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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1 17:13:13
费用管理论文

费用管理论文第1篇

现在的企业管理者日益感到企业经营之艰难:一方面是暴利时代结束,企业利润空间大幅压缩,经济效益下滑;一方面是渠道商快速崛起,并开始向上游制造商“争权夺利”,逼迫制造商降低成本,让利于渠道商;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费用大幅度上升,尤其是营销费用,更成为让企业管理者大感头痛的难题。下文是论文频道的管理学论文提供的内容参考,如下: 论营销费用的控制技巧 那么,有没有好的控制营销费用的方法或技巧呢?笔者在从事营销、管理类工作时,深感其中奥妙之无穷,现将自己的一些心得讲述出来,以供同仁参考。 找个好的“管家婆” 男人在结婚前,多是自由自在,“一人吃饱,全家不饿”,今朝有钱今朝花,从不考虑积蓄问题;但结婚之后就不一样了,这时“管家婆”就要出来干涉“财政”问题了,所以人们经常说,男人只有结婚后才变成熟。企业在控制营销费用方面,道理也是这样。所以,企业管理者、销售老总或销售经理应该找一个好的财务人员,当好自己的“管家婆”。 每个企业、销售分公司都有自己的专职财务人员,但是许多财务人员并没有将营销费用控制得很好。问题出在“管家婆”身上,与财务人员的直接上司更有直接的关系。 要想控制好营销费用,首先应该制定出详尽的营销费用使用制度。“制度重于一切”,现在的市场环境竞争日益激烈,而且十分复杂,单靠个人的自律和财务人员的个人努力是没法对营销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的。企业(含销售分公司)必须制定详细的财务制度,大到销售额、回款、冲帐、促销费用、市场建设费用、广告宣传费、工资奖金、赠品费、活动(展会、座谈会等)费、报帐等,小到办公用品的采购、内勤杂务以及其他事项,这些都是必须明确的。 其次,必须将这些制度贯彻到底。企业营销费用控制不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令不行”,“管家婆”和直接上司对这些财务制度视而不见,“上行下效”,下面的营销人员对这些制度更是不屑一顾了,控制营销费用变成一句“口号”。我初出茅庐,到一个销售分公司任职时,财务人员和销售经理都很重视“大”的营销费用的控制和使用问题,比如,市场建设费用控制,促销经费控制,工资奖金发放,每月报帐冲帐等等,但是对于一些“小节”则疏忽了(或者是为了缓解员工紧张情绪吧)。那时,我们租住的房子整天都开着空调,亮着灯,水是哗啦啦不断的流,办公室里面的纸张、墨笔以及其他用品四处乱扔,促销礼品被员工分次邮寄回家……实情如此,试问我们的营销费用又怎能控制呢? 最后,要学会唱红脸、白脸。有的财务人员能够制定完善的营销费用控制制度,而且也能贯彻执行下去,但光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财务人员还要有灵活而非死板的头脑,同时要学会“演戏”。表面看上去,这对于控制营销费用并没有太多用处,但在具体的营销过程中,财务与销售经理、销售人员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对于控制营销费用将起到令人惊异的效果。比如,在与商家谈判时,销售经理唱红脸,表示理解;而财务唱白脸,坚决反对,不肯付款,商家一般会主动降低门槛的,这对于降低营销费用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 事实上,找到一个好的“管家婆”,控制营销费用也就成功了一大半。当然,这个前提是“管家婆”的直接上司有发现人才、使用人才之领导才能,且受到“管家婆”的信任与尊重。 个人效益成本帐 由于营销费用主要产生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中,而市场营销是营销人员的工作范畴,所以我们讲控制营销费用,实际也是讲如何控制每个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费用。从做营销工作的第二年起,我就将控制营销费用与营销人员的个人效益成本挂钩上了。 所谓个人效益成本帐,就是每个营销人员创造出的效益减去必要的成本,就是他们最终应拿到的收益。 其中,创造出的效益是比较容易

费用管理论文第2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支付方法

1引言

近年来,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公路水运工程事故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究其原因,与现阶段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法制不够健全、安全管理理念落后、安全管理技术水平跟不上形势、施工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有很大关系。而这其中,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处于基础主导地位,作为安全生产保障性措施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成为影响目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形式的主要因素。尽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但是还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2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重要性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为辨识、分析、评估危险源并对危险源采取控制措施进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施工作业人员本质化安全而投入使用的费用。因而,安全费用投入在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中处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安全费用投入不足,是导致各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从20世纪90年代统计的各国安全费用平均万人投入与职工死亡率对比表(表1)就能得出以上结论。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3.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

我国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很少,交通运输部2007年1号令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只在第二十二条中针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有所规定。其规定为:“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但本管理办法中未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方法做出相关规定,随后也未出台相关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此后在2012年,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文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1.5%,比交通运输部2007年1号令的规定有所提高。同时,本办法第十九条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而言,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管理办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不能满足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交通部至今并未出台针对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这就造成了目前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基本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目前,只有江苏、浙江和福建等少数省份出台了针对本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但是还不太成熟。因此,由交通运输部出台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2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不明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作出了以下规定: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但是以上规定是面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对于公路水运工程而言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2013年,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组织编写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中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所列的9类安全生产费用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清单。但此指南还未上升到行业标准的高度,对行业内安全费用列支范围还不能起到强制执行的作用,而且其中所列举的安全费用清单还存在诸多争议,与若干省份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差异。因此,由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安全生产费用实施细则等强制性规定是目前1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3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方法不健全

当前,大多数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只对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范围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而未在招标清单中单独计列,这就造成了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范围模糊,施工单位存在扩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范围、转嫁工程实体投入为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安全投入以包代管等行为。《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方法规定如下:“安全生产费用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人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25%。”以上这种将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挂钩的安全生产费用支付方式是不合理的,不能保证施工单位按阶段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挤占、挪用安全费用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应该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自身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方法,确定安全费用支付子目,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超支和结余的处理方法,写入《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统一指导全国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管理工作。

3.4安全费用监管不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而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交通行业安全监督部门很少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在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我国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方面的不统一、不健全,造成了各省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里面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和支付方法的规定千差万别,也就造成了监督检查部门缺少相关检查依据,从而在大多数安全检查中,都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避而不提。这就造成了施工单位随意扩大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范围、安全生产费用票证依据造假等问题,从而严重减少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

4结语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是决定安全生产水平的基础性和决定性因素。2006年12月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交通部2007年下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仅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列与使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施细节并不明确,各省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与争议。虽然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市已先后制定了当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但是各省又存在着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不统一、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办法各异等诸多问题。因此,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出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作者:严默非 单位:河北省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Z].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1号令.

