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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保障措施(合集7篇)

时间:2023-07-04 16:01:08
会议保障措施

会议保障措施第1篇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视频会议系统作为一种实时的通信系统,在省级政务部门电子政务外网上已经频繁使用。为实现视频会议在电子政务外网上的稳定运行,确保视频业务正常开展,本文将针对影响视频会议效果的关键因素做进一步讨论,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政务外网 视频会议 关键因素

由于政务外网建设的历史原因,各地政务外网采取分级建设,网络建设模式、水平和接入方式等存在许多差异,导致政务外网视频会议系统在使用过程中总会出现图像不流畅、画面不清晰、声音不连续、唇音不同步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视频业务顺利开展。

1 影响视频效果的关键因素

1.1 网络因素

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网络链路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都会对视频会议效果造成影响。其中,部门内部接入网、横向骨干传输网和纵向传输网影响因素居多。

从部门内部接入网看,视频业务与其他办公业务均通过路由器接入政务外网,若部门内部没有对各类业务做QOS策略,视频业务必然与其他业务抢夺有限的网络资源,造成视频会议效果的下降。

1.2 网络指标

网络故障引起的视频效果不佳表现为:声音、图像不连续、活动图像出现马赛克等。针对故障,提出改进措施如表1所示。

2 影响因素的排查思路和方法

2.1 排查思路

整理思路,首先对引起的故障进行分则,判断是网络还是设备导致的原因;在对故障定界,确定是哪一段网络导致的原因;最后定点到引起故障的节点上,如表2所示。

2.2 排查方法

排查方法参见表3所示。

3 保障措施

视频业务要运行稳定和流畅,需要一定保障措施,主要有设备保障、网络保障和会议保障等,见表4所示。

4 结束语

影响视频会议效果的因素不仅仅是网络传输的问题,视频会议从数据采集开始到用户收到音视频信号,视频业务数据流所进过的路径,都有可能对音视频信号造成影响。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和会场设备,理顺思路,制定保障机制,从人员和技术等多角度去管理,分则、分界去定位问题,保障会议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沈刘平,于江,秦爱祥.视频会议系统[J].四川兵工学报,2011(04).

[2]蒋慧琴,秦荣茂.业务视频会商及会议系统的设计与构建[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8(10).

会议保障措施第2篇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障法制部门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实行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至今仍未建立。另外全国范围的集约性立法严重缺乏地方社会保障法规建设畸形发展从省级到县级人大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异常之多。因此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条例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应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水平、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体系、管理机构、监管程序等。《社会保障税法》应明确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起征点、税率、课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规范化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统一立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除了政府努力建立并完善有关法制外、税务部门必须提高征收机关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我国尽管一些重要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法规已经相对完善有着严格的惩处规定,但其偷逃税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加大征管力度解决好征管当中遇到的困难。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特别是工资制度的不规范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难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班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另外。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帐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减少偷税逃税。加强对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可以较大程度地满足其支出的需要,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还面临第一代参保者双重负担的问题。由于目前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不仅要为自己交税还要为上一代交税。因此需采取税收、财政补助、基金运营等多渠道筹资鼓励民间举办福利救济事业。比如扩大民间发行规模将大部分收入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年发行规模约为 60亿元,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 18亿元如果每年发行200亿元可获得约60亿元的收入。适当压缩发行成本收益会更可观。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性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署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作为社会保障预算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能被挪用于一般预算项目。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税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出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它们的分工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具体来说劳动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是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其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账号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及其待遇标准处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及肘足额地征收税款缴入国库。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参与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障预算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按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障对象和支付标准将资金划给银行发行。银行接受委托定期发放资金。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1)法律监督是根据经济法律、社会保障法和基本的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2)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及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审核和检查。税务监督主要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常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既重视基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基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3)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中B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会议保障措施第3篇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障法制部门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实行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至今仍未建立。另外全国范围的集约性立法严重缺乏地方社会保障法规建设畸形发展从省级到县级人大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异常之多。因此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条例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应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水平、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体系、管理机构、监管程序等。《社会保障税法》应明确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起征点、税率、课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规范化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统一立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除了政府努力建立并完善有关法制外、税务部门必须提高征收机关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我国尽管一些重要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法规已经相对完善有着严格的惩处规定,但其偷逃税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加大征管力度解决好征管当中遇到的困难。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特别是工资制度的不规范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难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班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另外。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帐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减少偷税逃税。加强对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可以较大程度地满足其支出的需要,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还面临第一代参保者双重负担的问题。由于目前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不仅要为自己交税还要为上一代交税。因此需采取税收、财政补助、基金运营等多渠道筹资鼓励民间举办福利救济事业。比如扩大民间发行规模将大部分收入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年发行规模约为 60亿元,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 18亿元如果每年发行200亿元可获得约60亿元的收入。适当压缩发行成本收益会更可观。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性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署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作为社会保障预算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能被挪用于一般预算项目。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税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出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它们的分工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具体来说

