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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级市局领导汇报(合集7篇)

时间:2023-03-13 11:22:08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第1篇

按照会议的安排,今天上午请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局长作述职述廉汇报。述职述廉汇报开始前,我先就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汇报制度的过程、对这项制度的定位以及落实这项制度讲点意见。

建立省级工商局局长在全国工商局长座谈会上述职述廉汇报制度,是总局党组在充分调研、认真思考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今年一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建立这项制度,二月份召开的全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进一步作了明确部署。总局党组对建立这项制度非常重视,非常慎重,多次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我和几位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局领导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汇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总局党组认为,述职述廉汇报是一个很好的抓手,建立这项制度非常必要。因为,总局有责任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有责任按照干部双重管理的规定,协助地方党委、政府抓好省级工商局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述职述廉汇报定位于一种工作制度,而不是单项的廉政制度,是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省以下垂直管理和干部双重管理的实际出发,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要求,进行的一种探索。它有别于省级工商局长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述职述廉,也有别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汇报。其主要不同在于汇报内容上,它既要求主要领导干部本人汇报“一把手”负总责,抓班子、带队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也要求汇报领导班子和本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求,加强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总体情况。

建立和落实这项工作制度,是总局党组了解省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班子、带队伍、促作风情况的重要途径。它有利于总局党组进一步了解省级工商局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总体形势,进一步了解省级工商局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是怎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党组自身和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什么具体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有什么好做法和经验。有利于促进省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和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洁自律。同时,也为大家提供了一个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相互借鉴的平台。

为了进一步完善总局研究起草的建立述职述廉汇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今年5月底,总局党组委托副局长刘玉亭同志、纪检组长石见元同志,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有11个省(区、市)工商局局长参加的座谈会,就《实施意见(试行)》进行讨论修改。与会同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建立这项制度。同时,对《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总局研究确定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广西、贵州、宁夏等八个省(区、市)工商局局长在这次局长座谈会上作述职述廉汇报。上述八位局长会前进行了认真的准备。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撰写了述职述廉汇报材料。

关于述职述廉汇报的具体内容,按照《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中组部和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有关制度规定,加强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

二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分析,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提高改进的措施。

三是本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特别是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贯彻执行“六项禁令”,推进政风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现状分析,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提高改进的措施。

四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率先垂范,模范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班子、带队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的情况。

述职述廉汇报制度的具体实施,是在总局每年年中召开的全国工商局长座谈会上,请部分省级工商局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汇报,原则上在一届任期内安排一次,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同时,述职述廉汇报作为一种制度,需要有一个探索的过程,请同志们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出谋划策、让这项制度逐步完善。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第2篇

一、为把我局建设成为开拓创新、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文明机关,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河北省财政厅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在各项财政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坚持为民理财、依法理财、规范理财,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确保政令畅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科学理财,一心一意求发展。加强廉政建设,廉洁奉公,勤俭理财。

三、局长、副局长(含收费管理局局长,下同)、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各科室、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负责地做好工作;按程序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责任制度

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局长领导下,受局长委托,协助分管某方面的工作。局内一般性工作,按照明确的分工和权限,由局长和分管局级领导决定;重大事项,召开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局级领导对所分管的工作要认真负责,主动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长汇报和请示;涉及其他同志分管的事情,要相互沟通、协商办理。

五、实行局级领导分管工作结对子制度。两位局领导同志在工作中互相结成对子,一位局领导外出不在机关时,由与其结对子的局领导负责代替其处理分管的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不在机关时,由协助局长抓全面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委托在机关临时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同志召集。

七、局内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行正职负责制。正职负责所在单位的全面工作,暂时未任命正职的由局党组确定的牵头副职主持该单位的全面工作。副职在正职领导下工作,并接受正职委托分管某方面工作。正、副职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一致,密切协作。

八、局内各科室、单位对分管的工作要严格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分工,定岗、定责,权责统一。所有干部、职工都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

会议制度

九、财政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制度。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按照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由相应的会议研究决策。

