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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经济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3-03-07 15:16:04
封建经济论文

封建经济论文第1篇

关键词:封建社会;经济思想;宏观经济;经济调节;政府干预

虽然从表面上看现在我们采用的经济调控政策十分的西式化,实际上很多地方都体现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影子。中国在漫长的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阶段中孕育出了非常丰富的宏观经济管理思想,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封建经济并不是像西方社会那样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而是一个商品经济体系。西方历史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征表现在其最小经济单元为领主庄园,在这个最基本的经济单元中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不需或很少与外界发生商品交换。中国封建经济体系中最小经济单元是个体农户,所谓男耕女织,大量手工业产品及非自产消费品都需要通过商品交换从外界取得,因此中国封建经济体系中历来都具有商品生产和流通因素。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持续时间长,原因除了通常所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超稳定性,还在于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体系。由于中国政治上大一统政治体系的存在,它在经济领域形成了与之相配套的经济管理方式,即国家以直接参与经济的方式管理和干预经济。第二方面的原因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始终存在巨大的冲突和矛盾,这些冲突和矛盾每当积累到达一个顶点,就以社会组织崩溃,也就是改朝换代的方式予以暂时缓解,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矛盾因素重新开始积累。尽管封建社会进程中众多参与者最终没有能够彻底解决这些矛盾,历朝历代的当政者还是做出了自己的尝试和努力,因而为后世留下了卓越的经济思想。历史不会以断裂的方式向前演进,作为历史的后来者不应该忽视这些经济思想和历史经验。现代社会经济与封建社会经济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对这些经济思想和历史经验仔细分析,加以利用。

本文试图引入现代经济理论分析工具,分析历代当政者的经济管理思想,从中梳理出中国封建社会宏观经济管理思想的大致脉络。研究方法基本上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对象包括管子[1]、桑弘羊、王莽、刘晏、王安石和丘浚,之所以选取当政者的经济思想作为分析对象,是因为他们都是直接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经济问题,其对策和措施都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有切实的经济运行结果或效果可以比较,这些都使得研究者更容易看清楚经济事物内在的相互关联关系。

一、封建社会宏观经济管理的指导原则

宏观经济管理指导原则是经济管理者在制定经济政策和措施时所采取的出发点和基本思路。封建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认识水平不高,但经济管理者通过观察实践总结出不少有益的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总体上表达了生活富裕、国泰民安的良好愿望。管子把国家的“德”具体化为政府要做好的六件事,“德有六兴。……所谓六兴者何?曰:辟田畴,利坛宅,修树艺,劝士民,勉稼穑,修墙屋,此谓厚其生。发伏利,输(土带)积,修道途,便关市,慎将宿,此谓输之以财。导水潦,利陂沟,决潘渚,溃泥滞,通郁闭,慎津梁,此谓遗之以利。薄征敛,轻征赋,驰刑罚,赦罪戾,宥小过,此谓宽其政。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此谓匡其急。衣冻寒,食饥渴,匡贫窭,振罢露,资乏绝,此谓振其穷。”[2]管子在这里给我们描述了理想社会的各种经济特征,发展生产、兴修道路和水利、低税赋、解决社会保障等等,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政府在这个理想社会模型中所占据的控制和主导的地位。

1.国家视角

历代当政者经济管理思想的一大特点是其国家视角,即最终目标是要使国家里的所有人都能够“各安其分,各得其所”,不能使某一阶级或阶层过于贫穷而处于危险的边缘,同时有着“治大国,若烹小鲜”的自我心理感受。一方面,这与和谐中庸的中国传统哲学理念一脉相承,理想社会的标准是“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统治者的任务正如明代文渊阁大学士丘浚所言:“为天下王者,惟省力役,薄赋敛,平物价,使富者安其富,贫者不至于贫,各安其分,止其所,得矣。”[3]另一方面,这也是当政者在处理社会经济问题时所必须采取的现实态度,因为社会中任何一部分人过贫或过富,都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威胁到统治者政权的稳定性。管子在国蓄篇中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4]

在国富和民富的相对关系认识上,封建社会经济管理者前后发生了很大的转折。早期的经济思想中是将二者对立起来,管子从维护统治秩序的角度出发,提出人君对民众财富要做到“富而能夺,贫而能予”[5]。商鞅从实施农战政策,增强国家军事实力的角度出发,提出强兵就必须使民弱、民愚,“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国强”[6],表明当时的管理者只看到这个问题统治者强势的一面,片面地强调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和索取。到封建社会后期,经济管理者已认识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民富是国富的基础和前提,丘浚指出:“善于富国者,必先理民之财,而为国理财者次之”[7]。通过促进生产,增加全社会财富总量,进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有以生之而财之源生生不穷,有以理之而财之流陈陈相因,如是则在于民也无不足,而用于君也恒有余矣。”这较之孔子“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的简单论断有了很大进步。

此外,国家视角还有一重含义在君主对天下自然之物的所有权,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经济体现。桑弘羊说:“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下之藏也,皆宜属少府。”[8]而到封建社会后期丘浚提出:“天生物以养人,非专为君也,而君专其利,已违天意矣。”[9]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认识水平在提高,自身经济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君主所有权观念在不断淡化和减弱。

2.国家占据经济管理优势地位

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当政者认识到自身必须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才有利于调节措施的进行,管子轻重论是典型代表。他指出:“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10]“与天下调,彼重则见射,轻则见泄,故与天下调。泄者失权也,见射者失策也。”[11]管子充分利用“物以稀为贵”的经济原理,顺势而为,非常灵活地调节经济。当市场流通中有较多的谷物时,国家控制货币,则货币的相对价格高,当国家收购谷物后,市场流通中的货币较多,则谷物相对价格高,这样在货币与谷物的相对价值运动过程中,因国家占据垄断地位而总能够保持经济调节的优势地位。在这一经济调节过程中,国家事实上扮演着一个大垄断商人的角色。在对外贸易交换中,这一原则相应演变为保持对外贸易优势地位。“天下轻,我重”[12],“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下不吾泄矣……此以轻重御天下之道也。”[13]也就是说管子认为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要出口相对价格高的商品,进口相对价格低的商品,借此达到在对外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目的。

3.经济信息的重要性

封建社会经济管理者很早就非常清楚地意识到掌握经济信息的重要性,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必须是在充分占有经济信息的基础上,而这恰恰是自由竞争市场调节下单个市场参与者所无法做到的。经济信息的迅速流动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国家和政府借助自身天然优势可以促进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播。管子说:“田有轨,人有轨,用有轨,乡有轨,人事有轨,币有轨,县有轨,国有轨,不通于轨数而欲为国,不可。”同时,“国轨布于未形,据于已成,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谓之国轨。”[14]“国轨”是管子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一旦规划形成,宏观经济调节便依此展开,绝非随意而为。另外,《管子》中问篇、八观及入国等篇列明了对国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详细问题,其设计非常细致周密[1]362-364,反映出管子作为一国经济管理者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了然于胸。

到唐代,著名理财家刘晏第一次建立了全国商业价格情报系统。《旧唐书·刘晏传》载:自诸道巡院距京师,重价募疾足,置递相望。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知。故食货之重轻,尽权在掌握。朝廷获美利,而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得其术矣[15]。可见政府为获得即时信息不惜花费大量开支,在实践中价格信息在政府调控经济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成功。

明代,丘浚建议:“在内,俾坊市逐月报米价于朝廷;在外,则闾里以日上于邑,邑以月上于府,府以季上于藩服,藩服上于户部。使上之人知钱谷之数,用是而验民食之足否,以为通融转移之法,务必使钱常不多余,谷常不至于不给,其价常平。”[16]由此,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个商业信息报告体系,使得政府能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相机制定决策,调节供需,平抑物价。

二、国家宏观经济调节的必要性

国家和政府是否有必要对经济进行干预,以及如何干预,在经济学发展史上始终存在分歧,直到现在仍是一个没有达成统一认识的问题。经济实践表明单独实行某一方面政策也是各有利弊。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阶段中,国家干预是主基调,封建社会管理者是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之后才推行这一国策。

在理论层面,管子最早以朴素的方式提出了“经济人”的概念,他认为人之本性是“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17]然而,与西方同样是经济人的微观基础,但引出的结论却很不相同。亚当·斯密由经济人假设得出的结论是自由竞争、市场调节原则,管子得出的却是国家干预的结论,“好恶不同,各行所欲,而安危异焉,然后贤不肖之形见也”,而且“物有多寡,而情不能等,事有成败,而意不能同”[18],故必须有政治权力(在管子看来,这是超阶级的)出而为之指导,使其避害而就利[1]303。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做一个假设,在抽象的经济人概念掩盖之下,中西方经济体系中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其经济行为和社会发展模式出现明显的差异。

此外,管子还从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出发说明国家宏观调节的必要性,“岁适美,则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岁适凶,则籴釜十镪,而道有饥民”,“物适贱,则助而无予,民事不偿其本。物适贵,则什倍而不可得,民失其用。”[19]表明在年景好与年景差时粮食价格相差十倍之多。《管子》中还有一些不同地区粮食价格差异的记载,如《轻重乙》所载:“昔狄诸侯,亩钟之国也,故粟十钟而锱金。程诸侯,山诸侯之国也,故粟五釜而锱金”[20],表明粮食高产区和低产区粮价相差约二十倍。从以上记述中可以看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生产生活过分信赖自然条件,外界自然环境变化会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价格造成巨大冲击,导致经济剧烈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流通服务变得格外迫切。由政府出面组织调剂,本着安定百姓生活的社会公共性目标(而不是纯粹以赢利为目的),在谷物丰收时收购存贮,到谷物歉收时投放市场,或将谷物从高产地区运往低产地区,以调剂余缺,为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商人似乎不能起到稳定经济和价格的作用,他们会在商品丰裕时故意压低市场价格而后收购,或在市场商品短缺时囤积居奇,使得短缺现象更加严重,从而提高商品价格,以期在抛售时获取更多利润,这样做无疑会使商品价格波动更加剧烈,不利于生产发展和百姓生活。王安石在其市易法建议中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旅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乏,民有所取,则往往闭塞其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21]

另外同等重要的是,不论是在农业还是在工商业领域,兼并始终是经济发展的阻碍,更是社会不稳定的直接诱因,各朝经济管理者普遍持打击态度。汉代桑弘羊在主张国家经营盐铁时,指出专卖政策是为了抑制兼并,防止“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22],“令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23]王莽认为,对垄断性商品应该全面管制,防止豪民富商从中牟取暴利,剥削普通劳动人民。他说:“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24]宋代王安石把抑制兼并由自然垄断行业推广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他指出:“有财而不理,则阡陌闾巷之,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29]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放弃对经济活动的管制,采取放任的政策,必然产生兼并垄断,而不一定要有富豪大家存在才会产生兼并,因此他把摧抑兼并看成是封建国家的重要职能,其变法措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摧抑兼并同时也与巩固封建统治直接相关联,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一是商业交易的核心原则在于交易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一旦商人经济实力过强,必定会对封建社会等级秩序提出挑战,从而危及统治安全性。二是富商大贾所经营事业一般规模较大,如盐铁业,必然聚众独处,时间一长难免产生脱离朝廷统治的倾向,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桑弘羊对此就曾提到:“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25],并指出:“鼓金煮盐,其势必深居幽谷,而人民所罕至。奸滑交通,山海之际,恐生大奸,乘利骄溢,散朴滋伪,则人之贵本者寡。”[26]

在讨论兼并产生的原因时,经济管理者也认识到由经济个体自身素质的高低差异带来的经济后果,桑弘羊说:“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27],“道悬于天,物布于地,智者以衍,愚者以困。”[28]以后也有多人论及此点,因此,摧抑兼并也暗含了追求绝对平均的社会理想。

三、封建社会宏观经济调节的措施和目标

在中国封建社会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下,经济管理方式的独特性在于政府作为经济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到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因为这样做可以将政府调节经济的公共性目标、维护政权稳定性目标和自身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是当政者的最佳选择。而一般意义上的重农抑商国策,所要限制的是民营工商业,官营工商业则不在其列。随着朝代更迭,具体调节措施包括名称多有变化,但宏观经济调节思想和政策的核心一直没有发生改变。在封建社会中,农业占据国家经济大部分比重,因此调节政策主要围绕农业领域展开。一般常见的政策是,对农产品价格实行常平,对手工业产品实行专卖,在农业信贷方面实行政府专营。

管子提出由国家掌握生产及生活资料,贷或租与农民,同时运用价格政策,防止富豪大户兼并压榨农民。“委施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余。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扩可得而平也。”[29]由此可以看出,在管子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里,国家在市场丰裕、物价较低时购进,在市场短缺、物价高起时卖出,一则平抑物价,二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三则打击富豪大户,一举三得。

