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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申报材料(合集7篇)

时间:2022-05-19 15:39:56
新三板申报材料

新三板申报材料第1篇

而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邹雄所提到的三板扩展试点园区的工作正在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有多家中关村以外的园区企业已由主办券商上报“三板挂牌申请”的相关材料,管理层已开始对其进行“预审”。

多家企业上报申请材料

“目前已经有武汉、西安园区的企业提交了申请在三板挂牌的材料。”一位主办券商的人士说。

据了解,园区企业的准备情况已被作为园区申请三板试点资格的必要条件,而为了更好指导和促进其他园区企业的挂牌工作,管理层已口头通知“已经做好的企业可以申报材料”,将对材料进行预审,进行非正式的前期沟通和指导。

截至目前,已经有多家企业的申请材料由其主办券商递交至管理层。据上述券商人士介绍,其他园区企业的挂牌申请材料参照中关村园区企业进行准备,内容、程序上均保持一致。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尽职调查,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内控、财务风险、会计政策稳健性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合法合规事项等。

“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因为其他园区还没有获批三板试点资格,所以在公司内部进行内核的时候就比较麻烦,因为内核人员会认为园区资格都没有拿到,那么企业是否能到三板挂牌就存在风险,因此内核人员给意见的时候就会比较谨慎。”上述券商人士说。

内核人员的担心显然是有道理的。权威人士透露,并不是所有通过预审的企业最终都能实现挂牌,还要看其所在园区是否能够拿到三板试点资格。

据悉,扩展园区的最终审批时间,除了要看园区企业的准备情况之外,更重要的是管理层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整体安排。“如果能和创业板配套出来则比较理想,两个层级的市场上市标准和条件相对明确,企业的选择也会比较有针对性。”上述券商人士说。

在他接触的园区中,很多企业都处于观望状态,尤其是财务状况等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的企业,在等待创业板上市标准的出台,如果其上市标准合适则会直接选择创业板,如果达不到标准再选择三板。

构建多层次上市体系

显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将为处于不同阶段的企业提供服务。

“潜在的多层次的上市资源是非常丰富的,从各种数据来看,企业发展速度非常快。”邹雄说,深交所正在积极探索如何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等之间形成有许多层次的市场,现在创业板市场正在筹备之中,还要整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进行完善。

据悉,科技部对各个高新园区的企业做了调查,收入超过1亿元的有3000多家。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资源足够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有基础。

在邹雄看来,从财务指标来说,目前符合创业板标准的企业非常多,而那些新经济、新高科技、新材料、新农村、新服务包括连锁商业、连锁服务业的企业,因其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有很多核心竞争力,更有希望最终登陆创业板。

“从准备上市到报材料之间还有很长的时间,需要做各种各样的准备。我们非常关心创业板什么时候出来,我们也想问企业做好准备了没有?做项目策划,财务制度的规范,法律文件的规范,整个系列准备工作至少要半年左右。所以我们觉得这是一个双向互动的,企业其实也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什么时候推出什么时候报上去,这是一个最好的结局。”邹说。

新三板申报材料第2篇

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新三板”。无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要求,要高于“老三板”,同时交易规则也有变化,譬如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及有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等。

2012年9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试点园区范围由原来的仅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扩大至上海张江高新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高新区,即业界所称的新三板扩容。

新三板扩容,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了涉足资本市场的机会,再加上各路券商的积极引导以及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武汉市的新三板项目越来越多。

新三板业务看似简单,较IPO业务的难度小很多,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他也是一项小规模的战役,是对审计团队的整体考验。下面笔者结合“新三板”项目特点,谈谈“新三板”项目审计过程中的体会。