十、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党组会议议题,要事先征求党组成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由党组书记确定,局人事教育科按局党组书记要求的参加范围负责通知,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传达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涉及财政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财政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确定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职能和编制配置方案。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和招录干部、接收转业(复员)军人及干部职工调动等问题;研究干部职工违纪违法处分意见。

(五)研究局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确定重大政治活动安排。

(六)讨论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党组会研究、议定的内容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记录并整理记录,记录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审批后立卷存档或以党组会纪要的形式发局内有关单位。党组会议要办理或执行的事项,责成有关科室、单位办理或执行。

十一、局务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临时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会议议题、开会时间,并主持会议。局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市委和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指示。

(二)听取重点工作汇报,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分析财政经济形势,研究讨论通过重大财政政策和重要财政法规制度。

(四)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等。

十二、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也可以是议题范围内的部分局领导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办公室主任为常规列席人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临时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会议议题、主持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定、指示。

(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有关财政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研究讨论通过有关财政政策和制度。

(四)研究确定有关财政收支事项和财政改革、管理政策措施。

(五)研究解决财政工作中的重要业务问题。

(六)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不便由一位局领导决定的事项等。

十三、局领导专题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由有关局领导主持,有关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重点研究、布置、协调有关局领导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或受局长委托协调解决某些其他重要事项。研究决定结果由有关单位负责记录存查,必要时可印发相应纪要。

十四、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并整理记录,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定后立卷存档或以纪要的形式下发局内有关单位。会议议定办理或执行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十五、各单位对提交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要事先准备好有情况、有意见的简洁文字材料,重要事项要提出两套以上备选方案,呈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汇总;涉及人事方面的议题,由人教科直接报主管局长、局长审定。

十六、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党组成员、局级领导按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对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与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

十七、严格会议管理。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合并召开。全市财政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年两次。各单位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需提前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每年召开要求县(市、区)财政局局长、科(股)长参加的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主办会议的科室、单位拟定初步计划及其经费预算,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要经局长批准。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压减会议费支出。

请示汇报制度

十八、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对所分管工作的主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遇有重大问题或不宜自己作主处理的事项,要及时提出意见,请示局长审定;局长认为不便由自己确定的,可以和有关同志商定或召开有关会议决定。

十九、局内各单位副职对所分管的工作要定期向正职汇报;遇有重要问题或不宜自己作主处理的事项,要及时提出意见请示正职审定,正职认为不便由自己审定的,可召集本单位副职集体研究或请示主管局领导审定。

二十、局长和局内各单位正职不在机关时,由局长委托临时主持工作的局级领导及单位正职委托的副职负责日常事务。待局长和单位正职回机关后,及时汇报主持工作期间的重要情况。

二十一、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出差办事,要事先请示局长批准,出差时要将到达地点、联系方式、回机关时间等告知局办公室。局内各单位正职出差办事,要事先请示主管局领导批准,告知办公室,并向局长报告,出差回机关后,及时通知办公室,并主动向主管局领导汇报出差办理的主要事项,重要工作要写出文字汇报材料。

二十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代表局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除会议期间对涉及决策的重大问题及时联系请示以外,会后要向局领导全面汇报会议主要内容,对需要我局办理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请示。

二十三、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财政厅汇报工作,要事先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请示。事后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汇报。

二十四、一般情况下不准越级向领导请示问题,不准一事多头请示;安排布置工作也要逐级进行。遇特殊情况需越级请示或安排工作,事后要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向领导提建议、意见和交流思想不受越级限制。

二十五、局内有关单位遇有上级单位直接交办的重要事项,要认真领会精神,做好记录,及时请示主管局领导。

二十六、实行工作月报制度。各单位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一个月主要工作进展和本月工作安排情况,以简明扼要的文字材料或表格(表格由办公室负责设计)报局办公室,半年和全年的工作总结要在6月底和12月底前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局领导,并印发各单位。年度内大事、要事,由各单位逐项登记并汇总,年末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十七、财政部领导和财政厅领导、各处室领导来我市视察指导工作或兄弟省市财政部门领导来我市考察等,负责接待的单位要事先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汇报,并与办公室沟通有关情况,对财政部和财政厅领导来邢,要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外单位或基层财政部门来局办事需面见局领导的,由办公室向有关局领导请示后统一安排。

