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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财务工作计划(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7:11
孵化器财务工作计划

孵化器财务工作计划第1篇

《办法》制定政策与措施,服务在孵企业

1.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3.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4.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他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5.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出台,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康发展提供支撑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进一步推动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十一五”期间的健康发展,《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出

台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支持孵化器孵化、抚育能力的提高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实施孵化器“能力建设工程”,每年投入2000万元,引导地方投入1亿元以上,着力搭建全国性综合孵化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相互连接的各大区分平台以及覆盖每个部级创业中心的子平台。同时,科技部将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专业孵化器的建设发展,每年投入4000万元引导资金,引导地方投入2亿元以上,重点支持以创新集群为基础、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至2010年,支持每个部级创业中心建成各具专业特色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科技部还将建立2亿元规模以上的母基金,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引导,结合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推动“科技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实施,鼓励和支持构建科技企业商业融资平台,扩大投资补贴类创业项目的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孵化器建立天使孵化资金,引导更多的孵化器成为“天使投资人”。推动成立全国性天使网络组织,并鼓励地方创业投资、专业孵化器和天使投资网络紧密合作。各地主管部门和高新区要相应设立等额以上的支持资金,特别要为孵化器设立专项孵化资金(种子资金),并逐步增加数额。

重视孵化器管理人才培养,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选择熟悉科技研发,懂得投融资业务,拥有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具备改革创新服务意识,对孵化器事业发展充满信心和历史责任感的优秀人才担任孵化器负责人;选择具备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的专业化的高素质人才组成管理服务团队。孵化器投资主体和管理机构应把握孵化器发展方向,大胆放权,赋予孵化器体制与机制改革、人事、财务、运营的权益,建立与孵化绩效挂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孵化器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技部将实施“人才跨越”培训计划,认定并资助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化、社会化培训机构为孵化器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并加强与国际创业培训组织的合作,编制系列培训教材,健全工作队伍,多层次地培训孵化器管理人员、创业服务人员,提高孵化器管理队伍素质。

孵化器财务工作计划第2篇

关键词:农业科技;孵化器

企业孵化器诞生到现在已有50年的历史了。中国的企业孵化器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末,目前,中国500多家企业孵化器,每年向社会输送2千家高新技术企业,贡献3千亿元工业总产值,1万项专利,1百万个就业机会。企业孵化器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技术组织形态,对于转化科技成果,扶植新创企业,吸引人才,培育企业家,创造就业机会,减少投资风险以及繁荣区域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运而生,成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沈阳、武汉、北京等地也先后筹建农业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又称为农业科技企业创新中心或农业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是通过提供一系列科技创业发展所需的管理支持和资源网络,帮助和促进新创科技企业成长和发展,从而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目前,中国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尚处在起步、发育阶段。农业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作为一个刚出现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对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缺乏相应的制度、政策和资金保障,对农业企业孵化器的定位尚不准确,农业企业孵化器体制和机制创新的潜力还没有充分挖掘等等。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沈阳辉山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经验的分析,为我国各级政府建设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借鉴。

1 沈阳辉山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基本做法

1.1基本情况

沈阳辉山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坐落在沈阳蒲河新城的核心区内,成立于2004年3月,隶属于沈阳蒲河新城管委会。孵化器由创业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展览展示中心三个单体建筑组成,总投资1.1亿元,占地7.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

为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介咨询和专项培训服务;协助入孵企业申报国家及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各项基金支持;协助人孵企业完成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交易等工作;协助孵化企业编撰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各类融资文件;向投资机构申请风险投资,申报各项种子资金;协助投资者进行项目选拔、初评、行业调查分析;协助入孵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境评价审批、消防设计、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股权转让、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经营期限、外汇登记等等。孵化器现已入住企业38家,虚拟在孵70家。

1.2主要做法

1.2.1创新孵化器的组织结构

辉山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由蒲河新城管委会的科学技术局直接领导并与科技局合署办公,其财务由管委会的国有资产办公室代管,其相关业务由管委会的其它部门(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归口管理。如图1所示。虽然是企业编制,但实质上孵化器相当于蒲河新城管委会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其经营目标是通过为新城提供成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与蒲河新城整体目标联系在一起。

孵化器的运行机构为沈阳农业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4 000万元,是国有全资公司。公司在管委会的领导下,整合社会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为中小型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1.2.2创新管理制度