劳动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是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其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账号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及其待遇标准处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及肘足额地征收税款缴入国库。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参与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障预算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按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障对象和支付标准将资金划给银行发行。银行接受委托定期发放资金。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1)法律监督是根据经济法律、社会保障法和基本的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2)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及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审核和检查。税务监督主要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既重视基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基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3)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中B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会议保障措施第4篇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障法制部门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实行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至今仍未建立。另外全国范围的集约性立法严重缺乏地方社会保障法规建设畸形发展从省级到县级人大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异常之多。因此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条例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应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水平、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体系、管理机构、监管程序等。《社会保障税法》应明确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起征点、税率、课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规范化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统一立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除了政府努力建立并完善有关法制外、税务部门必须提高征收机关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我国尽管一些重要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法规已经相对完善有着严格的惩处规定,但其偷逃税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加大征管力度解决好征管当中遇到的困难。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特别是工资制度的不规范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难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班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另外。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帐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减少偷税逃税。加强对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可以较大程度地满足其支出的需要,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还面临第一代参保者双重负担的问题。由于目前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不仅要为自己交税还要为上一代交税。因此需采取税收、财政补助、基金运营等多渠道筹资鼓励民间举办福利救济事业。比如扩大民间发行规模将大部分收入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年发行规模约为 60亿元,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 18亿元如果每年发行200亿元可获得约60亿元的收入。适当压缩发行成本收益会更可观。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性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署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作为社会保障预算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能被挪用于一般预算项目。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税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出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它们的分工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具体来说劳动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是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其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账号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及其待遇标准处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及肘足额地征收税款缴入国库。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参与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障预算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按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障对象和支付标准将资金划给银行发行。银行接受委托定期发放资金。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1)法律监督是根据经济法律、社会保障法和基本的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2)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及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审核和检查。税务监督主要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既重视基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基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3)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中B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会议保障措施第5篇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制定和实施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劳动保障部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把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劳动保障系统落实《决定》的重要任务,抓好贯彻落实。省级和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责任。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当地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要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与建设终身教育培训体系相结合,与推动职业培训的整体工作相结合,带动职工岗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青年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

二是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结合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全面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从2004年到2006年,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50万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培养计划,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

三是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要通过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在各行业和职业领域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2004年至2006年,劳动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部级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要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广泛开展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等活动。大力推广一些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的做法,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

四是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实完善现有国家职业标准,吸纳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对新兴职业和复合技能岗位,抓紧制定新的国家职业标准。加快建立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促进技能人才更快更好地成长。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广企业生产现场、学校教学过程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的考核方法,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2004年至2006年,要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规模的双提高,在进一步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实现鉴定数量递增20%,其中新技师数量要有较大幅度增长,质量要有切实保证。

五是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促进其发挥更大作用。依托大中城市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企业集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站,开发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为技能人才的交流提供平台,并为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师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是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引导更多的技能劳动者岗位成才。总结、交流和推行企业中推行的“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使用待遇机制。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发挥技能做出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大力推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建立津贴制度,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会议保障措施第6篇

美国认为,巴基斯坦在指责美国采取的措施时,使用WTO其他协议解释纺织品协议第6条的过渡性保障机制是错误的。从纺织品协议的过渡性,其逐步与GATT1994一体化的目的,以及关于"国内产业"定义和处理的用语,与其他非过渡性协议都有很大不同。例如,如果谈判者不是为了体现过渡性保障机制与保障措施协议的差异,就不会在纺织品协议中增加保障措施的规定,而只要援引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就行了。因此,解释第6条,专家组应当看纺织品协议的文本和目的,而不是其他WTO协议及其解释。

巴基斯坦则主张,在确定纺织品协议用语的含义时,可以考虑其他协议的解释。所有WTO协议,包括纺织品协议,都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2]是一揽子谈判达成的协议。[3]因此,专家组解释一个协议的用语时,从对其他协议中类似用语的解释中寻求帮助,是合法的,也是常见的。例如,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专家组使用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证实其反倾销协议的解释;[4]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专家组援引美国内衣案和美国衬衫及上衣案,以证实其对审查标准、收集证据的方式以及是否应当考虑所有产业状况的相关因素等的裁决。[5]既然纺织品协议的解释可以被用于解释其他协议,反过来为什么不可以呢?