文件审批制度

二十八、公文审批按照局领导分工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局长审批,局长认为必要时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日常性工作问题,按照局领导分工或局长委托,由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处理。紧急事项,分管局领导处理后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二十九、应由局长签发的文件有:向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送的报告、请示;发往各县市区、各部门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涉及财政预算重大问题的文件;重要的政策性宣传稿件等。以上文件,局长不在机关时,由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三十、应由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签发的文件有:回复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文件;发往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业务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财政局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解释等。

三十一、局领导在审批文件时,要有明确的批示意见。

办文程序制度

三十二、局内各单位要严格按《*市财政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公文处理。

三十三、局内各单位起草的文稿,单位负责人要从数字和文字上严格把关,报主管局领导审签。重要文稿或主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的,报局长审批。

三十四、局内各单位要尽量减少行文,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文件坚决不发。局领导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和专业会议纪要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必须印发的公文要简短、明确。

三十五、凡以局名义拟发的正式文件,分别由局长或副局级领导同志签发;外单位与我局的会签文件,原则上由与会签单位同级别的局领导审签;以局名义拟发的信函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局内各单位名义拟发的信函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三十六、所办公文内容凡涉及局内有关单位的,应送有关单位会签;未经有关单位会签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十七、局内各单位以局名义制发的有关规定、制度等方面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关方面的重要资料都要送局长、局级领导及局内有关单位各一份。

三十八、机要文件,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阅办意见后由机要人员送有关局领导阅批,如涉及局内有关单位的事项同时交有关单位阅办。

三十九、起草文稿要讲求质量和效率,并充分考虑到局领导签发和印文所必需的时间。如确属紧急事项,应说明情况,并注明要求批退的时间。

四十、局内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名同志负责文件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做到存放整齐、安全可靠、查用方便。各种公文都应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清退、销毁,并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资金审批制度

四十一、市级年度收支预算总盘子的安排,由预算科会同部门预算主管科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局长审查并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议定后,再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市人大审议。

四十二、使用年初预留的与上级专款配套资金,由部门预算主管科审查部门项目预算提出意见,经预算科审核会签,由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三、财政厅及其与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专款,由主管科商有关部门根据其性质和要求,提出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经预算科审核会签,由部门预算主管科的主管局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四、市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由部门预算主管科根据年初预算确定的资金用途,按规范转移支付的原则提出具体方案,经预算科审核会签,报部门预算主管科主管局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局长审定。必要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五、市直有关部门因特殊事项需追加资金,先由部门预算主管科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送预算科审核提出意见,由部门预算主管科的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预算的局长审定。

四十六、动用市级预备费,由部门预算主管科根据部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经预算科审核会签,由部门预算主管科的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签,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七、市与各县市区预算往来资金调度,有关县市区要求借款的,由预算科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四十八、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要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督办制度

四十九、对局领导交办和办公室分办的事项,除已明确办结日期的以外,一般要在一周内办结。

五十、对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以及有关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要在指定日期内办结。没有时间要求的,要抓紧时间尽早办结。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抓紧进行调查论证后,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一、对市直部门送来的会签件要及时办理,问题较为复杂的,可与会签单位联系,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五十二、市委、市政府督办、催办事项,在要求时限内,尽快向市委、市政府反馈办理结果。对“督办件”,办公室和各单位都要确定专人负责登记、催办。对督办事项要在指定承办日期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按时办结有困难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对不报告情况、无故拖延办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影响的,要追究有关科室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协调制度

五十三、各单位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联系。遇有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不能推诿、扯皮,更不得自行下达有争议的文件。

