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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6 16:28:18
fob贸易术语论文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1篇

[关键词]贸易术语FOB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在此不一一枚举。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OB贸易术语。

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 由于近年来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趋势,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出口时使用FOB的弊端,以向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论文关键词】 贸易术语FOB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 霉。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在此不一一枚举。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OB贸易术语。 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磋商乃至合同的签订,都是贸易当事人即买卖双方意见统一的体现。如果迫不得已签订了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力争以下几个条件,以防范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为了避免行情风险,卖方要及时与买方保持联系,说服买方要以信誉为重,使其意识到长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买方尽快租船接货。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卖方必须坚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头,以确保在结汇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绝无单放货的非法行为。卖方还应要求买方与信誉好、具有承运资历的船务公司租船订舱,只接受正本海运提单,不能接受货代提单。如果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还应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严格加以审核,如有难以办到的苛刻条款,定要及时要求修改。 以上是一般的防范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所产生风险的症结,大凡来自于买方掌握租船订舱的主动权,使卖方无法得知承运人的信誉、无法左右装运期、更无法有效地控制“物权凭证”提单。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应积极地争取采用CIF、CFR贸易术语,在以集装箱运输方式下,更要积极地尝试使用国际商会倡导的新贸易术语CIP、CPT以及FCA,从根本上避免风险的发生,确保经济效益。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3篇

Abstract: The paper compared the three most commonly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the responsibility of buyers and sellers. Then analyzed the use of th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theoretical conclusion is: we should choose the trade terms of largest overall interests based on nation; we should choose trade terms of the least risk, the biggest income based on corporate.

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trade;terminology;risk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1-0311-02

0 引言

国际贸易是一国或地区同别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与服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面对面交易。是通过一定的中间人进行交易的,在买卖双方交易的过程中,谁负责租船订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等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如果国际贸易中的每笔交易都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反复洽谈,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总结出一系列的国际贸易专业术语,用来表示商品成交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

根据国际商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的规定,目前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共有11种。按照卖方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国际贸易术语可以分为E、F、C、D四组,在这11种贸易术语中,使用较多的是FOB、CFR、CIF、FCA、CPT和CIP六种,其中FOB、CFR和CIF使用最多。在该种形势下,对这三种术语进行比较分析。

1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点辨析

1.1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点 根据《2010通则》可以总结得知,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

语的共同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FOB、CFR和CIF三种术语均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都适用于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都是装运港船上,风险点均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③卖方均负责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④卖方均负责向买方提交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提单。⑤货物装运前后卖方均负责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⑥三种贸易术语的进口通关手续均由买方负责,出口通关的所有手续均由卖方负责。

1.2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区别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 贸易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性质不同 FOB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是卖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海港或河港,而CFR 和CIF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是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海港或河港。为了容易区分和方便使用,CFR和CIF贸易术语所指向的港口应注明所属国别或地区,如维多利亚港,在

香港。

1.2.2 费用构成不同,报价不同

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1.3 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 FOB、CFR术语中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办理,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前通知买方;CIF 术语中保险费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1.4 租船订船不同 FOB术语中由买方负责指定船公司并安排船运,而CFR和CIF术语中则由卖方自主选择船公司。

1.5 装船通知告知买方的时间不同 FOB和CFR术语卖方在装船前需要告知买方装船内容、装船细节以使买方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货物的海上保险,而CIF是由卖方负责投保,在货物装船后的几天内告知买方装船通知。

2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

2.1 理论分析

2.1.1 立足于国家的角度 于国家整体角度来考虑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主要依据三种贸易术语,哪种可以使国家取得最大利益?我们从贸易的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首先是出口方面,CIF贸易术语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出口方负责,为了业务的便利,出口方会选择本国的货运公司对货物进行运输。同样,为了在投保范围内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索赔,出口方仍然会选择的国内的保险公司对货物进行投保。在出口业务下,出口方会推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使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在出口业务下,立足于国家的角度,我们选择的顺序为:CIF、CFR和FOB。出口与进口是相对应的,所以就进口而言,我们选择的顺序为FOB、CFR和CIF。

2.1.2 立足于企业的角度 于企业角度来考虑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主要是看哪种贸易术语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面临最小的风险。我们依然从贸易的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是出口方面,FOB术语下,卖方一般只需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船舶上,就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是否能如期和安全到达目的港,责任与卖方无关。货物装到船上之后的风险和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而CFR和CIF术语下,卖方不仅要负责租船订舱,还要承担能否按期租到船订好舱或租好的船订好的舱能否到达装运港的风险。且CIF术语中卖方还要负责为货物投保。所以,以企业角度来看,采用FOB术语卖方的风险最小,CFR次之,CIF最大。相应地,就进口而言,采用CIF术语买方的风险最小,CFR次之,FOB最大。

