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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管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8-13 16:35:56
调整管理论文

调整管理论文第1篇

一、核心竞争力的理论研究

核心竞争力又称为核心能力,是由美国著名管理专家克拉克.普拉哈拉德(C.K.Prahalad)和加利.哈默(Gary—Hamet)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一文中首先提出的概念。从本质上讲,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存在于人、组织、环境、资产、设备等不同的载体之中的企业特有的知识和资源,企业通过这些特有的知识和资源,形成其他企业无法取代的特殊专长,开发出具有独特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在长期经营积累沉积过程中,逐步升华优化逐步形成的。主要包括核心技术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对外影响能力和应变能力,其本质内涵是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好于、高于竞争对手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产品、服务和文化。

从管理学理论角度来看,国内外的研究者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国外以沃纳菲尔特和潘罗斯为主要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一种企业以独特方式运用和配置资源的特殊资源;以罗斯比和克里斯蒂森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一系列能力的综合,能力的差异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以巴顿为代表的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使企业独具特色并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知识体系,它随时间积累而不易为其他企业所摹仿;等等。国内以丁开盛、周星和柳御林等为代表的学者分别撰文认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就是企业具有开发独特产品、发展独特技术和独特营销的能力;陈清泰认为,核心竞争力是指一个企业不断创造新产品和提供新服务以适应市场的能力,不断创新管理的能力,不断创新营销手段的能力;张瑞敏也有类似的观点,其认为“创新是海尔文化的价值观,也是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因为其不易或无法被竞争对手模仿”;等等。纵观国内外有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论述与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站的角度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的确还处在一种较为模糊的状态。但无论持何种观点,都强调了核心竞争力的独特性、价值性和延展性。

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构成要素上,不少研究者也存在许多分歧。以王秉安为代表的国内学者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由硬核心竞争力和软核心竞争力两类竞争力组成;以等为代表的认为,企业核心能力是由能力及能力构架与层次组成的一个两维知识系统;以周卉萍为代表的认为,核心竞争力由领先于竞争对手的三要素构成;等等。从这些观点可以发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中与组织资本、社会资本和智力资本具有密切的关系,而人的素质高低是影响这些构成要素的决定因素,为企业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角度提升核心竞争能力,获得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基于核心能力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对策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漫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国家、地区、企业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不同,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重点各异。区域性微观调查发现,中国民营企业要在管理创新中求发展,同样应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及时在内部管理对策上作出调整,解决好导致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落后环节上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健全与约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约束机制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是中国民营企业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戴尔?卡耐基说过:世界上惟一能够影响对方的方法,就是给他所要的东西,而且告诉他,如何才能得到它,这就是激励。作为企业主,建立正确的、明确的价值标准,并通过激励手段的具体实施,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是领导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激励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有效手段,其功能主要是有利于挖掘员工的潜力,有利于员工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组织形成凝聚力。所谓激励就是指个人在追求某种既定目标时的愿意程度。激励可以划分为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正激励与负激励、内激励与外激励三种类型。民营企业目前的激励主要是政府奖励和企业的结构工资制,表现为政策激励、物质激励、正激励和内激励。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还未重视精神激励、负激励和外激励的功能作用。因此,确保民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应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完善科学管理制度,发扬企业核心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主旋律,来有效地推动人力资源的开发。

(二)完善培训体系,造就知识技能型员工队伍

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内容是提高人的素质,使人具备有效的参与经济运行所必备的体力、智能、技能、正确的行为模式、价值体系、劳动态度、人员激励和人员培训等。培训是帮助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升员工个人竞争力的一种教育、培养方式,包括有形的培训和无形的培训两种形式。有形的培训是指有固定的时间、地点和讲师的培训。无形的培训则是指主管、骨干员工在平时工作中对下属、一般干部、员工的指导、培养。这种指导、培养的方式可以是开会,也可以是一对一的当面交流,甚至可以是批评劝导。在实际工作中,无形培训对提高绩效的作用更大,影响更深,成本也更低(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无形培训体系的建设关键是要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开放的、愿意交流、愿意指导、愿意分享知识和经验的文化。在实际工作当中,员工的成长和进步70%是通过无形培训完成的。因此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形的培训体系,更要建立和完善无形的培训体系。在培训项目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按照先业务部门,后职能部门;先管理层,后员工的顺序,重点放在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身上,这样才能保证效果,保证容易获得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建立培训制度体系、人员组织体系、培训信息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全体员工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与劳动技能。

[next]湖北八峰药化(现为三江公司)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是国家氨基酸国产化、产业化基地,成为恩施州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其氨基酸原料药和氨基酸口服液分别占全国市场份额的26%和80%左右。这与公司重视知识产权投入、重视智力资本的管理和人力资源的开发、重视人才培养是分不开的。公司成立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中科院院士、武大博导、清华大学和上海医科大专家,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结合市场需要自主投资加快成果转化,承担的湖北省“九五”重大攻关计划成果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地位,组氨酸和甘氨酸课题列入2004年湖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公司每年投资达50万元以上,采取多种方式开发人力资源。一是就地培训:对500余名工人有计划地安排在“八峰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实现了从农民到产业工人的转变,从一般工人到技术人才的转变。二是外送进修:将现有专业技术人才送入科研院所进修学习,取得大学、研究生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三是请进教师讲课:先后在深圳大学、四川大学、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等聘请专家教授对营销人员、财务人员培训六期,受训面达800人次以上,使在册的800余名员工中540余人拥有专业技术职称。四是委托办班:与恩施职院签订合同联合培养制药技术、市场营销、机电工程、工业自动化专业200余人,为明天的发展储备人才。

(三)科学设计薪酬结构,实施以人为本的和谐管理

在企业内部,薪酬结构的设计和确定必须根据各个职类的劳动过程特征,设计相应的薪酬结构。企业内部的各个岗位角色,因为其对能力要求和工作过程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六大职类:经营管理类、专业技术类、销售业务类、办公文员类、现场操作类和辅助服务类。每一个职类都必须对应其能力条件要求和工作过程特点,确定其薪酬结构。以湖北长友现代农业公司为例,其现行的薪资结构是高层管理人员的年均工资比季节性工人年工资多出15200元,比一般管理人员多出12000元,比中层管理人员多出7000元。长友现代农业公司现有稳定的常年员工130人,因生产任务具有季节性吸纳下岗职工和农村富裕人员再就业2000余人,虽然这支季节工队伍与公司并不一定建立了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他们的薪资状况却不容忽视。岗位员工都是从事具体的业务工作,工作内容相对单一。所以,在心理要求、责任要求、知识要求三个方面都不高。但对技能要求比较高,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业务工作能够熟练地操作。对体能要求最高,一般都有相当的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也比较差,他们只能整天呆在操作现场,现场任何形式的噪音污染和空气污染都无法逃避。他们的工作过程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不仅工作场地稳定,而且工作业绩与他们的身体行为密切相关。长友现代农业公司应参照“现场操作类”薪酬结构的选择确定方法,重新设计“基础+奖励工资”的薪酬结构。

(四)创新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方式

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开发人才资源就是创造性地发掘人的潜能和提升人的素质与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里,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新的发展对民营企业人才资源开发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人力资源开发要不断地自我革新。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创造力的资源。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人力资源部门要成为组织经营的战略规划合作伙伴。三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从业人员应具备适应创新时代的能力。

现代人力资源开发是一系列立足创新的多元开发机制的总和,包括教育培训开发、配置开发、使用开发、和激励开发。教育培训开发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通过教育培训开发,提高人才素质,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多出人才,快出人才。要注重培训需求的诱发、引导、注重培训内容层次化、谋划员工的终身教育。优化智能资源的配置是发挥人才力资源创新能力的重要一环。要求做到资源配置要市场化、岗位配置要合理化。用好人是一门管理艺术。人尽其才、人适其所,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使人力资源变为人力资本。要知人善任,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使人人机会均等,创造条件留住人才。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智勇.WTO与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J].乡镇企业民营经济,2002,(6).

