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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经验交流材料(合集7篇)

时间:2023-03-13 11:21:32
征地拆迁经验交流材料

征地拆迁经验交流材料第1篇

xx市xx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每年xxx多万平方米,多年来,拆迁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当地城镇建设,影

响着本地区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加大加快集体土地拆迁速度,进一步确保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区政府在国有土地房屋推行“阳光征收”工作成效的基础上,于20xx年上半年尝试了集体光拆迁的试点,效果显著,被拆迁群众协议

工作效率高,得到了社会的高度称赞。试点项目位于xx镇核心一号A、B地块,截至20xx年x月x日,xx镇核心一号地块C项目完成了规定期限内的拆迁签协工作,xxx户被拆迁对象成功签协xxx户,整体签协率高达xx.x%,创下全区集体土地拆迁的历史新高。作为xx市首个集体土地“阳光拆迁”项目,其效果远超预期,它的成功也为xx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模式。

一、扎实做好集体土地“阳光拆迁”前期准备工作

阳光拆迁是一种新的拆迁模式和思路,是一种更规范、更容易让被拆迁人接受、更利于拆迁工作人员开展拆迁工作的拆迁模式。精细化的前期准备工作,将为被拆迁人顺利签约铺平道路。

1.组织到位

xx镇组织成立了房屋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核心一号地块C项目的阳光拆迁工作。办公室下又分成四个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配备一名组长和两名组员,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具体拆迁事宜。所有的拆迁工作人员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他们既熟悉各项拆迁政策法规,

经过了统一的岗前专业培训,又具有A、B两个地块的阳光拆迁实战经验。

2.宣传到位

为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和谐拆迁氛围,xx镇及区征迁办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开房屋拆展了广泛的宣传报道。一方面,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集定,xx区

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化认识取得显著成效

一号地块C项目对xx镇发展建设的积极意义;另一方土地房屋阳光

面,通过加强对“阳光拆迁”知识的普及,让被拆迁人签约时间短,工通过实时监督和切身体会,增强其对拆迁工作严肃性、“

阳光拆迁”

试点规范性的认同感。

3.程序到位

拆迁前期,工作人员挨家挨户走访被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及权属限制情况、房屋现状、房屋用途以及被拆迁人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登记,摸清拆迁地块房屋状况和人员情况,为出台拆迁实施方案做好准备。依据调查结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草案),草案出台后向被拆迁人公开并告知其对于草案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充分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4.签约现场到位

自从采用“阳光拆迁”模式后,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公室就要求各实施单位对“阳光拆迁”签约现场采取标准化建设。一是签约场所遵循就近、便利的原则,

路口要有醒目标志,室内要有足够墙体面积布置;二是平面布置中要统一内容、统一规格,把相关政策法规、安置房源套型、住房困难补助评估结果、补偿方案等内容都上墙公开;三是现场设立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与全市征收信息监管、信息公开系统联网,全程实现网上签约、备案,供被征迁人查阅监督。xx镇房屋拆迁办公室按照区征迁办的要求将C项目签协地点定在拆迁地块附近的xx镇房屋拆迁办公室二楼,并对现场进行了标准化布置。

二、完善“三个规范化”,提高依法拆迁意识

将阳光拆迁的所有程序都置于法规政策的调整下,

杜绝一切不合法的行为。

1.报批、公示程序规范化

xx镇房屋拆迁办公室严格按照“阳光拆迁”的标准化要求,紧扣时间节点,先后完成C项目房屋调查及调查结果公示、拆迁补偿方案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拆迁公告公示以及拆迁评估及评估结果公示等各阶段程序,被拆迁户对程序规范性的高度认可,为后来协议签订奠定了信任基础。

2.签约程序规范化

遵照“阳光拆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约变为被拆迁人到签约现场签约,杜绝一切不合理的“放水”行为,完全按照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完全按照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对公开的签约模式充分信任,确保了签约的高效率。

3.行政裁决规范化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即刻启动行政裁决程序,通过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及作出,让未签的拆迁户真正意识到一视同仁,不存在任何例外的情形,彻底打消被拆迁人“早签吃亏,晚签得益”的思想,也让已签约的被拆迁人吃了定心丸,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被拆迁人告、入户评估公告、评估结果公告、具体签约搬迁期限公告等各项文件均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示,确保被拆迁住户及社会各界及时知晓各项拆迁流程及拆迁的进展。

3.公开结果

对被拆迁人的测绘评估结果、补偿安置情况及时在拆迁地块范围内及签约现场电子触摸屏上公示,让被拆迁人及时了解自己及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情况,若被拆迁人对结果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反馈,一旦错误及时更正并重新公示,确保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三、推进“三公开”,加强拆迁工作阳光运作

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是“阳光拆迁”模式的宗旨,也是被拆迁人提高对政府信任的基础。

1.公开政策

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是拆迁中最重要的文件信息,牵涉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出台后及时在拆迁地块C项目的范围内粘贴公示,并告知被拆迁人对实施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听证阶段结束后,形成最终的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并报至区政府审批,审批核准后在拆迁地块范围内再次粘贴公示实施方案,确保被拆迁人能及时了解补偿的相关政策标准。xx镇房屋拆迁办公室还编制了包含拆迁地块状况、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现场办公概况、xx镇核心一号地块C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具体实施方案等内容的《便民服务手册》,分发至被拆迁人手中,让其对拆迁政策、补偿标准、自己的安置补偿结果有具体深入的了解。

2.公开流程

拆迁前,房屋拆迁听证公告、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实施方案、选定评估机构公告、评估机构确定公告、入户评估公告、评估结果公告、具体签约搬迁期限公告等各项文件均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示,确保被拆迁住户及社会各界及时知晓各项拆迁流程及拆迁的进展。

