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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合集7篇)

时间:2023-07-03 15:50:34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1篇

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提高监理成效,应杜绝“转包”问题,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加大对招标机构的培育和发展,促进招标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才能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 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三、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加大对招标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四 、简述招投标的制度和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

建筑市场环境内,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占有重要的比重,招投标是成本管理中的首要阶段,能够在整体上调控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利用自身的真实性,控制招投标与建筑造价分配,体现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建筑工程要规范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满足建筑工程的基本需求,更重要的是把控好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预防经济与施工风险。

1关联性分析

(1)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是指在建筑市场的竞争状态下,规划好工程工程承包与发包的形式。招投标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其可要求发包方,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招标因素,包括价格、期限等,邀请施工单位进行投标操作,各项招投标的内容,均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秘密报价后,实行公开、公正的竞争,发包方会自主选择比较优质的合作单位。招投标的过程中,涉及到多项实践项目,要规划好招投标的过程,完善招投标的操作。(2)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是指承包与发包双方,在建筑项目建设之前,通过合同的形式,规划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调并商议好相关的事宜[1]。建筑工程合同具备法律效应,而合同管理能够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实施,建筑合同管理的内容有:①评估承包与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审核文件中的各项条款;②监督好合同文本,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求承包与发包双方均要履行合同的内容;③定期检查建筑工程是否履行合同条款,及时解决建筑工程现场出现的合同纠纷问题,利用合同指导参建单位的各项行为。(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机构,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监督招投标的过程中,规范合同管理的过程。首先建筑招投标的过程,也是施工合同谈判与签订的过程,承包与发包双方,按照商议当事人的提议,在协商的过程中,确定出合同的内容;然后在建筑市场的交易角度上分析,招投标属于交易的范畴,交易双方并没有构建合法的交易关系,所以招投标的过程对合同管理有很大的需求,利用合同管理的法律形式,规范双方的关系,促使招投标的过程能够处于法律保护的状态下;最后是合同管理能够检查招投标的内容,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而且招投标文件内,包含了合同管理中的基本条款,合同内容需依照招投标拟定条款项目,表明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不可分割的联系。

2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实践运用

(1)审查招标文件。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法,可以审查交易活动中的招标文件,配合招投标中的各项审查工作[2]。招标文件审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规定,利用合同管理的途径,发挥招标文件审查的基本职责,避免影响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同管理在招标文件审查工作上,起到规范与约束的作用,能在监督的状态下,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杜绝潜在经济风险,表明合同管理对招标文件的控制作用。(2)监督招标过程。合同管理参与了招标的全部过程,在招标全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要求合同管理配合招标活动,尤其是大型的开标、勘察工作内。投标企业要掌握投标书的内容,由发包方宣布标价信息,这些内容中,大多反馈了后期合同的内容,也是招投标参与方信息的真实表达[3]。合同管理人员监督招标过程时,会积极参与到现场监督内,由此才能掌握招投标的真实资料,便于审查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管理行为合法、真实。例如:招标活动的现场勘察行为,需要了解活动现场的情况,要求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要符合建筑工程的实际需求,要在招标活动现场总结条款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合同管理人员需在第一时间掌握招标全过程的所有信息,积极了解招标过程内,参与方的意见,协调后制定合同管理的内容。(3)参与后期管理。合同管理部门,会参与到招投标的后期管理过程内,积极配合招投标的运用,还要在后期安排回访工作,专门了解承包与发包方对合同管理及政府职能的意见,以便要求参建双方能够遵守合同管理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招投标后期工作的稳定性。回访是合同管理后期的工作,按照招标、投标等资料,也要检查合同中的内容,构建出考核制度,调节并处理合同管理期间出现的纠纷问题。合同管理在参与招投标后期管理时,主动树立合同管理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与约束,提升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4]。例如:建筑招投标后期管理中,实行合同检查,专门利用合同管理中的考核制度,保障参建方能够履行合同中的内容,提高履约率,合同管理部门跟踪招投标的实际管理,促使招投标后期管理与合同管理均能顺利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评估招投标的活动,要求参建方遵循合同管理中的条例。

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例举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如:①完善合同管理的组织,依照招投标的需求,组织合同管理的内容,积极培训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容,落实责任制度,以免影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业务项目;②完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促使建筑工程的交易活动中,参建方均能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运营,降低外部环境条件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或合同管理的影响,维护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联性。

4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均具体较高的实践价值,规范了建筑施工的市场状态,加强管理与监督的控制力度,保障建筑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筑工程在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方面,落实完善的措施,确保建筑成本管理及造价控制的积极性,以此来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和效益水平。

作者:张勋 李鸿材 刘辉 于洪广 单位: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科学研究院科研生产部

参考文献:

[1]李海晓.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关系的探讨[J].中国城市经济,2011,(17):224-225.