一、助力企业管理者树立启动“新三板”业务信心

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总资产小于1亿元,原始报表微利或不盈利,在某个细分行业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但这类企业的管理者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多有体外资金流转。针对这类现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三方中介的其中一方,在正式审计前,多数扮演的是券商领导下的一名队员,帮助企业出谋划策,制定最优的整合方案。在这个阶段,这类企业的管理者基本对即将涉足的资本市场一无所知,对中介的依赖度较高,但是正式启动新三板的信心又不足,内心存在想要继续观望的心理。为了打消企业管理者的顾虑,券商此时会将涉足资本市场后的益处,一一向管理者讲明,会计师再根据初步尽调的结果,匡算出企业想要规范动作,大概需要付出多大的成本,既包括税收成本,也包括中介费用。当然,在当前的政策支持下,中介费用已不是企业最头疼的问题,各项政策上的支持,基本已将这部分中介费用全部解决,企业的管理者权衡的不仅包括此次申报材料期间需付出多少的税收成本,更多的是考虑在未来的期间内,企业完全规范动作后,会较当前的运行模式多付出多少的成本,因这部分成本目前无法预计,故有些企业的管理者想到此处就知难而退了。当然,从笔者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承接的众多的新三板业务来看,觉悟高的企业并不在少数。他们坚信,想要做大做强企业,总是要付出相应的成本,更何况这种成本,是企业做大做强过程中,必须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于是,管理者下定决心启动新三板业务,三方中介就要正式开始现场工作了。

二、引导企业制定一套完善的财务核算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新三板申报过程中相当重要的成员,前期的账务清理工作自然首当其冲。在正式审计前,会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过程中自然会发现企业种种核算不规范,这种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存货账小于实,实际库存与报表数据差异较大;

(二)多转营业成本,刻意压低产品毛利率,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虚列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无成本核算过程,企业财务人员根据管理者的意志,乱转成本;

(五)其他不规范财务核算过程。

针对以上问题,会计师在现场工作中切忌将企业的财务人员指责的一无是处,而是应该多方了解,了解企业的产品生产流程、内部审批流程、销售模式、采购模式等,然后根据企业的特点,引导企业制定一套完善的财务核算方法,当然,只能是引导,而不能代替企业的财务人员去制定财务核算方法,时刻牢记自己的“审计师”的身份。

企业的账务清理是一个艰难又相对较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财务人员多数会有抵触情绪,为了尽量减少后期返工,会计师在企业账务清理的过程中,持续指导,给企业答疑解惑,而且,在此期间,企业的管理者一方面想要规范,但是又想要节省成本,因此,管理者会有意无意的跟券商、会计师“讨价还价”,想要尽量压低产品毛利率(此为部分高毛利行业的企业),进而减轻税务负担。在这种“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会计师既不能对管理者的诉求直接否定,又不能给企业过多的承诺,因为前期越多承诺,后期的风险就会越大,为了将新三板业务顺利开展下去,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要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据,力争企业能接受、我们能顺利通过内核、又能经得起外界检查。新三板审计较IPO审计时间跨度相对较短,从企业账务清理、企业完成股份制变更、申报材料到最后的成功挂牌,顺利的可在一个年度内完成,因此,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时间的把握,制定合适的审计策略,并适时完善审计计划。

三、指导企业股改完成后的财务工作及挂牌后的督导工作

企业账务清理完成后,券商会召集各方中介,会同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点(本身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无此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股改报告,企业申请工商变更。因新三板企业多为小规模企业,且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故在股改完成后,企业的财务人员多数会询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甚至包括如何申请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我们在出具股改报告后,还会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如何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相关的工商变更事宜由律师给予意见。

新三板申报材料第3篇

第一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称经营加工户),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林业部门批准,申领《省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下称《核准证》),并按《核准证》核定的地点、范围、方式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二条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5万(含)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经省林业厅审批。

第三条为巩固全市绿化成果,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申办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现状,我市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申办作以下限制性规定:

1、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江郎山省级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保护范围的公告》和《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江郎山省级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江郎山省级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办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有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得从重点预防区外调入松木及半成品、成品进行经营加工。

2、为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出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等情况,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结合实际,在全市范围内不再新批木材切片加工单位和杂木小材小料加工单位;不再进行新建扩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等限制类项目的审批或审核。