3.公开结果

对被拆迁人的测绘评估结果、补偿安置情况及时在拆迁地块范围内及签约现场电子触摸屏上公示,让被拆

迁人及时了解自己及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情况,若被拆

迁人对结果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反馈,一旦错误及时更正确保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四、强化“两个监督”,提高“阳光拆迁”质量

有效化的监督是确保拆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重要途径。

1.内部监督

在项目签协现场,网上签协和协议核对由不同人员担任,互相监督,确保协议的准确性。协议签订之后汇总报至分管领导二次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予发放补偿资金。协议的签订全部实行“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网上公开”,网上签协系统的权利分级设置,现场操作人员只具有签订协议和对未提交协议进行修改的权利,已经提交的协议如需修改必须经过区征迁办工作人员的相关操作后方可修改,这样就确保了上级单位对基层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在签协现场的触摸屏以及下发给被拆迁人的《便民服务手册》中都注明了拆迁安置监督电话,依法监督拆迁中违法违规、侵害群众利益的拆迁人员和拆迁行为。在项目签协现场还设置了举报箱,方便被拆迁人举报拆迁中违法违纪的行为及个人。

征地拆迁经验交流材料第2篇

xx市xx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每年xxx多万平方米,多年来,拆迁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当地城镇建设,影

响着本地区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加大加快集体土地拆迁速度,进一步确保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区政府在国有土地房屋推行“阳光征收”工作成效的基础上,于20xx年上半年尝试了集体光拆迁的试点,效果显著,被拆迁群众协议

工作效率高,得到了社会的高度称赞。试点项目位于xx镇核心一号A、B地块,截至20xx年x月x日,xx镇核心一号地块C项目完成了规定期限内的拆迁签协工作,xxx户被拆迁对象成功签协xxx户,整体签协率高达xx.x%,创下全区集体土地拆迁的历史新高。作为xx市首个集体土地“阳光拆迁”项目,其效果远超预期,它的成功也为xx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模式。

一、扎实做好集体土地“阳光拆迁”前期准备工作

阳光拆迁是一种新的拆迁模式和思路,是一种更规范、更容易让被拆迁人接受、更利于拆迁工作人员开展拆迁工作的拆迁模式。精细化的前期准备工作,将为被拆迁人顺利签约铺平道路。

1.组织到位

xx镇组织成立了房屋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核心一号地块C项目的阳光拆迁工作。办公室下又分成四个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配备一名组长和两名组员,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具体拆迁事宜。所有的拆迁工作人员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他们既熟悉各项拆迁政策法规,

经过了统一的岗前专业培训,又具有A、B两个地块的阳光拆迁实战经验。

2.宣传到位

为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和谐拆迁氛围,xx镇及区征迁办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开房屋拆展了广泛的宣传报道。一方面,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集定,xx区

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化认识取得显著成效

一号地块C项目对xx镇发展建设的积极意义;另一方土地房屋阳光

面,通过加强对“阳光拆迁”知识的普及,让被拆迁人签约时间短,工通过实时监督和切身体会,增强其对拆迁工作严肃性、“

阳光拆迁”

试点规范性的认同感。

3.程序到位

拆迁前期,工作人员挨家挨户走访被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及权属限制情况、房屋现状、房屋用途以及被拆迁人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登记,摸清拆迁地块房屋状况和人员情况,为出台拆迁实施方案做好准备。依据调查结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草案),草案出台后向被拆迁人公开并告知其对于草案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充分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4.签约现场到位

自从采用“阳光拆迁”模式后,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公室就要求各实施单位对“阳光拆迁”签约现场采取标准化建设。一是签约场所遵循就近、便利的原则,

路口要有醒目标志,室内要有足够墙体面积布置;二是平面布置中要统一内容、统一规格,把相关政策法规、安置房源套型、住房困难补助评估结果、补偿方案等内容都上墙公开;三是现场设立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与全市征收信息监管、信息公开系统联网,全程实现网上签约、备案,供被征迁人查阅监督。xx镇房屋拆迁办公室按照区征迁办的要求将C项目签协地点定在拆迁地块附近的xx镇房屋拆迁办公室二楼,并对现场进行了标准化布置。

二、完善“三个规范化”,提高依法拆迁意识

将阳光拆迁的所有程序都置于法规政策的调整下,

杜绝一切不合法的行为。

1.报批、公示程序规范化

xx镇房屋拆迁办公室严格按照“阳光拆迁”的标准化要求,紧扣时间节点,先后完成C项目房屋调查及调查结果公示、拆迁补偿方案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拆迁公告公示以及拆迁评估及评估结果公示等各阶段程序,被拆迁户对程序规范性的高度认可,为后来协议签订奠定了信任基础。

2.签约程序规范化

遵照“阳光拆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约变为被拆迁人到签约现场签约,杜绝一切不合理的“放水”行为,完全按照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完全按照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对公开的签约模式充分信任,确保了签约的高效率。

3.行政裁决规范化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即刻启动行政裁决程序,通过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及作出,让未签的拆迁户真正意识到一视同仁,不存在任何例外的情形,彻底打消被拆迁人“早签吃亏,晚签得益”的思想,也让已签约的被拆迁人吃了定心丸,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被拆迁人告、入户评估公告、评估结果公告、具体签约搬迁期限公告等各项文件均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示,确保被拆迁住户及社会各界及时知晓各项拆迁流程及拆迁的进展。

3.公开结果

对被拆迁人的测绘评估结果、补偿安置情况及时在拆迁地块范围内及签约现场电子触摸屏上公示,让被拆迁人及时了解自己及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情况,若被拆迁人对结果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反馈,一旦错误及时更正并重新公示,确保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三、推进“三公开”,加强拆迁工作阳光运作

