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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社会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4-03 09:56:24
性别社会学论文

性别社会学论文第1篇

【关键词】:奥林匹克运动;妇女;性别平等;趋势

奥林匹克运动是当今国际社会运动中最有影响力的活动之一,它的最高表现形式—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活动内容、组织形式、文化传统和精神体系,对整个世界的体育发展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奥林匹克运动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不论从发展规模,还是从发展水平上来看,都是举世瞩目的,其精神得到了广泛传播。一个世纪以来,妇女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加强。研究妇女在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历史事实,分析引起变化的社会文化因素,探讨妇女与奥林匹克运动交流的特点并揭示其内在规律,为妇女积极主动参与奥林匹克运动并在国际体育事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对进一步完善妇女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提高全体女性素质,推动整个妇女体育发展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1奥林匹克运动性别平等化趋势的表现

1.1参赛人数上的性别平等化趋势

18%年第1届雅典奥运会上,沿袭了古代奥运会的传统,没有设女子比赛项目,也不允许任何女子参加。1900年第2届奥运会上有11名女运动员参加了高尔夫球和网球的表演,女运动员人数仅占总参赛人数的0.83%,第一次打破了妇女不能参加奥运会的禁令。此后,每届奥运会上都有女运动员的身影,参赛人数占总参赛人数的百分比逐届增加。到2000年第27届悉尼奥运会上,女运动员人数达到4254人,占38.10%,男女运动员比例由第2届奥运会的119.9:1变为1.6:1。百余年间,妇女参赛人数增长了380多倍。中国、加拿大、丹麦等国的女运动员人数超过了男性,列支敦士登和黎巴嫩代表团中全部是女选手。这表明了妇女在奥运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1.2参赛项目上的性别平等化趋势

1900年第2届奥运会只设了高尔夫球和网球2个项目;1948年伦敦奥运会共有比赛项目17项,妇女参赛项目为5项;2000年第27届悉尼奥运会上妇女参加25个大项,132个小项。在田径女子项目上,从1928年首次设立100米、800米、4x100米接力、跳高、铁饼五个项目发展到1996年奥运会的20项。这样,走过70多年,奥运会上女子田径比赛项目的数量才与男子相当。新设的贻拳道、铁人三项、沙滩排球一开始就设置了女子项目。而且,奥委会还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设立了艺术体操、花样游泳。到目前为止,夏季奥运会上妇女除了拳击、摔跤两个大项外在参赛项目上与男子数量基本相当。

1.3运动成绩上的性别平等化趋势

随着妇女体育的蓬勃开展和科技现代化的提高,妇女的运动能力和技术水平发展较快,在奥运会上创下了惊人的佳绩。第26届奥运会上,南非选手海因斯垄断女子蛙泳两枚金牌,并打破了女子100米蛙泳的世界记录,她的成绩甚至超过了第奥运会同一项目的男子冠军。她们出色的表现使人们对妇女的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激烈运动的理论逐渐失去了站脚。在游泳项目中,1912年澳大利亚的法·杜拉克以1分19秒8成绩获得女子100米自由泳冠军,成为现代奥运会上第一个女游泳冠军,她的成绩比第1届奥运会该项目男子冠军的成绩快2秒4a1930年法国运动员简·塔里斯创造的男子800米世界记录比当时伊翁内·戈达兹创造的女子记录快了2分钟,但到1989年简内特·埃文斯创造的8分14秒12的女子800米世界记录只比男子记录慢30秒,比1930年塔里斯的世界记录快了2分钟。由此可见,妇女的运动体育水平越来越高,男女运动员的成绩差距日益缩小。

1.4新闻媒体报道上的性别平等化趋势

奥林匹克运动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和传播媒介结下了不解之缘。在现代奥运会的前50年里,以男性为主导地位的新闻媒体对妇女参与体育运动的报道存在种种偏见和歧视。洛杉机业余体育联盟曾对洛杉机名列前茅的体育新闻作过六周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90%的广播时间和报道是关于男性的话题,5%是关于妇女的,3%则是谈论中性话题。可见,新闻媒体对男性、女性的报道是极不平等的。

不过,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和经营妇女体育的广告商也正在觉醒,那种男女运动员不平等的报道现象也逐渐消失。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收看本届女子比赛的电视观众已占有总人数的50%,创下了观看女子体育人数的最高记录。由此可见,妇女体育已受到媒体的高度重视,女子体育地位提高了。

1.5领导管理层次上的性别平等化趋势

从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到1981年,国际奥委会没有一个女性委员。第一个进人国际奥委会工作的是法国人莫尼尔·贝利乌,她在1962年被任命为国际奥委会新闻秘书,但她一直都只是以雇员的身份出现在国际奥委会里。在她之前,国际奥委会还是清一色的男人堡垒。1980年萨马兰奇上任后就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妇女进人国际奥委会的领导机构工作,于1981年接纳了来自芬兰和委内瑞拉的两位妇女为第一批国际奥委会女委员,到1990年又有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和列支敦士登的5名女性进人奥委会。如今,在已有113位国际奥委会委员中,女委员就有14位,占了总数的12.4%,其比例还将继续增加。其中美国妇女L·德弗兰茨还当选了国际奥委会的副主席,同时还任国际奥委会妇女与体育工作组的主席。值得一提的是,为雅典赢得2004年奥运会举办权的雅典奥申办主席芝安娜是奥运申办史上第一个获得成功的女性。可见,妇女在国际奥委会的领导机构显示着不可忽视的力量。

2影响奥林匹克运动性别平等化的社会因素

一个世纪以来,妇女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出现了“男女并驾”的局面。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有客观的,有社会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诸多因素,值得我们不断总结和探讨研究。

2.1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

一个时代的女性观念总是与那个时代的文化紧密联系的。在古希腊,负责保卫城邦的男人们主宰着社会生活,他们享有特权而妇女们没有。古代奥运会把妇女拒之门外,既不准参加也不准已婚妇女观看,违者处以死刑,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证。既然古希腊妇女在政治上或保卫城邦中没有地位,她们也就不在体育场所参加锻炼,也不参加公众的体育比赛,只有男子才有权参加奥运会。妇女参加现代奥运会,这是近一百年来,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教育等方面上解放的结果。

从世界范围内来讲,现代妇女解放运动启始于60年代中期的美国,不过最初的女权活动家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体育运动上,直到70年代以后,妇女参加体育运动才成为妇女解放运动的一个关注点。思想解放的巨大影响深人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作为人类文明杰出的奥林匹克运动,与妇女体育的交流和融合就成了必然趋势。

2.2妇女自身价值的取向更新

妇女自我价值的觉醒及对体育的追求促使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到体育运动中去,并逐渐认识到体育是实现健身、娱乐、交际等多种功能的一种实践。而奥林匹克运动强调的又是“以竞技运动为基础,促进人类身心的健身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体育是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这一重要思想。大量事实证明了妇女参加体育活动,不仅对自己的形态、机能以及各种能力是大有益处的,而且妇女的健康水准还直接牵涉到下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体质。从现代社会的发展角度讲,体育运动已不只是单纯追求个人身心健康的手段,还是增强道德意识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

2.3妇女文化意识的变化

18世纪中叶,新兴的欧洲资本主义思想迅速传播,工业革命的浪潮唤醒了妇女潜在的意识,她们开始质问束缚其身心发展的传统观念和理论模式。并逐渐意识到她们要从家庭的束缚和男人的依附地位中解放出来,就必须要回归教育。因此,在19世纪时期,妇女运动的解放最初表现在争取更多受教育的机会,此后又致力于经济收人和财产的自主以及政治参与等各方面的权利。随着妇女教育水平的提高,她们开始走进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体育作为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先进的妇女、觉醒的妇女总是忘不了要去追逐的。从教育的内涵来说,教育是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对体育的态度,妇女文化意识的增强程度制约着她们参与体育运动的范围和程度,同时对妇女形成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些都是妇女文化意识转变的结果。

2.4双向需要

妇女的解放发展需要奥林匹克运动,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过程,有助于妇女走向世界,并让世界全面了解妇女,体育成了妇女解放的窗口。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壮大也需要妇女的积极参与。首先,奥林匹克运动是一个开放的世界性文化体系。需要从全人类的文化中摄取有益的成分。作为人类半边天的妇女以其独特的魅力极大地丰富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文化宝库,使奥林匹克运动成为了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宏大,影响力最大的文化活动。其次,体育事业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现象。奥林匹克运动只有在全人类中得到大力发展,才能使奥林匹克精神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传播普及,才能使奥林匹克运动更具全面性。第三,妇女在国际体育决赛中的杰出表现使世人认识到缺女参加的奥运会不是真正的奥运会。因此,奥林匹克运动正以前所未有的状态张开双臂欢迎妇女。双向需要刺激了双向交流,促进了奥林匹克运动与妇女体育在更高层次上的融合。

3努力实现奥林匹克运动性别平等

从妇女第一次踏上奥林匹克运动的比赛场,一个多世纪已悄然逝去。妇女经过不懈努力后,在争取自己的权益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这样的事实:体育组织的主要领导、经理和管理人员、运动员的主教练等,女性的人数仍然很少;妇女体育运动很难争取到像男子运动那样数量巨大的社会赞助;大众传媒对妇女体育宣传报道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过多的刻意吹捧某些妇女运动(意在表明他们给了妇女足够的权益)等。这一切都表明体育中性别平等还只是一种理想。因此,要努力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我们还有很多事要做。

3.1政策上要支持和加强妇女体育的工作

在摩洛哥中部著名旅游城市马拉喀什举行的第三届世界妇女与体育大会中,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和其他领导人在大会开幕式上的致辞中一致呼吁国际体育机构和各国体育组织继续做出努力,不仅要培养出更多的优秀女运动员和女教练员,更要在体育界培养出一大批女研究人员和女管理人员,让妇女真正撑起半边天。而国际奥委会早在1996年决定在瑞士洛桑召开第一届世界妇女与体育大会,其目的就是想进一步强化和延伸这一宗旨,通过首先在体育领域实现男女平等,进而推动在社会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平等,逐步消除性别、地域、种族和肤色歧视,最终帮助妇女实现解放、自由和平等。

在体育运动中,真正要实现男女平等,我们还需要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各种体育组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措施,用以促进妇女体育的开展;需要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完善管理制度,从管理人才的培养、考核到服务于社会,都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妇女参与体育运动的环境和氛围,使更多的妇女参与到奥林匹克运动中来,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需要各国体育组织多渠道开发财力、物力,加强妇女体育物质动力建设,在政策扶持,宣传力度上应该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提倡妇女体育,转变妇女不适宜参加激烈体育运动的世俗观念,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修建体育场所,并结合妇女的身心特点,推广、开拓及挖掘具有女性特点的体育锻炼项目。