五十四、凡涉及局内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直接协商。如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十五、对领导批示的意见,如果认为不全面、甚至不正确,一般情况下要在先执行的前提下,进一步说明情况、提出意见,请领导再次酌定;如果认为马上执行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局长请示或报告。

保密制度

五十六、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遵守《保密法》,严格执行《财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局内各项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五十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分管副职对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十八、机要文件按规定级别阅读,如需要扩大阅知范围,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到办公室阅读机要文件,借阅秘密级以上机要文件,需要主管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五十九、所有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及数据不能超范围发送,不能上网、不能在不符合保密规定的所有媒体上发表引用。复印文件按级次报批,各单位都要按规定定期归档或销毁。

六十、发生泄密事件,按《保密法》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文明办公制度

六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公务员条例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爱护集体、关心同志、秉公诚信。

六十二、坚持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干事、创业、为民,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自觉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努力学习、勤奋工作,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六十三、坚持原则,清政廉洁,严格按廉政制度办事,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第3篇

一、为把我局建设成为开拓创新、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文明机关,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局党组意见,制定本规定。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谋求我市财政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坚持理财力民,切买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从财政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坚持把发展放在首位,大力支持经济建没,努力做大财政“蛋糕”,切实增强我市财政实力。坚持公共财政方向,继续深化财政改革,实行科学理财、依法理财,规范财政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财政保障水平,促进经挤社会协调发展。

三、局领导班子各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负责地做好工作;按程序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责任制度

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局长领导下,受局长委托,协助分管某方面的工作。局内一般性工作,按照明确的分工和权限,由局长和分管局领导决定;重大事项,召开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局级领导对所分管的工作要认真负责,主动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长汇报和请示;涉及其他同志分管工作的,主动沟通、加强联系,协商办理。

五、实行局领导分管工作结对子制度。两位局领导在工作中互相结成对子,一位局领导外出不在机关时,由与其结对子的另一位局领导代替其处理所分管工作。

六、局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局长不在机关时,由局长委托在机关临时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同志召集。

七、局内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行正职负责制。正职负责所在单位的全面工作,暂时未任命正职的由局党组确定的牵头副职主持该单位的全面工作。副职在正职领导下工作,并接受正职委托分管某方面工作。正、副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一致,密切协作。

八、各单位对分管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分工,定岗、定责,权责统一。所有干部、职工应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领导班子议事会议制度

九、建立并实行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局长碰头会制度。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按照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由相应的会议研究决定。

十、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党组会议议题,要事先征求党组成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由党组书记确定。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学习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决定,传达上级财政部门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涉及财政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财政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确定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职能和编制配置方案。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和招录干部、接收转业(复员)军人及干部职工调动等问题;研究干部职工违纪违法处分意见。

(五)研究局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确定重大政治活动安排。

(六)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党组会研究、议定的内容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记录内容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审批后立卷存档或以党组会纪要的形式发局内有关单位。党组会议要求办理或执行的事项,责成有关处室、单位办理或执行。

十一、局务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临时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会议议题、开会时间,并主持会议。局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指示。

(二)听取重点工作汇报,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分析财政经济形势,研究讨论通过重大财政政策和重要财政法规制度。

(四)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

十二、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参加(或议题范围内的部分局领导参加),必要时请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办公室主任为常规列席人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临时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会议议题,并主持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决定、指示。

(二)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有关财政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研究讨论通过有关财政政策和制度。

(四)研究确定有关财政收支事项和财政改革,管理政策措施。

(五)研究解决财政工作中的重要业务问题。

(六)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不便由一位局领导决定的事项。

十三、局长碰头会议。局长碰头会议由局长召集。局长因事不能出席,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局长碰头会一般在每周一下午召开,也可根据情况择时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沟通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重点和计划,一般不研究需集体研究才能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碰头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内容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定后立卷存档或以纪要的形式下发局内有关单位。会议议定办理或执行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十五、各单位拟提交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要事先准备简洁的文字材料,重要事项须提出两套以上被选方案,呈报主管局领导初审,再报局长审定后,送办公室汇总;涉及人事方面的议题,由人教处直接报主管局长、局长审定。