3、为促进木业企业向竹木工业专业区集聚,下列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批准设立新的木材锯板厂、小材小料加工厂、细木工板厂、指接板档(集成材)厂以及经营外地木材的经营加工单位:双溪口乡、峡口镇原大峦口乡和三卿口乡范围、保安乡、廿八都镇、塘源口乡、张村乡、坛石镇原上王乡和横渡乡范围、大桥镇、上余镇原塘岭乡范围、碗窑乡、大陈乡、长台镇(原华峰乡范围除外)、石门镇原江郎乡和界牌乡范围。

第四条《核准证》的申领和管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受理、核发、变更、年鉴、补办除贺村镇行政区域外的《核准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贺村分中心林业窗口,负责受理、核发、变更、年鉴、补办贺村镇行政区域内的《核准证》。

1、《核准证》申领。由经营加工户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由经营加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林业站对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核准证》申请表;

(3)企业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4)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厂房设施、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5)经营原木(原条)类企业应提供木材检尺人员名单;

2、《核准证》的变更。

(1)变更《核准证》的企业名称,应提供变更《核准证》的申请书(须报乡镇、街道林业站备案),同时交回原《核准证》的正、副本予以注销。

(2)变更《核准证》企业负责人,需提供变更《核准证》的申请书(须经乡镇、街道林业站备案)、原企业负责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和新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交回原《核准证》的正、副本予以注销。

(3)变更《核准证》的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项目,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时,须交回原《核准证》的正、副本予以注销,并按新办企业相关要求重新办理《核准证》。

3、《核准证》的补办。《核准证》持有者因各种原因遗失核准证正本或副本的,需登报声明原领《核准证》作废后,凭补办《核准证》的书面申请和声明作废的材料给予补办。

4、《核准证》的年鉴、换证。《核准证》执行“一年一年鉴,三年一换证”的规定,由经营加工户携带《核准证》正副本及记载完整的市木竹经营加工企业木材流通台帐,于每年的12月至翌年3月到林业窗口进行年鉴。经营期满后,需继续经营加工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换发新证。

未提供市木竹经营加工企业木材流通台帐,或虽然提供,但记载不完整、不合格的,待限期完善后给予年鉴。符合年鉴或换证条件,但未按时申报年鉴或换证的经营加工户,超过期限叁个月之内的,须书面说明理由,经窗口负责人批准后给予补鉴或补换证;超过期限叁个月之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作企业放弃经营加工行为,核准证给予注销。

《核准证》是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合法依据,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条木材查验和登记

经营加工户在收购木材时,应查验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及时逐项登记木材购入、出售、出运等情况。严禁收购、加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在出运木材时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做到持证运输。

从市外直接引进木材的经营加工户,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林业局申报查验、并签证登记。申报查验、签证登记按《市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查验并签证登记的木材运输证,不得作为办理二次起运的有效凭证。未及时登记台帐的经营加工户,在林业部门未查清木竹合法来源前,不予办理出县、出省木材运输证。

第六条经营加工户要遵纪守法,自觉接受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收回并注销《核准证》。

1、一年内经营、加工无合法证明木材三次(含)以上的;

2、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三次(含)以上的或强行冲卡拒绝检查的。

3、拒绝、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以暴力恫吓、殴打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

5、伪造、涂改、买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和市林木(毛竹)采伐验收证的;

6、擅自改变木材经营、加工地点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7、未及时完整登记市木材流通台帐的。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无《核准证》经营加工木材,或虽持有《核准证》,但《核准证》未年鉴或过期的,或经营加工的项目、方式、地点与《核准证》规定不相符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林业站(林业干部)负责。

新三板申报材料第4篇

4月13日,一则传闻刷爆新三板投资圈:拟申报IPO的企业股东中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按照证监会要求,其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申报前清理。

此前,证监会一直对拟定IPO企业的股东有200人的限制和适格性(法律用语,即合适的资格)要求。实践操作中,投资于拟IPO企业的基金,也都是公司型私募或合伙企业,并不包含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