3.2认识上要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

性别社会学论文第2篇

【内容提要】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 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论文关键词】社会性别 法律建构 人际关系模式 性别歧视 社会契约 圣经上说,上帝先造了一个亚当,然后又用亚当的胁骨制造了夏娃,因此,女人是男人天然的附属物而从属于男人。尽管世界上不同文明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历史传统,但是,把女性置于男性从属的地位在不同的文明中几乎是共同的。虽然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改变了这种从属关系,也在法律文本宣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男女两性之间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并没有完全实现。本文根据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探求了性别等级的历史起源,并揭示出法律及法律理论在性别社会化的过程中,是如何建构和掩盖社会性别的事实,旨在引起学者从性别的角度重新考量现代法律的正义与平等的价值诉求。 一、社会性别及其分析方法 性别与社会性别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英语用sex表示,后者英语表示为gender。性,作为生物的构成,指的是生来俱有的男女的生理区别,属自然的生物属性;社会性别是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社会性别作为社会的一种构成,指的是通过社会学习到的与两种生物性别相关的一套规范的期望和行为。社会性别是社会建构的结果。 男女两性其在生理上的区别可以从生物学上获得证明。两性生殖器官的不同是两性生理区别最为明显的标志。从青春期发育开始,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区别更是日渐分明,男子有遗精,女子有经期。至性发育成熟,两性器官的不同构造更是决定了两性在性生活与生育功能上的分工与合作。女性所具有的怀孕和分娩的独特功能使女性与男性之区别迥异。两性之生理上的区别乃自然造化之结果,人类生命也因此而得以生生不息,绵远流长。 除了生理构造不同外,也有人认为男女两性在性格、智力及心理特征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男性气质总是表现为理性的、坚强的,而女性气质总体表现为感性的、情绪的。 但是,许多女权主义学者认为,男女两性的差别从生物学上讲,并没有如此明显,或者说,这些差别不是源于生物性的出生,而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正如爱波斯坦所解释的:“……除了性和生育功能外,男女两性生物上的差别对他/她们的行为和能力几乎没有影响;甚至在早期社会化中所形成的社会性别特征,也可能被成年后的经验所改变。……社会权力的分配对男女所处不同社会状况的影响,要比他/她们与生俱来的生物差异的影响大得多。”因此,男女两性的生理上的差别在社会化过程中被放大了,以至于生理上的差别成为了政治社会制定法律的性别标准。个中原因自然很难从生物学上去寻找。美国女权主义学者克瑞斯汀·丝维斯特认为,“男性”和“女性”在身体特征上只有细微差别,他们在政治化过程中才形成了不同的主体身份,这种身份通过劳动分工、个性形成、地位的分派、权力的分配不断得以强化,女性地位的非自主性只是不平等的男权社会的政治文化标志。英国学者约翰-麦克因斯也认为“男女之间的社会差异,包括他们相关的权力、地位、资源并非其自然差异的社会表达,而是父权制秩序与现代性的普遍主义相冲突的(崩溃的)物质和意识形态的遗产。因此,探求性别的社会差异,“社会性别”的概念就成为我们的分析工具。 社会性别(gender)这个概念是在西方第二次女权主义浪潮中出现的一个分析范畴。社会性别是人类组织性的活动的一种制度,它和其他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一起构成文化制度,将人组织到规范好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去。社会性别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组织方式,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一个最基本的内容。质言之,人的社会化过程其实就是一个社会性别化的过程。一个社会的“性/社会性别制度”是该社会将生物的性转化为人类活动的产品的一整套组织安排,这些转变的性需求在这套组织安排中得到满足。换言之,“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形成的。”法国二十世纪最杰出的存在主义女权作家西蒙娜-德-波伏娃最直白的语言道出了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最丰富的思想内容。 关于社会性别的这一分析工具,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分析方法。一是强调“性差异”的社会性别观(GenderasSexDifferences)。这种观点受到心理学范例的强烈影响,把社会性别定义为个人的属性,认为这种属性产生于人的生物性和社会化,或者两者之间的某些相互作用。男性的刚毅和女子的柔弱被看做是与生俱有的,而且这些特征奠定了一个人的社会性别身份、人格和自我概念的基础。但是,批评者认为,这一观点基本上把社会性别化的行为特征解释为内在的个人属性,过于倾向于生物决定论,心理学和个人主义倾向也过浓。这种思维忽视社会情况、人际间持续的相互交往以及机制性因素是如何影响社会关系的形成、界限、想象与发展的。 二是强调“地位”和角色“的社会性别观(GenderasStatusandRole)。这种分析方法在“功能主义”的“角色理论”的影响下,将“社会性别”看成是已获取的“地位”。此地位伴随着一系列特别的期望和模式化的行为“角色”。这种研究方法,性差异被用来把世界划分为男人的和女人的角色,这些角色高度地融汇进了社会价值观念、文化实践和结构体系里。但是,批评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解释社会学中的“权力”、“冲突”和“变化”等概念。这种“功能主义的僵化”或“功能主义的并合”悄悄地将男人对女人的支配合法化了,并漠视社会结构引起的冲突,而且把社会性别的不平等永久化。其角色概念忽视了社会性别是在日常活动中、不同的场景里、相互交往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更有学者认为,角色理论倾向于把社会期望和自我描述固定化,忽略了历史的变化,过分强调共识与社会秩序,把权力结构的政治问题边缘化了。社会性别本身正像种族和阶级的概念一样,不是一个角色(虽然它同其他男女的具体角色相连),离开了具体的场景或组织场景,其概念是空洞的。 三是强调人际关系的社会性别观(GenderasaSystemofRelationships)。这种研究方法借鉴社会学所强调的社会结构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将社会性别视为一个人际关系的体系,而不是个人的属性。这种研究方法把解释的重点从个人转移到结构,社会性别关系跨越种族、阶级、年龄和体制的界限,这种关系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蕴藏在社会结构中,并通过社会意识形态加以巩固。在性范畴、劳动分工、社会情况和权力与权威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塑造出不平等、不对称的性别关系。更具体地来说,绝大多数男女之间的差异产生于不同的经历、机遇以及所接触的社会网络与交互作用之力量。更有学者认为,社会性别秩序,是支配与被支配、建立霸权与抵制这种做法等关系运作的场所。 四是强调过程的社会性别化观(GenderingasaProcess)。这种研究方法将社会性别重新界定为:在特定场景里通过社会的相互交往塑造成的。一旦“差异”在创造社会性别时建构起来,这种差异就被用来强化社会性别所谓的“本质”,在社会行为中进一步表现出来,并合法化地作为社会机制的一定组合。但是,也有学者批评这种方法的理论讨论,趋向于较多地注意作为交往过程的社会性别化,而较少令人信服地论证社会性别化的过程是如何具体而复杂地同社会结构相联系的。 上述几种分析方法都从不同角度对社会性别的形成作了分析,对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迪。但是,本文作者认为,社会性别的形成是多种原因力综合作用的结果。“性差异”的生物原因固然对社会性别有一定的影响,但绝不是决定性因素,否则,社会性别与生物性别也就具有了同一性,而社会性别的概念也就不存在独立的意义。而事实上,许多男权主义者也正是借用了所谓的生物科学的名义而不断地建构和强化社会性别的。性的“地位”或“角色”也的确对社会性别起了强化的作用。但是,当人们追问,是社会性别导致了性“地位”与性“角色”的认 同,还是性“地位”与性“角色”的认同导致了社会性别,这恐怕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事实上,人们对“地位”或“角色”的认同与期待本身就离不开社会性别业已形成的模式,两者构成相互作用并相互强化的力量。至于:社会性别是在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还是在人际关系中被塑造成的?这应该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达,只是视角不同罢了。 我们认为,社会性别是在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各种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其中最主要的是男权文化不断诠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这种性别社会化的过程最初缘于两性的生理差别,通过意识形态的强化,将生理上的差异进行夸大从而以男权文化的性别标准对性别不断地进行界定与评判。因此,社会性别是社会体制化的结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社会性别的分析不能只依赖于其中一种分析方法。社会性别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绝不应该是单一的,而应该综合借鉴每一种研究方法。孤立地强调一种研究方法,势必导致社会性别的这一分析工具失于一隅而丧失其作为分析工具的普适性价值。 社会性别的产生缘于社会的建构,这是持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理论的学者一致的观点。问题是,社会性别是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机制的作用下形成的,而这才是我们研究的重点。本文所要揭示的是,法律——在男权社会里,作为男人的工具是如何塑造了女人,又是如何奴役了女人?性别的社会建构过程中,法律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扮演了什么的角色?当然,揭示这一主题,其应用的方法自然是综合运用上述各种研究方法的结果。 法律,从实在法的角度论,倾向于反映现存的权力结构,因此,法律更多的是男权的宣言。因为“在每一个我们所知道的社会,这些义务都是由男性建构。这种安排,扭转了分配蛋糕时甲切乙选的定则。男人(有些男人)既切又选。他们非常乐于拥有这种双重特权,一方面把生命切分成各种特定的活动、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又选择自己要拿走哪一部分。女人则被限制在男人所选剩的部分。性别差异的概念是从这种男性特权而来;男性的支配权力便包括这种分类(catgorize)、切分(apportion)、和分派(assign)的权力。”因此,尽管法律常常以中立自居,但内容却包含一性别歧视,并且也正是中立的标准才使得社会性别的结果得以在法律上正当化。法律建构社会性别的基本方法是将人分为男人与女人,并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男女两性置于不同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中,以强化男权文化的社会性别模式。 需要研究的是,男人是如何利用法律表达了符合自己意愿的社会性别期望,法律又是如何成为男人特权的宣言书却又冠冕堂皇的披上了中立的外衣。这一问题切中男权文化起源之要害,也是社会性别法律建构论之关键。而上述四种研究方法任何之一种均不能独立地解释社会性别的历史起源以及法律建构社会性别的历史过程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二、法律是如何建构社会性别的 男女两性之间在体能上、生理上存在着自然差别,这是生物性因素决定的。两性生物意义上不同的生理特点决定了男女两性在某些职业分工上具有不同的适用性。原初社会的“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就与人的生理与体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男耕女织”的最初分工模式成为人类社会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的雏形。由于女性主要承担了生育与抚养的职能,其工作生活的主要场所就只限定于家庭领域之中,而男子因自然体能上的优势而承担了一个家庭的最主要的经济生活职能,因此,为了生存,男子的更多的是与其他家庭的男子在一起捕鱼、打猎。男人们之间的这种原初交际关系就逐渐演变化为人类的公共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与公共社会的人际关系具有不同的特征。英国政治学学者戴维-米勒将人际关系分为团结性社群(solidaristiccommunity)、工具性联合体(instrumentalassociation)以及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三种关系模式。家庭就是一种典型的团结性社群,其实质性的正义原则是按需分配。在工具性联合体的关系模式中,人们以功利的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经济关系是这种模式的典范,其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进行分配。而在公民社会的关系模式中,在现代自由民主制条件下,政治社会的成员不但通过他们的社群和他们的工具性联合体,而且作为同等的公民相互联系,这种社会的任何正式成员都是一起确定公民地位的一组权利和职责的承担者。因此,公民身份联合体的首要分配原则是平等。不同联合模式的正义原则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举例来说,当人们作为一个社群的成员享有共同认同时,他们把他 们的生活和命运看作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而把自己看作自由漂浮的个体的感受就相应地削弱了;他们的团结产生了相互之间或多或少是强有力的责任感,而这又自然而然地在按需分配这一正义观中表达了出来。与之相对,在理想类型的工具性联合体中,参与者是为了特定目标进行合作的相互陌生的个体。每一方都把他人认作只是为了互利才合作的自主的行动者,得到承认的权利只是贡献的权利,从而当对联合体的资源进行分配时的应得标准就是合适的。” 不同的关系模式适用不同的正义原则,如果将公民身份联合体平等价值引入团结性社群当中,这种表现非但不能产生正义,反倒可看作是不正义的侵入。家庭作为一种典型的团结性社群,成员之间的紧密联系更多的是借助于彼此的生物性情感而得以维系,亲属间的利他性伦理原则是亲情的一种自然流露,私人化、情感化是家庭的主要特征,家庭成员当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象(甚至有时不需要)法律规定的那样泾渭分明,因此,在家庭中谈论平等似乎是多余。而在工具性联合体的人际关系中,则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这种公共社会是利已主义竞争的王国,在那里谈论道德则是不现实的。因此,自利心支配下的缁珠必较滋长了权利义务观念的最初萌芽,并逐渐催生了后来建立的公民联合体关系中平等的诉求以及平等诉求下的法律。 原初社会,人际关系模式尚未发达到公民身份联合体,只存在家庭与工具性联合体两种关系模式,公民身份联合体是人们在工具性联合体的基础上进一步交往而不断进化的结果,并最终演变为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男女两性的自然分工的原初模式表明,女性的人际关系只限于家庭领域当中,而男子的人际关系则除了发生在家庭中外,还存在着一定的工具性联合体的人际关系。男人们基于工具性联合的需要逐渐建立起交往的规则,这种交往规则就是后来称之为法律的最初形态,并最终演变为现代政治社会中的法律。原初社会的这两种人际关系模式也因此为人们对性别的期望与要求奠定了一个基本的社会性别的模型,并奠定了法律进化的基本格局。由于男人们基于工具性联合的需要逐渐建立起交往的规则只是男人们之间的规则,妇女的利益则不是工具性联合体社会所要考虑的问题,或者妇女的利益是通过家庭利益的代表——男人而在法律中得以表达。因此,从一开始,法律就远离了妇女,成为男人主宰的领域。男人主宰的法律对性别的原初态度导致了男女两性分工模式的格式化处置,男女两性的原初的自然分工也就获得了法律的认同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并逐渐演变为化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法律划分。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从理论上最早为亚里斯多德所确立,公共领域属于政治领域,私人领域主要与家庭生活有关。公共领域属于男人的“领地”,以家庭为主的私人领域则是女人的天地。男人生活在政府、社会契约的“利维坦”中,而女性始终处于政治之外的私人领域中,只是“男权”政治的辅助,是远离权力的“厨房内阁”而已。“女人(总是)在主人的家里,在那些被作为公民领域写进社会契约的私人场所中,这些场所与男性执政的公共市民社会是分离的。”男性是私人领域的领主,代表各自的私人领域彼此进行着讨价还价。于是,“女性处在以家庭为基础的市民领域,而男性则属于具有重要意义的商贸、科学、艺术和政治的市民领域。女性只是国家支撑结构的一部分,而男性则是代表国家管理国际政治的真正公民,由于男性也是家庭中的法定主人,所以他们就可在任何一个有可能明确界定的领域有立足之地。相比之下,女性则在这些领域具有哲学权威的文本中处于被隔绝的状态。”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划分的直接结果是,女人从一开始就基于一种自然分工而远离了公共关系,并且通过法律得以强化,并且也在男权文化不断的“科学”解释下而获得了合理性与正当性。“公共/私人两分法削弱了妇女的公民资格。它抑制可依赖的言论和源自自决的对话,因而阻碍妇女成功地参与民主生活。”于是,由男人垄断的法律,以原初两性自然分工模式为依据不断地强化、演绎和建构着男人心目中理想的社会性别模式。 在公共领域当中,法律主体的地位平等成为公民社会得以延续的基本保障;而在家庭领域中,平等远没有亲情那么重要,利他性的伦理原则使家庭领域中的平等从一开始就退避三舍。男人和女人,统治和被统治的这种二分法“被视为自由国家良好秩序的核心。自由和平等作为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只能在公共领域中获取,而私人或家庭领域则必须是没有自由和不平等的,因为它有一个主人,这个主人将行使对其附属物——即妻子、孩子和奴隶的统治权。”于是,男女平等也就从一开始就被男人们之间的法 律所忽视,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到反映,也无法在家庭生活中得以实现。于是,妇女在公共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平等,至多也是男人作为妇女的代表而表现出来的男人财产利益的平等。 虽然,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里,法律的平等只是幻想而不是现实,因此,即使是男子之间,也因为统治与被统治的不同而不可能完全实现法律面前的真正平等。但是,作为被统治阶级的男子至少还有可能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获得自己一定的法律权利。正如克瑞斯汀-丝维斯特所尖锐批判的,“被征服的男性定期地通过修订契约而使自己从奴隶状态中解放出来:对此,我们可以参考一下美国宪法的第十四次和和十五次修订,还有无数次的独立运动已经把第三世界国家的男性从征服者的奴役中解放出来了。”相反,被征服的女性由于分属于各个阶级的男人而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因而很难通过所谓的阶级斗争从她们的被奴役的地位中解放出来,进入民族国家的政治事务当中。因为她们的义务,只是为征服者提供家庭服务的支持。于是,法律的平等也就始终是在男人之间博弈的结果,而女人作为男人私人领域的部分成为男人的财产依附于男人,从属于男人。法国19世纪著名哲学家皮埃尔-勒鲁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古代立法思想并非要体现人类的平等,而是一部分被挑选来对其他人实行统治的人的平等;并非要体现全体人之间的博爱,而是同等人之间的博爱,也就是等级内部的博爱。”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为今天法律所承继,并以公法与私法相对应。在公民私生活神圣不可侵犯的旗帜下,使性别歧视“因国家把妇女在家庭内的权利描述为社区或宗教权利而非个人平等或尊严问题而进一步加剧。结果,在这一语境里,宪法的保障被降低为单纯的愿望,极少得到充分适用以加强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标准。”而“常规人权法中家庭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源存在于各种叙述的汇聚点。它使亲密关系的等级秩序合法化;它隐藏在叙述性主张的避难所之中。