十六、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抓落实。对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与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

十七、严格会议管理。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全市财政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年两次。各单位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提前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对每年需召开的县(市)区财政局局长、科长参加的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会议主办单位拟定初步计划及其经费预算、报局办公室审核、汇总,拟定全局年度会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的,要经局长批准。贯彻精简、高效、节约原则,一般会议采取网络电视会议形式召开。

请示汇报制度

十八、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对所分管工作的主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遇有重大问题或不宜自己做主处理的事项,要及时提出意见,请示局长审定;局长认为不便自己确定的,可以和有关同志商定或召开有关会议决定。

十九、局内各单位副职对所分管的工作要定期向正职汇报;遇有重要问题或不宜自己做主处理的事项,要及时提出意见请示正职审定,正职认为不便由自己审定的,可召集本单位副职集体研究或请示主管局领导审定。

二十、局长和局内各单位正职不在机关时,由局长委托临时主持工作的局级领导及单位正职委托的副职负责日常事务,并及时向局长和单位正职汇报主持工作期间的重要情况。

二十一、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因公出差办事,要事先请示局长批准,出差时要将到达地点、联系方式、回机关时间等告知局办公室。局内各单位正职出差办事,要事先请示主管局长和局长批准,并告知局办公室。副职以下的干部出差,一律报主管局长审批。出差回机关后,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并主动向主管局长和局长汇报出差办理的主要事项,重要工作要写出文字汇报材料。

二十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代表局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召开会议的,会议期间对涉及决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会后要向局领导全面汇报会议主要内容,对需要我局办理的事项要提出具体意见,及时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请示。

二十三、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省财政厅汇报工作,要事先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请示。事后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汇报。

二十四、一般情况下不准越级向领导请示问题,不准一事多头请示;安排布置工作也要逐级进行。遇特殊情况需越级请示或安排工作,事后要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向领导提建议、意见和交流思想可不受管理级别限制。

二十五、局内有关单位遇有上级单位直接交办的重要事项,要认真领会精神,做好记录,及时请示主管局领导。

二十六、实行工作月报制度。各单位在每月终了五日内,将上月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工作重点,以简明扼要的文字材料送办公室汇总整理,按要求呈报市领导,并印发各单位。

二十七、上级财政部门领导来我市视察指导工作或兄弟省市财政部门人员来我市学习考察,有关单位要事先向主管局领导或局长汇报,并与局办公室沟通有关情况。需要市领导出面的,还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文件审批制度

二十八、局内各单位须报局领导审批的机要文件或重要工作事项,由办公室统一送局领导审批。遇有紧急重大的事项也可直送局领导审批,事后送办公室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二十九、公文审批按照局领导分工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局长审批,局长认为必要时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日常性工作问题,按照局领导分工或局长委托,由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审批。遇紧急事项,分管局长可直接处理,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三十、应由局长签发的文件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重要报告、请示;发往各县(市)区、各部门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涉及财政预算重大问题的文件;重要的政策性宣传稿件。局长不在机关时,以上文件由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三十一、可由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签发的文件有:向市政府报送的一般性报告、请示;回复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征求意见文件;发往各县(市)区、各部门的业务指标类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十二、局领导在审批文件时,应有明确的批示意见。

办文程序制度

三十三、局内各单位要严格按《*市财政局机关公文制发管理办法》进行公文处理。

三十四、局内各单位起草的文稿,单位负责人要从数字和文字上严格把关,交局办公室统一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签。重要文稿或主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的,报局长审批。

三十五、局内各单位要尽量减少行文,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文件坚决不发。局领导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和专业会议纪要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必须印发的公文要简短、明确。