2.2 实务分析

2.2.1 三种贸易术语之间的转换

由: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可知:

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FR价格+国外保险费

2.2.2 在佣金及折扣中的应用

单位货物的佣金价(折扣金额)=含佣价(折扣价格)×佣金比率(折扣比率)

净价(净收入)=含佣价(折扣价格)-单位货物的佣金额(折扣金额)

含佣价(折扣价)=净价(净收入)/(1-佣金比率(折扣比率))

2.2.3 与保险费的联合运用

由: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FR价格+国外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价格×加成投保

可知:CIF价格=CFR价格/(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FOB价格+国外运费)/(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参考文献:

[1]冷柏军,张玮.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4篇

[摘 要]贸易术语选择是国际贸易谈判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从市场结构因素对谈判的影响出发,对出口谈判双方的利益博弈进行了规范分析,并采用仿真实验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大宗商品出口谈判中的术语选择策略进行了探索和验证。研究表明,在大宗商品贸易中,买方常常拥有较集中的市场结构,而我国虽然出口量多,但每个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不高。这种市场结构的对比的劣势是导致贸易双方更多选择FOB术语成交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大宗商品 出口贸易 市场结构 贸易术语

一、引言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在大宗商品贸易中,正确的选择贸易术语时决定谈判结果的核心问题。

贸易术语的选择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市场集中度是我们不能够忽视的因素之一。市场集中度是指市场上的某种产业内少数企业的生产量,销售量,资产总额等方面对莫以行业的支配程度,它一般是这几家企业的某一指标占该行业总量的百分比来表示,是针对特定产业而言的集中度,是用于衡量产业竞争性和垄断性的最长用指标。钢材产业集中度低时中国钢铁行业问题的种种表现。钢铁工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原材料产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规模经济特点显著。近几年,我国钢铁产业发展迅速,钢铁企业的产能和数量迅速扩张,大型钢铁企业也为数不少,但由于钢铁企业数量众多,并且大多数钢铁企业原有规模小,产业发展速度高于单个企业的发展速度,所以造成产业集中度一直较低。同时,中国钢铁行业的行业集中度却远远低于世界其他钢铁大国。

关于贸易术语选择的研究,就钢材出口而言尤为重要,本文以钢材为研究对象,我国作为出口商为切入点,旨在研究大宗商品贸易谈判中术语的选择。

二、关于术语选择策略的假说

在贸易谈判中有一个共识,即进口方应争取FOB术语定价,出口方则应争取 CIF术语定价。即如果双方谈判实力对等,又不存在其他因素作为谈判筹码进行挂钩补偿,则最终以两种术语达成交易的概率应各占50%。倘若如此则在国际贸易中以FOB和CIF达成交易的成交量应一致。针对此说法,笔者进行多方面调查,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大宗商品的出口中, FOB成交数量大约占到成交总量的60%~70%,而CIF成交数量仅占约30%~40%。

那么,在大宗商品出口中FOB成交数量较大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推测,这很可能是因为采用FOB术语交易时卖方的市场集中度较之买方低. 一是钢铁工业属于资源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钢铁生产的技术特点决定了规模经济在钢铁产业中的重要地位,规模经济是钢铁产业效率和竞争力的关键要素,组建大型和特大型钢铁集团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二是当前我国钢铁企业单体规模相对较小,产业布局分散,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市场集中度不高。2008年我国钢铁产业CR4(前4家企业产量之和占全国产量的比重)为23.9%,而美国CR4为74.9%,日本CR4为77.6%。虽然我国的钢铁市场集中度由2004年的15.7%逐步提升,但跟其他国家相比而言还是差距明显。

2010年CR10(前10家企业产量之和占全国产量的比重)为48.6%,比2009年提高了5.1个百分点,但同时我国钢铁行业集中度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钢铁行业市场集中度体现钢铁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如果产品做到了“人无我有”、“人有我精”则会在一定程度了引导客户需求,形成对客户需求的垄断,在市场中占据较高“话语权”,在谈判中为己方增强优势。