调整管理论文第2篇

我国80年代曾有过议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乃至电影立法的热潮。由于种种原因,立法被搁置下来,但研究有关法律还在学界进行着。上述所有法律可以统称为大众传播法,在本文中简称为传播法。

本文一方面要从不同层面廓清传播法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要将传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从分类论证中可以看出,我国新闻法规的制定和新闻法学的研究中都存在着薄弱环节,即我国法律缺乏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我国新闻法学很少对新闻自由的授权性条款进行研究和设计。

Abstract:Inthefirststep,thisarticleshedslightontheintensionandextensionofcommunicationlaw,andwherefromtakesalookintothestandardizingtomasscommunicationbyChineseinstitution,laws,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departmentalrulesandlocalregulations.Thearticleputsforwardthatcommunicationlawaimstoadjusttherelationsbetweenmassmediaandthestate,thesociety,aswellasthecitizens.Fromtheclassifieddemonstration,wecanseethatChineseLawsareinneedofsomeempoweringprovisionsonpressfreedomandjournalisticpractice,orseldomdocommunicationlawcirclesresearchordesigntheempoweringprovisiononpressfreedom.Lastbutnotleast,thearticlesuggeststhat,aspeciallawonmasscommunicationisvitaltocombineprotectingpressfreedomwithpreventingtheabuseofpressfreedomand,onlybysodoing,canmassmediaserveasthemouthpieceofthepartyandgovernmentmeanwhile,actasthecarrierofspeechfreedomandpublishingfreedom.

KeyWords:MassCommunication;CommunicationLaw;PressLaw;PressFreedom

传播法的内涵

“法”是指法律、法规、法令等。由于大众传播媒介涵盖报纸、新闻期刊、广播、电视,以至包括电影、网络等,因此所有这些领域中有关新闻法律的问题,都是大众传播法的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传播活动不断地扩展,因此传播法的含义也在不断地扩大,其外延不断扩充。根据人类传播的五次革命的论点(语言---文字---印刷---电话、广播---电视---数字电子技术和空间技术),广播、电视的传播及互联网络的传播,都是传播的不同形式。为了规范所有这些媒介的活动,就出现了出版法、新闻法、广播电视法、网络法等等。就其本质而言,这些法律都是一致的,并且其大量内容都是相似的,特别是对它们在传播内容方面的规定,几乎都是一样的。所以,在有些国家,特别是立法较晚的国家,就一起为它们立法,称为大众传播法。《新闻传播法规》一书的作者张宗栋说:“……我们对有关新闻报道法规的研究,自亦应由报纸刊物为主的出版法,扩大到与所有各类型的传播媒介有关的法规。晚近,有些国家,如萨尔瓦多、多哥等国宪法,已使用‘传播’一辞,以便包括所有的新闻媒介在内,这是一项合乎时代的演进。”苏联剧变以后,俄罗斯就制定了“大众传播法”。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显然是可取的。

传播法的存在形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有成文法系和不成文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如法国、德国、瑞士等,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即由一定国家机关按一定程序,以规范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成文法。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以习惯法及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判例法,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它具有约束本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判例虽然只是就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但经法院多次援引而被赋予一般规范的性质。不过,英美法系也是有部分成文法的,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和《阳光普照法案》,都是与大众传播息息相关的。所以严格来说,英美法系发展到现在,是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作为法的渊源,属于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法律文件,只对法院审理同一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新闻法的存在形式

适用于我国新闻事业的法律规范很多,按照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渊源,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人们通常称宪法为“母法”,称普通法律为“子法”。新闻法作为一项普通法律,必须是以宪法为立法之根基。所以,研究新闻法的宪法根据是很有意义的。

我国宪法适用新闻事业的条文很多,至少有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是直接适用新闻事业的。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有的人说,新闻法是不属于宪法规定需要制定的法律,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看。宪法并不是明文写上哪些法需要专门制定,宪法在确定规范时涉及到的事业,都有着专门立法的宪法根据。不难看出,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发展新闻广播电视事业,这是最明确的新闻立法的宪法根据。因此应该说,第二十二条就是新闻立法的直接根据。

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有与新闻、出版有关的规定。最常见的条款是言论、出版自由(出版自由也可译成新闻自由)。许多国家的宪法关于这方面规定都比我国宪法规定得具体。例如:意大利宪法规定:“任何人均有以言论、著作及其它任何传播思想之方法,自由发表其思想之权利。”“出版无须得到准许或经过检查。”

西班牙宪法规定:“人民得以任何传播方法,自由发表其思想及言论,不受预先检查。”“在任何情况下,书籍或新闻纸,非有法院之命令,不得禁止发行。新闻纸非经确定判决,不得令其停刊。”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宪法有“思想自由”、“表达意见之自由”等不同的表述方法。这些规定本身就是新闻事业的法律,在有些国家这些表述同时还为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还有一些国家宪法有关言论、出版的规定特别详尽,如葡萄牙宪法为317个字,希腊宪法为358个字,土耳其宪法共1000个字。(均按汉译文字数计算)宪法对言论、出版有如此详尽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就不一定需要了。

相比较而言,我国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过于简略,仅仅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具体内容,因此就没有可操作性。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谁要提言论出版自由,就可能遭到三声棒喝:“你是要资产阶级自由还是要无产阶级自由?是要绝对的自由还是要相对的自由?是要抽象的自由还是要具体的自由”建国50多年来没有在报刊上切实讨论过如何实现言论、出版自由的问题,至于这方面的专题会议,无论是官方的还是学术的,都没有开过。这就使作为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中的实施和表现的新闻自由,在不少人中更成了避之惟恐不及的话题。

(二)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我国现行法制中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为:《刑法》(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和《刑事诉讼法》(1979通过,1996年修正)、《民法通则》(1986年)和《民事诉讼法》(1991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和《行政处罚法》(1996年),同新闻活动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作为最高的禁止性规范,包含了对新闻活动的约束。其中有很多煽动罪与新闻传播相关,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虚假广告罪(第222条),侮辱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46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此外还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第363条),传播物品罪(第364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等。

我国制定的许多专门法,都有同新闻活动有关的条款,如《统计法》(1983年通过,1996年修改)、《档案法》(1987年通过,1996年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传染病防治法》(19089年)、《邮政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国家安全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广告法》(1994年)、《法》(1996年)、《防震减灾法》(1997年)、《证券法》(1998年)、《合同法》(19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等。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其效力和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例如,《关于严禁物品的规定》(1985年)、《关于严历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1987年)、《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4),是几个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90年代,国务院加紧制定了一些管理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法规,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这些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但所有这些条例都是为着国家机关便于实施对媒介的管理,而不是保护媒介从业者的权利。

(四)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委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新闻出版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订的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的专门规章。根据魏永征先生的分类,这类规章大致包括:

1、有关新闻媒介管理的规章。如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于1990年《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在当时是比较完整的对报刊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以及《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1996年)等。