因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不符合适格性的要求,在穿透式核查的要求下,证监会无法审核最终的实际投资人。也就是说,此前没有上过新三板的企业基本不存在这个问题,这已是行业惯例。

此次为什么又引起热议,甚至引发部分新三板公司的恐慌?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陆续有新三板企业进入IPO辅导,截至目前,这一群体的数量已经超过百家,其中有6家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材料。对于这上百家企业来说,上新三板以后,其大多都已通过定向增发或二级市场做市交易,增加了一些外部股东,其中可能既有一级市场资金也有二级市场资金,不排除有这三类产品。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目前新三板上已有100多家公司上市辅导公告,其中30多家公司的股东名单中包含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和信托计划等。这100多家公司中一半以上的公司是做市交易。

据媒体报道,可能由于个别新三板企业IPO申报时其主办券商得到了证监会的窗口指导。不过,截至目前,这并未得到证监会的官方确认,包括从3月开始,市场一直盛传的“新三板企业申报IPO只收不审”。

有券商投行人士称,他们很早就对有IPO打算的新三板公司预警,建议公司注意这三类股东,有的公司在申报材料前也做了清理。

接近股转系统的人士提醒,此前证监会一直要求穿透,但并没有明确要求股份还原和清理,概念不完全一样。

根据证监会2013年54号文,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的“(二)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去年10月,股转系统也特意发了解释称,在拟挂牌公司中,以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但需要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股转系统之所以放行资管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一方面,与传统的公司型基金或合伙基金相比,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发起设立灵活、税负成本优势明显,而通过分级设计,资管机构还能为投资者放大交易杠杆。另一方面,有助于新三板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流动性的改善。

本来新三板与沪深A股的衔接不是新问题,但随着对新三板市场前景预期的分化,最近欲重新IPO的新三板企业开始增加,问题亦变得棘手。如果一直悬而未决,可以预见的影响有:

首先,受冲击最大的是已经递交主板IPO申请材料的几家新三板公司,以及上百家进入IPO辅导期尚未申报材料的新三板公司。对于有此类问题的企业,要清理这三类股东本身就很麻烦,即便清理后仍需重新排队,无疑增加了障碍和成本。

其次,会影响新三板企业后续交易方式的选择,一旦企业选择了做市交易,就没法确定交易对手产品(股东)的情况,所以新三板公司以后可能会更倾向选择协议转让的方式;

最后,对于新三板企业的资金参与方来说,一直期待通过IPO登陆沪深市场退出,一旦此条路线被堵死,可能影响前端资金的投资热情,对新三板的流动性产生极大的影响。

新三板申报材料第5篇

自2012年10月10日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两家企业IPO申请之后,IPO审核的空窗期已长达四个多月。截至记者发稿时,共有882家拟上市在审企业排队等候IPO的重新开闸。

2013年1月8日,申请首发的工作也已停止。当天,证监会召开了“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开启了被戏称为“史上最严”的在审企业财务核查工作。

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说,此次检查的目的就是纾缓IPO排队的拥堵,并挤干在审企业财务数据的“水分”,要求企业将真实的情况告诉市场。

专项行动以来,已有20家企业中止审查,九家撤回IPO在审材料。撤回的九家企业包括江苏中圣园科技、钜泉光电科技等五家创业板拟上市的公司,以及安溪铁观音、浙江华正新材料等四家主板拟上市的公司。

据《财经》记者获悉,证监会要求业绩下滑的企业不能通过中止审查来拖延时间继续排队等待IPO,而应撤回材料。未来企业符合条件后可继续申请IPO,且审核节奏可相对快些。如果企业的信息存在虚假的也应撤回材料。

有投行人士乐观估计,此次专项检查后,约有三分之一的企业会撤回材料或中止审查。但即便如此,仍会有将近600家在审企业等待IPO。A股市场,宏观供大于求,微观则在发行领域求大于供,且这一现状短期无法扭转。