费用管理论文第3篇

1.1BT投融资模式的概念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一种由BOT模式演变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模式,以政府为主导,是政府为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于公益性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项目的BT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由BT方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并承担一定的风险,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再以事先合同约定的价款回购该工程项目的一种建设投资融资模式。

1.2BT模式下工程项目特点

BT模式一般适用于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比如公共基础设施。这类工程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的特点;牵涉的环节复杂、范围广,包括项目立项、准备、可行性研究、招标、谈判、签署合同、建设、移交等阶段,同时涉及政府许可、手续审批及政府担保等环节;涉及利益相关者众多,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银行(金融机构)、监理单位、独立的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以及造价咨询单位等,关系复杂,协调难度较大。

2BT项目全寿命周期费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BT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及费用

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费用管理(LCCM)是指在工程项目整个寿命周期,包括项目建设前期、建设期、移交、运营维护期、翻新或报废回收期等阶段实施费用管理,使得总费用最小的管理方法、。BT项目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审批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BT方招投标、投融资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回购阶段及运营维护阶段等。

2.2BT项目费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2.2.1前期策划借鉴经验少

BT模式作为新型建设投融资模式,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领域应用的时间较短,类似工程较少,借鉴经验不充足,前期策划大多按照普通模式下类似工程项目的策划方法,对BT模式下的工程项目进行策划,缺乏可靠的依据。

2.2.2缺乏详细的设计和评估,初步概预算模糊

由于缺乏实体性工程作为参照依据,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初步概预算较为模糊,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多,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市场风险等,造成工程项目投资融资风险较大,增加了建设项目的投融资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

2.2.3项目利益相关者众多,协调费用巨大

BT模式下的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博弈,涉及的范围广,协调费用巨大。项目投资回收期长、实施障碍多、技术复杂、涉及政府许可、审批及外汇担保,增加了BT项目的融资成本。

2.2.4建设单位融资费用巨大

BT项目融资费用一般指企业向外部融资产生的筹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担保费(担保贷款)、银行手续费、投资方自有资金的成本。由于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资收益较低,投资风险大,这必然会增加建设方的投资融资费用,进而增加工程项目成本。

2.2.5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困难,容易忽视合同管理

BT工程项目较为复杂,涉及的工程变更较多,现场签证变更不可避免,成本控制困难。BT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签证管理漏洞较多,受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多,争议较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且标准不明确,不利于工程成本控制。

2.2.6财政紧张,无法按期回购工程项目

政府财政紧张等因素导致建设项目无法按期回购,势必增加建设单位融资费用,造成建设单位资金困难,影响政府信誉,建设单位必然会提出索赔,间接增加工程项目的成本。

2.2.7运营管理不善,维护费用较高

BT项目一般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回购之后,由于缺乏专门的机构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一般存在着经营不善、效率低下、设施闲置、维护费用过高等问题,达不到该项目最初立项时的目标,难以称之为一个成功的项目。

3BT模式下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费用管理案

例———某省文化艺术中心BT项目某省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BT项目,经过政府审批立项,充分论证后,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负责项目的管理,确定由山东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管理,由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管理,通过严格招标的方式,确立了实力雄厚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BT承建方。在工程立项及前期策划阶段,经过严格的专家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论证,在方案选择及设计阶段,邀请国内外知名的设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并对可能的工程设计变更做出预测。在项目融资阶段,成立专门的融资单位,政府提供担保,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工程项目融资费用。在编制初步预算中,充分考虑国内外同类型项目及市场价格,确定了较为准确的初步概预算,为招标提供了价款参照依据。在建设过程中,引入了第三方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和成本控制。在项目运营维护阶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成立专门的项目运行公司,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和维护,降低运营成本和维护费用。针对运营阶段的物业管理,聘请了业内知名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了物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了物业费用。

4BT模式下全寿命周期费用管理的方法

4.1项目审批立项阶段,严格审批

BT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存在很大的投资融资风险,在项目立项的过程涉及到的工程成本概念模糊。在建设项目审批的过程中,需加强监管,规范完善管理机制,并严格审批程序,量力而行实施BT项目建设,避免盲目扩张带来的资金及政府信用风险。

4.2项目可研阶段,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引入独立第三方单位

BT建设项目需在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充分收集资料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项目业主可以从项目可行性论证、方案优化选择、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方面来着手,控制建设项目的总造价。在优化设计方案、强化政府监督的基础上,引入独立第三方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实施管理,降低建设成本。

4.3招标阶段,做好招标策划

在项目立项之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机构负责整个项目的招标工作,编制详细的招标方案,确定合理的招标方式,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政府监管力度,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有实力的总承包商。

4.4BT方确定和项目融资阶段,要严格选择BT建设单位,同时要为建设单位融资提供担保

BT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强大的融资能力以及良好的施工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地组织施工,在约定的合同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在融资的过程中,要为建设单位适时适度地提供担保,以降低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融资成本,从而降低工程项目总的建设成本。

4.5项目实施阶段,实施全过程成本控制

应将成本控制的观念贯穿于BT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这样才能使投资方在满足项目要求的基础上,最大化地降低工程成本。在项目实施阶段要重视成本控制,加强对市场价格、利率的预测和分析,同时对投资成本进行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成本控制目标。

4.6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加强政府监管

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对BT模式项目竣工验收,要做好充分的监管,确保各种与工程有关的资料的齐全,保证签证索赔资料有据可依,保证工程结算价格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对重大变更的工程量及费用,要经过严格论证和计算,以达到全寿命周期内费用最低的目的。

4.7改善项目运作方式,降低运营维护费用

费用管理论文第4篇

(一)成本控制的概念

成本控制是指在成本形成过程中,对其事先进行规划、预算和制定系数目标;事中进行指导、限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事后进行评价分析,在总结和改进的基础上,修订和建立新成本目标的一系列活动。简而言之,成本控制是为实现成本管理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6个环节,它的最终目标是力求以较小的耗费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而商品流通企业在成本控制的外延上,则更突出的是费用在经营过程中的控制。

(二)成本(费用)控制的重要性

1.成本控制是企业增加利润的根本途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成本都可以增加利润。在企业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以使利润增加;在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以使企业利润更快地增长;在企业销售收入下降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以有效地控制利润的下降。因此,企业应该把成本控制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2.成本控制是企业抵抗内外压力的重要武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如:同行业的竞争、企业职工要求提高薪水、改善福利待遇等。企业要想在压力中寻求生存及发展,降低成本是最重要的措施。降低成本可以降低保本点,扩大安全边际,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3.成本控制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企业降低成本、扩大销售后有了稳固的经营基础,才能有力量去寻求新的发展。

二、国内外企业成本控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国内外企业成本控制的总体现状

目前国内外企业在成本(费用)控制方面的现状:一是国外发达国家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且都形成了具有企业文化特点的成本(费用)管理模式;二是国内企业成本(费用)控制还在探索和借鉴的进程中,成本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具体来说可细分成:工业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而其他行业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则较低,商品流通类企业又较服务业、施工业等行业略好些;从整体看,越是大型的企业,企业成本控制水平就越高;从产权性质来区分的话,上市公司的成本控制水平最高,国有企业成本控制水平较私营企业水平要略高。

