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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计重点范文

时间:2023-09-01 16:37:25

序论:在您撰写建设项目审计重点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建设项目审计重点

第1篇

第二条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2篇

第二条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3篇

一、审计目标

通过跟踪审计,及时发现、纠正建设环节中常见的苗头性问题,彻底摆脱事后审计的被动局面,促进实现规范建设程序,提高政府重点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二、审计范围

县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规划、招投标、征地、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建设管理以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税费执行等情况。

三、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事前审计。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筹集、拨付与存储情况,拆迁,勘察,预算价编制原理与编制程序,经济合同(包括征地、拆迁、设计、评估、咨询、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监理等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单位的确定等是否合理、合法、正确。

(二)事中审计。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重大隐蔽工程及变

更工程的真实性、施工用材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等,审查工程施工有无转包、分包等情况及施工、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可抽查项目设计、招标、造价咨询、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及建设单位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与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事后审计。审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投资情况,项目质量管理和执行情况,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业情况。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及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四、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资料提供及要求

1.事前审计。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即业主)应在预算造价编制完后、发售招标文件前7天把资料报送审计局,报送资料有:(招标)设计图纸、地形地貌图纸、预算书(含电子文档,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单价测算资料等,其中工程量计算书只须复印件)、招标文件及拟订经济合同书等;对于议标或指定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预算造价编制完后、合同签定前7天把资料报送审计局,报送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地形地貌图纸、预算书、拟订经济合同书等。事前审计的项目必须报送项目批文资料(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文件)、征地拆迁资料(含拆迁补偿依据与拆迁补偿支付情况等)、项目相关单位有关资料(含相关单位资质证明与取费证书等)、有关会议记录或纪要、总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原件与复印件等资料。

2.事中审计。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实施后,如遇有需要隐蔽的项目或变更工程量时,应于其隐蔽前一天通知审计局人员到场查勘,并把隐蔽或变更的相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同报送审计局。报送资料包括:经济合同书,设备规格、材质与型号,隐蔽工程记录单,工程原设计图纸,工程变更图纸等。

3.事后审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把资料报送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资料包括:项目批文与投资计划资料、征地拆迁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图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地形地貌图纸)原件,招标与投标资料(含招标及投标预算书、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经济合同、施工签证与变更资料(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监理现场记录、工程验收资料(质量评估报告等)、相关会议记录或纪要、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单价测算资料、含钢筋放样单的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其中工程量计算书只须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等工程资料;财务收支帐目、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二)审计机关审计职责

1.事前审计。审计机关应在接到送审资料后5天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2.事中审计。审计机关应按时到工地现场丈量、核实隐蔽工程记录的真实性,并把相关资料收集以备案。

3.事后审计。已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在接到送审资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决(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大的建设项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应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分工与工作要求

县审计局成立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小组,审计工作由组长统一调配。

第4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重点

跟踪审计监督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现了审计工作由事后向事前的转移和对国家建设项目决策风险的全过程监控,不仅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还有利于有效控制、化解与防范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策风险,防止工程建设领域滋生腐败现象,从制度上保证政府投资的效益,以期减少损失,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期目标,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理论必然迎来新的春天。

一、跟踪审计的重要性及特点

1、跟踪审计的重要性

所谓跟踪审计就是相关审计单位组织一定的审计力量在新工程建设前期介入,并以工程造价控制为主要目的,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效益等展开审计监督以及各类服务性活动。与事后的审计工作相比较,其可以进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等全过程结合的审计监督,将各类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有效的推进建设、代建、设计、监理以及施工等企业强化其自身管理,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最优化的使用,进而呈现出最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跟踪审计的特点

跟踪审计可以说是相关建设项目审计策略的关键性、实效性创新,致使以往的审计程序、内容及方式都出现了极大的改变。通常相关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都普遍有三大特点,审计范围广,对应审计人员要对所投资项目在前期就开始规划、论证、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展开动态跟踪审计;技术含量高,因为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涉及很广,并且相关技术要素较为复杂,审计人员要熟悉工程以及财务等相关知识,应掌握项目评估、工程设计、相关合同、招投标、环保等政策以及体制、规章。或者还应该聘请外部的专业人员参与相关审计;审计成果应用效果好,相应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能够依据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阶段性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函,这些会被审计企业作为依据,便于合理的进行整改、预防。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