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是“阳光拆迁”模式的宗旨,也是被拆迁人提高对政府信任的基础。

1.公开政策

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是拆迁中最重要的文件信息,牵涉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出台后及时在拆迁地块C项目的范围内粘贴公示,并告知被拆迁人对实施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听证阶段结束后,形成最终的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并报至区政府审批,审批核准后在拆迁地块范围内再次粘贴公示实施方案,确保被拆迁人能及时了解补偿的相关政策标准。xx镇房屋拆迁办公室还编制了包含拆迁地块状况、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及现场办公概况、xx镇核心一号地块C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具体实施方案等内容的《便民服务手册》,分发至被拆迁人手中,让其对拆迁政策、补偿标准、自己的安置补偿结果有具体深入的了解。

2.公开流程

拆迁前,房屋拆迁听证公告、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实施方案、选定评估机构公告、评估机构确定公告、入户评估公告、评估结果公告、具体签约搬迁期限公告等各项文件均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示,确保被拆迁住户及社会各界及时知晓各项拆迁流程及拆迁的进展。

3.公开结果

对被拆迁人的测绘评估结果、补偿安置情况及时在拆迁地块范围内及签约现场电子触摸屏上公示,让被拆

迁人及时了解自己及其他被拆迁人的补偿情况,若被拆

迁人对结果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反馈,一旦错误及时更正确保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四、强化“两个监督”,提高“阳光拆迁”质量

有效化的监督是确保拆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重要途径。

1.内部监督

在项目签协现场,网上签协和协议核对由不同人员担任,互相监督,确保协议的准确性。协议签订之后汇总报至分管领导二次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予发放补偿资金。协议的签订全部实行“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网上公开”,网上签协系统的权利分级设置,现场操作人员只具有签订协议和对未提交协议进行修改的权利,已经提交的协议如需修改必须经过区征迁办工作人员的相关操作后方可修改,这样就确保了上级单位对基层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在签协现场的触摸屏以及下发给被拆迁人的《便民服务手册》中都注明了拆迁安置监督电话,依法监督拆迁中违法违规、侵害群众利益的拆迁人员和拆迁行为。在项目签协现场还设置了举报箱,方便被拆迁人举报拆迁中违法违纪的行为及个人。

征地拆迁经验交流材料第3篇

一、强有力做好农民思想政治工作,是推动征地拆迁的重要保障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是“天下第一难”的工作,我们认为做好村民思想政治工作太重要、太关键。机场扩建项目、云桂铁路枢纽,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情况下,我委成立以管委会处级领导为组长,从各部门抽调干部职工(每个项目都有两百多人)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攻坚战,大到包队、小到包户,发扬“四千万精神”(走进千家万户、想尽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历尽千辛万苦),把征地拆迁政策、发展成果实实在在的宣传到每个农户家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打破了过去的那种“人难见、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谈、地难征”的被动局面,使农民主动参与到征地拆迁工作中。目前,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完成了云桂铁路枢纽2500亩集体用地交付,机场扩建项目5390亩土地交付使用(机场核心区新航站楼涉及天利坡58户拆迁,完成时限3月5日—4月8日,到昨天已完成房屋拆迁签约29户)。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参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主动

性和积极性

为了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我委按照南宁市相关征地拆迁奖励政策,合理支配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征地每亩3000元、拆迁每平方米200元)一部分用于风险抵押金奖励、一部分用于奖励帮助征地拆迁的村队骨干、一部分用于解决村队历史遗留问题。在征地拆迁任务上奖罚分明,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工作组,不仅扣缴风险抵押金,而且取消部门及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创先争优鞭策栏上予以通报批评。

三、注重协调,形成合力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我们非常注重与市直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经常得到市财政、建委、国土、规划、固投办、湾办、铁办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使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难题及时得到破解。同时,注重加强与项目业主单位的对接,全面形成工作合力。

四、真心实意为被征地农民谋福祉

我们始终坚持“开发一方,惠及一方,造福一方”的指导思想,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失去农民共享改革开发的成果。1、先安置、后拆迁,优先把好的地段、好的地块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如机场扩建征地拆迁三产配套一体化项目建设);2、妥善解决“出嫁女”问题;3、及时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本级财政已支付那洪村养老保险金990万元);4、妥善解决各村队历史遗留问题,敢于正视历史,直面矛盾,倾注真情(机场扩建排解大小纠纷500多起,云桂铁路枢纽项目排解大小纠纷350起);5、解决失地农民子女上学问题;6、在辖区企业积极为失地农民寻求就业机会;7、关爱弱势群体,两年多来,共发放生活补贴1000多万元。

五、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民补偿款及时兑现

财政优先支持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对区、市重大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我们及时从本级财政垫支,以确保项目按时顺利推进(云桂铁路枢纽垫付6000万元,机场回建安置垫付5000万元)。

六、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有力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延伸,越来越引起一些人对征地拆迁的关注,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城市规划动向,导致征地到哪里,抢建、抢种就到哪里,已经形成清之不尽、拆之不绝之势,针对这一严峻形式,经开区党工委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综合执法,治理迅速,有力的清理了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今年的“两违”工作共清理违法占地亩、违法建设平方米,昨天组织清理黄茅坪村、高岭村违法占地亩,违法建设平方米),保障了征地拆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征地拆迁经验交流材料第4篇

2014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一条不起眼的线索查处了一起渎职案件,又从渎职案入手查明了丰台区东管头村拆迁中伪造资料骗取国家补偿的一系列大案,办案人员凭借多年的侦查经验和锲而不舍的精神,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2件16人,涉嫌受贿、行贿、、等多个罪名,查办一个挖出一窝,发现一个带出一串。