[2]董治.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2.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机构招标。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引文: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它是一种有规范的竞争活动,通过公平竞争,不仅能够防止市场垄断现象,还能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而好的制度的实施需要严格管理去约束,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本文通过对招标投标管理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义

1.1有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法律规范下进行招标投标,意味着建筑市场的交易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能够促进建筑交易行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可以促进企业重视并不断加强自身的经济管理,提高技术能力和施工效率。

1.2有助于控制建筑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投标的企业为了能够中标,必然会提供优秀的施工和建设方案,认真评估和计算工程报价,并通过各种方法降低工程报价,如改进建设方案,优化资源配置,不浪费人力、物力等。这样不仅控制了建筑工程成本,也保证了工程质量。

1.3有利于遏制腐败,提高经济效益

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行为的重灾区,通过对招标投标进行层层监督的严格管理,有效遏制行贿受贿等现象的发生。另外,工程招标不仅能降低企业的经营花费,还能带来合理的报价,使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2招标投标管理中常见问题

2.1规避招投标

(1)在设计上做手脚。在工程建设中不断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额,使项目决算远远超过中标价。有些工程就采用这种手法,低标准招标,一旦中标开工,就不断变更设计。

(2)巧妙的利用融资和垫资。融资人或垫资人常常是由业主或主管部门推荐,先由垫资人出资,再由政府分期付款。这可以看出,融资和垫资工程实质上是政府投资工程,是一种典型的规避招标的手段。

(3)集体拍板做幌子。有些地方为了规避招标,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以工期短、要求高为幌子,在按意图形成会议纪要,公然违反法律,以集体拍板的行为来规避招标。

2.2虚假招投标

(1)假招投标是所有的投标文件均由一家投标企业制作,拟中标的设计方案制作优秀,而其他方案故意粗糙混乱,报价也是由这一投标企业统一报价,使拟中标人最具有竞争力,顺利的赢得招标。

(2)一些没有准入资格的个体承包商为了谋取利益,通过某些手段挂靠在有资质企业,然后以具有资格的投标单位的身份进行投标,以达到目的。

(3)行政干扰投标。个别领导为了谋私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方式干预招投标活动,也有某些投标企业打着领导的幌子排斥其他的投标人。

2.3权利标和关系标现象严重

所谓的权利标是指一些相关部门利用其在职权利进行建筑项目内定,并找一些相关联的单位作为竞标陪衬,在开标前就已内定中标单位。而关系标是指一些施工单位有一定的能力中标,但是在中标后该建筑施工项目本身没有能力施工或相关施工资质不够,这样就可以凭借其关系转包给施工资质够或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这样在没有施工经历情况下的施工企业通过层层外包,层层拼缝压价就使得最终承包的施工单位对于整个建筑施工项目缺少相应的人员和成本资金,对于一些承包的施工单位,其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图纸设计不符合标准,就会使工程的质量大打折扣。标底的错项、漏项、重复项都无法避免和挽回。权利标主要以报价高低为基准,评分多少,定量多少均以控制人为准。关系标则以找熟人、托关系为主,这种投标其后期的施工质量难免让人担忧。

3招投标管理问题的解决办法

3.1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是把工程项目的全部内容按数量、单价、合价的分类表示出来,以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我国经过多年的摸索,提出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市场自主定价,相关部门动态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引导企业进行价格竞争,消除定额的阻碍作用,让企业拥有定价权,能有效剔除违规报价,维护市场秩序。

3.2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建立服务与管理功能于一体的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对各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相互联网,并且各建信息数据库,共享招标项目信息、投标单位资信及评标专家信息,这不但方便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机构的交易活动,而且还有利于管理部门的集中指导监督。

如图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监管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工程交易中心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作用。一是要建立高效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二是要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项目总承包、专业和劳务分包等各项招投标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三是行政监督部门在工程交易中心对工程招投标实施监督提供相关服务;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3.3逐渐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杜绝权利标和关系表的出现

为了使招投标工作在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下运行,就必须完善招投标法,组建专业的评标机构。具体可从几方面进行入手:首先,应从招标过程中基本建设的部门入手,组建层级建设项目责任制的业主单位,然后则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小组或招标办公室的规模建立相关机构,最后应组建第三方招标机构。前两种的组建和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的临时负责工作有关。他们对建筑工程的整体理解程度和行政干预影响较大,以此会出现招标人贿赂招标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则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也不能使工程如期的进行下去。对于第三方专业的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让招标工作和建筑工程的实施者具有专业化的知识。这种机构和行政机关还有国家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属于完全独立的机构运营体,以此就更能够保证机构的招标质量,提高招标效率,从而有效的规范我国的招投标市场,这也将是我国未来建筑工程招标发展的主流业务模式。