这些主张声称,作为社会单元的家庭在国家范围之外。爱和亲密关系成为把家庭单元置于‘公正以外’的边界卫士。”于是,公共领域中的平等限制在公共领域的参与者之间,而家庭领域中的不平等却又被法律不断地复制了下来。于是国家权力通过默认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而不断地建构性、建构婚姻,并对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长期持容忍的态度,而对公共领域中法律职业与女性的隔离现象却又借囗“中立”任其发展。 性别歧视虽然源于原初两性的自然分工,却深深地植根于男权文化之中,并被男性统治的法律不断地发挥至极并予以制度化。同时,男性统治的法律理论也不断地极尽其“科学”想象之能事,掩盖社会性别,为法律披上了性别公正与性别中立的外衣,致使社会性别得以不断的强化。 三、法律理论是如何掩盖和强化社会性别的 法律对社会性别的掩盖是以其性别中立作为其理论工具的,而其中最有名也最具有欺骗性的当属社会契约论。人之初无论是性善还是性恶,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人类活动大都基于动物之本能而自发,因此,霍布斯所说的,原初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就象“狼与狼”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如果没有其他可资材料进行证伪的话,则可推定其一定的真实性。这种基于动物本能的活动在还没有建立起如法律一样的规则前,则只能以人类体能之力量为基础以维护人类原初之自然秩序。由于同性之间的体能总体上并不存在太大的差异,因此,最终的结果是人人都生活于不安全和不稳定的自然状态之中。于是洛克论证道,为了防止暴力的滥用,人们只好相互订立协议,自愿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个人为维护自然法而执行的权力,转而“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起源于公民的同意,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转让。既然法律是建立在人们自由同意的基础上,那么还有什么法律能比自己同意的规则具有公正性呢?社会契约论自产生以来,经理论家们的不断阐释,法律为社会契约之结果也就成为人们津津乐道而长久不衰之理论,并成为自由主义者在论述法律平等的政治理想时的最优理论。为此,以正义理论而著称的罗尔斯创立了“重叠共识”之理论,这种“重叠共识”是在各不相同的学说之间寻求相互重叠的共识面,这种共识是公民的“全体观点”(overallviews),它是公民参与和支持民主政体的意志基础,也是确保民主政体得以持续稳定发 展的基本理念。如果法律是人们“重叠共识”之结果,那么,法律也就摒除了强权与暴力,平等也就成为法律中当然的应有之义。 法律规则内容的公正性依赖于法律产生程序上的公正性,于是,罗尔斯在契约论的基础上更是极具天才般地设计了“无知之幕”的理论,以创造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里,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也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也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再次,各方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善,或者实验室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他们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在这种“无知之幕”下,各方不再具备通常意义上的讨价还价的基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他的天赋,因此,也就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适合他自己的利益。 自然法学派的学者在论述平等的政治理想时精心虚构了社会契约和无知之幕能够缔结平等、创造公正的神话。而事实上,这些理论只是说明了男人彼此之间的地位平等的最初法律诉求,却不能证明男女两性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相反,社会契约论的结果反而制造了性别等级并导致了性别歧视。或者说,这些理论恰恰掩盖了社会性别而使法律获得了中立的神话般的地位。正如女权主义学者所批判的:“传统契约理论家们是如何起步于以下前提——使任何诉诸自然的政治权利的主张变为非法,进而将男女之间的差异构筑为天赋自由与天赋屈从之间的差异。”法律造就了社会性别,又掩盖了社会性别,法律理论欺骗了女性却又使女性相信了它的“公正”性,以致于女性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奴役地位与法律及其法律理论有什么联系。 社会契约论所得意的法律的“公正性”其实只不过是指法律产生程序的“公正”性,或者说社会契约论所追求的公正只是通过程序公正的设计来获取。而这一貌视“公正”的程序在原初社会之际却由于剥夺了女性的参与而使得其“公正”的适用只局限于男性内部,占人囗一大半的女性则被无情地抛弃了。 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原初社会,人们自愿将部分执行的权力交给“国家”乃是基于对暴力抵抗力量大致相当的事实而采取的妥协。西蒙娜-德-波伏娃在揭示两性等级制度确立的原因时就指出,两种类别的人在一起时,每一种类别都想把他的主权强加给对方。如果两种类别的人都有能够抵制这种强求,他们之间就会产生一种时面敌对时而和睦、永远处于紧张状态的相互关系。但是,女人由于怀孕、分娩和月经等自然生理的原因而削弱了劳动能力,以致于生存的需要而使女人完全依附于男人,于是男人攫取支配女人的资源。因此,男人对女人天生的生物体能上的优势决定了男人不可能主动地自愿地将其原初体能所衍生的优势拱手相让给女人而与之平等相处。事实上是,男人之间通过契约的形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将女人排除在了考虑之外,并单方面地以他们主宰的法律建构起其理想的性别模式。而这,正是社会契约论所掩盖的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事实。 正因为,社会契约是男人基于彼此暴力抵抗力量大致相当的现实而妥协的结果,因此,社会契约的主体始终是男人,而女人则游离于契约之外,或者说只可以成为契约的内容,作为男人讨价还价的牺牲品。对此,克瑞斯汀-丝维斯特所尖锐地批判道:“女性和另外一些被征服的人是不能够与人商谈神话式的社会契约的,因为他们不是独立的个体,所以,在公民和权利的模糊关系状态下,他们被带进这个契约。”卡洛尔-皮特曼的研究也令人信服地揭示出,“性别契约在历史上并不是女人与男人之间的契约而是男人之间的契约,这些男人是有远大前程的丈夫及父亲、兄弟、或是女人的保护者。这个女人并不是其中一方,契约保证的是丈夫排它性地对她的性权的获得。契约的思想是宣布性权利——一个女人在其中是交换对象,而不是契约方的契约——这种性权利早于任何社会契约概念,并继续成为女性在市民社会中获得地位的一个障碍。” 哈贝马斯认为,社会交往的合法性不是来自于人们各自的意愿,而是来自人们的“商谈”所导致的结论,因为“商谈”有着为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平等、宽容、和平、民主自由等普遍伦理的精神资源,所以它能形成体现公正“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安排”。不过哈贝马斯也注意到这种“商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一切参加者在论辩中都必须拥有参与对话的平等机会;任何人都有开始论辩、不受时间限制地进 行论辩并延伸至所有前观点的平等机会。其次,参加者必须拥有平等的批判机会。最后,还必须有表达其“观点、感觉和意图”的平等。但这三个条件在社会契约中,由于女性的预先被排除,“商谈”的结果对女性而言就不可能有公正可言。也正因为在法律建立之初,女性没有参与到法律建设中去,因而在法律文本中没有留下自己的声音,因而也就不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男性因为是法律之最初的建设者而自始自终成为法律之主体。于是,女性被置换成了法律的客体,并作为男性监护的对象而存在。于是,在社会制度的安排下,女人整体上相对于男人而存在,处于他者、次要者和客体(theobject)的地位. 其实,洛克之后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也看到了,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命运的财产而制定社会契约的“个人”就是家庭中的男性首脑。“女性”只是安全地处在政治之外的私人领域中,而男性生活在政府、社会契约式的“利维坦”和共同意志中。即使是美国人权法案提及的“人”也是指法案的设计者:“惟有家庭中的男性首脑,他们中的任何人无疑都代表了那些创建自己的家族管辖领域者的利益。”由于妇女在“客体”的历史背景作用下,女性在法律的建设中没有自己的主体地位,因此,在法律的“重叠共识”中女性也就很难发出自己的不同声音,法律更多的是男人参与的竞技项目并在竞技的基础上达成的权力交易。“契约论的自由主义者将女性从市民社会的创始神话中排除出去,植入了民主概念,而这种民主正是以承认性别奴役(有时是人种)为条件的。” 社会契约论关注的只是契约的形式却忽视了或者是有意掩盖了契约的“前过程”。契约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就是男人的性别等级观念,虽然,按照契约论之理想,契约转让的只是执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则予以了保留,但其结果也只是保留了男人的基本权利,而女性的基本权利则遭到了漠视,任由代表男人利益的法律以所谓的公共利益予以践踏。最终,社会契约论在法律获得表面公正的同时,却制造了社会性别的等级模式并且巧妙地加以了掩饰。当我们把研究的视角触及到社会契约的“前过程”时,我们发现,这与本文前面所分析的社会人际关系的原初模式并不矛盾,只不过,社会契约论有意掩盖罢了。于是推而论之,社会契约论倒是很好地解释了性别不平等的最初起源以及性别等级与法律的高度同构性。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虽然不失为避免法律兑化成强权者意志而开出的一剂良方,但在处置性别问题时却带有极大的欺骗性。因为,虽然,“无知之幕”可以假定每个人不知道他的社会地位,却无法假定每个人都不知道他的生理性别。因此,即使女性有机会参与“无知之幕”下的“重叠共识”,也由于男女两性的自然性别的先天知晓而使这一“无知之幕”被戳穿而没有意义。于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的最大价值只在于男性之间分配权力时防止专权,但在两性权利的分配上却轻而易举地将男人的意志强加于女性身上,并使女性轻易地接受了这一程序设计下的性别等级。于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象他的“重叠共识”理论一样在性别平等面前沦为“乌托邦”的政治神话而仅仅为学术天才般的臆造,或者说,成为男人说服妇女屈从男性法律的绝妙论证,并且还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袈裟,法律也就更容易被许多男性标榜为中立的代言人或者说是正义的化身。 自然法学所主张的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理论在某种意义上讲,的确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起到了理论先导的作用。但是,民主政治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只不过是一种程序化的方案设计。民主政治将“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奉为决策的方法,“那些能够支配公众意见的观念也能影响立法和政府行为,因此,也就能决定政府在现代社会中的活动范围和程度。”如此一来,起初作为限制独裁权力的一种手段的民主政治却兑变为新的独裁权力的基础。“任何政策或新的立法都可以借助对大众意愿的体现而取得合理性,而无论它是否破坏了少数人的权利或干涉了个人自由。人民主权论学说鼓励多数派去相信他们可以为所欲为。”性别等级制度也正是在这种民主政治制度下被堂而皇之被予以了正当化,并将男人对女人的独裁与专制予以了掩盖。正如对民主政治始终抱有怀疑的哈耶克警告道:“民主政治带给自由的威胁有时比独裁政府所带来的威胁更大。”观之性别问题,哈耶克的警告绝非危言耸听。 与自然法学相反,法律实证主义则试图将价值考量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剔除法理学的道德成分,声称“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法理学科学(或者简略地说‘法理学’),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有关,或者,与我们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法有关,而不管这些法是好的,或者坏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倾向于认为正义就是合法性(legality),亦即服从国家所制定的规则。正如奥斯汀所主张的:“不论道德规则是从何处出现的,不论我们心中所形成的善德或邪恶是基于何种标准,我们自己行为的正确与错误,最终在于是否符合某种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规则中心主义,“法律规则中心主义以其貌视科学的外表,力图使我们认为它是中立的,从而掩饰了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由此,法律规则中心主义掩盖了这样的事实,即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是男权主义的权力制度,它作为一种与等级制和阶级特权紧密联系的社会控制手段以及传播知识的重要渠道而起着作用。”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合法的就是合乎道德的,试图阻止人们对法律是否正义进行反思,客观上削减了女性对含有性别等级的法律进行批判的能力,并为女性屈从男人制定的法律在理论上提供了支配的工具。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与命令性的特征,将强权与意志纳入了法律之内,使法律对性别等级的社会性别模式进一步凝固化。因此,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且不可调和,但在制造社会性别这一点上却最终达成了联合,并成为了掩盖社会性别的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作者介绍】苏州大学生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注释与 ,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3、7、12页。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108页。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34页。 C.罗马尼《国家责任私人化:女权主义对国际人权法中公/私区分的批判》,载[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黄列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08页。 [澳]马格利特-桑顿《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信春鹰、王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34页。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108页。 参见[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108页。 [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王允道、肖厚德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版,第130页。 S.候塞因著《家庭里的平等:南亚妇女的权利和人身法》,[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黄列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525页。 C.罗马尼《国家责任私人化:女权主义对国际人权法中公/私区分的批判》,[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黄列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08-109页。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5、96页。 [英]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78页。 参见万俊人著《政治自由主义的现代建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读解》,载[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84页。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1版,第136-141页。 转引自C.罗马尼《国家责任私人化:女权主义对国际人权法中公/私区分的批判》,[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黄列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06页。 参见[法]西蒙娜-德-波伏娃著、陶铁柱译:《第二性》(第一卷),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69至72页。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108页。 转引注[澳]马格利特-桑顿《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信春鹰、王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8-19页。 参见[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译者序,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13页。 参见[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67页。 参见[法]西蒙娜-德-波伏娃著《第二性》(第一卷),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2至15页。 参见[美]约瑟芬-多诺万《女权主义的知识分子传统》,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7页。 参考[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7页。 参见[美]约瑟芬-多诺万《女权主义的知识分子传统》,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7页。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郭夏娟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第20页。 参见[英]安德鲁-甘布尔著《自由的铁笼——哈耶克 传》,王晓冬、朱之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116页。 [英]安德鲁-甘布尔著《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王晓冬、朱之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96页。 [英]安德鲁-甘布尔著《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王晓冬、朱之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118页。 [英]安德鲁-甘布尔著《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王晓冬、朱之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116页。 参见[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16页。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和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5页。 [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147页。 参见[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17页。 [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194页。 [澳]马格利特-桑顿《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信春鹰、王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93页。