汉代桑弘羊推出的经济政策中平准政策与管子类似,明显有变化而且直接发挥巨大作用的是盐铁酒的专卖。因为盐铁行业具有垄断性质,能够产生丰厚利润,以往富豪也多经营盐铁业。在桑弘羊实行专卖后,政府获得了巨额财政收入[30],同时打击富商大贾,抑制兼并,巩固了封建统治。王莽所推行管制工商业经济活动的措施是六管政策,其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含了当时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盐铁酒专卖、货币统一铸造、工商业征税和五均赊贷,其中五均赊贷是王莽经济管制措施中最突出的一部分。五均是指政府根据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评定物价,并以“市平”价格作为标准采取相应调节措施,如购买和抛售商品,来稳定市场价格。赊贷则是由政府组织资金进行贷放。在这里,“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是实现了摧抑兼并,“公家有余”是扩大了财政收入,而“恩及小民”则是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普通劳动人民利益,同样是一项政策同时实现了三项目标。

王安石在农业方面最有影响的是青苗法。青苗法是由政府拿出资金贷放于农民,其政策目标在稳定粮价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摧抑兼并,他还要求三等以上人户担负四分利息,而这些富户实际上不需要贷款,由此青苗法在摧抑兼并这一目标上走得更远。

明代丘浚非常重视商品市场价格的稳定,把“平物价”与省力役、薄赋敛并列作为“王者”的重要任务。丘浚所提稳定价格与前朝历代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他淡化了抑制兼并和扩大政府收入两项目标,表明他意识到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应当停留在保持经济体系和商品市场的稳定这一层面上,而对参与市场的经济个体不加干涉,而且政府不应当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谋取自身利益。

丘浚可谓封建社会经济调节政策的集大成者,观察论述面广,对历朝历代的各种经济政策措施悉数进行了整理,更加难能可贵的是他做出了方向性的转变,提出减少政府干预经济,只保留了“平物价”一项,同时在货币制度、财政预算、海外贸易、漕运、常平等方面提出诸多更加科学的政策主张,颇有新意,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经济管理的发展方向。在丘浚身上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生生不息、推陈出新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卷[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288;362-364;303.

[2]管子·五辅篇

[3]大学衍义补卷二五,市籴之令

[4]管子·国蓄篇

[5]管子·揆度篇

[6]商君书·说民篇

[7]大学衍义补卷二O,总论理财之道上

[8]盐铁论·复古

[9]大学衍义补卷一一三,戒滥纵之失

[10]管子·国蓄篇

[11]管子·山权数篇

[12]管子·轻重乙篇

[13]管子·山至数篇

[14]管子·山国轨篇

[15]旧唐书·刘晏传

[16]大学衍义补卷二六,铜楮之币上

[17]管子·禁藏篇

[18]管子·禁藏篇

[19]管子·国蓄篇

[20]管子·轻重乙篇

[21]续通鉴长编卷二三一

[22]盐铁论·禁耕

[23]盐铁论·复古

[24]汉书·食货志

[25]王临川集卷八二

[26]盐铁论·复古

[27]盐铁论·刺权

[28]盐铁论·错币

封建经济论文第2篇

在苏联,十月革命后流行的看法是,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商品经济规律的。这样,不仅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是自觉地达到目的,不需要研究客观规律的政治经济学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由于没有商品生产或商品经济不发达,也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布哈林有句名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末日,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告终”(《过渡时期的经济》),到1929年,公开发表了列宁的《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后,人们才开始研究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1931年发表了大卫·卢森贝的《广义和狭义政治经济学》,探讨各种生产方式经济理论的异同。但这时,绝大多数苏联学者仍是以阐述苏维埃经济计划吨攻策代替经济规律的研究。直到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批评了这种情况,并肯定了社会主义还有商品生产(但限于个人消费品),情况才有改变。1941年就开始筹备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几经周析,到1954年才正式出版。该书从原始社会生产方式讲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苏联第一部广义政治经济学。

广义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历史上各种生产方式的,这是时间上的广义。但恩格斯同时指出,经济发展条件在“各个国家各不相同”,“谁要想把火地岛的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英国的政治经济学置于同一规律之下,那末,除了最陈腐的老生常谈以外,他显然不能揭示出任何东西”(《反杜林论》),这可说是空间上的广义。

在中国,广义政治经济学就是按照这个空间上的广义进行的,中国是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三十年代初,人们就感觉到已有的狭义政治经济学不能解答在中国发生的经济问题,1938年,提出“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的号召(《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王亚南在译毕《资本论》三卷后倡议建立“中国经济学”并于1946年出版了他按《资本论》体系写的《中国经济原论》。同年,许涤新抱着“使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的目的,开始写三卷本《广义政治经济学》。第一卷讲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二卷讲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经济,于1949年出版;第三卷以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为研究对象,于1954年出版。

这样,就有了两个广义政治经济学的范本。一个是苏联的,它要求“阐明人类社会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上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分配的规律”(该书第一版导言)。另一个是中国的,要求“中国化”。不过,苏联的虽说研究全“人类社会”,其封建主义部分实际只讲了欧洲的领主制经济,又占一半以上篇幅的社会主义部分基本上是讲苏联。中国的虽说“中国化”,实际上也讲外国,其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部分完全是讲外国。

统一性和特殊性

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是把历史上各种生产方式都用一个“基本经济规律”作为总括。除了垄断前的资本主义外(因为马克思已有论断),各种生产方式的基本经济规律都是套用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所用的模式,即“在什么生产力的基础上,用什么方法,达到什么目的”。1956年开展反对个人迷信后,学术界打破了一些斯大林的思想框框。但在广义政治经济学的讨论上,更强调了各历史时代的经济理论应具“统一性”。1985年兹·法因布尔格和格·科兹洛娃的《广义政治经济学问题》对此有详细论述。其要点是:(1)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客体具有统一性,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一般”;生产的社会性的历史发展即各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2)政治经济学借以进行研究的基本范畴,在历史上是“贯彻始终”的,它们是广义政治经济学统一性的核心,(3)这些范畴的具体内容在历史发展中会发生质变,以至变到它们的反面;但在否定之否定过程中(指共产主义),它们又会“翻转过来”,完成统一性。因而,八十年代初,当苏联已是“发达的社会主义”并预见到共产主义的曙光时,对广义政治学的认识才完全成熟了,不过,在苏联,并未写出一部成熟的广义政治经济学。

在中国,直到七十年代,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是受苏联思潮的影响,但它一直是根据中国经济的特点进行的。1954-1956年,对于多种经济成行并存的这一中国特有的经济制度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过渡时期经济规律”的讨论。这以后,在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研究别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1979年以后,则更是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建设了。历史方面,虽然还限于经济史的研究,但也注意到经济理论;尤其对中国地主制封建经济的研究,有突出的进展。1982-1986年,许涤新集中国内和国外最新研究成果,修订了他的三卷本《广义政治经济学》,成为迄今比较完整的一部广义政治经济学。

上述法因布尔格等的统一性论点,主要是根据马克思1957年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写的《导言》手稿而来的,尤其是手稿中“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马克思把这种方法总结为:“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政治经济学就是这第二条道路上的再现。不过,马克思所说的是狭义的即垄断前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这种资本主义已实践了三百年,它的第一条道路即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已经基本完成,因而应当再走第二条道路,从抽象再回到具体,其结果即三卷本《资本论》。对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应当怎么办呢?《导言》确实说“生产一般”是个合理的抽象,但也说“用这些(抽象)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导言》也讲到简单范畴(即法因布尔格所称基本范畴)在历史上是存在的,“但是,它的充分深入而广泛的发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指资本主义形式)。因而,用这些范畴只能“在精神上再现出来”一个封建社会或奴隶社会,但它“决不是具体本身产生的过程”。

共性寓于个性,一般只能在特殊中表现出来。对于前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研究目前还处于马克思所说的第一条道路的阶段,或者还没有进入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这时候,我觉得强调广义政治经济学的统一性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恩格斯说:“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科学。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它首先研究生产和交换的每一个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律,而且只有在完成这种研究以后,它才能确立为数不多的,适合于一切生产和交换的、最普遍的规律”(《反杜林论》)。从广义空间来说,恐怕也是这样。只有在研究主要国家或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以后,才能研究“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所以,我觉得中国的、结合本国特殊性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道路,是可取的。

政治经济学是以经济实践为根据的,在研究上,就是以经济史为基础,我国经济史的研究有优良的史学传说,并自三十年代建立学科以来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或影响下发展的。近年来,它摆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破除了“欧洲中心主义”的支配,在实事求是的道路上,取得丰硕的成果。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我们的经济学家和史学家,把它进一步提高到理论研究,那就必然会对广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这项研究中,我觉得入手之处,应当是在中国历史最长、内容最丰富、发展最成熟的封建主义经济。中国的封建主义经济,象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经济一样,是人类古代史上最具有典型意义的两种经济形式。

中国封建主义经济

近三千年的中国封建主义经济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其间有严重的曲折,以至人口丧失三分之一;但即使在这种时候,生产力的某些方向或贸易的某些环节,仍有进步或发展。

中国的封建社会,较早地废除了领主割据,较早地由农奴制转入租佃制,并较早地实现土地买卖,形成了一种以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封建社会,这种社会的封建制度,不象欧洲领主制度那样僵化,直接劳动者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因而生产力的发展比较快。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许多部门,都居于世界前列;商业发达,城市繁荣,文化昌盛;堪称为一种发达的,成熟的封建主义,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是罕见的。

十六世纪以来,我国的地主制经济制度又经历了一些重要的调整,如田制的公消私长,赋役的由丁入地,地租的定额化和永佃权的出现,雇工人身的逐渐自由等,因而,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未出现由顶峰走向衰落的过程,而是继续发展。

在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生产力仍有增长,十八世纪粮食的产量约比十六世纪增长二三倍,手工业也有发展,不过,农产品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扩大耕地面积和集约化耕作而来,集约化耕作又以劳动投入为主,甚少资本投入。因而,尽管亩产量发展到传统农业的高峰,边际产量和劳动生产率已有下降的征兆。手工业的发展也主要是来自工艺的改进,在生产工具和劳动分工上已逐渐落后于西欧了。

封建社会也和任何社会系统一样,有它本质的东西、非本质的东西,还有异质的东西。地主制经济,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质的决定者。自耕农、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他们从属于地主制经济,但也可从属于他种经济,它们是非本质的经济成分。在我国,自耕农的比重比较大,又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比较牢固,这都与西欧异趣。按照辩证法或系统论的原理,一个系统中如果不含有异质的东西,它就不能进化,商业资本和其它货币资本,自始就是用货币草生货币的资本形式,它们是与封建主义异质的,马克思说:“资本在历史上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西欧的封建制度,就是以“货币权力”战胜“地产权利”而最后告终的(见《资本论》第一卷第167页),但在中国,这种对立和它的表现形式即城乡对立并不尖锐,到晚期,且出现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现象。

这都说明,在我国发达的、成熟的封建主义社会中,生产结构比较稳固,自给性比较完整,地主制经济能够容纳一定的商品经济,进行自我调整,加以我国早就是一个统一的帝国,上层建筑的保护力量比较雄厚。因而,晚期虽有资本主义的萌芽出现,但发展极为缓慢,封建主义长期延续下来,直到鸦片战争以后。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地主制成为一种与增长着的资本主义经济长期并存的封建主义。之所以能长期并存,是因为中国地主制经济基于本身特点,能够吸收商品经济,以至吸收外国的和买办的商品经济,进行自我调节,延续自己的寿命,这几近离奇,但环顾今日第三世界,这种现象并不罕见。鸦片战争后百年来,中国的农业生产力仍有所增长,说明地主制经济仍有生命力,如果不是经过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它还会生存下去。不过,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配农村,以及地主阶级本身成份的演变,近代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已不是原来的封建主义,而是半封建主义的经济。从封建主义到半封建主义,仍然是符合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一个进化。当然,它也持续给中国人民造成无穷的苦难。

以上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上,我对中国封建主义经济的一些看法。这种看法来未必妥当,也不免谬误。每位经济史学者,都会有自己的看法。不同观点的提出和切磋,说明一点,即我国封建主义经济史的研究,已有可能进行理论探讨,写出一部或几部(按照不同观点)中国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了。我祝愿这一天早日到来。

余论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给广义政治经济学提出的第一个定义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并指出:“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每种“都有多半是它自己的特殊的规律”,“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这种“两个坐标”论给我们经济史的研究以很大的启示,即现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两个指标,一是生产力的增长,一是交换的扩大,两者应当是同等重要。

但是,三十年代以来,我们经济史的研究总是重生产,轻交换,甚至不研究交换,这是因为,我国原有重本轻末的传统;在革命战争和物资匮乏的年代人们最关心的当然是生产;此外,还受苏联思潮的影响。斯大林认为,商品交换“不是一切社会形态而只是某些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现象”(《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因而在《政治经济学教料书》中所列政治经济学定义,如前文所引,删除了交换。在我国,轻视交换的思想是到党的十一届三中金会提出社会主义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后,才扭转过来。