孵化器的直属管理机关是蒲河新城的科学技术局,按“一局多职、一职多能、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的原则,科技局对孵化器的管理是参与式管理,各种业务资源共享。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孵化器的财务管理,并对其资产进行监督。

(1)人事管理

孵化器实行全员聘用制、绩效管理。职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凭实力定岗位,以能力定职务,实行末位淘汰制,能者上、庸者下。经理、副经理由新城管委会聘任,聘期一年,可连续聘用;其它人员由公司负责选聘,聘期一年,可连续聘用。

公司员工薪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为全年工资总额的30%,并根据全年绩效考核情况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公司经理薪资参照管委会副处级标准,公司副经理薪资参照管委会正科级标准,公司普通员工薪资参照社会同行业标准。

(2)财务、创业基金管理

管委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监管,公司各项投融资业务的开展必须经管委会批准。

孵化器建立了“沈阳辉山高新区农业科技创业基金”。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入孵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新产品开发。基金来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管委会出资1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另一部分由入孵企业交纳高新区税收的财政留成部分构成。基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的高新技术项目,入孵企业发展奖励专项(奖励实体入孵企业及虚拟注册企业)、人孵企业个人奖励专项(奖励实体入孵企业及虚拟注册企业的创业者)。

(3)激励机制

新城管委会为激励孵化器实现其目标,根据其成员的个人需要,制定适当的行为规范和分配制度,激励员工从结果均等转移到机会均等,并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做到考核尺度相宜、公平、合理。以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达到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对孵化器的考核指标包括创业服务、业务收入、费用支出及财政创收。

实行绩效挂钩机制。即绩效工资挂钩,管委会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公司全年绩效工资额度;绩效评定挂钩,管委会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司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1.2.3打造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

孵化器拥有一支专业化、知识化的服务团队,建立良好的企业服务体系,能够为人孵企业提供系统化的基础孵化服务和专业化的中介增值服务。公司在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的同时,更为关注员工的长期职业发展。公司全体员工为人正直、诚实,工作努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公司人员全部从社会招聘,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硕士研究生学历,其它工作人员全部是大专以上学历。

1.2.4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

孵化器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制定了本年度工作目标和未来5年的发展目标。在本年度内完成孵化科技创业企业10家,孵化市级或以上农业科技成果5项,申报市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4项,为高新区增加财政收入100万元,实现业务收入131.1万元。

未来5年内,孵化器将实现建设成为为部级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科技创业企业300家,毕业企业20家,引进省级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2

家,孵化市级或以上农业科技成果50项,申报市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0项,为高新区增加财政收入700万元,为高新区新增产值2亿元。

1.2.5构建咨询团队

孵化器建立了企业咨询服务系统,分别同沈阳农业大学、辽宁省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先后引进了沈阳商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入驻创业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1.2.6制定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高科技项目及成果的进入孵化器,加速入孵企业成长,制定了旨在扶持创业企业成长的优惠政策。内容包括:办公场所租金优惠政策、标准化厂房租金优惠政策、创业基金扶持政策等等。

1.2.7 引进入孵企业及虚拟注册企业

同时引进入孵企业及虚拟注册企业,为本级财政增加收入;申请省市各级政府财政支持,扩大孵化器建设规模。

1.3存在问题

一是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健全。企业孵化器的经费投入渠道单一,完全为政府投入,使科技投入机制缺乏活力,导致由企业、政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不健全。

二是高质量的中介增值服务业务尚显不够。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全面的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服务还不够,包括企业战略规划、市场营销、组织设计、业务流程、人力资源、财务会计、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三是协助企业申报政府扶持资金的力度还不够。孵化器应加大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沟通,为入孵企业积极争取相关政府资金支持。

2 对我国农业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建议

2.1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要以建在农业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为宜

这样可以增加要素集聚效应,使孵化器成为整个开发区发展的动力源。通过开发区建设与孵化器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相互间效益的升华。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体、金融为支撑和社会融资相结合的投入体系。在优化政府科技资金配置结构的同时,加强科技与金融、科技与资本的结合,广泛引入风险投资机构和资本,并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逐步过渡到商业化制度运作。

2.2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初期和发展初期应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事业单位制模式运行

其内部的管理机制应按照企业化的方式运作,建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机制,使服务工作制度化。孵化器通过对入驻企业提供有效和有偿的服务获取利润,以支付孵化器正常运行的各种开支,达到自收自支,使孵化器走上健康持续的发展道路。

