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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申请书(合集7篇)

时间:2023-03-13 11:23:39
更改申请书

更改申请书第1篇

    1.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这一手续。

    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庆发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没有参考资料的应当声明。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外国对其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有正发理由无法提交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提交上述资料的,应当在请求书(实审请求是在申请时提出的)或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文件或附件栏目中写明理由。提出实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对发明进行一次主动修改或补正。

    2.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现申请存在明显性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实质性缺陷时,应用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补正、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指定出的缺陷陈述意见。申请人对此必须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各点: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除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初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外,其它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特别简单的手续或者为了加快程序,审查员也可以只给1个月的答复期限。申请人应当注意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并按照通知书右上角专利局盖的发文日期章,推算出答复的最后日期。答复的最后日期=发文日期+15天+指定期限申请人计算期限是,应当注意实施细则第6条的有在规定。

    申请人在期限内因故不能按期签复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2)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申请人漏答复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条审查意见的,有可能被视为未按期答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见审查员的意见,并对此进行申辩和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及理由。

    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在和属于明显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例如: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等;实质性缺陷公两类,有些可以通过修改消除缺陷,如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单一性方面的缺陷;有些却难以修改,如说明没有充分公布,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的缺陷。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有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计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否则,申请可能会驳回。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补正应当有补正书,修改或陈述意见应当有意见陈述书。个别文字的补正,可以只在补正书上填是;被正内容较多的,除在补正书上填明补正情况外,还应当提交替换页。例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中要求重新打印说明书第二页,申请人在补正时,应当提交补正书和重新打印清楚的说明书第二页。在补正书的“文件名称”栏目中填写“说明书”,在“页”栏目中填写“P,2”在“补正前”栏目中填写“不清楚”在“补正后”栏目中填写“重新打印”。

    文件中个别字的增、删或修改也可以直接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修改内容较多时,除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外,还应当提交替换页,替换页应当订在意见陈述书后面。

    申请人使用补正书还是意见陈述书,应当根据审查员要求选用。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 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3.缴纳申请维持费

    这项手续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二的尚未被批准的,从第三年度起申请人应当按年度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人预缴。

    年度是以申请日为起点计算的。例如:某件申请的申请日为1988.5.12,则从1988.5.12为第一年度,从1989.5.12~1989.5.12为第二年度,从1990.5.12~1991.5.12为第三年度,以此类推。若该申请到1990.5.12尚未被批准,则从第三年度起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缴纳申请维持费日期为1990.5.12~6.12的一个月内,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每年的4.13~5.12的一个月内预缴。

    申请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专利法规定应当给予一个滞纳期,但是在滞纳期内缴费的,要加收25%的滞纳金。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从法律规定的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之日起算为半年。超过了滞纳期尚未缴纳或缴纳不足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为了防止申请人万一遗忘缴纳申请维持费而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在应缴日期以后尚未缴费的申请人,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维持费和滞纳金。这种书面的缴费通知一般在缴日期后2~3个月内发出。

    申请维持费按照规定可以请求减缓。

    4.请求提前公布

    请求提前公布是申请人可以视情况选择的一项手续,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按正常程序应当在申请日以后满18个月才予以公布。公布以后申请人可以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申请的内容将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申请人出于下列种种考虑,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

    (1)为了尽快将发明推向市场,寻找合适的买方,需要尽早公布发明内容。

    (2)为了制止他人无偿利用其申请专利的发明,需要及早获得临时保护。

    (3)在提出实审请求以前,获得一段尽可能长的时间来听取市场和公众的意见,以便定是否提出实审请求。

    (4)通过请求提前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防止他人就类似发明获得专利。

    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的应当提交“要求提前公布声明”一式两份,并写明要求提前公布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其他必要的著录项目。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应当有申请人签章,委托专利的可以由专利机构签章,多个申请人又未委托专利的,可以由申请人代表人签章。

    声明生效后,专利局将在申请文件初审合格以后尽早予以公布。

    5.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例如:

    原文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主动站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请求书未签章,可以通过主动补正提交经签章的请求书;申请委托有专利机构的,若申请时未提交专利委托书,可以主动补正提交专利委托书。

    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主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答复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书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和处理。

    对请求书的修改要通过专门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不能按照这里所说的主动修改的手续办理。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准确地与发明内容相适应或更符合逻辑。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或加强保护,申请人也可以增删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例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图面说明和摘要等。这些部分可以根据说明收实质部分的内容作修改,使芙与发明主题更适合,使公众与审查员更容易理解发明。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人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例如,发明目的与技术解决方案明显不相适应,可以依据技术方案对发明目的作适当修改;在申请有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下,修改说明书,使其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将申请时仅写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写到说明书中等。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或表示的范围。主动修改或补正能否补正能否接受收审查员决定。主动修改或补正应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说明修改、补正的文件名称、页数、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应打印在替换页上,附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后面。

    6.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请求书中填报的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机构及发明名称等内容都不能随便更改,需要更改的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其中填明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情况,涉及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机构变更的,还需要附具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具体要求说明职下:

    (一)变更发明创造名称

    发明创造名称既是请求书的一部分内容,又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内容。所以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除提交著录项目这更申报书以外,还应当附具意见陈述书,说明变更理由,经审查员同意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2)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

    发明人、设计人的变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变更,这只是一种名义的变更,不涉及权利的变化。变更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还应当附具户籍部门出具的有关更改姓名的证明。另一种是发明人、设计人变更。由于发明权不以转让、继承,所以发明人的变更(包括人数增减)主要是由于申请人申报不当或由于发明权争议发生的。

    由于申报不当需要变更发明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代为办理变更手续,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应当附具申报不当情况的详细说明以及应予改正的证胆或者其它发明人的旁证。

    对发明权有争议的,应当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过专利管理机磁调处或人民法院裁决后归还发明权的,合法的发明人可以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书,请求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

    申请人(或专利芭人)的变更主要有五种情况:

    ①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

    申请人是个人的,变更姓名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还应附具户籍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变更单位名称时,除提交申报书外,还应附具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名称的批文,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名称的登记证明。

    ②继承或赠与申请权

    由于原申请人死亡,按照继承地通过继承获得申请权的,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应当附具经公证的其它合法继承人表示同意或表示放弃的声明。

    申请人自愿将申请权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应当附具经公证的赠与证明;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还应当附具经公证的受赠人的接受声明。

    ③转让申请权

    通过转让获得申请权的权利人,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应当附具由双方签章的有效的转让合同,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对合同公证。申请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需要地方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指示。我国申请人转让给外国人或外国单位的,需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外国人之间转让,或外国人转让给中国单位或个人的,其转让合同应当经转让地公证机关公证。

    ④转移申请权

    有权申请的人或单位被他人非法侵夺申请权后,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人民法院裁决后归还申请权的,合法申请人可以凭专利管理机关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书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

    ⑤改正申报的差错

    由于原申请人在申请时请求书填写不当,漏填或者错填申请人,要求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改正差错的,应当由原申请人提出,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以外并附具原申报不当的详细说明或者就予改正的或证明。

    申请人变更后,原申请人办理的各种已经生效的法律手续对变更后的申请人具有约束力。但是专利委托关系中止,变更后的申请人要委托专利的,应当重新办理专利委托手续。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如果变更的只是部分申请人的专利委托关系,也可以不中止,但是新增加的申请人应当补办专利委托手续,提交经其签章的专利委托书。

    (4)专利机构的变更

    专利机构的变更包括申请人要求撤销或者更换专利机构,以及专利机构本身名称地址变更两类情况。

    ①申请人要求更换专利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撤销售原专利机构的解聘书,及委托新的专利机构的专利委托书。撤销原专利机构的解聘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提交专利局,一份送达原专利机构。解聘书没有统一格式可由申请人行打印后,签章生效。申请人要求更换声音机构需要缴纳变更手续费。