1、整合资源,完善工作机制

要利用专业人才引进、权威专家补充以及聘请专业人才参与审计等的方式,充实审计力量,走审计购买社会服务之路。购买社会服务包括聘人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达到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执行;达不到的,则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社会中介机构。在合同签订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力争做到依法办事与聘请优质审计资源统一,做到依法办事与节约时间、经费的统一。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加强督导和业务复核,对利用聘请人员和受托机构工作成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2、建设项目招标阶段审计

招标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环节,规范化的招标,是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的关键前提,因此对建设项目招标进行跟踪审计是具有很高实际价值的。在招标审计过程中,工作的重点实际上就是对相关文件以及标底进行全面的审查。确定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文件的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审计过程中应对这方面的各项条款一一进行核算,确定相关条款的准确性。另外,还需要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核算,确定工程量是否符合标准,对于工程特征的相关描述是否真实。国家对于建设项目工程招标具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跟踪审计还需对招标程序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开,对于假招标等违法乱纪行为应给予严厉的惩处,将问题扼杀在萌芽阶段,避免事故的发生。

3、建设项目合同的审计

在对建设项目合同进行跟踪审计时,应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正式签署合同之前,对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计属于下一个阶段的审计任务,要在合同跟踪审计结束之后才可进行。合同的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对合同的所有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分类实施分析和研究,确保各项条款的内容和要求满足规范的规定,在实际情况中,应对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引起重视,检查条款中的内容是否存在遗漏,如果合同审计结果不合格,则不予签署,还需对合同进行整改。

4、施工阶段审计工作

(1)合约与概预算进行的审计

该时期审计,总体是为了对建筑及施工两方有无依据合同相关条例展开各类权力及义务的考察,有无转包及分包等违规状况,有无严格把关基于工程进度下的项目投资,有无相关工程人员对工程数据谎报的现象。

(2)审计工程变更以及工程赔偿审计

其关键是考察相关变更方案是不是科学、合理,提前做好相关手续,依据国家及地方的要求落实各个签证程序。并且对应工程量计算务必要精准,以便于尽量的避免之后出现的工程实际性差价。

(3)工程材料以及机械设备审计

针对性的对相关工程建设过程中,投资资金较大、技术标准及要求高的各种大型机械设备有关内容进行审计,对应工程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招投标法律规章,并选择合理的材料供应商,把工程材料的相关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确保工程的最终质量,经济合理的应用过程各类资源。

(4)制度审计控制

仔细核查审计企业内部有无科学合理的审计体制构建,比如相关材料采购以及签证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5、跟踪审计工作要加强对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的审计

首先要注意每一次验收必须通知各方全部到场; 其次,一定要深入现场,严把施工图纸与设计图纸的一致性。着重关注工程质量及变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属实,必要时要对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查核实,跟踪审计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施工档案资料收集齐全,为日后竣工结算做好准备。竣工结算审核前,首先要熟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弄清标底范围,明确哪些内容调整涉及造价变更,哪些不涉及,再根据现场有关资料,审核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变更部分与现行规定有无冲突,清单子目套用是否正确,规费计取是否合理,材料计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审计过程中,跟踪审计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审计还应关注建设单位是否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各项投资和基建管理制度。跟踪审计工作要敦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相关建设资料要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

总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有着重大意义,能够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以及建设项目的安全性。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将越来越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强,因此,要不断强化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了解,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审计,只有这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性以及质量才能得到更好地保障,建设工程项目才能切实推进我国城市化步伐,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参考文献:

[1]曹延忠.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流程现状及优化路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05)

[2]朱巨志.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研究[J].建筑设计管理.2012(11)

[3]黄迎.浅谈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关注的重点[J].价值工程.2012(19)

第5篇

关键词: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造价审计;瓶颈;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制约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瓶颈问题分析