恩格斯在文中不仅讲物质交换(Austausch),还提到广义的交换(Verkehr、译交往)。我曾有文论到,人类社会的交换实早于生产,愈在古代,交换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愈重要(《试论交换经济史》,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就封建社会说,在欧洲,因日耳曼人入侵破坏了城市和商路,中世纪出现乡村化和商业凋敞的现象,人喻为“回到野蛮”。这只是历史上一个特例。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总的说,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比较正常的。这方面应重点研究,补西史之不足。

封建经济论文第3篇

【英文摘要】ThecharacteristicsofthedevelopmentofcommodityeconomyinthefeudalChinesesocietyhaveremainedanimportantissueinthestudyofcommodityeconomyhistory.However,theexplora-tionofthecharacteristicsofthedevelopmentofthecommodi-tyeconomyinthefeudalChinesesocietymustfirstdependonacompletedescriptionofthesituationofitsownratherthanjustasimplecomparisonbetweenthefeudalChineselandlordsystemandtheWesternEuropeansuzerainsystem.Theparticula-ritiesofthefeudalChinesecommodityeconomycanbeseeninthefactthatitexperiencedthreedevelopmentalpeaksandthusformedamulti-dimensionalpattem.Duringthiscourse,commodityeconomy,thoughstronglyinterferedbypoliticalfactors,haspromotedthetransformationoftheChinesesociety.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commodityeconomy/comparisonbetweenChinaandothercountries/Chinesecharacteristics

【正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然而,分析土地的买卖不能离开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结合社会形态来分析,在西欧,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是领主制阶段。伴随着土地的买卖,领主制解体,整个社会进入了地主制阶段;在中国,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恰好也是西周至春秋战国的领主制阶段。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和地主制的到来,土地买卖发展了起来。换言之,土地买卖是地主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经济现象;从地主制产生之日起,就会有土地买卖,并无此先彼后之分。认为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一大特点的观点,主要是将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作了对比之故,故而这种对比显然是不妥的(详后)。如果用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地主制作对比,那么,根本就无此一说。因为,土地买卖与地主制是同步的,并无此先彼后之分。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其根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具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具备成为小生产者的必要条件;而西欧庄园制下的农奴则情况完全相反,并且,农业是领主庄园制经济,属自然经济范畴,其商品生产主要是居住在城市里的手工业者。我们知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是简单商品经济,交换的发达和商品生产的不发展是其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6、371页。)也就是说,当时虽然有城市手工业者生产的商品,但大多数商品则是来自于各生产部门的产品。由于封建社会生产的主体是占社会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农民,尽管中西方农民在人身自由和经营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都应是社会商品的主要生产者。

市场上商品的种类充分说明,农民均是中西方封建社会里主要的商品生产者。在中国,除盐、铁等大宗商品是来自于手工业部门之外,很多商品都来自农业部门,出自农民之手。粮食、纺织品、茶叶等农产品都成了大宗商品。西欧的情况与此相差无几,大多数商品是庄园中人身并不自由的农奴生产的产品。据12世纪留传下来的商税税则记载,市场上的主要商品有牛、马、腌肉和熏肉、腌鱼或熏鱼、麦及其他谷物、蔬菜、葡萄酒、蜜、油、干果、盐、金属、毛皮、武器、颜料、羊毛、线、磨石等。在中世纪最为著名的香宾集市上,主要商品除手工业品和来自东方的丝绸及珍奇品外,还有粮食、饮料、皮革、各种木材、木炭、羊毛原料和生丝、丝棉、大麻、亚麻、棉花、牲畜以及其他东西,这些东西大多应是农业部门生产的产品。(注: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下册,第23章"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贸易管理",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6~199页。)那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而西欧则是手工业者的观点,不仅与以上事实不符,而且有悖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始终是社会生产的主体这一基本规律。

第三,"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商业比较发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另一重要特征。"得出这一结论,其推论前提是:中国自夏商周以来就流通贝币,春秋战国进入金属铸币阶段,宋代出现纸币,白银逐渐成为货币,货币经济一直较为发达;而在西欧,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出现发达的货币经济。其实,西欧的货币经济虽然在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下一度有所衰落,但到11世纪时,随着捷克、西伯利亚以及俄国的银矿的相继发现和大量开采,货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很快出现了高度发达的信用业和金融业,形成了十分发达的市场网络。试想,没有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西欧怎么能够率先发展到资本主义?而且,即使在西欧中世纪的初期,蛮族的入侵也没有立即使商品经济衰落,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衰退的过程,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有商业活动。那种认为西欧中世纪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观点,大大低估了西欧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更何况中国在商周时期,不也是处于"抱布贸丝"的交换水平之中吗?

再者,从货币介入交换这一角度来看,货币是从交换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出现货币。尽管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因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币材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能改变货币的本质。中国从商周之时起开始用贝币。在西欧,进入封建社会之初,甚至在此以前,日耳曼蛮族已用亚麻布条作为货币,后来还一度铸行硬币。(注:[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第8章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4页。)因此,把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看作中国封建社会有别于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并不妥当。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如何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特点的问题上,从据以分析特点的基本思路到具体概括出的诸多特点,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往往将中西方封建社会作简单的类比,并由此推衍出结论。这是研究中的一大缺陷,应加以避免。

众所周知,特点是通过比较而得出来的。讲到比较,自然就有一个比较对象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是将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与中国的地主制社会作对比,从而得出对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基本认识。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缺乏可比性的。

关于封建社会的形态,历来有"典型"和"变态"之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典型"形态,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而地主制才是"典型"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呢?大家知道,任何一个社会,在它的生产力没有全部发挥出来以前,它是不会自行消亡的;相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生产关系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者根据这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把奴隶社会分为早期不发达奴隶制阶段和发达奴隶制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难道封建社会会例外吗?而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形态的演进以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对立消长来看,从领主制到地主制,都显示出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充分说明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注:林文勋:《试论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刊《东陆学林》第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史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证明:世界各国、各地区封建社会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以我们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和西欧来说,中国西周为领主制社会,进入战国,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中国进入了地主制。在西欧,马克思说:"虽然在14和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但是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在这个时代来到的地方,农奴制早已废除,中世纪的顶点--城市也早已衰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例如,"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西欧领主制(农奴制)解体后,并没有立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发展到其它的历史阶段,而是进入了地主制。恩格斯在论述西欧封建社会走向末路时说:"在大多数农村中,虽然还存在着古老朴素的自然经济,但已有许多整片的地区,比如在荷兰、比利时和莱茵河下游,农民都不用徭役和实物献纳,而以货币向领主交付;领主及其臣民完成了把他们自己分别变成地主和佃农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个步骤,……。"(注: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0页。)

既然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那么,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社会与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作对比就显然是不正确的。如果要进行比较的话,只能用双方的领主制阶段与领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地主制阶段与地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否则,对比研究只能得出一些不正确的认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在研究其特点时,无疑需要认真研究它的经济结构、经济要素。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它都不是单独地发生作用,而是与其它经济关系乃至政治、军事、文化和思想意识形态密切相连,共同作用。因此,在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时,还需要克服就经济关系而言经济关系的局限,置于整个社会发展之中去加以认识。这也是本文特别偏重从发展的过程去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特点的重要原因。三

本着上述基本思路,通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同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下列四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第一,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呈现出螺旋式上升发展的态势商品经济何时出现于中国社会,还需要探讨,但在商周时期,它的发展程度还是较为有限的。进入春秋战国,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在此基础上,市场不断拓展,交换空前扩大;金属货币广为流行;商人和商业资本迅速发展。商品经济迎来了它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发展高峰。经秦进入西汉,商品经济始终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当时,富商大贾不仅名著竹帛,而且左右地方政局,反映出商品经济力量无所不在,确乎达于极盛。

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到西汉武帝时期,统治者全面推行控制和干预商业的政策,商品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发展势头嘎然而止。汉武帝的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基础还较为脆弱。盐铁为大宗商品,这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同时,汉武帝的政策体系完整,从生产到流通全面控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此外,汉武帝任用得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历东汉至魏晋南北朝,连续不断的战乱又使商品经济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商品经济急剧衰退,竟出现了实物货币取代金属货币流通的反常情况。直到唐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发展,城市坊市制崩溃,草市镇兴起;货币流通不断进步,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人和商人资本再度崛起。商品经济步入了第二个发展的高峰。在这一时期,茶叶迅猛发展为与盐铁相伯仲的大宗商品,草市镇遍及全国,海外贸易取代了传统的陆上贸易,等等。种种迹象表明,与第一个高峰相比,此时商品经济的基础更为广阔,发展水平更高。

到了元代,由于蒙元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唐宋发达的商品经济遭受一定的影响,曾一度发展迟滞。进入明代,商品经济不仅很快恢复了唐宋时期的水平,而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第三个发展高峰。这时,交换进一步扩大,市场在更高的程度上整合,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力量迈上又一新台阶,形成了商帮。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点。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受政治力量的影响较大我们知道,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大一统的形成,消除了原来的封建割据,统一了全国的币制、度量衡及文字,有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面。《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讲的就是大一统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大一统封建中央集权的形成,又使得统治者可以利用中央集权的强大政治力量,干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其产生不利的作用。

在整个封建时期,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商品经济的干预极为突出。主要是通过重农抑商和禁榷制度对商品经济实施干预。所谓"重农抑商",就是通过采取贬低、压制商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政策及措施,限制从商人数。其目的是防止农民大量弃农从商,保护农业的优先发展地位。自战国商鞅、韩非等人提出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后,部分诸侯国及继起的秦汉王朝就推出一系列困辱商人的政策措施。如禁止商人穿丝织衣服,禁止商人骑马,禁止商人仕宦以及谪发商人戍边等。而后,由这些政策措施又衍化出一种抑商、轻商的观念意识。重农抑商形成一个从政策到思想再到观念的有机整体,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一项根深蒂固的基本国策。到了唐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受到一定的冲击,但从根本上还没有完全动摇。即使到了明清,重农抑商仍然不时推出。明清两代都还曾重申商人不得穿丝绸衣服及不得仕宦的旧规。重农抑商的实施,抑制了商人阶级的发展。如宋代成都"席帽行范氏,自先世贫而未仕,则卖白龙丸,一日得官,止不复卖;城北郭氏卖豉亦然,皆不肯为市井商贾或举货营利之事。"(注:陆游:《老学庵笔记》卷9。)类似例子不在少数。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禁榷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政策,很多人往往将它归入重农抑商政策之中,这是不对的。禁榷制度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官营商业,与商人争利;它是官府充当大商人的结果,与重农抑商有着根本的不同。这项政策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的"官山海"。到了西汉中叶,汉武帝任用桑弘羊等人,相继推出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政策措施,将禁榷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遵行。历代统治者对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大多实行专卖,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如果说重农抑商政策是通过压制商人而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禁榷制度则是通过官府控制大宗商品的产运销,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自己所允许的范围和轨道。

不过,虽然这两项政策的出发点不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但就所起到的作用而言,却是异曲同工,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两项政策双管齐下,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中国是一个疆域十分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其显著特征。这其中,由于各地区和各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先有后,起点有高有低,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

这种多层次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内地与边疆的差别;城市与农村的差别;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等等。以内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同处于中原内地的南北两方,长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就相当悬殊。至于城市和农村,在唐宋时期,一些大城市已发生了市场革命,处于较发达的状态,但许多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幼弱,尚处于自然经济之中。而内地与边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就更大。

唐代货币史上有所谓"钱帛兼行"之说。其实,除铜钱和绢帛这两种货币外,在四川和岭南的部分地区,还流通着实物货币;实际情况比"钱帛兼行"还要复杂。单以铜钱和绢帛来说,铜钱是形态较高的金属铸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处于较高的发展层次;而绢帛只是一种形态较低的实物货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的层次。可是,就是这两种形态不同的货币,竟然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中长期共存,流通上百年。这集中地反映出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是高低层次的共同发展。这种多方面的高低共存,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多元化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应作为正确估价中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思路。长期以来,在对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价上,不论是从整个历史时期来看,还是就某个朝代而言,分歧都是不小的。一部分人根据某些材料得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结论,而一部分人则举出了商品经济不太发展的诸多证据。其实,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多人只注意了一个方面,难免以偏概全。鉴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多元性,在估价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

第四,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在社会变革和转折的关头都起到了革命性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作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1页。)这是对世界各国历史深入分析后得出的一个普遍结论。换言之,在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一定的分化瓦解作用。但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来看,这种作用又更为明显和深刻。

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高峰相呼应,春秋战国、唐宋、明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三个重大转折和变革时期。这三个时期,虽然社会变革的内容不同,但从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来看,则有很大的共同点。即,商品经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变革是由商品经济引发的。