匿名举报信引出系列大案

2012年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一起渎职行为,经调查,该线索举报不实。但是,办案人员却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北京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存在管理上和制度上的漏洞。

北京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区政府授权的,东管头村地区部分地块及地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可办理规划、核准、征地、拆迁等各项前期手续。

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敏锐地发现,东管头村拆迁户中有制作虚假的出生证明、营业执照、残疾证等骗取安置房、拆迁款的现象。

村民刘安听说通过办假户口、假残疾证、假营业执照能多得拆迁补偿款和房子,就托人找到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拆迁部的孙宏涛,孙宏涛做不了主,让事主去求拆迁部副部长张群,张群建议通过结婚证和出生证明增加份额。很快,刘安将准备好的各种资料交到拆迁部,孙宏涛对比户籍资料发现虚增了四个户口、三个假残疾证,还有假营业执照。孙宏涛请示张群怎么办,张说审核通过。”

就这样,刘安姐弟两家在分别有四个户口基础之上,又分别在自己家中增加两个假户口,并且签订拆迁协议。可笑的是,其中一人原本是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因为造假户口“结婚生子”,原本四肢健全的三位家人变成了“残疾人”。

根据拆迁规定,一个残疾证可以补偿3万元,一个营业执照可以补偿十几万元。 该村一户村民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就办了几个假证,包括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残疾证,能办的几乎都办了……丈夫“残疾”,儿子“结婚”,并且顺利通过审核并签订拆迁协议。

办案人员发现, 在东管头村,伪造各种证明,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办案人员依托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对被拆迁户进行筛查。发现拆迁补偿款在500万元以上的91户拆迁档案中,仅假户口、假残疾证、假营业执照三项,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涉假率达60%以上,更吊诡的是,这些假得很“明显”的证明还全部审核过关,审核关口形同虚设。

至此,办案人员初步判断拆迁审核管理人员存在或的重大嫌疑。

声东击西,突破

2013年1月起,丰台检察院办案人员开始针对某开发建设公司拆迁部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工作,他们不辞辛劳,先后调取600多份拆迁档案,调取相关人员职务职责信息、银行账户情况等,待相关证据基本掌握,时机成熟后,4月1日,依法拘传了时任拆迁部副部长的嫌疑人孙宏涛。

之所以选择孙宏涛作为突破口,是因为此人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并且心理素质较差。随后,通过孙宏涛的供述,办案人员进一步搜集证据,发现了北京某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张勇的犯罪事实。北京某控股公司作为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东管头地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孙宏涛张群等人所在的北京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该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两个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办案人员先后拘传时任北京某控股公司副总经理的张勇和时任某开发建设公司员工的张楠。同时,办案人员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对相关嫌疑人工作电脑、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和提取,起获了其帮助被拆迁人造假的证据,成功查获了相关嫌疑人涉嫌、以及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还发现了其他犯罪线索。

至此,东管头拆迁中系列渎职案件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拆迁“蛀虫”浮出水面

北京某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张勇,35岁,此前曾参与、负责过其他地域的拆迁,非常有经验,也有不少这方面的人脉关系。担任东管头拆迁工作之后,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就将四个村集体企业房屋测量的工程交给了他之前的熟人姚某的公司,姚某为了表示感谢,曾于2010年七八月份给他5万元现金。此外,他还分别收受两家单位高管给予的总计6万元贿赂款,为对方在拆迁定价及索要工程款事项上给予帮助。

除了受贿,张勇作为北京某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对下属单位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疏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伪造拆迁材料等问题轻信能够避免,未要求审核人员对拆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且未对审核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致使大量伪造的残疾证、出生证明、结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被违规审核通过,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共计人民币77万元。

张勇在供述中承认失职渎职,他说,拆迁过程中,他分管拆迁部,但一开始就把关不严,抽查拆迁协议的数量太少,只流于形式。伪造的材料如果认真审查是能审核出来的,但都没查。”

此外,北京某开发建设公司拆迁部副部长张群的犯罪事实也基本清楚。 2010年10月间,张群在担任北京某开发建设公司拆迁部副部长期间,在负责拆迁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四人的请托。在明知拆迁户提供的拆迁材料存在虚假成分的情况下,指使当时的拆迁部部长助理孙宏涛违反拆迁政策,对拆迁户的拆迁资料予以审核通过,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事后,张群接受请托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3万元,并将其中的10万元分给孙宏涛。此外,2012年5月,张群在担任某开发建设公司拆迁部部长期间,还帮助一家工程公司协调与保安人员的关系,收受贿赂款2万元。

张楠,原北京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拆迁部工作人员,32岁,2010年11月,张楠曾经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村干部刘某的请托,违规审核通过了对方家里的虚假拆迁材料,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共计16万余元。事后,张楠收受刘某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此外,张楠还伙同他人共同受贿26万元。

张楠说,他的职责是按照公司规定的拆迁政策审核拆迁补偿协议、户口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如果房屋出租经营的还要审核营业执照,村民家中有残疾人的还要审核残疾证。

“公司对我们的审核工作没有任何监督和制约,虽然我上面有审核组组长孙宏涛、拆迁部部长张群、公司副总经理张勇,但这些都只是级别上的规定,没有二次审核、复查等任何形式的监督措施。审核中,只要我对拆迁材料盖上章就可以通过了。”

丰台检察院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强化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从370个造假拆迁户中累计追回安置房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追回拆迁补偿款上亿元。为全部拆迁户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配合发案单位对造假拆迁户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同时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单位完善拆迁审核流程和监管制度,及时堵塞漏洞,预防再次发生。

2014年3月,法院以、罪判处张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张群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孙宏涛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张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办案手记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非常有代表性,既显现了渎职行为的危害性,更暴露出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拆迁体系流程不健全,拆迁审核工作不严密不规范。几乎凭一个或是几个人的一句话就可以过关,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制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征地拆迁经验交流材料第5篇

关键词:电线设施被盗 管理 对策

Abstract: the author according to years of work experience, in combination with a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actice, for the project is completed in the process of making a room stolen and building electrical wire later management and has introduced, for reference.

