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主权基金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20 16:21:31
主权基金论文

主权基金论文第1篇

【关键词】产权;所有者权益;会计计量理论

一、引言

现行会计计量理论中,所有者权益作为会计计量的最终归属和结果,其计量的理论基础是否科学、计量方式是否正确,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的目标,而且还决定着它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然而,同样作为会计六要素之一,所有者权益的计量与资产、负债的计量相比,似乎并没有得到人们同等的重视。本文试图在系统阐述会计权益理论的基础上,从产权视角出发对现有会计权益理论进行解读,进而推演出适合我国现代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计量的理论基础,以打破所有者权益计量所面临的尴尬境地。

二、所有者权益会计计量的理论基础

经过会计界长达数世纪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今天众多权益理论流派相互并存的局面。本文主要以业论和主体论这两大主流理论为依据进行分析,从产权视角对其进行解读,以期有新的发现。

(一)业论与终极所有权

业论产生于18世纪的经济环境中,其产生的最初动因是对记帐规则的解释。当时在社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独资和合伙企业。业论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的,它认为会计的重心是计算和分析业主净值,业主居于权利的中心,资产是业主所有的,企业的资产和业主自己的物品没有本质的区别;负债则是业主的债务,当企业的所有资产不够清偿时,业主负有当然的偿还义务;企业的收益也归业主个人所有,未分配的利润则相当于业主将财富存放在企业,现金股利则是将存放于企业的财富的一部分收回用于消费,股票股利仅仅表示业益之间的内部转移,并不代表股东的收益,业益代表企业所有者所拥有的企业净值。业益体现了经济学上的财富概念,即它代表业主所拥有的净财富,代表终极所有者存放于企业的财富总量。此时,业主对企业的财富拥有绝对的支配、处置等方面的权利,这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就是产权体系的核心和最基本形式―终极所有权。同时最能体现业理论的会计等式就是:资产一负债=业益。

(二)主体论与法人财产权

到了十九世纪末,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业理论的局限性开始日渐显露。这一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释作为法人的公司与作为自然人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很快就受到了来自主体理论的挑战。主体理论一般是以收益表为导向的。主体论认为,企业是独立的经济主体,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企业与所有者是分离的,会计的着眼点应当是企业这个主体,企业主体才是会计关注的中心。股份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独立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负债是企业自身的特定义务,资产代表企业自身收受特定物品和服务或其他利益的权利,收入是企业的成果,费用是企业为获得收入而消耗的物品和服务,其差额净收益不被视为直接属于股东的收益,而是代表必须以股利形式分给股东和以再投资形式留给企业的公司收益。因此,留存收益应视为公司自有的权益。当终极所有者将资源投人企业后,企业法人即对其拥有所有权,与此同时,终极所有权便受到限制,如不能随意收回和处置等。在这里,法人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是各自独立的,而且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前者居于主导地位。基于此,主体论将业理论的基本会计等式“资产一负债=业益”改写为“资产=权益”,解决了业理论在论述公司会计方面的不足。

三、所有者权益会计计量的重新思考

(一)现代企业的产权观

我国的现代企业是指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相分离的,两者分离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重要特征,属于财产所有权范畴,因为财产所有权可分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所以法人财产权也应具有这些权利,只是其拥有的是出资者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其中收益权和处分权会受到一定限制。同样地,投入企业的终极所有权在企业整个存续期内也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权。

(二)现代企业所有者权益会计计量理论及会计等式的选择

1.所有者权益会计计量的理论选择――一种改进的主体论

现行的会计理论和实务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了业论和主体论的基本观点。但是,业论强调企业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而忽视了现代企业最重要特征―企业法人财产权,而主体论强调了企业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却忽略了企业所有者终极所有权的重要性。所以,本文试想将主体论“忽略终极所有权”的缺陷规避掉,提出一种改进后的主体论,即在强调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不忽视终极所有权、在承认企业主体权益的同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正如美国会计学家Robert N.Anthony所讲:现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的确反映了许多团体提供的资金来源,其中包括贷款人、供应商等等,但股东权益这一项并不反映来自股东的资金来源。为此可以将股东权益部分重新组织,通过确认存在三类资金来源,而非两类。这三类资金来源是:①负债②股东提供的资金,称之为股东权益,反映股东的投资及已确定分配给股东的净收益③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所创造的资金,称之为主体权益,反映除股东投资外,由企业赚得而有待分配的其他净收益和留存收益。

2.会计等式的选择

企业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在本质上无非是资金关系,要想更好地体现所有者的权益,就要求按资金的不同来源及其特点对权益进行分类。由上述改进的主体论可以得出,企业的资金来源有三类,分别是负债、股东提供资金、企业经营创造的资金。其中,负债是有明确偿还期限和报酬的资金;后两者是无明确偿还期限和报酬金额不固定资金,终极所有者权益只能是其投人企业的那部分资金,而一切来自企业经营及其他既非终极所有者亦非债权人提供的资金的权益持有者只能是企业主体本身,这种企业主体的直接利益同另两类权益一样源于资金提供关系,不同的是其对资产求偿权的实现形式,要通过企业清算时的终极所有权来体现,那时,企业主体权益与终极所有者权益便合二为一。因此,在持续经营期间的会计等式为: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十企业主体权益。

参考文献

[1]唐来全.关于会计等式的探讨[J].财会月刊,2012(10).

[2]龙银州.也谈会计等式[J].财会月刊,2012(22).

[3]尉然.现行会计等式的理论缺陷[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7).

[4]解青山.创建我国多元权益主体会计模式的构思[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6).

[5]靳能泉.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与不变[J].财会月刊,2011(12).

主权基金论文第2篇

关键词:跨国基金;直接产权;间接产权;物质产权;价值产权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2)-0100-05

一、跨国基金及其产权关系的几种流行解释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可追朔到1822年,荷兰国王威廉一世在布鲁塞尔创立的信托基金,这只基金专门投资于外国政府发行的证券。1868年,英国创立的政府信托基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基金业诞生的标志,这只基金以海外及殖民地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被称为“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1]。由此可见,基金从诞生开始就从事着跨国经营和投资业务,即买卖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基金不仅开展跨国经营和投资,而且进行跨国融资。基金跨国融资,即向国外投资人发行基金券或受益凭证,如离岸基金(Off-Shore Fund)、国家基金(Country Fund)等,他们都向基金公司设立地(或注册地)所在国以外的投资人出售基金券或受益凭证。一些国家为了充分利用外资,纷纷在国外设立国家基金,吸引外国投资人投资于本国国内金融市场,如香港新鸿基中国基金、日本山一中国股票基金等。这些国家基金采用信托投资方式,以一个国家(一般是本国)政府或者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特定的投资区域和对象,其基金券或受益凭证向其他国外投资人销售完毕后,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公开上市交易,从而达到为一个特定国家(一般是本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实现跨国融资的目的。

我们称从事跨国经营和投资业务或跨国融资业务的基金为跨国基金。跨国基金是海外投资和融资的重要方式,其规范发展不仅直接影响世界经济繁荣和发展,而且关系到世界金融风险的防范。因此,准确地把握跨国基金的产权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跨国基金发展壮大,学者们试图探索和解释跨国基金的产权关系,但结果似乎不尽人意。流行的产权理论有三个基本观点:一是产权的对象是唯一的,即实物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至多还涉及到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二是产权的所有者是唯一的,投资人(出资人)是产权的唯一所有者,即使是在组织内部也具有严格的排他性;三是产权是唯一的,“一物一权”,但产权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可以划分与转让,与组织相关的其他参与主体或利益相关者事实上所拥有的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都是唯一产权的部分权利,是通过产权的唯一所有者(即投资者)转让而获得的。这种产权理论仅仅从实物对象和投资人的角度解释产权关系,研究产权的视角是一维的。

依据流行的产权理论,基金产权的对象是实物资产(如办公设施与设备),基金产权的所有者是投资者(人)。流行的产权理论是在研究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在实体经济中,资产只有一种存在方式――物质形态,产权的各项权利是高度统一的,产权主体是单一的。然而,在虚拟经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基金资产不仅有物质形态(如办公设施与设备),而且具有价值形态(如基金券或受益凭证等)[2];基金产权权利的界定与划分可能是无止境的,而且往往各种权利之间存在交叉[3],准确的界定和划分十分困难,几乎是不可能的;基金资产作为一种组织资产,不仅包括实物资产,而且包括人力资产、公共环境资产以及各种资产组合所形成的无形资产①。正如经济学家德姆塞茨所说:“持股者实质上是股份资本的出借者,而不是(企业或公司的)所有者,尽管他们的确参与了诸如合并之类的偶尔的决策。股票持有者真正拥有的只是他们的股票。”[4] 由此可见,流行产权理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注重基金资产的实物形态,忽视价值形态;强调投资者而忽视其它要素所有者(如基金经理人、职员以及基金业务所涉及的国家和政府)事实上占有或控制的基金权益;注重独立物产权与基金组织产权的一致性,忽视二者的区别。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很好地解释了基金与市场之间的替代,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说明了基金存在的合理性[5]。然而,运用这些理论来研究跨国基金的产权关系,只能得出,跨国基金并不是在所有制上属于国际所有,而是在众多国家开展业务的某国基金,重要的是跨国基金以广泛、多样化的规模活动来替代“市场”进行组织管理。新制度经济学也不能很好地解释跨国基金的产权构成,同时,也不能令人信服地回答跨国基金为谁所有、为谁服务,跨国基金与国内基金的区别以及跨国基金从事海外投资或融资的产权约束是什么等问题。

[注:①组织资产,如基金资产、企业资产,一般是四类要素:资本、企业家才能、劳动力、公共环境分别转化成实物资产、人力资产(企业家才能资产和劳动力资产)、公共环境资产,并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参见李全伦:企业性质新论:要素产权与企业产权之交易契约的履行过程[J],《中国工业经济》2006.8。

② 笔者认为,供应商、顾客和居民只是为公司财富的创造或实现提供了准备或条件,而没有参入公司内部的财富创造过程,因此,不拥有公司的产权,即使拥有,也是通过国家占有的权利而间接得到的。本文不予考虑。

③“直接产权”是指不通过其他的产权主体且充分独立(排他)地对选择基金资产的使用所强制实施的权利,因基金的物质资产与价值资产的分离,形成物质产权与价值产权的分离。“间接产权”是指必须通过其他产权主体且高度依附(有限排他)地对选择基金资产的使用所强制实施的权利,间接产权为基金物质形态资产所在地的政府以及基金内部的职工所拥有,表现为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个体间接物质产权。参见李全伦,企业产权研究的新视角: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J],《财经研究》2002(7):38-44。]