2、关于取缔、打击非法出版物的规章。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物品的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关于认定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于1989年《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93年公安部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关于鉴定录像带、图片有关总是的通知》,从实体到程序上为打击的和其它非法出版物提供了详细的依据。

3、“保密法”规章。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4、有关新闻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规章。1988年新闻出版署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在当时对报业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报业经济的发展起了有益的推动作用。

5、有关新闻队伍建设的规章。如1993年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7年,、广电部、新闻出版署等又《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不过,有些学者对行政规章作为法规文件持有异议。

(五)地方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新闻管理为名的地方法规如1996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已经制定的规范报刊出版活动的地方法规有(1996)、《云南省出版条例》(1989年)、《上海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1989年制定、1997年修改)、《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1990年)、《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1996年)等。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地方法规有《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9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6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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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这五类法规文件中,就效力而言,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性行政法规,后者必须服从前者,不能与前者发生抵触。但所有这些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是必须遵守的。

传播法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

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传播法也是如此。我国新闻法方面的著作都是罗列和分析新闻法可能包含的内容,因而显得庞杂,并没有将新闻法实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大众传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三大类,即媒介与国家的关系,媒介与社会的关系,媒介与公民个人的关系。

如前所述,各国的传播法形态不一。有的国家有专门的传播法或新闻法,有的国家则没有,只有散见于各种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就专门的新闻法而言,从名称到结构、内容都有是有很多不同的。但是新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几个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

一是新闻法调整新闻与国家的关系,比如规定国家保护新闻自由和公民知情权、监督权;新闻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煽动分裂国土,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等。

对于以上要调整的诸方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以保密的法律规定最为完备。保密问题,是有关新闻媒介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理解和处理人民的“知情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介的报道权与国家维护安全而必须的保密权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1992年6月12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提出:“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决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规定了新闻出版保密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二是调整新闻与社会的关系,如规定新闻不能传播色情的文字、图片和画面,不能刊播虚假广告,不能误导证券市场,不能亵渎宗教等。在此领域,我国有比较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为了便于认定在物品中较难认定的的或有色情内容的出版物,中国新闻出版署先后《关于重申严禁出版物的规定》(1998年)、《关于认定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88年)和《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89年)。按照这些规章,黄色出版物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类:出版物,第二类,色情出版物,第三类,夹杂内容的出版物。

其二,1999年7月开始实施的《证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其三,1995年2月开始实施的《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和全国记协《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把以新闻形式广告列为“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三是调整新闻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是比较完备的。首先,在保护公民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上,在《民法通则》中都有法可依。“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现代国家普遍重视的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但《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邮政法》、《收养法》、《商业银行法》、《统计法》等专门法都对隐私或个人的有关情况的保密作了规定。

此外,作为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著作权,我国也为它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即于1990年9月7日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为了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调整这些关系中,能够尽职尽责,新闻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在一些国家的新闻法中也有不同形式的规定。我国尚无这样的法律。

我国法律缺乏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

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分别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在上面所谈的我国用法律调整大众传播与国家、与社会、与公民的关系,后二者比较完备,而前者则很不完备。这表现在我国法律对新闻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很少。

1990年12月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其一些规定可以视为义务性规范,该规定第七条规定:“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有7条禁止性规范。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1)危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我国没有信息自由的法律规定,却不但有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还有独具中国特色的新闻统一制度。这也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它是以法律、法规或者与法规有差不多同样作用的执政党文件,来规定某些新闻和信息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报道。1987年等部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新华社是“党作国家新闻的机关”,它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准确地、及时地统一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和新闻出版署先后在1990年《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在1993年《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对出版社出版有关书籍和报刊发表有关作品作了严格规定。“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此外,《气象条例》、《防汛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防震减灾法》、《防震管理条例》,规定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汛情、核事故、地震及其预报都必须实行统一的制度。”

即使法律规定实行统一制度的领域,也不时被借口保持社会稳定,大众传播媒介也不能自由地报道相关信息。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但2003年上半年我国传媒在很大程度上被禁止报道“非典”蔓延的情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如前所述,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中的实施和表现。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则是指公民和媒介在媒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所拥有的新闻报道和意见表达的自由权利。但如前所述,在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中,绝大部分内容是控制、管理新闻媒介的,有关新闻传播主体的自由和权利方面的内容则很少。

新闻自由权利这个题目下,可以列出许多具体的权利,其主要权利有:1、知情权((RighttoKnow)。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及官员情况及其他社会信息。2、接近权(RighttoAcess)。公众使用新闻媒介发表自已的意见的权利。3、舆论监督权(RightofPublicOpinionSupervision)。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

调整管理论文第3篇

1.薪酬调整机制不健全。S企业主要采取基于职位的薪酬体系,同时辅以薪随岗移的调整性政策体现薪酬变化。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并不能在实际中很好的反映岗位变动后合理的薪酬变化。通常情况下,当员工实现了升职,即职位从低岗位调整为高级别岗位时,其薪酬能够随之提高。但是相反情况下,如果员工因某种原因,其职位由高级别调整到低级别职位时,现行的政策下却并没有明确的调整机制,因此薪酬水平没有随之降低。如此将会使得公司的用人成本增加,同时不能很好的反映企业薪酬体系的公平性。此外,出于出发点是基于职位的薪酬体系,公司员工工资的调整较大程度的参考了劳动时间和工作资历,没有能够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绩效功效来灵活的反映该员工的贡献,由此可能会导致有能力者反而会因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励而造成人才流失。再次,公司现行的薪酬机制,对当地物价变动、社会最低平均工资的变化判断不足,没有能够灵活反映,导致了员工可能面临薪资质量下降的窘境,降低了员工满意度。

2.绩效考核不科学严谨。S企业采用的是一套综合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了基本工资与业绩挂钩、参考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以及出勤率等,但是不难发现各个部门和各岗位由于在岗位性质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绩效考核的指标并没有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各个指标间的权重变化不突出,即是整体的指标设置其合理性还有待商榷。我们会发现,在各主管对其员工进行绩效考评的过程中,由于主管领导对考核指标理解和判断标准不同,导致了在考评时有的趋向于严格,有的趋向于过松,使得绩效考核成绩容易出现明显系统误差。

3.缺乏薪酬管理技巧。薪酬管理的出发点,是满足人性的需求。马斯洛需求理论认为:“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在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考虑高层次的需求”。毋庸置疑,物质奖励是满足最低层次需求的保障条件,现代企业管理也将其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然而这并不能代表有效激励的全部措施。从现在来看,增加薪酬和福利是该企业运用最多的员工激励措施,然而反观其结果,员工的离职率并没有随之显著性下降。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在薪酬管理方面缺乏技巧,没有过多的关注员工在非物质形态激励的需求,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还不足够。

二、企业薪酬改革实施建议

1.改革测评方式。作为一家成熟的商业企业,S企业在现行的薪酬体系基础上,应当适度的采纳现代方法,进行相应的测评方式改革。在年度考核中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不同职级的薪酬水平进行合理档级调整。同时对每个员工不仅要对个人业绩与工作能力进行评估,还要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原则,侧重考察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创新意识等方面的评估,通过全方位的评价来对对员工的薪酬调整做出结论。

调整管理论文第4篇

一、电子政府与办公自动化

电子政府的办公自动化的表述,可以用Webnomics也可以用Cyberhomics等;总之中国政府在入世一年,政府使用InternetEconomy使电子政务更加方便了群众,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增加了,无疑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更加快捷。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其中共产党代表最先进的文化,而电子政府与经济全球化接轨,是文化地最先进部分。当然电子政府的网络成本增加了,但人力的节约从总体来说,符合网络经济的要求。