Keywords: wire facilities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were stolen

中图分类号:TU9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乡统筹和城市新区建设不断加快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的大规模展开,作为杭嘉湖地区经济强市,我市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旧城改造计划,着手建设了一大批征地拆迁安置房(城市、农村)。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力的推进了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实施,但在安置房实施建设过程中,后期管理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就作者参与建设过的洁芳安置小区建筑电气后期管理问题浅谈个人看法。

一、主要问题及其由来。

应该说,近几年国家各地区经济发展良好,城市基础设施建造的逐步跟进、小城市大改造步伐稳步前进,在部门领导重视、参建单位配合下,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较好地满足了城市拆迁进度的安置需要,得到了绝大多数拆迁户的认可,基本实现了工程建设的预期目标。但在工程建设、交房服务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普遍问题,其中最主要是电线被盗及其带来的后续电线管理问题。

毋容置疑,工程图纸设计都有规范要求,且都经审图机构核准,按不同设计标准均配备了电线、电灯、水龙头等一系列基本生活设备设施。但是由于近年来市场铜价暴涨,照明电缆电线含铜材质高、量大,同时电线管道井位置设计明显(消防有要求),且易开启,致使不法之徒利欲熏心,铤而走险,频频盗窃电线,破坏电力设施;同时交房初期由于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物业公司前期进场后未及时规范化步入工作轨道、配备相关的保安队伍及实时监控、交房进度缓慢等主客观原因,工程在竣工后一段时间内,房屋建筑内各电气设施设备,如常见的楼梯电线管道井主线、户内线和模数开关箱等电气设备相继发生被盗现象,给住户入住、小区管理带来了严重影响。实际上,作为建设单位,曾多次联系小区物业管理、所辖居委会、社区片警,寻求帮助,但效果甚微。但同时又必须考虑住户入住、装修用电等实际需要,被偷盗的电线仍由我建设单位负责补线,这也给我们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制造了对于安置房工程负面的社会影响。

从城市拆迁指挥部统计数据来看,我市城区、农区征地拆迁安置房竣工总量与住宅拆迁量基本平衡,但由于各地块安置房拆迁进度不一和安置户型不匹配,造成总量基本平衡,区域或局部区域内不平衡,产生一些受房屋面积(较大或较小)、小区地理位置、楼层层次影响的拆迁安置房一时难以安置,后期交房、领钥匙进度相对较慢。

以洁芳小区拆迁安置房工程(1-4期)为例,总建筑面积172062,共计1550户。工程自2005年底开工,从2007年6月开始交房,截止2011年10月底,累计实际交房1090户,只占总户数的70%,而室内外电气设施设备被盗率远超90%。

为此,对于后续施工建设的洁芳小区三、四期安置房工程,从电线设施的安全性考虑,在竣工验收申请前,结合实际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在竣工验收前按照同户型同规格每幢抽取一套完成电气安装以供电气竣工验收;其余室内外电线做暂时不穿的请求,并承诺在住户入住同时给予安装,以有效减少电线等电气设备被盗现象的发生。但是由于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及主要施工人员相继离场,尤其是外地施工企业,给住户不定时安装穿线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且进入交房后期,领房零零散散,使得施工单位安排穿线的电工窝工现象发生,无力再承担相关人工费用。

二、根据突出难题,提出破解对策。

(一)、依目前现场实际情况,一次性穿线鉴于安全问题考虑不切合实际,因此建议对于开始交房满三个月的房源,计划以下解决对策:

1、由原施工单位继续派专业电工驻留工地进行对交房住户的室内外穿线,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书面报告申请,建设单位根据嘉兴当季度人工费用信息价与原合同08定额相比,适当给予人工费用的补偿,或安装人工费可直接调整至嘉兴市当期季度各工种人工费用信息价。

2、从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中抽出电线材料及人工安装费,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本地施工单位安装。目前,施工单位告之工程电线原材料已采购完毕,故单单抽出人工安装费用,今后穿(补)线人工费用以户为单位进行人工费结算,具体价格拟按室外总线安装以150元/户、室内电线安装(含开关、插座等)以250元/户结算(此价格为拟定价,实际还需审计部门核准),以上价格为均价。若施工单位不同意此方法,则其自行承担后续安装。

在此期间,因市场变动因素引起电线材料价格变动的,做相应调整,当材料价格涨幅超过一定范围时,按平政发(2008)106号执行;当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的平均人工市场信息价与合同确定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予以调整(人工工资按平建【2009】16号文件执行)。

4、安置房建设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都有其跟踪审计单位和竣工结算审计单位。在制定管理方案和费用上,还必须征得其宝贵意见。

(二)、交房时确认室内外电线被盗与否在交房时由住户、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监理部门)负责,检查结果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签字,形成书面记录。

(三)、其他行政途径1、建议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在实施拆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告之拆迁户考虑被盗因素室内外电线在业主入住时承诺给予安装,以求得拆迁安置户的谅解;

2、建议设计部门对电线管道井位置、结构等做详细的构思方案,从设计技术角度上阻断电线偷盗的途径;

3、建议交房部门在分房时,告知住户在领取钥匙后应及时申请穿线或申领电线、签字确认;

4、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采用市场竞争机制引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加强物管工作。

5、小区所辖居委会、派出所应形成动态双向联系,开展群防群治、警力巡逻工作;