以赫姆斯特姆(Bengt Holmstrom)、布莱尔(Blair, Margaret M.)等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步兴盛,并日渐受到关注。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跨国基金的经理人应当对基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负责,这些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投资人,而且包括经理人、职员、贷款人、国家、有价证券发行者以及基金公司所在地的居民,他们都对跨国基金具有一定的所有权②[6,7]。但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并不能回答:跨国基金的利益相关者分别拥有基金的什么产权,其产权对象、获取产权的依据、实现产权的方式分别是什么等问题。

为此,本文运用四维产权分析框架: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物质产权与价值产权③,以离岸基金为例分析跨国基金的产权关系,试图回答与跨国基金的产权构成相关的某些问题,探索规范跨国基金行为的途径和对策。

二、基金产权与要素产权的交易契约:一种基本假定

根据“企业(基金)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这一基本命题,我们将基金相关契约的边界限定在基金要素的提供者。如图1所示,基金要素提供者包括投资人、经理人、职工(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的职员)、政府,他们把“基金”看作虚拟化、人格化的组织,并分别向基金提供其所拥有的相对优势要素:资本、企业家才能、劳动力、公共环境(简称“四类要素”),即以转让其优势要素产权为代价,而分别换取企业的直接价值产权、直接物质产权、个体间接物质产权和国家间接物质产权[8]。

投资人向基金提供的相对优势要素是资本①。按照资本性质,可将投资人划分为股权资本的提供者(基金持有人)和债权资本的提供者(基金债权人,包括贷款人、租赁人)。资本与资产应有明确的界限。“资本”反映了投资人与基金的行为关系,若仅从投资人看,“资本”只是货币或实物,至多是潜在的资本,只有从投资人手中转移到基金,基金才将其看作要素,投资人才把其看作获取收益的手段,才能称其为资本。而“资产”是基金转化四类要素的结果,是四类要素循环运动到一定阶段的存在形式,仅反映了基金内部的行为关系。

经理人向基金提供的相对优势要素是企业家才能②。基金的经营管理职能是独立的,经理人通过向基金提供企业家才能而独立地行使基金的经营管理职能。企业家才能作为要素成为理论界的一种共识还是新近之事。传统理论研究的基金主要是业主制和合伙制基金,如规模较小的私募基金,在这些基金中,资本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是合一的或分离不明显的,因此,人们的注意力仅集中在资本要素上。随着现代基金制度的迅速发展,现论虽然一致地意识到资本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的分离,但又由于企业家才能与劳动力具有相似性,一些学者又将企业家才能与劳动力等同起来,甚至不承认管理、科技也创造财富。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不仅意识到企业家才能是相对独立的要素,而且认为企业家才能是最重要的要素。

政府向基金提供的相对优势要素是公共环境。政府提供的公共环境无处不在,无时无刻地不影响着基金的经营活动,但是,基金理论却很少将公共环境视为微观要素,一般将公共环境当作宏观经济因素看待,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环境本身的公共品性质,基金与政府间关于公共环境要素的交易具有非等价性。事实上,政府提供的公共环境也是基金的要素之一,也参与基金的财富创造过程,并分享基金收益或分担损失风险。政府提供的公共环境,既可能是政府创造的,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也可能是天然形成的,如自然资源,还可能是后天形成的,并与政府作用没有直接关系,如市场状况。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要素之一,并不是所有的公共环境都能为基金所利用,都能成为基金要素,但任何基金客观上又不可能不利用政府提供的公共环境要素,只是在利用的程度、数量、方式等方面,不同的基金会有所不同。

[注:①“资本”在现论中一般被分成:人力资本(如企业家才能、劳动或生产能力)和非人力资本(如投资人、贷款人的现金、租赁人的实物,它们进入企业就变成了企业资产)。本文中“资本”仅指非人力资本。

②“企业家才能”不仅包括经营管理能力,而且包括技术研发、市场开发等能力,因此,企业经理人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企业的经理或厂长,还应包括企业内从事研发活动以及市场开发工作的高级职员。]

职工向企业提供的相对优势要素是劳动力。各派理论尽管有诸多分歧,但在劳动力是要素这一命题上是完全一致的。在本文中劳动力与企业家才能是严格区分的,尽管两者同属于“活劳动”,但本文中“劳动力”主要指人的体力表现出来的劳动生产能力。因此,职工主要是基金内部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的职员,如清洁工、司机、门卫、初级技工等。

就具体基金而言,四类要素的若干所有者分别与基金订立产权交易契约,并按照产权交易契约投入基金所需要的相对优势要素。如图1所示基金与要素所有者之间关于要素产权与基金产权的交易契约包括:投资人与基金之间订立关于资本产权与基金直接价值产权的交易契约;经理人与基金之间订立关于企业家才能产权与基金直接物质产权的交易契约;职工与基金之间订立关于劳动力产权与基金个体间接物质产权的交易契约;政府与基金之间订立关于公共环境产权与基金国家间接物质产权的交易契约。

需要说明的是,基金对每一类要素所有者进行的产权分配是基于该类要素本身特点及其在财富创造时的作用而定的,最终使每类要素各尽其用,每位所有者各尽其能。同类要素的不同所有者所拥有的基金产权内容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其占有该类基金产权的份额。基金直接价值产权在投资人之间的分配是依据购买基金券或受益凭证的数量而定的,购买的基金券或受益凭证越多,占有的基金直接价值产权就越多;基金直接物质产权在经理人之间的分配、个体间接物质产权在职工之间的分配是依据企业家的才能、劳动力的特点,按照等级制进行的,等级越高,占有直接物质产权、个体间接物质产权就越多。这种基金产权分配是基金与要素的产权交易契约所规定的。

三、跨国基金的产权归属:以离岸基金为例

离岸基金是跨国基金的典型成员。离岸基金的融资业务和投资运营业务都在基金公司所在地(或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展开,相对于离岸基金的注册国而言,离岸基金从国外投资人手中筹集基金资本,并买卖国外政府或经济组织发行的有价证券,称为“两头在外”。离岸基金的资产注册登记一般不在基金发起人所在地的母国,而在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如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卢森堡、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对个人投资的资本利得、利息及股利收入均不课税[9]。

假设一只离岸基金的资产注册地在A国,向B国的投资人Ij销售基金券或受益凭证,将从投资人Ij手中筹集来的资本金用于买卖C国的企业Xi发行的股票,如表1所示。从这只离岸基金与企业Xi的产权主体及产权对象比较中,可清晰地发现这只离岸基金的产权结构,并可概括出跨国基金实施跨国经营和跨国融资的产权前提。

从表1可看出,离岸基金的经理人既是基金直接物质产权的所有者,负责对基金行使经营管理权,又由于拥有企业Xi发行的股票(即企业Xi的价值资产),而占有企业Xi的直接价值产权,成为企业Xi直接价值产权的所有者,负责对企业Xi行使股权,而企业Xi的经营管理者仅仅占企业Xi的直接物质产权,是企业Xi直接物质产权的所有者。基金公司的职员不仅是基金个体间接物质产权的所有者,而且是企业Xi的个体间接价值产权的所有者,而企业Xi的职工仅仅是该企业Xi个体间接物质产权的所有者。

从表1可看出,基金公司所在地的A国政府不仅拥有基金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而且拥有企业Xi的国家间接价值产权,负责规范、引导基金的海外直接投资行为和融资行为,B国政府仅仅拥有基金的国家间接价值产权,负责规范、引导投资人Ij的海外直接投资行为,C国政府仅仅拥有该国企业Xi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负责规范、引导企业Xi的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其海外直接融资行为。无论是就离岸基金,还企业Xi而言,海外直接投资行为与海外直接融资行为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方面,因此,该行为要同时受到三国:基金注册地A国政府、投资人Ij所在地C国政府和企业Xi的所在地C国政府的法规约束,即需要三国政府就离岸基金和企业Xi的产权及其权利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从表1还可看出,离岸基金的直接价值产权属于基金投资人Ij,离岸基金的国家间接价值产权属于投资人Ij所在地的B国政府,此外,若基金的投资人Ij不是一个单一的自然人,而是一个投资组织(如另一只基金),那么,离岸基金还存在一种个体间接价值产权,这种产权的所有者是机构投资者Ij内部的职员。

由此可见,基金的直接物质产权与直接价值产权完全分离,为扩大基金规模创造了条件,而基金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与国家间接价值产权完全分离,并归属于不同国家的政府,使基金进行跨国基金进行跨国直接融资变为现实。企业Xi的直接物质产权与直接价值产权,以及个体间接物质产权与个体间接价值产权完全分离为基金进行跨国投资成为可能,而企业Xi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与国家间接价值产权分离,并归属于不同国家的政府,使基金的投资经营业务范围超出国界成为现实。

四、结束语:基金跨国经营和跨国融资的产权基础

综上所述,基金和企业(如Xi)的四类产权相互分离,归属于相对独立的不同产权所有者,是基金实施跨国经营和跨国融资的产权基础,其中,基金和企业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与国家间接价值产权相分离,分别属于不同国家的政府,是基金实施跨国经营和跨国融资的关键。从众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的对外开放过程中政府所起的作用和所实施的政策措施可以得到验证。一方面,无论一国范围内企业的股份制如何完善,即企业的直接物质产权与直接价值产权分离的程度怎样,无论另一国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欲望有多高,但是,若这两国政府未能就企业的相关事务(本质上是相关企业产权及其权利)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即企业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与国家间接价值产权相分离,基金的跨国投资和经营是不可能开展的;另一方面,无论一国范围内的基金业如何发达,如何渴望进行海外融资以扩大规模,即基金的直接物质产权与直接价值产权的分离程度怎样,无论另一国投资人的闲置资本多么丰富,寻求海外投资的积极性如何高涨,但是,若这两国未能就基金的相关事务(本质上是相关基金产权及权利)达成某种妥协,即基金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与国家间接价值产权相分离,基金的跨国融资是不可能进行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提高,基金的海外直接融资行为和投资行为成为世界经济繁荣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运用四维产权理论和方法来探索跨国基金的产权构成、产权对象、产权主体等问题,寻求跨国基金进行海外投资和融资的产权基础,有利于正确地认识并自觉地接纳跨国基金,有利于明晰跨国基金的产权关系,规范基金产权所有者,尤其是跨国基金投资和融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国家及其政府的权利和行为,降低基金内部的交易费用,构建多元产权所有者参与的基金治理机制和途径,从而促进跨国基金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降低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振亚.美国共同基金[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钟鹏荣.中国企业为谁而办[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1.