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的重要工具之一。各国政府的组织形式和名称有所不同,但都与其政权性质相适应。按照管辖范围不同,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分。中央政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

政府是金字塔型的行政组织结构,塔顶是国务院,而中间层次是各省、自治区,起着上传下达,充当信息驿站的作用;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政府组织结构的理解。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把过去承揽的大部分社会事务交还给社会。政府便可以集中精力抓宏观的、长远的、重要的事情了。在政府职能的转变过程中,电子政务使电子政府增加了信息、管理、服务、沟通等功能的互联网上的迁移。电子政府使政府部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电子化,全面信息共享的机关职能由虚拟走向务实,实现政府机关间及政府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沟通。我国的电子政府仍然是人民政府,依据人民的需求,提供个性的服务选择。

如果电子政府不能与人民办实事,如同玩起滑稽的、与爱犬转圈却永远咬不到自己尾巴的相映成趣的逆向游戏。

电子政府仍然需要大量的熟悉电子政务的人才,而人才的培养,通过MPA是各国的培养办法。中国的MPA要学习西方的信息技术,同时要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结合起来。

二、经济全球化与宏观经济调控

一百多年社会主义的发展有过曲折与反复,社会主义的解体,说明经济全球化与西方推行的和平演变是同步进行的。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的关键时候,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同志的领导下,近十三年来,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特别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考验中,中国经济增加10%左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巩固,也锻炼了一批经济人才和中青年领导骨干。

当代和未来的电子政府,是要使国家政务融合到一体化的全球活动的地球村中去。因此,电子政府将电子政务作为社会信息网络化的宏观手段。

电子政务的内容包括电子政府的内涵、系统、安全防范以及与传统政府的区别,对社会变革的影响,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发展前景与展望等。

电子政务是用互联网的手段,来完成政府的行政工作。然而电子与夸克等一样,是肉眼看不见的客观存在,但通过直接经验可以判断政府行政工作的文件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一旦文件成为电子邮件,发出去后,对方是否收件,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没有收到可以再发,一旦网络出了问题,互联网的通讯将被中断。然而,一些哲学家在承认电子、夸克等实体存在的同时,却否认香肠、牛奶之类物质的存在。中山大学哲学系翟振明教授的论文《实在论的最后崩溃——从虚拟实在谈起》,刊登在中山大学哲学文库的网站上,成了原创性的靶子论文。

对实在论(realism)的讨论,牵动过一大批古今中外的哲学家,如贝克莱、休谟、罗素、穆尔、胡塞尔、梅洛——庞蒂、帕特南等。

以上是粗略梳理一下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斗争。电子政务长远效率与效率、经济效益与政治效益、封闭与开放,官僚行政与民主行政等的争论,远远没有哲学界争论的激烈。正因为哲学的争论,语言不够流畅、通俗,普及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然而,生活中哲学,将赋予MPA的教育对象巨大的任务,不仅要完成电子政府所有的工作,而且要通过政府公务员的工作,吸引对现代政府管理的关心。

然而哲学上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感兴趣的人士越来越多,与中山大学哲学系高稿酬悬赏万字评论有关。笔者也是参与评论的稿约者之一,观点是支持翟振明教授,在哲学上的,与时俱进。西方哲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被我国哲学家从语言角度分析,划分成“真值实在论”和“指称实在论”两种,有哲学上的创新思维;当然,最终寻求的答案,要待专家评选后揭晓。

三、电子政府开启社会之锁只是一种手段

社会问题的政府行为,大量是微观问题,随着电子政务的实施,政府上网工程的顺利进行,政府管理者的政治业务素质也会在实践中得到提高。面对国有企业的转制;社会福利力度的加大,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政府公务员由管理控制的“主人”转变为以服务形式的“公仆”身份来满足社会需求,是公务员生存的社会选择。公务员由追求自我利益转向追求社会利益,体现了政府的经济有效效用函数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从关注政府工作效率转变到关注公众利益的实现,是动态进化博奕在电子政府中的务实。电子政府由过去“替民作主”转变到“由民作主”,是一种互动行为选择的转轨。

电子政务的最终归宿,是实现政府对公众的要求进行快捷有效地回应,更直接、更有效地为人民服务。随着政府寻租行为的减少,理想政府前景,与MPA教育一起发展,全国的地方政府上网工程,随着经济学利他行为的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源将得到增加。

电子政务是一把开启社会之锁的金钥匙。然而政府行为有大量的以法为基础的、稳定的、富有弹性的工作。在这些工作中,以中央政府为主导,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司其职并功能互补的运行状态在电子政务实施手段的促进下,达到理想状态。

从哲学上对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中,来谈论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划分。结论应该是:中央政府必须准确地代表全局的利益,这种利益不是虚幻的,而是具体可依的。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要通过立法化,以保证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

研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老一辈革命家同志所研究的“十大关系”之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矛盾和摩擦,在我党和中央政府三代领导人那儿处理得十分好。他们重视生活中的哲学在政府工作中的运用,随着电子政府职能的发展,电子政务的工作成绩,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将沿着党的十六大指引的方向,快步前进。

四、入世后转变政府职能需要行政管理高效,协调运转

中国加入WTO后,政府职能要迅速转变,“全能政府”的形象要改革。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机构,它的维持经费来源国民的税收,它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才力支持,因为它要维持其组织机构的运转,给政府工作人员加薪,负责大量社会外部管理,都需要经费。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但经济总量在全球排第7位,是世界第十大贸易国。中国入世,对美国来说,可逐步解决对华贸易巨额的赤字问题。

全权主义模式强调和关注的面向主要是国家正式制度、正式组织及其对整个社会的有效控制过程,因而正式的制度与程序、上层精英及官方意识形成的描述,就成为其分配与解释问题的最佳途径(dHalpern,1993)。显然,全权主义模式的着眼点主要集中于国家一维。

“全能政府”受“全权主义”理论影响。其实,有效的政府能力有利于社会整合和对社会资源的提取,从而达到社会的即定目标,促进社会进步。

我国政府处理“”及时、正确。几名“”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制造自焚事件,再次证明了“”本质。各国政府对待,都是严厉打击的。法国团体众多,信徒至少50万,法国反部际委员会,1999年9月通过马赛法院审理伤人致残的案件,受到美国国务院同年的所谓《人权报告》的指责。打击是各国政府对公民人身权力的保护,形形的本质,是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当今社会,如果没有政府的作用,要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与社会网络是不可想象的。个人福利不仅依靠市场交易,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依靠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公共经济最重要的目标,牵涉到政府立法和管理的各种形式,包括一些自我决策的活动。但对稳定社会来说,分配和配置是宏观经济的重要内容。

回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东亚政府过度扩张导致社会对政府的全面依赖,社会防风险的机制丧失。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和行政管理学家C、V布朗所说:“东亚发展的资金获得方式是高负债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在它高速成长时期潜伏和积累了严重的金融问题,繁荣时期必然地递延着在某一个时间上将发生的金融动荡”。

东南亚的那场金融危机,使社会自身发展动力机制丧失,使某些国家的政府在政治统治。经济调控,社会管理方面“疲软”“乏力”。这些经验教训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

入世后,我国政府的需要高效,协调运转的行政管理。而这处决于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公务员作为一种职业,是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为专门业务并为一定阶段或人民的“公共利益”服务的。但是,它同时又是公务员谋生的手段,广大公务员总是要通过其职业活动谋取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资料。入世后,对公务员要求更高,监管的力度加大,这都是应该的。