北京一家合资投行业务主管称,在香港市场,欺诈上市已经可以追求相关责任方的刑事责任。而在国内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和力度均远远不够。一方面,市场的违规成本太低;另一方面,严格的审核导致首发上市的渠道拥堵,一旦上市,企业可以获得高额的溢价。因此,再多“史上最严”的核查都难以大幅减少欺诈的行为。

最严核查

此次核查专项行动,针对的是全部首发的在审企业,要求企业的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查,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证监会将在2013年4月至5月间全面复核自查报告,采用重点抽查的方式,并派各地方证监局的工作人员到发行人现场进行核查。

有证监会人士在会议上表示,证监会将成立不少于15个小组,动用约100多人,对此次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如果在审企业没有在3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在随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又没有提交中止审核申请,证监会直接中止审核。创业板企业如果2012年业绩出现下滑的情况,事实上已经不满足上市条件,也应直接撤材料。

已过会企业亦需尽快提交自查报告,之后方可拿批文。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目前还无法预计到底有多少家企业的IPO申报材料被撤回。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投行人士称,依据创业板要求,因业绩下滑而无法达到“持续盈利能力”等条件而直接撤回的企业比例可能更大,而真正因为财务造假、业绩水分等原因撤回的比例则相对小一些。

“‘信言不美,真水无香’,好的招股书就应该是一杯真水。”这是创业板部二处杨郊红在会议中的发言,也反映出监管层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要以财务真实性可靠性为原则、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核心目的。

这次证监会的自查要求“事无巨细,颇为严格”。不仅包括了从内部控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衔接与印证、收入盈利增长、关联交易等九大方面的自查事项,甚至还包括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底稿、会计报表的底稿等。

此次自查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和营业收入成为自点。仅仅关于货币资金审查方面,就包括六大项20小项。

如果发行人财务报表出现虚假陈述,保荐机构发现后申请撤回材料,还需取得发行人的签字同意,这会影响在审企业撤回材料的数量。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未来只需要保荐机构或发行人一方申请撤回材料,就可以撤回申请材料。

该人士进一步称,这次核查工作并非运动式的行动,今后针对在审企业财务数据的核查、自查工作将常态化,旨在尽可能保证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IPO何时重新开闸则需视市场条件而定。

投行应对

1月8日后,各家投行针对发行人的财务信息自查工作已经展开。

一家投行的负责人表示,关键是现在绝大多数企业2012年的年报审计工作还没有完成,大家都还在等待会计师事务所赶制的年报,具体的情况要等到看到年报的初稿后才会有一个定论。

证监会对重新上报抽查的概率大概只有2%到5%。某大型券商投行负责人表示,抽查的大样本是在重新上报材料之后,所以作为保荐机构不可能因为是抽查就抱有侥幸心理。投行部门手上所有IPO在审项目都必须重新审查一遍,这大大增加了保荐机构的工作量。

截至2012年10月底的数据,从首发在审项目数量看,最多的是国信证券,多达68个项目。其次是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各有50个IPO在审项目。

从地域分布看,广东省在审IPO项目数量最多,有141个。其次是江苏108个,北京106个,这三大区域在审IPO数量占了在审项目数量的43%。

而不同券商投行对于此次审查的不同IPO项目也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手上握着在审项目较多的投行,一定会有取有舍。”某北京大型投行负责人表示,“比如,在堰塞湖现象之前,证监会不鼓励的盈利模式的行业,像信托类企业、租赁类企业,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和房地产行业。这类企业,即使申报材料交上去很长时间,也很难有音信。实在不行,也只能先放弃。”

据《财经》记者了解,金融类、房地产类发行规模较大的在审项目,多数都集中在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大型券商手中。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信证券的在审项目中,就掌握着包括中海信托、徽商银行、富力地产等多个发行规模较大的企业。

目前IPO在审项目比较少的投行的气氛相对轻松。但这些券商也要求投行人员,今后对要上报过会的IPO项目,按照此次证监会审查的要求来进行上报。

“证监会此次财务核查中的要求过去也存在,只是现在要求得更清晰、更严格了。这种要求今后也肯定会变成一种常态。”华林证券董事长薛荣年向《财经》记者表示。

面对证监会“史上最严”的财务核查,各家投行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并对其中的一些细节要求提出了质疑。