2.3要建立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孵化器要进一步完善咨询中心、服务中心、展示中心,建设和引进一批体制新、机制活、服务广、作用好、具有国内一流水平、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服务。

孵化器财务工作计划第3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孵化器;服务平台;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031-02

国有企业孵化器作为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不断整合区域科技、人力、资金、空间、政策等方面资源,帮助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发挥职能,利用大学、科研院所、综合性科研协作单位、专业技术专家等智力资源对科技产业的支撑作用,成为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形成的助推器。国有企业孵化器对科技企业的服务,起到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的作用。自从国有企业孵化器成立以来,其在全国高新区这个大环境下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对高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更好地做到“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国有孵化器建设了投融资平台、专利申报平台、培训平台、一站式服务平台、信息平台等多个平台服务。

一、场地服务

国有企业孵化器作为一个主体,可以利用自有资金购置一定的房产和土地,将自有房产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出租给在孵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孵化器将租入的土地和厂房转租给在孵企业,与在孵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对在孵企业进行硬件上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自有产权的完整不受破坏。在出租场地的同时,根据企业产品特点评估企业需求的场地面积与特征,提供企业需求的场地信息,帮助企业对场地进行针对性装修与布局,进行场地公共设施维护。

二、人才平台建设

根据不同孵化阶段的企业,提供不同的人才平台,包括人才引进、在职人才培训、人才退出各方面的需求。能否为在孵企业的发展提供一种培育合作伙伴关系和促进其合作的机制,直接影响着孵化器的成功运作。国有企业孵化器可以通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培训创业者及其员工,协助在孵企业制订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和招聘新员工,完善孵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代管孵化企业党组织关系、团组织关系和工会组织,培育科技企业家。

三、管理咨询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是国有企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所提供的基本服务之一。针对在孵企业提出的各种需求,由国有企业孵化器负责组织信息的对接,为供需双方提供场所服务,不仅可以收取一定的场地使用费,还可以适当地收取一定的组织管理费,保证辅导培训的长期合作。国有企业孵化器可以聘请各大高校和大型企业在技术和管理等相关领域内的权威人士为孵化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会计、审计、法律、企业CI设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这些服务同时也能够为孵化器解决在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提供相互间项目引进、技术交流、技术推广的平台。

四、财务咨询服务

国有企业孵化器内部的在孵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而大部分中小企业在企业初创期没有建立完善合理的财务报表。造成报表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企业财务人员经验不足;第二,企业初期亏损经营或者销售收入有限,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表较为困难。因此,如何建立针对不同需求的财务报表尤为重要。国有企业孵化器的财务咨询人员可以在在孵企业初创期就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五、在孵企业的增值服务

针对在孵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产生的需求的不同,以及孵化资源的有限,国有企业孵化器对一些项目好、市场前景广阔、团队优秀的重点孵化企业给予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项目经理定点跟踪、定制服务,给予诊断和咨询建议,将资金、政策等有限的资源配置到这类企业,促进这类企业快速成长,并在孵化器内起到良好的领头示范作用。不定期地对各个企业进行走访有利于及时跟踪、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发展需求,竭力帮助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厅申请发展基金、科研经费和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资金、技术和人才需求,不仅为在孵企业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更重要的是使企业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信誉。对毕业企业进行的跟踪管理,有助于国有企业孵化器及时掌握毕业企业的发展情况,评估孵化效果,进一步优化孵化策略,提高孵化效率。

六、融资服务平台

(一)建立完善的孵化基金

国有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基金是从多渠道筹集的,既包括孵化器自身基金,也包括各级政府相关的资金和其他一些相关资金。孵化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贷担保。基金主要为以下项目提供担保:一是实施火炬计划、攻关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二是组织小规模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三是承接高技术工程所需流动周转资金等贷款的担保。(2)项目投资。国有企业孵化器对于经考察确属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技术关联性强、带动面广、将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孵化项目,可拿出一部分资金以参股方式投入,支持项目发展。(3)短期合作。使用基金的一部分资金与在孵企业进行不同方式的短期合作,解决企业短期少量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在孵企业在初级孵化阶段一般来说没有银行信用记录,企业规模、实力等相关因素的制约使它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而由于国有企业孵化器按企业机制运营,使得银行对孵化创新中心较为信任。因此通过了解企业的项目水平、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项目的发展前景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情况,国有企业孵化器可以采用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方法、为在孵企业服务。

