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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16 16:26:59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第1篇

1大规模侵权特点和社会基础

1.1大规模侵权特点

1.1.1侵权和大规模侵权的比较

侵权一般是指单体事件。大规模侵权理所当然就指的多体发生事件。他们的共同点就是都具有了侵权的动机和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法律责任。从两者的差异性上来讲,大规模侵权行为最先体现在受害人的聚多性。

1.1.2侵权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其实,对于侵权事件来说,其产生根本原因也很简单。但是由于简单中却又这连锁反应。比如,某以产品侵犯了人身安全权,由于连锁反应的效果,其同类产品有可能就会很快的产生同类型的状况。这样就爆发了集体性的人权侵犯事件,也就形成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在专业理论上来讲,他们之间具有同质权行为。

1.1.3否定侵害之间的“必然性”

侵害有人身侵害、精神损伤、财产侵害、经济损失等。但是单体性质的侵害跟大范畴的侵害之间存的必然性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1.2现代社会的大规模侵权基础

1.2.1现代人文素质的提高

现代社会出于人文素质的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开始逐渐走向成熟,复制性和仿制性更加明显。社会中的消耗产品与人类的生活之间存在着必然性。这些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以及含盖的消费领域几乎同时体现了重复性和群体性。群体消费引起的纷杂纠纷关系也频繁出现。假如某一产品被曝光存在一定的侵权问题,几乎在同时世界各地都会有同类产品的侵权事件发生。这就是消费者的仿制性和针对性体现,也是产品经销的重复性和单一性体现。

1.2.2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几乎替代称谓当今“第一生产力”,成为人们对一切事物判断的主要依据。万事都有正反两方面,科学的发展,往往也会引起许多未知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事件。从根本上讲,引起自然灾害的原因也许会是人们的自然的破坏。但是这种自然科学同时也具备“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引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

1.2.3从企业的发展来分析

企业存在于市场中,这本来就是一种竞争。适者生存,劣着淘汰。这是最根本的生存法则。而企业为什么会淌“竞争”这趟浑水呢?两个字——利益。利益使得各种市场营销手段具备了天然危险性。一旦投入错误或者未得到本应得到的利益,这种结果也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

2大规模侵权对现代侵权法系统影响

2.1转变归责基础

侵权本来就是一种简单的行为。最原始的侵权,也许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在各行各界,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诱发始因也从个人与个人之间转变到企业与企业的社会活动中。企业的各种社会活动必然需要消费者的支持,这样如果在社会活动中出现了侵权行为,那受害的就是所有的消费者,这就引起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现代社会中还有许多大规模的侵权并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必然性的。用专业的知识来讲,企业的危险责任是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主要表现形态。在国外危险责任被称为严格责任,是具有“极度危险活动”责任概念。

2.2多元化的救济

现代社会的发展,致使大规模的侵权事件时常发生。如果按部就班根据简单的侵权法去应对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就显得很吃力,并且漏洞百出,所含盖地范围也会有所限制,这就威胁到了可保险性,对侵权法和保险法损害赔偿等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如:在“假冒劣质酱油、食醋”事件中,2006年7月15日,万全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苏家桥村端掉一制假窝点,现场查扣假冒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玉皇醋厂“中卯牌”黄豆酱油和老陈醋320件,共计16000袋,牲畜用盐350斤,色素38斤,制假工具9件。后经质检部门检验,上述产品均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属劣质产品。事后,政府联合各大网站对此后果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救济与赔偿,虽然制止了事态的扩大,但是还是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

2.3责任共同构成要件转变

2.3.1复杂的因果关系

一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引起的后果是相当复杂的,但是如果解决此后果,也是很麻烦的。传统的侵权法中有因果林西理论。种因得因,种果得果,因果循环,纠结难缠。大规模的侵权事件也许就是某个种原因,某个产品,或者是个某个人,或许也可能是某个小部分团体。但是引起的结果就不可同日而语了,不同时间,不同情况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三鹿奶粉”事件中,许多儿童都是服用这种奶粉有可能诱发各种疾病。但是这些儿童中也有百分之八十的儿童饮食过不同厂家生产不来的奶粉,而这些奶粉也有可能引发儿童得同样的症状。二者都有可能诱发儿童病症的发生,这是因。而结果便是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律又该如何去规判呢?所以在侵权赔偿问题上要考虑的问题很多,这就需要专业性的人才去综合一切诱发事件结果的始因,评判出赔偿结果。

2.3.2侵害与赔偿

现代社会中,侵权法是实际侵害决定赔偿损失的标准。是大规模的侵权事件中,严重的侵害后果最明显的就属于人身侵害了。但是,要针对每个人的受到的侵害进行确认,却又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大难点。许多的侵权事件都具有持久性和缓释性。这更是难点中的难点。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性赔偿原则就显得很重要了。为了避免随时可能出现进一步侵害赔偿需要,一般都会选择一次性索取赔偿。这不仅有利用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侵权法的管理和协调。

2.4侵权法增设预防和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现代侵权法的主要内容。为了预防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发生而导致严重的侵权后果,侵权法一般都会用“惩罚性赔偿”作为预防和惩治的原则。传统的侵权法虽然具有“时候救济特色”,但是相对于同时增加了事后救济滞后性,而且不能体现出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原则。所以,现代侵权法根据实际危险,公法性管制规则数量逐渐加大,努力预防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发生。