(二)国内外企业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就国内外企业成本控制的特点来看,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由于受量化的影响,国外成功的成本(费用)控制更多是在工业企业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商品流通类及其他类企业则还较欠缺。

2.由于信息化社会发展迅猛,尤其是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使得经营模式打破了传统零售和批发格局,同时也带来了如何适应新型的如超级市场、企业连锁店、网络销售等营销业务的成本控制问题。

3.对成本(费用)控制的实践还带有地域性、文化性的差异,例如: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较早,随着工业技术的革命,企业管理也经历了几次较重大的创新,并且已发展到较为成熟阶段,而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经验无法照搬、照抄过来的。

4.我国正处于经济迅猛发展阶段,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发展更多的依赖于其他因素,如: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市场营销、技术开发等等,成本问题并不对企业有太大的影响,因而势必在一定时期不会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企业成本(费用)控制探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化进程也进一步加快,与国际同行竞争也不再隔山隔海,如何发展和壮大自己,是我国许多企业正在探索的问题。一些企业已走出国门,在与世界商业巨子站在同一舞台的同时,不断地学习和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国门打开了,也给我们引进了许多先进的企业管理理论,这些理论是否适合中国这片土壤,能否在中国生根发芽,还值得我们去深入的学习和探讨,尤其是对企业成本(费用)控制方面理论的认识。

长期以来,许多人都曾经提出过有效控制成本的种种途径,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种有效途径:

(一)建立现代企业成本控制组织体系

现代企业成本控制组织体系就其整体结构而言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成本控制决策系统:该系统负责决策成本控制总体目标,制定成本控制战略措施。二是成本控制管理系统:该系统是以成本控制总体目标和战略目标为指导,制定成本控制计划,行使协调、监督职能,是成本控制主体层次系统的中间层次。三是成本控制执行系统:该系统一方面从已经明确的成本控制责任出发,各具体控制现代企业人财物对象成本和产供销环节成本的成本控制主体(包括各部门、各内部单位和各岗位职工),从实际出发,采取一系列战术和措施,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各自分解到的成本子目标;另一方面,根据各部门、各内部单位的工作特点和生产工艺及成本的形成特点,制定二级成本控制方法,并行使相应的决策、管理职能,以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各自分解到的成本控制子目标。

(二)改革财务管理体制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企业内部划分为小核算单位后,相继出现了一些经营实体另立户头,财权分散,出现了开支成本总部负担,盈利留在下属部门,而对下属部门的财务监督力度较软,造成企业效益流失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必须改革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解决好扩权、放权与必要集中的关系,将分散的财权收归总部统一管理。为确保这一集中的实现,各单位的核算员必须与原单位(或部门)脱钩,划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的聘用应由财务部门决定,使核算员能在职权范围内尽职尽责地做好财务核算工作。(三)加强企业成本的日常管理工作

成本的日常管理,在企业既是一项极其普通的管理工作,又是一项极其难以控制到位的工作。成本控制的效果受内在及外在因素的影响,包括执行标准的科学性,贯彻的准确性、普遍性及个案的特殊性等。企业成本的日常管理要根据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成本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明确企业内部应建立以资金、固定费用、变动成本三大指标为中心的核算、控制、考核体系。企业财务部门应会同经营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对下一年度进行成本预测,并将成本分解落实到各下属单位、部门,加强考核与控制,把下属单位、部门的变动成本和利润作为考核指标,把劳动生产率和利润捆绑在一起,作为评分计奖的依据,总部下属各单位、部门应对责任指标进一步分解为产量、质量、消耗、出勤率4项指标下达到下一层,以保证本单位责任指标的完成,月终通过编制责任会计内部报表,反映各单位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以达到事前、事中控制,降低成本的目的。

(四)加强物资采购的管理

物资采购是企业物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健全的物资采购制度,合理的采购分工,科学的采购方式是降低采购成本的根本保障。因此,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物资采购应实行归口管理。物资采购只有归口物资部门,才能为实现集中批量采购打下基础,反之,不实行归口管理,造成多头采购,必然形成管理混乱、成本失控的局面。

2.实行集中批量采购。集中批量采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降低采购价格的前提。要实现控制,首先就要集中采购,只有集中才能形成批量,有了批量才能争取到生产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才能达到企业成本控制的目标。

3.加强物资采购来源渠道的管理。选择物资采购来源渠道,应坚持“质量合格、费用最低,费用相同、质量选优”的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确定长期的采购供应渠道,建立物资采购来源渠道档案,对物资采购来源渠道实行动态分析管理,定期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同时还要继续开辟更优的渠道,形成渠道间的竞争,为保证物资供应和降低采购成本创造条件。

4.合理制定采购方案。制定合理的采购方案是降低采购成本的有效措施,对需采购的物资,采购部门要依据企业审定的渠道,根据到站情况、运输方式等,逐一测算采购总成本并用采购成本法进行核算,据以确定最佳方案。

(五)充分利用闲置资源

这里所说的闲置资源并不仅仅指企业内部的闲置资源,包括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本身的闲置资源,如土地、未开发的矿产及自然物,闲置的厂房、仓库以及机器设备等等。这些资源本身具有使用价值,由于种种原因而废弃不用,使其价值被埋没。如果通过合作、租赁等方式将它们合理的经营运作或以较少的资金拥有它们,就会产生低投入、高产出的效果。

(六)盘活积压商品

商品滞销积压,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问题。商品卖不出去,其价值自然会减损,这时候,及时处理积压商品就成为企业经营中的一件重要事项。积压的商品如果不及时推销出去,便会慢慢地失去市场,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把积压商品卖出去,表面看依然是亏损,实际上是把企业因商品积压而造成的亏损降到了最低,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积极处理积压商品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成本的节约。

(七)加强费用管理,控制不合理支出

在费用管理上,要全面实行目标限额控制以及节约奖励超支处罚制度。首先要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正确确定费用开支范围和各项目开支标准,按照费用项目的性质和可控制原则,归口到各有关单位,如:营业费用归口由物资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管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归口由其他各职能部门管理。各部门还要将费用项目分解到下属各车间、班组及个人,明确责任,使全员提高费用控制意识,以达到全面控制费用支出的目的。

费用管理论文第5篇

建国伊始至1984年之前,我国曾经历了一个长达30余年的诉讼无偿时代。[i]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了第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用以规范法院内部的财务管理。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为了配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诉讼费用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诉讼费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以该规定作为研究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一个起点。

(一)1989年-1996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8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基本上构建起了1989年到1996年期间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当时的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的不足。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上交给高级人民法院,用以统一购置必需的业务设备和适当补助其它困难地区法院的业务经费。

第三,财务监督制度。根据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费用的收支,应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诉讼费用收支等情况。

(二)1996年-1999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该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财政制度进入新的阶段。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该办法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三个方面对1989年以来形成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都有较大的改变和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确定收费部门(即审判业务部门)同具体收费部门(即财务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这些规定基本上搭建起我国诉讼费用收取方面的基本框架。