孵化器财务工作计划第4篇

一、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按照“超前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的要求,坚持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创新,突出政府引导,注重协调发展,进一步扩大孵化器规模、提升质量、优化环境,做大做强科技创业孵化平台。

(二)目标任务:根据省、市有关孵化器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力争在2014年之前建成孵化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10家以上,年技工贸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7年,力争建成孵化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60家以上,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5亿元以上、功能齐全、配套完善、服务优良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加大投入与奖励,推进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科技部门每年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切出不低于预算总额20%的比例,建立孵化器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

(四)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入孵企业以其上年度缴纳税收中县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长部分的50%奖励给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身建设与发展,以及在孵企业的研发补助和奖励等。

(五)加大考核和奖励力度。支持孵化器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认定为部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县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扶持与管理,提升孵化器服务水平

(六)设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县科技部门每年要从孵化器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用来扶持和引导入孵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和年度补足的管理办法。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要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和信用担保服务。各类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延伸服务领域,帮助在孵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核算机制,改进结算方式,增强资金运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人才、专家学者、创新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到孵化器进行中试转化、创办企业。对入选本县“百人计划”创业人才的,给予优先安排孵化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对其主持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推荐与立项。

(九)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申请联系制度,对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申请有关专利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或在孵企业,积极推荐其成为国家或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参与孵化器建设。积极引进专利、财务管理和科技中介进驻孵化器,开展相应服务;孵化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环境

(十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科技局作为牵头责任单位,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十二)按照《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孵化器管理服务的实际需求,县科技局负责组建科技孵化器管理公司,为入孵企业提供各类综合服务。

(十三)县发改、科技、财政(地税)、国土、住建、工商、国税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科技攻关、平台建设、工商注册、土地规划、税收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科技局负责对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出台扶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孵化器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申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孵化器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财政支持政策;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已运行的孵化器,落实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县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在孵化器建设的土地征用、房屋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孵化器财务工作计划第5篇

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山西省创业中心”)成立于1992年,隶属于省科技厅。是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撑服务体系的核心,是山西省科技创新创业孵育体系建设的龙头,也是全省唯一的部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山西省创业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现有职工30人。目前已经形成了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对外接待部、物业服务部、咨询部、科技评估部、投资管理部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并成立了公司性质的山西省企业孵化器管理中心和太原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中心国有体制的不足形成了补充。

目前,山西省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面积3.7万平方米,企业孵化基金规模2300万元。多年来,在十分注重孵化基地硬环境建设的同时,从未忽视过孵化器的核心能力建设,即以创业企业成长为主线的孵化服务功能的不断完善、提升和规范,形成了创业咨询代办、科技评估和创业投资三大服务相互渗透、互为支持的孵化服务创新体系。工作中通过自身服务功能的强化和各种创新资源的引入与配置,卓有成效地为在孵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孵化服务,对科技企业的创新与创业活动构成了强有力的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特色

1.建立企业孵化工作新秩序

企业孵化器自身的内部管理是开展孵化服务工作的基础和保证。针对事业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制度不执行和人情管理现象较为严重的实际情况,山西省创业中心建立了5万余字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规范中心的管理和运营。该套管理制度包含了人事劳资、综合管理和财务管理三大部分共19个制度,既注重规范性和详实程度,又考虑可操作性和中心的实际情况,付诸实施后大大减少了中心运营的随意性,提高了内部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近几年,中心还把工作的重点之一放在了建立一套完整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科技创业服务制度上。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已经完成了7万余字的《企业孵化大楼物业管理制度》和13万余字的《科技创业服务指南》,其中,物业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管理、物业安全保卫、物业卫生绿化、设备维修保养、物业公共配套服务、物业工作管理等6大类共80多个制度、规程、规范和表格;创业服务指南包括企业设立登记服务、前置审批服务、企业涉税服务、企业认证服务、企业服务管理、企业服务制度及政策汇编等6大类共50多个服务指南、工作流程、合同协议和政策文件。这套规范来源于我们的工作实践,大面积启用以来给企业孵化工作建立了新的秩序,取得了明显成效。