三十六、凡以局名义拟发的正式文件,按《*市财政局机关公文制发管理办法》规定,分别由局长或副局级领导同志签发;外单位与局会签文件,原则上由与会签单位同级别的局领导审签;以局名义拟发的信函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局内各单位名义拟发的信函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三十七、所办公文内容凡涉及局内有关单位的,应送有关单位会签;未经有关单位会签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十八、局内各单位以局名义制发的有关政策、制度等方面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关方面的重要资科都要送局长、局级领导及局内有关单位各一份。

三十九、除以局名义印发和特别重要文稿外,都要在局内部计算机网络上办理。各单位起草文稿时,要根据保密规定注明上网的范围。

四十、机要文件,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阅办意见后送有关局领导阅批,如涉及局内有关单位的事项同时交有关单位阅办。

四十一、起草文稿要讲求质量和效率,并充分考虑到局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和印文所必需的时间。如确属紧急事项,应说明情况,并注明要求批退的时间。

四十二、局内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同志负责文件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做到存放整齐、安全可靠、查用方便。各种公文都应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清退、销毁,并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资金审批制度

四十三、市级年度收支预算安排,由预算处会同部门预算主管处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局长审查并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议定后,再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市人大审议。

四十四、使用年初预留的与中央专款配套资金、由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查部门项日预算提出意见,经预算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领导、局长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五、上级财政部门及其与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各项专款,由主管处商有关部门根据其性质和要求,提出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经预算处审核会签、报部门预算主管处的主管局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局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报局长审定。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六、市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由部门预算主管处根据年初预算确定的资金用途,按规范转移支付的原则提出具体方案,经预算处会签后报部门预算主管处的主管局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局长审定。数额较大的,报局长审定,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七、市直有关部门因特殊事项需追加资金,先由部门预算主管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送预算处审核提出意见,由部门预算主管处的主管局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定。

四十八、动用市级预备费,由部门预算主管处根据部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经预算处会签,由部门预算主管处的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签,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九、市与各县(市)区预算往来资金调度,以及县(市)区财政要求借款的,由预算处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五十、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要规范资全审批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督办制度

五十一、对局领导交办和局办公室分办的事项,除已明确办结日期的,一般要在一周内办结。

五十二、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以及有关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稿”,要在指定日期内办结。没有时间要求的,要抓紧时间尽早办结。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抓紧进行调查论证后,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三、对市直部门送来的会签件要及时办理,问题较为复杂的,可与会签单位联系,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五十四、市委、市政府督办、催办事项。在要求时限内,尽快向市委、市政府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五、局办公室和各单位都要确定专人负责“督办件”的登记、催办,并通过局内网对各个运转环节实施督办。

五十六、对督办事项要在指定承办日期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按时办结有困难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对不报告情况、无故拖延办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影响的,追究有关处室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协调制度

五十七、各单位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联系。遇有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不能推诿、扯皮,更不得自行下达有争议的文件。

五十八、凡涉及局内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直接协商。如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还下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十九、对领导批示的意见,如果认为不全面、甚至不正确,一般情况下要在先执行的前提下,进一步说明情况、提出意见,请领导再次酌定;如果认力马上执行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局长请示或报告。

保密制度

六十、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遵守《保密法》,严格执行《财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局内各项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六十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分管副职对本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十二、机要文件按规定级别阅读,如需要扩大阅知范围,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到机要室阅读机要文件,借阅秘密级以上机要文件,需要主管处长、局办公室主任批准。

六十三、所有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及数据不能超范围发送,不能在不符合保密规定的所有媒体上发表引用,按规定定期归档或销毁。复印此类文件要按级次报批。

六十四、发生泄密事件,按《保密法》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文明办公制度

六十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公务员条例和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爱护集体、关心同志、秉公诚信。

六十六、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自觉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努力学习、勤奋工作,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六十七、坚持原则,清政廉洁,严格按廉政制度办事,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机关人员守则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 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 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 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会 议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专业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0]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市的,办公室按照鲁国税办[200]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 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87号)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情况报告后,于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局领导根据报告事项按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落实,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省市国税系统来我局考察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关处室按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国税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答复对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市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以外,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外系统及各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签 报 制 度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写“签报单”, “签报单”的文体、格式、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编号、登记、复印、备案,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进行工作督查或下发有关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签署意见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五十条 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对各类文件会议的批示等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

