同风格建筑中将莱特的有机建筑理论进行深入融合,并将其发展丰富。通过有机建筑理论和表现主义理论,能够令建筑设计得到更多的灵感所在,也能够令建筑设计师重新审视建筑的基础性问题:建筑的功能分步、建筑的结构形式以及建筑内部之间的关系,建筑风格的设定也与此息息相关,正确处理好建筑设计中的有机建筑和表现主义形式应用的研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建筑风格中的表现主义应用

在进行建筑风格的设定中,表现主义应当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实践,对于传统风格的争论主要在于自然和真实关系的处理方面,作为建筑设计师,应当基于建筑当地的文化和政治背景,同时对于建筑的功能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在这两者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当地特色文化背景如何影响建筑形式,对于其艺术价值进行现代化开发,通过多种现代艺术建筑设计形式表现出来,不能仅仅陷入对于地方文化的机械是模仿,应当掌握现代化和传统之间的平衡性,这也是建筑行业中“回忆与忘却相平衡”原则在表现主义中的具体体现。

3.2建筑设计中坚持有机建筑整体思想

在进行当代的建筑设计过程中,有机建筑的整体思想显得至关重要,很多建筑设计师为了部分效果而忽视了整体有机建筑思想的重要性,对于不同地区的建筑设计,应当基于当地的文化、社会、经济以及自然地理环境等,再结合建筑的具体实用,例如在澳大利亚东侧地区,气候常年温热潮湿,整体环境多风,建筑师在进行建筑设计中在整体上参考当地村落的设计模式,利用圆形平铺的方式顺势展开,同时根据建筑具体功能的不同,设计师将其从整体统筹,利用四个廊道将不同功能分区进行切割,将有机建筑中的整体和部分巧妙结合。整体建筑的思想,还体现在建筑材料的选择当中,建筑材料应充分发挥其自然属性,建筑设计师对于材料进行重新认识,对材料的地域性和真实性进行整合,对于当地特色材料进行研究并且投入使用,也是有机建筑和表现主义形式的重要体现。

3.3有机功能和表现主义的综合结合

在建筑设计实践中,功能和表现往往存在着部分的矛盾性,对于有机建筑而言,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显得至关重要,形式和功能之间的平衡性具有很大程度的自主选择空间,以墙体设计为例,在我国北方地区,建筑设计往往采取双层墙面的模式,在冬季有大规模北风的地区也能够保持紧闭,起到防寒保暖的功能性作用;而在春秋两个季节,微风吹过时能够实现外墙的开启,新鲜空气流动的功能也会得到实现。同时,进行建筑造型的设计过程中,除了表现主义以外还需要进行有机功能的丰富,在进行下风口处设计百合调节开关来进行室内室外空气气流的控制,初步实现被动与主动通风相结合,自然通风和人工通风相结合,能够实现节约能源的同时构筑有机建筑。

4小结

综上所述,在建筑设计中,有机建筑和表现主义是两种不可或缺的实行,而对于有建筑而言,空间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形式,更重要的是内在的建筑本质思考,对于人与建筑关系的重新审视,应从建筑风格中的表现主义应用、建筑设计中坚持有机建筑整体思想和有机功能和表现主义的综合结合三个角度入手,进行建筑设计的深入思考和研究,使其更好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张红.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的有机契合的途径探讨[J].工业设计,2016(11):128+130.

建筑设计的定义第4篇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节能创新型社会;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J5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2-0198-01

一、后现代主义建筑

(一)定义

后现代主义建筑是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与现代主义建筑相背离的建筑总称。以文丘里,格雷夫斯和约翰逊等建筑大师为代表。在尊重历史的名义下,后现代大师们重新提倡建筑设计的复古和折衷,即在建筑中追求自由性与多元性,突破建筑的惯常做法。

(二)发展现状

后现代主义建筑从上世纪60年代起到现在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改革开放以后,后现代主义建筑在中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后现代主义建筑。

(三)我国后现代主义建筑的不足

1、设计理念肤浅

许多后现代主义建筑只是片面的、肤浅的采用后现代主义元素。如西洋风格的建筑充斥着各式各样的柱式、山花、檐口、线脚;民族风格的建筑无论大小、规模,都采用白墙灰瓦、翘檐瑞兽。这些与建筑本身毫不统一的风格装饰会使建筑看起来庸俗、低劣。