2.不断强化孵化服务功能

多年来,山西省创业中心始终坚持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正确发展方向,除依托于建筑和设备等硬件设施所开展的孵化器最初级的、较简单也较普遍的创业条件服务外,在工作中还逐步形成了完整的更高级的软性孵化服务体系,为孵化企业提供了更加深入、更为有效也更具有针对性的创业增值服务。中心的孵化服务创新体系包括创业咨询代办、科技评估和创业投资三大内容。

目前,以财务服务为核心的咨询代办业务已经涉及企业从创办到发展壮大的全过程,包括创业咨询、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入区手续、财务制度的建立、业务流程的设计、财务服务、税务筹划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等。由于颇具特色的服务内容和优秀的服务质量,咨询业务开始在太原高新区扩散并形成影响,市场需求大幅增长,创业中心门庭若市。

与财务服务比较,科技评估工作是孵化器更为重要、更为高级、难度也更大一些的创业服务内容。首先,中心经努力争取到了作为省科技厅、太原市科技局和太原高新区三个渠道申报科技计划的独立推荐部门的资格。借助科技评估的经验和实力,按照不同渠道和不同计划种类的具体要求,中心每年分次大规模地组织孵化企业申报政府科技计划,为企业提供申报咨询、技术指南和材料把关服务,并负责任地进行初步评审。其次,随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推动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部分业务职能的逐步下放,中心承担了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业务,每年都要新考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近200家和复审企业百余家。认定业务的开展,创造了大量接触科技企业的机会,不仅锻炼了人员,提升了水平,而且极大地强化了创业中心的孵化功能、提高了服务质量、扩大了孵化器的影响。第三,中心作为国家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省科技厅和高新区双重身份的创新基金地方服务机构,每年都要认真完成创新基金项目的征集和摸底、召开年度启动会议、资格初审和注册认证、材料辅导和申报咨询、地方专家评审等工作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山西省创业中心早在1996年就在全国同行中率先指出,“孵化基地建设和综合配套服务是创业中心必备的基本功能,而创业中心要真正肩负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重任,就必须具备为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创业资金的能力。风险投资将成为企业孵化器的重要功能。”目前,中心的孵化基金规模2300万元,近几年累计为2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创业投资,为40余家孵化企业提供了借贷支持。由于孵化基金的引导作用,还为孵化企业从银行部门、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其它法人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累计撬动资金量达到2亿余元。由于资本的纽带关系,创业中心与孵化企业的紧密性大大加强,孵化服务由被动变为主动,并由创业投资工作引发出一系列配套的高级服务,对孵化企业的成长形成了更大的促进作用。

3.当好区域行业龙头

山西省是经济不发达的内陆省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速度也较为缓慢。除各地市财力薄弱创办孵化器困难外,已有的孵化器大多运行质量低下,起不到为科技创业企业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山西省创业中心近几年已经从单一经营的封闭模式中走了出来。在做好自身运行的同时,依靠隶属于省科技厅的优势,当好行业领头羊,把工作的重点之一转向了全省科技创新创业孵育体系建设。先后牵头召开了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会议,出台了《山西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纲要》,建设了山西科技创业网站,制定了《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正在着手实施“山西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计划――企业孵化服务平台”项目。下一步要利用共享服务平台,帮助其他孵化器提升孵化功能和服务质量,促使其发挥作用,产生影响,从而将全省的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推动到一个新阶段,形成以孵化器为核心的、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成长的全省现代科技服务业雏形。

三、发展规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山西省创业中心将结合《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1.在省科技厅领导下,建设以孵化器为龙头的全省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体系

作为全省唯一的部级企业孵化器,中心要继续依靠隶属于省科技厅的优势,当好行业领头羊。通过宣传、引导和推动,采取多种形式在各地市至少建设一家孵化器,并通过中心服务模式的共享,尽快提高其运行质量,发挥其孵育功能。在此基础上,还要广泛联络风险投资公司、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聚集,努力建设全省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形成以企业孵化器为核心的全省现代科技服务业雏形。

2.抓紧火炬创业大厦项目的基建工作

经过两年的努力,目前,占地38.7亩,规划7.5万平方米,投资近1.8亿元的火炬创业大厦的基建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火炬创业大厦建设项目既考虑到进一步完善太原高新区发展的软环境,又考虑到弥补高新区基础设施的严重不足,是符合太原高新区实际情况、市场需求也较为可靠的“科技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的完成不仅对完善山西省科技创新体系、极大地提高全省科技工作显示度、对全省的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尤其对太原高新区在“二次创业”中以孵化产业为龙头,尽快形成高新区新规模、新形象、新发展和新速度具有重要意义。