(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督查通知”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于次日前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四)对两个以上单位或处室承办的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局长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

(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

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根据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结办。对承办单位或处室上报的情况,由督查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督查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明确要求处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况,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查部门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市局督查部门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为使市局机关和领导同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编发《上周要情》,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情况、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一周内的重要发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编;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五将上述内容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分管局长签批后,发至全系统。

第九章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12366在线服务中心”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政策、法规及办税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受理纳税人对税务违 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受理对XX市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接受纳税人对国税工作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纳税人进行电话工作回访。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第5篇

近几年来,乡镇工业继续快速发展,污染物排放量也迅速增长,占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重逐年上升。为全面掌握我省乡镇工业环境污染状况,加强乡镇工业的环境管理,控制乡镇工作污染,建立乡镇工作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总量控制,促进我省乡镇工业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环保局、省乡镇企业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根据国家二部二局“关于开展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的通知”[环计(1996)582号]的文件精神,决定于19*年联合进行全省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

二、调查对象

原则上凡有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电磁辐射等)的乡镇工业,包括乡、镇、村、村以下及“三资”企业。“三资”是指中外合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其中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为乡镇企业的,独资企业建于乡、镇、村的,都列入调查对象。

三、调查基准年

调查基准年统一为19*。

四、调查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全部工作分四阶段,全省于19*年5月15日前完成调查汇总工作任务。

1、准备阶段:19*年2月28日前完成。

具体要求:根据调查目的和任务成立各级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制订调查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调查经费,召开乡调工作会议,部署调查工作等。

2、调查阶段:19*年3月30日前完成。

具体要求:县(市、区)乡调办确定调查企业,发调查表,按照调查表的内容要求逐项进行登记和填写;根据污染物排放系数、物料衡算或已有监测数据进行填报;调查人员自查和接受上级部门抽查等。

3、汇总建档阶段:19*年5月15日前完成。

(1)数据汇总及编写调查总结报告

县(市、区)乡调办4月10日前完成并上报;

地(市)乡调办4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

省乡调办5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

(2)绘制乡镇工业污染源主要分布图集

地(市)乡调办于4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

省乡调办于5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

(3)档案的建立与汇总工作同时完成

4、评比表彰阶段:19*年4月30日前完成地(市)对县(市、区)验收评比工作,6月15日前完成省对地(市)的评比工作。7月30日前进行全省表彰。

评比、表彰办法另文下发。

五、表格填报程序

本次调查表格共七张。

1、“环调乡基1表”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与企业人员共同填写,被调查企业及县(市、区)乡调办各一份。

2、“环调乡综1表、5表、表6、表7”由各级乡调办采用计算机汇总方法汇总填报。

县(市、区)级汇总表上报到地(市)级,县(市、区)级汇总数据库软盘应一式四份,一份县级乡调办留档,另三份分别报地(市)级、省级和国家乡调办。

3、“环调乡综2表、4表”由县级乡调办填写后,报地(市)级乡调办进行计算机汇总,而后软盘一式叁份,一份存档,另两份逐级上报省级、国家乡调办。

4、“环调乡综3表”由地(市)级计算机汇总填报后,软盘一式叁份,一份留档,另两份逐级上报省级、国家乡调办。

5、省乡调办将九地(市)上报数据库软盘进行汇总,一式两份,留档一份,上报国家乡调办一份。

六、调查经费

调查经费分级负责。各地(市)、县(市、区)环保局、乡镇企业局、统计局可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不足部分由三个部门自行筹集解决。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第6篇

一、请示报告范围

1、重大决策。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以及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制定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工作安排和需对外的数据、信息、宣传材料等;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完成工作任务取得的突出成绩,或受市级以上(含市)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可能引发和上访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及处理;重要的失密、泄密事件及处理;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失职事件及处理;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及处理;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