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1978年以前,选择优先发展重工业、使农业、服务业和轻工业长期停滞,社会福利水平提高很少;“三线”工业分布分散,地理位置偏僻,失去了规模经济优势和区位经济优势。这都是失败的记录。

1989年《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若干要点的决定》明确规定,严格限制高耗电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电吹风的生产。但这一产业政策并没有抑制住近几年该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大战。

国家公务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其本质是人民的“公共权”。这种权力,首先要促进改革向纵深发展。但是改革的难点之一,加入WTO可以使国外企业和国内非国有企业参与竞争。在公平竞争的促动下,我国物流业无论在资本结构、服务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的调整方面,会有一个革命性的飞跃。加入WTO后中国物流业的管理办法和竞争规则会借鉴WTO的基本原则和国外先进办法。

政府采购制度将促进中国法治的进步。西方的政府,采用政府采购制度,为一定阶级服务,并有先进的物流管理与之配套。入世后,我国要学习西方先进的物流经验,使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在实践中完善。我国公务员职业行为方向是“为人民服务”,但个别人违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谋取私利,侵犯和损害群众利益。在避免,避免自身的行政行为损害人员利益的同时,要同一切背叛和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是树立大公无私、廉洁奉公、胸怀改革大志,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固执已见,专横跋扈,文过饰非、诿罪于人。

五、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

欧盟从1998年起不再给中国普惠制待遇,中国有七大类,占税则分类近41%的产品不再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对我大宗出口产品征收30~60%的反倾销税,有的甚至超过100%;对我优势产品如丝绸实行歧视性数量限制。发达国家在加强贸易保护的过程中,对我的非关税壁垒,包括质量标准壁垒,环境无害化壁垒,反倾销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有所加强。入世后,在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我国将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取消大部分非关税壁垒,外国产品和企业更多进入国内市场,冲击我国部分行业,竞争局面会更加严峻和激烈。

一般来说,与公共资本(包括物质资本的人力资本)形成有关的公共支出对私人投资的影响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积极的促进作用,即所谓的“挤入效用”或“拉动效应”;另一个是对私人投资的消极性缩减作用,即所谓的“挤出效应”或“排挤效应”。

公共需求与公共供给之间的关系是公共行政的基本关系。公共供给必须与公共需求相平衡;公共需求决定了政府的职能、活动范围与活动方式。政府的公共供给包括法律体系、公民权利保护、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政策;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环保、航天科技等公共服务。所以公共行政法制包括行政法制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与行政救济等。研究政府公共产品提供涉及法制问题与法制保障。社会公共需求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共同需要,例如下水道系统,供水供气系统、铁路运输系统、公路交通系统、邮政服务系统等的混合公共服务需要等。

依法行政是要求政府通过市场和社会给社会成员满足需求的平等享用公共供给的权利,例如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政府管制的公共服务。另外,现代社会还要求政府维护公共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保障与救济体系、给护公民人权、自由等权利。通过政府工作,提供公共资源与公共财产,满足公民的需求,对城镇来说,就是增加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

在进一步提高机关公务员工资的同时,现阶段要把增加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作为城镇反贫困和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对于因企业破产、倒闭、经营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失业、下岗的职工,以及因其他原因陷入绝对贫困的阶层,一方面要开拓就业领域,创造就业机会,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为其提供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基金等的社会覆盖面,并逐步提高发放标准,以提高城镇低收入阶层和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贫困线后,人们的消费模式发生变化,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在高等教育、健康设施、停车场,高速公路和空间探索等方面的公共需求将大量增加。

竺乾威主编的《公共行政学》认为:“公共行政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而这一种事务将国家安全放在首位。

布什政府上台不久,决定把战略重点从欧洲转移到亚太,予头指向中国,加强中国周边的兵力兵器部署、不惜代价扩大亚太的军事基地,不断加大亚太的军事演习,以所谓“中国封销台湾海狭”制订军事战略;美国电子情报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海域上空撞毁我军用飞机,致使我飞行员王伟遇难。

英国C、V布朗认为,政府稳定的职能,是制度使经济活动中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完美统一⑥。

当代西方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发展初期阶段,政府需要提供社会基础设施与人力资本投资;经济进入成熟期,公共支出的主要对象又从提供社会基础设施,转向提供教育、卫生和福利、社会保障和收入再分配。

入世后,中国政府面对的挑战最大,用WTO的法律框架体系来约束参加政府的行政职能和行政程序是一种体制性的挑战。

英克尔期通过对6个国家的深入研究发现,随着时代的推移,人们的价值观念与社会国民收入的相关性正愈益显著。他的成果表明,1950年人们的价值观念与1958年人均国民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43,与1965年人均国民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71。结论是,1950年人们的价值观念影响着以后8年到15年的社会国民收入的增长。

因此,实现现代化管理,最为关键的是要实现人的观念的现代化。邓小平在我国改革的实践中,始终如一地倡导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看成是改革的最重要内容,同时也把它看成是改革的巨大动力。WTO的法委,要求我国改革,处理政企关系,不能沿用国有资产投入。运作的办法,而是用财税返回及贴息的办法;在处理市场运行环境和市场秩序监管关系上,WTO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等多款;在现代管理方面,政府服务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以外国的贸易优惠政府重要得多;在政府管理能力和人力结构上,WTO使外资企业和非公有企业依法对政府反控制能力增强,政府管理的难度加大。

参考文献

①桑玉成等:《政府角色》,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0年7月。

②余永定等:《进入WTO的中国产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

③[美]斯蒂格利茨:《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译),中国物质出版社,1998年7月。

④胡家勇:《政府干预理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

⑤周善安:《透视政府经济职能》,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

⑥[英]C·V·布朗等:《公共部门经济学》(张馨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

⑦陈东琪:《新政府干预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

⑧黄少军等:《政府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2月。

调整管理论文第5篇

不可否认,以上命题和实践,为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培育和市场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我国物业管理能够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不断成熟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专业类型市场,我们的目光只停留在一个较为狭义的范围是不够的。应该从较广义的和宏观的角度对物业管理的各主客体及领域在较深层次上的实践进行认识和探讨。使物业管理市场培育和市场化发展能够更广泛、更深刻、更完善。

本文拟就物业管理区域化整合、物业管理规模扩张、专业化细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谈谈物业管理市场结构调整的策略和途径。

一、分散物业管理的区域性整合,是调整物业管理市场容量和供给关系的重要内容

物业管理市场容量小,供给关系不顺畅是影响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问题,说供给不足并不是说我们的房屋建筑存量小,而是由于城市规划建设的零散性和一些开发商大而全、小而全的计划体制、观念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数量不断膨胀所带来的。

现实中,与一些管理规模大、管理效果好的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和大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零星分散的物业。以及一些在一定规划区域内分块建设并实行多头管理的物业项目。这类物业原本就缺乏在规划和规模等方面的先天优势,再加上多头管理的高成本,以及相互间的不协调,从而一方面影响了服务质量,降低了服务标准,甚至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使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形成良性运作和产生有效利润,严重地影响到物业管理市场发育及行业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为:

(一)政府协调

区分不同情况和类型,一方面对于政府统一规划的、由多家开发商分别开发的小区、工业区和特殊功能园区的物业管理最好应由政府出面直接协调或由政府牵头,通过业主的参与进行公开招投标。深圳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对深圳市住宅局一个20万平方米规划完整,但由12个开发商建设和12家管理单位管理的小区实行了整合,通过公开招投标在12家管理单位中选出了一家管理能力、服务水准和经济实力都较强的甲级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接管后该公司在小区内拆除了隔障,进行了环境整冶,统一了区内形象,提高了服务质量和管理标准,理顺收费标准和行为,受到了业主的好评,同时也降低了这家公司在这个小区的管理成本,形成了效益回报。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原本元统一规划、无规则小区环境的老旧小区,政府可在进行区域整治或老区改造的过程中,统一规划定区域的物业管理,进行物业管理的规模整合。另外,还可以结合房管所的转制,本着少设机构,扩大规模,方便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将区房管所的管辖区域按照定的规模或区划进行划分,形成房管所转,制后的高效、低耗、适应市场的良性局面

(二)市场调整

一方面,使开发商尤其是一些小开发商和只有单项开发权的开发商认识到物业管理并不一定能成为开发商项目开发后的利润来源点。严格说,开发商如果没有相应的自有物业留给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管理公司又没有其它的经营项目和能力的话,单凭某一项目的物业管理所收取的管理费是与开发商一点关系都没有的,按现行规定在管理费中可提取不超过一定比例的佣金,也只是由管理处一级上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一级。而且当一个项目的管理费总额(由于是政府订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尚不足以完成运作成本所需时,这个佣金实际上是空头的。现在有的开发商不交给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而成立个管理部,实质是统管物业管理费用,使管理费该用的用不到位,物业管理该维护的维护不到位,而尽量使管理费剩余形成利润,这是严重侵害业主利益的情况。如果开发商能明白这种关系,知晓不能长期侵占业主利益时,很多小型物业管理公司和大量非公司的管理机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进入合并和重组行列。另一方面,使业主认识到,有的小区虽然小环境不错,但由于管理规模小,管理成本高,必然要使业主的支出增加,同时也会使管理服务水准下降。那么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促进与周边小区的整合,尤其是在业主大会成立后重新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时,要把能否进行区域整合和在周边区域范围内挑选比较好的物业管理企业做为主要内容来考虑,实现完全市场化的整合小区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模式。此外,随着物业管理企业认识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最应明白的就是规模、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在目前很多物业管理企业还依附在开发商膝下的时候,要看到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开发商,尤其是小开发商和单项开发商是不会永远给业主补贴的。那么小型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前景到底如何,要有一个充分的心理准备,尽早向联合、重组或并购的市场化道路上靠拢。

总之,从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角度来看,市场或是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是从出现、增长到调整、优化这样一个循环过程。我们再做一个比较,以深圳为例,目前物业管理企业的数量为数近500,形成规模的公司不足100家,最大的公司本地管理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而从事物业管理的各类机构达700多家,深圳市的总人口只有400万。相比较、香港物业管理公司总数亦为500家,形成规模的公司也是100家,而管理面积最多的可达1-2千万平方米,香港基本没有什么公司的管理机构,人口将近700。比较之下,深圳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机构减掉3-5百家是一点都不多的。

二、物业管理规模扩张和专业化细分,是调整物业管理市场份额和重新划分市场的必然。

时下,有一种认识认为,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就是物业管理企业能否对外承接别人的项目或有否到外地去承接项目为标志。这是由于人们人为的把物业管理市场视为以管理面积为主的意识造成的,认为有了管理面积就有了物业管理市场的一切。同时,又在传统计划体制影响下,坚守大而全,小而全的做法,似乎要把计划体制下的后勤管理改革需要推向社会的内容一古脑地全盘接收,把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变成了物业管理的小社会。当然,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的这种全面的综合发展也不能一概否定。比如,在90年代初社会上清洁公司的运作水平和能力不能满足我们有些大物业公司的管理标准。到90年代中期一些物业公司又纷纷把包给专业公司的清洁工作收回来,自已重新成立清洁队,但当清洁行业做为一个新兴的专业类型市场形成后,其专业化、低成本、高标准的优势一定会在这个市场中立足,现在又有很多物业公司采用了分包方式,有条件和能力的公司亦有组建专业公司的,将清洁工作在自己的具体操作内容中分离出

去。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肯定物业管理的大而全、小而全或叫综合一体化所起到的历史作用。问题是:很多个原属于物业管理大市场或相关市场的新兴类型市场己经出现,我们如何抓住这样的机遇,在新一轮类型市场划分中占有一席之地,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思考和实践。

(一)、在物业管理的微观范围寻找市场

目前,一些有一定规模和有某些方面专业能力特长的公司已组建了一些独立核算的如电梯公司、机电公司、绿化公司、清洁公司等,这些公司成立的基础大都是原物业公司自有业务,能满足专业公司的基本运作,再根据其经验特长,向社会承担相关业务。这个途径并不是说让大家都去一哄而上搞专业公司,搞了专业公司不走向市场没有意义,走向市场,竞争不过别人就更没有意义,所以搞不了专业公司的可以请专业公司来替我们打工。向专业公司分包具体操作项目,从理论上讲,管理成本是会降低的。同时由于专业化公司形成了规模化和标准化的管理,也可使管理效果大大提升,在物业管理费标准不能轻易变动的情况下,效益应该是明显的。

(二)、在物业管理的中观范围寻找市场

在上述物业管理直接操作的内容上再向探寻一下,不难发现,还有很多商机存在,我们没有很好的介入和开辟新市场领域,比如大型商业物业的经营、会所的经营、幼儿园的经营等,如果说大型商业物业有时受开发商出售和直接出租的影响,我们介入不上,幼儿园也都直接租或交给相关部门去经营的话,会所可是大都交给了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可现实是95%-98%以上会所都不能盈利甚至不能很好地开展活动。造成了有效资源的浪费。而包括幼儿园、大型商业物业的经营,如果能在我们物业管理范围内进行有效开发,甚至投资或参股组建专业物业经营公司,并不是削弱了物业管理的实力和缩小了物业管理的范围,而洽洽是扩大了物业管理的领域,开发出了新兴的物业管理类型市场。其实,对物业的经营原本就是物业管理概念和内容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最有条件成为这一市场类型细分的主力。

(三)、从物业管理的宏观范围寻找市场

物业管理能不能参与高科技领域,能不能进入城市管理的市政领域,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在深圳,除了早已有了专门为物业管理开发电脑软件的高科技公司,也有物业管理企业开办高科技实物产品--外墙清洗剂的专业化公司,最近更有高科技上市公司参股物业管理公司的事例。如果说物业管理介入高科技领域存在高、难、远的问题的话,那么物业管理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了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与城市管理的具体操作内容也仅仅是一墙(围墙)之隔,一线(红线)相连,其很多市政管理如马路清洁、市政设施的维护,市政绿化的管理等,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介入政府拨款管理的领域,而从市政管理的角度看,通过市场选择管理者也必将成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但是,如果说城管体制改革亦需过程的话。那么,物业管理利用自我优势和物业的便利,介入餐饮、娱乐业领域则早已有了成功的偿试。

当我们看到香港的物业管理只用很少的人,而大部分业务都通过专业分包,把管理责任转移到社会上去,美国的一个20多万平方米的小区只有一名管理人员而惊叹不已的时候,我们所能反应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真正的社会化不是把后勤体制的内容转移到物业管理企业;真正的专业化也不是在物业公司内部拥有多少个职称的专业人才;真正的规模化更不是不计成本和效益的元限扩大;而真正的市场化经营是在主营项目不断扩大的同时,使专业项目和辅助配套项目形成新的分工,使市场成为由很多类似"纳米"技术一样的社会最小单位所构成。要知道波音飞机公司的最终产品是由成千上万个独立的"纳米"性质的小公司的产品所构成的。