[3]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4](美)H• 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A].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5]CoaseRH.The Nature of the Firm[J] . Economica, New Series,Vol.4, No.16(Nov., 1937):386-405.

[6]HolmstromB . Moral Hazard in Team[J] .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13,No.2(Autumn, 1982):324-340.

主权基金论文第3篇

一、引言

有限合伙制并非新生事物,它始自11世纪的意大利、英国等海上贸易频繁的国家。为了分摊海上贸易的风险,船主和投资者采取了资合和人合的简单合伙形式。后来,这一本来盛行于海上贸易的合伙制逐渐在陆地贸易中传播开来,形成了最初的有限合伙制。

20世纪60年代后,有限合伙制和风险资金开始媾合,出现了新的现代意义的投资基金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资合和人合的典型代表。有限合伙制是指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负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伙组织。例如:一般的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出资占99%,而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1%,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企业收益按合同分配。许多的学者致力于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的产权匹配研究。产权理论认为企业产权分为合约产权和剩余权利(黄少安,2008)。

剩余权利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是合约中无法在事前规定的、对企业资产和经济活动的指挥权。剩余索取权即企业总收益中扣除了税收和各种应缴费用以及合同上注明的利息、工资等应付的费用之外,剩下的那部分收益的索取权(张维迎,2005)。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合约的产物,企业的所有权应当包括合约产权和剩余产权两个方面。由于现实合约是不完全的,只能界定特定范围内的有限的责权利,这就产生了合约之外的责权利,如何分配这合约之外的责、权、利就产生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匹配问题。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基金经营的高风险性导致两权匹配成为基金治理的核心。本文致力于从广义资本结构视角研究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何匹配。

二、剩余权利归属的历史争论

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人资融合的典型。其独特的资本结构和风险分担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它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具有特别之处。投资基金是高风险的资本运作,这种高风险来源于市场环境的变幻莫测、经营风险的波谲云诡,因此,投资成功的概率较低。为保证投资基金能够成功运作,制度经济学认为基金的经营者需要拥有剩余控制权。这一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使基金的管理者拥有相机处理的权利。那么另一个关键的问题: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何匹配?本文的讨论先假定经营者拥有固定的剩余控制权,然后,研究如何使剩余索取权与之匹配。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本部分先回顾剩余权利的历史研究成果。一般的,对于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分为三种理论:传统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资源决定论。我们依序介绍。

1.传统观点。以萨伊的“三位一体”理论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为代表。萨伊认为公司所有权需按生产要素分配剩余索取权,即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息,而土地所有者得地租。萨伊的观点是一种静态的剩余索取权分配,是一次剩余索取权博弈的结果。马克思从革命需要的角度出发认为是工人创造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索取权由工人占有。两种理论都不能解释现实中剩余索取权的转移问题:资本家向管理层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社会主义企业向经理人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

2.现代产权制度理论。(1)交易费用理论。杨小凯、杨瑞龙和黄有光等人认为交易费用决定了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若交易费用太高或对经营者直接定价太难则应该让渡剩余索取权归经营者。这种理论的缺陷显而易见:让渡剩余索取权可能根本不能满足激励理论的参与约束条件或者可能激励过渡损失了投资者的利益。(2)激励理论。威尔森、罗斯、米尔利斯、霍姆斯特姆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从完全契约观点出发,根据信息不对称,提出在委托人与人依据契约分享企业剩余,从而达到激励目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出团队理论,认为团队生产使得成员的努力程度不可能精确度量,为防止出现偷懒,需要设立监督者进行监督,并给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以期激励监督者。詹森和麦克林应用成本概念,认为让经营者拥有全部剩余,可以减少甚至消除成本。(柏培文、陈惠贞,2005)。威尔森等的观点只是完全契约下的企业盈余的分配,而非严格意义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詹森的观点也有不足之处:让渡全部剩余索取权的激励效果可能更差,虽然减少了成本,但是由于剩余索取权的丧失产生了另一种形式激励成本。这种成本可能远远高于成本。(3)风险承担论。风险承担论的学者认为高风险性的资产一方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杨瑞龙等(1998)指出给定制度环境,资产专用性或非流动性一般是企业所有权的谈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只有把企业所有权赋予资产专用性强的一方,并由其监督低的或无专用性一方,就可以确保合约的效率(柏培文、陈惠贞,2005)。其实,资产的专用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难以度量和比较,也没有合适的标准来衡量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孰高孰低。另一方面,专用性较高的资产拥有者在合约博弈时可能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专用性较低的资产拥有者的敲诈。因此,风险按照资产的专用性来分配理论上有缺陷,而在实践中也是难操作的。(4)状态依存论。张维迎认为: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应该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即在不同的状态下,企业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有(张维迎,2005)。张维迎认为控制权随着不同状态的出现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转移是为了效率的改善。本文认为控制权的相机转移根本的原因是风险规避的结果,通过降低风险提高基金治理效率和降低基金运营成本。

3.资源决定论。柏培文,陈惠贞认为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当人力资本相对于物质资本为非稀缺性资产时,控制权要求剩余索取权不成立,当人力资本成为稀缺性资产时,控制权要求剩余索取权成立(2005)。可见资源决定论是供需理论和状态依存理论的融合。资源的稀缺性和专用性是密切关联的,往往稀缺的资源的专用性较高,反之专用性较高的资源的稀缺性也较高。由此产生了另一种的合约博弈劣势:因为资源的专用性太高,而丧失了博弈的优势。如何权衡资源稀缺性的博弈优势和资源专用性的博弈劣势对博弈方的综合影响是柏培文等没有解释清楚的。

以上理论虽然从不同方面解释了剩余权利的匹配,但是,各理论都没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治理结构作出全面的分析。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人资融合的产物,在资金的运作过程中,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专用性和风险性是变化的,即在某个时期物质资本的风险性和专用性要高于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风险性,而另一时期可能相对要低。资本承担的风险的变化引致了资本的拥有者之间重新构建合约的需求,需求引发了合约交易,从而剩余索取权在合约各方的转移成为了可能。

三、广义资本结构框架下的新解释

文章的开头部分已经谈及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的人资融合模式决定了其两权匹配具有特色。由于委托方和方的两权之争统一于基金治理,则两权匹配的实质为如何激励和约束经营者。那么本部分就可以假定讨论的前提: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经营者既拥有剩余索取权也拥有剩余控制权。这一前提符合传统的经济理论,人们容易接受。接下来要分析的主题是如何配置两权。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资本结构出发可以解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和建立两权匹配的有效模型。

首先要明确这里的资本结构是广义的概念,并非传统理论指的企业资金来源的比例。资本包括物质(货币或创业)资本和人力资本两大方面,而不是传统财务管理的资本结构的概念。广义的资本概念是由卢卡斯首先提出的。卢卡斯在其“专业化人力资本积累增长模式”的“两时期模式”中将资本分为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个方面,并且通过“两商品模式”指出人力资本不是简单的学校教育造就的,而是通过“干中学”的外在效应(如市场因素)实现的。卢卡斯的“两商品模式”也说明人力资本不能独立的推动经济增长,而要和物质资本融合共同创造财富,物质资本起到了粘合剂的作用(Williamson,1975)。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融合的过程和结果形成了广义的资本结构。而两种资本融合的过程也是动态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因此本文认为资本结构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风险属性的动态博弈过程。

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合约博弈,构成了基金的委托―的基本模式,形成了基金的治理结构。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而其匹配的基础来自于合约各方的博弈结果。是什么决定了合约博弈的结果呢?两大因素:参与合约博弈的各方的风险函数和博弈的阶段。合约博弈各方的初始风险是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博弈的基础,决定着企业资本结构的初始匹配模式;不同的博弈时间合约各方的风险属性是不同的。这两大因素相互影响,不可分割。一般而言,风险来自未来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导致了人们对未来预期的差异,由此形成了预期和实际的偏差,这种偏差在未实现时就是风险。进一步的分析预期的形成:人们依靠自身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并结合拥有的信息作出判断,形成预期。人们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是通过对风险的不断认知和修正(“干中学”)来获得和提高的。即风险是随时间的流逝而积累和调整的或者说资本的风险属性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的。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资本风险属性使重复博弈成为可能。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都具有高风险性,无论货币资本还是人力资本都是高风险偏好性的。货币资本的流向是高风险的,人力资本的风险偏好也是较高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两权匹配是两种资本风险博弈的结果。两权匹配模型就是风险分担模型,基金治理结构就是风险分担机制。分担风险需要分享收益,才能符合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原理。

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物质资本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希望通过有效的激励制度激励人实现资本的增值。这种激励制度的有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不增加投资项目的风险和不降低投资项目的收益。本质上,人力资本的高风险偏好不同于货币资本:货币资本的风险偏好是自身保值和增值的内因驱动的结果;人力资本的风险偏好是自身素质和合约激励综合驱动的结果(自身素质表现为对待风险的基本偏好,而合约激励表现为对待投资项目风险的暂时态度或是对待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价。这两种风险态度是不同的)。两种资本具有不同的风险驱动因素,因此在基金的治理过程中,两种资本的风险变化并不同步。

假设T时期,A基金的委托方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为I1,而方关注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为I2,令Y=I1―I2,于是我们就可以用Y来衡量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风险差额。Y就是两权匹配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Y可以为正值、负值和零。当Y为正值时,委托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1大于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2,两权匹配应以激励为主:给与人高剩余索取权和高剩余控制权;当Y为负值时,委托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1小于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2,两权匹配应以约束为主:给与人低剩余索取权和低剩余控制权;当Y取零值时,两权匹配呈现暂时的均衡。此时,委托人和人的风险偏好是等同的。

设Y=0时,委托方和方要求的报酬率同为I0,方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为K0,剩余索取权为S0;当Y>0时,方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为Kl,剩余索取权为Sl,则为了激励人选择委托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1,需要提高方拥有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设ΔK为可调整的剩余控制权,ΔS为可调整的剩余索取权,则ΔK∈[0,K0-Kl],ΔS∈[0,S0-Sl]。具体的ΔK、ΔS的取值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