征地拆迁经验交流材料第6篇

现年47岁的原村民辛文蓉,九江镇金岛社区人。这个位于双流县城边上的社区,由原千子门村和沙湾村合并而成。辛文蓉也随着这场城市化变成了城镇居民。然而在过去两年里,她数度进京上访,指控当地政府掘其祖墓、强拆其屋。上访未果,又诉之以法。2011年8月末,双流县法院终于受理了她诉镇政府违法拆迁的案件。

在接到提交证据的电话通知后,这个看起来消瘦而又倔强的农妇,想到的是去祖先曾经的墓地看看。“我好像又看到了希望,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希望。”辛文蓉说,在她的周围,很多人在告政府违法强拆胜诉后,提出的行政赔偿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像这样的“司法白条”,在双流县乃至整个成都市并不罕见。遭遇强拆的农民们屡告屡胜,却未能阻止地方政府强拆的步伐。财新《新世纪》在采访调查中,随机收取了20个农民告政府强拆胜诉的案例,其中赔偿请求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当地大规模的涉农拆迁由来已久。2003年,成都正式启动拆院并院、农民集中居住;2006年,成都开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验,农民拆房上楼;2010年,成都推出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推倒农房换用地指标活动启动。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征地拆迁,强拆和对抗时有发生。

跟辛文蓉一样,许多农户在一番激烈抗争后选择寻求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当地法院亦逐渐受理强拆案件,一度缓解强拆双方激烈的对抗情绪。

但面对一系列“判赢不判赔”的“司法白条”,失望和新的绝望萌生。尚在等候案件开审的辛文蓉,站在早已不见踪影的祖墓位置忐忑不安:“到时候恐怕还要继续上访。”

拆迁之城

宽阔的六车道马路,两旁是成片被圈的土地,野草在里面蔓延。行道树上高高地挂着“只有拆迁才能发展,只有拆迁才能大发展”的标语,高音喇叭宣讲拆迁的声音越来越清晰。

退伍老兵帅光云骑着摩托车,在成都市温江区的城郊和农村徐行,然后用笔在地图上标注着新增的拆迁地块。在2008年自己房屋被强拆后,他的生活便被彻底打乱。做工挣钱的目的,首先是筹备上访路费,此后他逐步注意到身边还有更多拆迁悲剧发生,就开始不停地记录。

2008年4月10日,天还未亮,在出门卖豆腐的必经之路上,帅光云和妻子吴传琼遭到突然袭击。两辆汽车先是将他们拦在中间,随后出来八个青年男子,强行将他们带到温江区天府街道办事处。

当天下午回到家,房屋已变成一片废墟。在废墟里清理半天,他们始终找不到父母的遗像、自己的退伍军人证和对越自卫反击纪念章。“它们是我怀念父母、纪念战友的惟一精神寄托。”帅光云说。

此后他开始了漫长的上访历程。在每一份上访材料里,他都特别对希望街道返还父母遗像、自己的退伍军人证和自卫反击纪念章等作了标记。街道办的领导,每次都以沉默应对。

在邻县双流西航港街道,养殖户毛长勇有的是另一种愤怒。2009年4月20日,西航港街道再次发出通知,要求他尽快拆房,称其房屋补偿金额13万元,扣除安置购房款后,街道还需补其现金75528.3元,限其第二天前往领取,“逾期不领,视为已作补偿,后果自负”。

第二天毛家没有前往领取。此后的4月23日,西航港街道再发通知,但内容已大相径庭,将之前街道支付其现金的说法变更为“你户应支付街办现金75528.3元”,要求毛在当天办理,“过期未办理,视为同意此补偿安置方案,街办将组织人员对你户帮助拆迁”。

第二天,西航港街道即对其养殖场1172.49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帮助拆迁”,终于赶在县委规定的时限前完成了任务。毛长勇在此后向法院时表示,自己因此次损失了180头肥猪。

个人的悲剧被掩盖在地方发展的滚滚洪流之中。有着西部第一县之称的双流县,在成都最早推行“三集中”改革试验。这里总人口92万,至2009年,双流县县长森林宣称,已集中居住农民70多万,城市化速度大为提高。

这个成就的背后,是拆迁。据双流县东升街道的一份材料,仅2006年他们就组织拆迁31项,涉及土地3400多亩、1600多户,需安置4800多人。东升街道为保证拆迁进度,在内部展开拆迁竞赛,然后定期交流经验,评比考核,最终顺利完成任务。双流县政府2009年第16次专题会议纪要则记载,2009年4月被确定为“拆迁攻坚月”。

此种情况在温江、双流并非特例。成都市国土局的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成都35857个涉农村民小组中,有3298个在实施征地拆迁,此外还有1249个在实施灾后重建拆迁,进行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试验等项目的拆迁有1389个。

状告政府

早于2004年,当地农民即零星开始尝试上访之外的维权之路。双流县东升街道白鹤村农民王小林,于当年政府强拆自己房屋违法,并获得胜诉。

知道王小林胜诉后,九江镇农民李治安也开始考虑走诉讼途径。根据现场视频、录音和多位街坊证实,2008年6月4日清晨,李志安房屋被强拆,冲突中他腿上被砍数刀、腿骨被打骨折。他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称,他有过多次上访,问题久拖不决。

2009年3月3日,李治安向双流县法院九江镇政府强拆违法,最终获得胜诉,给了邻居和街坊极大的鼓舞。

此外,同属九江镇的邹家场社区,江治先、江志奎等在2009年遭到强拆后,于2010年先后向法院政府强拆违法,同样胜诉。

选择通过政府来解决问题,在有过胜诉案例的东升街道、西航港街道等地,也渐成风潮。

帅光云则选择上访和同时进行。2008年7月25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正式受理帅光云诉温江区天府街道强拆违法案;9月22日,此案开庭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天府街道办事处始终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帅光云提出的证据也无异议。只是强调,当地建设工业园区,已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拆迁活动,只有帅光云等几家不愿搬迁,使得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在此情况下,才对其房屋进行强拆。