有投行人士表示,这样的财务核查不单大幅增加了保荐人的工作量,无形中还增加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使得投行做IPO业务的成本进一步升高。

另一种观点认为,自查中有些细节要求过于强人所难。

比如核查会计报表底稿和工商资料底稿,核查企业的“前50大”主要供应商、客户等。

针对投行人员的各种抱怨和质疑,证监会表示,核查能力是对保荐机构的一种基本专业要求,如果说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核查,只能说明这家保荐机构没有胜任该企业发行上市工作的能力。

证监会某官员甚至在会上举了个生动的例子。如果企业需要核查的存货都在水里,而承揽项目的投行人员不会游泳也不会潜水,无法获知存货的真实情况,那么这单IPO就不应该承接。

亦有投行人士对证监会此次审查行动表现出支持态度,认为证监会是用心良苦,问题的关键是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要求更严格,这也是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

撤回出路

严格的财务核查封堵了部分企业IPO上市融资渠道,但监管部门还是给这些企业留下了一些出路。

1月17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表示,IPO排队的在审企业众多,达不到IPO标准的企业可以选择通过被并购获得发展。

2006年赴海外上市未果的同捷科技,在2009年计划冲击A股上市,再度折戟。在1月13日,成飞集成(002190.SZ)公告称,收购中科远东等21家企业及雷玉成等36名自然人持有的同捷科技87.86%的股权。

尽管并购退出的收益远比不上IPO退出的回报,但考虑到时间成本,并购退出仍不失为部分撤回企业的一种选择。

除了并购退出,证监会还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或者区域性的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新三板”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扩容,中关村、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四家全国高新技术园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新三板挂牌。

由于监管部门表示正在研究“新三板”的转板机制,不少中小企业开始谋求在“新三板”挂牌。

不过,证监会权威人士称,目前研究的转板机制还是针对不进行配套融资的“转板”,如果“新三板”挂牌企业需要转到中小板或创业板等其他市场,同时进行IPO或者再融资的,仍需通过发行部门的核准。

此外,仅有注册地在四个高新技术园区的企业可以在“新三板”挂牌,而大多数撤回IPO申请的企业并不在这些园区内,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也有一定的限制。

为撤回申请企业提供出路,确实能够缓解IPO排队的拥堵,但这并不是治本之道。

业界对监管层叫停IPO对市场影响的争论一直存在。

而在A股历史上一共有过7次IPO暂停:分别在1994年11月1日-1995年1月24日;1995年4月11日-1995年6月30日;1995年6月30日-1995年10月10日;2001年9月10日-2001年11月29日;2004年9月9日-2005年2月3日;2005年6月7日-2006年6月19日。

市场人士认为:历史多数证明,IPO停发时间越长,大家对“停”“启”IPO的政策预期越敏感。

一旦IPO从暂停到重启后,市场对政策的预期更加强烈,市场反应更加强烈,往往适得其反。

IPO掌握着市场“造富”的闸门,IPO改革牵动A股市场敏感神经。今年年初,郭树清曾大胆发问“新股发行不审,行不行?”使市场一度猜测监管层意图开放IPO审核权力。对于IPO采用“注册制”还是“审核制”更是产生激烈讨论。

但现在更加严厉的财务审核风暴,却使多数人大跌眼镜。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回应称,实行审核制还是注册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平台和其他市场中介的职责和义务,如何保证企业能够完整、准确、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

新三板申报材料第6篇

摘 要 本文在分析财务会计在企业创业板IPO中的重要意义基础上,详细分析了企业在申请创业板IPO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要财务会计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创业板 财务会计 IPO