反之,当Y

主权基金论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私募股权基金

一、前言

在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中,基金筹集问题、基金治理问题、基金风险控制问题、基金监管问题等都属于这一研究的热点,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国内外关于基金监管问题的探讨少有突破,介于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究现状,为了寻找更为有效且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正是本文就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笔者结合国际证监会在私募股权研究报告中提到的内容,将其定义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备着企业的行为使其很难被清晰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完全受到其国内证券监管者的监督的特点。在私募股权基金近些年的发展中,其逐渐出现了资本募集方式转变威胁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对称加剧项目风险、资本投资及退出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市场稳定等问题,正是由于这类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在自身和运作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和新趋向,这才使得全球范围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当下许多研究者都倾向于使用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这样才能够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1]。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

结合上文中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前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投资以及退出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而这种问题与风险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较为妥善的予以解决,而政府干预的方式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为此寻求一种就能够较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活力、又能够保护市场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能够逐步实现这一构想,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理论。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概述。监管指的是对某一对象的监督与管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想要维护监管的公正、平等与自愿,就必须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就能够实现这一监管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失灵问题中,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的转变,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基金运作中的委托风险,项目投资风险,资本退出风险等问题都是这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也存在着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行业规范指引、行业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为具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的监管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适度监管原则的监管[2]。

(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在刚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中我们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目标为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而这里我们对其进行细化,就能够得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具体目标,而这一目标还包含着保证这三者在市场中平衡的任务。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对其进行的监管才需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三者的平衡,也只有保证这种平衡才能够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恰当的市场调节[3]。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想要较好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就必须确立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两个监管主体。在具体的政府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这一监管可以分为依法监管与合理监管两个部分,这里的依法监管指的是依法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的确立、权力的行使、责任的承担,而合理监督则指的是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样才能够较好的完成这一监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构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必须遵循政府有限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社会失灵等只有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最大程度上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而在行业协会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中,这一监管主要仰仗的是商业的长期发展和商业习惯、商业管理的形成,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商业规律或是行业自律,这种监管具备着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等较强的优点,这就使得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监管非常重要[4]。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国际监管模式比较

在对私募股权基金国际监管模式的比较中,笔者就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在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主要由准入监管和运作监管两方面进行,而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这一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案,这一方案的出台使得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监管力度开始增强;而在英国的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模式主要由金融服务局、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是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较于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更加强调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特点,而其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主要通过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关系协调等方式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风险投资协会成员与外部监管环境一致、从国内和国际层面处理监管问题确保风险投资协会成员的利益[5]。

在笔者对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的具体比较中发现,作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国家,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较强的实用性、先进性与成熟性。具体来说,在两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理念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模式经历了“完全自由”向“从严监管”的过程,而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念的发展就使得美国开始逐步实现“去监管化”,而英国在金融危机过后对自身模式的修改较小;而在监管权力划分问题,美国模式也具备着更为细致的优势,由此我们就能够看出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所具备的优势,而本文所进行的基于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也将主要借鉴美国模式[6]。

五、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制度构建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中,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都具备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能,这一管理机构的复杂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就造成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不全面、相关监管法律之间协调尚待加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尚不明确、自律组织的建设尚待继续推进等问题的出现,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就能够得到较为长足的发展[7]。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为了能够切实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发展,笔者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参考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实际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四点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即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与行业自律协会监管相结合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建立严格科学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监管,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及被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监管,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具体来说,在第一点提到的监管模式建设中,这一监管模式需要以证监会为王导、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这里我们需要参考美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协会的建设经验,与我国当下已经成立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共同实现这一监管模式的建设;而在第二点的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中,我国应从法律从层面制定严格的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控制资金来源,反对洗钱行为、并建立有层次有重点的投资顾问豁免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能够较好的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而在第三点中,我们必须格外重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与私募管基金被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够避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双重委托风险问题的出现;而在第四点中,我们需要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相结合的资本退出市场,降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成本,以此实现资本市场的完善,再通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规则及法律法规、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风险的方式,就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预防能力,真正降低我国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风险,保证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8]。

六、结论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发展的今天,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业界人士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由于我国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也开始日渐成熟,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本文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庞跃华,曾令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05:48-51.

[2] 宋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2010,11:30-35.

[3] 刘志阳,赵隆隆.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国际动向及其监管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18-20.

[4] 张锋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J/OL].河北法学,2013(06).

[5] 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59-62.

[6] 张波.银行系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制:国际经验与中国对策[J].金融论坛,2011,11:67-72.

主权基金论文第5篇

关键词 股权私募(Private Equity,PE) IPO 退出 模式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3年的持续井喷式的高速发展后,2012年11月份,证监会出于控制上市公司数量规模的目的暂停了新股的发行,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财务审查。过去两年来,IPO暂停导致的教训逼迫众多PE及创业投资公司思考行业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以改变单一的IPO退出方式。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首先,基于PE行业原有的发展模式,重点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严重依赖IPO业务模式带来的问题,为我国PE探讨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改变我国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的做法。其次,由于IPO暂停政策的巨大冲击,给我国PE市场带来了非常困难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它们的优点和可取之处,为其它PE机构提供借鉴和指导。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的已经出现或者正在进行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就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一种很直观的借鉴意义,消化吸收,来寻找或形成适合自己的做法,重新回归PE行业的投资属性。

(三)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通过对国外PE机构的先进做法和国内PE市场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研究比较,来探讨对中国PE发展的借鉴意义。第三,分析国内PE的未来发展模式。

二、文献综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主要退出方式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通过对国内外著作各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的研究比较,对其概念形成了一种比较统一的看法,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的一种投资方式。它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资本的循环过程,投资-退出-再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大都是寻找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基本上符合上市条件而又尚未上市的企业。第二,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来撤出所投资金的方式。第三,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份,由目标公司或者是公司管理层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第四,清算。当目标企业丧失继续发展空间,濒临破产,而且又没有其它投资者接手,这时候,PE机构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国内外的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深入研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学者,基于本国的资本市场特点,建立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由于资本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所以学者们主要对PE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Megginson和Weiss(1991)发现,因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的价值常被低估,所以对私募股权资本来说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时机显得至关重要。Relander等人(1994)根据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进行研究发现,IPO方式在理论上是首选方式,但现实中应用最广泛的却是并购的方式。Black和Gilson(1998)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有着成熟的股票市场的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最有利的退出方式是IPO。吴晓灵(2007)认为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过度依赖IPO的方式,退出渠道不够通畅,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沈路、莫非和吴文然(2008)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退出现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但缺乏相应的解决办法。王汉昆(2009)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经验及研究成果,认为并购应该替代IPO成为目前乃至未来几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

(三)小结

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整理后发现,国外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本国(主要是美国)的投资实践背景之上的,并且存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他们的研究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尚未可知。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也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投资策略本身上,在面对新形势下中国PE未来如何发展的探讨与研究还比较少。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使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实地调研等方法进行论文相关内容的探讨和分析。

(一)文献研究法

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查阅、筛选,详细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理论,对各种投资退出方式下优缺点的理论分析,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最终选定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成果。

(二)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挖掘案例中出现的好的思路和的操作手法,进行总结概括,寻找其中的可取可行之处,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础。

(三)比较研究法

论文对国内外著名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国内其他PE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启示。

(四)实地调研法

2014年8月份,分别与九鼎投资(上海公司)PE部门的投资总监进行过约谈,了解了九鼎投资在推进新三板上市、设立公募基金和资本市场运作等相关方面的资料,最大程度保证所需资料的准确性。

四、我国PE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

(一)PE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成立了第一个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2006年开始,中国的PE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不管是机构的数量还是募集的资金都增长迅速,整个PE行业的规模也快速扩大。2009年创业板推出后,先后有近500只股票登陆A股市场,同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盈率也极高,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2012年11月,IPO暂停对PE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严重打击了中国的PE市场,PE机构面临了非常困难的局面。2014年1月,A股市场恢复了新股发行,而且证券市场正在推行新股发行办法的改革,由过去的发审制向注册制转变。

(二)PE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14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的有448支,其中339支基金披露了金额,共计募集631.29亿美元,相较2013年募集数量上升了28.3%,而募资金额却增长82.96%,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复苏迹象。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943起,比2013年增长42.9%,其中披露金额的847起案例涉及交易金额537.57亿美元,同比增长119.6%。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退出案例386笔,共有165笔案例通过IPO实现退出,其次为股权转让、并购,分别有76笔、68笔退出案例。

(三)PE的主要退出方式及利弊分析

(1)IPO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由于IPO的收益率比其它几种退出方式要高,导致在2008~2012年的退出案例中每年以IPO退出的占比均超过70%,无可争议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方式。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1)高回报率。2)IPO对于企业本身也有者积极而长远的好处。3)有利于提高PE机构的知名度。虽然IPO的方式可以给PE机构和企业双方带来极大的好处,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1)目标企业上市的门槛比较高。2) 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3)IPO退出面临诸多风险。

(2)并购退出。国内的PE机构必须改变一味依赖IPO退出的方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未来并购退出渠道的逐步完善,并购退出也将成为主流。全球历史上的五次并购大潮都发生在欧美,第六次并购大潮或许就会在中国开始,将会给国内的PE投资者们带来巨大的机会和收益。并购退出的优势有以下几点:1)并购退出时间短,相对灵活。2)可以实现一次性退出。3)并购退出可以使PE机构迅速回收资金,以便再次投资。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需要资金量大,潜在买家数量有限。2)并购的收益率达不到IPO那样的高收益率。3)目标企业原管理层的反对。

(3)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其实是PE机构为了保证为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一个带有强制性的退出渠道。回购的优点表现如下:1)交易过程简单。2)资本安全性高。回购的弊端表现在以下方面:1)机会成本较高。2)法律制度不完善,回购退出的障碍较多。3)只有极少数的中国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或银行贷款可以按照回购条款中的规定将PE的股权全部购回。

(4)清算。PE机构启动清算程序,一般只是在目标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丧失发展前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启动了清算程序,意味着基金公司将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如果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就算是较为理想的结果了。

(四)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PE行业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是退出渠道单一,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第二是“重投机,轻投资”,突出表现是哄抢pre-IPO项目,只要能上市,便一哄而起,而对于企业本身实际的投资价值关注很少。第三是缺乏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第四是PE二级市场不成熟,LP份额转让难。第五是政策法规不完善。