春秋战国是中国封建社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的变革转折时期。在地主制到来之前,到处都是井田制这种农村公社。在井田制下,土地分成公田和私田两部分,由农奴耕种,但土地所有权均属最高统治者所有,实行层层分封,"田里不鬻"。广大农民生活在井田制公社内,互耕互助,共同构成一个经济单位。村落与村落之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即几乎不与市场发生交换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的拉动下,农民逐渐走出井田,"以粟易械器"。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交换关系也就在这一过程中从井田制公社之外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起初,公社成员用于与外部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农产品和土特产品;而后,在交换的席卷下,土地逐渐卷入交换。于是,"田里不鬻"的制度被打破,商品经济最终摧毁了井田制公社,领主制解体,地主制确立和发展了起来。

对于地主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过去认为地主制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对立的关系。近十多年来,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重要突破,人们开始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但目前普遍的看法是,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从上述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来看,我们认为,商品经济应是地主制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及基础;没有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就没有地主制。也就是说,商品经济不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而是它的内在经济成份。

封建经济论文第4篇

(一)

在西欧中世纪领主制经济下的封建庄园,是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剥削农民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封建庄园中,封建领主利用农奴劳动组织自给生产。其自给经济通常包括农田、果园、菜园、葡萄园、家禽家畜饲养场、磨坊、面包房、手工作坊等等。这些生产设施,大都设立在领主的自营地上。此外,还有公用的森林、牧场等等。由于庄园大小悬殊,上述各种生产设施的规模,在各个庄园并不一致,有些庄园也并不齐备。尽管如此,封建领主的自营地生产大都可以满足领主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在这个范围内,其自给性是相当完备的。封建领主淖杂乜梢运凳蔷哂械湫鸵庖宓淖愿谩?BR>

在封建庄园中,通常有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和自由佃农份地。因此,封建庄园与领主自营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学术界对封建领主自营地的自然经济性质,是没有多大分歧的,但有时却把它与封建庄园混淆起来,从而过高地估计了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对封建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的联系却估计不足。随着对欧洲中世纪经济史研究的深入,这种认识近年来已有很大改变,但对封建庄园自然经济简单化概念化的认识,并没有完廓清。我认为,这主要有如下理论认识上的失误。

首先,封建领主家庭作为一个消费单位,其生活消费所需的生活资料,按照恩格斯的分-类;应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部分是生存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延续生命所需的生活资料,如粮食、蔬菜之类。一部分是享受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超越劳动者的生活需要,过养尊处优生活的生活资料,如美食、锦衣、华堂、珍宝之类。一部分是发展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及其子女受教育或进修所需的生活资料,如图书、文具、乐器之类。恩格斯说,人类“一有了生产,所谓生存斗争便不再围绕着单纯的生存资料进行,而要围绕着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行”[1]。封建领主作为一个封建剥削者,正是这样为生存斗争而组织自给生产,以保证自己以至子孙的优裕生活。

领主家庭经营自营地,就不仅是—个消费单位,而且是一个生产单位。其消费不仅有生活消费,而且有生产消费。领主家庭的自给生产,不论多么完备,也不可能全部满足自己生产资料,特别是生活资料中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要。小者如盐、铁、磨石,大者如锦绣珠宝金银器皿、名贵食品、雕梁画栋、名马华鞍之类,是难以完全自给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下,封建领主的生活消费品会具有不同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即具有不同的消费水平。总的发展趋势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存资料在消费总量中所占有的份额会逐渐缩小,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所占的份额会逐渐扩大。因之,封建领主自营地生产的有限性,和家庭需要的多样性的矛盾,就会日益突出。还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欧各国,封建国王将土地以封地的形式分封给各封建领主,大封建领主又将土地的一部分分封给下一级的领主,都是以各级领主提供军事义务为前提的。军事开支是封建领主家计中首要的支出。他们所需兵器、甲胄、车骑之类,并不都能自己制造,而是已较早地成为商品。这是一种特殊消费,也是要列入领主家计簿的。上述这些不能自给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然会引出对于货币和商品交换的需求,从而会引出庄园内部商品生产的出现和发展。

实际生活说明,我们不能把封建领主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简单化,特别是不能把封建领主的享受消费简单化。封建领主生产消费所需物资是多种多样的,其生活消费、特别是享受消费所需物资,更是多种多样的。就是他们日常生活资料的构成,也会随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比如经过,可以从利凡得购进肉桂、胡椒等物之后,西欧封建领土就不总是吃没有香料和其他调味晶的烤肉和煮肉了。如果我们把封建领主的生产需要和生活需要简单化,就容易得出封建领主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可以通过经营自营地和向农民征收实物地租,得到自给自足的结论,从而导致夸大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其次,土地所有权与政治统治权的统一,是西欧领主制经济的重要特征。封建领主既是庄园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庄园政治上的统治者。当时较大的封建庄园,都实际上是一级政权。封建领主剥削农民,同时也承担作为政权的职能,向农民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如维持社会治安、评议诉讼、提供宗教生活场所、以至修筑道路、设置市场、铸造货币、管理度量衡等等。因此,教会、司法、行政等各项管理费用,以至官吏的薪金开支,都是要列入封建领主的家计簿的。

人类社会的生产和交换,不仅有物质的,而且有非物质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物质的生产和交换,会越来越显得重要。在封建庄园中,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分工而形成的政权职能,表现为封建领主向社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从宏观经济学来看,这也是一种劳动交换,即非物质生产的交换。不论这种政权职能对社会经济是在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就是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社会分工本身,也就是他们之间劳动交换的本身,也会导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恩格斯说过,“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微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管理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于之间的大分工。”[2]正因为如此,封建庄园作为一级政权,也是需要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的。

在封建庄园经济的研究中,如果我们习惯于用政治经济学的抽象方法,只把注意力放在封建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之上,把物质的生产和交换,从整个社会生活中抽象出来加以考察,就把非物质生产的交换,并从而把由此而引起的商品和货币交换,排除在我们视野之外。这也是对领主制经济认识的简单化。吴承明同志从宏观经济学的原理出发,在《试论交换经济史》[3]一文中,提出经济史研究,既要注意商品交换的研究,又要注意对劳动交换、智能交换的研究,这是很有见地的。

再次,西欧的封建庄园,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在封建庄园中,农奴家庭和自由佃农家庭占有多数。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领主家庭的自营地,是一个独立经营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农奴家庭和自由佃农家庭都具有自有经济,都自行解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也同样是相对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农奴和自由佃农通过经营份地,以保证对封建领主的劳动地租、实物地租以至货币地租,同中国地主制经济下,佃农经营租佃地和自耕农经营自有地,以保证对封建地主和封建国家的实物租赋以至货币租赋一样,在这个基本点上并无不同。可以说,西欧领主制经济和中国地主制经济,实际上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经济。

这些农奴和自由佃农所耕种的份地,并不都是均等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不均等的情况,会日形突出。他们之间就会发生有余与不足的问题。加以这些农民的经营规模,总的来说是狭小的,他们所种植的农作物,以及所从事的家庭手工业和副业,也都不会划一,这就难以满足自己所需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他们既要从事自给性生产,也要出售自用有余的产品,甚至要从事部分商品性生产,以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以进行再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认为他们可以与商品货币经济相隔绝,可以完全自给自足,这是难以想像的。

同时,封建庄园中,还有各色工匠,如铁匠、木匠、鞋匠、染匠、马具匠、制酒匠、制面包匠、裁缝等等。这些工匠,有些是属于封建领主所使用的奴隶和雇工,有些是属于到农家做活的手艺人,有相当一部分是独立的手工业者和负担劳动地租的半独立手工业者。这一部分手工业者也具有着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所有这些工匠的劳动,构成封建庄园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匠人,除了具有奴隶身分的工匠之外,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难以避免与农民和其他工匠发生商品货币的交换关系。

尽管我们缺乏详悉记录农民和工匠生产经营活动的文献资料,难以具体了解他们之间的生产和交换情况。但是,从西欧中世纪作为地租缴纳给封建领主的实物来看,有农副产品,如五谷、羊毛、亚麻、蜂蜜、蜡、葡萄酒、牛、羊、猪、家禽和蛋等,有木材及其制品,如木柴、木头、葡萄藤桩、火把、盖屋板、桶板和桶箍等,有手工业品,如呢绒、麻布、袜子、鞋子、面包、啤酒、桶子、碟、盆、酒杯、铁器、锅和小刀,等等。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是既有农民,又有工匠。一个农户,一个手工业者,也是难以生产多种产品的。因此,有的西方学者就根据这样的单子认为,“由此可见,那为供应商品所需的某种程度的专业化,已经存在。”[4]从欧洲考古发掘所提供的手工业材料,有的学者也认为,那种农民只购买铁器农具和盐的流行说法,也“不再站得住了。”[5]当然,我们不能对中世纪的农民、以至工匠的生产专业化程度作过高的估计,特别在中世纪早期更是如此。但是,根据上述情况,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那种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济的交换,那种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济的交换,那种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商品交换,都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这种交换关系,并且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日益发展。这可以从西欧中世纪市场和集市的发展得到说明。当时,市场一般是属于地方易的场所,集市一般是属于区域性贸易以至国际性贸易的场所。就是地方易的市场从一开始就不都是以封建庄园为交易范围的。因此,考察封建庄园内部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能只片面强调他们所具有的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地位,而忽视他们还具有相对独立的小生产者的地位;不能只简单地强调封建庄园共同体的内部分工,而忽视生产者之间某种程度的社会分工,从而给封建庄园抹上过多的自然经挤彩。这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封建领主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支付各种开支,就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货币。一条途径是出售自营地的产品,如粮食、牲畜和畜产品之类。自然条件的多样性,还会带来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有些封建领主还会有特产品,如优质木材、名优酒果之类,可供出售。起初封建领主用于交换的产品,主要是自用有余的产品,出售的品种和数量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以后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出售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品种相对稳定,出售的经常性也得到保证。有的封建领主为了获得更多的产品用于交换,还扩大自营地,以从事商品生产。在英国,还由于粮价上涨,一些封建领主为了追逐卖粮的商业利益,就扩大自营地,将佃农变为农奴,实行劳动地租,出现过所谓“庄园反动”的逆转。尽管自营地上自给产品的生产和出售产品的生产,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难以分清,但从理论上说,领主自营地上已经有了部分商品生产,出现了从完全的使用价值生产到具有部分交换价值生产的过程。

另一条途径是,利用封建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向自由佃农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或实物货币混合租。许多封建庄园都有一定数量的自由佃农,有的比重还很大。封建领主除通过收取货币地租,直接获得货币之外,所收取的实物地租,既可自己消费,也可出售。此外,他们还向农民收取烘面包炉、酿酒坊、磨房等等的使用费。

还有一条途径是,利用政治统治权,征收各种捐税。如向农奴征收一些小额捐税,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和任意税之类。向农奴和自由佃农收取庄园法庭罚金。有些封建领主还设立关卡,设立市镇,向商人、手工业者和农民收取运输税、货物税、交易税和关税等等。此外,农民向教堂所缴纳的什一税,也往往为封建领主通过各种办法加以攫取。

农民作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在中世纪初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非常强大,农民可供出售的剩余产品不多,却要被迫投入交换,以捐税、罚金和货币地租的形式,被封建领主攫为已有。这些商品交换实际上只能起强化自然经济的作用。但是,随着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出售的产品会逐渐增加,在封建剥削不吞噬全部剩余产品的条件下,负担劳动地租的农民,也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投入市场交换。缴纳实物地租的自由佃农,更有较大的活动余地,以从事剩余劳动,并获得这些产品用于交换。缴纳货币地租的自由佃农,更需要把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在中世纪的一定时期内,尽管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很强大,其生产品的大部分,起码是粮食的大部分,还是在家庭内部消费的,但也出现了农产品“市场的供应首先依靠农民经济”[6]的情况。这就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为农奴扩大自有经济,转变为租佃农民,为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提供经济条件。

在劳动地租的形式下,农奴为领主的无酬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时上都是分开的。他们在领主自营地上和自己份地上的劳动积极性必然会有差异。自由佃农为领主的无酬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由于实行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已统一于农民的自有经济之中。他们只有增加产品总量,才能提高为自己的劳动所占的份额。因此就必须以同样的积极性对待他们所经营的全部生产。这正是封建租佃制优越于封建农奴制最深刻的经济根源。基于上述原因,领主自营地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就会落后于农民份地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领主的消费需要不断扩大,庄园自营地的生产更难以满足。封建领主为了追求更多的货币,就不断将自营地分割成小块出租,以收取实物特别是货币租。这在十四世纪后期的英国就达到了高潮。最后,他们终于退出生产经营领域,把自营地全部出租,使它从历史上消失,并使货币地租占居统治地位。

从九世纪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欧的封建庄园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从九世纪到十三世纪的英国来说,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相结合的封建庄园,仍然是适应当时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这段时期内,不论是封建领主的自营地中,还是整个农民中,自然经济还是很强大的。但是,封建领主家庭和农民家庭都必须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依靠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只是由于时代的不同从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不同,由于自然条件和庄园内部经济条件的不同,各个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的程度是不—致的,庄园内部所包含的商品生产的水平也是不一致的。认为封建领主家庭和农民家庭都可以通过经济自营地和份地,以实物形态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把封建庄园描绘成具有完全自给足的自然经济,无疑是不适当的。