第二,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在诉讼费用领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数额拨付,并与预算内资金结合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办案所需业务经费和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对诉讼费用使用的审批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作出规定。在沿用《暂行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外,又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诉讼费用坐收坐支制度向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转变。这种变化是在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深入,政法部门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数字报财政,坐收坐支,实行“一条线”管理的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从法院系统看,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诉讼费收费和管理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难度小的案件愿意受理,难度大的案件不愿意受理;诉讼标的大的案件抢着办,诉讼标的小的案件拖着办。有的接受当事人的赞助,对帮助过法院建设的当事人给予”关照“。而经济、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审判机关的声望和信誉,对公正审判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行为既是对司法权的扭曲,又是对财政权的冲击。”[ii]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院的基本职责就是公正司法。如果不实行收支相分离的办法,而是采取坐收坐支诉讼费,弥补经费不足,必然造成法院利益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交织在一起,导致利益驱动,损害司法正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干扰,从制度上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利条件,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就做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指示,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收支一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大的改变。1998年是“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贯彻落实年”。在一年内,财政部联合其他国家机关相继颁发了四个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和通知,使“收支两条线”真正成为一项制度实践。在这四个办法和通知中,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被当作“行政性收费”纳入到“收支两条线”管理中。1998年6月8日,财政部颁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财预字[1998]221号)。该办法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方式和财政监缴方式作出规定。按照该办法作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诉讼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该办法对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该办法对监缴工作责任制也作出了规定。1998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就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工作、建立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法院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指诉讼费用。1998年10月9日,财政部颁发《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106号),强调了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重要性,同时指出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该通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当年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号召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2月3日,财政部联合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8]267号)。该通知确立了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两个标准,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ii]二是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iv]这一年,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为了做好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肖扬院长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表明了我国法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决心,对具体实施办法作出部署。同时,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埋下伏笔。

(三)1999年以来的诉讼费用管理制度

1、“收支两条线”的进一步落实

1996年制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时,“收支两条线”还处在政策意识的层面,实践中处于探索状态,尚未完全成为一项制度实践。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1999年7月22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公字[1999]406号)。该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集中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办法》(法字[1996]81号)同时废止,标志着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9《办法》)在1996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具化了“收支两条线”制度。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诉讼费用的收取、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第一,诉讼费用收取制度

按1996《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判业务部门确定收费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数额后,由法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1999《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和收费票据一并上交基层法院即可。1999《办法》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但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部门未作出规定。1999《办法》严格了票据管理,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二,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按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收取的诉讼费用扣除该案必要的办案费用支出后,应按期将结余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很明显,“先扣后缴”的办法,还不算完全意义上的收支脱钩。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子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定期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使用;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

1999办法规定了“备用金”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备用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1999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对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1999《办法》仍沿用1996《暂行办法》的规定,如继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等。

第三,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1999年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其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其他部门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诉讼费用收支计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1999年《办法》在1996《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严格了诉讼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如1999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有权在违反的数额以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法院财务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该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法院财务管理,当然也涉及到诉讼费用管理的规范化运作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可低估。它规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依法理财、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即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v]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管理的依据、预算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收入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vi]、项目支出(专项支出)[vii]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viii].《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并对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附表列举。同时,也规定了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管理的要求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编制的要求、财务监督、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几个方面也作出规定。

诉讼费用是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要纳入各级人民法院的单位预算。诉讼费用管理状况、经费保障水平与诉讼收费制度实施效果的密切联系可想而知。通过上述对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变迁与发展的考察,可以看出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每一步变迁与改革都是由诉讼费用征收制度领域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引致的,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使诉讼费用征收规范化而服务的。可以说,诉讼费用管理制度改革是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考虑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对诉讼费用征收制度改革的制约性,诉讼费用征收制度的改革很可能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政策操作中。

二、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囚徒困境”与“诺思悖论”

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要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二是要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第一个目标是法治国家的政府获得其正当性的必然选择;第二个目标是法院和法官群体的现实要求。低诉讼费用意味着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院经费,提高法官待遇,优化法院审判工作条件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增加诉讼费收入。这也是当前在诉讼费用升降问题上,学者和法官群体的争议所在。最理想的结果降低诉讼费用,法院经费的缺口由政府财政支付。然而,作为两类都要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在众多的财政需求的压力下,政府会选择尽可能少地向法院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为了获得其正当性还要降低诉讼费用;法院和法官作为被动接受制度安排的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佳选择就是将自身的需求转嫁到当事人身上。这样的结果就是正式的收费虽然减下来,非正式的收费却可能潜滋暗长,法官向当事人的寻租现象可能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生司法腐败,进而,也动摇了政府的正当性。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政府与法院之间在围绕审判的资源获取与分配领域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一种博弈。上述围绕审判资源的获取与分配的最理想的结果与两主体各自最佳选择的结果的脱节现象,是博弈论的经典范例“囚徒困境”[ix]的体现。

为了走出“囚徒困境”,片面地强调增加政府对司法的财政支持,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政府作为理性人,从本质上是追求正当性(Legitimacy)最大化的,即政府追求长治久安。但是,诺斯(1991)曾经明确地指出:政府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着两难的选择,在历史中经常会出现财政目标偏离社会目标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惜采取损害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这就是“诺斯悖论”。政府之所以面临两难选择,关键的一条在于社会目标是长期的,而财政目标是短期的。在长期的制度建设和短期的政策操作的博弈中,面对“囚徒困境”式的两难选择,作为理性人,政府选择后者是必然的。[x]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短期的财政困难,即期的负面效应便会便会立刻凸现,直接影响到政府认为必须调整的重要关系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到政治的稳定。具体到司法领域,财政困难会导致司法系统失灵,正常的审判工作无法有效的进行,司法改革的思路和设想无从落实;另一方面,在社会资源既定的约束下,市场和政府是有活动边界的。如果政府为实现某个社会目标而在短期内获取的公共收入过多,或者说超过了社会最有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的范围,市场的效率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失,从而根本上动摇了财政的基础。[xi]解决“诺斯悖论”的根本方法就是政府要选择一种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

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诉讼收费制度所陷入的“囚徒困境”,是一个蕴含着“诺斯悖论”的困境,如果政府为了满足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类公共部门的财政需求不顾经济规律地增加财政收入,最终会损害经济的正常发展,而经济发展受损又会动摇公共财政的基础。要解开“诺斯悖论”带来的困惑,就要为寻找一条有利于长期制度建设的改革之路而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一)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法院经费中的重要性