(五)国内外PE发展模式研究

(1)高盛集团PE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与多平台共存。第一,将PE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自营基金与基金管理业务并重。高盛集团旗下的基金,其资金的募集除了对外募集还有30%的份额来自于高盛集团自有资金和高盛员工的资金。第二,多个PE平台实现共存,相互促进。1)企业股权本金投资。2)房地产本金投资。3)基金的基金(FOF)投资全球范围内广泛的PE基金。投资人包括养老金、保险公司、捐赠基金、慈善基金会、富人及高盛员工等。高盛的PE业务体系是比较庞大和复杂的,各个PE业务平台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业务范围上的重合,以致产生利益冲突。但是,高盛集团采取了有效的处置措施,所以自1986年至今,高盛集团的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共同为高盛集团贡献了高额利润。

(2)九鼎转型:从传统的PE模式到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作为PE行业的一家投资基金公司,九鼎投资成立于2007年,基金规模只有1.76亿元。面对IPO暂停带来的风险,九鼎投资痛定思痛、积极转变,迅速扭转了被动的局面。第一,在新三板挂牌上市。2014年4月29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全国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金额为35.37亿元,是新三板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笔融资。第二,设立公募基金,进行一二级市场联动。2014年7月,九鼎成为国内首家获准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公告,宣布成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第三,控股证券公司――天源证券。2014年10月20日,九鼎公告称同创九鼎出资3.64亿元对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实现控股(股份占比为51%),公司更名为九州证券。

(3)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合作,打造新型并购基金。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在面对由于IPO暂停带来的行业困境时,就走出了一条与九鼎投资不同的道路。第一,与大康牧业合作案例。1)并购基金的1.0版。2011年9月19日,天堂硅谷涉足生猪养殖业,它选择与上市公司大康牧业合作,成立了一只规模为3亿元的并购基金。双方出资额各为3,000万元,剩余部分由天堂硅谷向社会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对外募集。2)并购基金的2.0版。在原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天堂硅谷将并购基金中的部分份额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一来,天堂硅谷不但能够获得并购基金的正常收益,还能获取上市公司股票溢价部分的收益,同时也将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的利益更加紧密的结合了在一起。这一模式被称为2.0版。第二,并购之路的后续发展。天堂硅谷在新型并购之路上经过两三年的积极探索之后,它的视角和思路也出现了新的变化。2014年9月3日,天堂硅谷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这是硅谷天堂首家并购合作的非上市公司。未来随着合作方并购需求的多元化,并购基金也会出现更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4)案例分析总结。第一,高盛的成功经验表明,PE业务的专业分工和多平台运作是完全可行的。高盛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为高盛贡献了超额利润。第二,九鼎所打造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已成为很多PE竞相学习的新模式。将传统的PE打造成一个综合性资产管理机构,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和丰富行,就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多元化。第三,与上市公司成立新型并购基金模式能够充分嫁接产业资源,降低投资风险,成为PE除IPO之外主要的退出方式,缓解了PE主要依赖IPO退出所带来的风险单一的问题。

(六)发展模式分析

(1)退出渠道更加多元化。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PE机构应该适度降低IPO的比例,增加并购退出方式的比例,同时也要在股权转让、新三板上市等方式上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同时,在完成项目投资后,要更加注重所投项目的管理增值,获得企业发展的分红。退出渠道的多元化也会影响PE的投资策略,很多的PE投资企业时更注重打造行业和产业链优势,选择那些与此前投资的企业有业务互补性的标的,所投企业之间能够通过业务配合打通产业链,也为日后的并购退出做准备。第一,IPO仍是PE退出的主要渠道之一。第二,退出有望成为未来主流退出方式之一。第三,PE二级市场模式。第四,新三板将成为一个新的发展点。

(2)注重专业性,回归投资本质。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国内的PE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探索更多的发展模式,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

(3)发展模式:平台化、多元化、证券化。对于PE机构来讲,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从行业阵痛中所吸取的教训,PE未来的发展将会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第一,多元化。退出渠道多元化:除了IPO之外,并购、PE二级市场、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的退出比例将会逐渐增加。第二,平台化。传统的PE行业所依赖的平台只有PE一个平台,随着行业发展,PE也逐步延伸其产业链,进军券商、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相关行业。第三,证券化。PE通过上市为私募基金公司的兑付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和方式,可以实现将基金持有人的份额转换成对其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权。国内的PE从诞生到现在,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虽然经历了很多坎坷,但也在阵痛中成长。未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一定会围绕着退出渠道多元化、基金从业人士专业化、业务模式平台化、证券化这些特征展开。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案例进行了研究,认为国内的PE行业如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进行发展模式的创新,不能再依赖传统的以IPO为主的退出方式,而更多的是依赖PE自身的投资眼光及投后管理能力,实现项目价值的增值。我国PE未来的发展模式,一定会向着多元化、专业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和推进。

(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完善了PE市场的法律环境,使得整个PE行业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2)加强行业监管的制度建设。1)按照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的不同,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并确定其管理责任。2)应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协会组织,本着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完善行业的从业标准、自律管理和道德操守建设。

(3)完善、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为了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通道更加顺畅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资本市场体系。第二,扩大资本市场规模,特别针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要加快建设的力度。

(4)培养本土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由于中国的PE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专业的从业人士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尝试由政府主导并引进外部管理人。在合作中不断学习摸索,培养人才,积累丰富我们的投资管理经验。

(三)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方向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目前A股市场上动辄30~40倍的市盈率也会逐渐回归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以后IPO的退出方式不见得就可以带来比并购或其它退出方式更高的收益,所以可以预见并购很有可能会取代IPO成为我国PE市场最主要的一种退出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及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型,我们相信全球的第六次并购大潮会发生在中国。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的研究,也一定会成为未来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

由于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进行并购的一些条件还不成熟,如难以实现杠杆收购,所以并购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还不普及,以至于缺乏一些成功的、优秀的并购案例可用来分析研究。所以,本文在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研究上的局限,应该在后续的研究中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为上海高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顾问,2007(05):69-72.

[2] 崔凯.私募股权投资操作实务[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54-56.

[3] 常忠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估值问题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8: 87-92.

[4] 冯进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国内外研究评述[J].经济师,2008(5):102- 103.

[5] 范俏燕.私募股权投资的战略选择[J].财经科学,2009(9):67-69.

[6] 樊志刚,赵新杰.全球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在中国的前景[J].金融论坛,2009 (10):3-8.

[7] 顾戟.发展中国私募基金业的若干问题探讨[J].上海经济研究,2003(11): 62-65.

[8] 华晔迪.私募融资渐成企业重要融资方式[J].经济研究参考,2008(36).

[9] 黄晓捷,赵忠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文献综述[J].武汉金融,2008(9) : 34-37.

[10] 李斌,冯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11] 李连发,李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及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

[12] 刘晓明.风险投资IPO退出机制与策略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67-72.

[13] 卢永真.私募股权基金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功能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1:105-147.

[14] 罗翠英.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研究[J].中国商界,2010(1):64-65.

[15] 门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研究

[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8: 7-11.

[16] 钱水土.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5-8.

[17] 孙自愿.中国资本市场IPO高初始收益之谜:基于发行制度变迁与投资者情绪的思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263-265.

[18] 盛立军.私募股权与资本市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32-34.

[19] 盛立军.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的参与空间[J].数字财富,2004(12):34-35.

[20] 沈路,莫非,吴文然.浅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Z].上海:德勤律师事务所,2008:2-6.

[21] 汪波,马海静,李晓敏.冲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与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10):174.

[22] 王汉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54-56.

[23] 吴盼文,等.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制度及其借鉴[J].华北金融,2009 (6):13-15.

主权基金论文第6篇

在韩国,近代宪法思想与宪法理论是从西方移植的。随着国际法思想的传播,宪法作为一种思潮开始影响社会近代化进程。自1883年以来,在韩国的大众新闻如《汉城旬报》、《独立新闻》、《皇城新闻》等报纸上开始刊登了宣传西方立宪主义和权利思想的文章。当时,主要介绍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理论,一些知识分子们试图将朝鲜的绝对君主制改为英国式立宪君主制。1910年被沦为日本殖民地后,为了争取国权,知识分子们极力宣传国家意识与国家思想。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1895年建立的法官讲习所以及1905年以后的各种新式学校中开始讲授宪法学。在韩国宪法学家惠积八束的宪法学讲义为基础,并结合韩国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宪法理论的体系化。在殖民统治36年期间,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只能被动地接受为殖民统治服务的日本宪法思想。韩国宪法学的真正的创立与发展始于获得独立以后。

在四十年代,随着国家的独立,制宪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为了顺利完成制宪任务与为制宪工作提供理论基础,在极端困难的环境下学者们开始研究宪法理论,出版了宪法学著作。如金正实的《各国宪法论》(1946年)、《世界宪章》(1947年)、李昌殊的《宪法解说》(1948年)等。美国实行军政以后,颁布了保障平等与人权的宪法性法律,并公开发行了旨在提高宪法意识的《立宪政治纲要》一书。1948年颁布宪法以后围绕宪法的精神与基本特征,学者们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尽管当时学者的人数有限,但有关宪法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是不少的。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当推宪法学家俞镇午博士。俞镇午博士代表学界参加了4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并提出了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议院内阁制的宪法草案,为宪法基本框架的确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他撰写的《宪法解义》、《宪法基础理论》等著作对于人们了解新宪法的基本思想,普及宪法知识,提高人们的参政意识起到了启蒙作用。《宪法解义》被学术界认为是解释48年宪法精神的最有权威的著作。四十年表的论文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司法裁判所的法律审查、美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英国议会政治等涉及统治结构方面的内容。

到了五十年代,随着法律体系的建立,宪法学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经过一段理论的积累,宪法学家们重点讨论了48年宪法基本特点与具体实施问题。从学者们采用的研究方法看,宪法解释学、实证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这一时期出版的著作主要有:俞镇午的《宪政的理论与实际》(1954年)、 朴一庆的《宪法》(1950年)、韩泰渊的《宪法学》(1955年)、《文鸿柱的《韩国宪法论》(1957年)、朴起实的《宪法理论》(1957年)、尹世昌的《宪法讲义》(1957年)、康文用的《宪法》(1958年)。这一时期还翻译了有关英美宪法方面的书籍。从理论研究的基本倾向看,学者们试图摆脱德国、日本宪法理论的影响,引进英美宪法的理论。从而为宪法理论的多样化与韩国化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当然,由于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整个五十年代的宪法学研究侧重于外国宪法制度与理论的介绍,有深度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几。