3中国侵权责任法职责

3.1二元归责在责任法中的体现

责任法和损害赔偿法是侵权法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中心和原则。损害赔偿法是一种相对应的结果,是侵权责任作用的展现。责任法中的“二元规则原则”是现代化法律进步完善的体现。这也是现代社会中各种“社会事故”对侵权法的影响结果。从传统侵权法的一元规则即过错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元并存,这本就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在国内《民法通则》中,第106条第三款中,责任法的二元规则无过错责任有相对的模糊性,在现代社会风险事故中,也会有顾及不到之处。这就说明了,我国法律还处于发展阶段,并不健全,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继续完善。

3.2社会保障法、保险法与侵权法的协调

我国主法民主。侵权法就是根据人民的需要特设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救济法律。为了做到公平公正,侵权法必须保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就必须协调人身损害赔偿情况下工伤事故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一般都是采用集体风险负担和法定损害赔偿方式。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各种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保险性称谓认定侵权责任重要的准则。以法律为依据,对各种工伤事故,都有一定的赔偿原则。降低事故管理成本,增加损害赔偿能力,是一般事故赔偿中通用的法则。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害人还可以追加损失赔偿。这也是社会保障法对人权的优先性的体现。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第2篇

【关键词】 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措施

一、高校不当网络舆论的危害

1、影响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三观”

不当网络舆论的出现在无形当中对当代大学生的三观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很多大学生利用网络渠道了解相关资讯。网络上传播的带有积极意义的言论对于大学生来说则是一种激励和帮助,但是若有一些较为偏激和反动意识的言论则会严重影响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大学是培养社会型人才的乐土,很多大学生在大学时期开始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不当网络舆论的危害应被尽快消除,这样才能够营造更好的大学学习环境。

2、侵犯他人权利

网络带有虚拟化的性质,因此很多人会以匿名的形式来散播谣言,这就给心存不轨的人提供了侵犯他人权利的机会。而这种行为和现象显然是违法了法律,若是不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制止的话,则会给他人或其他组织造成名誉、信誉、声誉上的危害。

3、危害民族团结

不法舆论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族团结产生了危害,例如一些人员会利用网络造谣生事对我国民族团结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消极的无政府主义、偏激的政治意识形态将会滋扰我国的民族团结与社会安定,从这个层面上看加强对网络舆论的规范和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重要性

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确立,对于高校健康稳定的运行、大学生健康地成长、社会的稳定与团结等,都有着积极和重要的促进作用。加之我国对高校网络舆论的立法不足,更加可以看出我国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建设的必然性和迫切性。为了帮助高校建设一个和平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帮助大学生之间进行文化学术交流,更为重要的是要帮助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加强对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我国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还存在着一些局限和不足,例如国家立法相对滞后,其主要体现在上位立法不足、下位立法庞杂。不仅如此,在法制宣传与教育上还有待提高,宣传力度的有限以及教育水平的低下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建设和完善。由此可见,网络舆论法律规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加强对现实问题和不足的分析成为首要任务。

1、国家立法相对滞后

(1)上位立法不足。对于具有全局意识的信息网络综合立法,我国尚未进行确立和制定,这也使得我国呈现出上位立法不足、法律统率缺乏的现状。虽然我国有几部法律是涉及到高校网络舆论的,但是从内容和效用上来看,其没有真正发挥出作用。相关部门也制定了部分针对高校网络舆论的制度,但是也只是纸上谈兵毫无实践意义可言。

(2)下位立法庞杂。下位立法庞杂指的是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以及教育部门等,其都有涉及高校网络舆论规范,但是这些部门只会从自身管理和利益上出发,从而出台大量带有重复性和矛盾性的规章立法。这就导致下位立法出现庞杂的现象,也严重制约了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建设。

2、法制宣传与教育不足

(1)宣传力度有待提高。高校在开展网络舆论法制宣传工作上有待提高,这是因为高校只关注到学生的成绩状况,而忽视了对高校网络舆论的关注。良好和规范化的网络舆论环境可以为大学生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学习氛围,但是部分高校并没有意识到网络舆论环境营造的重要性。因此在法制教育的宣传上一直是止步不前,说明开展网络舆论法制宣传工作十分重要。

(2)教育水平有待提高。除了在宣传工作上部分高校还存在不足,同样在大学生法制教育水平上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很多高校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上力度不大,尤其是在教育讲座、教育课程的开展上还有所欠缺,从根本上来看这是因为高校对网络舆论宣传和教育的意识不足。

四、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措施

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1、科学立法

国家应该针对网络舆论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只有从制度上进行约束才能够更好地营造健康和绿色的高校网络舆论环境。为此国家和政府应做好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高校和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意识,从根本上杜绝高校不当网络舆论的出现和发生。

2、加强网络法制宣传教育

(1)开展网络法律宣传。我国应加强网络舆论法制宣传工作,尤其是要针对高校网络舆论展开相应的工作。其形式可以采取分发教育宣传传单,或者是安排校园讲座,让更多的高校意识到网络舆论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同样也能够起到约束大学生并且正确看待网络舆论。