降低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在当前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显然构成一组尖锐的矛盾。降低诉讼费用是公众接近司法的必要条件,然而,降低诉讼费用又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公众接近司法的程度不足将使司法的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司法的公信力影响的范围也会受到限制,但是,倘若,法院不能正常运转司法的价值更难体现,司法的公信力也更难确立。因此,能不能降低诉讼费用,如何确定降低幅度的合理界限与诉讼费用在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密切相关。诉讼费用在法院运转中究竟占什么样的地位呢?按照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将“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审判成本”和“诉讼成本”的学说,这个问题就转化为诉讼费用在审判成本中究竟占多大比重的问题。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我国法院的审判成本即法院的支出主要由三大块构成,第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其中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二,项目支出,其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法院的审判成本是由人民法院的收入来支付的,人民法院的收入也由三块构成,即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从人民法院的收入结构来看,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在人民法院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微,人民法院的收入主要由诉讼费收入和财政拨款(即预算内收入)构成。对已公开的法院收支情况统计数据的分析,也验证了上述结论,诉讼费用在维持法院运转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预算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997年的65.6%,1998年的64.3%,1999年的62.5%,2000年的49.1%.预算外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虽然逐年递减,从1997年的65.6%跌至2000年的49.1%,但仍然占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见表1)诉讼费收入是预算外收入的主要部分,这种诉讼费收入与财政拨款并重的法院经费来源结构,决定了当前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必须审慎地有计划地进行,具体而言采取下列措施实现降低诉讼费用的目的较为适宜,即采取通过明文列举诉讼费用种类设置堵塞“乱收费”的漏洞;调整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计征方法应区别对待;就有请求金额案件的征收比例,根据我国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居民收入水平和法院实际开支对有请求金额案件的受理费征收比例适当下调;对不应收取程序启动费的情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扩展;细化规则,落实“备用金”制度,切实做好退还胜诉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的退还工作等措施。

表1:江西省法院预算外收入(主要是诉讼费用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预算外收入

6451.2

7909

9785.4

13671.8

财政拨款

12300

14218.8

16304.3

13184.9

总收入

18751.2

22127.8

26089.7

26856.7

预算外收入比例

65.6%

64.3%

62.5%

49.1%

财政拨款比例

34.3%

35.7%

37.5%

50.9%

(二)增加财政投入与财政的风险与危机

国家设立审判制度,为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司法服务,需要持续地支出费用。而这些费用作为审判的成本或支撑审判的资源,又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获取。从审判资源的供给方式上看,大抵有两种,一是国家(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向法院投入从别的地方取得的资源以支持其审判,二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收费来自行解决其审判成本的支出。前一种选择为“公共负担原则”,后一种选择为“当事人负担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实行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或纯粹的当事人负担原则都很罕见(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民事诉讼就是这样一个罕见的事例)。因此问题实际上应理解为:究竟是以公共负担原则为主,当事人负担原则为补充,还是相反?[xii]

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降低诉讼费用是我们步入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因此,建立以公共负担原则为主,当事人负担原则为补充的审判资源供给机制是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努力的一个大方向。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看,法院经费中公共负担的部分(即财政拨款)呈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就目前来看,公共负担部分与当事人负担部分平分秋色,公共负担原则与当事人负担原则难分主次,基本上处在一种均衡状态。要打破这种均衡,进一步加大审判资源的公共负担部分必然要考虑到公共财政的承受力问题。我国公共财政的承受力究竟如何呢?

1、国家财政与司法投入。如果把我国公共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那么,我国的国家财政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税赋负担即财政总体负担十分沉重。国际上通常认为,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23%左右;人均GDP在一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税负为30%左右。按照国际标准,财政赤字占当年GNP的3%是一条警戒线;财政赤字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5%又是一条警戒线,这样的警戒线,中国在1994年就已经超过。[xiii]还有学者认为,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控制的财力正在逐步加强。财政收入每年以超过国民经济增长率几近十成的速度迅猛增长,似乎看不出我国有什么财政危机的迹象。然而,从经济决定财政的基本理论出发,我国财政的运行基础不无隐忧。恩格尔系数(EM)是政府公共投资(预算内)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从时间序列看,1980-81,1987-89,1992,2000年,EM1,政府公共投资属于优等品。政府公共投资性质的时间特征加剧了中国经济周期的波动。此外,民间投资萎靡,挤出效应明显;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的消费畸形;经济增长严重依赖于外部需求,经济运行风险难控诸因素加大了中国财政的风险系数,中国财政背后隐藏着一些不能不正视的公共风险问题。[xiv]在这样的状况下,期望国家财政在增加司法投入方面比现在更有作为,着实有些勉为其难;如果极力为之,有可能陷入“诺斯悖论”,影响经济发展,损害国家财政的稳定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1978~1995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5.1倍,而财政支出中的行政费用增加了17.8倍,几乎是每四年翻一番。财政支出几乎每三年半就翻一番,支出远远大于收入。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不是一个廉价政府,而是一个最昂贵的政府。我们的政府之所以昂贵,其中主要原因是需要养活4000多万吃财政饭的人。[xv]在这4000多万吃财政饭的人中间,法院占了二十分之一强,在政府各部门精简机构的浪潮中,法院的冗员裁撤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尚未见具体统计数据。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法院的冗员裁撤力度不强,很难期望国家财政承担起支付全国法院编制内人员工经费的重任,也很难期望国家财政在保障全国3000多家法院业务经费方面大有作为。

2、地方财政与司法投入。目前各级法院的审判成本主要是有地方财政支付的。言及地方财政,首当其冲的是“钢丝财政”问题。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因此,地方政府不存在财政赤字似乎是公认的事实。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地方政府在坚持“预算平衡”的同时,已经走上了“钢丝财政”之路。“钢丝财政”是指地方财政过分依赖于单一的财源,财政运行风险重重的现象。财源的单一,使得地方政府将税利的的征收重点集中于一个或几个企业。[xvi]单一的产业结构使得相当多的地方走上“钢丝财政”之路。为了维系这条钢丝不断,地方政府付出极大的成本。钢丝断裂,地方经济稳定受到严重冲击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山东省某县著名的“秦池酒厂”衰败的前后,当地政府的公共收入亦成云泥。[xvii]地方财政的不稳定性以及全国各地地方财政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是当前法院系统出现的基层法院工资、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各地方法院“苦乐不均”现象的主要原因。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古兆圣的调查、统计,欠发工资的法院达到1423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39.98%),欠发工资月累计达5536个月,欠发工资人数122403人(占在编人员的39.92%),欠发工资总额达2.29亿元的情况下,全国仅有北京、天津、上海没有拖欠法官工资的情况。“[xviii]以江西省为例,全省法院普遍存在人员经费未拨足的现象,财政只保证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物价补助、医药费超支部分、遗属补贴只能依靠预算外收入解决。1998年中央决定增发的工资和江西省确定的菜篮子补贴没发,有的地方出现在职干警与离退休人员收入倒挂现象,2001年的国务院发文全国公务员增资,基层法院没有按期到位,增资只是档案工资的增加,政府给法院干警开了”白条“。截至2000年底,全省112个法院(不包括专门法院),欠发工资的法院有87个,约占法院总数77.68%;其中欠发补贴、津贴的法院77个,约占总数68.75%;既欠发基本工资又欠发岗位津贴、补贴的法院10个,约占总数的8.9%.还存在少数法院,连续几个月只发生活费,不发工资的现象。全省法院欠发工资人数3836人,欠发工资1398万元。[xix]基层法院的工资问题,是法院经费保障最基本的问题。保障基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对法院经费保障的最基本的要求。基层法院工资大面积、长时间的欠发对于基层司法工作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法院人员经费存在问题的地区,往往也存在教师工资问题、政府公务员工资问题。法院人员经费的保障水准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息息相关,基层法院的经费问题是地方财政实力不均衡、近年来部分地区财政状况不佳的一种反映,也反映了”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法院财政体制在整体调控方面的不足与困境。如果最基本的人员经费尚且得不到保障,业务经费的保障从何谈起呢?如果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如何能避免诉讼费用征收规范进行呢?如何保证降低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司法理念的实现呢?