由于卖方的钢铁行业集中度较之买方差距明显,在谈判中买方掌握主动性,因而权力砝码相比卖方较重。由此,形成了本文度基本理论假说H1:在我国大宗商品出口贸易中,卖方的市场集中度较之低是导致贸易双方更多选择FOB交易的主要原因。这一假说是否正确呢?本文拟采用仿真实验以及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验证。

三、 技术路线与实验设计

1.研究思路与实验设计

本文研究的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首先,本文以我国大宗商品的出口贸易视角为切入点,运用相关国际贸易实务理论进行规范分析,形成理论假说,即在我国大宗商品出口贸易中,卖方的市场集中度较之买方低是导致贸易双方更多选择FOB交易的主要原因。

其次,为了验证这一假说,本文将采用仿真实验和问卷调查的方法。为了保证研究数据的真实可靠,仿真实验和问卷调查采用不同的人员。

对于仿真实验,先进行实验设计,此处拟设计两组实验:在第一组实验中,买卖任何一方所在国钢材产业的市场结构相同且均为完全竞争市场,并按此条件展开贸易谈判。在第二组实验中,给定买方所在国钢材市场结构为寡头垄断市场,而卖方所在国市场结构为完全竞争市场,并按此条件展开贸易谈判。通过多次独立重复实验,研究者观察并统计两组实验中CIF和FOB术语成交的次数,看看有无显著差异,并对数据进行对照分析。如果第二组实验的结果中FOB术语成交的次数比第一组实验明显增加,同时CIF术语成交的次数明显减少,则前述理论假说得到验证,说明大宗交易中更多使用FOB术语的原因是市场结构因素。反之,如果两组实验得到的数据并无显著差异,或者第二组实验中FOB术语成交的次数比第一组更少,则表明前述理论假说并不成立,这意味着大宗交易中FOB术语较多的原因并不是市场结构因素,还需要寻找其他原因。

对于问卷调查,先进行实验设计,此处拟设计两类问卷:第一类为卖方需要填的问卷,第二类为买方需要填的问卷。问卷内容均涉及贸易术语选择、市场结构等相关问题。通过收集的问卷,研究者观察并统计两类问卷问题的作答情况,查看用CIF与FOB的成交次数及其价格与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若统计结果为“卖方市场结构集中度低,买方市场结构集中度高且双方成交的术语选择为FOB”较多,说明大宗商品中更多使用FOB术语的原因是市场结构因素。反之,若统计数据的结果显示“卖方市场结构集中度低,买方市场结构集中度高且双方成交的术语选择为CIF”或者其他结果,则表明前述理论假说并不成立,这意味着大宗交易中FOB术语较多的原因并不是市场结构因素,还需要寻找其他原因。

由上述两种方法的实验对照,且根据数据对照分析的结果,即可以得到研究的结论。

2.实验设计

两组实验均以钢材谈判为背景,卖方为中国宝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方为韩国浦项制铁公司。假设国际钢材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韩方在同中方谈判的同时,还与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其他钢铁企业进行谈判。双方关于数量、交货方式、商检索赔等事宜已经达成一致,现在双方就贸易术语和成交价格进行谈判。

在第一组实验中,买卖任何一方所在国钢材产业的市场结构相同,均为完全竞争市场。在国际市场上,钢材的FOB成交价格在每吨630美元~660美元之间,而CIF成交价格在每吨680美元~710美元之间。

第二组实验为对照组实验,市场状况及价格与第一组实验不同,假设中国的钢铁产业集中度CR4=25,韩国的钢铁产业集中度CR4=90,即买方所在国钢材市场结构为寡头垄断市场,而卖方所在国市场结构为完全竞争市场。除现有的谈判对手外,买方没有其他备选对象。在国际市场上,钢材的FOB成交价格在每吨630美元~660美元之间,而CIF成交价格在每吨680美元~710美元之间。

研究者选取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学生共100人,他们均受过谈判培训,具备一定的贸易谈判经验。将这100名学生分为50组,分别独立进行第一组实验和第二组实验的谈判。每组谈判均为一对一谈判,谈判时间限定为 3-5分钟。要求谈判者根据实验背景以及资料,通过谈判就贸易术语及价格达成一致。

同时,为更好的达到效果,研究者还采取了问卷调查的形式。问卷分为两种类型,即一种是对假设出口商进行的问卷调查,另一种是对假设的进口商进行的问卷调查。随机分发给50个没有经过上述实地谈判的其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学生进行,他们也受过谈判培训,具备一定的贸易谈判经验。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