(2)开展网络法律教育。面对日益严重的高校不当网络舆论问题,加强网络法律教育工作迫在眉睫。高校应积极开展网络法律的教育工作,帮助大学生学习和了解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内容。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同样在建设工作中加强教育和宣传也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3、强化网络技术控制,提升大学生的自律意识

(1)强化网络技术控制。高校工作和管理者应加强对高校网络平台的建设,良好和健康的网络平台不仅可以促进学生之间的学术和文化交流,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的言论进行规范化。高校网络平台的建设要正确引导大学生,培养其一定判断是非的能力。因此高校应加强对网络技术的控制,积极引进网络技术性人才。

(2)深化网络道德教育。网络道德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帮助高校大学生约束自身行为,网络道德教育的宗旨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网络道德教育要求学生能够具备足够的道德素养,既不做出利用网络危害他人或其他组织声誉的行为,也要正确看待网络舆论。

(3)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自律意识,即应当充分提高判断是非曲直的能力,在面对不当网络舆论时不能是人云亦云的趋势,而是以一个正确和积极的态度来看待这些问题。同时也要对自身加以约束,避免因为言论不当而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另外,法律的建设也可以起到他律的作用,合理地约束大学生网络舆论。

五、结语

法律规制对于高校网络舆论是一种约束和规范,很多高校对网络舆论不当的问题不够重视,这对于我国高校当前进行学术研究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在无形当中扭曲了当代大学生的三观,更为重要的是会对社会民族团结稳定产生一定的危害和影响。因此,针对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探讨应对措施,十分必要。虽然我国高校网络舆论法律规制建设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未来能够帮助当代高校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 付业勤.旅游危机事件网络舆情研究:构成、机理与管控[D].华侨大学,2014.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第3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企业文化;凸显;法治力量

企业文化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下一种先进的管理理论,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其代表的企业基本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企业发展也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竞争不断深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已成为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怎样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建设企业文化都离不开法制和法律,都应凸显法治文化的力量。

一、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企业文化孕育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由美国科学家总结日本和美国企业经营经验而产生的新的管理科学。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理论,中外理论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仅对企业文化的内涵定义就有100种之多。但无论给它赋予多少内涵,企业文化首先是在市场经济土壤中孕育发展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要遵循共同的游戏规则,没有共同的游戏规则,市场经济就发展不起来,就会陷入混乱和迷茫。这游戏规则就是法律。法律本身不是企业文化,但依法治企却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企业理念、企业制度、企业形象三方面,无不包含法治的关怀。像企业理念中的企业价值观念、企业愿景等,很重要的是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像企业制度中的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营销体制等,很关键的都是法律制度;像塑造企业形象中的品牌、核心技术等维系企业发展的关键都需要法律来维护。因此,纵观各类企业文化的建设,无论形成与发展,内容与形式,虽然都无一例外受到其所处时代经济、政治体制、文化习俗等制约和影响,但是不论哪种企业文化离开法律的护航。因此,建设企业文化,企业法制建设应当同步发展,主动培育企业法治文化氛围。

二、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元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从现代企业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下的现代企业制度看,现代企业成于法、长于法、维于法--无论从企业筹组、成立,从日常经营到资本运作,从企业章程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无不以依法而成,以法为壤,以法为矩。可以说,无论法律制度本身,还是法的精神、法的理念,已是现代企业的组成元素。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关怀,使企业和员工都具有自动识别意识,不超越,不违犯,一切以符合法律要求为前提。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建设,企业在全面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基础上,实现依法治企,按章办事,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法律纠纷,从而保证企业管理顺利开展,企业经营高效发展。

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在推力。企业文化建设是一种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它实质是强调以人为本和团队精神,要求企业管理者(包括各级党组织)把职工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措施,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对物质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企业文化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强化管理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看出,企业文化的约束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把法制精神、法治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使法治文化转化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来自外界的、强制性的、被动的法制约束就会变为内在的、自觉的、主动的约束,这种约束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企业和员工来说,在以法制文化为重要内容的企业文化的激励、导向、约束等作用下,企业和员工以合法、守法为荣,其行为和活动将主动建立在合法、守法的基础上。

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特别是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特别需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建设。首先,企业管理制度的制订、实施以及对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理,都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同时,企业管理制度中的任何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管理制度是作为维护企业利益、维系企业有序运行的基本保障,只有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企业利益才会得到国家法律的最终保障;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管理制度条款,都是无效的,企业利益不但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且还会因违反法律而使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企业管理制度作为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才会得以顺利、有效地实施,才会得到企业所有员工的自觉遵守。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法制文化建设,为建立健全以法律为前提的企业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为维护企业根本利益、维系企业有序运行起到了根本保障作用,为确保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起到了推动作用,特别是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法治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精神品质的有力支持

一般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企业员工的知识和技能、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企业的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企业创造品牌和运用品牌的能力、企业独特的文化和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围绕消费者的需求而构建的。而在核心竞争力的这几大构成要素中,最容易为消费者所感知的就是技术和品牌。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不是某个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战略,而是其生产的产品,更确切的说的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产品的品牌。不管你的组织结构有多合理、战略有多科学、企业文化有多好,如果你的产品技术太落后或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消费者依然不会购买。所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要落实到技术创新和品牌上来。