一、企业创业板IPO中财务会计的重要性

在当代社会经济的大舞台上,企业IPO财务会计已经成为一个闪亮而活跃的角色,其在资本市场上的积极姿态和重要影响更是令人刮目相看。在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财务会计的诸多方面都是审核的主要指标,如:会计核算的规范、收入的增长、坏账的计提等等。由此可见,IPO财务会计在企业创业版IPO中至关重要。

二、企业创业板IPO中存在的重要的财务会计问题

(一)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

根据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前提,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于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化和资本化之间的比率、资本化的金额占当期利润的比率,不适用于较为激进的会计政策,否则可能由于会计处理的不当而导致最终被否。当企业存在较大金额资本化的研发费情况时,证监会将使用净利润指标扣除资本化的研发费用,重新对净利润指标进行审核,因此申请企业用增加研发费用资本化来使净利润有所增长的处理方式是不可取的,最终可能导致IPO被否。

(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对于申请创业板IPO的企业,需要就申报的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存在较大差异进行逐一、专项说明。在会计实务工作中,有的申请创业板IPO企业的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在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重要报表项目上的差额较大,有的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原始财务报表(即报送给税务局备案的申请企业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即报送给中国证监会并通过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差异较大,往往意味着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的不严谨、对企业会计准则解读不到位,被定义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导致企业申请IPO被否。

(三)收入的确认和应收账款问题

由于确认收入是操纵利润最简便、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确认收入的审核较为严格,在审核和反馈意见中,多数会有关于确认收入方面的问题,且被反复提问。对于在申请创业板IPO的企业,有很多具有科技创新的商业模式,在确认收入的会计原则上,应充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特征来予以确认。如:对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对完工进度应取得经第三方认可的有力证据。对于应收账款主要关注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过高,较大的应收账款余额不但会加剧财务风险,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足,而且会导致审核人员产生对收入真实性的疑问;二是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是否稳定一致。在确定坏账计提政策时,应充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坏账计提的政策,并充分考虑历史坏账率、同行业企业的计提政策以及申请企业未来的发展。

(四)税收优惠的问题

根据《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得存在严重依赖。应当注意:第一,最近一年一期的税收优惠不得超过净利润的30%;第二,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另外,享受的这些税收优惠在下一年度应不存在被终止情形。然而,申请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指示的规定不一致,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重大依赖,最终其IPO 申请被发审委否决。

(五)盈利能力问题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对发行人在申报期内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做出了规定。这是发审委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1.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率

在细分行业榜上无名的企业,一般不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其盈利能力较弱。通常,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越少,说明该企业不具有市场权威性,通过IPO审核的可能性越小。

2.产品毛利率水平

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与公司的盈利能力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在IPO审核中倍受关注。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分为横向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申请企业与同类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如果毛利率低于同类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说明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不强,通过IPO的可能性难度较大。纵向比较是申请企业与申报期间的毛利率水平比较,如果毛利率不稳定或有所下降,则表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不强,会加大通过IPO的难度。

3.采购原材料和产品销售市场,客户的集中度

采购原材料是来源于多渠道还是单一渠道,会直接影响企业对原材料价格的掌控能力。单一的采购渠道致使企业对原材料价格的掌控能力减弱,容易受制于人,导致盈利能力容易受到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产品销售的密集度,也会影响到产品价格的定位能力。如果产品仅销售给几个经销商,就会对其产生依赖,导致其对产品的定价能力减弱,从而削弱产品的盈利能力。如果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区域较窄,说明该产品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不够高,会给通过IPO增加难度。

三、企业创业版IPO财务会计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前述企业创业版IPO中存在的重要财务会计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一)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应对措施

申请在创业板IPO 的企业,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允许资本化的条件,同时要保持合理的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化和资本化之间的比率、资本化的金额占当期利润的比率,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金额应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这样就不会对其净利润指标产生影响,不会在这方面引起发审委的关注,从而增加了通过IPO的概率。