性别社会学论文第3篇

关键词:苏珊•凯瑟;服装社会心理学;时尚;文化

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著名服装心理学、文化研究学者苏珊•凯瑟在2012年出版了《时尚与文化研究》(FashionandCultureStudies)一书,该书成为她自1997年出版《服装社会心理学》(ClothingSocialPsychology)(修订版,第一版出版于1985年)一书后又一本服装文化研究方面的力作。该书从文化研究的视角,以民族、种族、阶级、性别、性取向、身体等不同主题为线索,援用女性主义和文化研究的交叉性理论,通过大量有关时尚的跨文化研究案例,认为文化研究有赖于时尚来证明其变化性和持续性、研查身份与差异、能动性与结构、生产与消费,并探讨了时尚与种族、民族、阶级、性别、性取向、身体等概念之间交叉互动的方式与途径。通过对两本书进行整体性比较,不难发现这两本书在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等方面既有一脉相承的地方,也有明显的不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相对于《服装社会心理学》,《时尚与文化研究》中的服饰文化研究思想发生了明显转变。这种转变可以简单总结为,从服装社会心理学到服装文化学、从二元论到多元论思想、从语境研究到交叉性研究(从情境中的符号互动到时空交叉)。

一、从服装社会心理学研究到服装文化研究

总体来说,苏珊•凯瑟的《服装社会心理学》是一种以社会心理学为研究基础和出发点,以人们的着装行为为研究对象和核心内容的综合性研究,该书主要运用社会心理学中有关情境的理论探讨着装和外观的社会文化意义、功能及其影响。社会心理学是一种交叉学科,受到来自心理学和社会学两个学科的影响,但是无论普通心理学还是社会学都无法代替社会心理学。社会学主要研究宏观社会因素对心理和行为的影响,普通心理学则主要研究个体差异、个体背景和特点导致的行为,而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是具体社会情境对于心理和行为的影响,这是社会心理学不同于其他心理学科最重要的一点。《服装社会心理学》一书基本上就是围绕人们着装的各种“情境”问题展开论述的,如本书副标题“情境中的象征性外观”所示。理解了这一副标题也就抓住了全书的研究理路和理论基础,即从情境的角度分析外观和着装行为的社会文化意义、功能及其影响。

在论述过程中,该书先是对情境中的象征性外观进行概述,主张从符号互动观论、认知观点和文化观点出发研究服装在各种情境中的社会意义,从而使服装情境的研究从简单的个体生理认知扩大到团体、社会、历史和文化层面。除了对心理学情境论的运用,该书还援用了社会心理学中的符号互动论(SymbolicInteractionism,也称象征互动论)和身份理论,对管理个体外观和团体外观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尤其是人们如何利用外观管理来塑造和重新塑造自己的身份,如何利用外观来与族群或团体中的其他人产生互动等方面的问题。符号互动论是典型的社会学研究理论。

该理论源于芝加哥学派的米德(Mead),他首先提出了“符号互动”这个理论概念,认为人们对事物的行为基于人们赋予这些事物的意义,这些意义来自于社会互动,并在解释的过程中不断加以修正。随后符号互动论学者对这一理论观点继续补充完善,其中最重要的一位代表学者是布鲁默(Blumer)。布鲁默认为,人类对事物(包括其他个体)的行为基于人们对这些事物及个体意义的认识。事物的意义来自于个体与他人的社会互动。各种意义在阐释过程中得以把握和更正,个体也在这一过程中处理他/她所遇到的各种事物。

此外,按照布鲁默的理论,个体之间的互动也基于一种自发,这种行为也基于行动者归因于各种社会客体和/或符号的主体意义。所以,个体行动者会以他们在各自相关情境中归因于各种客体和符号的意义为基础来调节自己的行为。苏珊•凯瑟在《服装社会心理学》一书中将这些社会心理学符号互动理论运用到对人类着装动机和着装行为的分析理解之中,探讨了外观在各种情境(如历史情境和文化情境,尤其是后者)中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和文化价值。身份理论是除情境论、符号互动论之外社会心理学重要的理论论述,也是苏珊•凯瑟在《服装社会心理学》和《时尚与文化研究》这两本书中重要的理论支柱和研究内容,作者在这两本书中无论是从何种情境(历史情境、文化情境、团体/个人情境等)研究出发,其最终的落脚点都离不开各种情境下人的着装心理、动机和行为对个体或者团体身份的建构、塑造及其影响。

因此理解身份理论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观点对于把握该书体现的服饰文化思想也具有重要意义。身份理论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详细说明附加于各种身份之上的意义如何通过互动进行商讨和管理。身份理论家尤其关注各种身份如何彼此相关(鉴于它们被带入到各种情境中的可能性、它们对个体的核心性和重要性),以及各种身份如何与角色表演(或行为)、情感(各种感情)、身心健康(如压力、焦虑和抑郁)、自我概念(如自尊、自我效能及本真性)和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在《服装社会心理学》第三章“服装、外观与社会角色的性别结构”中,作者就从情境观的视角入手,着重探讨了在日常的两性关系中,各种社会情境对重新构造两性关系和定义的意义,认为人们普遍认同的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意义,会随着社会、历史及文化情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动。

二、从二元论思想到多元论思想

随着苏珊•凯瑟从服装社会心理学到服装文化研究的学科转移,研究方法和学术思想方面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从二元论思想到多元论思想的转变。《服装社会心理学》一书中,苏珊•凯瑟对于多种情境下人们进行外观管理进行的论述中,二元论思维模式显而易见。以第三章“服装、外观和性别角色的社会意义”为例,该章论述了外观管理对男女两性性别角色社会建构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她从历史的角度阐释了不同时代男女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的差异造成的性别角色和外观管理方面的差异,继而指出,根据传统观念下对男女两性性别角色进行的人为二分法(积极对消极),并以此来探讨外观与性别角色的社会意义。然而,在《时尚文化研究》一书中,多元论的思考及论述模式取代了这种明显的二元论思想。

首先,该书在文化学者杜盖(DuGay)1997年提出的“文化循环”的基础上,提出了“风格-时尚-装扮”循环,并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分析了文化在服装生产、销售、调节、消费、身份建构等各个环节之间的流动。这一理论建构打破了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从而充分体现了时尚与文化之间的多元互动特征。作者在该书的第一章指出,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过于简化差异,限制了从多角度多层面对关联因素和交叉因素进行分析。

因此,作者希望“借用时尚研究和女性主义文化研究中思考时尚的方法、概念、比喻和模式。其目的在于向简单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线性(直线型)思维和本质主义(注定性、固定性、有限性)思考时尚的方法提出挑战。”与此同时,她认为,研究时尚是一种并列关系的行为,而非非此即彼的取舍行为。时尚的成长壮大靠的是矛盾(相互冲突的真知灼见)和含混(彼此冲突的情感)、知识与情感的比肩而立。将时尚和女性主义文化研究理论结合起来有助于中断、模糊和超越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女性主义理论家所一贯诟病的二元对立关系之一就是男性特质和女性特质的对立。原因在于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限制了人们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来思考性别问题,并使与权力相关的等级制度永久化,使男性优先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存在。

由此,在该书第六、七、八章中,作者援用后现代女性主义理论(feministtheory)、同性恋理论(queertheory)和跨性别理论(transgendertheory)寻求解构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之间、同性恋与异性恋之间的二元对立,并借此批判了社会性别甚至生理性别中的二元论思想,强调多元论和差异性,进而论述风格-时尚-装扮对于性别身份塑造的社会及文化意义。该书第六章对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二元对立关系的解构体现了苏珊•凯瑟的多元论思想。这一章的题目《性别时尚,塑造性别:超越二元对立》就是对这种解构思想的最好明示。作者认为,在当代语境下,每一个概念的构成都是二元对立的,即男性与女性、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异性恋与同性恋。然而,社会性别不是孤立的,它所处的概念系统中包括生理性别(sex)、社会性别(gender)以及性取向(sexuality)。将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完全对立起来是不恰当的。

女性主义生物学家安妮•福斯塔托-斯特林(AnnexFausto-Sterling)指出,将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简单的进行二元对立是对其两者之间复杂联系的简化与模糊。生理性别也在文化进程中有所体现,且在不同领域中需要对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放在一起进行综合研究,另外在性取向等研究中都不能将两者简单地对立起来。在大的文化情境中,无论是对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两者的关系都不应该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特别是将其与风格-时尚-装扮联系起来的时候,更要以多元的视角进行全面思考。对于异性恋与同性恋之间的二元对立,苏珊•凯瑟则更多的援用同性恋理论和跨性别理论,用跨性别者(transgender)、变性人(transsexual)、双性人(bisexual)等各种性别模式及其变装(cross-dress)、异装(transvestism)、换装(drag)等着装风格阐释了异性恋和同性恋二元对立之间的模糊性、不稳定性及其可解构性。她认为,同女性主义理论和酷儿理论一样,风格-时尚-装扮分别向社会性别和生理性别的分类方法提出挑战,并使其失去稳定性。

从视觉或其他方面来看,风格-时尚-装扮表明,至少有一部分社会性别和生理性别积极参与到社会地位的建构过程之中;无论是社会性别还是生理性别都不能作为完整的生物本质,因为二者中任何一方的话语表述都会因时间和空间的不同而改变。简而言之,苏珊•凯瑟希望利用风格-时尚-装扮这一文化循环搭建一座桥梁,弥合个体的心灵、身体和身份之间的距离,从而进一步突破本质主义、二元对立和线性思维架构的束缚,朝着多元文化方向发展。