六十年代是韩国宪法学的兴盛期,随着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宪法学家们在比较松的政治环境中对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除韩泰渊、尹世昌、朴一庆等元老学者的著作外,新的宪法学著作有:姜炳斗的《新宪法》(1963年)、金萁范的《宪法讲义》(1963年)、金哲洙的《宪法总览》(1964年)、韩相范的《逐条韩国宪法》(1965年)等。作方比较宪法学教材,金哲洙教授还出版了《宪法秩序》、《宪法学研究》。文鸿柱教授撰写了《基本人权研究》一书,系统地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有代表性的判例,从人权保障角度扩大了宪法学的研究范围。这一时期,翻译的外国宪法学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集中在政党制度、人的尊严、国家紧急权、统治权的相互关系等。这一时期许多在德国留学的宪法学家陆续回国,重点介绍了德国公法理论,使韩国宪法学理论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1969年成立了韩国宪法学会;1970年成立了系统地研究公法理论的韩国公法学会,为宪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组织保障。

七十年代是韩国宪法学急剧变化并走各多元化的时期。1972年制定的第四共和国宪法参考了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于是学者们开始关注法国宪法的研究。当时,宪法学界分为两种流派:以韩泰渊、葛奉根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张权力人格化理论,论证维新宪法的正当性。葛奉根教授出版了《法国第五共和国总统的紧急权论》、《统一主体国民会议论》、《维新宪法论》等著作。另一派学者重点研究了德国宪法理论,提出了基本人权的二重结构、基本人权规定的第三者效力等理论。这一时期出版的主要宪法学著作权:权宁星的《德国宪法论》、李康赫的《宪法基本原理》、金哲洙的《现代宪法论》等。学者们翻译的外国宪法学名著有:《现代宪法论》、《宪法》、《美国宪法制度》、《宪法国家与宪法》、《现代民主政治论》。为了使宪法规范贴近社会生活,部分宪法学家们开始注意宪法判例的重要性,从理论上作了一些探讨。1975年金哲洙教授出版了《判例教材宪法》一书,为宪法判例教学与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维新宪法的反民主性,七十年代的宪法学研究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因缺乏必要的学术环境,宪法学研究整体上没有笪到发展,宪法学的科学性与学术性受到很大的限制。

进入八十年代后,围绕修宪问题与民主化运动,宪法学界广泛地探讨了宪法理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问题。在1980年宪法修改中,政府法制处组织了由宪法学家的宪法研讨班,起草了《宪法研究班报告书》,提出系统的修宪意见。在1987年宪法修改中,学者们提出了有关人权保障体制,国家机构、宪法裁判等方面的富有价值的意见。在八十年代的宪政实践中,宪法理论的实践功能笪到了进一步的强化。除了一般性的宪法教科书以外,八十年代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著作,主要有:金哲洙的《比较宪法论》(1980年)、许营的《宪法理论与宪法》(上、中、下,1980年)、权宁星的《比较宪法论(1981年)、金效全的《德国宪法学说史》(1982)年、金哲洙的《违行法律审查制度》(1983年)、李相敦的《美国宪法与最高法院》(1983年)、韩相范的《基本的人权》(1985年)、郑万喜的《政党法论》(1985年)、洪真善的《宪法与政治》(1986年)、金英洙的《社会主义宪法》(1989年)等。作为宪法学研究资料集有宪政制度研究委员会编的《世界各国宪汉典》、韩国公法学会编的《美国宪法与韩国宪法》、政经研究所编的《议院内阁制—四十年的论争》。这一时期翻译的外国宪法学名著有:金效全译的《一般国家学》、国顺玉译的《宪法学入门》、扬胜斗译的《美国法院与政治》、权宁星译的《美国型总统制》、桂喜月译的《宪法的基础理论》、 朴南规译的《宪法的基本精神》、丘柄朔译的《现代宪法裁判论》、李京周译的《现代宪法学的理论》等。

进入九十年代后,由于成立了文民政府,宪法学研究在宽松的学术环境中得到了发展,宪法研究范围涉及到宪法学基础理论、地方自治、人权的价值认定与标准、总统制与议院内阁制的比较、宪法裁判的理论与实践、统一问题与宪法调整、宪法政策学、宪法经济学的创立等广泛的问题。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问题是统一宪法、地方自治、宪法裁判问题。发表的学术著作有:金重权的《宪法与政党》(1990年)、朴种恰的《国政监查权、调查权》(1990年)、韩彬才的《宪法裁判的权源与理论》(1990年)、韩泰渊等编的《韩国宪法史》(上、下,1991年)、韩相范的《人权一民众的自由与权利》(1991年)、丘柄朔的《议院内阁制研究》(1991年)、郑万喜的《宪法与议会政治》(1991年、韩相范的《官僚主义与基本的人权》(1992年)、李石渊的《宪法诉讼的理论与实践》(1992年)、崔仁基的《地方议会论》(1992年)、金永弦的《美国司法制度论》(1992年)、南宫胜态的《法国宪法诉讼论》(1993年)、闽京国的《宪法经济论一从进化论的自由主义角度看契约论的立宪主义》(1993年)、郑顺训的《经济宪法》(1993年)、金弦的《议院内阁制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文洪洙的《世界各国的宪法裁判制度》(1993年)、郑宗薛的《宪法研究》(1994年)、韩斌才的《宪法裁判论》(1994年)、丁树淋的《选举法解说》(1994年)、杨建的《宪法研究》(1995年)、成若演的《法国宪法论》(1995年)、韩泰渊的《宪法与国民》(1995年),同时,翻译出版了约三十多部外国宪法学著作,代表性的有:闽俊基译的《一般国家学》、金效全译的《比较宪法学》与《宪法维护者论争》,边振一译的《自由、秩序及其正义—美国宪政的原理》、梁建译的《国际人权法概论》、尹豪振译的《基本人权与裁判—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金效全译的《宪法、国家、自由》、桂喜月译的《宪法解释》、沈在宇译的《法治国家与人的尊严》、金胜周译的《国家与宪法》等。观察九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宪法学博士论文的选题。各类大学宪法学博士的选题主要有:生存权的研究、宪法诉愿的研究、平等权基准研究、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概念的冲突与协调、财产权保障问题的研究、代议制的研究、美国宪法上总统职务交替制度的研究、法国内阁制的权力均衡制度研究、议会自律权的研究、国会议员选举制度研究、宪法裁判的本质与界限、言论自由的现代功能、宪法上文化国家的研究、美国宪法上平等保护的研究、宪法上外国人选举权的研究、德国公法上财产权保障与国家扩张理论、日本的西洋宪法思想的受容 过程研究、法律的违宪决定的效力研究、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作为基本人权的教育权研究、南北统一与财产权问题的宪法社会功能的强化。尤其是,宪法学家人数的增加与知识结构的更新,进一步推动了宪法学的发展,使宪法学成为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学科。

二、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与主要流派

经过五十年的发展,宪法学研究已积累了不少成果。在宪法学理论与思想的研究中,形成不同的学术观点与流派。

(一)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宪法学是由一系列知识、概念、原理组成的体系,基本范畴的确定是建立合理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韩国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视基本范畴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学者们认为,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具有规范与现实两个方面的属性。从规范角度看,宪法学实际上是指宪法规范,从现实角度看,宪法学指宪法现象,即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和宪法秩序。学者们普遍公认的宪法学体系是:宪法学首先分为宪法哲学与宪法科学;宪法哲学具体分为宪法哲学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宪法存在论、宪法价值论、宪法学方法论、宪法原理论。宪法科学具体分为一般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特殊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解释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不断地开拓宪法学的新的研究领域,发展分支学科是九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趋势。

在探讨宪法学体系问题时,学者们深入研究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问题。对传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批判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片面强调实证主义分析方法,习惯于从静态角度分析宪法规范的价值,缺乏动态与现实的分析方法;二是过分发强调宪法学理论的政治性、葡萄牙人性的一面,而忽视其科学性、价值性一面。多数学者认为,宪法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宪法学家郑宗 教授在《宪法学研究》(1994年)一书中,批判了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张挖掘新的研究方法。他认为,宪法学是一种包括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综合科学,应从综合的角度探讨宪法学理论价值。他提出的新的研究方法具体包括:1、总体的认识态度,即从社会关系的总体联系中把握宪法的社会功能,形成宪法理论的整体的适应能力;2、经验的、科学态度,即研究宪法问题时注意宪法现象背后的大量的客观事实,把事实与合理的主观判断结合起来,提高宪法理论的规范性;3、实践的态度,即研究宪法问题必须关注社会现实,强调其实践性。具有实践性的宪法理论才能调整社会关系,发挥其功能。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为宪法理论的实践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4、历史的态度,即宪法学理论研究必须认广泛的历史意识为基础。宪法问题是历史与时代的产物,需要历史的分析,特别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对于宪政体制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围绕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实证主义学派与宪法社会学学派之间的争论还在进行,从发展趋势看,宪法社会学学派的主张将得到学者们的普遍认同。

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中,引人注目的研究成果之一是有关宪法分类学的发展。学者们认为,随着宪法文化的多样化,宪法制度本身出现了多层性,需要从宪政的普遍价值与文化的相对主义角度评价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宪法制度。传统的宪法分类学已不符合现代各国的宪法制度。权宁星教授在《宪法学原论》(1994年)一书中独创性地提出了新的宪法分类。他认为,根据政党制度存在的性质与形式,可以人把宪法分为否认政党制度的宪法与肯定政党制度的宪法。肯定政党制度的宪法又分为许可单一政党制度的国家与保障多党体制的宪法。多党体制的宪法又分为实行完全政党体制的宪法与不完全政党体制的宪法。这一新的宪法分类方法的意义在于:政党在现代民主国家中起着重要角色;不同的政党体制影响宪法的存在方式;宪法的运用与规范力的提高直接受政党体制的影响。

对宪法变迁理论价值与基本原理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各类宪法学著作以相当大的篇幅论述宪法变迁理论。学者们认为,宪法变迁的价值在于能够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突提供判断标准与创设新的宪法规范,尽管宪法规范形式没有变化,但其内容已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学者们根据韩国社会的实际,从理论上确定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立法机关制定了违宪的法律;2、国家机关在没有宪法授权的情况下,反复行使同样的权限;3、司法机关反复作出违宪的判决;4、违反宪法的惯例与判例长期积累时,宪法变迁必须符合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是指在相当长的时期积累重复形成的宪法实例;心理要件是指对已形成的宪法实例国民给予普遍的承认。学者们在论述宪法变迁问题时,对其界限给予了很大的关注,认为,宪法变迁的动机与内容要符合宪法的基本理念与历史发展规则,不笪以宪法变迁形式冲击具有正当性的宪法价值体系。