因此,巴基斯坦的观点是,当纺织品协议中某个用语所涉及的事项与其他协议中对语涉及的事项相似时,那么其他协议中用语的解释就是相关的。例如,保障措施协议和纺织品协议都要求确定因果关系。没有理由仅仅因为它们是不同的保障措施,就用不同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再如,GATT1994第3条和纺织品协议第6条都涉及市场准入问题,都使用了"直接竞争"一词来说明产品的范围,没有理由因为它们是有关市场准入的不同措施,就对这些用语作不同解释。

专家组认为,WTO争端解决谅解(DSU)第3条第2款规定,争端解决的作用之一,是按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澄清WTO各项协议的规定。对于"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上诉机构多次提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第31条规定,应结合上下文对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上下文是指"条约"本身,包括其序言和附录,以及缔约方之间就条约缔结而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议。在本案中,条约就是《WTO协定》,而纺织品协议是其组成部分。因此,纺织品协议第6条的上下文,是WTO协定整体。[6]专家组举例说,保障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保障措施应当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促进调整的必要范围内实施。虽然一般保障措施与过渡性保障机制有区别,但在必要范围内实施应当是普遍适用的。[7]

美国在上诉中提出,专家组借助"上下文",将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用词和概念用在纺织品协议中,忽视了纺织品协议第6条的特殊之处;纺织品协议与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是不同的,按照保障措施协议第11条第1款(c)项的规定,保障措施协议不适用于纺织品协议第6条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8]

会议保障措施第7篇

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16)

同样,如一wto成员认为按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

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措施协定》正是为了规范gatt1994第十九条的适用并消除wto成员之间的“灰色区域”安排而制定的。《保障措施协定》第十一条是专门规范“灰色区”行为的条款,该条第一款(b)项规定: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任何其他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

而按《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如果

其增长的数量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韩国国内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或另外一个wto成员以市场扰乱为由采取的救济或防止措施造成进入韩国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的,对生产该产品的国内产业具有利害关系者或主管该国内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可向贸易委员会申请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33)

(二)调查申请资料

申请进行对

议或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临时特别保障措施,造成该产品进入到韩国市场的数量增长。wWw.133229.COm58)

在确定是否造成贸易转移时,贸易委员会应对贸易转移规模是否重大、另外一个wto成员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贸易转移进行调查。59) 在对另外一个wto成员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贸易转移进行调查时,贸易委员会应审查该进口产品在韩国国内的市场占有率是否实际或或迫近增长,

三、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一)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

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裁决该产品符合发动特别保障措施条件的,可自该裁决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防止或救济因该产品进口而导致的国内产业或国内市场损害所需限度内决定特别保障措施及期限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建议采取措施。贸易委员会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关税率调整、进口产品数量限制、其他为救济国内产业损害或促进结构调整所必要的措施。61)

贸易委员会应将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调查终止、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和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延长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内容登在官报并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62)

(二)临时特别保障措施

调查申请人向贸易委员会提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贸易委员会在听取主管该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该产业相关事业者集团等的意见后,应自申请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提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如果调查内容复杂,贸易委员会可在一个月内延长期限。

提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建议的申请人应将记载有因该产品的进口增长而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严重程度,申请的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内容、程度、期间,其他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所需事项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贸易委员会。63)

在对是否造成市场扰乱进行的调查过程中,贸易委员会认为如不采取紧急保障措施,被调查产业将会造成难以补救损害的重大情况下,可根据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建议在不得超过200天的期间内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64)

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在接到贸易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并通报贸易委员会。该措施要限定在为救济或防止损害所需范围内。但,如果对象产业属于农、林、水产业,因季节性、易腐烂等原因,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应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决定是否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需要同其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相关机构或团体进行协商等程序的,该期间不包括在内。还有,就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同

据、范围、期限等登在官报。82)

(五)特别保障措施的延长

在为防止或救济市场扰乱有必要时,特别保障措施的适用期限可以延长。83) 申请延长对

3)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七十六条(对特定国家产品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4)相关内容规定在第六十七条之二(特定国家产品紧急关税的征收)。

5)相关内容规定在第八十九条之二(特定国家产品紧急关税的征收等)。

6)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之二(对wto特定成员的特别保障措施)。

7)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之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等)。

8)根据韩国宪法,韩国的法令等级依次为宪法、法律、总统令、总理令、部令。此外,依据宪法缔结的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韩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9)入世议定书16.9条。

10)入世议定书16.1条。

11)入世议定书16.8条。

12)入世议定书16.4条,

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七款,关于对

79)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三款。

80)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1)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82)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83)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84)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四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六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七条。

85)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七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86)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87)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8)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七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八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89)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九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90)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八款。

91)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92)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