综上所述,在我国公共财政的现有状况下,继续大幅度地增加对法院的投入实在是件困难而又不无风险的事情。是不是除了从公正审判、依法治国的高度,呼唤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步伐更快一些,更稳一些之外,在这一领域就无所作为了呢?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制度挖潜”,应用到我们分析的话题上,应该相信由于制度安排上的不妥当性的客观存在,国家财政预算体制、财政收付体制、审判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上还有尚待“清理”和“压缩”的空间。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看,从1997年到2000年财政拨款数逐年递增,其年均递增率为28.63%,预算外收入也逐年递增,但增幅远远低于财政拨款的增幅,其年均递增率为3.71%.该省法院系统总收入年均递增率约为12.93%,相对于该省法院系统10.35%的年均支出递增率,收入递增率略有高出。但是,从总体收支平衡状况来看,该省法院系统经费缺口仍然很大,分别为1997年的2074.8万元,1998年的1391.7万元,1999年的311万元,2000年的1097万元。[xx]为什么收入总赶不上支出增长得快呢?为什么拨款越多支出越多呢?该省法院1998年到1999年业务经费支出的增长额为854.5万元,1999年到2000年业务经费支出的增长额为1609.9万元。[xxi]究竟是审理案件增多,耗费增多呢?还是暗示业务经费支出与收入的增长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这个个案证明了“制度挖潜”的可能性。

(三)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问题

在第一部分对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梳理和概述中,我们没有发现作为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身影。这是一个偶然吗?如果联系财政权,这一重要的国家权力,非化的事实,应该承认这绝非偶然。

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履行其管理公共事务职权的基础。因此,近现代国家都通过宪法对财政权作出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财政监督体制。财政权在民主中占有重要地位,规范财政权是近代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和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规范财政权是民主和法治的保障。财政权既与立法权有关,也与行政权有关,因此它不能属于某一个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因此,它属于混合型的权力。我国宪法学家对财政权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分散配置进行了归纳和研究。具体来讲,货币的发行、财政立法、税目和税率的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以及财政监督属于议会的权力。而预算法案的提出、政府经费的使用及监督属于行政部门的权力。议会的财政权是一种决定权,与行政部门的财政权相比,它拥有对财政的实际的控制权,这种权力的形成既有历史因素,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由代议机关控制财政是民主制度稳定的手段之一,如果财政权完全由行政部门控制,那么国家权力的配置将会不利于代议机关行使其职权。宪法在配置财政权力的同时,也规定相应的限制手段。宪法对财政权的控制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限制,第二是建立国家财政监督体制。[xxii]该学者从的高度阐述、分析了宪法配置财政权的重要性,立论深刻、意义重大。美中不足的是该学者没有将法院财政权纳入到的视野,综观世界上法治国家的法院财政,大都是独立性显著,不受制于行政的。一般而言,由法院预算、议会批准、财政部门执行。我国与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在法院财政方面的制度建构上大相径庭,法院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作出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管理监督,使地方政府得以通过财政决定、分配权主宰法院的经费保障,损害法院经费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独立。

法院财政体制的非化在法院财政运行流程中造成诸多不可视而不见的制度“黑洞”,是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因此,从根本上实现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并使其产生实效,必先从法院财政体制化入手。

三、诉讼费用管理制度的问题所在与改革的构想

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是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诉讼费用的征收有着很大影响。本部分在考察法院诉讼费管理制度的运行绩效与法院财政体制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思路。

(一)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曾规定,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取而代之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仅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监督主体未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对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最适合的监督者,建议在交给当事人的票据上应列明项目金额,写清楚所收诉讼费用的计征方法,进而完善当事人对诉讼费用征收金额有异议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有义务及时作出答复并妥善处理。

(二)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效果不彰,贫困落后地区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间接导致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

诉讼费用最终要转化为法院的业务经费。当前我国法院业务经费保障水平极不平衡。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多,标的数额大,法院诉讼费收入丰厚,某些省份法院年诉讼费收入达到几亿元。在这些地区,法院的诉讼费收入不仅可以完全弥补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还有大量的剩余。这些地区的财政部门几乎不给法院拨款,作为一种补偿,财政部门放宽对法院“业务补助经费”使用范围的核拨。贫困落后地区不仅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甚至人员经费也不能按时发放。这就形成法院系统内苦乐不均的现象,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地区存在的诉讼费用征收中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中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制度,在《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被取消。《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专户可以按不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的比例建立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从目前的情况开,诉讼费用中央统筹缺位,省级统筹制度贯彻不力,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三)“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中推行的问题点

经1989年、1996年、1999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形成了以收支两条线为特征的诉讼费用管理与分配制度。十四届中纪委二次全会根据中央决定,明确提出:“任何地方和部门不能擅自下达收费、罚款的指标,也绝不允许把法定的本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坚决禁止上缴提成”。党的十五大又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明确要求“继续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止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搞‘创收’”。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诚然,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将收费与部门自身的经费、利益相分离,杜绝法院系统内“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克服法院利益最大化倾向方面,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收支两条线”只是一种形式性的“两条线”,法院多收,财政多退,法院少收,财政少退的常规作法使得“收”和“支”仍然变相地挂着钩。这种当前普遍存在的制度失效现象使得“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法院系统推行的预期效果并未完全实现。

其次,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实际的运作中,在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普遍存在诉讼费用被同级财政截留、调剂的现象,使原本拮据的法院经费供给更加紧张。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诉讼费用实行银行代收制以后,不低于70%的诉讼费用交纳给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应将所收诉讼费用全额返还法院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全省75%的法院诉讼费收入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不仅52%的基层法院被同级财政调拨10—25%不等的诉讼费收入,就连省高院也被省级财政调拨30%左右的诉讼费收入。[xxiii]换言之,收支两条线在法院系统中的推行,在相当多的地区,未建司法公正之效,先增司法拮据之弊。

再次,备用金制度贯彻不力。备用金制度是《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中贯彻“收支两条线”的重要制度。它解决的是预收诉讼费用退还和其他诉讼费用支出的问题。其他诉讼费用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实际耗费,不属于财政收入,在执行“收支两条线”过程中,存在其他诉讼费用要不要入财政专户,入财政专户会不会影响案件审理,如不入财政专户又怎样管理和监督使用等问题,对此,法院内部和外部、各地各部门在认识上和做法上都不尽相同。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同时规定各级法院要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在司法实践中,备用金制度贯彻不力,仍有相当多的法院代收其他费用,甚至从中牟利。