(二)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的研究

韩国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理论的生命在于为有效地解决规范与现实的矛盾提供理论依

据与可行的方案。这一方面有代表性的论文有:权宁星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金其范的《宪法与宪法现实》、金哲洙的《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李康赫的《后进国家中宪法与政治现实》、韩相范的《宪法与政治现实—主要国家宪法史的展开》、韩泰渊的《宪法与价值—最近宪法学的倾向》等。进入九十年代后,面对日益复杂化的宪法现实,学者们重点探讨了宪法规范与现实产生冲突的原因、冲突形式、预防措施、冲突的社会危害等问题。其学术观点主要包括:1、宪法上规范与现实的冲突问题关系到宪法范力的发挥。如果两者冲突超过宪法规范所能承受的限度时便产生宪法危机,即宪法典变为“名目的宪法”;2、从宪法介值角度看,与宪法规范的要求相违背的宪法现实是对宪法规范本身的否定,实际上造成违宪的局面;3、在宪法体制上,规范与现实一般从相关概念转为对立概念,造成宪政运行中的不同形式的矛盾与冲突。4、当宪法现实中出现与规范相互矛盾的情况时,这种现实是具有事实的性质呢还是具有当为的性质,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探讨。崔大权教授在《宪法学》(1993年0一书中,从宪法哲学角度研究了规范与现实发生冲突的哲学上的原因,认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是解决宪政运行中规范与现实相互冲突的主客观原因,形成宪法价值体系。金效全教授在《五十年宪法学回顾》一文中把规范与现实的冲突规定为韩国宪法的基本特征,并从人权原则与现实的冲突、社会基本权与社会主体权益的保护、围绕权力结构而出现的政治现实与宪法规范的不协调等方面探讨了规范与现实在韩国社会中的存在形态。

(三)基本人权理论的研究

基本人权理论是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九十年代后人权理论研究有了很大的进展,学术观点出现多元化。学术界争论的观点主要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是一种具体而现实的个人的主观公权呢还是一种抽象的权力;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是实定法上的权力还是自然法上的权利;基本权是否具有国家法秩序的构成要素的性质;基本权保障与制度保障的相互关系问题等。权宁星教授认为,韩国宪法中,如幸福追求权、私生活秘密权、良心自由、信仰自由、研究自由等。但其他的基本权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限制,如身体自由、职业选择自由、通信自由等。基本权既是个人的主观权利又是构成国家法律秩序的公权。基本权两重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基本权不是因国家不作为而产生的反射的利益,它首先表现为国民积极参与国家管理的主观权利,具有具体而现实的效力。2、基本权具有客观的秩序性。基本权同时涉及到追求共公福利的制度,需要以国家共同体为前提。基本权实际上成为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国家负有保障人权的义务。3、基本权的主观公权性与客观秩序性并不处于对立状态,两者相互依存与相互推动。

在基本权分类方面,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以国家为中心把基本权分为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在基本权理论研究中学者们认为,应玉民为主体确定基本的人权体系。从主体上把基本权分为人的权利与国民的权利、自然人的权利与法人的权利;从性质上分为超国家的基本权与实定法上的权利、绝对的基本权与相对的基本权、真正的基本权与不真正的基本权;从效力上分为具体、现实的基本权与抽象的基本权、对国家的基本权与第三者的基本权。现代韩国的基本权体系包括:基本权理念与包括的基本权、平等权、自由权的基本权、经济的基本权、政治的基本权、请求权的基本权、社会的基本权。

在基本权领域,近年来学者们十分关注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1989年韩国公法学会举办了 信息社会与宪法学对策 国际学术讨讼会,集中探讨了科学技术对宪法学发展所带来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金哲洙教授在《信息社会与基本权保障一文中认为科学技术尽管对人权的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但同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容易侵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的价值。这一方面的学术观点包括:1、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权价值易受侵豁,有必要防止因信息垄断而引起的侵权现象,形成公正平等的分配,保护人们在信息使用中的平等地位;2、信息社会中最主要的人权是了解权。如果国民不能接近真实的情况,政府不向国民公开信息,那么国民的权利无法实现。为此有必要从宪法学的角度认定情报收集权、情报公开请求权。3、信息社会中个人私生活权的保护具有特殊重要的重义应从宪法角度强化私生活权的物质与法律保障。学者们提出的立法建议主要有:制定情报公开法、制定私生活秘密保障法、制定情报化社会促进法、完善行政程序法。有关科学技术与人权发展问题的代表性的论文有:丘秉朔的《人工受精与胎儿的生命权问题》、权宁西的《人工授精的宪法学探讨》,金株世的《生命权的宪法学考察》、尹茹九的《人工授精者的法律地位》等。

(四)宪法裁判制度研究

1988年正式成立宪法裁判所以后,学者们围绕宪法裁判制度的性质、宪法裁判与国民主权关系、宪法裁判所的宪法地位、宪法判决的效力、宪法诉愿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学者们认为,九十年代韩国宪法学的最大贡献是从宪法政策角度为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具体的操作规范。学者们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宪法裁判的功能:通过宪法规范的权威解释发展民主宪政秩序,实现民主主义理念;从宪法的触芭调整国家意志的形成;立足于控制权力的角度保护省数人的利益;协调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矛盾,维持和平的政治局面。对于宪法裁判所的性质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具有政治机关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是一种司法机关,其活动程序受司法程序的制约,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但多数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具有双重性,即具有政治性与司法性。其理由在于:从本质上讲,宪法裁判所行使司法功能,按照司汉程序运行,但宪法裁判所审判的案件不同于刑事、民事案件,多数案件具有政治性,如违宪法律审判、弹劾审判、政党解散审判等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另外,宪法裁判所的构成也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在探讨宪法裁判制度时,学者们还重点讨论了今后的改草方向问题。归纳起来看,改草的设想包括:把具体的规范控制制度改为抽象规范的控制制度;实现规范控制的一体化;认定违宪决定的朔及力;应规定宪法裁判所根据其职权对法令进行违宪审判;积极改草裁判所内部体制,完善裁判官选举方式;应废止非常任裁判官的制度;确认宪法裁判诉愿制度对法院裁判的适用;完善假处分制度;实现裁判机关的专门化等。有关宪法裁判制度的论著与论文主要有:郑宗 的《宪法裁判研究》(2995年)、宪法裁判所编的《宪法裁判资料集》(1—6)、宪法裁判所编的《宪法判例》(1—7)。论文有:桂喜悦的《宪法裁判制度的考察》、金文显的《宪法解释中宪法裁判所与法院的关系》、金哲洙的《宪法诉讼制度的问题与改草方向》、金学成的《宪法诉愿制 的研究》、李时润的《韩国宪法裁判制度与实际》、许营的《宪法诉愿制度的理论与我们制度的问题》等。

(五)比较宪法学研究

从六十年代开始,韩国学者们系统地进行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形成了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家金哲洙教授、权宁星教授在建立比较宪法学体系的过程中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金哲洙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比较宪法学》一书奠定了韩国比较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权宁星教授在1981年出版的《比较宪法学》一书系统地探讨了比较宪法学体系、结构、方法论、学说。韩国的比较宪法学体系分为总论与各论。总论中主要探讨比较宪法形态论、比较政府形态论、比较宪法制度论、个别国家宪法论。比较宪法学的热点问题包括:1、比较宪法学认识目的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比较宪法学的认识目的是通过比较探讨宪法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促进宪法文化的交流,探索运用宪法的最佳途径与修宪的合理化目标;2、比较宪法学的认识方法问题。学者们揭示的认识方法有:制度的比较研究、机能的比较方法、法社会学的比较方法、历史的比较方法。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学者们把宏观的研究方法与微观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力求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结构与运行规律。在比较宪法学研究中,最近的一些变化是,学者们关注发展中国家宪法理论的研究,改变过去那种向西方宪法一边到的局面,主张宪法理论的多元化。公法学会多次举办国际学术讨论会,研究传统文化与宪政的价值问题,进一步开拓了宪法学研究领域。   三、当代韩国宪法学面临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一)宪法学面临的问题

宪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并反映社会实践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宪法学的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世纪之交学者们以时代的使命感对传统宪法学进行了反思,强调宪法理论的主体性。韩国的宪法理论移植了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国的宪法理论,没有对其现实适应性问题给予充分的注意,许多宪法理论没有经过文化的加工,缺乏现实基础。对宪法学面临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如下见解:1、韩国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是宪法规范的价值与宪法运行过程的冲安全检查与矛盾。宪法上规定的原则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特别是有关调整政治权力运行的规范缺乏社会有效性。如何使规范与现实保持协调是韩国宪法学今后的基本的研究课题。2、在方法论上,韩国宪法学过分强调宪法解释的功能,缺乏调整社会生活的技能。有的学者指出,在建立宪法不学体系的初期,宪法解释学方法对于宪法权威的维护与宪法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作用。但宪法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只重视规范结构本身的价值而忽视社会生活中规范的具体运用,不关注大量的现实问题的话,宪法规范就会失去生命力。3、在宪法学的科学性与政治性问题上,有时因政治实践的需要没有维护宪法尖具有的客观属性,造成政治生活的混乱局面。4、在传统文化与宪法制度的特殊性问题上,人们热衷于对外国理论的介绍与研究,对本国实践中的宪法问题则没有更深入的了解与分析。有的学者指出,五十多年的韩国宪法学发展可以说是外国宪法理论的发展,实际上还没有确立主体韩国宪法学理论体系。5、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严格的保障。由于过于频繁地修改宪法,规范本身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受到损害,社会主体对宪法的信任度普遍降低。6、宪法学理论中宣传性、介绍性以及应付各类考试的内容多,有深度的论文以及论著少。

主权基金论文第7篇

关键词:麦金太尔;权利;社群;新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035-03

权利的概念是西方政治学中的关键概念之一。在当代西方学术界,麦金太尔的权利概念是与“善”密切联系的。超越功利主义的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学派主张“权利优先论”,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思想学派则是在对新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作为上世纪后半叶兴起的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麦金太尔旗帜鲜明的提出“善优先于权利”,主张重返亚里士多德式的社群共同体。本文尝试分析麦金太尔对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批判,从而用社群主义的权利观解决目前西方社会面临的道德困境并试图找出其对我们的相关启示。