三、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物业管理市场调整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所面临的重大体制改革的课题,也是国有企业必须经历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当前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出来"。由于我国物业管理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也同样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落后,服务意识不强,技术创新能力差,亏损经营或上级补贴经营普遍,甚至没有经济上的独立自和决策权,较严重地制约了企业走向市场和在市场上求生存、求发展的直路,也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物业管理市场化的发展进程。所以,物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势在必行,其主要途径有以下3个方面:

(一)建立真正的以资产为纽带的有限责任公司,明晰企业资产结构,明确各股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弱化上级对下级公司的指挥和支配权,强化物业管理企业在市场上的独立决策和运作的能力,使物业管理企业具备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

调整管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世界银行;借款国;调整贷款;政策性附加条件

一、世界银行调整贷款的特点

调整贷款是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设立的一种政策性非项目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借款国克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其具体做法是: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贷款,用于支持该国宏观或部门经济结构调整。调整贷款可分为结构调整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是世行在20世纪80年代初设立的,最初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解决国际收支困难而进行的经济调整,并促进其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机构改革,重点是支持国民经济宏观结构调整。结构调整贷款有双重目的: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资金,帮助其缓冲来自外部的冲击;以贷款为杠杆,促进借款国实行政策和结构改革,从根本上建立一种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上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一些国家不愿或没有能力推行涉及面较大的结构调整计划,世行引入了部门调整贷款,着重支持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的政策调整与机构改革。部门调整贷款的实施扩大了调整贷款的范围,其只涉及单个部门,操作比较简单,政治上更易于接受,部门政策和机构改革通常可为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和提高部门效率提供潜在的指导。部门调整贷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具体部门的全面政策和体制改革。如果借款国执行贷款项目的能力不强,总的经济管理水平或国民经济的规模尚不允许进行结构调整时,可选用部门调整贷款。随着形势的发展,平衡国际收支已不再是调整贷款的首要目标,当前其重点是促进借款国推行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机构改革。

世行的贷款条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强调通过财政政策(包括减少财政赤字、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第二阶段改革增加了一项新的结构改革,特别是实行开放的贸易体制和农业自由化。第三阶段改革强调私有化(尤其是银行和电力部门的私有化)和政府改革。2000年以来,在世行贷款中,调整贷款的数额与项目数量有一定的波动,但一直占据重要地位(见表1)。

与项目贷款相比,调整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政策性强。调整贷款不是用于建设特定项目,提高产出水平,而是直接以政策调整和机构改革为目标。使用调整贷款必须满足特定的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要求,使用结构调整贷款的国家必须制定世行认可的结构调整计划,就贸易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投资计划、资金动员、机构改革等方面的调整作出承诺。具体的政策要求包括实行国有经济私有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含利率和汇率)自由化、放开价格、取消财政补贴、压缩公共部门投资、改革税制和机构改革等。第二,支付速度快。项目贷款评估一般需1~2年,而调整贷款的准备过程较短,只需6个月甚至3个月。第三,使用灵活。项目贷款需专款专用,各项贷款必须符合评估报告中规定的用途。而调整贷款的目的是为借款国提供一种缓冲,使之能缓解因实施调整计划而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冲击。借款国在贷款的使用上有更大的自由度。结构调整贷款可由借款国自行安排使用,部门调整贷款也可在-定范围内安排使用。

二、世行调整贷款的政策性附加条件

获得世行结构调整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第一,借款国必须是由于经济结构等原因陷入或面临巨大的国际收支逆差,财政赤字剧增且一时难以扭转。第二,借款国必须与世行进行对话,承诺并制定结构调整计划,修改国家投资政策,并要说明长期目标和短期措施,以及可能取得的积极成果等。最初,与调整贷款的目的相应对,世行对借款国提出的政策要求是:必须实施紧缩性的短期稳定政策,通过有秩序地减少支出,对国内需求水平进行调整;必须实施结构调整,理顺商品的相对价格,改革各种规章制度,使经济运行更有效率、更有弹性,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使经济恢复到持续稳定增长的道路上来。在20世纪80年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90年代以来,世行逐步确立了以“华盛顿共识”为调整贷款的条件。其核心是借款国必须实现经济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政策。

调整贷款自实施以来,在世行内外,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关于调整贷款的效益;关于调整与贫困阶层。其中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是否必要以及执行效果。政策性附加条件是调整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和执行的关键。从世行统计看,使用调整贷款的国家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各国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差异很大,有的几乎全部执行,有的则基本没有执行。借款国在申请贷款时为能得到贷款,往往承诺接受各种政策条件,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由于各种实际困难而大打折扣。有些专家指出,在调整贷款作为快速支付手段和作为政策杠杆这两种职能之间,能真正实行的往往只是前者,后者则十分有限。

世行的贷款条件更多的是受到来自许多借款国的指责。有的认为,这种附加条件是以贷款为诱饵,将世行的主张强加于人,带有明显干涉他国内政的色彩,政治上难以接受。更多的观点是对附加条件本身的科学性产生质疑。有人指出,不发达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特征,但各个国家不发达的原因却各不相同。而世行开出的药方往往从概念出发,脱离借款国的实际情况。如,在附加条件中,世行强调调整和收缩公共部门投资,鼓励私人投资。而研究表明,在低收入国家收缩公共部门投资的结果往往不是私人投资的增加,而是减少。因为在这些国家,弱小的私人部门的发展需要公共部门的带动和依托,削减公共部门投资往往牺牲了必要的支持性活动,如基础设施等。有学者认为,全球化被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所控制,而世行是全球化的工具;世行贷款的条件损害了穷人的利益。梅茨尔委员会(theMeltzerCommis-sion)的观点是,世行贷款挤出了中等收入国家的私人借贷,也纵容了受援国政府的腐败和浪费。世行经济学家的分析报告也显示,世行的结构调整贷款常常未能起到培育经济增长或减少贫困的作用,贷款条件已经损害了国有产权改革,并且许多世行投资项目几乎未能产生经济回报。但也有的观点认为,世行设定贷款条件是为了确保贷款偿还,从本质上说,是为保持世行的运转。对于IBRD来说,既要维持庞大的运行费用,又要对IDA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贷款的正常偿还和合理的收益(尽管世行贷款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该是一个基本要求。因此,设立附加条件是必要的。

三、世行调整贷款实施的趋势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调整贷款至今依然是探索中的贷款方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既适应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调整、改革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世行业务重点向政策导向倾斜的倾向。可以预见,世行调整贷款将继续在世行贷款中占据重要地位。不管在这方面存在怎样的争论,但世行是不会放弃政策附加条件的做法,仍会将其置于重要地位。梅茨尔委员会认为,试图说服世行放弃这种有害的贷款附加条件是无效的,因为这种条件深深根植于这些机构之中。不过,世行也认为有必要减少贷款的附加条件。最近,世行发现其现行政策不够灵活,因而减少了一些附属贷款条件,特别是在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方面的要求。世行承诺将定期评价其政策条件的实施情况,但并没有计划去重新公开讨论那些政策本身。通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世行已认识到,只有当改革的措施真正成为借款国政府自己的主张时,这些措施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因此,世行在制定条件时,将更多地强调借款国政府的参与,并尽可能使政策条件简化,集中于最核心的部分,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因此,可以预期,世行将会继续实施调整贷款,并以项目贷款来补充调整贷款的作用。但在提供贷款时,将会强调改善商业环境的政策改革;重视公共部门的投资政策和私人部门的发展;在设计调整计划时兼顾促进增长和减少贫困问题。