3.建设两个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新《纲要》的要求,从全国孵化器的发展趋势看,建设各具特色的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势在必行。根据我省的产业特点和实际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正在酝酿规划两个平台的建设。一是 “可替代能源与可再生资源技术研发中心”,二是 “山西省煤炭资源与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应用中心”。两个平台都以大楼内专业特色较为明显的在孵企业为依托,以专业技术孵化器的形式运行,将建设成高新区甚至全省相同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公用的、开放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4.建立一定规模的面向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

在企业孵化器建立创业投资性质的“天使投资基金”或“种子资金”,来解决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国家科技部强调并支持的重要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近年来,科技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加强了合作,开行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逐年加大。我们只有在孵化基金规模上实现突破,建立起“天使投资基金” 或“种子资金”,才有可能成为科技部母基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平台。

孵化器财务工作计划第6篇

一、企业孵化器的概念、基本特征和服务项目

(一)企业孵化器的概念

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简称创业中心,国际上一般称之为企业孵化器。它是以孵化网络为依托,以孵化服务和风险投资为主,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的新型社会经济组织。将拥有各类科研成果或创业意图但缺乏创业资金和经验的企业孵化为具有良好市场竞争力的成熟企业,同时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家。

(二)企业孵化器的基本特征

企业孵化器一般具备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孵化场地;二是有公共设施;三是能提供孵化服务;四是面向的特定服务对象是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企业孵化器的服务项目

成功企业孵化器的服务项目包括:网络支持;互联网或信息技术服务;咨询;联系战略合作者;商业计划支持协助获取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联系大学研发机构;帮助可靠的学生实习或就业;管理团队发展;财务管理支持;知识产权支持;法律服务;提供专业实验设施;人力资源管理支持;产品或技术开发支持;与技术相关工艺的支持;国际贸易支持等。

二、我国企业孵化的发展现状

孵化器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20世纪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全球化步伐的加快, 国内外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成功率较低、步履艰难的现实。为解决小企业资金不足、管理混乱、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等问题, 1956年美国诞生了第一个孵化器企业。随之,企业孵化器在全球发展起来。目前, 全世界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4400多家, 其中北美850 家, 欧洲2434家。

1987年, 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者服务中心诞生, 拉开了我国科技创业服务事业的大幕。20多年来,我国孵化器在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基础上,围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引进到创业,到不断创新发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孵化体系,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10年底,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总数达894家(其中部级346),孵化面积超过30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56300多家,毕业企业47000多家(其中上市138家),创造就业岗位117万个,部级孵化器的企业存活率已达80%,企业存活率高于孵化器外10倍,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助推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企业孵化器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数量不断增长,质量提升,孵化能力增强

据科技部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纳入我国火炬计划体系的孵化器总数已达 894家。据不完全统计,早在2009年,我国孵化器总数就已经超过1000家。江苏省一直非常关注孵化器建设,并曾提出到2010年年底每个县区都建有孵化器的发展目标仅在江苏,各类孵化器就已经超过300家。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孵化器已经由最初的提供物理空间、一般的政策性咨询、帮助注册等初级服务,向提供专业化的引导,促进内生能力的增长上进一步拓展,不断深化孵化器的增值。近几年,全国孵化器每年孵化毕业的企业超过3000家,企业毕业时平均收入超过1000万元,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各级政府愈加重视,政策更加完善,扶持方式多样化

201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继续加大对创业孵化器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创建创业服务网络”。2010年9月,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集聚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育高科技企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很有意义,并要求从计划项目、财税、人才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孵化器发展。地方各级政府也对孵化企业提供的全方位的孵化扶持。

1、实施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2007年121号文件,试行孵化器营业税、房产税、城市土地占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降低了孵化器运行和服务成本,引导了大批社会资本对孵化器建设事业的投入。

2、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扶植。国家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对孵化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资金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孵化器的创业服务给予基金扶植。促进了孵化器的服务能力提升,满足了部分创业企业的研发需求。