二)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家庭有的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如城居地主。乡居地主大都经营有自给生产的田园,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他们的家庭,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这种情况是与封建社会相始终的。

封建地主所经营的田园,具有多种类型。有的只有自给生产,据《周书》卷四十二记载,北朝肖大圜,有田“二顷以供饘粥,十亩以给桑麻。侍儿五三,可充纴织,家僮数四,足代耕耘”。有的是既有自给生产,又有商品生产。中国封建社会初期,农民的商品生产还不够发展,富于生产资料和经营能力的封建地主,也是社会商品的重要供应者。晋代有人说,秦汉以来,甚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7]。这在《四民月令》、《齐民要术》等书中,都有所反映。如汉代的所谓“豪人之室”,是“陂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漆桑麻,闭门成市”,甚至“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8]。这种大规模经营,既有自用,更是为了出卖。封建地主的田园经营,如果商品生产比重大,自给生产就成为它的附庸,如果自给生产比重大,则商品生产就成为它的附庸。另外有些别墅性质的田园,也有部分自给生产,供封建地主游憩时受用。西晋石崇的金谷园,有果药羊鸡猪鹅鸭之类,恐怕是属于这种性质。文献资料上对这些田园,或称田庄、庄,庄园,庄墅、庄田,别业等等。

将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地主经营的田园和西欧的封建庄园作比较研究,是有必要的。但将二者相比附,认为中国也有庄园农奴经济,则是值得商榷的。无论从本质和现象上看,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的地主田园,与西欧领主制经济下的领主庄园,都具有着重大的差异。

首先,西欧封建领主对其领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组织自营地生产。他们通过经营自营地,实行劳动地租,以剥削农奴,自营地的剥削收入,通常是封建领主固定的主要收入来源。出租土地,以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剥削自由佃农,则只是这种封建剥削的补充形式。而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恰与此相反,封建地主对土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出租。他们通过出租土地,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以剥削佃客(或佃农)。与封建领主自营地相类似的封建地主经营的田园,只是地主制经济所派生、所附属的地主家庭经济。它通过役使奴婢和雇工,剥削他们的剩余劳动,只是封建实物和货币地租剥削的补充形式。

中国地主自给生产田园所提供的收入,为自身的经济性格所决定,在其家庭的总收入中,就往往只占居次要的部分,甚至只占很少一部分。中国封建地主的主要收入是实物和货币地租,或地租的转化形态,如官俸、束修之类。自给生产田园所提供的消费品,在其家庭消费总额中,也往往只占居次要的份额,甚至只占很小的份额,主要部分还是求之于市场。北齐颜之推是一个坚决主张消费品自给自足的地主,他那—段以“家无盐井”为憾事的著名言论,是大家所熟知的。但他为自己设计家计时,也承认拥有二十个奴婢和十顷田地的家庭,必须“蓄财数万,以拟吉凶急速”[9],应付婚丧疾病和其他紧急用度。这些货币,就应当是靠出卖地租所得谷物而来的。清代四川缙绅地主李榕,雇工种田数百十亩,“家食仰给于农”,而“祭祀宾客婚嫁之资”,岁需钱百万。他就是靠在书院当“山长”的年俸五十万钱来弥补大部分开支。[10]

中国封建地主不但用实物和货币地租收入,以支付家庭开支中的主要部分,而且还往往用它来贴补自给生产。封建地主经营自给生产的田园,是为了取得生存资料,更是为了取得享受资料,以至发展资料。有些消费品,作为生存资料和享受资料,是可以相一致的。封建地主出于享受需要,对于这些消费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往往有不同于一般消费水平的特殊要求,还要按节令供应,以至反节令供应,封建地主特别是富豪之家,组织这些消费品的自给生产,一般会比较完备,以至谷麻牲禽都可以“无求于人”。但也可以突出自己的特殊需要。唐代王绩性嗜酒,罢官后,就“以奴婢数人种黍,春秋酿酒,养凫雁,莳草药自供”[11]。南朝张永善隶书,是一个书法家,就“纸及墨皆自营造”。[12]这种高层次的自给生产,生产费用是比较高的。封建地主为了获得这类特殊的使用价值,就会以地租收入来贴补自给生产。

封建地主是地权的人格化。他们总是要求地租的无限扩大。经营少部分自给生产的出租土地的地主,主要靠积累地租以扩大田产。经营自给生产又经营商品生产的地主,则地租与商业利益交互为用,把地主制经济田产增殖的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其财富增殖的能量就大得多。所以汉代的“豪人之室”,往往“资累巨万”,“膏田满野”,不但有“奴婢千群”,还需要“徒附万计”[13],才能够耕种。因之,封建地主无论使用怎样多的奴婢与雇工从事自给生产或商品生产,田产始终是他们的主要财富,地租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既不能成为奴隶主,也不能成为资本家,自给生产甚至商品生产也始终只是地租剥削的补充,这与西欧封建领主的实物与货币地租收入,只是自营地收入的补充,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西欧领主自营地,是领主制经济的本质要素,没有庄园自营地,就没有领主制经济。领主自营地规模的大小,虽通常受分封地的大小所局限,但自营地生产的自给性,却要尽量完备,以便满足领主的日常生活消费需要。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却完全不同,它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的。这取决于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

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规模的大小和有无,其主要的相关因素,是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农民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水平,主要决定于农民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的情况。农民家庭的生产品,只有在自用和缴纳封建租赋之后还有剩余,才能把这种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在封建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还相对低下,农民用于交换的剩余物不多,封建地主不能从农民那里得到商品的充分供应,就会经营自给生产。这时,封建地主家庭经营自给生产的就多,规模也一般较大。

农民用于交换的剩余品的多少,在生产力水平大体一定的条件下,则主要决定于封建剥削量的大小,和人身依附关系的严格程度。封建剥削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剩余物的多少。人身依附关系的严格,也会通过限制农民的活动余地,影响分工分业,从而限制剩余物的生产。

魏晋南北朝时期,承东汉豪强兼并的余烈而有所发展,加以“赋重役勤”,自耕农难以堪命,遂纷纷沦为奴婢与佃客,荫附于豪强。奴婢为封建地主从事家务役使和从事生产。佃客耕种地主土地,被“强家收大半之赋”,并牢固地被束缚于土地。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民剩余物的生产。加以战乱不已,地区分割,更强化了农民的自然经济。封建地主难以从农民那里获得商品,就只得加强自己的自给生产。同时,北方地主大量南迁,“广占荒田”,“封略山湖”。新开辟地区如浙东福建一带,市场条件就会更差一些。封建地主既有自给生产的需要,又有奴婢充足来源的可能条件,所以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就大规模地发展起来。颜之推也就能对封建地主提出粮食、桑麻、蔬果,鸡豚、栋宇、器械、柴薪、脂烛都要自行种植营造的要求。所以南朝谢灵运在今浙江上虞县所经营的“山居”,是粮蔬果药俱备,自称“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可以“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虞牧”[14],用不着和手工业者,商人、渔人和畜牧业者打交道。魏晋南北朝时期商品经济的萎缩,其总根源在于农民的困厄。它通过商品经济的萎缩,促进了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发展。

隋唐以后,迄于明清,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发展,农村市镇和城市商业也逐渐发达。在市场供应改善的条件下,封建地主对是否经营自给生产,或经营多大规模的自给生产,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状况来安排。隋唐以后,特别和明清,许多富裕地主为了追求享受,遂放弃自给生产,纷纷改乡居为城居。在清代,封建地主是需要“有二三千金之产方能城居”的。许多乡居地主也压缩自己的自给生产,扩大从市场购买,因之有的仅存耕稼,有的但有园蔬。许多地方是“士人家不畜僮仆,有场圃者雇人种蔬,无者采买于市”[15]。有些乡居富裕地主出于享受需要,或为市场物价水平所制约,雇工生产比从市场购买有利,也会组织比较完备的自给生产。所以明代有的地主说,“居家生理,食货为急,聚百口以联居,仰资于人岂可也”[16]。清代有的地主也说,“居乡可以课耕数亩,其租倍入,可以供八口。鸡豚畜之于栅,蔬菜畜之于圃,鱼虾畜之于泽,薪炭取之于山,可以经旬累月,不用数钱”[17]。此外,由于庶民地主、中小地主发展,宗族同居之制渐衰,地主家庭逐渐小型化,也影响地主缩小自给生产的规模。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在整个封建经济中的比重,它的平均经营规模,都是逐渐缩小的。它的盈缩与农民自给生产的盈缩成正比,与农民商品生产的盈缩成反比。西欧封建领主的自营地生产,也大体经历了这样的发展过程。但是,当它成为可有可无的时候,领主制经济也就濒于崩溃了。

再次,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上,西欧领主庄园与中国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也是不相同的。西欧封建领主经营的自营地主要是使用农奴。中国封建地主经营自给生产,秦汉时期是奴婢与佣工杂用,规模大的田园更是使用奴婢为多。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一般多用奴婢,有所谓“耕当问奴,织当访婢”。隋唐而后,迄于明清,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奴婢用于生产日渐减少,使用雇工则日益流行。在某些朝代,封建地主田园周围,有许多具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佃客,但是,他们并不参与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他们与封建地主之间,已经是一种比农奴有较大独立性的租佃关系,与负担劳动地租的农奴是不相同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不同方式,是区别不同性质社会经济的根本标志。庄园农奴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如果认为农奴与佃客都是具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民,中国封建社会也有庄园农奴经济,这既是把不相对应的事物加以比附,也是把不同性质的事物加以比附,无疑是不适当的。

中国封建地主使用奴婢经营田园,一般只供给衣食,有所谓“饭豆饮水”,其标准可高可低于当时劳动者的一般消费水平,伸缩性较大。使用佣工,既要供给饭食,也要支付工钱。佣工的饭食,通常不能低于劳动者的一般消费水平,从战国到清代,封建地主都讲究“羹且美”,“供应之法,亦宜优厚”,以调动佣工的生产积极性,伸缩性较小。使用奴婢和使用佣工的生产费用就有差异。封建地主家庭使用的奴婢,虽然不同于奴隶制下的奴隶,但奴婢还是“同于资财”,所有权关系照样掩盖了奴婢为自己的劳动,即奴婢用来补偿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也表现为主人的无酬劳动。使用佣工,则货币关系掩盖了佣工为主人的无酬劳动,佣工提供给主人的剩余劳动,也好像是有报酬的。在这两种劳动制度下,奴婢和佣工的生产积极性是不会相同的,劳动生产率因之也不会相同。封建地主使用佣工较高的费用支出,就可以从获得更多的产品来得到补偿。封建地主为了获得一个相同的使用价值量,如果使用奴婢,投入少,产出也少,其经营规模(如劳动者人数和土地面积)就要相对大一些。如果使用佣工,投入大,产出也大,其经营规模就会相对小一些。如明代,常有“僮千指”、“僮奴数百指”的记载,但使用这样多佣工的记载,则属少见。使用何种性质的劳动者,也是封建地主自给生产大小的一个相关因素。

在西欧中世纪的有些地区,封建庄园只有领主自营地,没有农奴份地,也没有自由佃农份地。这种自营地也是由奴仆和佣工来经营的。封建领主如果没有其他因素使他成为领主,可以说他实际上已成为地主。

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与西欧封建领主的自营地,虽然都是自给经济。但是,它们的社会性质是不相同的。它们在封建经济中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也都是各不相同的。不适当地加以类比,就只能引起理论上的混乱。

三)

自然经济是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水平低下相联系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关系、地产规模、经营方式等等,作为一种社会条件或经济条件,可能有利于自然经济的保存或商品经济发展,但它们都不是决定性因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程度,才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存在发展的根本原因。西欧封建社会和中国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虽然不尽相同,但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也都有一定的发展。中国封建地主的自给经济与西欧封建领主的自给经济,都是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的。它们不但都依赖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由商品货币经济来保证的。这说明了,西欧的领主制经济与中国的地主制经济,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经济。只是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于西欧领主制经济,因之物质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的广度与深度,也高于西欧领主制经济。

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不论是西欧领主制经济,还是中国地主制经济,概莫能外。封建经济的任何发展变化,无不与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相关连。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自给经济的形成和分解,都是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变化紧密联系的。不联系小农经济来考察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的自给经济,就难以获得全面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封建经济的研究,始终把注意力集中在对小农经济的分析上,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的。马克思还指出过,“前人总是低估亚洲的、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商业的规模和意义,与此相反,对它们异乎寻常地予以过高的估计,现在已经成了一种时髦。”[18]要避免重复欧洲著作家们的这种失误,关键在于对农民的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要有正确的估量。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5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1页。