    ②专利机构本身改变名称或地址,应当同时办理两年事:一是向专利局专利管理处备案,二是对的每件申请案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改变名称的需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专利机构变更名称需要缴纳规定的费用。

更改申请书第2篇

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实践,专利申请自提交受理以后的修改时机和限制主要有以下规定。

1 在初步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初步审查意见来进行修改,即根据初步审查阶段的补正通知书或个别情况下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审查员在初步审查阶段并不审查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所以,申请人不被允许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因为这样的修改内容可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而予以公布。因此,在初步审查阶段的修改不仅受到专利法第33条有关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限制,而且还受到补正通知书所涉及的内容的限制。

2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也就是说,在初步审查完成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间的阶段,有两次主动修改的机会。这种主动修改的自由度比较大,即只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有记载,就可以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扩大、缩小和变更等方式的修改。也就是说,在此阶段,权利要求书可以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而重新撰写。

3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但是,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前述主动修改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而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时是允许的,而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时则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进行修改时,修改的受限制程度不是固定的,而是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具体审查意见有关。如果审查意见仅涉及权利要求的形式问题,例如,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至第23条的规定,那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仅局限于对这些形式问题的修改。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一般是不允许的。而如果审查意见涉及到权利要求的实质性问题,例如,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那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限制就很小,特别是允许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并且“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中,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往往并不希望做主动修改,而专利申请人希望提交主动修改的时候,专利局却常常不予受理。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 我国的主动修改时机包括一个时间点,即提出实质审查之时;以及一个仅有三个月的时间段,即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但是,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三个月之后仍有约1~3年的时间才能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这段时间内申请人所希望的专利保护范围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基于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希望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此时提交的修改一般却不被审查员所考虑,因而往往导致审查员审查了一套申请人所不希望保留的权利要求。这是很大的资源浪费。这既不符合加快审查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

2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当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基于审查员检索到的相关现有技术,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专利申请人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时机。然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专利审查员经常基于此条的规定拒绝专利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提交主动修改。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制度,专利申请人只有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难以判断应当要求多大的保护范围,只有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专利申请人才有了修改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如果此时不允许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做出主动修改,就使专利申请人丧失了可能获得更大保护范围的机会,第三人很容易根据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方案,规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对专利申请人非常不利。

此外,申请人往往不仅追求较宽的保护范围,而且还追求稳定的权利,例如防止因为授权的保护范围过宽而导致在主张专利权利时可能会遇到麻烦。换句话说,由于有了新的检索结果,申请人不但希望答复审查贯指出的问题而获得授权,而且也希望根据检索结果重新考虑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考

对比各国关于主动修改时机的规定,可以发现中国专利审查制度对于主动修改规定是最严格的而且是时机最少的。

例如,欧洲专利条约实施细则第86条规定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后和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通知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在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通知之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修改一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没有审查部门的同意,不得进一步做出修改。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初步修改和答复最后审查意见的修改。初步修改是从专利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起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所提交的修改。一般地说,如果初步修改没有干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应当允许。

日本专利法规定,只要没有引入新的内容,在接受决定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均可以提出主动修改,当专利局发出审查通知书时,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之内提出主动修改。

韩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在实质审查之前和在实质审查期间且在收到授权通知书之前,均可以对申请文件做出主动修改。

显而易见,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者地区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均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专利文件修改规定所提供给申请人的修改机会不够充分,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参考上述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笔者在此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 在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整个期间,应当允许专利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但应该以不干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准。从保护发明创造的角度而言,允许申请人更长的修改时效期间更有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而从专利审查效率角度而言,也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2 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准许专利申请人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申请人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收到的第一个对申请内容进行评价的官方意见。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一般包括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审查员的反对理由。此时,专利申请人根据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审查员的意见,重新分析所申请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能够界定出发明的最适当的保护范围。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允许申请人做主动修改,而只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来修改申请文件,不仅不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也是有违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的。

更改申请书第3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曾用名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本人现用名高红颖,女,满族,19__年__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地知道,这申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表示歉意。

改名陈述理由如下:因本人父母(父亲:高瑞民,母亲:白俊平)离婚,本人要求本人姓氏随母姓,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高红颖更改为白雪,现二代身份证已经丢失,特借此补办身份证的机会改名,申请改名为白雪,望重新开始新的人生。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但愿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改名意愿!谨请领导批准为盼,本人深表感谢!