(二)关于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问题应对措施

企业的原始财务报表应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方能对外报送,不应该急于向税务、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一般的报送时间均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每年为5月31日,往往需要做审计的企业都会在此时间前完成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工作,因此,对于税务部门不会影响财务报表数据对外报送的时间;对于统计部门,要求的时间比较严格,往往比较靠前,每年的2-3月需要报送上一年度的统计年报,须经与统计部门相关人员协商可以先报送未审计的报表,留存台账,审计后再做适当调整。这样就会使申报的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不会在这方面形成负面反馈意见,从而增加通过IPO的概率。

(三)关于收入的确认和应收账款问题的应对措施

在确认收入的会计原则上,充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特征来予以确认。购销合同、产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增值税申报表金额一致。运用应收账款信用额度管理控制好经销商货款回笼效率,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减小财务风险,反映了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水平较高,从而增加通过IPO的概率。

(四)关于存在税收优惠的问题的应对措施

根据《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得存在严重依赖。在年初做预算时,应根据相关指标计算好销售预算金额和数量,从而使税收优惠金额不超过净利润的30%且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另外,申请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应保持一致。这些会增加通过IPO的概率。

(五)关于盈利能力方面问题的应对措施

《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对发行人在申报期内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做出了规定。

1、增强行业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

申请企业应是国家鼓励支持的行业,在细分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增强了盈利能力。

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越多,说明该企业的市场权威性越高,通过IPO审核的可能性就越大。

2、提高产品毛利率水平

提高毛利率水平,主要是销售价格和主营成本两个指标,保持稳定的销售价格,采购材料多渠道从而控制或减少成本,从而提高毛利率水平。毛利率高于同类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说明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较强,通过IPO的可能性较大。

3、增强原材料价格掌控度,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分散客户的集中度

多渠道的原材料采购,会增强企业对原材料价格的掌控能力,使原材料价格降低或维持在一个可控范围内,从而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扩大产品销售的区域,会增强产品价格的定位能力,从而增加产品的盈利能力,反映证监会对发行人产品前景的良好判断,会增加通过IPO的概率。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问题在企业申请创业板IPO 的过程中至关重要,其表现亦有相应的规律可循,如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方面、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方面、盈利能力方面、企业成长能力方面以及税收优惠方面等,得到有效改善,只要申请IPO的企业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执行,在《创业板首发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妥善处理相关会计问题,通过创业板IPO的概率会大大提升。

参考文献:

新三板申报材料第7篇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的开展,学校研究决定举办2016年科技节暨科技创新大赛,并选报优秀作品参加市第31届泰安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青少年科技成果竞赛、优秀科技实践活动)

1、小制作、小发明:作品内容不限,要求是学生个人运用有关的科学理论知识制作出的新颖独特、具有实用意义的实物作品。

2、创意设计:指因原材料、工艺等限制未能做出实物的发明创造,但根据科学原理和发明创造方法完成的创新设计。要写出设计的目的、原理(科学依据)、创新之处。

3、科学论文:指中小学生源于科技活动撰写的科学成果论文。如:研究论文、实验报告、考察报告、观察(观测)报告、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等。

4、科技实践活动: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的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与科普意义。

二、活动规则:本次竞赛是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选拔赛,具体竞赛办法见《山东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规则》(2010年12月修订稿),登录山东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服务平台查阅。

1、申报项目时,务必按照要求到网站下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标准申报表

2、查新报告: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应提供查新报告,其中技术发明要提供专利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的格式会在申报表中体现。选手必须自行对类似论文或项目进行检索,或请专业部门进行查新。

3、研究论文及附件资料:除填写申报书外,还应提交完/,!/整的研究论文,如果需要提交附件资料,复印件即可。

4、原始研究记录或实验数据:申报者须提供完整的项目原始研究记录或实验数据。

5、参加市比赛采取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学生答辩、社会公众观摩三部分组成,为方便现场评比,须将参赛项目内容以展板形式喷绘,展板规格为120cm×90cm,展示内容不得出现学生姓名、学校名称、指导老师、媒体报道、申请或已获专利、专家评价、以往获奖及其他未经授权的涉嫌侵权知识产权的内容等。以上要求如有不符不予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