三、从情境中的符号互动到交叉性研究

前面提到,对《服装社会心理学》一书从符号互动论、认知论和文化研究的角度探讨了外观在各种情境(如历史情境和文化情境,尤其是后者)中所具有的社会文化意义。对于“情境”问题的研究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出发点。但是,在《时尚与文化研究》一书中,这种情境论已经完全让位于交叉性研究,尤其是对时间和空间的交叉性研究。文化研究的交叉性理论和女性主义社会学理论密切相关,同时也是文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1989年金波丽•克伦肖(KimberléCrenshaw)首次为这一理论命名。交叉性理论旨在研究各种生物、社会和文化类属,如性别、种族、阶级、性取向、等级制度以及其他身份互动的核心内容,这些内容存在于多个层面、且常常具有同时性,有助于系统的非正义和社会不平等。该理论认为,社会中各种典型的和压迫有关的概念,如种族主义、男性至上主义、同性恋恐惧症、变性歧视以及基于信念的偏执狂都不能独立存在发生作用。反过来,这些压迫形式相互交织,形成一个能够表达多重歧视方式、具有“交叉结构”的压迫系统。不过也有一些学者从更大的范围来定义交叉性理论,认为该理论是一种“种族、阶级、性别等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常常导致出现各种形式的不利之处。”

此外,压迫的各种文化形式不仅彼此相关,而且被捆绑在一起,受到社会交叉系统的影响和牵制。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种族、性别、阶级、能力和族群。因此,理解了交叉性理论的社会背景和主要理论诉求,也就不难理解《文化与时尚研究》一书中关于时尚与民族、种族、阶级、性别、性取向、身体等问题的交叉、互动及重叠关系的研究,那么脱离了情境论的研究方法,苏珊•凯瑟在书中又是如何阐述这一复杂的交叉互动关系呢?

在《时尚与文化研究》的第一章,作者就指出,时尚是一个牵涉多重视角和方法的复杂过程。时尚既非事物也非某物之本质。时尚是一种在浑浊但仍有希望之未来水域中商讨、探索和驾驭的社会过程。随着身体在时间和空间中运动,时尚得以实现自身。时间和空间既是抽象的概念也是其活动背景:识别并表现自我身份的过程碰巧与识别并表现自我时空的过程相吻合。其结果证明这一识别并表现自我身份和自我时空的过程是一种在多重含混和矛盾因素中商讨应对的持续挑战。与此同时,时尚永远处于未完成状态,穿越各种疆域。它持续挑战着每个人对自我身份的视觉和物理认知,以及这一自我认知与他者认知之间如何相关联。

关于时尚与文化的关系问题,苏珊•凯瑟认为,时尚和文化一样,既是一种社会过程也是一种物质实践。时尚和文化都是不断变化的过程,又具有持续性。这种同时性过程非常复杂、甚至相互矛盾。或然的(非此即彼)思维方式(如:改变或延续)不足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时尚与文化的运作方式。反过来,思考时尚与文化之间的关系需要一种并列的思维方式(如:改变并且延续)。既然时尚和文化同时在经历改变和延续这一持续不断的过程,也许时尚可以被理解为“延续中的改变”(changewithincontinuity),而文化则展示了强调“改变中的延续”(continuitywithinchange)的各种实践行为。每一个概念都用自己的方式,提供了一种清晰把握这一同时性的途径:各种不同的观念或过程如何共存且保持动态交往的关系。

四、结论

性别社会学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开展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了分析。

性别教育,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我国中学和大学教育阶段,生理性别教育特别是女性生理教育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学科体系,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社会性别教育却较被忽视。因此,高校应在进行女大学生生理性别教育的同时,推进社会性别教育,将社会性别教育纳入公共课程,使女大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前,对社会性别的相关内容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认识。

就目前的人类社会状况来看,性别分层仍然是人类主要的分化形式之一。[1]在绝大部分社会和文化中,两性在价值、地位、等级上处于不平等的状况,男权始终处于支配地位。性别是“作为一种等级差异而存在”[2]。社会性别矛盾“固然不是一种剧烈冲突的、但却是一种持久的社会矛盾,它往往比任何种族隔离更加坚固,比阶级的壁垒更加森严,更加普遍,当然也更为持久”[3]。女性较之男性,始终更突出地面临着社会性别这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我国当前女性发展状况和妇女权力在世界上处于较前的位置[4],但是我国社会漫长的父权传统和目前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当下的社会转型时期,使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别问题更加复杂。此外,社会性别问题在许多方面往往是隐蔽性的存在,同时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文化与社会规范往往通过社会化直接作用于个体意识,如果不加提示,个体往往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以课程的形式进行社会性别教育,否则,绝大多数女生对社会性别问题将终身停留在社会经验感知阶段,从而对社会性别问题缺乏相应的分析能力。

一、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与社会性别规范的培养,女性对自身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使得女性在社会规则、文化习俗和自己内在人格的多重束缚下,人生策略、价值取向和发展潜能受到极大束缚,失去了本来可能的更大的自由度、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更自主的幸福。

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即将走上社会就业的女大学生,在面临社会角色、社会地位转化和社会化、再社会化之前,系统地认识社会性别的显性和隐性不平等状况及其产生的机制和文化根源,将有助于女大学生建立起女性的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明确适合自己性别的发展方向,获得必要的发展帮助与生活帮助。不仅如此,性别教育的影响还将与女性的社会性别一样伴随女大学生终身。

社会性别教育,是要让所有女性都了解并获得自己的权利、发展机会与尊严,认识自我,包括自我的特征及社会的角色;认识社会,对社会性别规范与社会环境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了解;适应转型与再社会化。要让女生了解,不合理的社会性别状况,不仅是对女性的、也是对男性的限制,女性不仅是为自身的发展,也是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而努力。[5]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不仅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男女平等的事业在中国尤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曾经是一个最传统、最典型、发展时间最长、发展程度最高的男权制(父权制)国家。中国女性的解放因此在世界上备受瞩目。因为我们的进步不仅具有改善我们自身外境的意义,而且对全世界的女性具有榜样的意义。”[6]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各阶层的共识,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两个性别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二、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快速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它们从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出发,将社会性别作为不同于生理性别的视角来考查人类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致力于消除、减缓因社会性别而造成的社会分化与矛盾,运用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理论,通过丰富的社会事实论证,形成了系统的观点与理论体系。社会性别学与女性主义的日益成熟,使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提供了基本概念术语。除了“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之外,性别、社会性别体制、性别规范、性征、女性气质、性别角色、性别社会化、性别认同、性别期望、性权力、性观念、生育制度、性别分工、性别化消费、性别发展、父权制、显性性别不平等、隐性性别不平等、男性偏好、男性利益优先原则、性别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性消费、家庭暴力、性暴力、话语暴力(所列概念参考了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一书各章末所列的“关键概念”)等等,这些概念在性别社会学中都具有较完善的定义,它们和人生哲学中的理想、人生价值、自由、幸福及励志话语中的人生定位、适应、素质、成功等概念,一起构成了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的概念体系。

其次,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社会学的文化、社会结构、社会化、社会分化、社会秩序、经济与劳动,社会性别研究中的建构主义理论、性别角色理论、性别差异理论(参见苏红《多重视角下的社会性别观》第三章“社会性别研究的理论”),女性主义范畴的激进女权主义、自由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后女性主义、精神分析女性主义、第三世界的女性主义(参见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第3章第2节“女性主义理论流派”)等理论为课程提供了相当丰富的理论支撑与现成命题。

再次,提供了学科构架。“社会形成(文化)—社会元素(个体与群体)—社会制度(规范)—社会运作与个人发展”的社会学的一般构架和“气质—身体—社会文化—劳动、经济—政治—发展与进步”的社会性别研究思路,为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结构提供了参考。社会性别视角下以女性为主体的社会、历史研究成果,集中于女性史及各类女性社会调查之中,将之纳入课程的内容范围之内,可使课程展现出更广阔的社会视野与理论空间。社会性别研究与女性主义的理论成果,均基于大量的社会事实与具体案例,这为课程提供了大量素材。

三、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内容

社会性别教育中,首先应该明确男女两性不平等,社会性别机制不合理。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个体的权利和发展,对女性尤其如此”[7]。这种不平等状态是“非自然的,即并不是建立在生理上的,而是由社会构建的”[8],因而是可以改变的。在此大前提下,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大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阐明至今为止的社会性别文化和社会性别规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几乎贯穿至今为止的文明社会,而两性的社会性差异则将贯穿整个人类历史。通过对共时性的两性自然差异与历时性的社会差异的讲解,呈现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特别是中国历史上的两性不平等状况,并寻找这种差异的历史性成因及男权的形成机制,可帮助女生理解性别社会及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的文化与制度基础。

展示并分析当下社会的显性与隐性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这种不平等既体现在就业、收入、政治权力、教育、生育、健康、性、婚姻、家庭、暴力等显而易见的方面,也体现在语言、文学艺术、民俗、时尚文化、消费方式等隐性的方面;体现在我们社会的诸多“常识”之中,甚至还体现在学科理论之中;体现于外在社会,也体现于女性内心的自我认知与自我歧视。

具体列举目前的种种社会性别规范,并指出这种性别规范与男性的关系、与社会运行秩序及社会道德风俗的关系,从而理解规范的相对合理性。学习国家公共政策与法规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并学习利用这些政策、法规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程序与手段。适当介绍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状况与我国男女平等事业取得的成就。

说明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对个人就业及人生发展的诸多影响,这种影响既体现为个体外部的社会,也体现为个体内部的个性、思想。从女性性别的角度,指导女生就业与生活,帮助女生设计人生策略、调适社会行为,培养女生独立性、个性全面发展的人格,指明实践自身价值与女性价值的关系。

四、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几个问题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帮助女生建立起社会性别意识。作为公共教育内容,我们应放弃较为激进的女性性别意识观点,选择较温和与平衡的观点。相应地,作为社会适应指导与人生关怀性质的课程,宜强调策略性与调适性,而不鼓励以激进的姿态与普通男权及社会性制度习俗对抗。同时,也不应在课程中放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及文化可改造的思想。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不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也不是女性主义概论。它是大学生思想教育、人生教育与就业培训相结合的励志型课程。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的相关内容只是为该课程提供了理论帮助与案例支撑。课程的目的最终在于培养女生的社会性别意识,使女生获得合理的自我认识和清醒的社会认识,强调女性的知性、尊严与力量,为女生的发展提供关怀与帮助。对社会学和女性主义的各种理论要进行“有用性”的选择,有用性、实践性、励志性是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别于“性别社会学概论”的地方。

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兴起的时间较短,仍处于成长阶段,特别是女性主义,大部份成果都是基于西方社会现实与西方文化观念而形成的,与西方各种社会思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容复杂。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是为了帮助女生适应社会与发展自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性别和谐社会,故而需要高校教育工作者深入分析性别社会学及女性主义的成果,审慎选择其中的内容,并采取稳妥的表述策略。

参考文献:

[1][美]格伦斯基.社会分层[M].华夏出版社,2005.

[2][8]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3.

[3][6]李银河.两性关系[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6,29.

[4][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33.