企业管理理论发展史上经历了四次革命,分别以泰勒制、行为科学、组织行为研究、企业文化等为标志,每次革命都是对原有管理理论和方法的批判继承和最新发展。作为全新的管理思想,企业文化就是从更高的起点来审视、研究企业管理,寻求企业发展的最强推动力。因此,企业文化骨子里充满了提倡创新、发展,倡导培育核心技术和核心力量的精神品质。如何永葆企业文化建设精神品质的青春?如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纵观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对其进行相关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为保护知识产权,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致力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以及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领先性和合法性。因此,通过以法治文化为重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使企业和企业职工都具有主动性法治意识、自觉性法治理念,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从而为保证企业避免法律纠纷,保持核心竞争力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美]杰克琳·谢瑞顿、詹姆斯·L.斯特恩:《企业文化:排除企业成功的潜在障碍》,上海人民出版社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法律;法规;政策

目前的建设工程领域,多方利益纠结在一起,内部问题较多,导致我国的建设工程在法律法规的遵守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足。随着建设工程领域的开放程度不断扩散,许多素质不高、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队也涌入到其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激烈的市场竞争也让许多企业漠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违规交易;同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法律环境的改进和完善等因素要求对建设工程中的存在的若干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格地监督管理和惩处。近年来,工程造价纠纷案例不断增加,从纠纷案例发生性质看,其实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企业重视合同签订,减少合同纠纷。

一、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进而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

第一,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明确建设工程中的真实造价。较强的隐蔽性是建设工程的显著特点之一,需要充分借助于专业技术力量明确建设工程中的真实质量。在建设工程的竣工阶段或者使用阶段,是工程造价讨论的激烈期。但是在以上两个阶段,工程已经建设完毕,在施工中经常涉及的材料配比问题、质量问题以及施工技术问题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不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则很强确定工程的真实造价。

第二,建设涉及领域和专业众多,需要借助各种专业知识。建设工程的个性特点以及其施工复杂性特点均需要各种专业知识的介入。其中,复杂性特点是导致各个利益相关之间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另外,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以及垫资承包等问题也为真实的工程造价的确定制造了障碍。因此,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要求各个单位的积极配合。

第三,鉴定结论是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证据之一。在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当中,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可以真实有效证明工程造价的文件或者材料,则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至关重要。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的确定。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二是施工单位申请鉴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赋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三是建设单位申请鉴定[2]。建设单位出于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提出了鉴定申请,这时人民法院亦应准许[3]。

第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有关依据。有关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诉讼状与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卷宗;第二,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第三,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第四,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第五,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第六,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第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的变更资料等。总之,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依据作为案件的证据应全面符合《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与审判程序。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仅仅负责受委托范围之间的技术方面的事项,而对于不属于委托范围之内的事项,司法鉴定结构任何有关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结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调查权,调查权属于法庭所有。但是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如果材料当中有一些表达不清、阐述不完整,进而影响到司法鉴定机构了解案情全部真相的进展,则应该及时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澄清疑点。除次之外,鉴定结论与质证不能够混为一谈,两者不能够相互替代。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够成为法庭证据。

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1.优化和创新立法方式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在立法方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场运行和行业的管理活动出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立法机构上要研究法理方面的问题,将问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制定高级别的法律条款指导低级别规定的颁布。

2.重视层次性立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适用范围。从制定它的权力部门来看,法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为有关的职能部门制定,由此可见,它们之间的关系为从高层至底层的关系。高层法律文件(例如法律文件)具有最强的稳定性,中层法律文件(例如行政法规)的稳定性其次,底层法律文件(例如部门规章)的稳定性最低;但是底层法律文件具有更好的灵活性和对现实情况的适应性。因此,在立法的过程,应该高度重视立法的层次性,让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能够相互补充,进而提高法律文件的适用性。

3.注重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协调

我们的部门规章不仅非常多,而且相当杂,在适用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打架”的问题,因此,在立法时,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已经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将不同法规、规范之间的冲突性降到最低。例如,目前,国家部门联合出台法律文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保证法律规章之间的一致性。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于各个建设市场的责任主体,法律是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应让他们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去保障并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针对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政策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从法律法规、政府监管、行业协会三个方面探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律体系会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郑白咏.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律体系[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3):125-126.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第5篇

"党的建设科学化"这一命题是在2009年9月15日至18日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提出的。《决定》指出"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党的建设的重大命题和重大任务。但是,《决定》没有明确"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这一任务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同志在对《决定》的解读和评价文章《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一文中完成的。[1]

同志在文章中指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是要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

根据同志的解读,结合当前党的建设工作的实际,"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涵可以表述为:党的建设科学化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建设过程中,在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世情、国情、党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出发,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政党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规律,以科学的制度和方法推进党的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全党,用科学的方法把科学的理论内"化"为全体党员的个人素养,并且不断地把在党的建设过程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升华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再次用于指导党的建设工作的实践,最终实现党的建设目标的活动和过程。

二、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基本要求

从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涵可以看出,党的建设科学化有四个具体要求:

1、用客观规律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依据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是客观的,指的是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改造,还不能被消灭;集中表现为它的不可抗拒性。它要求我们要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反对不讲科学、不顾客观规律的冒险蛮干的主观主义的错误倾向。同样地,政党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的政治现象,其产生、发展、灭亡也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而无产阶级政党作为一种政党,其产生、发展除了必须遵循政党发展的一般规律,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以这些规律为出发点和依据。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做好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违背了这些规律,对我们的工作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客观规律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依据。

2、用科学的理论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指导

这里的科学理论主要指的是马克思主义和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些科学理论对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的指导,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在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要时刻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具体工作,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并把取得的宝贵经验及时上升为科学理论,做好理论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做好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另一方面是在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要注意向全体党员大力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全党,用科学的理论去充实党员的思想,从而提高全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实现党的建设科学化的目标。

3、用科学的制度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保障

制度建设本身就是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的健全与否对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相对健全的制度有利于防止过于集中、较好地制约"一把手"、实现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避免"人治"带来的消极后果,进而增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实效性。由此可知,在党的建设科学化过程中决不能忽视制度的重要性,不仅要注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更要使建立的制度符合科学化原则,还要把建立的许多制度相互衔接、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并加以动态化的运转,最终形成保障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有效机制。

4、用科学的方法作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利器

古语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3]在党的建设科学化的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可以起到"磨刀不误砍柴工"、"事半功倍"的奇效。科学的方法是科学理论的实践形态,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僵化的、一成不变的、任何时候都适用的方法,党的建设领域也是如此。事实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科学,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效果。要想真正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成效,就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任务,针对新情况、面对新问题,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努力寻求新途径,采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供有效助力的利器。[4]

三、党的建设科学化的特点

党的建设科学化除了具有"科学化"的一般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政治性

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政治性,这也是它与一般科学化活动的最大区别。党的建设科学化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是由一个执政党主导的特殊的科学化行为,无论是其主体、客体、内容、方法、指导思想无不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而其目的和组织更是如此。

2、系统性

"党的建设"本身就是一项"新的伟大工程",这一伟大工程有许多要素和子系统构成,比如说主体、客体、内容、方法、手段和工具等要素。它们紧密联系成为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密不可分的整体,彼此之间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同时,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社会组织又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子系统。有鉴于此,在从事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中要用系统论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不仅要考虑其内容,还要考虑其对象的特点、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更要注重科学化效果的检验和反馈,以期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活动的整体效果。

3、规律性

党的建设科学化内部的子系统和各要素之间以及党的建设科学化和外部事物之间都存在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些规律构成了政党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同时还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相互制约,使得党的建设科学化的规律性特点意味很浓。它们还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要做好党的建设科学化工作,必须努力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政党建设的一般规律和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规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N].人民日报,2009-10-09.

[3]孔丘.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6.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 法律制度 理论 商法 反思

一、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评析

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不断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的需求,加之投资的拉动,使我国建筑行业和房地产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公路港航、铁路基建、商品住房、工商用房正在中国大地上拔地而起,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极大地带动了建设工程领域的迅猛发展。但同时,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建筑市场发展的不规范,建设工程领域资金运作的不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对市场快速发展所引起的风险认识不足和准备不充分,导致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纠纷呈现爆炸性增长,这些因素已经成为中国建设工程领域难以摆脱的阿喀琉斯之踵。