2、设计规模浪费

许多大型后现代主义建筑在设计上盲目追求形式,设计规模庞大,一味地追求形式,空间设计上存在大量死角,一方面建筑面积庞大;另一方面内部规划不当,使用面积不足。

二、节能创新型社会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节能创新型社会,是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方向,对于我国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节能创新型社会定义

节能创新型社会是指整个社会经济建立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发展模式。

(二)节能创新型社会对建筑的要求

节能创新型社会对于建筑设计而言,同样有着几个方面的要求:建筑的节能标准要有所加强;土地资源浪费减少;建筑成本要有效控制。

三、节能创新型社会中后现代建筑的发展趋势

(一)功能上的人性化与科技化

建筑的功能性设计是建筑设计的核心,后现代主义建筑在抛弃现代主义建筑的冷漠、理性同时,要注重功能上的人性化与科技化设计。当代社会倡导以人为本,人性化设计成为重中之重,它是科学和艺术、技术与人性的互相融合。

(二)风格上的本土化与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信息、文化、经济的交流,国际化趋势必然影响着现代化进程,东西方文化交流产生了剧烈的冲撞。建筑风格的本土化表现为建筑地域性加强,民族文化特征的体现及民族精神的传承。

(三)视觉上的独特性与协调性

建筑设计必须要与当地的自然条件、文化习俗、已有建筑和谐共处。一方面应当注意保护旧城及历史名地,另一方面可以大力倡导后现代主义建筑的独特性和奇异性。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建筑文化源远流长。

(四)文化上的传承性与创新性

建筑作为一种文化符号载体,它起着传播文化特色的作用。在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设计师大量运用“符号”、“变形”的设计手法,以“文脉”的理念,尝试后现代主义建筑的表达。在后现代建筑的设计上,我们既要衔接历史,也要展望未来,这样才能设计出具有时代特征、文化内涵的后现代主义建筑。

(五)理念上的抽象性与超前性

后现代主义建筑偏爱抽象的几何造型,这仅仅只是一个表面现象。设计理念上的抽象性与超前性才是其灵魂。设计师的建筑理念决定建筑的命运。通过抽象性思维方式,从思想上启发设计师,极大的激发起创作的活力和潜力。

建筑设计的定义第5篇

关键词:著作权 建筑作品 独创性

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山寨”国外经典建筑设计的事件,引起人们关于建筑设计和建筑作品的保护问题,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国知识产权10大案件中的“保时捷诉泰赫雅特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将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推广。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建筑作品的相关规定,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中包含了“建筑”二字。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建筑作品首次出现,与原第3条美术作品相分离,成为单独的一类客体与美术作品并列。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美术作品定义不再包含“建筑”二字,在第4条第9款中对建筑作品单独作出了定义。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于建筑作品部分进行修订体,建筑作品进一步独立成为一类著作权客体种类不再与美术作品并列。建筑作品在立法角度不断加强保护的趋势可以看出,我国在建筑作品保护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建筑作品的认识还有待于借鉴国外立法实践不断推进我国的相关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这首先还是要充分了解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一、国外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首次明确的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的国际组织规定是在1986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做出的,其中明确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和建筑设计图与模型。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建筑作品只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而设计图纳入图画作品一类保护,德国、法国与日本的相关立法也采取类似的保护方式。美国的著作权法则将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和建筑物同时建作为建筑作品保护,1976年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客体中并不包括建筑作品,而是与建筑有关的图纸、规划、模型是作为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类别保护,对建筑物中体现的建筑设计采取有限保护的模式。美国国会立法报告认为按照规划建造的建筑作品只能获得最低限度的著作权保护,而只有单纯的纪念建筑作品才能获得完全的保护,同时,如果建筑作品的外形设计与建筑物实用功能无法分割就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只能通过归类于“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一类的建筑规划或模型来保护,这种设定的原因在于建筑设计规划和相关图纸符合绘画或图形作品的实质要求而不是它们符合寿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的要求。1988年的《伯尔尼公约法案》提出了对建筑作品提供保护,但仅仅是在关于“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的定义里添加“建筑设计”一词,也没有具体明确的相关作品保护的细节描述。1990年美国《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中确定了建筑作品受法律保护,相应的在《版权法》第102条中受保护作品中加入了“建筑作品”,同时在第101条中增加建筑作品的相关定义。在该项法案通过之前美国建筑作品作为“绘画、图形、雕塑作品”受到保护必须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可分离性标准,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该原则将建筑实用功能排除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种分离标准建筑物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分离时十分困难的,建筑作品不像实用艺术品,可以通过简单的观察和分析就可以得出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分类。在具体的建筑设计中,某些设计元素的功能性和实用性分别一般只能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能够判断,对审理法官来说这样的判断难度巨大。