申请人:

年月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__派出所领导及所有同志:

我是___,是孩子___的爸爸,妈妈是___。因孩子上学一直叫___的姓名,与户口本不符,学校和老师多次让我们改名,孩子也想改名,我们家长特此申请给孩子改名。请给与办理。

申请人:父亲:___

母亲:___

20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3__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现用名___,男,汉族,出生于____年_月_日。___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账号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与表弟重名)和在学校的一些谐音的绰号(名字的最后一个字),以至于成年出来工作后,碰到昔日校友以绰号相称所带来的尴尬等等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更改为___,望同意为切!

本人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工作加重,但是由于这个名字的困扰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不得不麻烦贵所了,望贵所理解,谢谢!

申请人:__

申请日期: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4____派出所:

我叫___,男。19__年05月03日生。家住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北桥东巷地税局家属北楼2—___室。现申请为我儿子__,更改名字为__。请贵所予以批准!

我儿子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__,男,汉族,20__年4月18日生,身份证号:640121___________。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儿姓名为__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章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儿子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办理户口登记用名一直没有使用,而且周围重名的孩子有四、五个,给学习、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孩子从上幼儿园到现在马上要上小学六年级了,一直使用的是__这个名字,为保证我儿学籍的延续性,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

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申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儿子的改名申请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5__市宁都县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___,汉族,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___)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更改为___,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更改申请书第4篇

关键词:PCT申请申请策略第19条修改第34条修改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中国取得了光辉的成就,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越来越活跃。随着中国企业进军国外市场,对中国企业在国外的知识产权布局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企业可以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提出国际申请。中国在1994年1月1日成为了《专利合作条约》的正式成员国,并同时成为PCT条约规定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简称PCT申请或国际申请)由于其具有很多优点而成为中国企业在外国进行专利布局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国的PCT申请量快速增长,2010年中国的PCT申请量已经达到12337件,增幅为56.2%。

PCT申请的优缺点

PCT申请具有很多优点。首先,PCT途径推迟了申请进入外国审查程序的时间。对于依据《巴黎公约》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外国申请,否则,丧失优先权。PCT申请虽未改变《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规定(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PCT申请),但是将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期限延迟至自优先权日起的30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在中国,在缴纳宽限费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所以,中国企业在本国提出普通申请并以该普通申请作为优先权文件提出PCT申请或直接提PCT申请之后,可以自优先权日或国际申请日(在无优先权的情况下)起30个月或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的国家阶段手续。PCT途径给中国企业提供了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是否要在多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同时,延迟了巨额花费的支出时间。

其次,PCT申请还提供了申请的可专利性评价。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给申请人提供了该国际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依据。国际初审报告对PCT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进行评价,除了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还涉及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是否清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内容。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判断该PCT申请的专利性前景,决定是否进行国家阶段程序以及选择哪些国家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PCT申请明显无专利性,并且无法通过修改来克服,申请人可以考虑中断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

第三,在一些PCT成员国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为专利申请提供了临时保护。PCT条约的多数缔约国规定,只要国际申请或者权利要求书以本国官方语言公布,按照本国规定将给予申请人临时保护的权利。

虽然PCT申请存在很多优势,但是有人认为PCT申请存在程序复杂、相关申请表格填写难度大的缺陷。此外,从某种角度上讲,如果不能有效地利用PCT途径,则会导致不必要的申请费用和损失。