建设工程合同被业内人士称为"小宪法",在整个建设工程领域居于核心地位,正因如此,也集中凝聚和反映着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痼疾。我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单独一章予以规定,《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初步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但是,面对风云突变的建设工程市场和日益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现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越发地暴露出来。建设工程不仅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攸息相关,更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关系到社会安定。因此,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和刻不容缓的。随着工程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以及相关法律、配套法规的出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制度逐渐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一批学者投身到相关领域的研究和探讨中,有关建筑工程合同制度的专著、译著、编著和学术论文不断问世。综观国内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以下几点问题:(1)研究重制度研究,轻理论研究,多以现行法律规范为背景,如针对已被现行法确认的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性、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等方向的研究(2)前述重制度研究,轻理论研究的现状导致对理论研究的忽视,反过来使许多制度性选题研究未能取得良好的效果(3)突出解释论的立场,忽视了立法论的研究角度。(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问题的研究重视程度不够,研究人员以从事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工程师为主,以防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商业风险为主要研究方向,研究视野比较狭隘,集中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等领域,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法学视角。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上述研究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产生了大量亟待厘清和解决的问题,如在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尚未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价值等基本问题的共识,对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认识和重视不足,对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中大量存在的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与作用、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解释原则、默示条款的理解,习惯和商事惯例的适用等问题研究尚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性强、主体关系复杂、涉及标的关涉经济民生且绝大多数数额巨大的特点①,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理念和理论原则的把握变得至关重要,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理念和理论原则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从商法学视域思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出现诸多问题的本质原因是缺乏理论基础的支撑和指引。理论基础的缺位导致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出现重大缺陷,进而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合同法作为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甚至成为与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等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合同法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合同法的基础理论是合同法立法、法律适用的的核心和灵魂。也正是因为合同法理论对合同法无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合同法理论研究成为民法学中一颗璀璨耀眼的明星。建设工程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其适用合同法基本理论是无可争议的,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合同法上的共性是存在的,但其特殊性更加突出,这种特殊性从国家出台了数量众多的专门针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裁判规则就可见一斑。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的合同出台如此众多的法律规范,这在合同法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这种特殊性具体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严格性、标的的特殊性、国家监管的严格性、缔约方式的强制性、合同内容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合同款项支付的特殊性、瑕疵担保责任的强制性、与公共利益联系的紧密性、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②。在构建和理解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时,忽视上述特殊性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合同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特殊性需要基础理论的支撑与指引。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不能完全有效涵摄这种特殊性。传统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过度依赖于合同法基础理论,因此造成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的严重缺位,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每一个环节和节点就像失去了引线的珍珠项链上的珍珠一样散落无序,失去了法律制度应有的逻辑和层次结构,致使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最大程度地暴露出来,进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一系列难题。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建设工程合同基础理论的重构,有赖于对建设工程合同的重新思考与定位。笔者在法律实务中接触了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常常感觉到虽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众多,但众多的法律规范却仿佛没有内在的联系和衔接,这种法律制度的内部是松散的,无秩序的,在讲究法理和法律逻辑、具有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的民法领域,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也是令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深感不适的地方,因为缺少了系统的理论支撑,法律从业者的能动性大大降低,甚至会成为从法律规范中寻章摘句的机器,追根溯源,之所以实践中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基础理论的缺失是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在梳理我国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笔者发现跳出合同法的窠臼,商法的基础理论也许可以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缺失提供"补给", 将商法学基本理论、原则、理念和国外有价值的立法例运用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研究中去,借鉴商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和理论,研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理念和规范的定位、配置,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立法、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从商法学的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有必要对商法学的研究作一简要回顾。以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构想为参考坐标,中国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商事立法活动,商法学研究随之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但是,正如赵旭东教授在《商法的困惑与思考》中所言"商法的内容是朦胧的,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我们眼观商法的兴旺和繁荣,我们热衷商法的事业和发展,同时我们也在怀疑着商法,我们知道它的过去, 但我们却说不清它的现在, 也看不透它的未来"。的确,在日益发展的背后,商法学上空仍然笼罩着需要学者、后进去驱散的迷雾,关于商法独立性的争论、对于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与立法体系的构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虽然这些问题是商法学的基础问题,但却不意味着其他有关商法学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此为前提。笔者旨在以商法学学者已取得广泛共识的商法独特的理念、原则和规范体系等理论研究成果为依托反思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不涉及诸如民商合一、民商分立这些宏大且有较大争议的商法理论命题。

以商法学的基础理论为理论背景,透过商法学视角重新审视和思考建设工程合同,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首先,商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一致。商法的主体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都是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来追求实现营利目的法人主体。其次,商法规范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中都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其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深入渗透,其定位和配置原则也应是一致的。再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强烈的商事合同属性,应属商事合同范畴。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强调的交易效率、交易专业恰恰是商法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将商法学原理应用到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从商法学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系统化、多角度审思可以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提供强大的逻辑化、系统化的理论支撑。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特殊性更加明显,忽视了这种特殊性,则必然会导致在特殊性存在的地带合同法基本理论适用的真空。在立法上,形成一方面无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将建设工程合同归类于一般民事合同并适用承揽合同的规范作为补充规定,一方面又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大量强制性规范的局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最高法已经明确提出商事审判的理念和原则,但对于商事审判的界定尚不明确,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是否属于商事审判的范畴尚不明朗。这种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的缺陷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和法律适用疑难重重。商法的独特理论恰恰能填补这一理论真空地带,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规范定位、规范配置及规范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理论的发展有赖于具体实践、实证分析的推动,同时,理论也可以为实践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商法学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不是无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闭门造车,而恰恰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有力回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我国先后出台了诸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予以规制,在这些法律规范中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作用、适用理解和把握的不到位。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理解不到位导致大量的合同纠纷,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出现偏差和错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不公的现象,如在合同效力认定的审判中就出现对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的理解不同审判不一的现象。如果不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价值、社会实效进行分析,不对这些规范的微观结构和解释方法进行研究,那么正确制定、理解和适用这些强制性法律规范就会成为奢谈,而商法中恰恰存在着数量不少的强制性规范,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配置、适用等问题是商法学的一个重要命题③,将商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建设工程合同强制性规范在合同订立、履行、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和疑惑的解决中,无疑会对实践大有裨益,在合同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加强法律对合同主体的指引作用,防止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再如,商事合同制度越来越受到商法学学者的重视,特别是在制定《商法通则》作为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的理论逐渐得到多数学者支持的大背景下,商事合同作为商行为的主要体现而愈发受到重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强烈的商事合同属性,应该在商事合同制度中对其予以规制。从商事合同的视角去审视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比如合同主体注意义务的认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合同抗辩权的适用、交易效率和交易公平冲突的衡平等问题,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在司法实践中,商事审判作为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的一项独立的审判工作已经得到了各级法院的广泛认可,在这种情形下,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纳入到商事审判的范畴是保证司法公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区分开而纳入到商事合同的范围,有助于促进合同主体加强对建设工程商业风险的评估与防范,对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更加迅捷、安全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商法学思考路径