二、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建筑作品的创作完成的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类型的作品,建筑作品的思想表达一般都会体现在这些作品中,从建筑作品形成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草图阶段,草图是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最初形成阶段,对建筑作品的最终完成起到主导作用,负责草图设计的一般是业界资深人员,他们一般参加具体细化的建筑设计图;建筑设计方案阶段,这一阶段是将建筑设计具体化的形成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等等相关图纸;建筑施工阶段,以工程化的形式将建筑物表现出来,这是会产生各种建筑施工图纸。各阶段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建筑设计图

建筑设计图不仅仅包括能直接体现建筑设计类的设计图还包括建筑施工图,只有相关技术人员通过一定的转化才能得到建设作品的外形设计等要素,对于第一类的建筑设计图来说,对于设计者的美术等艺术修养要求极高,这些作品可以体现建筑物的整体或部分的表现,这就与绘画类作品的区别较小,目前多数国家也是利用绘画图形作品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二)模型作品

模型的定义是“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词汇解释中认为“模型”在著作权法中是艺术性作品或商品的特殊外观形式。在《著作权法释义》认为模型作品是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从时间顺序上来说,一般要求模型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建筑模型往往早于建筑物甚至早于施工图纸出现,这样从性质上无法明确其地位,但是建筑模型作为著作权法客体中的一类,无论什么时间阶段形成的建筑模型都会体现出建筑设计者的构思,以一种最直观的方式展现其设计思想。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将建筑模型从“模型作品”分离,将“模型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立体作品”,这也是相关立法者对于这类建筑作品保护的趋势的认同。

(三)建筑物

“建筑物”不同于通常意义上建筑,各国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的小和保护力度都会决定“建筑物”在法律中的定义,世界上多数国家,建筑物都包括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艺术装饰物,甚至有些国家将“建筑物”的理解扩大,将建筑布局和建筑的标准构件甚至于城镇建筑的布局等等纳入“建筑物”中。但是无论各国的解释有多少迥异,建筑物一定是最直接的方式表现建筑设计的一种形式。目前在我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将建筑物解释为“建筑物或构建物”。

三、建筑作品的表达和独创性

(一)建筑作品的表达

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具体要求是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那么具体到建筑作品中建筑作品如何表达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中的作品表达是这个问题的关键。一般我们可以认为建筑设计中某些设计元素可以构成建筑设计的思想表达,这些表达可以通过两类表现形式:一类是通过直观的展现建筑设计中的各类要素,这就包括建筑效果图、模型、草图以及建筑的最终成果建筑物,另一类是非直观的展现建筑设计,这里主要是建筑施工图。第一类的表达方式中,建筑设计的表达与建筑设计本身在形式上相互融合并未分离,建筑设计本身与建筑设计的表达达到了统一,如果按照这些表达的具体形式为依据的建筑物,不仅是直观的设计表达的复制也是对建筑设计的复制,虽然在具体设计表达到具体建筑的转换过程中有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但是这些劳动不能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以此也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新的作品。在第二类表达方式中建筑施工图不能直接展现出建筑设计,而需要通过建筑专业人员具体施工图上的专业数据、标记等进行专业化的解读转化才能得到建筑设计,虽然这一类表达并非直观的表现建筑设计本身,但是通过一定的解读就可以得到建筑设计直观表达,这样的表达也应当受著作权保护。