PGT申请策略

因此,中国企业在了解PCT申请的优缺点之后,宜根据待申请的技术的重要性、市场前景、技术发展情况等因素来考虑是否提出PCT申请。如果是一项具有前瞻性、技术生命周期长、希望在多国(例如五个以上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技术,或者企业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市场评估和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则可以考虑进行PCT申请。如果该项技术并非重要技术,并且生命周期短,相关技术更新快,企业也不准备在多国请求专利保护,则不一定进行PCT申请。如果该技术是一项重要技术,企业希望在少数几个国家尽快获得专利权,则可以直接提出外国专利申请而不必走PCT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向外国申请专利涉及保密审查。对于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如果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在这一情况下,申请人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时可以依据《巴黎公约》要求该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如果企业盲目进行PCT申请(例如有些企业为了专利排名而提出PCT申请),使得很多PCT申请仅仅进行了国际阶段而没有进入任何国家的国家阶段,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资源浪费。

中国企业如何提出PGT申请

中国企业可以以中文或英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申请,或以公约约定的多种语言中的一种在一个受理局提出PCT申请。PCT申请的效力相当于在指定国提出一件正规的国内申请。中国企业可以委托国内专利机构PCT申请,从而有效地处理PCT申请阶段的各种手续。

国际检索程序和条约第19条修改

PCT申请的国际阶段有国际检索程序和国际公布程序以及一个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国际检索程序提供给申请人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在进行国际检索之前申请人除了可以对明显错误作更正外,没有对国际申请进行修改的权利。在国际检索报告向国际局和申请人传送之日起2个月或自优先权起16个月,以最后到期的期限为准,申请人可以根据条约第19条进行修改,该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能对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该修改需要向国际局提交,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通过信件提交一套包含修改内容的完整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声明。该修改声明应该包括对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的说明。如果该修改声明对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的说明不充分,可能会收到国际局下发的补正通知书。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PCT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这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与我国专利法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实质上是一致的。

通常,当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给出了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的初步意见时,作为申请人的中国企业可以研究国际检索报告中列出的对比文件,分析书面意见,从而针对性地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决定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并希望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通常不必进行条约第19条的修改,而直接在提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进行根据条约第34条的修改,同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如果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了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积极、肯定的评价,如无特殊情况不必进行第19条修改。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和条约第34条修改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PCT的可选程序,其可以提供关于可专利性的初步、无约束力的评价。国际初步审查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中国企业作为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或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出要求。

依据条约第34条,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修改同样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该修改的期限是在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直至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制定之前。所以,申请人可以进行多次依据条约第34条的修改,并且该修改的期限是较长的。修改需要以信函方式递交并附具修改替换页。信函需要说明被替换页和替换页之间的关系,并应指出所作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必要时解释修改的理由。当删除整页内容时,可以仅用信函解释修改的原因。当修改说明书和附图时,提交变化部分的替换页;当修改权利要求时,提交完整权利要求的替换页。替换页一般应当打印,修改微小时可以是手写形式。如果申请人通过修改说明书、附图或权利要求导入了超出PCT申请提交时公开内容的范围,那么,修改视为未提出。如果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了修改,但是没有随替换页一起提交说明修改基础的信函,那么,修改视为未提出。

虽然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无法获得实质性的专利权,但是当国际检索报告对国际申请的专利性作出负面评价时,申请人还是应该重视在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利用条约第19条修改或者第34条修改对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以便在国际初审报告中获得有利的专利性评价,并克服国际检索报告中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缺陷,和/或克服国际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这对于申请人充分认识其专利申请的专利性进而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国家的国家阶段以及具体进入哪些国家阶段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家阶段

更改申请书第5篇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现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同)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专利主管部门,也是唯一依法有权接收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给知识产权局(以简称专利局)。申请人误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其它机关、单位或个人的,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专利局设立专利受理处和专利申请受理窗口,并在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以及武汉设立专利局代办处接收和受理专利申请和其它文件。中国专利局受理处和上述代办处的地址和业务工作范围,由中国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向公众。