2、重要人事任免。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调动、交流、解聘;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受市级以上表彰人员的推荐,对干部职工违犯党纪政纪情况的处理;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3、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度物资采购的招议标、合同文本的签定;交通工具、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维修、改造和购置;基础设施项目及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涉及开展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验收;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等事项。

4、重要活动和重要来宾。组织或承办规模较大的会议、外出参观考察活动;邀请上级领导参加的较大规模的表彰、剪彩、揭牌、开工、竣工、庆典等活动;上级组织的检查、调研活动;上级新闻媒体在本科室(单位)开展的重大新闻采访活动;上级重要领导、海内外知名企业和重要客商;其他需要接待的重要来宾。

5、大额度资金使用。全年的经费预算、开支、审计、使用情况;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执收执罚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大额度办公经费支出情况;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

6、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程序

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按程序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局主要领导直接听取工作汇报的,由局办公室按主要领导意见安排。一律不准多头越级请示、汇报。若有特殊情况和重要事件,可随时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需向上级请示、汇报或向其他单位致函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

三、请示报告要求

1、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审签,以符合公文格式的打印稿报送局办公室递转。凡以局名义上报、批转或转发的公文,一律以请示、报告的形式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凡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接待重要来宾都要在第一时间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要事项报告单》(见附件)。

向级市局领导汇报第7篇

一、任务目标

1、做好辖区市政道路的维修与养护工作,确保重点路段道路平坦,无坑槽,及时做好排水设施的清淤、疏浚和检查维修工作,减小因地震发生后诱发其它灾情的发生率。

2、在地震发生后引起灾害性积水状况时,采取强排水的工作措施,加大排水设施的排放量,确保安全度过灾情。

3、加强对检查井、雨水井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力度,维护好我区现有的市政设施,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开展对损坏市政设施的修复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伤人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分工

1、防地震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期间各分队的调度与指挥工作,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及时把灾害情况上报上级领导。

2、局市管科:负责灾害期间的道路巡查工作,针对因灾害引起的道路设施损坏、丢失等状况及时向局防地震领导小组汇报。

3、局道路机械队、生计科:负责灾后市政道路及设施的全面整治工作。

4、局办公室:负责有关的材料报送及信息报导工作。

三、工作预案

(一)讯前准备阶段

1、组织领导落实到位。在接到上级的临震预报后,迅速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避震对策。为此我局成立了由主管领导挂帅的防地震安全领导小组,下设道路巡查小组及抢险小分队。在局市管科、排水队抽出骨干力量,分别成立了5人巡查小组及30余人的抢险小分队。一方面,坚持每日两巡查的工作制度,在辖区范围内划分不同区域,重点区域重点排查;另一方面,加强抢险分队的建设与管理,做到拉的出,打的赢。

2、值班制度落实到位。严格落实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在接到上级的临震预报后,指挥部成员和抢险队员须立即赶到防震办公室集中待岗,不得延误时间。

3、迅速搜集地震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4、人员设备落实到位。遇有险情,我局干部职工全员上岗,出动所有车辆、设备。重大震情致使车辆设备和人员不足时,由单位紧急租用人员和设备,不间断作业。

5、抢险物资落实到位。加强防地震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我局积极筹措资金购买了铁锨(镐)40把,麻绳50公斤,并确保至少一辆运输车和一辆高压疏通车24小时在位,以便于防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震后应急阶段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协助领导小组强制实施本预案。

(2)密切注视震情,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3)协助领导小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和灾情评估工作,并将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的评估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4)坚持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经领导小组审批的情况通报。

(三)灾后整治阶段

1、分多路对辖区市政道路及设施进行全面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2、针对震后损坏、丢失的井盖、雨箅进行及时更换;在查巡中发现冒溢及脱水现象就情况的严重性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3、全面开展因灾害造成的路面损坏及人行道板破损的整治工作,针对辖区的道路及其他设施的受损情况、整治方案、抢修期限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