(二)建筑作品的独创性界定

只有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达到这一关必备的条件才能成为著作权上的作品,如果我们要把一个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上的作品加以保护就必须要有其独创性的表达。建筑作品不同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必须适应更多的实际生活的要求,在这其中国家的设计规范、用材选择、建筑功能需求、客户喜好等都会对建筑作品的设计表达产生深入的影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低,通常“一点点就足够了”,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品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至少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我国对独创性的标准一直未明确规定,这就对司法实务中工作人员的独创性的判断造成影响。建筑设计相对于其他著作权作品的不同在于建筑设计更多的需要继承前人的设计成果,在前人的基础上加入自己的设计元素形成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在其他作品的完成过程中可以体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从无到有的创作,另一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改进,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设计的独创性表达中区分前人创作和设计者的创作时关键。而建筑设计的独创性目前更多的是在于建筑设计艺术美感上,而非建设设计的技术特征,只要建筑设计有区别于普通设计的表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

四、建筑作品的归属

建筑作品的设计施工等环节往往通过委托完成,而成为作者必须在作品形成创作过程中有其创造性劳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具体的施工者无法成为建筑作品的作者,这就可以排除施工者的作者身份。具体实践中,建筑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一般都会约定归属,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按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为委托人。建筑所有者可能在建筑设计形成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具体的操作由设计者完成,这样建筑作品最终的形成中所有者有其自身的贡献应当认定为建筑作品的作者,但更多的情况是建筑作品的设计完成时设计者的独立或者团队的创作而成,建筑委托方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立了最终的方案,这种情况下的建筑所有者的作者地位存疑。如果认定建筑作品的设计者是建筑作品的作者,那么其行使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生权势必对建筑所有者的财产权产生巨大的影响,另外建筑物转让的过程中对继受方来说也是巨大的潜在负担,此外建筑所有者在建筑作品保护期内对建筑物的修缮、改建等工作也是对作品的修改,如果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也不利于建筑物的保护和功能实现。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建筑作品的设计、施工、维护、交易过程中建筑物所有者付出的金钱代价是巨大的,从这方面来看认定建筑作品的权属是建筑物所有者有其合理性,作为建筑物的设计者来说也有其署名权的保留必要。

五、总结

每个时代应当有每个时代的建筑风格的表达,我国的建筑作品著作权立法成为保护我国建筑设计表达的必然,关于建筑作品的保护目前存在很多分歧,只有通过吸收借鉴各国立法的成果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我国的建筑作品保护模式才能促进我国建筑作品保护,促进与我国这个时代和将来的更好的建筑作品产生。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

[3]刘波林译.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中英法对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郑成思.版权法(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建筑设计的定义第6篇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76-02

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山寨”国外经典建筑设计的事件,引起人们关于建筑设计和建筑作品的保护问题,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国知识产权10大案件中的“保时捷诉泰赫雅特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将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推广。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建筑作品的相关规定,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中包含了“建筑”二字。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建筑作品首次出现,与原第3条美术作品相分离,成为单独的一类客体与美术作品并列。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美术作品定义不再包含“建筑”二字,在第4条第9款中对建筑作品单独作出了定义。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于建筑作品部分进行修订体,建筑作品进一步独立成为一类著作权客体种类不再与美术作品并列。

建筑作品在立法角度不断加强保护的趋势可以看出,我国在建筑作品保护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建筑作品的认识还有待于借鉴国外立法实践不断推进我国的相关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这首先还是要充分了解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一、 国外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首次明确的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的国际组织规定是在1986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做出的,其中明确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和建筑设计图与模型。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建筑作品只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而设计图纳入图画作品一类保护,德国、法国与日本的相关立法也采取类似的保护方式。美国的著作权法则将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和建筑物同时建作为建筑作品保护,1976年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客体中并不包括建筑作品,而是与建筑有关的图纸、规划、模型是作为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类别保护,对建筑物中体现的建筑设计采取有限保护的模式。美国国会立法报告认为按照规划建造的建筑作品只能获得最低限度的著作权保护,而只有单纯的纪念建筑作品才能获得完全的保护,同时,如果建筑作品的外形设计与建筑物实用功能无法分割就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