最后,从制度文本看,收支两条线制度将诉讼收费纳入到行政性收费的范围之内,混淆了行政性收费与诉讼收费、行政机关与法院的界限。

(五)改革思路

1、改进型改革思路

改进型改革思路即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充实与完善。

在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过程中,过去过多强调的是各级法院在诉讼费用的收、管、用三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没有预料到克服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严峻性。为克服这一弊端,建议将诉讼费用纳入国家正拟建立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及时开展试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各级财政不能作出较为合理的财政预算,出现支出缺口所致。缺乏有效的财政监督,也是财政部门的“占压、挪用”诉讼费用问题的重要成因。因此,从更深层次看,克服这一弊端还需国家财政预算的科学化,财政监督的化的保障。财政预算的科学化,意味着财政预算体制应由传统预算向部门预算转变,由基数预算向零基预算转变。财政监督的化,意味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资金所有者的职能,意味着行政化审计要向国家化审计转变。

在维持法院现有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收支两条线制度进行充实与完善,实施起来组织成本较小,阻力较小,但有赖于更深层次改革的支撑。

2、变革型改革思路

变革型改革思路是以法院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预算、决定型转变为法院独立预算型的变革为前提的。法院独立预算型法院财政体制是指法院独立对法院的收支作出预算,报同级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执行的财政运行机制。

(1)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财政部按全国人大通过的最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最高法院按照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2)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当事人将诉讼费用全额交纳同级国库,集中于中央国库,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省级人大通过的省高法院预算案全额划拨,由省高法院按照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支计划统筹、核拨,用于补助本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

法院独立预算的法院财政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能使法院财政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独立,进而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统一保障法院必须的业务经费开支,从而避免法院因经费不足而通过不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方式来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诉讼费用最高法院统收统支方案、诉讼费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收统支方案相比较,前者更为彻底也更为理想,后者更为现实。就当下的实际状况而言,实施两个方案中任何一个都存在的共同的制度制约和操作难点。需要现有财政体制实现意义上的调整,因此涉及的部门多,关系复杂,需要投入较大的组织成本、技术成本、信息成本;需要强化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核及预算执行监督职能;需要法院内部财务部门的职能转化,由现在的领拨、管理为主的职能向预算、管理为主的职能转变,同时要强化法院内部的财务审计。

四、小结

诉讼收费制度是关系到国民接近司法的程度,关系到法院运行的经费保障的重要制度。它以诉讼费用征收制度为中心,涵盖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既涉及到诉讼费用征收中的费用种类、计征方法以及相关司法政策的调整,也涉及到法院财政运行机制的合理化问题。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一个实现诉讼费用征收制度、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乃至整个法院财政运行机制各自完善、相互配合的复合的制度良性化运作的过程。本稿从既要促进国民接近司法,又要保障法院独立运营的财政基础的基本理路出发,探索了我国诉讼费用管理制度与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一般原理,并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从司法独立的高度提出改革的思路,以期对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有所助益和推动。

参考文献:

[i]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8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第280—281页,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综观世界各国的诉讼收费制度,实行无偿主义的有法国和西班牙诸国,其依据是,法律既禁止私人自力救济,显系认为保护私权为国家的责任,因此裁判费用应由国家来负担,而不再向诉讼当事人收取。参见钟凤玲:《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比较法研究》,第3、4期。根据王亚新教授的考察和理解,在特定时期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与法国、西班牙等国诉讼无偿主义制度的立法初衷或者“路径依赖”是不同的。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一种相当纯粹的公共负担原则,且能够在一个较长的时段上维持这种作法,取决于很多历史的、社会的条件。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民事诉讼基本宗旨在于通过解决纠纷来防止矛盾激化以维护社会治安。在对民事诉讼这种“刑事性”的理解下,民事审判所发挥的外部性效果在本质上与刑事审判并无二致。与刑事审判在今天依然实行完全的公共负担原则一样,当时的民事审判采取公共负担的作法也是顺理成章的。

[ii]柏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重要意义及应注意的问题》,《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iii]1、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得到批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作降低,没有发生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罚款决定,无乱罚款行为。做到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3、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无自行印制票据(或无票据)行为;4、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无截留、坐支、私分等行为;5、罚没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无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7、单位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无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问题;8、按规定期限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9、本单位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得力措施;10、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iv]1、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2、在核定部门或单位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3、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申请、拨款,在预算核定数额内,及时审核拨付,无拖延行为。4、按规定印制(监制)票据,发放及时,按规定委托罚款缴纳代收机构。5、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

[v]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1、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2、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4、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5、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6、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7、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vi]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vii]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viii]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ix]“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里的经典范例之一,讲的是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刑8年;如果两个人都抵赖,各判1年;如果其中一人坦白另一人抵赖,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刑10年。这里,每个囚徒都有两种战略:坦白或抵赖。结果是,每个人都选择坦白,各判刑8年。两个决策主体最理想的结果和各自最佳的选择结果之所以脱节,是因为在无法传递信息、进行沟通和协商的情境下,他们能且只能作出使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x]2001年7月至10月政府为筹集区区几十亿社会保障资金而减持国有股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破坏给我们带来“诺斯悖论”的感性认识。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i]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ii]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167页,175页、17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xiii]张木生:《中国公共财政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xiv]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张木生:《中国公共财政的困境》,《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xvi]如红塔集团每年提供的利润和税收占云南省财政收入的60%—70%;山东省蒙阴县银麦集团、鱼台县孔府宴集团都大约提供当地财政收入的90%左右。参见: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ii]魏凤春、于红鑫:《中国潜在财政危机的成因与对策》,《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xviii]《来自基层诉心声》,《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14日。

[xix]参见: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xx]数据来源: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xxi]数据来源: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江西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

费用管理论文第6篇

企业管理活动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资本,做好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可以有效地节省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未来经济效益。本文就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作了相关分析。

【关键词】

企业;管理费用;核算;控制

一、引言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伴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管理活动需要投入的费用也越来越大,如何做好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工作。企业管理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部分,然而在企业经营发展中,企业管理费用往往会得不到有效的利用,使得企业管理活动缺乏资金,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竞争愈演愈烈,企业要想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稳定地发展下去,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至关重要。

二、管理费用的概述

所谓管理费用就是由企业承担其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支付费用,包括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工资费用、办公用品费用、员工出差费用、员工福利费用、股东大会费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费用等,这些管理费用与企业经营成本有着直接的关联,伴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管理费用需求也会越来越大,而要想确保企业管理费用物尽其用,就必须做好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

三、企业管理费用核算及控制的重要性

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通过核算,可以确保企业管理费用的合理、科学。现行经济形势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愈来愈频繁,企业管理费用需求不断增加,但是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管理费用核算过程中,很容易造成核算结果与企业实际管理费用不相符的情况,进而影响到企业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因此,必须做好企业管理费用的控制。管理费用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做好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可以控制管理费用,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1]。