性别社会学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开展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了分析。

性别教育,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我国中学和大学教育阶段,生理性别教育特别是女性生理教育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学科体系,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社会性别教育却较被忽视。因此,高校应在进行女大学生生理性别教育的同时,推进社会性别教育,将社会性别教育纳入公共课程,使女大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前,对社会性别的相关内容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认识。

就目前的人类社会状况来看,性别分层仍然是人类主要的分化形式之一。[1]在绝大部分社会和文化中,两性在价值、地位、等级上处于不平等的状况,男权始终处于支配地位。性别是“作为一种等级差异而存在”[2]。社会性别矛盾“固然不是一种剧烈冲突的、但却是一种持久的社会矛盾,它往往比任何种族隔离更加坚固,比阶级的壁垒更加森严,更加普遍,当然也更为持久”[3]。女性较之男性,始终更突出地面临着社会性别这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我国当前女性发展状况和妇女权力在世界上处于较前的位置[4],但是我国社会漫长的父权传统和目前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当下的社会转型时期,使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别问题更加复杂。此外,社会性别问题在许多方面往往是隐蔽性的存在,同时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文化与社会规范往往通过社会化直接作用于个体意识,如果不加提示,个体往往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以课程的形式进行社会性别教育,否则,绝大多数女生对社会性别问题将终身停留在社会经验感知阶段,从而对社会性别问题缺乏相应的分析能力。

一、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与社会性别规范的培养,女性对自身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使得女性在社会规则、文化习俗和自己内在人格的多重束缚下,人生策略、价值取向和发展潜能受到极大束缚,失去了本来可能的更大的自由度、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更自主的幸福。

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即将走上社会就业的女大学生,在面临社会角色、社会地位转化和社会化、再社会化之前,系统地认识社会性别的显性和隐性不平等状况及其产生的机制和文化根源,将有助于女大学生建立起女性的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明确适合自己性别的发展方向,获得必要的发展帮助与生活帮助。不仅如此,性别教育的影响还将与女性的社会性别一样伴随女大学生终身。

社会性别教育,是要让所有女性都了解并获得自己的权利、发展机会与尊严,认识自我,包括自我的特征及社会的角色;认识社会,对社会性别规范与社会环境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了解;适应转型与再社会化。要让女生了解,不合理的社会性别状况,不仅是对女性的、也是对男性的限制,女性不仅是为自身的发展,也是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而努力。[5]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不仅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男女平等的事业在中国尤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曾经是一个最传统、最典型、发展时间最长、发展程度最高的男权制(父权制)国家。中国女性的解放因此在世界上备受瞩目。因为我们的进步不仅具有改善我们自身外境的意义,而且对全世界的女性具有榜样的意义。”[6]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各阶层的共识,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两个性别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二、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快速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它们从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出发,将社会性别作为不同于生理性别的视角来考查人类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致力于消除、减缓因社会性别而造成的社会分化与矛盾,运用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理论,通过丰富的社会事实论证,形成了系统的观点与理论体系。社会性别学与女性主义的日益成熟,使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提供了基本概念术语。除了“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之外,性别、社会性别体制、性别规范、性征、女性气质、性别角色、性别社会化、性别认同、性别期望、性权力、性观念、生育制度、性别分工、性别化消费、性别发展、父权制、显性性别不平等、隐性性别不平等、男性偏好、男性利益优先原则、性别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性消费、家庭暴力、性暴力、话语暴力(所列概念参考了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一书各章末所列的“关键概念”)等等,这些概念在性别社会学中都具有较完善的定义,它们和人生哲学中的理想、人生价值、自由、幸福及励志话语中的人生定位、适应、素质、成功等概念,一起构成了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的概念体系。

其次,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社会学的文化、社会结构、社会化、社会分化、社会秩序、经济与劳动,社会性别研究中的建构主义理论、性别角色理论、性别差异理论(参见苏红《多重视角下的社会性别观》第三章“社会性别研究的理论”),女性主义范畴的激进女权主义、自由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后女性主义、精神分析女性主义、第三世界的女性主义(参见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第3章第2节“女性主义理论流派”)等理论为课程提供了相当丰富的理论支撑与现成命题。

再次,提供了学科构架。“社会形成(文化)—社会元素(个体与群体)—社会制度(规范)—社会运作与个人发展”的社会学的一般构架和“气质—身体—社会文化—劳动、经济—政治—发展与进步”的社会性别研究思路,为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结构提供了参考。社会性别视角下以女性为主体的社会、历史研究成果,集中于女性史及各类女性社会调查之中,将之纳入课程的内容范围之内,可使课程展现出更广阔的社会视野与理论空间。社会性别研究与女性主义的理论成果,均基于大量的社会事实与具体案例,这为课程提供了大量素材。

三、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内容

社会性别教育中,首先应该明确男女两性不平等,社会性别机制不合理。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个体的权利和发展,对女性尤其如此”[7]。这种不平等状态是“非自然的,即并不是建立在生理上的,而是由社会构建的”[8],因而是可以改变的。在此大前提下,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大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阐明至今为止的社会性别文化和社会性别规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几乎贯穿至今为止的文明社会,而两性的社会性差异则将贯穿整个人类历史。通过对共时性的两性自然差异与历时性的社会差异的讲解,呈现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特别是中国历史上的两性不平等状况,并寻找这种差异的历史性成因及男权的形成机制,可帮助女生理解性别社会及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的文化与制度基础。

展示并分析当下社会的显性与隐性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这种不平等既体现在就业、收入、政治权力、教育、生育、健康、性、婚姻、家庭、暴力等显而易见的方面,也体现在语言、文学艺术、民俗、时尚文化、消费方式等隐性的方面;体现在我们社会的诸多“常识”之中,甚至还体现在学科理论之中;体现于外在社会,也体现于女性内心的自我认知与自我歧视。

具体列举目前的种种社会性别规范,并指出这种性别规范与男性的关系、与社会运行秩序及社会道德风俗的关系,从而理解规范的相对合理性。学习国家公共政策与法规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并学习利用这些政策、法规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程序与手段。适当介绍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状况与我国男女平等事业取得的成就。

说明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对个人就业及人生发展的诸多影响,这种影响既体现为个体外部的社会性障碍,也体现为个体内部的个性、思想性障碍。从女性性别的角度,指导女生就业与生活,帮助女生设计人生策略、调适社会行为,培养女生独立性、个性全面发展的人格,指明实践自身价值与女性价值的关系。

四、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几个问题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帮助女生建立起社会性别意识。作为公共教育内容,我们应放弃较为激进的女性性别意识观点,选择较温和与平衡的观点。相应地,作为社会适应指导与人生关怀性质的课程,宜强调策略性与调适性,而不鼓励以激进的姿态与普通男权及社会性制度习俗对抗。同时,也不应在课程中放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及文化可改造的思想。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不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也不是女性主义概论。它是大学生思想教育、人生教育与就业培训相结合的励志型课程。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的相关内容只是为该课程提供了理论帮助与案例支撑。课程的目的最终在于培养女生的社会性别意识,使女生获得合理的自我认识和清醒的社会认识,强调女性的知性、尊严与力量,为女生的发展提供关怀与帮助。对社会学和女性主义的各种理论要进行“有用性”的选择,有用性、实践性、励志性是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别于“性别社会学概论”的地方。

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兴起的时间较短,仍处于成长阶段,特别是女性主义,大部份成果都是基于西方社会现实与西方文化观念而形成的,与西方各种社会思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容复杂。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是为了帮助女生适应社会与发展自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性别和谐社会,故而需要高校教育工作者深入分析性别社会学及女性主义的成果,审慎选择其中的内容,并采取稳妥的表述策略。

参考文献

[1][美]格伦斯基.社会分层[M].华夏出版社,2005.

[2][8]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3.

[3][6]李银河.两性关系[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6,29.

[4][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33.

性别社会学论文第6篇

关键词:女性学;中国学;社会性别;本土化

摘要:女性学学科的方法论应是符合中国文化语境的社会性别研究。美国学者借用阴阳理论,采用历史还原研究、社会性别关系研究、社会性别分层研究等研究范式研究明清之际的社会性别问题,可以为中国女性学学科方法论的本土化提供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2-0028-05

一、引言

经过近二十年发展,女性学(Women Studies)在中国高校教育中渐入佳境。然而,女性学学科依然还处于边缘状态,存在“女性学的知识系统和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各高校开设的女性学课程还不够规范”[1]等问题。

学科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方法论问题,国内女性学学科建设理论目前处于方法论的探索阶段,甚至有人认为方法论缺失。方法论的选择显然与学科目的有关。女性学学科目的应是进行关于社会性别的教育和研究。具体而言,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其一,干预知识生产、改造社会文化,质疑和挑战通常以男性为主体的知识生产、言说和传达机制。其二,为婚姻、生育、家庭和医疗、教育、就业等有关的社会性别决策进行理论准备和参考。其三,在主流文化框架下进行社会性别教育、咨询和政策宣传,培养和塑造合乎需要的社会性别意识和社会性别身份。其四,批判传统的社会性别规范,揭示社会性别的历史建构模式。因而,女性学学科教育和科研的方法论都应该是社会性别研究,即“兼顾对社会性别方法论的坚持和对具体研究方法的使用,但以坚持社会性别的方法论为先”。[2]

然而,源于欧美的社会性别理论是否能够被简单移植人中国女性问题的讨论与分析之中,还值得认真讨论。按照社会性别理论,社会性别是在一定文化范围内历史地形成的,因此,脱离一定的历史范围,脱离社会性别宣示的具体语境,很难得到准确的社会性别认知。学界早已意识到如何将社会性别概念和理论本土化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我们的两性存在状态做出自己的解释,用它自身的价值体系和话语去诠释它的历史存在”。[3](p43)2005年在“高校女性学学科建设经验交流座谈会”上,云南大学学者回应了本土化的呼声,认为本土化就是“把西方女性主义的研究方法、观点吸收融化到我们的理论体系中。”[1]本文所谓本土化,指中国女性学应建设出具有中国文化系统下的意义生成方式、话语解读方式和话语言说方式的社会性别研究。

二、美国学者对明末清初社会性别研究带来的启示

国内对女性学或社会性别研究方法的本土化艰难尝试时,美国的中国学①学者已经为社会性别理论的中国化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在当下中国女性学的知识系统和理论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美国的中国学成果无疑可以使中国女性学学科方法论的本土化获得启示。本文即以美国对于中国明清时期社会性别研究为例,阐述美国学者如何将社会性别研究中国化。

美国的中国学界讨论中国女性问题时,极为强调方法论的中国化,对照搬社会性别理论阐释和研究中国问题的倾向保持着高度警觉:“强调身体差异的社会性别建构仿如西方现代科学革命中的一项独特发明,它与‘科学’、社会达尔文主义以及政治改革和经济现代化的意识形态一起被打包到中国。”[41(P6-7)进而言之,美国学者将社会性别理论用于中国问题研究时,注意到了三个方面:历史还原、社会性别关系、社会性别层次,即注意到了中国文化中存在与西方文化不同的以阴阳思想为基础的社会性别思维和历史现实、中国女性与男性之间具有阴阳互补的性别关系结构、中国古代女性的性别身份具有多样性。

明清时期是美国的中国学界进行社会性别研究的焦点时期之一:“一个最好的范例就产生在女性作品和中华帝国晚期女性作品的研究领域,学者运用西方女权观与中国历史、文学传统相结合得出别致研究结论”。[5]明清之际的女性作家如柳如是、沈宜修、叶纨纨、叶小纨、叶小鸾等与男性文人的关系受到了美国的中国学界的关注。如韩德玲(Joanna Handlin Smith)②的论文“吕坤的新读者:女性识字对17世纪社会思想的影响”、魏爱莲(Ellen Widmer)③的论文“17世纪中国才女”、孙康宜④(Kang-I Sun Chang)的专著《陈子龙柳如是诗词情缘》、高彦颐(Dorothy Yin-yee Ko)⑤的专著《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等,对女性教育、女性结社、女性出书及女才子与男性文人的互动关系给予了关注。这些论文或论著在围绕17世纪文学或社会中的女性人物进行社会性别研究时,极为注重历史还原。

高彦颐提醒人们分析中国女性问题时,应注意避免“五四”父权压迫的二分模式。她认为,“封建的、父权的、压迫的‘中国传统’是一项非历史的发明”。在“西方女权主义学说”影响下的二分模式中,人们往往将规范静态化,罔顾历史现实中理想化准则与事实之间存在的距离。中国的女性研究很大程度上是将规范当做了历史事实:“受害的‘封建’女性形象之所以根深蒂固,在某种程度上出自一种分析上的混淆,即错误地将标准的规定视为经历过的现实。”高彦颐提出用新的社会性别分析模式取代"SEIN"时期在“西方女权主义学说”影响下形成的二分模式,新的模式被称为三重动态模式,即理想化理念、生活实践、女性视角。[6](p1-28)所谓三重动态分析模式,实际正是历史还原的具体方案。过往历史分析时惯用的文学经典(通常是由男性建构的文学经典)、正史材料、官方论述、贞节牌坊等在一定范围内被质疑。高彦颐援引了四、五百种各类材料以及各种相关的古今著作,通过对插图绘画、书坊出版、女性文学以及男性文人创作的方志、史书、诗文、笔记、小说、话本、戏曲等材料的考察,揭示出17世纪才女可能在理想化的规范与生活实践的错层中,获得一定程度的自由。