1.实验结果

通过50组仿真对照试验和25组问卷调查对照试验,我们达到如下的试验结果,如图表1、表2、表3、表4所示。

2.实验结果直观分析

从实验结果的数据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1)第一组实验中共得到47个结果,三组未达成协议,成交率为94%。由此可见,在自由竞争市场成交率是比较高的,而从成交的贸易术语来看,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协议是30个,占总成交数量的63.83%,其余的17个是以CIF贸易术语成交,占成交数量的36.17%。以FOB术语成交的数量是以CIF术语成交的两倍多。在成交价格来看以FOB术语成交的平均价格为648.27美元,和市场均价基本相同,以CIF术语成交的平均价格为690美元,高于市场均价。

(2)第二组实验中一共得到25个结果,没有未达成协议的25组,成交率仅为50%。,贸易成交受到了买方市场的影响,而且影响是消极的。从成交的贸易术语数量来看其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有15个,占成交数量的60%,以CIF成交的有10个,占成交数量的40%。从成交价格来看,以FOB术语成交的平均价格为649.8美元,高于市场均价,以FOB术语成交的平均价格为692.1,同样高于市场均价。

通过对比两组实验结果,第二组实验中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假说没有得到验证。

(3)分析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买卖方分别设计25组。调查者作为韩国买方人员,选择以FOB成交的有15组,认为韩国市场结构集中度低的有3组,认为韩之集中度高成交的有12组,FOB平均价格为652.13美元;选择以CIF成交的有10组,认为韩国市场结构集中度低的有4组,认为韩之集中度高的有6组,CIF平均价格为692.2美元。调查者作为中方卖方人员,认为中国市场集中度低成交的有14组,选择以FOB成交的有17组,FOB平均价格为652.41美元;选择以CIF成交的有8组,认为中国市场集中度低成交的有6组,CIF平均价格为697.63美元。买卖双方的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人员普遍认为韩国市场结构集中度高,选择以FOB成交居多,符合假说。

3.实验结果的深入分析

本次试验只涉及到贸易术语和价格两个因素,谈判中只能通过两者的挂钩进行利益交换。市场上钢材价格的均价为FOB价美元(630,660)中间价格为645美元;CIF价美元(680,710)中间价格为695美元。FOB价格在645美元以上成交的结果是用高价换取FOB贸易术语;CIF价格在695以下成交的结果是用CIF贸易术语换取低价格,在这些结果中,成交价格明显受到了术语的影响,应该给予剔除,得到如下结果。与此我们对第一组第二组饰演的结果进行筛选和剔除,得到如下结果,见表5和表6。

第一组实验中,FOB成交个数是12组,约占成交总量的71%。CIF成交个数是5组,约占成交总量29%。第二组实验中,FOB成交个数是6组,约占成交总量的55%。CIF成交个数是5组,约占成交总量45%。FOB占绝对优势,支持假说H1。

五、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实验结果分析,说明在大宗商品贸易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常常受到谈判双方市场结构集中度对比的影响,而市场结构集中度低的卖方在谈判中居于被动地位,市场结构集中度高的买方在谈判中居于主动地位,这是导致贸易双方更多选择FOB交易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钢材的出口量相对较大,但是分配到每个出口钢材的企业来说,市场集中度是相当低的,这也就导致我们在谈判缺少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缺少对出口钢材企业的风险的有效规避。经过调整的第一组和第二组实验结果的对比,以及两类问卷结果的对比,充分说明在引入出口商的市场集中度低、进口商的市场集中度高的条件后,FOB术语的成交比例明显增多,这为我国出口商在大宗商品进口中选择贸易术语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

以上结论不仅在仿真实验和问卷调查中得到了验证,而且在实际的大宗商品出口贸易中也有所体现。以钢材贸易为例,在2009年中国排名前五的钢铁巨头河北钢铁、宝钢、武钢、鞍本、沙钢等五大集团合计产钢1.65亿吨,仅占同期全国钢产量的29%。而从全球来看,美国4家钢厂的产量占美国自身的61%,日本4家钢厂的产量占日本内部的75%,而中国前5名的钢铁企业2009年的产量只占我国的29%。在这些压倒性比例的背后的事实是,三大矿山公司基本垄断了世界海运市场的70%左右。因此,钢材出口贸易中出现大量FOB成交案例也就不足为奇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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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梅生,文静. 出口时采用FOB好还是CIF好——我国外贸出口中FOB和CIF术语的应用分析[J]. 对外经贸实务. 2006(04)