    2.申请文件的提交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它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直接递交给专利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上述任何一个代办处,也可以邮寄给专利局受理处或上述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每种文件均应一式两份。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例如: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件发明,一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一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在一张意见陈述书或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

    (3)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 专利局受理处收”或“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

    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它文件。邮寄时,申请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信件的挂号收据存根。

    (5)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在专利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机构办理。上述申请人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同胞申请专利,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机构或国内专利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专利局邮寄或递交。

    3.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代办处以后,首先应进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在核实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未以局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申请缺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中缺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提交附图的,不能受理。但是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例如,说明书应当有1�5页,申请人只提交了1~3页及第5页,受理时仍然可以通过,受理处只在文件清单上注明收到说明书4页。这种缺陷往往是无法补救的,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例如,请求书是非标准格式的,上面只打上了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没有申请人姓名以及地址,由于专利申请没有申请主体,所以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外观设计请求书,但其中没有提交图片或照片,却提交了说明书和附图,由于外观设计申请无须递交说明书,因而审查时无法确定申请人到底要申请什么专利,及应当以哪种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查,所以只能不予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例如,香港的某位中国籍居民直接将专利申请文件寄给中国专利局,这是不能受理的。

    申请文件的有些缺陷不影响受理。例如:①申请文件未用专利局统一印制的表格,是用白纸按要求的项目打字或印刷的;②请求书中漏填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的;③请求书中没有签章,或者签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如由专利机构签章,但没有同时提交专利委托书;④除请求书以外,其它申请文件清单,如果只提交了一从的(申请文件需提交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文件清单,如果只提交一份,申请人将得不到文件清单)。以上缺陷可以在审查阶段补正,但是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缺陷,因为补正常常拖长审查程序。在申请前花几分钟可以解决的缺陷,通过补正往往会使审查程序拖延几个月时间。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受理处或代办处工作人员当时就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局当时就把申请文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向专利局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一个月内应当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免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丢失。

    4.申请日的确定和申请号的给予

    受理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手续有两项:一是决定申请能否处理,二是确定被受理的申请的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

    (1)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①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②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起点,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有专利性关系重大;③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有关的期限的起点。

    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就确定为申请日。

    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专利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日的更改

    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①由于邮戳不清,专利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它证据,要求专利局予以改正。专利局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②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专利局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或者在接到专利局的补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专利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申请号的给予

    申请号是专利局给予每一件被受理的专利申请的代码,它与专利申请是一一对应。所以申请号是申请人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时,指明该申请的最有效手段。

    我国的专利申请号有9位数字(包括字符)组成。它分为四段:例如:97101765.4第一段为前两位,表示提出专利申请的年份,如“97”表示1997年提出的申请;第二段由第三位数字组成,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1”表示发明(如果是“2”表示实用新型,“3”表示外观设计);第三段由第四到第八位组成,表示当年该类申请的序号数,如01765表示当年1765件申请;第四段由第九位的一位数字或符号组成,是计算机校验位,它可以是0~9的任一数字,或者是字符X,如:例中的“4”。

    专利局应将确定的申请日,给予的申请号记录在受理通知书上,通知申请人。

    5.受理通知书和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时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

    (1)正式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所以受理通知书可以作为曾向专利局提出某项专利申请的一种证明。

    (2)将专利局确定的申请的申请日和给予的申请号通知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对申请人办理以后的各种手续是十分重要的两项数据,将会多次用到,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例如,申请发明的,应核对申请号是否发明类的,如专利局错给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局提出更正的请求。

    (3)在发出受理通知书时还附有经专利局核实的申请文件提交清单。这是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证明。但是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只有提交一式两份请求书的才发给文件清单。

    受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从受理之日起就成为在专利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规申请,并且至少要产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在该申请存在(即未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或者被公开后,将阻止任何在其申请日以后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2)无论该申请受理以后的命运如何,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一定时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在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该被受理的申请可以作为该申请人另一件后期提出的申请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更改申请书第6篇