[3]《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4]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79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5]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81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6]科斯敏斯基:《十一至十四世纪英国封建地租形态的演变》,《史学译丛》l956第1期。

[7]《晋书•江统传》。

[8]《水经注》卷二九,《后汉书•仲长统传》。

[9]《颜氏家训》止足第十三。

[10]《十三峰书屋全集》卷六。

[11]《新唐书•王绩传》。

[12]《宋书•张茂度传附子永传》。

[13]《后汉书•仲长统传》。

[14]《宋书•谢灵运传》。

[15]光绪《处州府志》卷24,庆元县。

[16]霍韬:《霍渭涯家训》。

封建经济论文第5篇

各民族的经济发展,都有其悠久的历史。我们研究明代云南各族的经济发展及其特点,除现实情况外,还要上溯其历史发展。此外,田野的实地调查,文物的比较研究,兄弟民族的传闻和民歌故事,都可以作为经济史研究的重要线索。现仅根据身边能读到的史籍、史料,对明代云南地区的人口,土地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明代人口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云南

自元世祖率军渡过金沙江进入大理城,到明初傅友德,蓝玉,沐英率军平定云南以后,内地居民向云南移迁达到了一个高潮时期。据地方志载楚雄的情况是:“自洪武二十六年傅沐二公平定后,留兵戍守,太祖又遣江南闾右之民以居之,复有宦游商贾入籍,大部南人较多,故俗亦类江南。”其实,不仅楚雄是这种情况,整个云南也都是这种情况。从明至清数百年中,从外地迁移到云南的,就其性质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况。

1.留戍

元代和明代,对云南用兵以后,必留兵力戍守。因此,戍军成为云南移民的主力。元世祖平大理后,蒙古人移住滇中的甚多,今大理,永昌等地,尚能寻见蒙古坟和蒙文碑志。河西县境内的打鱼村,全村数百户,和内地人的风俗语言有所别异,自称系随元世祖征滇时留守在此地的。世祖平滇后,以瞻思丁抚滇,从此云南更有阿拉伯人的移入。《新元史》本传载:“赛典赤瞻思丁,回回人,别庵伯尔.之裔,别庵伯尔者,西域诸国尊回回救主之名也。世祖征西蜮,瞻思丁率千骑迎降,至元十年,奉上命抚滇,在滇六年,建树极伟。”从这一记载中,可以推定在此期间阿拉伯人到云南来的必然很多。据《大理县志》载:“境内之有回教,其来久矣。元时,赛典赤瞻思丁以平章使云南,至元十六年,其子纳速刺丁迁大理路宣慰使都元帅,是为回教人至大理之始。今境内回教约一千余家,凡姓沙与马者,皆赛部子孙。”(《大理县志稿》)反映了元代云南戍军落籍于狙中的情况。

明初平定云南后,留戍滇地的士兵,多为长江黄河一带人。《明史》称:“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此留戍。”(《明史•兵志》)

明代,军队戍守的地方,叫做卫所。明代云南都司所属卫所,计有左卫、右卫、前卫、大理卫、楚雄卫、临安卫、景东卫、曲靖卫、金齿卫、洱河卫、蒙化卫、平夷卫、越州卫、六凉卫诸处。所谓“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明史•兵志》)依此类推,仅就设卫的地点来计算,云南各卫所留戍的士兵,将近十万人左右,这还没有计算后来随时补充增戍的人数。此外,在正统时王骥的三征麓川,万历时刘犍,邓子龙的深入缅地,顺治四年李定国的率大军入滇,顺治十五年铎尼、赵布泰、吴三桂的进取云南,他们所统率的军队,多有一部或全部留戍或流亡在云南,以后大都落籍在滇地。有些士卒的妻子也被迁往云南。

2.仕宦的落籍

云南人中,还有一部分是外省仕宦落籍于滇的。他们是仕宦的后裔。

根据《云南机务钞黄》所载,洪武十五年平滇后上谕,“各处仕宦人员,流寓在彼,及本处人民,如有怀才抱艺愿仕者,有司礼送赴京,以凭擢用”。可见元末及明初,在云南做官而流寓在那里的,巳为数很多。明代三百年间,滇中的官吏,有很多是外地人,如知名的文人杨慎(升菴)、李贽(卓吾)等都在云南流寓过.清初吴三桂治滇,当其声势显赫之时,就有所谓“西选”之官,遍布东南,为仕宦而入滇的外地人,至此盛极一时。吴三桂失败后,终清一代,滇中官吏,仍多队外地派入。据昆明县志载:自顺治迄道光间,昆明历任知县,计四十二人,其中二人为满籍,三十九人皆闽粤江南或北方来者;凡此外来仕宦之人,他们的子孙固然未必完全落籍滇中,但任满后不再返回故乡的,也大有人在。特别是李定国在云南时,其兵士多为外省人。起义军失败后,其土卒多流亡滇地。如部将贺九仪,欲出降,定国杖杀之,其卒多溃还云南。”(《南疆逸史》)

3.移民

明初,一方面从山西洪洞县移民以充实河南山东等地,另一方面“移中土大姓,以实云南”。《永昌府志》载:“明初,迁江南入居此地,故其习尚与江宁相仿佛,是以俗号小南京。永昌即今之保山。明代到保山做官的多是些江苏一带的人。:《徐霞客游记》称:“景泰中,设镇守。弘治二年,设金腾道。嘉靖元年,巡抚何孟春(彬州籍,江阴人),巡按御吏陈察(常熟人),疏革镇守,设永昌府,立保山县,改金齿指挥使司为水昌卫府,领州一,(腾越)二县,(保山,永平)仍统潞江安抚司,凤溪、施甸二长官司。”

不独保山如此,楚雄,大理也有类似的情况。西地居民,也大都由江南移来。《楚雄县志》载:“县邑自前明洪武十六年傅,沐平定后,留兵戍守,太祖又徙江南闾右之民以居之。”至今保山仍多江南人。《大理县志》说:“明成化十二年,设兵备进驻洱海,以后移民实边,”“阅百年,而生齿日繁,流寓日众。”

我们对于明代从内地移民到云南的资料,掌握得极少。详细事实,史无专记,在地方志中可窥见一些零星史实。滇人藏有族谱的家庭不多,所以,当时的移殖详情,和移来的人口确数,都缺乏详尽的统计。不过,有一点可以断言,明代三百年间,通过移民的方式,流入云南的户口,为数不会太少。如洪武二十年冬十月“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屯云南。”(《洪武实录》卷186,页3)

4.官吏的谪戍

明代云南的移民中,有一部分是因罪革职的官吏,或者叫做谪戍。《永昌府志》载:“考流寓者自当明始,而谪戍居多焉。或以文章寄兴,或以忠介全身,或以暂离而仍归,或久居而不返。”除保山外,其它各地也有这种情况。明代为谪戍而流寓云南省的,各府县地方志上不乏此种记载,如明初的傅友德家属,当傅友德殁后,被分戍云南,辽东。在云南的一支,子孙旺盛,明代末年的傅宗龙就是他的后人。宋濂的儿子宋慎,也在洪武时坐胡惟庸党徙临安卫,又徙石屏,滇人称其子孙为学士后人。南京富户枕万山,洪武时举家被充军云南,今滇中尚有其后人。其他为御史施武,参知政事姬思忠,进士刘寅,翰林周志宏,都是因罪谪戍云南而落籍滇中的。今保山金鸡村有大户蔺,自言为蓝玉后人,因玉获罪,怕株连,乃改蓝为蔺。以上都是避徙谪戍的移民。当然,也有谪戍得还的,如诸城知县陈元恭,便是一例。

5.朝代更替和流亡

这种情况以明末清初为最多。顺治14年,永历帝入滇,宗室遗民髓着他由曲靖到昆明的很多。据《滇南杂志》中的《永明外纪》记载:帝于顺治十六年西走永昌时,随行之众,不下四千,自永昌入缅时,官员随行者四百余,侍从遗民则有三千以上.失败时,尚且如此,初入滇时,来的为数当更多了。吴三桂在云南,以“复明”为号召,许多人都看不清楚他的狼子野心。由于当时“人心思汉”,受其蒙蔽,中原人士响应入滇的很多。

6.工商业者,文人的流寓

由于经营工商业,流寓在云南的也不占少数;大多为四川,江西、两湖,闽,广诸地的人。《昆明县志》载,“县城凡大商贾,多江西湖广客,其领当帖设质库者,山右人居其大半。”可见当时在昆明经营当铺业的多是山西人。不仅昆明一地如此,其他各县也是如此。

云南多流寓的内地文人。如浪弯(即洱海)的何巢阿,昆明的唐泰,永昌的闪人望等。这些流寓在云南的文人,当徐霞客游滇时,都和徐氏有来往。至于流寓于石钟山的李元阳,西华山的杨升菴,那更是鼎鼎大名,人所共知的了。

从以上材料中,我们可以知道今天的云南人,实际上多为江南,中原,燕北,闽广,山西,湘,赣的移民。当其最初入滇时,境内原有不少当地居民(包括一些少数兄弟民族)。在当地居民人数远胜于新来的移民之时,流寓此地移民的生活习惯,往往不足以左右或影响当地居民。在这种情况下,新来的移民,往往易其旧习而迁就当地的土俗.这就是常说的移民的土著化。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元代以前。自明平定云南以后,中原居民移居于云南的日渐增多,对当地的原有居民,就发生两种作用:一种情况是外来居民与内地移民融合,正如丘浚所说的:“久之固巳相忘相化,而亦不易以别识之也。”(《皇明经世之编》)这虽指明代“蒙古色目人散处诸州者”而言,在其它地方的各族杂处,情况也是如此。此种融合或同化遗迹,在现时云南境内各族居民间,都可以找到。昆明四乡的子君,散民,子,夷人等,就是同化尚未完全彻底的原有居民的残迹。大理一带的民家,实质上是内地移居民户与南诏大理居民的混合体。在抗战时期,永昌鹤庆有蒋家,人们称他们为“阿莽蒋”,其族约数千户,据说原为南诏蒙氏的后代,初姓阿,后改姓莽,以后又改姓为蒋,通过各种关系,其生活习惯语言,和内地迁徙于此地的居民巳完全没有分别了。此为中原居民移居边地后融化原有居民的情况。一为原有居民聚居边区或山谷一带,而中部平原沃壤,则多为新来的移居的客户。这种情况在宾川西部山区更为明显。从云南全境来说,腹部多中,原移来的人,四境边地则多为原有居民。就一县区而言,城关及附近的平原地带,多有内地移民居住,而四周山区地方,则为原有居民散居之区。但是,无论是那一个兄弟民族,他们对于开发祖国的边疆都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7.宗室藩封

洪武时,封其宗室子弟于云南。如岷王封于云南后,大兴土木,营建宫室。洪武二十七年冬十月,始“罢建岷王宫殿。”再如周王,原封于河南,今开封龙亭即其王府旧址。洪武三十一年,“太祖崩,……未几,果有言周王不法者”,“驱迫王及世子阖宫皆至京师,削王爵为庶人,迁之云南。”(《太宗永乐实录》卷1,页3—4)这样,周王朱梗和他的后代也都落籍在云南昆明了。此外朱埔次子朱有勋(汝南王)也居住在大理。至今大理,尚有朱氏后裔。

二明代的屯田

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历代特别是金,元的屯田制度,在全国各地普遍开设屯田,云南也不例外。封建统治阶级企图通过屯田,建立一支庞大的,在兵士军粮和武器来源方面不受任何影响的,维护封建统治政权的国家机器——军队。可是,他们无法克制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所固有的腐朽性。因此.在开设屯田的高潮(洪武,永乐间)过后不久,屯田制随即遭到破坏(宣德,正统间),紧接着来的是,王公勋戚贵族和卫所军官对屯田的霸占和阶级矛盾的日趋尖锐化,致使大量屯田走向民田化。正统中,凤阳等处的军官占田有多至“千余亩者”(《明英宗正统实录》卷106,正统八年七月)。嘉靖,隆庆到万历以后,屯田巳成为档册上的记录了。下面谈谈明代在云南屯田的沿革,及其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1.军屯

明洪武十四年,当朱元璋调集军队进入云南之际,曾自岳州至贵州设置了二十五驿,每驿贮粮三千石,以供军食,明军进入云南后,采取的是向元军借粮的办法,所谓“前恐蛮地无粮,符抿将军令分军回卫,今知资粮于敌,军可不必回也。”