[5]王亚楠. 浅析外贸出口术语选择与风险——FOB较之CIF[J].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10(06)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 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内陆出口公司货物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根据所处的实际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权衡利弊,避免因袭旧俗,尽量尝试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以增强在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力。 【论文关键词】 贸易术语FCACIPFOBCIF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署时,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使用贸易术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当事人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术语选择得正确与否,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仍属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无疑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因为它只适用于海上及水路运输,不适用于陆上及航空运输,更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为使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的新环境,ICC(国际商会)大约每间隔10年便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一次修改和完善。制订了与传统贸易术语FOB、CFR以及CIF相应的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即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ICC不仅在Incoterms1990当中,而且在Incoterms2000修改时反复强调货物若不采取“越过船舷(across the ship’srail)”交付方式,则不能使用FOB、CFR以及CIF,一定要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或CIP。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CIP的制订虽已20年有余,但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却很少有人问津。假如是地处沿海地区距港口较近的出口贸易公司,采用FOB、CFR 、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在内陆地区距港口较远的出口公司,照搬老一套就欠恰当了。因为要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口,需经过相当长的一段陆路运输,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担,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适用于海上运输的FOB、CIF两种贸易术语和适用于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IP做详尽的比较分析,以指导出口贸易实践。 一、FOB、CIF和FCA、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1.FOB和FCA的异同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CA贸易术语原意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英文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从此时起买方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OB和FCA同属于F组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办理运输和保险、收取货物等方面责任大致相同。两种贸易术语具有的本质性区别源于运输方式。FCA是从FOB贸易术语发展起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需求,它可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术语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或水路运输,运输的交通工具是船舶;而FCA可适用于包括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输交通工具可以是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 (2)交货地点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卖方须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 (3)货物风险及费用转移的时间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当货物越过船舷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转移到买方。 2.CIF和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CIF贸易术语原意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贸易术语原意是“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买方从此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是为了适应集装箱及国际多式联运运输方式于1980年增补制订的,CIP和CIF同属于C组贸易术语,两者都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向买方提供象征货物的单据来完成交货义务的装运地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等方面两者责任亦大体相同。然而两者在运输方式、交货的风险界线、保险的区间以及应该提供的运输单据方面却完全不同。由于CIF术语与CIP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有别,所以在CIF术语下,严格要求卖方提供海上运输单据,如提单;而在CIP项下,由于可采用的运输方式灵活,因而卖方则可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供相应运输单据。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综上所述,在FCA和CIP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是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为界的,而FOB和CIF贸易术语都是以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基于上述不同因素,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出口,会给身居内陆的贸易公司带来不同的利益和风险。 二、传统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弊端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不论是沿海地区的贸易公司,还是内陆地区的贸易公司,不考虑实际情况,一概采用“老三样”贸易术语,即FOB、CIF和CFR,这样会对出口方不利,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的风险范围扩大 内陆的出口公司,如果采用海上运输贸易术语FOB、CIF或CFR,首先要将货物经陆路长途跋涉地运往港口,路途上往往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给卖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便是惨重的。因为出口一单货物,少则几万美金,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金。这样的金额对于出口公司来讲,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特别是当今外贸出口利润微薄。采用FOB、CIF或CFR术语,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距港口越远的公司,风险指数越大。因交通事故、恶劣的天气等而造成的损失已屡见不鲜。 2.卖方的费用负担增多 内陆公司若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卖方应负担的费用增多。尤其是采用FOB出口时,卖方不仅要负担将货物运至港口的陆上运输费,而且还要负担货物在港口附近存放货物的仓储费等等。如果与买方指定的船舶衔接不当,所要支付的费用就更多了。 3.拖延收汇时间 当内陆公司以集装箱或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并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运输单据在货物上船后才能得到,这样势必会拖延出口结汇的时间,影响资金周转。特别是在国际市场汇率变动起伏比较大时,更容易因收汇不及时而蒙受损失。 三、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优势(第2页) FCA、CIP和CPT贸易术语是为了满足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而制订的,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出口国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线。当出口方把货物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在FCA贸易术语下,是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在CPT和CIP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是卖方,虽然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不同,但是划分风险的界线却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的集装箱运输业已比较发达,进出口货物的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集装箱来运输的。当装运整箱货(FCL)时,一般由承运人到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来接货,再运往集装箱货场(CY)。当出口散货(LCL)时,一般要由卖方自行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指定的货物运输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分类拼箱。不论是整箱货,还是拼箱货,只 要卖方安全地将货物交于承运人,便完成了交货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卖方不仅无法控制已交到CY或CFS的货物安全,而且还要承担直到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与费用,这样也加重了卖方的负担。 内陆出口公司采用货交承运人术语出口,所具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输方式灵活方便 出口贸易的运输,一般都是经由陆运,最终通过海运运往世界各地,因为与我国陆路接壤的国家毕竟是少数。内陆出口公司须根据地处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如果所处地区的铁路运输方便快捷,即可选择铁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如果当地的公路交通比较发达,亦可选择公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不论是怎样的组合,所采用的贸易术语都应是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不论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来签订运输合同,都要慎重地选择一家综合物流系统比较发达、信誉良好的承运人,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的关键就在于承运人的综合物流能力与信誉。这样,只要签订一张运输合同、计算一次费用、取得一份运输单证,便可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 2.提早转移风险 采用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可以减轻内陆出口公司对货物的风险负担。无论是哪种联运方式,只要将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免除了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卖方要承担的货物在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意想不到的风险、货到码头仓储过程中的风险,直至货物安全越过船舷。 3.风险界线明确 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线以装运港船舷为准。“船舷原则”产生于19世纪,适合于从前的散装散运方式。即在装运过程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落水或损毁时,责任在卖方;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落在甲板上发生的破损,责任在于买方。这种划分风险的原则,符合当时的实际状况。然而今非昔比,绝大多数件杂货都用集装箱进行了“单位化”,装船的方式与设备已与从前大有不同。比如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毁,很难辨别它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还是之后,从而造成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但是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出口时,只要卖方将货物安全地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卖方的交货义务便完成。当出口整箱货时,承运人可在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确认装入集装箱的货物是否完好无损;当出口散货时,承运人可在其指定的货物运输站,对货物的状态进行验收,在此之后货物发生的损毁,由买方负责。很显然,以货交承运人来划分责任和风险的界线,要比以船舷为界明确得多。 4.出口结汇时间快捷 内陆出口公司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出口时,能迅速地从承运人手里取得运输单据,无须等到货物上船。如果采用FOB、CIF或CFR出口时,货物装出后,虽然根据内陆公司与港口的距离的不同,收单时间略有差异,但大凡要等到三到五天才能得到装船单据,有时甚至更长时间。这样不仅耽误了结汇时间,影响资金周转,有时还会因汇率变动而受损失。 综上所述,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对内陆公司出口,具有诸多优点。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货量的日益增多,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根据公司所处的实际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权衡利弊,避免因袭旧俗,尽量尝试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以增强在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力。