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只能通过归类于“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一类的建筑规划或模型来保护,这种设定的原因在于建筑设计规划和相关图纸符合绘画或图形作品的实质要求而不是它们符合寿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的要求。1988年的《伯尔尼公约法案》提出了对建筑作品提供保护,但仅仅是在关于“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的定义里添加“建筑设计”一词,也没有具体明确的相关作品保护的细节描述。1990年美国《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中确定了建筑作品受法律保护,相应的在《版权法》第102条中受保护作品中加入了“建筑作品”,同时在第101条中增加建筑作品的相关定义。在该项法案通过之前美国建筑作品作为“绘画、图形、雕塑作品”受到保护必须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可分离性标准,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该原则将建筑实用功能排除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种分离标准建筑物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分离时十分困难的,建筑作品不像实用艺术品,可以通过简单的观察和分析就可以得出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分类。在具体的建筑设计中,某些设计元素的功能性和实用性分别一般只能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能够判断,对审理法官来说这样的判断难度巨大。

二、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建筑作品的创作完成的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类型的作品,建筑作品的思想表达一般都会体现在这些作品中,从建筑作品形成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草图阶段,草图是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最初形成阶段,对建筑作品的最终完成起到主导作用,负责草图设计的一般是业界资深人员,他们一般参加具体细化的建筑设计图;建筑设计方案阶段,这一阶段是将建筑设计具体化的形成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等等相关图纸;建筑施工阶段,以工程化的形式将建筑物表现出来,这是会产生各种建筑施工图纸。各阶段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建筑设计图

建筑设计图不仅仅包括能直接体现建筑设计类的设计图还包括建筑施工图,只有相关技术人员通过一定的转化才能得到建设作品的外形设计等要素,对于第一类的建筑设计图来说,对于设计者的美术等艺术修养要求极高,这些作品可以体现建筑物的整体或部分的表现,这就与绘画类作品的区别较小,目前多数国家也是利用绘画图形作品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二)模型作品

模型的定义是“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词汇解释中认为“模型”在著作权法中是艺术性作品或商品的特殊外观形式。在《著作权法释义》认为模型作品是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从时间顺序上来说,一般要求模型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建筑模型往往早于建筑物甚至早于施工图纸出现,这样从性质上无法明确其地位,但是建筑模型作为著作权法客体中的一类,无论什么时间阶段形成的建筑模型都会体现出建筑设计者的构思,以一种最直观的方式展现其设计思想。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将建筑模型从“模型作品”分离,将“模型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立体作品”,这也是相关立法者对于这类建筑作品保护的趋势的认同。

(三)建筑物

“建筑物”不同于通常意义上建筑,各国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的小和保护力度都会决定“建筑物”在法律中的定义,世界上多数国家,建筑物都包括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艺术装饰物,甚至有些国家将“建筑物”的理解扩大,将建筑布局和建筑的标准构件甚至于城镇建筑的布局等等纳入“建筑物”中。但是无论各国的解释有多少迥异,建筑物一定是最直接的方式表现建筑设计的一种形式。目前在我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将建筑物解释为“建筑物或构建物”。

三、建筑作品的表达和独创性

(一)建筑作品的表达

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具体要求是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那么具体到建筑作品中建筑作品如何表达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中的作品表达是这个问题的关键。

一般我们可以认为建筑设计中某些设计元素可以构成建筑设计的思想表达,这些表达可以通过两类表现形式:一类是通过直观的展现建筑设计中的各类要素,这就包括建筑效果图、模型、草图以及建筑的最终成果建筑物,另一类是非直观的展现建筑设计,这里主要是建筑施工图。第一类的表达方式中,建筑设计的表达与建筑设计本身在形式上相互融合并未分离,建筑设计本身与建筑设计的表达达到了统一,如果按照这些表达的具体形式为依据的建筑物,不仅是直观的设计表达的复制也是对建筑设计的复制,虽然在具体设计表达到具体建筑的转换过程中有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但是这些劳动不能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以此也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新的作品。在第二类表达方式中建筑施工图不能直接展现出建筑设计,而需要通过建筑专业人员具体施工图上的专业数据、标记等进行专业化的解读转化才能得到建筑设计,虽然这一类表达并非直观的表现建筑设计本身,但是通过一定的解读就可以得到建筑设计直观表达,这样的表达也应当受著作权保护。

(二)建筑作品的独创性界定

只有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达到这一关必备的条件才能成为著作权上的作品,如果我们要把一个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上的作品加以保护就必须要有其独创性的表达。