四、企业管理费用核算及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应建立在相应的制度基础上,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企业管理费用核算的监管不严格、不到位,成本控制责任不清,容易导致管理费用控制中出现“吃大锅饭”的现行,无能准确把握企业管理费用。

(二)财会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财会人员业务能力的是影响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涉及面非常广,要求财会人员必须绵绵具备,全面熟悉企业各项管理活动。但是,就目前来看,企业财会人员业务能力明显不足,在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操作标准来进行管理,对费用化和资本化的界限不清晰,容易把管理费用科目当成“垃圾场”,将不该计入或不知该计入哪一科目的费用统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从而造成管理费用数额过大。

(三)信息化操作水平低

当前,企业管理费用核算及控制过程中,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统计还是在采用传统的手工方式,这种手工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很容易出现信息的失真,从而造成企业管理费用核算结果失真。另外,企业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信息得不到有效的流通,增加了企业管理费用核算难度。

五、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策略

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至关重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管理费用核算及控制工作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管理费用超额,影响到企业经营成本。因此,要想有效控制管理费用,企业就必须立足实际,有针对性、有策略地强化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

(一)加强预算

预算是管理费用控制常用的一种手段,加强企业管理费用的预算,可以对企业管理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在企业管理费用控制,由企业财务部门对各部门当年使用的管理费用进行汇总,以此为依据,做出详细的管理费用支出报告,然后交由管理层进行审核,对管理费用支持报告中的项目进行删减,在来年年初对本年的管理费用进行预算,严格执行该预算标准,一次来控制企业管理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二)完善管理制度

制度是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的依据和保障,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管理费用核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减少企业管理费用。首先,企业必须完善企业管理费用的支出、报销、入账相关程度,确保相关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其次,完善管理费用核算的监管制度,对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进行全面的监管和审查,确保管理费用核算结果的精准性[2]。另外,企业必须落实责任制,将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相关责任落实到人的身上,从而更好地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水平

造成企业管理费用超额的一部分原因就是财会人员业务能力不足,使得企业管理费用核算结果不准确。因此,要想有效控制管理费用,企业必须加强财会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一方面,要定期组织财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全面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水平,确保财会人员符合企业管理费用核算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加强财会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其自身素质,为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3]。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核算及控制是企业成本管理发展的重要方向,而企业管理费用作为企业成本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想做好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工作,企业应当重视信息化建设,要加大信息化的投入,为企业管理成本的核算及控制配置先进的设备,完善其基础设施,促进干礼费用核算的信息化发展,从而提高管理费用的核算效率和质量[4]。同时,企业要将各部分统一纳入到信息化系统中来,实现信息的共享,对企业管理费用进行智能化监控,从而确保管理费用控制工作高效开展。

六、结语

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是企业经营发展中一项重要的工作,该工作与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关联,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企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质量和效率还有待提高,管理费用核算结果的准确性有失保障,而要想做好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工作,减少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就必须加强管理费用的核算及控制,加强预算,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从而推动管理费用核算及控制工作的高效开展,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秀兰.关于企业费用的核算管理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3,(13):100.

[2]段淑冬.私营企业期间费用的控制[j].中外企业家,2014,(35):67+69.

费用管理论文第7篇

新建的行政班在成立之初往往缺乏凝聚力,辅导员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班级活动增强班级的凝聚力。这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开展班级活动必需要一定的经费,如购置班级公用物品、奖励优异学生、补助贫困生的等等都需要经费。而班费是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中的财力来源,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货币,是专供班级使用的经费。因此,班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班级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程度、影响各类活动的开展、影响班级用品的购买力等。班费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一下几个途径:学生会外联部通过校外赞助商获得的校外赞助;学校下发的鼓励性费用,包括先进班集体、校文明宿舍奖金等等;班级自筹的费用及自创的费用,如回收废品充实班级经费的班费。

二、合理使用班费的重要意义

从班费来源角度来讲,通过回收废品充实的班费,既能维护校园的环境卫生,减少垃圾占地面积,美化校园又能够培育学生的环保意识,让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从班级管理的角度来讲,通过教导学生干部如何使用班费,辅导员可以培养学生如何理财、如何承担责任、如何更好的参与参与、如何节约用钱,合理使用班费可以锻炼班干部的理财能力,可以加深师生、学生和学生的感情,是体现班级民主管理的重要方式,是促进班级民主建设的良好平台。

三、班费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部分高校、高职院校班费管理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现实中也有辅导员以各种名义,将班费挪作他用、直接或间接侵吞班费,这是辅导员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早在2007年9月1日,《南国早报》就曾报道某卫校辅导员以“为下届教师节送礼”的名义,使用班费1500元。这正反应了合理使用班费的重要性,这对于辅导员自身成长建设也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班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1、部分院校对班费管理不够重视,很多学生和老师往往将班费当做一种集体开支的资金,只要有集体支出就完全依赖使用班费。

2、部分高校在班费收取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很多学生认为班费是班干部或者老师收取钱财的一种方式,不愿意上交班费,这是由于学校对班费在班级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宣传不够。

3、部分高校班费开支方面也难以管理,有些班级的管理模式是个别班干部说了算,也有部分班级的管理模式并非民主,并非每项开支都能得到所有同学的支持,这就是学校、辅导员对班费开支项目缺乏必要的引导引起的。

4、很多班级干部缺乏必要理财的经验。初入大学,大学生们刚刚起步开始料理自己的小金库,此时突然将上千元班费完全由没有当家经验的学生干部自主管理必然会因为管理知识欠缺经常出现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班费管理制度的探索

(一)建立较完善的班费管理监督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明确班费使用手续。在用途适当的前提下,所有的班级成员都可以申请使用班费。需要班集体用品时,必须安排两人或两人以上前往采购,购买的学生要带上发票,并且要填写报销单才能在生活委员处报销购买的物品。选购一定金额以下的物品可由生活委员从班费中直接付款,数额以上的物品则要由核心班干部包括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和团支部书记经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决定是否给予该项经费划拨,较大金额以上的物品必须征求辅导员的同意。活动结束后,生活委员需黏贴发票和报销单。

(二)建立班费管理定期调查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可以采取按月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的方式,每次班费支出和收缴都要有明细账目,生活委员是班级里负责保管班费并记录账目的学生干部。生活委员记录的条目包括款项来源、日期、金额、用途、经办人等。生活委员要定期向公布班费使用情况;学生会和辅导员老师也要对班费的开支账本进行检查和指导,抽查同学进行谈话来了解班费的开支情况,及时统计班费开支的满意程度。

(三)鼓励各班积极进行班费管理的创新,使班费开支对学生学习和生活发挥更大的作用。设立班费管理创新办法信箱,有想法的同学可以以口头建议、信件等方式提出班费管理创新办法。

五、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