市区公安局:

本 人现用名,男,汉族,年月日生于市医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 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 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 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更改为,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改名申请书范文二

XX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xxx,汉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xxx)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xxx更改为 xxx,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改名申请书范文三

ZZZ派出所:

更改申请书第7篇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专利主管部门,也是依法有权接收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申请人误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其他机

关、单位或个人的,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受理处和专利申请受理窗口,并在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以及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

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和上述专利代办处的地址和业务工作范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公告形式向公众。

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上述任何一个专利代办处,也可以邮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

上述专利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申请文件均应一式两份,手续性文件可以一式一份。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例如: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件发明,一张意见陈述书只能就一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不得将几件申请的陈述意见或几件发明填写在一张意

见陈述书或一张发明专利请求书上。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要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

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x x专利代办处收”的字样。申请文件不应使用快递公司递交,使用快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以国家知

识产权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代办处实际收到日确定申请日。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邮寄时,申请人应当请邮局工作人员盖清邮戳日,并应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5)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中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或模型时,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

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x x x(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国家知识局指定的涉外专利机构办理。上述申请

人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的,也应按规定分别委托涉外专利机构或国内专利机构办理,不得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或递交申请文件。

1.3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各专利代办处,首先应进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在核实文件清单

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

(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包括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必要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中任何一种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中仟

何二种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提交附图的,不能受理。但是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载体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例如,说明书应当有1~5页,申请人只提交了1~3页及第5页,受理时仍然可以通过,受理处只在文件清单上注明缺说明书第4页。但这种缺陷往往是无法补救的,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例如,请求书是非标准格式的,上面只打上了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没有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由于专利申请没有申请主体,所以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但其中没有提交图片或照片,却提交了说明书和附图,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须递交说明书,因而审查时无法确定申请人到底要申请什么专利,及应当以哪种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受理审查,所以只能不予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例如,香港的某位中国籍居民直接从境外将专利申请文件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这是不能受理的。

申请文件中的有些缺陷不影响受理。例如:①申请文件未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的表格,是用白纸按要求的项目打字或印刷的;②请求书中漏填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的;③请求书中没有签章,或者签章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如由专利机构签章,但没有同时提交专利委托书;④除请求书以外,其他申请文件中提交了一份的。以上缺陷可以在审查阶段补正,但是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缺陷,因为补正常常拖长审查程序。在申请前花几分钟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补正往往会使审查程序拖延几个月的时间。

对申请人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各专利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受理处或专利代办处工作人员当时就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当时就把申请文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1个月内应当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超过1个月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查询,以免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丢失。

1.4申请日的确定和申请号的给予

受理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手续有两项:一是决定申请能否受理, 二是确定被受理的申请的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

(1)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①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②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起点,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③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法定期限的起点。

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者专利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确定为申请日。

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寄出和收到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日的更改

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①由于邮戳不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邮局证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改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②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

凡更改申请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申请号的给予

申请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每一件被受理的专利申请的代码,它与专利申请一一对应。所以申请号是申请人申请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各种手续时,指明该申请的最有效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将确定的申请日,给予的申请号记录在受理通知书上,通知申请人。

1.5受理通知书和受理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程序的结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

(1)正式确认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所以受理通知书可以作为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某项专利申请的一种证明。

(2)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申请日和给予的申请号通知该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对申请人办理以后的各种手续是十分重要的两项数据,将会多次用到,申请人应当认真核对。例如,申请发明的,应核对申请号是否是发明类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错给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更正的请求。

(3)我国在发出受理通知书时其中附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的申请文件提交清单的内容。这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证明。

受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从受理之日起就成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规国家申请,并且至少将产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在该申请存在(即未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或者被公开后,将阻止任何在其申请日以后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

(2)无论该申请受理以后的命运如何,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在12个月内,该被受理的首次申请可以为该申请人另一件后期提出的申请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外观设计6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向外国申请的,首次被受理的申请可以作为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