面对世行调整贷款实施的趋势,我国应采取的策略是:

调整管理论文第7篇

近年来,世界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领域本已淡漠的业务界限变得更加含糊不清,各国金融机构通过兼并、建立控股公司、附属公司、组建金融集团、合资等形式经营本领域外的产品已非常普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商业银行运用其庞大的经营网络优势,大举进攻保险领域尤其是寿险领域,抢夺市场份额。

第二,人口老龄化不仅孕育了巨大的潜在保险市场,而且对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科技进步带来了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90年代以来,以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机和因特网技术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时间,而且扩大了综合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潜在可能性,使金融机构将传统的本行业金融服务与其他的金融服务结合起来,提供一揽子服务成为可能,为金融产品创新创造了条件。

第四,自然环境的恶化和巨灾风险显著增加。由于人类活动的过度扩张,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使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上升,水土流失、气候变暖、地震、洪水、风暴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以上述变动为背景,国际保险业加速了结构性调整。

(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进一步加速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下,保险业一方面通过行业内的兼并收购,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有效降低和控制生产经营成本,使企业集中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如银行、资产管理业、证券业的融合,增强竞争实力,对消费者提供包括建立附属公司,收购和兼并,进行合资经营,组建金融集团,组建持股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随着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保险业的服务范围得到极大的拓展。目前大型保险集团都在朝着“金融超市”方向发展,它们既经营寿险业务,又经营非寿险业务,还可经营再保险业务,同时还能提供资产管理、信用卡、证券承销、证券经纪等服务。可以说除了存款业务和支付方式的管理外,寿险公司已经涉猎了所有的银行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中,政府对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是重要的政策因素。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保证充分竞争和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等考虑,传统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是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然而自70年代开始,上述严格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松动。近年来随着事实上各种形式兼业经营的不断发展,政策层面分业监管的原则正在瓦解,一些国家的政府已经着手调整监管框架。如日本金融业严格分业的原则在新的金融法案中被修改。美国则已经通过新法案明确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可以肯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二)保险产品不断创新,险种结构调整加快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创新发展迅速,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以其灵活性和预期高收益吸引了广大的个人投资者。与新的金融产品相比,缺乏弹性的传统寿险产品大为逊色。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增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降低寿险经营的利率风险,寿险公司纷纷着手开发新险种,创造新的保险商品。这类寿险产品创新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寿险产品的弹性。改变了传统寿险的期限特点,使结束寿险合约更为容易;改变了传统保费支付的固定、定期的特点,使保费支付更具灵活性。二是新产品突出储蓄性和盈利性,对寿险投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产品凸现寿险的储蓄性,强调寿险保单的储蓄(金融)因素,使寿险保单更具投资价值。新产品通过更加有效的投资,使寿险保单更具盈利性。三是保险和储蓄的分离。传统寿险产品中的储蓄因素被认为是缴纳衡平保费的副产品,储蓄和保险在一个保险契约中是不可分开的。而新产品中的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储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投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越高,保费“储蓄利率”越高。

由于非寿险产品期限较短,不像寿险产品具有储蓄性,创新受到了客观限制。非寿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品质上,而不是体现在产品差别上。但是随着巨灾风险的增加和随着科技进步伴随而来的新风险的出现,仍然有一些新的保险产品面世,如世界杯足球赛保险、疯牛病死亡保险、互联网保险等。

(三)保险组织形式的调整

目前国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突出表现在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方面。保险公司股份化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借此获得权益资本与其他的融资渠道,如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证、优先股等。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加速整合,保险公司资本成长和资本投资的需求日益增长。保险公司权益资本增长的主要来源是保留盈余,在保留盈余不够时,必须从资本市场融入资本,相互公司可以通过举债取得资金,但要获得权益资本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股份公司拥有所有公开市场的融资选择,相互公司股份化后到资本市场融资就便利了许多。保险公司非相互化的另一个重要动因是股份公司结构的弹性优势。通过采用控股公司的结构,保险公司可以绕过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务的限制;可以在不降低法定盈余的情况下,进行行业内购并。

(四)保险经营和管理方式的调整

由于高新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率;同时,对保险市场的结构和传统的保险经营管理方式造成强烈的冲击。在保险营销方面,随着家庭电脑的普及以及消费者对保险服务效率的重视,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发展迅速。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在“21世纪的保险动向与预测”调查报告中提及,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将把保险业的经营引向新的具有革命性的发展进程,今后10年内保险企业经营的企业保险31%和个人保险37%的保单销售将通过互联网进行。

保险营销方面另一个变化就是银行销售保险的大量增加。在保险业新的分销方式中,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销售保单的方式在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中非常成功。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通过银行销售保险实现的保费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占非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5-10%。保险公司通过和银行合作利用银行强大的分销网络销售一般的保险产品,还可以将保险和银行贷款捆绑销售,将保险和信用卡业务捆绑销售,从而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在保险公司管理方面,高新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网络为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营和协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率先建立的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促进了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在内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一般都实现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和内部联系的网络化。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文档和数据的处理到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从企业决策到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从保险营销到资金运用中的自动化处理,都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可以说,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已经覆盖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国际保险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还表现在由于巨灾风险增加而带来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80年代以来,世界上损失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对经营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巨灾风险越来越成为保险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巨灾风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继续采用增加资本金、增加准备金提取和增加再保险比例等一般的分散风险手段外,还采用了包括风险证券化、巨灾期货等在内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

二、对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几点思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上述结构性调整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有的刚刚出现,有的还未见端倪。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将不断加大,国际保险业的上述调整必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构成冲击,所以,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迎接挑战。

(一)放松管制,强化国内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首先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其次表现在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上文谈到的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融合就反映了这种监管的变化;再次表现在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的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二)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尚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制定,保监会成立不久,监管经验不足,保险行业自律正在建立等原因,目前保险监管还处于较低水平。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国际上流行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还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指日可待,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将进一步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加快投资业务的发展,努力提高保险投资效率。

受传统保险思想的影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界长期片面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保险的金融功能,造成保险业长期靠保险业务“一条腿”走路,保险投资发展相当落后。具体表现在保险投资规模小,保险资金运用率低;保险投资结构不合理,保险投资方式受限制;保险投资管理欠科学,投资效率不高;保险投资监管限制太多,缺乏灵活性等几个方面。我国保险投资目前这种发展状况非常不适应于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随着保险业务竞争的加剧,保险边际利润已微乎其微,保险投资将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投资又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如果没有投资,开发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新产品根本不可能进行。面对来自投资经验丰富的跨国保险集团的竞争压力,必须加快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为此,首先应该尽量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基本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方式准入的限制,让保险公司参与金融市场上所有投资工具。其次在投资监管方面,采取比较灵活富有弹性的监管机制,一方面为防止保险公司投资过分集中对不同投资方式和单项投资进行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对比例限制保留一定的弹性,可以规定一定的自由投资比例,这样以便于资本充足的保险公司进行更加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再次,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投资管理,对保险投资进行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四)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和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一个国家的保险实力、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主要体现在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的实力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也是抗衡国外跨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力量。为了培育中国的保险业,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保险企业依据市场机制进行兼并重组和完善机制。

(五)加快保险业的创新发展,改善保险产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