社会性别研究不仅注重还原,还注重将女性与男性并置予以研究,“不仅仅对女性予以考察,也考察男性,社会性别研究拓宽了传统的女性主义批评理论”。[7](p271)正是将男女两性关系置于中国文化语境进行历史还原,美国学者注意到不同于西方性别之间的截然对立,由于中国古代的社会性别思维中的阴阳互补观念,中国文化中女性与男性或女性之间组成了极为复杂的性别关系。费侠莉(Charlotte Furth)⑥的论文从阴阳关系的角度人笔,通过考察16世纪医案及其在17世纪的反响,[8]费侠莉认为中国宇宙观的基础是阴阳互转观,即承认相对的可转化的对立(flexible bipolarity),因此,男女生理差异也是可互转的。[8]这种观念可以在中医学中得到证明。中 医认为人皆来于男精女血,因而每个人的身体内部均有阴阳。阴阳两种流动的力量的相互作用产生生理性别差异。怀孕时阴阳关系不能平衡则会产生生育异常,如出现两性人现象。费侠莉对中医的研究结论打破了将男性与女性基于生理差异而二分的思维模式。同一种性别的身体包含着阴阳两性,还挑战了西方社会性别理论中将社会性别与生理性别对立的思维模式,社会性别可能是与生理性别无关的角色扮演。这一观念在她的《繁盛的阴:中国医学史上的性别,公元960~1665年》一书中被强化。费侠莉考察了更多的中医医案,尤其是妇科医案,从中挖掘出不同于西方生物学系统对社会性别与身体的认知。费侠莉认为,西方人对身体与社会性别的认知建立在生物学、生理学基础上,采用了一种过于科学化和系统化的语言,将生理性别看作是自然的、动物性特征,从而将其固定化、绝对化。与之不同,中医理论的出发点是宇宙论,人的身体就是一个小宇宙,身体是由各种阴阳组合和对应于五行的器官构成的。因此,男性或女性的身体中均存在阴阳关系,男女之间的阴阳关系也统一于一个更大的认知系统中:“宽泛地理解,中国关于阴阳的概念组建了一个联锁网络,这一网络将许多现象的抽象意义联结到一个共同的机制中。男女关系即是这一机制的的组成部分”。[4](p7)

费侠莉的研究与社会性别分析的两种研究路径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其一为研究双性同体(Androgyny)。美国的中国学界出现大量关于身体和性的研究以及同性恋研究。对贾宝玉、王熙凤等形象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错位特征的分析以及明清同性恋或双性恋分析均成为研究热点。Zhuyan Zhou⑦的专著《明末清初文学中的双性同体》,考察了明末清初“双性同体”的社会理想和社会性别政治的文学表征。Zhou重点选择《红楼梦》、《牡丹亭》、《桃花扇》、《金瓶梅》以及才子佳人小说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作品及其作家存在的双性同体特征,并说明作家的这种社会性别审美趣味与道家阴柔思想密不可分。与17世纪西方文学作品尤其是莎士比亚戏剧进行比较之后,作者认为,明清文学中的双性同体是对当时新儒家思想的反动,是作家政治自卑焦虑的反映,是作家对阴柔政治不满的体现。[9]费侠莉在其论文中以李良雨事件为个案分析明代对生理性别差异的认识。[8]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发生的李良雨事件典型地反映出其时人们对生理性别差异的认知。李良雨两年时间内由男变女,这一事件出现在官方文件和李时珍《本草纲目》,还被改写后出现在李渔、沈德符和李诩的文学作品或历史文献中。费侠莉认为,作为一种叙事,历史事件的真实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对此事的热烈关注反映出当时的社会观念,因而不难理解当时的李东等人开始谴责晚明上流社会的男性女性化和男风盛行的现象。

其二为研究男女两性之间的社会性别互补关系。一旦男女的生理性别是瞬时和偶然的,则社会性别也可能在两性之间转化甚至颠倒。孙康宜关注文学文本,她注意到有的男性文人在诗文中摹仿女性声音,而有的女性诗人则反之,因而单凭诗歌文本难以确定性别身份。孙康宜因此提出“文化双性同体”的概念,认为男女两性均欲跨越社会性别区分。[10](p961)在《(红楼梦)中的原型与寓意》(Archetype and Allegory in the Dream of the Red Chamber)中,浦安迪(Andrew H.Plaks)从叙事学角度发现《红楼梦》存在阴阳关系的原型隐喻。艾梅兰(Maram Epstein)⑧研究《礼记》和朱熹《家礼》后看到了儒家伦理注重两性之间的均衡关系,两性之间的关系既是自然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特征的清晰体现。[11)(P25)因此,《醒世姻缘传》等小说中的夫妻关系是对阴阳和谐关系的隐喻,表达出阴阳失衡的忧虑。由此看来,两性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远非仅止于家庭内部的关系而带有政治隐喻色彩,社会性别研究的外延被大大扩展。

正是基于对两性关系的重新认识,美国的中国研究者注意到中国女性具有复杂的性别结构或层次。社会性别层次的研究范式使静态的群体性的女性被动态的多样性的女性取代。即便是置于总体的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规定中,女性的性别身份也可以变得更为丰富。不同的社会阶层、家庭出身、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年龄辈份等均对女性的社会性别扮演或社会性别处境构成影响。因此,美国的中国学学者将女性分为若干层次分别进行细致而深入地研究。才女、狐仙、小妾、婢女、妓女、女同性恋、三姑六婆、悍妇、女勇士、寡妇、宫女、缠足女性、贞女烈妇、职业妇女、下岗女工、女留学生等各个性别层次的女性均进入美国的中国社会性别研究视野。[12]

对文学作品中的悍妇、妒妇、泼妇形象研究是这种研究范式最具说服力的代表。一般而言,女性阅读理论中的妇女形象批评认为男性作家塑造的女性形象可以归为两类,即天使类或妖魔类,悍妇形象则属于男性作家因“厌女症”而塑造的妖魔化女性。但吴燕娜(Yenna Wu)⑨在研究17世纪小说戏剧的长篇论文中,注意到了17世纪小说戏剧中塑造的悍妇、泼妇、妒妇形象并非完全为男性作家的虚构和想象,而有其现实基础。从大量正史材料和笔记小说来看,现实生活中的女性可能的确会由于家庭出身、经济地位、文化教养、个人品性、家庭责任等各种原因形成对男性的支配权。[13]此外,中国小说戏剧的妒悍主题书写中,男性的惧内也普遍被冷嘲热讽。因而仅就悍妇这一社会性别层次而言,很难简单判定作者只是在嘲讽女性。在研究中国悍妇的专著中,吴燕娜认为悍妇出现的原因来于父权观念对女性的压制激起的女性反抗;儒礼及其衍生的闺训引起女性的抵制;法律和经济制度对女性独立和改嫁权利的剥夺导致女性的反抗、家族之中女性之间的压制和反压制、丈夫品性的低下与生活恶习遭到妻子的鄙弃与不满、妻子的懒散暴虐的性格导致对丈夫的虐待等;从男性角度来看,“惧内”现象的出现基于对妻子无法约束或家训不严、对妻子的情感痴迷、日常和家庭生活对妻子的过度依赖、休妻与个人家族荣誉之间产生矛盾、社会舆论对休妻再娶的普遍谴责、姻缘天定的宗教观念等。[14](P20-50)这种分析模式实质是将妒悍之妻与惧内之夫分别置于社会性别关系中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显然比妖魔化或天使化女性复杂生动。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发现,美国的中国研究者讨论明清之际女性问题时实际已经形成了三种研究范式,即历史还原研究、社会性别关系研究和社会性别层次研究。一般情况下,这三种研究范式是交叉的。

三、值得思考的方法论和本土化问题

上述研究范式与西方社会性别理论反本质主义思潮相呼应。芭芭拉・克里斯汀(Barbara Christian)曾批评白人女性主义理论经常不考虑生命的复杂 性――女性是由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语境中的各种种族和群体组成的。[15](P486)历史学家斯科特(Joan w.Scott)也批评人们整齐划一地将女性当做一个不变的受害的整体的倾向,[16](P365)对于女性解放而言,这种做法并无好处。而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在《性别麻烦》fGender Trouble)一书中更是认为,性别角色绝非固定不变而只是一种表演,人们可以通过改变表演来改变自己的角色。不仅如此,这些研究方法显然还回应着文化研究中文化霸权理论和福柯(Michel Foucauh)的非常规权力分析模式。葛兰西(Antonio Gramsci)认为,霸权的建立需要借助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的互动和协商关系。福柯的权力话语与霸权理论具有内在联系,权力是多向分布的,不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决然对立的关系。

尽管美国的中国学阐述的是他们本民族和本文化对于中国文化的看法,但越来越多华裔学者加入中国学队伍,加之有意识地进行西方理论的中国化实践,美国的中国学界已经与国内学界形成双向互动的局面。美国的中国研究者采用上述三种研究范式讨论中国女性问题时,往往会使用到“阴”、“阳”等中国文化独具的概念,显然他们已经注意到中国主流文化中的社会性别思维源于阴阳思想:“儒、道美学视那些被西方传统分为所谓男性化(masculine)和女性化(feminine)的所有特点为建立在人性连续统一体之上的相互依存的范式……阴阳两性的关系也是如此。”[17](p156-170)

由此不难发现,西方社会性别理论和中国的阴阳理论的结合已经成为美国的中国社会性别研究的理论资源,这是美国的中国学界给中国女性学学科方法论的启示之一。“阴”、“阳”二字最初用以表示阳光的向背,但后来逐渐用以表示一切具有相互对立又相互转化的力量。梁启超认为,至少在孔子看来,“宇宙间有两种力,相对待相摩荡,斯为万有之缘起。此两种力难以表示,故以种种对待形容词表示之,如刚柔动静消息屈伸往来进退合开等皆是,而阴阳亦其一也。”[18](p343-349)实际上,道家、墨家、兵家和今已失传的阴阳家等诸家著作中,“阴”、“阳”也被用以表示天、地、人诸事诸物中均存在两种互相对立又互相转化的因素,“阴阳”成为极为重要的哲学概念。在“易之十翼”中,为乾卦和坤卦所作解释已经将男女关系与乾坤阴阳关系联系。至汉代,董仲舒《春秋繁露》明确提出“阴阳亦可以谓男女,男女亦可以谓阴阳”。两性关系成为阴阳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就具有阴阳互相转化互相补充的关系。对于阴阳理论与社会性别理论的关系,国内已有杜芳琴、闵家胤等人予以论及,本文不再赘述。

性别社会学论文第7篇

摘要:女性学学科的方法论应是符合中国文化语境的社会性别研究。美国学者借用阴阳理论,采用历史还原研究、社会性别关系研究、社会性别分层研究等研究范式研究明清之际的社会性别问题,可以为中国女性学学科方法论的本土化提供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2-0028-05

一、引言

经过近二十年发展,女性学(Women Studies)在中国高校教育中渐入佳境。然而,女性学学科依然还处于边缘状态,存在“女性学的知识系统和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各高校开设的女性学课程还不够规范”[1]等问题。

学科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方法论问题,国内女性学学科建设理论目前处于方法论的探索阶段,甚至有人认为方法论缺失。方法论的选择显然与学科目的有关。女性学学科目的应是进行关于社会性别的教育和研究。具体而言,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其一,干预知识生产、改造社会文化,质疑和挑战通常以男性为主体的知识生产、言说和传达机制。其二,为婚姻、生育、家庭和医疗、教育、就业等有关的社会性别决策进行理论准备和参考。其三,在主流文化框架下进行社会性别教育、咨询和政策宣传,培养和塑造合乎需要的社会性别意识和社会性别身份。其四,批判传统的社会性别规范,揭示社会性别的历史建构模式。因而,女性学学科教育和科研的方法论都应该是社会性别研究,即“兼顾对社会性别方法论的坚持和对具体研究方法的使用,但以坚持社会性别的方法论为先”。[2]

然而,源于欧美的社会性别理论是否能够被简单移植人中国女性问题的讨论与分析之中,还值得认真讨论。按照社会性别理论,社会性别是在一定文化范围内历史地形成的,因此,脱离一定的历史范围,脱离社会性别宣示的具体语境,很难得到准确的社会性别认知。学界早已意识到如何将社会性别概念和理论本土化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我们的两性存在状态做出自己的解释,用它自身的价值体系和话语去诠释它的历史存在”。[3](p43)2005年在“高校女性学学科建设经验交流座谈会”上,云南大学学者回应了本土化的呼声,认为本土化就是“把西方女性主义的研究方法、观点吸收融化到我们的理论体系中。”[1]本文所谓本土化,指中国女性学应建设出具有中国文化系统下的意义生成方式、话语解读方式和话语言说方式的社会性别研究。

二、美国学者对明末清初社会性别研究带来的启示

国内对女性学或社会性别研究方法的本土化艰难尝试时,美国的中国学①学者已经为社会性别理论的中国化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在当下中国女性学的知识系统和理论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美国的中国学成果无疑可以使中国女性学学科方法论的本土化获得启示。本文即以美国对于中国明清时期社会性别研究为例,阐述美国学者如何将社会性别研究中国化。

美国的中国学界讨论中国女性问题时,极为强调方法论的中国化,对照搬社会性别理论阐释和研究中国问题的倾向保持着高度警觉:“强调身体差异的社会性别建构仿如西方现代科学革命中的一项独特发明,它与‘科学’、社会达尔文主义以及政治改革和经济现代化的意识形态一起被打包到中国。”[41(P6-7)进而言之,美国学者将社会性别理论用于中国问题研究时,注意到了三个方面:历史还原、社会性别关系、社会性别层次,即注意到了中国文化中存在与西方文化不同的以阴阳思想为基础的社会性别思维和历史现实、中国女性与男性之间具有阴阳互补的性别关系结构、中国古代女性的性别身份具有多样性。