(一)在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如何把握好角色定位和“度”的问题,面临着严峻的现实考验。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 审计人员工作目标定位是监督、咨询和建议。由于全过程跟踪审计是以堵塞项目建设漏洞、 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为总体工作目标,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提前介入,作为第三者(区别于建设管理方、项目施工方的审计监督方)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工作中绝不涉及建设项目负责人、 施工和监理的角色职能。 即必须明确的是,审计机构不从事建设项目管理、施工、监理方面的具体工作,仅履行对上述工作的监督职能,实现促进这些工作有效、规范地运行;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 并以书面形式反映和沟通,而不是直接干涉相关建设单位的具体工作。跟踪审计把握好监督者的角色定位, 具体的要求和衡量标准就是做到角色到位而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这种“度”的把握在工作实践中,的确构成了对审计工作者的严峻考验,如果缺位,将面临审计监督无法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导致防火墙功能丧失、无法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甚至成为违规行为挡箭牌的风险;如果越位,将导致审计人员偏离监督、咨询、建议的工作目标定位,会在无形中介入到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领域; 如果错位,有可能排斥和替代监理的职位,涉足工程质量的直接评判监督领域。不管是错位还是越位,审计均将会有意和无意中参与到建设项目事项的具体决策和管理工作中去,从监督、咨询和建议的工作目标定位中迷失方向。因此,准确处理、把握好审计监督与管理决策、施工监理的合理关系和尺度, 是现实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中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二) 审计环境的优化是制约跟踪审计的重要环节。 首先,跟踪审计一般属于内部审计,往往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并不具备政府审计的绝对权威性和强制性。 跟踪审计是多部门参与、多单位协作的一项工作,加之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处于不断实践和探索阶段,机制、法规、制度尚未完全理顺和健全,如果建设项目各部门不理解、不配合,跟踪审计的效果和实施过程将大打折扣,因此,优化审计环境尤为重要。 决策层在对审计部门通过跟踪审计, 为单位创造和带来有形和无形价值的意识上亟待提高,在政策鼓励、人员保障、经费支持, 部门的理解和配合上的工作提升拓展空间仍然很大。

(三)审计工作业绩标准衡量指标面临调整,且尚未形成统一和广泛认可的业绩衡量标准。现实工作中,审计人员的工作容易陷入到可有可无的自我感受和氛围中,跟踪审计的地位得不到实际的认可和保证。因为传统竣工结算审计通常把工程造价的审查、 损失浪费和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出作为衡量审计业绩的标准,如使用外部审计中介机构介入, 审减额的多少往往与社会中介结构的收费挂钩,这种体现在肤浅、滞后层面上的绩衡量标准也较为直观和明确。然而,在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事前控制,防范风险”的本质特征要求下,审计成果更多的则表现为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程序的健全、管理漏洞的堵塞等方面,必然导致既成事实的可量化审计成果(如审减额)较少,如果用传统审计业绩标准衡量,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性质和金额可能都不如传统审计明显, 审计的虚无化将在表面程度上客观呈现, 权威和威慑性将受到一定的制约,审计工作业绩的衡量标准,在更高文化和业务层面上急需调整。

(四)成本—效益原则的贯彻体现需要强化,审计人员素质能力与工作需求吻合需要提升。现实工作中,跟踪审计业务范围和内容的扩大与审计成本提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与竣工决算审计相比,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无论是对象还是范围、内容、环境和要求均有很大的拓展。这必将导致审计过程付出更多的人力、精力,审计成本随之上升,即跟踪审计的广泛性、全面性、 过程性决定了其审计成本相对于传统审计要高出许多。 然而,审计成本是有一定限制额度的,既受限于审计收费的标准,也受限于审计人力资源自身条件、能力、结构和投入的数量,在较高的审计成本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确定关键环节, 有取有舍的开展工作,落实审计程序将成为常态,这就有可能造成一些关键环节的漏审,导致审计风险的加大。这种审计风险的增加,还体现在审计力量的有限制约方面,如前面提到的审计人员专业技术性和知识广泛性的限制。 跟踪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仅要有精湛的审计专业技术和能力水平, 而且还要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对建设项目的新方法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熟悉,对施工程序和技术手段不了解, 就无法发挥跟踪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二、 促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质量提升的对策

(一)准确把握好角色定位,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职能是“监督与服务”,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运行机制下, 审计人员需要频繁介入审计现场开展审计工作, 才能提出审计意见供被审单位进行纠偏和改进,这很容易导致审计人员偏离监督、咨询、建议的工作目标,有意或无意介入到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范围中来。准确把握好角色定位,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首先明确审计人员不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方面的具体工作,而是履行对上述职能的监督工作,以促进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为己任。 其次就具体的工作要求而言,就是要做到“到位不越位,参与不干预,介入不陷入,建议不包办”,现实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开展应遵循的程序是: 费用审核应直接向乙方即施工方了解情况,并深入施工现场,而面对施工程序上的问题, 审计人员不得直接面向乙方, 要由工程主管部门将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给出审定意见后,提交工程主管部门,由工程主管部门协商落实解决。 如果审计方直接对乙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议,必将产生越俎代庖的效应,导致职能越位,无意间履行了管理者职能,无意间承担和涉及到了现场管理的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往往先要求审计人员表态后才予以现场签署,这就导致了审计工作的错位和越位,致使审计工作在客观上不自觉地履行了监理的工作职责。