fob贸易术语论文第6篇

摘要:FOB合同在国际贸易领域广泛应用,但FOB的多样性造成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因此产生纠纷。FOB在不同的司法管辖领域有着不同的定义,并且在英国判例法中逐步确认划分了不同类型FOB合同。在适用FOB属于时,买卖双方需要注意依据双方意愿,明确适用哪一种类FOB,并且需尽可能详细说明买卖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以此避免合同纠纷。

关键词:FOB多样性卖方义务

一、FOB基本问题导论

FOB条款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适用,但所谓的FOB的多样性却给国际贸易的参与者及法官造成很多问题。FOB条款来源于英国法,追溯最早的判例可以追溯到200 年前。通常,FOB从字面意义看为船上交货,或者卖方“在货物跨过船舷那一刻之前,承担所有的花费和货物安全责任,在此之后,交付完成,货物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了卖方。”然而,随着国内及国际贸易的发展,FOB条款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在不同司法背景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也不相同,某一种FOB合同的定义无法适用于另一种FOB合同。因此,交易双方需要注意FOB的多样性及在不同FOB合同下所承担的权利义务的不同情况。

二、不同种类的FOB合同

1.不同司法管辖权下的FOB合同

国际商会(ICC)了一系列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这些贸易术语被认为是每天数不清的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标准定义。ICC模式使得国际贸易合同对于无法采用法律部门的小企业来说容易很多。但是即使ICC的国际贸易属于也存在不同版本,术语的选择依据买卖双方意愿所决定,因此无论哪年版本的贸易术语,现在都可以适用。Incoterms 1976中,曾有过FOB航空的规定,但在Incoterms 1990中变取消了这一规定并之后没有再适用过。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赋予了FOB更广泛的定义。在UCC下,FOB可以是FOB装货地、FOB目的地、FOB船、车或其他工具,在不同FOB定义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差别较大。在UCC下的FOB目的地,实际上与国际商会的贸易术语下ex ship相类似。这种FOB的定义将会造成除了指定船舶、保险等之外更复杂的义务划分,