同时,积极探索降低社会资本进入的风险,把政府资助作为引子和补偿金,引导各类投资和金融机构增加对孵化企业资本投入的各类有效模式。

(三)管理模式逐步改善,形成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

1、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国家科技部作为孵化器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宏观上整体规划和布局全国孵化器的发展,拟定了孵化器《五年发展纲要》、《认定管理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将孵化器纳入到火炬计划,设立专门机构,承担整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同时通过建立孵化器专委会、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孵化联盟、全国5大区域的孵化器网络年会组织,使全国孵化器形成了畅通、快捷和严密的工作体系。

2、孵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随着孵化服务理念不断创新,各孵化器也在不断创新孵化器建设模式,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能力。

北京中关村创业孵化服务从提供厂房及办公环境、配套设施、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等基础和初级增值服务,向产业技术研究院、关键技术服务平台、股权投资、融资服务等高端服务演变,建立了企业化的运营机制,呈现出市场化、高端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成为推动中关村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提高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重要支撑。

上海杨浦创业中心积极探索和实践“投贷联动”的金融服务机制,成立全国第一家由孵化器发起的小额贷款公司---上海杨浦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成立获得科技部引导基金支持组建的创投基金---上海寅福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形成了孵化器“投贷联动”的金融服务新机制,为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提供了有力推动。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5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远高于孵化器外初创企业。

(四)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高新区稳健发展

孵化器毕业的近4万家科技型企业,基本上落户在各类高新区。孵化器的大批毕业企业引领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发展,形成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和支撑国家高新区发展的“创业源、创新源、创税源”。

2、推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孵化器通过创业培训、辅导和技术支撑、市场服务等孵化体系的建立,促进了技术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实现了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土地占有培育出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战略目标。目前,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中已有100多家在国内外上市,其中在2009年首批创业板上市的28家企业中,超过46%是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孵化毕业企业中,有600多家企业年收入过亿元。武汉、大连等地方政府已经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确保区域经济领先地位的战略举措;江苏、辽宁等省提出到2010年年底孵化器覆盖各县市区的规划目标;北京市孵化器数量已经超过80家,上海等许多省市孵化器数量均接近50家。

孵化器通过培育大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促进了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改变了原有的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并优化了区域经济结构。

三、发展思考

实践证明,孵化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业企业和创业人才方面,已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技部有关“创新驱动、内生发展”精神,把孵化器事业作为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完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服务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联盟孵化、孵化基金、孵化采购”的平台建设,实施国家孵化器的年度指标评价和动态管理,引导孵化器从一般的政策和物业服务向增值服务转型,以发挥孵化器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中持续培育“创新、创业、创税”的源头作用。

(一)完善政策体系,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助推工程”

新时期,国家确立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战略,是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促进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国民经济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突破口。我国孵化器基本上集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个技术领域和最新的技术成果、创新项目和创业人才,实施“助推工程”,旨在完善孵化器的政策体系建设,包括修订和延续财税扶植政策、制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更加科学适用的认定管理办法,以及指标评价和动态管理体系;并充分发挥孵化器对技术创新创业的抚育服务功能,以发现、遴选和培育具有前瞻性、成长性、带动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

1、把孵化器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源头”。探索在有关经济、科技和促进创新创业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支持和扶植孵化器事业的发展,引导孵化器围绕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动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和信息等领域,不断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

2、把孵化器建设作为区域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整合本地区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和服务资源,动员研究院所、产业实体、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以及成功的企业家,建立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满足日益增长的创业企业发展需求。

3、推动各级政府加大对孵化器的政策支持力度。要根据孵化器对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贡献程度,建立孵化器的奖励制度;优先安排孵化器新建和扩建项目的用地指标,减免城建等有关规费;探索政府采购孵化服务的政策举措,减轻孵化器为扶植科技创业在房租租赁、无偿服务等方面的财务亏空,促进孵化器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大学生以科技创业促就业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

进一步推动大学生以科技创业促社会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资源和大学生智力资源优势,实施高端创业人才培育战略;要围绕孵化器的大学生基地建设,积极联系大学共同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见习和模拟创业活动,激发大学生的科技创业热情,培育和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要推动国家政策和社会资源向基地工作倾斜,引导创业导师与大学生企业的辅导对接,遴选并支持具有成长潜力或孵化价值的大学生企业;适时组织基地试点单位的工作交流、大学生创业论坛,总结推广大学生以创业促就业高端模式的经验与成就,促进基地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推动孵化器专业服务平台和品牌建设