建筑作品不同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必须适应更多的实际生活的要求,在这其中国家的设计规范、用材选择、建筑功能需求、客户喜好等都会对建筑作品的设计表达产生深入的影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低,通常“一点点就足够了”,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品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至少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我国对独创性的标准一直未明确规定,这就对司法实务中工作人员的独创性的判断造成影响。

建筑设计相对于其他著作权作品的不同在于建筑设计更多的需要继承前人的设计成果,在前人的基础上加入自己的设计元素形成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在其他作品的完成过程中可以体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从无到有的创作,另一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改进,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设计的独创性表达中区分前人创作和设计者的创作时关键。而建筑设计的独创性目前更多的是在于建筑设计艺术美感上,而非建设设计的技术特征,只要建筑设计有区别于普通设计的表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

四、建筑作品的归属

建筑作品的设计施工等环节往往通过委托完成,而成为作者必须在作品形成创作过程中有其创造性劳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具体的施工者无法成为建筑作品的作者,这就可以排除施工者的作者身份。具体实践中,建筑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一般都会约定归属,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按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为委托人。建筑所有者可能在建筑设计形成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具体的操作由设计者完成,这样建筑作品最终的形成中所有者有其自身的贡献应当认定为建筑作品的作者,但更多的情况是建筑作品的设计完成时设计者的独立或者团队的创作而成,建筑委托方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立了最终的方案,这种情况下的建筑所有者的作者地位存疑。如果认定建筑作品的设计者是建筑作品的作者,那么其行使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生权势必对建筑所有者的财产权产生巨大的影响,另外建筑物转让的过程中对继受方来说也是巨大的潜在负担,此外建筑所有者在建筑作品保护期内对建筑物的修缮、改建等工作也是对作品的修改,如果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也不利于建筑物的保护和功能实现。

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建筑作品的设计、施工、维护、交易过程中建筑物所有者付出的金钱代价是巨大的,从这方面来看认定建筑作品的权属是建筑物所有者有其合理性,作为建筑物的设计者来说也有其署名权的保留必要。

建筑设计的定义第7篇

关键词:建筑结构设计;技术人员;研究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结构的设计需要采用多个软件来辅助进行计算分析、工程建模、图书档案管理和施工图绘制工作,因此,不同软件间的模型转化十分重要。然而,我国当前的建筑应用软件间的模型转化仍存在较大的滞后性,模型重建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工作,也严重影响了设计质量,因此对不同应用软件间模型转化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本文面向建筑结构设计的整个过程探讨了建筑结构设计模型的自动转化方法,希望能对广大同行有所帮助。

一、建筑结构信息模型的构建

当前,在建筑结构设计领域,软件间模型数据的交换大多是以数据接口的方式。然而,大部分软件厂商都不会公布自己的数据格式,这就导致各种设计软件协调性较差,存在“信息孤岛”。以上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工程信息模型,实现不同设计软件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筑信息模型,即基于这一概念而提出的模型技术。

基于建筑结构设计的信息模型主要包括物理模型信息、模型属性信息、模型管理信息和模型关联信息等。其中,模型物理信息主要包括节点信息、构件信息、轴网信息、截面信息等;模型属性信息主要包括材料信息、荷载信息、内力信息等;模型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模型版本信息、模型所有者信息等;模型关联信息主要包括模型关联关系和构件关联关系。

建筑结构信息模型应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关联性,并可建立面向建筑结构的单一工程数据源,解决分布式和异构工程数据间的共享和一致性问题,为建筑结构模型的自动转化提供有利条件。

二、基于建筑结构信息模型的模型自动转化

建筑结构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其设计内容主要包括结构设计、结构分析、施工图设计等,建筑结构设计模型的转化应以结构性设计模型为中心,其具体步骤为:(1)通过IFC标准提取建筑设计模型的结构设计信息,建立结构设计模型,结构设计模型不包含非结构设计信息,无法反向映射建筑设计模型,其转化过程是单向的;(2)从结构分析模型导出接口,从结构设计模型中提取结构分析模型,并进行结构设计与分析;(3)通过结构分析模型导入接口将结果集成至结构设计构件模型,进行施工图设计;(4)通过XML模型接口将结构设计模型转化成工程算量模型,分析并统计工程算量。