重新思考与定位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即要应用商法学独特的理念、原则和规范体系弥补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缺失,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缺乏理论支撑、立法松散庞杂、缺乏前瞻性等缺陷,提出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研究、解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大量存在的强制性规范的规范定位、配置和适用问题,比如对技术性规范的作用、性质和适用的探讨,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的定位及适用的探讨;分析论证在理论上将建设工程合同归于商事合同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司法审判中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归于商事审判范畴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对习惯、商事惯例的认定和适用等问题。

当然商法的基础理论也不是完善的,相反,商法的基础理论是极其不发达和彰显的。一直致力于商法学研究的南京大学范建教授认为当今的商法研究关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法具体问题的专题性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对商法基础理论缺乏起码的关注,或说缺乏真正深入地关于商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性研究。相对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法专题的研究,商法基础理论更具有概括性、抽象性、逻辑性和包容性。从各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到,商法学的重大理论问题不解决,中国的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康发展是难以想象的④。而且,囿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现状,商法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与民法区分而独立存在,导致商法学的基础理论对立法、司法实践的指导、修正作用大大降低,这也是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得不到重视的一大原因。将束之高阁的商法学基本理论运用到具体命题当中,让商法学基本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不管是对于商法学而言,还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言,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一些法学家所倡导的那样,中国的法学研究目前需要从 "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需要从"价值宣示"到"规范建构"。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应当进行理论上的重新审视与思考,借鉴商法学有益的研究成果,使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回归商法属性,关注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持续性,推动形成具有更强适应性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推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立法的体系化和规范化。

注释:

①《建设工程合同溯源及特点研究》,重庆建筑大学学报,宋宗宇,温长煌,曾,2003年第5期

②《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王建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③《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流变》,张强,烟台大学学报,2011年第一期

④《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范健、王建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参考书目:

[1]谢鸿飞《承揽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2]黄强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3]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郑立、英《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第7篇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体现了安全法律法规对研究对象的作用机理及作用方式,属于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的范畴。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是以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法学为理论基础,基于安全法律法规的特点、规律以及体系结构,能够表达安全法律法规在运用、实施、监督、管理等过程中的普适性基础规律。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其方法论体系结构作为安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管理环境等。1)人的行为。人是行为的主体,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是约束并规范人的行为,确保系统不会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发事故,有利于促进系统安全性能的提高。2)物的状态。作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应该作为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隐患进行监督管理。安全法律法规约束物的状态有利于保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也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构建。3)管理环境。管理环境属于人-机-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管理环境对系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管理环境应该作为重点研究对象,使其能够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服务。

2核心作用原理及其内涵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是对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作用对象和研究内容的提炼总结,笔者提出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下属4条原理:安全法治原理、安全规范原理、安全标准化原理以及安全发展原理。

2.1安全法治原理

安全法治原理是指以安全法律法规为基础,规范人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法律法规作用效果,从而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使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利于安全法治原理发挥其促进作用,有利于减少危险有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法治可以消除人治的多种弊端,明确权利责任,使安全管理高效、合理。安全法治原理与依法治国一脉相承,均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度维护系统的稳定有序,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降低制度本身的效能,进而可能会引发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危机。安全法治原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体系得不到贯彻实施、监督监管系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1)安全法治的原则性。原则性包括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逻辑性等多项原则。其中客观性原则主要包括认识的客观性、法律法规的客观性、二者之间关系的客观性;合法性则是表达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尊重与认同;合理性原则则是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统一;逻辑性原则表达了其他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逻辑性的基础之上,在运用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依靠逻辑思维提炼安全法律法规,以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发展。2)安全法治的至上性。安全法律法规至高无上,它是评判系统中所有成员行为的唯一标准,同时也是最高标准。系统中任何成员都必须在安全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都得受到相应的制裁。简言之,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安全法治的普适性。安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殊化和个别化。另一方面,安全法律法规要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都能起到反馈调节作用。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监管,避免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力求做到公平正义,从而保障系统秩序的稳定。

2.2安全规范原理

安全规范原理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并约束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法律实施环境的行为准则。安全规范原理主要是从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法律管理环境等3个方面进行研究。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能够起到安全指引、安全预测、安全评价、安全教育等4个方面的作用。这4个方面的作用可以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环境状态,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安全规范原理可以从人-机-环三个方面具体阐释:1)规范人的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确保人的行为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安全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可以有效的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安全规范原理具有指引作用,将为人的行为树立正确的导向起到积极的作用。2)规范物的状态。基于安全规范原理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使人的行为与物的状态达到协调统一。规范物的状态中的“物“,包括各种设备、设施,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避免了因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人身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进而促进了系统整体的安全性。3)规范环境的状态。环境既指系统大环境,又指法律实施的环境。保障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有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还要有非常有效的监督监管机构力行做好安全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监管工作,保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环境。另一方面,良好的环境状态将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发挥其作用,有利于提升系统的安全性能。