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温江区天府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

财新《新世纪》记者在当地采访调查,获得20份类似的胜诉判决,其中有18例判决中,政府强拆被认定“程序违法”。这也让获胜的农户开始质疑征地拆迁政策的合法性。

2010年,双流西航港街道居民李清俊将四川省政府告上法庭,指四川省政府在2008年12月31日通过三份批复批准成都市政府征用基本良田的行政行为违法,超越其职权范围,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但此案最终未获受理。成都市中级法院称,土地征用审批权是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的专属权力,国务院及各省政府对征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李清俊不服提出上诉。但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该批复属于上下级机关内部请示批复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征地权是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的专属权利,不属司法审查范围。

李清俊对此始终不能接受:既然是内部行政行为,怎么能对外呢?成都市双流县将这个内部批复列为征地活动的合法依据,既征了他的土地又拆了他的房。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上述批复已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已不再是政府间简单的内部行政行为;征地权确实是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的专属权利,但是不能以此来排除司法审查。“法院不立案可能是另有苦衷。”

赔偿“白条”

对拿起法律工具维权的被拆迁农户而言,进一步拆迁决策困难重重,甚至胜诉带来的喜悦也是短暂的。

状告天府街道办事处胜诉的帅光云,于2008年12月3日向天府街道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未获答复。帅遂于2009年2月20日向温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温江区法院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为由,于2009年3月18日中止诉讼。

而财新《新世纪》记者获得的20份胜诉判决案例中,法院对胜诉原告随后提出的赔偿诉求均未支持,其中两例赔偿诉讼被拒绝的理由是“已过时限,不予受理”;另一例是赔偿请求被驳回;其余17例则均被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所谓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法院作出中止诉讼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

专事拆迁官司的北京律师王才亮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有次案子胜诉,地方政府明确告诉法院,如果判政府赔偿拆迁户,判赔多少,就从法院的经费预算当中扣多少。”他认为法院在人事和财权上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在处理这些案子时,就不得不有所考虑。

在中止诉讼期间,双流县法院也曾试图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但成功率并不高。在20个案例中,仅有两例政府和拆迁户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接近成都市政府的一名人士表示,现在通过调解达成拆迁赔偿协议越来越难。

而对中止诉讼后的漫长等待中,有的人选择跟司法机关斗争到底。帅光云自2010年8月起,就不断通过公开抗议、申请行政复议乃至提出诉讼等方式,与温江区法院、温江区公安局等部门较真,他甚至表示:“生命不止,维权不息。”

有的人如江志先,耐心已近用尽。他在最近给地方人大的投诉信中表示,“如果这样继续下去,我对生活完全失去了兴趣,现在我的处境已经是生不如死了”。

底线失守

原本希望以受理强拆诉讼案件而缓解矛盾的基层法院,也处境尴尬。

有成都市基层法院法官私下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法院依法判,本想充分彰显法治,没想到结果却是“将法院自己架在火上烤”。

他表示,现在拆迁矛盾越来越多,有不少老百姓通过上访等手段也未能解决问题,若法院不立案则意味着将其最后的救济渠道给堵死,立案并依法判决有利于缓解矛盾。但法院毕竟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就出现判赢不判赔的情况。

“现在仅判决政府败诉,政府还能够容忍。有些地方政府根本就不将法院放在眼里,他们甚至根本就不参加庭审,或者根本不做任何答辩。”这名法官说。

实际上,在财新《新世纪》记者所了解的20例农民胜诉案例中,败诉的政府提起上诉的,也仅一例。

但是,这位法官说,如果法院判决政府赔偿,地方政府肯定会抵制。法院无可奈何,只能面对来自维权农民的不满。一些得不到赔偿的当事人,采取了激烈的做法,如向法院扔石头。

部分基层政府也将老百姓的依法维权看成比上访还要糟糕的事情。据双流县东升街道打给县委、县政府的报告称,在不断和政府打官司后,有些老百姓的上访诉求从最初的个案,演变为对政府征地拆迁政策合法性的质疑,并依靠人多势众,采取越级上访,给各地政府带来压力。

他们建议警方收集证据,给“违法上访”特别是再次、多次上访者给予有效处置和打击。对于强拆行政诉讼案的律师,则建议其主管单位按照律师行业管理规定对其严肃处理。

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获知,不少当地律师现在已拒绝此类案件。而获得胜诉的老百姓则带着判决书不断上访。前述法官表示,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基层法院在今后受理此类案件时趋向谨慎。

征地拆迁经验交流材料第7篇

一、征收后拆除房屋的登记

(一)已灭失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被拆除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它是导致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最直接的原因行为。房屋被拆除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但是在城市化建设快速推进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以后,往往不再关心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而房屋征收单位也没有义务来主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所以在一个地块上,房屋已拆旧盖新了许久,登记簿上可能仍然记载着已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信息,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如果无人申请注销登记,长此以往,登记簿信息将会大量失真,其公示作用将被削弱。

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房屋灭失后,其所有权不需经过登记也已不存在。所以房屋登记机构作为登记簿的管理者,应该尽可能使其记载的信息与房屋物权的真实状态保持一致。就所有权注销登记而言,登记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手段提高登记率。