(《太祖洪武实录》卷140,页8)但是,终因蒙古贵族煽动云南农奴主和奴隶主进行叛乱,局势未能及时稳定。当时,云南行省从元朝接收下来的贮粮只有十八万二千多石,仅够四个月的军需。军队“好生无粮”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发生了“逃军”现象。明廷当时采取了“打粮”的措施,即命令明军分别结集,把该地有粮的民族头人都“打了取粮用。”这种办法,一方面,虽可打击一部分奴隶主和农奴主,暂时解决一部分军粮问题,但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明军在这一军事行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伤害一部分群众,对稳定云南局势起了不利的作用。于是在洪武十五年议置云南都指挥使司,以谢熊戈,冯诚署司事;修道路,置邮驿。“谕水西乌撒,乌蒙,东川,芒部,沾益诸酋长曰:‘今道人置邮驿通云南,宜率士人随其疆界远迩,开筑道路,其广十丈,准古法以六十里为一驿,符至奉行’。”(同上,卷142页1下)除发展交通外,还推行开中之法(注:“开中”是明政府利用食盐运销权使商人输送粮米到边疆成京都的制度.明太祖洪武8年,为筹备边储,仿宋代折中法,出榜召商运粮到边塞或边远缺粮地区(成在边境设立商屯产粮),政府登记缴纳种类和数量,以及应支盐敷,发给领盐凭证——盐引,商人持此盐引赶户地支盐,并在指定地区贩销.最初行于山西大同,后普及全国。)。在明军初步平定乌撒叛乱后,洪武十六年,随即班师,只留沐英镇守云南。与此同时,少数地区为了解决军粮问题,开始了戍兵屯田。

洪武十九年,沐英建议:《(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令军士开耕以备储。”(同上,卷179,页6上)这一奏章,获得了朱元璋的批准和奖励。谕户部臣说:“屯田之政,可以纾民力,足兵食,边防之计,莫善于此。赵充国始屯金城,而储蓄充实,汶享其利,后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废,英之是谋,可谓尽心,有志古人,宜如所言。然边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实难,宜缓其岁输之粟,使彼乐于耕作,数年之后,征之可也。”(同上)在明廷的提倡与鼓励和在沐莱的总结与推广下,屯田成为云南驻军的一项制度,并以此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准则,所谓“岁较屯田增损以为赏罚。”如,曲靖卫播种800石(约合三千多亩)。该年,傅友德遣人至京奏事时,称:“督布政司窍实云南,临安,楚雄,曲靖,普安,普定,乌撒等卫,及沾益,盘江等千户所,现储粮数一十八万二干有奇。”这些粮食,拿来供给军食,犹感不足,“宜以今年府州县所征,并故宫寺院入官田,及士官供输,盐商中纳戍兵屯田之入以给之。”(同上,卷143,页10)可见当时已“戍兵屯田”了。据载,当时云南后卫(治昆明)的屯田,到洪武十八年已做到“军不乏食”了。洪武二十年,命孙茂“以钞二万二千锭往四川市购牛万头”以备云南屯田之用。“将征百夷,欲令军士先往云南屯田预备粮储故也。”(同上,卷184,页4上)同年八月,命令四川都指挥司“选精兵二万五千人给军器农具,即云南晶甸之地屯种。”同时,“复命云南楚雄府开中盐粮”,这是由于早些时候,“商人输米云南楚雄,曲靖诸府,给以淮浙盐,末久而罢,令戍卒屯田以自给,至是仍啬于用,户部请复行中盐法”。(同上,页6上)同年九月;并命沐英,在楚雄、景东一带大力扩展屯田。“自楚雄自景东,每一百里置一营屯种。”(同上,卷185,页1下)又在同年九月,命令湖广,“以靖州、五开、及辰、源等卫新军,选精锐四万五千人于云南听征,”又令“市牛二万往彼屯种。”(同上,页6上),并“分屯曲靖,越州。”(同上,卷187,页4上)同时,“以白金二十万两给各府县籴粮备用。”“复诏耿炳文下率陕西士军三万三.千人往云南屯种。”又于该年10月“于定边(今称南涧),姚安等处立营屯种,以俟食隙往进,既而又命桓等领兵屯田于毕等卫。(同上,1—3页)同年十二月,复命沐英等,“自永宁至大理,每六十里设一堡,置军屯田。兼令往来递送,以代邮传。于是:自曲靖大忽都至云南前卫易龙设堡五,自易龙至云南右卫黑林子设堡三,自黑林子至楚雄,禄丰设堡四,自禄丰至洱海卫普朋设堡七,自普朋至大理赵州设堡--j自赵州至德胜关设堡二。”(同上,页6至6)以上共计设堡二十三个,既发展了生产,也便利了交通,所以“人称便焉”.

从洪武二十一年开始,云南各地普遍开始屯田,命马烨“率西安等卫兵三万三千屯戍云南。”并在“禄肇立堡”(同上,卷188,页6上)。洪武二十二年九月,为了便于屯田粮储,而减低速价以致商人,解决盐重米轻问题。到洪武二十三年四月,命常升往湖南辰阳“集民间丁壮凡五千人”,于平夷卫(今富源)屯田。这是通过“垛集”(征兵的一种制度)以达到屯田的目的。此外,又于洪武二十三年夏四月在寻甸屯田(在甸头的易龙驿和甸头的果马里)。洪武二十三年五月又在宜良置屯垦田。又在二十三年六月,接受唐胜宗的请求,“以源州及思州宣慰司镇远,平越等卫官牛六千七百七十余头分给屯田诸军。”(同上,卷202,页6下)当时麓川傣族农奴主叛乱,进行军事活动,必须屯田生产以解决军粮问题。到洪武二十五年,云南各卫“垦田至百余万亩”,基本上已全面实行屯田了。

2.商屯和民屯

商屯是明代盐商代替政府运送粮草前往边境的屯垦。太祖洪武三年,为利用盐商输送粮草供应边地军需,实行开中法。盐商为避免收购,运送粮草的费时和其他种种困难,于是在边境召募农民开垦荒地耕种,就地取得粮食,草料换取盐引,支盐远销各地。《明史•食货志》对商屯的解释是:“募盐商于各边开中”。根据《明实录》及《明史》的记载,明代不独在今云南的昭通、曲靖、昆明、建水、沾益,普安等地实行“开中”,也还在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等地区,先后实行过商屯。为了加强盐业专卖的管理,在洪武十七年,新置盐课提举司三。即白盐井、安宁、黑盐井。”在这些盐商中,除了本地的地主兼商人外,更多的是“客商”。这些“客商”,必然和在全国其它地区一样,也在云南各地开设了许多“商屯”。《云龙记往•段保传》中有关于当时五井盐区“客商”集中土地的记载,应是与“商屯”有密切关联的真实情况的记录。自明宪宗成化以后,“开中”由缴纳粮食改折货币(银纳化),也就是地租的形态逐渐由实物地租过渡到货币地租,盐商就不再需要进行“商屯”了。这种情况,在云南也毫无例外。如洪武十七年,在云南就有用金银海贝(货币)来代替粮谷(实物)来缴纳地租的。该年十二月,云南左币政使上奏“今后秋租,请以金银海贝布匹朱砂水银之属折纳,诏许之。”(《洪武实录》卷169,页3)直到洪武十九年,还有“不许输谷”现象,造成“商人少至”,“军饷费给”现象。“商屯”既巳进入黄昏境地,那么,这些“商屯”的土地,必然为当地豪强地主所包买集中,而成为他们的庄田了。

至于有关明代开设“民屯”的具体情况,也间有一些记载。考民屯始于三国,献帝时,曹操在许下屯田,后来推广到司、豫、冀三州,招募农民来耕种,叫屯田客,官给牛种,收获果实;厂官取六分,民取四分。如自备耕牛,官民对分。明制,“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明史》卷77,《食货志》)这是相对减轻了。洪武六年,“太仆丞梁野仙帖木尔言:‘宁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同上)所谓“流亡”,实即穷苦无依的贫民。根据记载,在洪武十七年,明政府“移中土大姓以实云南,洪武二十年十月,“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出一丁,往屯云南。”(《洪武实录》卷186,页3上)现在云南地名中凡称“卫、所、营、屯,堡”的居民点,大都是明代“军屯”的遗迹;“民屯”则多称,“村、镇、街”等。至于“坝子”,则是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对平地或平原的称呼。

一般说来,民屯、组织性强,耕地面积大,能利用先进耕作法,产量较高。但是,如果管理不善,官吏营私舞弊,渔利剥削,那就会走到反面。所谓“屯粮之轻,至弘、正而极,嘉靖中渐增,隆庆间复亩收一斗。然屯丁逃亡者益多。管粮郎中不问屯田有无,月粮止半给;”(《明史》卷77,《食货志》)这虽指“军屯”而言,“民屯”也未能例外。

总上所述,当时各种屯田,几乎遍及各省,屯种面积估计约在一百五十万亩以上,占当时登记在册的全省总耕地面积将近一半。这些土地来源,除部分是接管元代的屯田和“没官田”外,绝大部分都是些原属于农奴主或奴隶主的领地。从历史上来追溯,这些土地,在唐代时,也都是南诏均田制下,属于官吏的分田。(《蛮书》卷5,)明廷实行中央集权制,确立了封建国家对各土司领地的最高土地所有权,这就使明代有可能大规模地在原属各土司的领地内开设屯田,为促进这些地区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因而,屯田的开设,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三封建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现在,云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有好几十个。其中主要或部分居住在云南境内的有二十一个,约有一千万人,占全省总人口三分之一。明代住在云南地区的有白族,彝族、纳西族,哈尼族,傣族,壮族等族人民,在明代,云南地区因为长期受到汉族先进经济文化的影响,社会经济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许多地区已经由封建领主经济进入封建地主经济阶段,甚至有些地区如昆明,大理等,地主经济巳占统治地位,农业已有显著发展,并且普遍使用犁耕.当然,住在高寒山区的一些部落,生产力还比较低下,但也有了阶级分化,开始从原始公社制末期进入奴隶制,有的直接进入了封建制。

明代到云南从事农工业生产的(包括屯田等)汉族劳动人民,估计有四,五十万人之多,其中仅军屯就有二十九万人。再加前面我们所提到的一些外地移民,留戍家属、仕宦落籍、谪迁后裔、工商流寓,宗室藩封等等,这一大批从内地来到云南的各族人民,必然会给云南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带来极深远的影垧。由于大量土地的开垦,许多在云南历史上有名的水利灌溉工程都在这时得到兴建和整修。宜良坝子的汤池渠水利工程长达三十六里,是一万五千名屯军凿的,昆明南坝闸工程的兴建,做到了“田不病于旱防。”再就是滇池海口的疏浚工程也一再整修,使整个滇池平原摆脱了“每岁秋夏,雨集水溢,田庐且没”的灾患。此外,如石屏异龙湖引水工程、保山九龙池的灌溉系统,邓川的弥苴怯江堤工程等,都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素以干旱著称的云南县(今祥云)坝子,人民群众还创造了“地龙”灌溉网(地下蓄水池和渠道),减少了水的蒸发量,使大片荒田受到灌溉而成为绿野。特别是清华洞一带,风物更加美丽了,出现了人们常说的“土地挂在悬崖上,庄稼长在石窝里,片片梯田耸云霄,条条清泉绕山岗”的壮丽图景。当时就有“云南(县)熟,大理(府)足”的光荣谚语。这些工程的修建,绝大多数都是汉族屯户和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血汗共同凝聚而成的。例如昆明县(拓东城)横山水洞,“引泉以灌入村之田”,《滇记》称:“隆庆六年左布政陈善始成是役,溉田四万五千六百余亩’。再如漠池地志称:“明初傅友德,沐英驻守云南,皆事屯田,而滇池之水,皆首为灌溉之利。”又如邓川的弥苴怯江堤,就是“东堤军屯修筑,西堤里民修筑.”当正统十三年时,邓川的“湖尾沟渠淤塞,以致水不能泄,禾苗淹没”,幸得“州、卫军民相兼疏浚”。宾川鸡足山南的上仓湖,最为幽胜,居民有灌溉之利。当时,汉族屯户与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田地是“畛畔相入,盈亏相察”。这些水利事业的典修,不仅灌溉着屯田,也促进了广大云南地区生产的发展,所谓“军民俱利”、“夷汉利之”。这是谁也不能抹煞的事实。

除灌溉系统的发展以外,交通驿路也取得了重大成绩。如洪武二十九年,“修峨嵋至越道途毕工”.(《洪武实录》卷246)洪武二十七年修《寰宇通衢》书成,“其方隅之且有八,……西南距云南金齿,陆行为里六千四百四十四,马驿一百。水陆兼行为里八干三百七十五,驿一百一十三。广西云南之各二,……云南水马驿九十六,为里七千二百,马驿八十三,为里五千二百七十五。”(同上,卷234,页6至7)交通的发展,为工农业产品的生产及分配创造了优越的条件。如洪武二十六年,赖镇在景东就“置廨舍邮驿仓库,又立屯堡”达到“军民相安”。