明清时期是美国的中国学界进行社会性别研究的焦点时期之一:“一个最好的范例就产生在女性作品和晚期女性作品的研究领域,学者运用西方女权观与中国历史、文学传统相结合得出别致研究结论”。[5]明清之际的女性作家如柳如是、沈宜修、叶纨纨、叶小纨、叶小鸾等与男性文人的关系受到了美国的中国学界的关注。如韩德玲(Joanna Handlin Smith)②的论文“吕坤的新读者:女性识字对17世纪社会思想的影响”、魏爱莲(Ellen Widmer)③的论文“17世纪中国才女”、孙康宜④(Kang-I Sun Chang)的专著《陈子龙柳如是诗词情缘》、高彦颐(Dorothy Yin-yee Ko)⑤的专著《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等,对女性教育、女性结社、女性出书及女才子与男性文人的互动关系给予了关注。这些论文或论著在围绕17世纪文学或社会中的女性人物进行社会性别研究时,极为注重历史还原。

高彦颐提醒人们分析中国女性问题时,应注意避免“五四”父权压迫的二分模式。她认为,“封建的、父权的、压迫的‘中国传统’是一项非历史的发明”。在“西方女权主义学说”影响下的二分模式中,人们往往将规范静态化,罔顾历史现实中理想化准则与事实之间存在的距离。中国的女性研究很大程度上是将规范当做了历史事实:“受害的‘封建’女性形象之所以根深蒂固,在某种程度上出自一种分析上的混淆,即错误地将标准的规定视为经历过的现实。”高彦颐提出用新的社会性别分析模式取代"SEIN"时期在“西方女权主义学说”影响下形成的二分模式,新的模式被称为三重动态模式,即理想化理念、生活实践、女性视角。[6](p1-28)所谓三重动态分析模式,实际正是历史还原的具体方案。过往历史分析时惯用的文学经典(通常是由男性建构的文学经典)、正史材料、官方论述、贞节牌坊等在一定范围内被质疑。高彦颐援引了四、五百种各类材料以及各种相关的古今著作,通过对插图绘画、书坊出版、女性文学以及男性文人创作的方志、史书、诗文、笔记、小说、话本、戏曲等材料的考察,揭示出17世纪才女可能在理想化的规范与生活实践的错层中,获得一定程度的自由。

社会性别研究不仅注重还原,还注重将女性与男性并置予以研究,“不仅仅对女性予以考察,也考察男性,社会性别研究拓宽了传统的女性主义批评理论”。[7](p271)正是将男女两性关系置于中国文化语境进行历史还原,美国学者注意到不同于西方性别之间的截然对立,由于中国古代的社会性别思维中的阴阳互补观念,中国文化中女性与男性或女性之间组成了极为复杂的性别关系。费侠莉(Charlotte Furth)⑥的论文从阴阳关系的角度人笔,通过考察16世纪医案及其在17世纪的反响,[8]费侠莉认为中国宇宙观的基础是阴阳互转观,即承认相对的可转化的对立(flexible bipolarity),因此,男女生理差异也是可互转的。[8]这种观念可以在中医学中得到证明。中

医认为人皆来于男精女血,因而每个人的身体内部均有阴阳。阴阳两种流动的力量的相互作用产生生理性别差异。怀孕时阴阳关系不能平衡则会产生生育异常,如出现两性人现象。费侠莉对中医的研究结论打破了将男性与女性基于生理差异而二分的思维模式。同一种性别的身体包含着阴阳两性,还挑战了西方社会性别理论中将社会性别与生理性别对立的思维模式,社会性别可能是与生理性别无关的角色扮演。这一观念在她的《繁盛的阴:中国医学史上的性别,公元960~1665年》一书中被强化。费侠莉考察了更多的中医医案,尤其是妇科医案,从中挖掘出不同于西方生物学系统对社会性别与身体的认知。费侠莉认为,西方人对身体与社会性别的认知建立在生物学、生理学基础上,采用了一种过于科学化和系统化的语言,将生理性别看作是自然的、动物性特征,从而将其固定化、绝对化。与之不同,中医理论的出发点是宇宙论,人的身体就是一个小宇宙,身体是由各种阴阳组合和对应于五行的器官构成的。因此,男性或女性的身体中均存在阴阳关系,男女之间的阴阳关系也统一于一个更大的认知系统中:“宽泛地理解,中国关于阴阳的概念组建了一个联锁网络,这一网络将许多现象的抽象意义联结到一个共同的机制中。男女关系即是这一机制的的组成部分”。[4](p7)

费侠莉的研究与社会性别分析的两种研究路径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其一为研究双性同体(Androgyny)。美国的中国学界出现大量关于身体和性的研究以及同性恋研究。对贾宝玉、王熙凤等形象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错位特征的分析以及明清同性恋或双性恋分析均成为研究热点。Zhuyan Zhou⑦的专著《明末清初文学中的双性同体》,考察了明末清初“双性同体”的社会理想和社会性别政治的文学表征。Zhou重点选择《红楼梦》、《牡丹亭》、《桃花扇》、《金瓶梅》以及才子佳人小说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作品及其作家存在的双性同体特征,并说明作家的这种社会性别审美趣味与道家阴柔思想密不可分。与17世纪西方文学作品尤其是莎士比亚戏剧进行比较之后,作者认为,明清文学中的双性同体是对当时新儒家思想的反动,是作家政治自卑焦虑的反映,是作家对阴柔政治不满的体现。[9]费侠莉在其论文中以李良雨事件为个案分析明代对生理性别差异的认识。[8]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发生的李良雨事件典型地反映出其时人们对生理性别差异的认知。李良雨两年时间内由男变女,这一事件出现在官方文件和李时珍《本草纲目》,还被改写后出现在李渔、沈德符和李诩的文学作品或历史文献中。费侠莉认为,作为一种叙事,历史事件的真实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对此事的热烈关注反映出当时的社会观念,因而不难理解当时的李东等人开始谴责晚明上流社会的男性女性化和男风盛行的现象。

其二为研究男女两性之间的社会性别互补关系。一旦男女的生理性别是瞬时和偶然的,则社会性别也可能在两性之间转化甚至颠倒。孙康宜关注文学文本,她注意到有的男性文人在诗文中摹仿女性声音,而有的女性诗人则反之,因而单凭诗歌文本难以确定性别身份。孙康宜因此提出“文化双性同体”的概念,认为男女两性均欲跨越社会性别区分。[10](p961)在《(红楼梦)中的原型与寓意》(Archetype and Allegory in the Dream of the Red Chamber)中,浦安迪(Andrew H.Plaks)从叙事学角度发现《红楼梦》存在阴阳关系的原型隐喻。艾梅兰(Maram Epstein)⑧研究《礼记》和朱熹《家礼》后看到了儒家伦理注重两性之间的均衡关系,两性之间的关系既是自然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特征的清晰体现。[11)(P25)因此,《醒世姻缘传》等小说中的夫妻关系是对阴阳和谐关系的隐喻,表达出阴阳失衡的忧虑。由此看来,两性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远非仅止于家庭内部的关系而带有政治隐喻色彩,社会性别研究的外延被大大扩展。

正是基于对两性关系的重新认识,美国的中国研究者注意到中国女性具有复杂的性别结构或层次。社会性别层次的研究范式使静态的群体性的女性被动态的多样性的女性取代。即便是置于总体的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规定中,女性的性别身份也可以变得更为丰富。不同的社会阶层、家庭出身、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年龄辈份等均对女性的社会性别扮演或社会性别处境构成影响。因此,美国的中国学学者将女性分为若干层次分别进行细致而深入地研究。才女、狐仙、小妾、婢女、、女同性恋、三姑六婆、悍妇、女勇士、寡妇、宫女、缠足女性、贞女烈妇、职业妇女、下岗女工、女留学生等各个性别层次的女性均进入美国的中国社会性别研究视野。[12]

对文学作品中的悍妇、妒妇、泼妇形象研究是这种研究范式最具说服力的代表。一般而言,女性阅读理论中的妇女形象批评认为男性作家塑造的女性形象可以归为两类,即天使类或妖魔类,悍妇形象则属于男性作家因“厌女症”而塑造的妖魔化女性。但吴燕娜(Yenna Wu)⑨在研究17世纪小说戏剧的长篇论文中,注意到了17世纪小说戏剧中塑造的悍妇、泼妇、妒妇形象并非完全为男性作家的虚构和想象,而有其现实基础。从大量正史材料和笔记小说来看,现实生活中的女性可能的确会由于家庭出身、经济地位、文化教养、个人品性、家庭责任等各种原因形成对男性的支配权。[13]此外,中国小说戏剧的妒悍主题书写中,男性的惧内也普遍被冷嘲热讽。因而仅就悍妇这一社会性别层次而言,很难简单判定作者只是在嘲讽女性。在研究中国悍妇的专著中,吴燕娜认为悍妇出现的原因来于父权观念对女性的压制激起的女性反抗;儒礼及其衍生的闺训引起女性的抵制;法律和经济制度对女性独立和改嫁权利的剥夺导致女性的反抗、家族之中女性之间的压制和反压制、丈夫品性的低下与生活恶习遭到妻子的鄙弃与不满、妻子的懒散暴虐的性格导致对丈夫的虐待等;从男性角度来看,“惧内”现象的出现基于对妻子无法约束或家训不严、对妻子的情感痴迷、日常和家庭生活对妻子的过度依赖、休妻与个人家族荣誉之间产生矛盾、社会舆论对休妻再娶的普遍谴责、姻缘天定的宗教观念等。[14](P20-50)这种分析模式实质是将妒悍之妻与惧内之夫分别置于社会性别关系中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显然比妖魔化或天使化女性复杂生动。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发现,美国的中国研究者讨论明清之际女性问题时实际已经形成了三种研究范式,即历史还原研究、社会性别关系研究和社会性别层次研究。一般情况下,这三种研究范式是交叉的。

三、值得思考的方法论和本土化问题

上述研究范式与西方社会性别理论反本质主义思潮相呼应。芭芭拉・克里斯汀(Barbara Christian)曾批评白人女性主义理论经常不考虑生命的复杂

性――女性是由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语境中的各种种族和群体组成的。[15](P486)历史学家斯科特(Joan w.Scott)也批评人们整齐划一地将女性当做一个不变的受害的整体的倾向,[16](P365)对于女性解放而言,这种做法并无好处。而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在《性别麻烦》fGender Trouble)一书中更是认为,性别角色绝非固定不变而只是一种表演,人们可以通过改变表演来改变自己的角色。不仅如此,这些研究方法显然还回应着文化研究中文化霸权理论和福柯(Michel Foucauh)的非常规权力分析模式。葛兰西(Antonio Gramsci)认为,霸权的建立需要借助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的互动和协商关系。福柯的权力话语与霸权理论具有内在联系,权力是多向分布的,不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决然对立的关系。

尽管美国的中国学阐述的是他们本民族和本文化对于中国文化的看法,但越来越多华裔学者加入中国学队伍,加之有意识地进行西方理论的中国化实践,美国的中国学界已经与国内学界形成双向互动的局面。美国的中国研究者采用上述三种研究范式讨论中国女性问题时,往往会使用到“阴”、“阳”等中国文化独具的概念,显然他们已经注意到中国主流文化中的社会性别思维源于阴阳思想:“儒、道美学视那些被西方传统分为所谓男性化(masculine)和女性化(feminine)的所有特点为建立在人性连续统一体之上的相互依存的范式……阴阳两性的关系也是如此。”[17](p156-170)

由此不难发现,西方社会性别理论和中国的阴阳理论的结合已经成为美国的中国社会性别研究的理论资源,这是美国的中国学界给中国女性学学科方法论的启示之一。“阴”、“阳”二字最初用以表示阳光的向背,但后来逐渐用以表示一切具有相互对立又相互转化的力量。梁启超认为,至少在孔子看来,“宇宙间有两种力,相对待相摩荡,斯为万有之缘起。此两种力难以表示,故以种种对待形容词表示之,如刚柔动静消息屈伸往来进退合开等皆是,而阴阳亦其一也。”[18](p343-349)实际上,道家、墨家、兵家和今已失传的阴阳家等诸家著作中,“阴”、“阳”也被用以表示天、地、人诸事诸物中均存在两种互相对立又互相转化的因素,“阴阳”成为极为重要的哲学概念。在“易之十翼”中,为乾卦和坤卦所作解释已经将男女关系与乾坤阴阳关系联系。至汉代,董仲舒《春秋繁露》明确提出“阴阳亦可以谓男女,男女亦可以谓阴阳”。两性关系成为阴阳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就具有阴阳互相转化互相补充的关系。对于阴阳理论与社会性别理论的关系,国内已有杜芳琴、闵家胤等人予以论及,本文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