这些问题是导致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权力制衡机制丧失的直接反映。 准确把握好全过程跟踪审计人员的角色定位。 第一,重点在于关注对建设工程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的合理控制以及程序规范、 职责条例的遵守鉴定工作上来,不涉足和干涉建设管理、施工、监理的具体工作,更不代行管理职能。 第二,同时注重提高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即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 有效防止审计人员, 确保审计人员与建设施工单位间的独立性,如果出现了涉及到审计人员的利益交易,审计工作必将形同虚设。 因此, 在确保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 审计文化建设和精神层面的价值体现挖掘是极其重要的, 只有确保审计人员自身的独立性和精神制高点, 才能在根本上确立保障建设项目各个工作环节阳光操作的前提, 发挥审计防患于未然的先导作用。 第三,提高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控制投资规模、降低成本,当好政府投入资金的经济卫士、项目建设单位的谋士。 第四,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确保建设方、 施工方为主体的建设工程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体现, 从而在整体上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第五,取代被动式、查弊纠错的传统观念,将咨询服务业务的开展和意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始终。

(二)加强跟踪审计的自身管理,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优化审计环境。 就内部审计环境而言,审计工作组成人员应当同心同德。 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的共同遵守和认同, 是确立和组成审计工作组成人员的先决条件,这也是创造和形成和谐工作环境的保障。同时,切实发挥、调动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群策群力推动阳光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以外,督促建设单位开展预算公开、进度公开、业务内容公开、程序公开,优化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自身管理,防微杜渐,有效发挥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免疫系统”预防功能。就外部环境而言,一是积极取得上级部门的有力支持,二是在上级部门的组织下, 积极开展有关部门包括监理部门、建设部门、施工单位的工作协调,在认识上、目标上取得一致意见,从而得到监理部门、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认同理解和工作配合。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审计;合同;财务收支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273-01

1 严格审核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是工程“三大控制”审计的关键

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对于建设项目而言,就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通过一定的方式通告(或邀请)承包商前来投标,履行必要的程序而选定的最佳承包商的过程。近年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的推行,对于提高建设项目质量,节约建设费用,确保建设工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招标文件不规范;招标人肢解建设项目,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投标人的资质及级别不符合标准,挂靠现象严重;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压价现象严重;建筑市场发育不全或管理混乱,招标投标往往流于形式;招标标底不准,隐性市场舞弊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对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审计招标投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有关要求是否合规;标底与投标报价是否真实、准确;招标投标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等,以此来发现招标投标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则意味着建设项目中招进了本不应该中标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也同时意味着项目的“三大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威胁,作为审计人员,应该追根溯源,以便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2 加强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审计,是确保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完整的必要手段

合同是双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是财务进行结算的重要依据。而对于合同的审计,是建设项目审计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在审计实务中,我们注意到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味”,主要表现在:

(1)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其一是承包内容发生改变,增加了招标文件中的“计划外”项目,扩大了承包范围。其二是改变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将带有风险的固定单价方式变为可调价格方式,改变了原招标文件中的实质内容。其三是改变工程项目验收等级,如招标文件中规定竣工验收为优良等级,在合同中却变成了合格等级。

(2)合同签订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一些单位中标以后,将中标项目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则从中收取管理;一些资质低的单位挂靠在资质高的单位中标,签订合同时以资质高的单位为名义签订,实际施工时却是资质底的单位。

(3)合同结算方式与实际结算方式不一致。有的项目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改变原合同结算方式,如原合同规定竣工验收按实际结算(扣除让利部分),补充协议又以总包干形式一次性包死价。

对于上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重点抽查大额合同的财务执行情况,以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降低审计风险和维护财务结算和决算的严肃性。

第7篇

二、审计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关要求是否合规。审计人员应注意审计招标文件中所列示的有关评标的要求是否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在审计中经常发现由于招标文件不实而导致的招标投标工作被动,招标人与投标人纠纷等有关问题,因此,审计招标文件的质量是招标投标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审计标底与投标报价是否真实、准确。审计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关键是审计其编制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重点审计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标底是否经过审核;投标报价是否在建设成本确定的基础上形成的,有无低于成本竞争的行为发生;审查标底编制的依据、编制标底时使用的单价、定额的套用、取费率的确定是否合规;同时还应注意审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无人为的压价、哄抬标价或泄露标底的现象。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标底必须保密,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或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在审计时,审计人员应注意发现上述问题,并予以揭示,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四、审计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其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整,对于不符合程序的项目,应注意招标投标工作的有效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可以划分为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这四个主要阶段。

五、审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主要审查标底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各招标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坚决杜绝超出招标投标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乱收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