引导和鼓励孵化器从综合型向专业型转化,已经成为世界孵化器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支持孵化器由综合孵化向专业化发展,以引导全国孵化器围绕区域的优势产业,形成专业化人才、技术、项目与区域有效资源的最佳对接,满足更多创业企业的共同需求,降低初创期的研发成本、提高平台的空间利用效率和时间效率,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区域经济发展,并避免孵化器的同质化不良竞争。

孵化器的品牌凝聚着创业文化、氛围、能力和成效,体现了社会资源和眼球经济的关注与集聚程度。要引导孵化器通过对毕业企业的规律研究和发展跟踪,吸引创业者的踊跃聚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结合国家有关产业化环境建设的扶植政策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孵化器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资源共享和孵化服务能力;要积极推动建立毕业企业跟踪制度,开展毕业企业的颁证、典礼活动;要充分利用具有国际广泛影响力的“国家火炬计划”CTP,形成部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好品牌和统一标识,对内建立规范的、高效的服务机制,对外产生吸引和集聚广大的科技创业团队的积极效应。

(四)建立孵化基金和探索持股孵化试点模式

处于创业期的科技型小企业,无资产抵押、无信誉担保,一般很难得到风险投资、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孵化器要充分利用对创业企业在服务、辅导、跟踪过程和前景判断方面的独特优势,形成孵化器机构、责任团队与金融机构、孵化企业的利益关联机制。一是,孵化器要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和需求,探索把有偿服务的债权转为股权,实施持股孵化模式,以缓解创业企业的资金压力;二是,引导孵化器参与建立利益一致的孵化基金,并探索由责任团队以购买定点、定额、定项、定期基金的方式,形成紧密的权义关系,以发挥各自优势、满足各自需求,保证基金运行的安全性、成效性;三是,鼓励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与科技创业赛事的对接,通过创投基金直接参与赛事的评审、投资,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培育创业企业,并发挥孵化器对创业企业孵化组织、跟踪和保障作用,最大程度地解决孵化企业的融资 “瓶颈”问题。

孵化器财务工作计划第7篇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四条宁波市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宁波市级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过程中,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3/4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六)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七)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具有为在孵企业每年引进不少于200万元风险投资的能力;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保持紧密的协作关系;

(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平均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孵化器成立3年后,每年新进出企业数量占其所有在孵企业数量的比例不小于15%。

第七条市级专业孵化器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咨询、试验与检测条件,或本身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以协议等形式表明能够紧密依托与其专业方向一致的在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解决;

(二)命名必须鲜明地突出其专业技术方向;

(三)管理团队成员中必须有1/3以上是获得本专业方向本科以上学历或有本专业方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科研、生产5年以上经历的人员。

第八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六)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八)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九)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被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建立健全了现代企业制度,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如是经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则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即可),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本身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其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孵化器颁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予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对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包括5年)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每两年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标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基础条件评审;对创办时间超过5年的市级孵化器,评审内容除基础条件外,还要增加以毕业企业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效益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调整期,整改调整期满经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有关优惠政策。评审结果及综合得分名次等信息将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布。评审指标体系等具体评审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评审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表》;

(二)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年度统计表;

(六)毕业企业年度统计表;

(七)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关系报告。

所有材料纸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要求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孵化器评审的重要指标。

市级孵化器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市县两级科技行政部门、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中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原有工业建筑物适合于孵化器建设的,依法优先支持孵化器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孵化器以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等形式入股在孵企业或作为在孵企业的融资担保金,其中国有资产部分的风险、收益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起,每年按照其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比例等情况给予孵化器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为:

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0%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5%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孵化器,尤其是围绕发展《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提出的“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机电一体化的装备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的各类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对符合上述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补助。

市科技计划将对市级专业孵化器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九条对符合省级、部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或部级孵化器。被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200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部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500万元的经费补助;第十六条的补助经费不作为升格为省级或部级孵化器后补助的补足基数。

在被认定为市、省、部级孵化器后,中间有被取消相应级别孵化器资格又重新获得原有资格情况的,不另外给予上述补助。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政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对孵化器的所有财政补助必须用于以下用途:

(一)向在孵企业提供优质廉价的孵化场地、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方面服务;

(二)支持孵化器引进、培育、扶持各类直接面向在孵企业开展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方面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三)加强孵化器自身建设的其他正常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