第一,要注重宣传,提高产权人的登记意识。这种宣传是要抓住时机的。对于注销登记,普通人还是比较陌生的。而现今正逢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许多城市实行限购政策,如果登记在名下的已拆除房屋不及时注销,很可能阻碍其再次购房。在这样的宏观环境下,有些人已经能主动申请房屋灭失注销登记,此时舆论如能跟进宣传,让大家意识到注销登记的重要性,了解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流程等细节,一定可以提升人们申请注销登记的主动性,提高此类登记的数量。

第二,可以优化登记流程,采用多种方式办理注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9条,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时,需提交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一般来说是“拆迁安置协议”等文书。如果申请人材料齐全,登记机构应当按正常流程办理注销登记。但是有些房屋已拆除多年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等权利人想到申请注销登记时,原“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已丢失,原拆迁公司也已不存在,无人可以出具该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使得权利人走投无路。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先由原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构经实地查看确认该房屋已灭失后,再由该申请人发表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声明,登记机构凭放弃声明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这样办的理由是:1.房屋已灭失,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已消灭,权利人提出申请,登记机构不能因为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而不予登记。2.虽然房屋实体已消灭,但是没有“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明文书,即不能说明原权利人已经依法得到了合理的补偿。比如该权利人目前可能因为“限购”而申请注销登记,以在别处另购房屋,待其达到目的后,如果追究起登记机构注销登记的依据,登记机构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尽管房屋所有权已因房屋拆除而灭失,但是基于房屋所有权的物上代位权仍存在,如果权利人真的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只要其还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仍然享有基于该所有权的一切权利。如果登记机构仅凭其申请和房屋已灭失的事实而注销所有权,会使所有权人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从而失去最后的救济途径,权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登记机构将难辞其咎。若由权利人发表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声明,就可以杜绝一切因所有权人反悔注销登记、或因利害关系人追究基于该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后遗症。

第三,可以在申请主体方面做些突破,扩大申请人的范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8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一般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拆迁单位应督促被拆迁人申请注销或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同时与被拆迁人办理委托手续,由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申请注销登记,以免拆迁后被拆迁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注销。然而实践中房屋所有权人主动申请或委托申请注销的很少,且由于拆迁安置时房屋所有权证被拆迁单位收走,所有权人大多无法提交权证,导致资料不齐无法注销。如果可以突破申请主体的限制,在一定条件下由拆迁单位申请注销,则可以妥善解决这一矛盾。一则拆迁单位可以提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依据、所有权人已得到安置的证明等材料;二则拆迁单位可以在拆迁项目完工后,对整个地块上需要注销的房屋统一申请,登记机构只需进行一次实地查看,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三则可以避免极端情况下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不配合注销登记,从而影响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第四,登记机构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谨慎开展依职权注销登记。有些观点认为,如果房屋灭失后无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物权法》28条直接行使注销登记职能,从而使登记簿信息与现实状态相一致。笔者认为,依职权注销登记是有特定条件的,其风险已在上述第二点中阐述。因此开展依职权注销登记,必须确保几点:1.房屋确已灭失;2.所有权人确已得到相应补偿或有房屋被征收的法律文书;3.登记机构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

第五,可以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房屋已灭失的事实。虽然登记机构不能大批量开展依职权注销登记,但实体已灭失、物权已消灭的房屋,应当通过一定的途径予以公示,这才符合《物权法》28条的精神。所以,登记机构可以在登记簿上注记房屋已灭失的事实,使其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期限(如20年)后,再予以注销,可以确保不产生纠纷。因为登记簿记载了房屋已灭失的事实,就可以认为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如果要行使相关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内行使。

(二)已灭失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灭失的,基于其上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同时,《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也就是说,抵押标的物灭失后,会有相应的替代物保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登记机构要做的就是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在房屋灭失后,通知抵押权人这一事实。这样,抵押物之上的抵押权就随抵押物的灭失而转变成其他替代物的优先受偿权。同时,登记机构应告知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权利人怠于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予以注销。

二、征收后不拆除房屋的登记

(一)保留房屋的转移登记

有些房屋被征收后并不拆除,而是予以保留并改造成诸如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古街等文化综合体,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特定的开发建设或管理者。在这一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经历了两次转移,一是由原所有权人转移至国家,二是由国家转移至受让人。办理此类转移登记,实践中的困惑是,是否要像一般的转移登记一样依次办理两道登记?是否每道登记都要双方申请?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给予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情形可办理一道转移登记,并直接由房屋所有权受让人单方申请;房屋自然状况有变化的,如古建筑修复翻新涉及翻、改、扩建的,亦可凭相关材料一并申请登记。

像这类征收后予以保留的房屋,其最初的征收目的大多就是为了把房屋转移给特定的主体作特殊利用。因此房屋征收后不必经历两道转移登记而直接登记为受让人,是符合房屋征收目的的,也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当然,直接登记为受让人的前提必须是该受让人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且合并为一道登记的同时须收取两次转移的依据,如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文件和划拨、调拨房屋或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材料等。

至于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登记,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1.房屋征收是政府行政行为,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房屋一经依法征收,所有权即转移至国家,该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亦已生效,更无需转让方配合。

2.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主体、签订的依据和目的、合同的内容、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来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房屋征收部门却无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提起行政诉讼。又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的空白,目前也无登记请求权的具体规定。所以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要求被征收人配合转移登记。

3.虽然《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并未直接明确房屋征收可以单方申请登记,但我们发现,房屋登记单方申请主要适用于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中大体将其归纳为四类,其中一类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还有一类就是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的物权变动,包括司法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房屋征收行为显然包含其中。

(二)保留房屋的初始登记

以上所述转移登记的房屋,适用于原先登记过的被征收房产,至于被征收前从未登记过的房屋,如被征收后予以保留的,应当凭相关征收文件以及土地、规划、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证明,办理初始登记,房屋修复等涉及翻、改、扩建的,亦可凭相关材料一并申请登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