1.建筑设计模型转化为结构设计模型

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设计大多还是在图纸上进行的,仅能靠图元识别的方式获取建筑轴网和部分结构构件的定位,存在大量重复工作。IFC标准是国际通用的建筑数据描述标准,国际主流的建筑设计软件都可将建筑设计模型导出为IFC文件。

结构设计模型以几何模型为主,在从建筑设计模型到结构设计模型的转化过程中,对建筑设计模型结构构件的识别是关键工作。以IFC标准定义的模型,构件识别性高,构件间的关联关系也能保证其识别与转化。

2.结构设计模型转化为结构分析模型

结构分析是结构转化的重要环节。国际通用的结构有限元分析软件多采取公开的数据模型,该过程的实现难度并不算大。但当前该模型的转化只能在不同有限元分析软件间进行转化。本次研究选择了ETABS软件,实现结构设计模型向ETABS模型的转化,并通过Access数据库将设计结果集成到原结构设计模型。其流程如下:

(1)通过ETABS到处结构将结构构件信息写入模型文件;(2)导入模型文件,并补充定义、施加荷载,分析并设计结构;(3)通过ETABS数据库接口将设计结果导入Access数据库;(4)通过ETABS结果导入接口关联构件配筋信息和对应结构构件,建立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模型,用于施工图设计与工程算量分析。

3.结构施工图设计模型转化为工程算量模型

施工图设计模型应包括工程算量模型的所有信息。我国当前的三维图形算量软件大多不支持IFC国际数据交换标准,只能通过专用接口转换模型数据。本次研究选择当前应用较为广泛的GGJ2009广联达钢筋抽样软件,通过XML映射模型将结构施工图设计模型转化为工程算量模型。

XML语言可通过文档类型定义和模式定义来定义XML模型模板。其中,模式定义具有文档语法一致性好、数据声明方式灵活、可扩展性强的优点,因此,本次研究选择模式定义来定义XML模型模板。以钢筋混凝土梁的XML模式定义来讲,该梁模型的属性有:构件ID、构件几何信息、构件配筋信息、关联楼层信息等。构件几何信息主要包括起终点位置、截面信息等;构件配件信息主要包括箍筋信息、纵筋信息等。

通过XML模式定义模板的定义,可将结构设计模型输出为基于XML的工程算量模型,并导入GGJ2009等软件进行分析和统计。

三、系统测试

以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为测试对象。测试流程如下:

(1)在Revit Architecture 2009建筑设计软件中建立测试对象模型,定义结构表面装饰面层及门窗、台阶、玻璃幕墙等,通过该软件的IFC导出接口将模型导出为IFC文件;(2)通过BIM-SDDS的IFC建筑模型转化接口实现建筑模型结构构件的提取,生成结构模型,转化后,模型以几何模型为主,也包括构件关联信息、结构材料信息等,通过ETABS模型文件导出接口生成ETABS模型文件;(3)定义荷载布置和结构约束,进行结构分析和设计,将设计结果导出至Access数据库,并通过BIM-SDDS的Access接口读取配筋信息,将其与结构构件相关联,形成结构设计信息模型,在BIM-SDDS系统中设计结构配筋,形成工程算量模型;(4)通过BIM-SDDS系统的XML模型导出接口,将工程算量模型导出至GGJ2009算量软件,分析钢筋算量,生成统计和报表。

为验证本模型转化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笔者另选择了4个设计模型进行相同测试,发现本模型使用的自动转化方法构件识别率和转化率均较高,构件规模增大时,对构件的识别仍十分有效。

总结:

本文针对建筑结构设计中不同软件件建筑设计信息模型的转化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基于建筑结构设计模型的模型转换方法,并建立了建筑结构设计模型、建筑设计模型和工程算量模型间的转化流程,最后进行了模型应用验证。受条件所限,本次研究不能选择所有的建筑应用软件一一实验,后续研究将致力于研究支持更多软件的模型自动转化方式。

参考文献:

[1]邓雪原,张之勇,刘西拉.基于IFC标准的建筑结构模型的自动生成[J].土木工程学报.2007(02).

[2]高鹏,乔可义.重视概念设计,提高建筑结构设计的质量[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