2.3安全标准化原理

安全标准化原理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辨识并消除危险源,使人、机、环处于安全状态,促进系统整体安全性能的提高,进而促进安全法学、安全学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既要保持先进性,又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既要确保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又要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效率,保障系统的整体安全性能。我国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体系还不够完善,系统性和操作性均较差,甚至有些方面暴露出专业涵盖面不足等问题。基于以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全面性。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全面覆盖行业体系,但是部分行业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还未能全面体现本行业当今的发展现状;同时,安全法律法规应该集中立法,不应出现体系建设分散的状况,只有保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全面性才能更好的保障系统安全。2)系统性。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采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方法,构建更加有效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同时,安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反作用于安全法律法规,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可以很好的解决因为系统性不强而导致的作用效果不佳的问题。3)强制性。强制性可以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增强安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可以提高制度本身的效率。安全法律法规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才能显示其巨大的威慑力和权威性,才能更好的为整个安全系统服务,提高系统整体安全性能。

2.4安全发展原理

安全法律法规应有与时俱进的发展性,通过安全发展原理,可以更加有效的传承安全法律法规的精髓,同时又可以根据其原有的基础性结构再基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修订、补充、废除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从而尽可能消除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安全法律法规原理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需要从发展的角度看待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发展原理不仅要根据安全现状提高安全法律法规的先进性,同时也要对人的行为进一步管理,尽量降低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安全发展原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保持创新性。创新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竭的动力,是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必然方法。创新不只是安全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创新,更要求在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层面上做到真正意义的创新,从而促进系统安全性能的提高。2)增强先进性。我国的一些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应对法规标准的世界化和标准化。不论在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均应朝着先进性的方向发展,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先进性建设和体系化建设是安全发展原理的重中之重。3)相似和谐性。相似和谐性可以帮助人们在生活中提高安全性能,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同时,相似和谐性对于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这一性质对于促进安全法律法规核心原理中的发展原理、规范原理、标准化原理等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4)构建发展趋势预测模型。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创新需要有学科理论知识作基础,更需要构建良好的发展趋势模型作参考,为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方向性、纲领性指导。2.5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的轮型模型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轮型模型,如图1所示。首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构建该轮型模型,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影响构成统一整体。其次,该轮型模型内部共有4个子系统,围绕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运转,共同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最后,每个子系统又受到多个要素的影响,通过系统工程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构成了该轮型模型。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的轮型模型,可以为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四条核心作用原理之间的协同和促进作用有利于完善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体系建设,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创新。4条核心作用原理从不同层面分析了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深刻内涵,对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理论的完善具有指导意义,为安全法律法规有效地应用于实践之中提供了理论依据,保证了系统安全性能的提升,进而有利于促进安全法学的发展。

3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3.1霍尔方法论简介

霍尔方法论是基于三维结构的系统工程研究方法[10],其中,三维分别是时间维、逻辑维、专业维。霍尔方法论的核心是最优化,特点是任何现实问题都有可能被弄清且目标非常明确。霍尔方法论结构如图2所示。1)时间维:对于一个工程项目,从规划到更新共经历了7个阶段,这7个阶段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紧密衔接在一起。2)逻辑维:将研究工作过程展开,从摆明问题到决策实施共分6步,条理清晰,逻辑严谨。3)专业维:专业维又称知识维,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涉及的专业知识各异。专业维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各阶段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3.2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是运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分析问题,把目标对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是分析、辨识、处理及解决危险有害因素的工作方法。通过专业维、逻辑维、时间维三个维度对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进行分析研究,消除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高系统安全性能,使系统达到最优化,与霍尔方法论三维体系结构研究方法相吻合,故将霍尔方法论应用于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研究之中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社会不断发展,环境对系统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故参照霍尔方法论三维体系结构并增加环境维,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1)时间维:针对一个工程项目的安全法律法规问题,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共分为安全规划、设计、运行、更新4个阶段,形成一条闭环回路系统,根据时间维的4个阶段分析并处理问题,更加合理有效。2)逻辑维:如图3所示,从摆明安全问题到安全措施实施共7步:摆明安全问题、确定安全目标、系统安全综合、系统安全分析、系统安全评价、安全决策和安全措施实施。从逻辑维的角度处理安全法律法规问题,环环相扣严谨有效。3)专业维:不同的工程项目,不同的安全法律法规问题所涉及的专业不同,安全工程、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法学都是以系统工程为核心,并围绕其展开。其中安全法学是重点,安全法律法规问题应该更多的从安全法学的专业角度分析,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并得出结论。4)环境维:环境适应性是系统的固有属性,系统与环境之间必然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增加环境维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有利于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

4应用分析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于安全学科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文化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不论从理论研究的层面还是从实践应用的层面分析,均可发挥其促进作用。1)对安全学科建设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安全法学、安全学、系统工程学等学科体系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法治、规范、标准化、发展等原理不仅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且通过深入分析四条核心原理及其内涵有利于其他学科的完善,有利于交叉学科的发展。2)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管理环境等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促进了整个人-机-环系统的安全性能的提高。另外,对于辨识、分析、处理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安全性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指导。3)对安全文化发展的作用。有利于系统内形成安定有序的制度环境,形成和谐文明的文化氛围,对于系统内部安全文化的塑造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四条核心作用原理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系统内部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安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建设。

5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