在英国法下,FOB合同种类繁多,并没有确定的FOB定义。《货物买卖法案》给出了确定FOB合同的原则及在此类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口协会及英国商会组织也对买卖双方划分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在法国法下,存在三种不同的FOB合同:卖方最少义务;卖方负责运费;卖方负责运费加保险。

2.不同种类的FOB合同

在FOB合同的确认上,Pyrene Co.Ltd.v.Scindia Navigation Co.Ltd案第一次确认了FOB是多样的。法官认为“FOB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可变的工具”,并且列出了除传统FOB之外不同种类的FOB合同。之后,在El Minia 案中,法官总结了上案表明的三种不同类型FOB合同。第一种也就是传统FOB合同,买方定船,卖方代表买方将货物装于船上,获取提单。卖方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第二种为第一种的变体,卖方安排船,但其他法律后果与第一种相同。第三种则是卖方将货物置于甲板,得到船长收据,将之交予买方或者持有提单的其人,买方从始便是合同一方。

随着FOB合同的广泛运用及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不断发上变化,FOB合同下,卖方义务不断增加。在Carlos Federspiel & Co., S.A.v. Charles Twigg & Co.Ltd案中,双方达成协议由卖方支付保险和费用,这使得合同与CIF合同非常类似。但这些额外义务并没有改变合同的性质。法官认为,该合同“本质上仍然应该被视为FOB合同”。随后的案例中还存在增加义务给买方,如让其取得出口许可等。

学术界并没有对FOB合同统一的分类,分类非常有争议性。有人将FOB合同分为严格、附加服务、运至目的地三种。还有学者将FOB合同分为传统、附加服务、运至目的地。另外一些学者给出了另一种“扩展的FOB”,由于此种FOB与附加服务FOB也不同,卖方并不作为运输合同人,而是作为合同一方。这种FOB与运至目的地相类似,并且是否有必要将此类FOB与附加服务FOB的区分也并不明确。较为合理的分法为,将FOB分为一般FOB、传统FOB及附加服务FOB。一般FOB中卖方承担最少义务,也就是Incoterm 2000中规定的FOB。传统FOB具有最长的历史,卖方作为人或合同方缔结运输合同。而赋予卖方负责保险等其他义务的FOB则为附加服务FOB。

三、结论

实际上,也正是因为FOB的多样性,又使得FOB可能广泛的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卖方可能更倾向于适用普通FOB,此情况下其义务最少。而在传统FOB下,卖方还需要获取提单。在附加服务FOB中,卖方的义务更可能包括了定船、付运费、保险等等。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详细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及适用哪一种FOB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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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论文第7篇

关键词:FOB;FCA;风险;博弈论

引言

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和交货条件,规定了买卖双方关于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等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但采用此术语出口商却频频面临众多风险,造成巨大损失。于是很多学者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比较分析FOB和FCA的利弊,并得出FCA更为有利的结论。本文将对FOB和FCA提出博弈论模型分析。

一、FOB与FCA的风险成本分析

(一)卖方选取FOB面临的风险成本:1、货物由仓至港口越过船舷前损毁灭失的风险。卖方为此需要为货物额外购买保险;2、货物运至港口与买方派来的船只衔接风险。若一方未按时抵达港口,提前或滞后都会使卖方面临货物延误交付的灭失风险和额外仓储费用。3、买方与货代及船公司勾结,无单放货,造成货款两空的风险。4、结算方式使用不当,无法取得货款的风险。

(二)卖方选取FCA面临的风险成本:1、货物由买方仓库运至交货地点路程中的损毁灭失风险。2、货物不能按时交付的风险。FCA术语下运输方式虽然多样,但除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外,其余交货地点至卖方仓库这段距离的运输仍由卖方负责,但不负责卸货。3、货物控制权风险。由于卖方不控制运输,因此承运人与卖方间没有运输合同,不存在合作关系。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买方出现任何问题不能履行合同,卖方无权在运输途中采取转卖等补救措施来支配货物。4、与FOB术语相同,若结算方式使用不当,无法取得货款。

二、博弈论矩阵分析

学者沈钦钦(2011)指出,完全信息博弈分析需要通过战略式表达,战略式表述给出:

一般用G={ S1,…,Si,…,Sn;v1, v2,…, vn}表示战略式博弈。比如,两个寡头产量博弈中,企业是参与者;企业的战略由于产量不同而变化,即产量是企业的战略空间;所产生的利润是博弈中的支付,则该博弈的战略式表述为:

(一)博弈的参与人集合:i∈T,T=(1,2, …,n)

(二)每个参与人的策略空间Si,i=1,2,…,n

(三)每个参与人的支付函数Vi(S1, …,Si,…,Sn)

在静态合作完全信息博弈模型中,假设参与者只有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有限理性且充分合作,掌握完全信息,就双方间贸易合同采用FOB还是FCA展开博弈。若双方采用FOB,假设外商的收益为R,成本为M;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为Q,风险成本为T,外贸业务成本为0,收入为R。若采用FCA,外商的收益为R,成本为N;出口企业交易成本为Q,风险成本为S,外贸业务成本为0,收入为R。若双方谈判失败,未达成一致,则收益均为0。则该报以的战略表达式的各个因素可表示为:

1、博弈的参与人:出口企业、外商。

2、每个参与人的策略空间:FOB,FCA。

3、每个参与人的支付函数:双方采用FOB时,出口企业的支付函数为R-Q-T,外商的支付函数为R-M;双方采用FCA时,出口企业的支付函数为R-Q-S,外商的支付函数为R-N。据此可构建出该博弈模型如下:

根据表1及成本分析可以看出,FOB和FCA的成本差异在于T与S的关系。FOB的风险成本T=a+U,U= b+c+d;FCA的风险成本S=a’+U’,U’= b’+c’+d’。现对各参数进行分析:假设该出口企业仓库距其所在城市港口的直线距离为L,该段风险成本即为L,港口至越过船舷的直线距离为l,该段风险成本即为l;若选择FOB,则出口企业需承担整段L路程上的风险;若采用FCA,在内陆完成交货,则卖方距交货地点的直线距离为nL(0

a= L+ l,a’= nL (0a’,因此T> S。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出口企业选择FOB的收益低于FCA,即R-Q-T

外商的成本虽因采用FCA后要承担部分内陆运输的运费,即N>M,成本略有增加,但对于控制整个运输的外商来说,该部分内陆运费较全程运费可忽略不计,即N≌M。综上,采用FCA的博弈结果对出口商更加有利,对外商来说FOB和FCA的收益近似相同。因此双方博弈的结果是采用FCA术语。

吴汉嵩(2006)描述了一个著名案例:2002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商社磋商一笔出口100吨矿产品金属硅的出口业务。在贸易谈判过程中,日方公司提出采用FCA,货物交给日方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代表(收货人)。但中方公司的业务员因对从未采用过的FCA不熟悉,不同意日方提议,坚持采用FOB,而且FCA是日方公司提出的,为稳妥起见,不敢使用。结果双方签订合同时采用的价格条件是FOB天津,总价值12万美元。该货物在办理短途运输过程中,被大雨淋湿,到天津港时,由于货物淋湿不敢装船,只好晒干后再装船,结果错过装运期。该公司只好与日方公司协商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日方公司则要求降价5%,否则不但不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而且还要进行索赔。中方公司不得不同意日方公司的要求,降价5%,结果造成了损失。

本案中若该企业听从日方建议,改用FCA,则无需将货物运至天津港,只在指定内陆交货地完成交货义务,就可以避免案中产生的损失。在博弈论证中,双方采用FOB不出意外完成交易后,则卖方可忽略未成交前存在的风险成本T≌0,获得预期的收益R-Q。由于卖方选择FOB后出现问题,风险成本被扩大,一方面包括损失的5%货款,另一方面承担装货滞期费、信用证延期费、改单费、日方索赔等费用U,即T’=12*(1-5%)+U。若卖方听取日本公司建议采用FCA(指定内陆地点),并为货物购买保险,则可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将货物运至天津港装上船这段路程的风险成本,即S < T’。由此案例也可以看出卖方采用FOB的支付函数R-Q-T’远小于采用FCA的支付函数R-Q-S。因此该公司应引以为戒,不可墨守成规,一味地执着于惯用的FOB,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有利于自己的贸易术语。(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成都道支行)

参考文献:

[1] 王成林.出口贸易中FOB和FCA贸易术语的风险分析[J].经济师,2005,(12):31-32

[2] 吴汉嵩.FOB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6,(4):61-62

[3] 薛源.浅析FCA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J].现代商业,2012,(11):10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