4总结

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存在着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还不完善。因此,应不断完善,不断对评标专进行管理,创新管理手段,避免出现假招标的问题,严格按照招标法进行,杜绝出现权利标、关系标,在投标过程中可以开放的选择和优化开标形式,简化投标流程,建立电子商务招投标平台,实现招标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在计算机互联网等辅助工具的帮助下逐渐实现建筑工程招投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使招标市场在一个严谨、规范的环境下运行,利用相关的市场审批管理系统还够按照流程进行,逐渐减少招投标风险,使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在一个稳定、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5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招投标; 合同; 工程造价;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项目是建设工程的一种市场交易过程,也可以说是一种公开、公平、开放式的签定合同的方式,即按照招投标的详细操作规则,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形成工期、价格、质量等级等不同的要约,经评标招标方同最大限度地符合事先制定的评标标准的单位来签订合同。因此 ,招标投标的操作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性质。

一、建筑市场中投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定义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带有竞争性的工程承发包的交易方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由发包方设定建筑工程,其中工程价格、质量、工期限制为主,邀请若干施工单位参加竞选,由发包方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展开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最终选择最优施工单位的整体过程。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发包双方,以完成该项建设工程为目的而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关系的一份合同协议。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中采取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它既是明确双方利益关系有效的法律文书,也是解决义务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工作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和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前提则是做好合同管理。

二、投招标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管理制度已经逐渐被人们认识接受,成为了符合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要求的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手段。并对市场发展起到了引导、优化资源配置等良性作用。我国早已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投招标单位具备的资格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虽然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但是,在当前的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工程的招标仍不能达到规范,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2、协议合同的相关内容不够充实不够具体,投标招标的结果并没有真正在合同上体现出来,因而不能真正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3、私下协议、幕后交易甚至是不签订合同直接进行施工的现象仍然存在。

4、“阴阳”合同的签订情况仍然发生。

很多地方仍存在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比如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力,资格审查控制不到位。根本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挂靠他人企业资质中标。这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弊病,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质量甚至造成更大危害。不仅如此, 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 违规审批和规避招标,对分包管理不严格要求, 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或者转包工程, 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屡禁不止, 甚至未经招标投标就直接发包。还有一些建设施工单位没有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不能有效掌握或控制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 导致标底不准确, 中途变更较多, 严重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泄露标底、 串标等现象时有发生。 还能发现施工企业为达到中标目的采用微利标有意压低报价甚至亏损致使投标书编制极度不完善。

三、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通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不断努力与监督,首先在招标工程中禁止倒手转包、 挂靠承包等不良现象, 来维护市场秩序, 保证工程质量; 严格限制议标, 坚决杜绝假招标。加强上级招标办对下级招标办的监督管理观察, 并逐步建立群众监督、 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制度。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继续得到发展,进一步规范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的规章和运行规则将陆续出台, 以规范发包方、 承包方、 中介方和管理部门的行为; 同时也将进一步提高交易中心技术装备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将广泛应用计算机处理各类信息数据, 实现工程报建、投标企业档案、 招标信息、场内办理手续等的微机管理; 交易中心的功能和管理将日趋完善, 逐步成为信息中心、 管理中心、 交易中心、 咨询服务中心。合同是招投标结果的体现, 与招投标工作密不可分。在合同管理方面, 规范甲乙双方合同的签订行为、 增强索赔意识仍需做大量工作; 推广使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等合同示范文本将是今后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此外,为更好的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投标企业要应用计算机建立投标报价系统, 实现快速、 准确报价。

四、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主要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只有通过健全制度、 完善机制、 强化监督、 规范招投标活动来切实加以解决。否则, 将严重破坏建筑工程市场秩序, 损坏建筑行业的良好形象, 影响建筑工程事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4.1完善招标投标法、 规范招标程序、 公开进行招标。当今建筑工程招标已延伸到建筑、 装潢、 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明确的显示出今后招标范围招标覆盖面将得到进一步延伸与扩展。 依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 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定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在指定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活动的, 将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惩不贷。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 招标公告、 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 招标机构活动等信息, 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 以利于社会监督。

4.2进一步加大资格预审工作量

将扩大资格预审的范围, 扩大到投资方想要清楚了解的未来承包商的各个方面, 主要是清楚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等人员的资质及近几年所承担的工程。要求承包商可用于该工程的专利技术以及了解承包商的信用水平, 这些技术要有相应的专业证书,不但可以提供一些核心机密还要可以预测承包商可能降低费用的整体水平。

4.3加强招投标制度管理

各级建筑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取消各个地区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资质验证、 行政审批、 注册登记等手续, 杜绝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不规范做法。禁止以获得本地区、 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来保证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主管部门要落实切实加强对招标人员的管理及监督,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资格核备制度。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执行, 遵循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 依法组织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或者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要对招投标活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绝对保密,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来侵犯国家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招标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杜绝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存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机构, 将取消招标资格。

结束语

做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至关重要。目前招投标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规章制度, 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 为承发包方提供一个真正公开、 公平、 公正的竞争平台, 通过竞争, 达到降低工程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 1] 林波, 樊群. 加强招标投标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一) [ J] . 中国投标, 2004, ( 41) :4 -7.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6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7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