一、麦金太尔对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批判

麦金太尔在社群主义思想的基础上,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对新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从而树立了自己的权利观。

1.麦金太尔对新自由主义批判之一:否定其“权利优先论”

自罗尔斯的《正义论》伊始,“权利优先论”开始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一贯的主张。“这些新自由主义者在具体的观点上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即强调个人权利压倒一切的优先性,把个人权利而不是功利作为问题的出发点。”[1]23在这种思想笼罩之下,社会的共识是权利优先于善。因此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的理念充斥着西方社会,他们主张社会只是为个人的存在而存在,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而已。他们普遍强调个人权利,同时将这些权利看成是先验的,绝对的。针对这点麦金太尔提出:个人是作为社群的一员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人们生活在社群之中,基于共同目的构成了社群的生活方式,而正是社群的生活方式决定了善。罗尔斯的正义本质上是一种权利,这样权利或者说正义的原则必须建立在善之上,那么也就论证了权利优先论是错误的,它把善与正义(权利)的孰为基础混淆了,因此我们会发现善优先于权利。

既然善优先于权利,那么善的概念应该如何界定呢?在概念的界定上,麦金太尔站在了新自由主义的对立面。新自由主义者认为人们各有自己的善恶评价标准,不存在统一的善。进而提出在个人之间没有设置统一的价值标准的必要,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也分别通行不同的善的准则。“因此自由主义者的规范是典型地按照它的不同种类的评价在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环境中实施的规范。它具有如此的多样性,以至不可能有一种包揽一切的善的秩序。”[2]199但是在麦金太尔看来,正因为自由主义认为的善是个人的,所以才会导致“善的观念是多元和异质,才产生了人们之间在善观念方面的分歧,并由此导入正义规则来约束个人对善的追求,来保护在个人利益的冲突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3]在麦金太尔对善的构建中,把共同体的善放在第一位,将社群共同的善抽象出来,那么善就不再是多元的和异质的,更无需引入正义来限制。这种善的概念是包揽一切秩序的,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这与新自由主义的善是有本质区别的。

因此,新自由主义理论下的“权利优先论”在麦金太尔的逻辑中是站不住脚的。即便是拥有权利,既然“他们不可能在社会上和文化上是中性的,他总是一种社会和文化的产物。不同的文明传统是个人成长的不同途径。具体推论属于所有时代所有地区所有人的权利将是他们作为‘脱离社会’和‘脱离文明’的存在物而享有的权利”[4]7。那么,一个人又不可能是离开集体的独立存在物,那么就不能存在这种权利。权利与善的关系上,善要优先于权利。

2.麦金太尔对新自由主义批判之二:确立公共利益的价值

自由主义在形式上把权利放在第一位,实质是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新自由主义一般认为获得权利是个人的正当要求,权利属于单个的个体而不属于群体。社会是所有个体的总和,具体的个体才是有意义的存在。因此不存在超越于个体利益的整体(公共)利益,只有个人利益才是真实存在的。而麦金太尔却强调社群权利,认为实现社群权利是实现个人权利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社群权利的具体形式就是公共利益,这就是社群公共的善。善优先的原则要求公共利益优先。麦金太尔一直坚持把追求公共利益看作是公民的一种美德,并主张积极的实践这种美德。因此,麦金太尔主张培养公民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必要品质。

新自由主义主张权利优先于善的价值中立学说。“这样一来国家并不一定是代表公民的道德共同体,而可能是科层化了的统一体。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缺乏最完全意义上的祖国,不利于培养出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怀。”[5]基于这种缺乏公共利益追求的价值弊端,麦金太尔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善即公正,也就是追求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善优先于权利时,关于善的共同认知就成为社群集体行为的基础。这使人们认识到社群利益的包容性,个人的善与共同体的善就此结合在了一起。根据这一逻辑国家就是一个社群共同体,每个人必然会形成这种追求公共利益共识即首先满足社群权利。

在肯定了社群权利的同时,我们必须明确麦金太尔主张公共利益并不意味他放弃个人权利。麦金太尔指出了个人权利是有存在的基础的,这种基础便是社群。个人权利是在社群中形成的,个人的完善和发展有赖于社群其他成员的发展状况。另外,社群中个人获得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的能力决定了个人权利的实现程度,而这些只有通过社群的积极努力才可以获得的。这就肯定了个人权利的合理性。既然社群的价值追求在于公共的善,那么这种善的公共性决定了个人权利的善的性质。这种逻辑之下,个体权利实现了善,社群的权利自然也就得到了实现。 新自由主义把个人从所有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从而使人成为“没有任何差别、没有任何特殊性、完全中立没有偏见的先验个人”[6]。这里的人是“没有社会,没有历史,没有道德的人”[1]217。而先验的个人在麦氏的逻辑中是根本不存在的。麦金太尔由此明确了先验的个人权利是不存在的。这类先验的“权利”是没有基础的。

二、麦金太尔的权利实现路径――建立社群共同体

麦金太尔通过其社群主义的思维逻辑论证了善的优先性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对个人权利实现的意义,从而批判了新自由主义的权力观。那么社群到底是什么,权利如何才能在社群中得以实现呢?

社群是这样一个有机整体,它的成员具有共同的文化和传统、具有共同的认同和情感体验。它占有各种权利和资源并具有分配各种资源满足成员的各种需要的资格。在现实社会中社群就体现为一个国家,国家通过资源的分配满足人民的需求。在社群中,社群成员追求共同的善,而美德正是在这种共同善的实现中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意义。

麦金太尔主张回到亚里士多德,重建社群共同体,这是实现权利的唯一路径。他推崇亚里士多德对于善的理解,即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这种目的就是追求善。善就是幸福,人的道德实践就是为了获得这种幸福。只有重建社群共同体,追求共同的善,人在共同体中才能培养起美德,追求到幸福才能挽救社会的道德危机。那么,如何才能在社群中实现个人权利呢?这就要获得社群身份。

个体生活在社群之中并不是自然具有获得权利的资格,前提是个体于获得社群的成员资格。没有成员资格的个体是不具有社群中的个体权利的。成员资格是个人的自我认同、感情归属和权利实现的基础,具有了这种资格,才有获得个人权利的可能性。这种成员资格是人最重要的资源,它直接决定着个人权利的获得以及获得权利的多寡。在社群共同体中,首先一个人要通过认识到他在这个系统中的角色来认识到他是谁;其次个体要通过这种认知认识到自己在社群中恰当的行为方式。在麦金太尔看来权利是社群赋予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人生而处于社群之中,是集体的构成分子自然就要分担集体的个体义务,这决定了他应该得到什么和应该做什么,即角色决定着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即个人通过社群个体身份的确认获得个人权利,获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总之,麦金太尔通过对新自由主义权利观的批判指出了它的错误之处。“自由主义所坚持的自由、个人主义、基本权利、正义的价值也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而共同体的价值、美德的价值、善价值被后置。”[7]新自由主义权利观基于这种思想而建构起来的社会就可能成为“唯权利”是从的社会。因为“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社会并不承认义务;它只承认产生于相互的权利关系中,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而限制自身的权利的义务。”[8]10因此社群主义思想家麦金太尔提出了自己的解决路径也就是要回到亚里士多德的道德传统,追求善的道德共同体。只有建立这种社群共同体,在社群中才能实现个人权利,从而实现个人与社群的双赢。

三、麦金太尔的权利观给我们的启示

基于上述麦金太尔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以及他从社群主义出发提出的解决目前新自由主义道德困境的路径――重建社群共同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出他的权利观给我们的启示。

1.麦金太尔对于“自我――社群”关系的辨析告诉我们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个人不是脱离社会脱离社群的个人,个人生活在集体之中既享受集体赋予的权利,同样要履行个人对于集体的义务和职责。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无权力的义务,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不可能凌驾于集体的权利之上,个人在集体面前,个人的权利隶属于集体的权利。那种主张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切实际,是错误的。所以要加强社会主义社群教育,提高群众的社群意识,从而实现社会之中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和谐共存。每个人都能与社群和谐相处,并在社群中获得全面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国家发展。

2.麦金太尔强调善与美德的重要性

这就告诉我们:一方面要一如既往的引导集体中每一个社会成员在集体中实现个人价值以及在奉献集体中彰显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美德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人民的美德意识和鼓励大家发扬美德行为。另外,麦金太尔的美德建设是与实践相互关联的,这就说明,单独的精神层面的权利研究不能获得认可,实践中美德建设才有益于个人权利和社群权利的实现。那么就要注重实践之中的美德建设。

3.麦金太尔主张回到亚里士多德传统

这种传统与中国古代伦理思想传统其实存在某些相似性:它们追求集体与个人善的一致性;强调集体的价值的优先性;强调个体的内在的品性之于集体的重要意义;都强调对道德传统继承和发展等等。基于这种相似性笔者有理由认为这两种伦理传统在本质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既然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传统能够被麦金太尔加以改造后与西方现代性相契合,并且在当代西方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成为当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我们也要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中的道德价值,不断发掘传统中的精华,将集体的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内在的追求善、追求美德本质结合在一起,那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必然可以与现代社会相契合,为解决当下社会个人权利膨胀,人情关系冷漠以及集体主义淡化的诟病提供一剂良药。

四、结论

麦金太尔的权利观主要是围绕社群主义展开的,从善与权利的关系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确认上对新自由主义进行批判。毫无疑问,这对于我们强调集体利益的价值取向是有借鉴意义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笔者全部赞同麦金太尔所有的关于个人权利和社群权利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方式。麦金太尔的思想不可避免存在一些令人质疑的地方,比如社群主义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当下存在的可能性,社群追求共同的善的时间可能性,亚里士多德共同的善的实现条件等等。当然,本文只是从他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之中指出他的进步性,但就其社群主义思想的局限性未曾提及,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能有所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俞可平.社群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马德普.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

[3]姚大志.麦金太尔的自由主义批判[J].社会科学辑刊,2012,(1).

[4][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M].王先恒,施青林,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

[5]刘格华,盛清才.合理性与传统――论麦金太尔对自由主义批判[J].求索,2007,(3).

[6]王婷.对于现代性的质疑――麦金太尔社群主义思想述评[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