(同上,卷225,页4至5)同时,也扩大了边疆与中原地区的文化交流,如云南的白药(三七)传入中原并得到了总结。

包括一些知识分子在内的各族人民,把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艺术带进了云南边疆,并且在少数民族中得到广泛传播,这就大大提高了云南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凡是有水利的地方,水车,水碾,水磨等工具都普遍得到使用,“舂碓用泉,不劳人力”,这就大大地改变了云南历史上“二牛三夫”的落后耕作方法,如樊绰所描写的:“每耕田用三尺犁,格长丈余,两牛相去七八尺,一佃人前牵牛,一佃人持按犁,一佃人秉耒。”(《蛮书校注》卷七)进入云南的军匠,就地铸造和内地规格相同的先进生产工具,内地农作物的优良品种也得到推广和发展。

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和矿业也有了进步。大理西郊点苍山生产的玉石,作为各色各样工艺品行销全国各地。此外如矿产;虽在云南已早被采掘,但是,大规模的开采还是从明代开始。如铁,钢,银等开采的主要技术力量却是来自军匠。根据云南地方志和宋应星《天工开物》上的记载;两相比较,云南腹地的工农业生产技术已基本上达到了全国的水平。

封建经济论文第6篇

关键词:欧洲中心论;世界史;普遍规律;封建;唯物史观;比较;开创

中图分类号:K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20X(2016)35-0051-02 收稿日期:2016-09-23

作者简介:朱晓静(1978―),女,山东济南人, 山东艺术学院公共课教学部副教授,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文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英美文学和西方文化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战争造成的经济凋敝、生灵涂炭的局面使部分欧洲人开始反思自己的文明,对普及于20世纪的“欧洲中心论”提出质疑。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第三世界国家逐渐崛起,现实的变化为进一步打破“欧洲中心论”,平等看待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历史提出了要求,也准备了条件。世界史作为历史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应时而生并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学者努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各有其局限。马克先生认为各国学者的著作虽然都试图以非欧洲中心论的观点看待人类历史,但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欧洲中心论的倾向,或者说无法完全摆脱西方史学模式。[1]

很明显,欧洲中心论是阻碍世界史学科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也许是最难克服的因素。但在困难重重的局面下,全世界的历史学者并未放弃努力,也已经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果。其中马克先生对封建社会历史的研究,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篇幅所限,本文将集中讨论《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以下简称“《形态研究》”)在世界封建社会历史研究中的意义。首先说明几个问题:第一,《形态研究》出版于1985年,我们必须将其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加以讨论;第二,承接第一个原则,马先生所处的时代决定了他治学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因此本文将主要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分析作品的开创性意义。

上文已经提及欧洲中心论对世界史发展的危害,具体言之,目前历史研究的话语体系充斥着以欧洲(主要是西欧)为模板总结出的概念、规律、分期体系等,如果直接用来研究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就有可能造成概念与史料不符的混乱局面,“封建”概念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何为“封建”?以中国和西欧为例,中文的“封建”一词最早出现在《诗・商颂・殷武》中:“命于下国,封建阙福”;随后出现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2]简而言之,就是指中国发源于商周时期的一种政治制度。而英文的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封建主义(feudalism)等术语最早出自18、19世纪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的著作和其他历史文献,是启蒙思想家对西欧中世纪社会的研究结晶。两者原本没有任何联系,只是在近代才通过翻译这一途径彼此对应了起来。1903年严复用“封建”对译“feudalism”,并将之与周代的封建制度进行比较,[3]从而将中国周代的政治制度与西欧中世纪的政治制度联系起来,造成了长期的混乱。

封建概念的不统一造成很多问题。例如,20世纪50―60年代,出于关注亚、非、拉历史的实际需要,中国史学界又兴起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大讨论,再次引发讨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问题。笔者窃以为,“中国的封建社会为什么这么长”这一问题的提出需要一个理论前提,即史学界需要对世界史意义上的封建基本概念达成共识。如果双方的封建概念所指不同,何以比较?简单地将苏联根据欧洲历史总结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套用到中国历史上,很容易看到,大体从公元前475年到1840年的中国社会(此处采用郭沫若的观点[4]),奴隶基本不存在了,资本主义显然尚未发展,那就只能是封建社会了,从而得出中国的封建社会很长的结论。这实际是尝试用西欧的封建概念来衡量中国历史,这恐怕是不妥的,也不一定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意――马克思曾明确表示,“自己有关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论断乃是从西欧历史发展道路归纳出的结论,只适用于西欧”。[5]

正是面对上述问题,马克先生用他的《形态研究》迈出了整合中西封建研究,从而寻找共识的开创性一步。他在《形态研究》的序言部分明确指出:20世纪60年代重又兴起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大讨论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规律做再认识,根据世界主要国家、民族的历史,综合比较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共同特征,真正体现世界历史发展的统一性”。[6]

《形态研究》的视角在当时可以说是崭新的:中国人用唯物史观考察西欧封建经济形态,自然不同于西方学者(无论其是否持唯物史观),也不同于苏联学者――他们或者难免受欧洲中心论的影响,有意无意地忽视欧洲以外地区,或者因为语言限制等原因,缺乏对中国古代社会状况的深入了解,都无法像马先生一样,能够得心应手地运用中西两方的资源,建立更加普适性的理论体系。

笔者以为,马先生最具开创性、最有意义的贡献就是他正确运用唯物史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对西欧的封建化进程做了重新推演。

正如《形态研究》中指出并整理澄清的,西方资产阶级史学家长期以来从法律规定、政治制度方面研究封建主义,忽视经济内容,因此他们将西欧的封建化过程大体等同于封臣制、封土制的形成和结合过程,即从西罗马帝国灭亡至查理曼帝国瓦解这400年。苏联史学家根据唯物史观,正确地解决了封建主义的定义问题,但在探讨封建化问题时,也没能以经济基础为主要判断标准,与西方学者的结论相同。[7]

马先生克服了上述两者的不足之处,牢牢把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开创性地从经济基础出发,首先将西欧封建化的开端定为二世纪末或三世纪,因为“封建经济因素在罗马帝国内部已有长足的发展,三世纪的罗马社其主导的生产关系已可说是封建性的”。[8]第二步,马先生认为日耳曼国家的建立标志着西欧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结束,西欧从此进入封建社会,因为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的转变包含着经济革命与政治革命两部分,虽然三世纪时西欧的经济革命(即经济基础的转变)已经大部分完成,但政治革命(即上层建筑的变革)却等到日耳曼人到来后才完成。此处马先生成功地摆脱了盛行已久的西方标准,真正运用唯物史观对西欧封建制度的建立时间做出了重新界定。第三步,马先生指出,日耳曼帝国建立之后,西欧的封建化进程还在继续,因为封建经济成分需要消除前一阶段的残余成分,巩固、发展自己,使自己在社会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针对这部分内容,马先生进行了多方面的梳理和分析。例如,本书第一章指出,日耳曼新兴封建国家建立后,日耳曼贵族在罗马封建经济的基础上转化为封建贵族,采取了一些客观上有助于封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分别涉及“罗马人与日耳曼人间的土地分割”和“奴隶和隶农的地位”。[9]第二章则吸取前人研究成果,总结了前封建社会的残余成分在西欧消失的时期,大致肯定“奴隶制在西欧于10―11世纪时彻底消失了。不仅从经济地位上看已不复存在奴隶,而且法律概念上也起了变化”。[10]总之,马先生对西欧封建化进程的重新推演是别开生面、有坚固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史料支持的。这不仅在当时,而且在今天都具有巨大的创新意义。

马先生注重历史实际,结合农奴的经济地位和法律身份得出中古西欧农奴的概念: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独立小生产者,从经济地位的角度说,与其他农民并无原则不同;从法律上说,却是一个不自由人,但这种不自由已经不同于罗马法规定之奴隶的不自由,因为受经济地位变化的影响,中世纪的农奴“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所以我们可以把农奴制看成是一种减轻了的奴隶制。”[11]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发展,因此张云鹤先生说:“作者给西欧农奴下的十分完整而全面的定义就是前所未有的”[12]R先生对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定性也是富于新意的。之前有不少中西学者将西方城市看作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认为城市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13]马先生则明确指出:“西欧中世纪的城市,称为自由城市,这是就它的法律地位而言的。”城市的确享有一些自由权利,“这确实是西欧城市的一种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是由西欧封建社会的特性决定的,是完全符合西欧社会当时的情况的。”“这种城市的独立性完全是封建性的。”马先生进而给出了几条论据:在法国,一度把得到公社权的城市也当作负有军役义务的封臣;一些城市还需向封建主纳协助金,而且其条件和封臣向封君纳协助金的条件一样;还有一些城市公社向封建主宣誓效忠。[14]马先生在这里仍然注意了实际的经济、政治情况和法律形式的结合与区分。

总之,作为中国学者研究西欧封建经济的第一部专著,《形态研究》以崭新的视角,迈出了整合中西封建研究,打破“欧洲中心论”,从而寻找世界史意义上的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的开创性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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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考古,1972,(5).

李洁琼.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思想陷阱.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749).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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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35.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35―47.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81―82,91.

马克.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中国出版集团,2009:202―205.

张云鹤.评.历史研究,1985,(6):188.

封建经济论文第7篇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具体论述封建社会这一人类历史发展阶段时,一般也只提“农奴制”或“中世纪的农奴制”,很少提及中国的地主制经济。众所周知,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当时对中国的了解毕竟有限所致。在论述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时,我们既要重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有关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具体论述,更应以他们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对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做出新的探索。

唯物史观认为,人类历史的变迁,归根结底是以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为其基础,是由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既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又呈现出不同发展阶段。人类历史上依次由低级到高级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从根本上说即是由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所决定的。

就某一时代的整个社会经济形态而言,其中又显现出若干发展阶段。某一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亦是决定该时代整个社会各个发展阶段的根本原因。

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特点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者。地租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封建地租的演进依次为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形态。劳动地租为其初级阶段,产品地租为其发展阶段,货币地租为其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形式。

封建地租的不同形态同时体现了封建社会之中不同的发展阶段。

劳动地租(徭役地租)是农奴制经济的基本特征。它“是建立在一切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的(《资本论》第三卷894页)。

产品地租(实物地租)是地主制经济的基本特征。马克思指出:“劳动地租转傀为产品地租,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并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资本论)第三卷895页)。

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以劳动地租即农奴制为主。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以产品地租即地主制经济为主。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特别是地租形态的理论分析,应得出这样的结论:以产品魁租即地主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乃是比以劳动地租即农奴制为主的西欧封建社会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

在如何认识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这一问题上应注意:

马克思指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资本论》第三卷892页)。封建时代由于中国的历史传统、自然条件、种族关系等因素的作用,其与西欧同时代的历史相比即显示出极大的不同和程度差别,而各自具有自己的特点。因此,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对中国历史特点的探索上。

马克思关于封建地租三种形态的分析,是我们具体了解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一个指导思想。其所指出的“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这一论断,对于评判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说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是封建时代较高的发展阶段,不仅有其理论根据,而且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历史事实亦可证明。

中国地主制经济根本上是社会经济自然发展的产物。它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使用,牛耕推广,土地私有发展,即是在生产力提高,生产关系发生变革,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而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并通过一系列政治变革和阶级斗争,至秦汉时期地主阶级在全国确立了其统治地位。此后以地主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发展到较高形态,并形成了一套独特而又十分成熟的制度。

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

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剥削者向被剥削者榨取的一般只能是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某一时代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一般榨取量多少,不应看成是统治者所施仁政或暴政的结果,而是当时劳动生产率的一种反映。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由此可看出,夏、商、周时的剥削率一般在10%左右。而自秦汉地主制经济建立以后,一般则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即剥削率达50%左右。这是中国历史上人们公认的两则基本史实。虽然将这两则史料对比而产生的绝对数值不一定准确,还应考虑到其他因素,但它无疑明显地反映出,地主制经济时代的劳动生产率要大大高于前一时代的水平。中国封建社会是一种以粮食种植农业为主的经济,而西欧封建时代是一种农牧混合型经济。“中西农业经济相比,中国的粮食种植农业是较西欧的农牧混合农业发展水平更高得多的经济形态,中国的粮食种植农业是高度劳动密集型的、先进的集约化农业,而西欧的农牧混合的农业则是生产技术落后、带有原始性的怒放型农业,在农业发展阶段上比中国的集约化农业落后得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32页)

中国地主制经济对劳动者实行的超经济强制相对减轻。生产者的积极性有所提高。

地主制经济以实行租佃经营为主,佃户在土地上进行独立经营,“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和劳动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更大的差别’(《资本论》第三卷895、896页)。生产者的独立经营必然带来某种竞争机制,因而提高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当时史籍所载也完全证明了这一点:“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墨子·非命下》)。

在地主制经济下,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土地买卖,诸子均分和科举取士等特有的社会经济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赋与地主制经济以较大的灵活性和运动性,使封建社会的等级界限并不十分严格。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允许买卖。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虽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买卖性质不同,其更多反映的是封建国家的压榨、地主阶段的剥削和小农的破产,但土地买卖毕竟冲淡了封建时代土地所有的严格等级性质,打破了土地所有的僵化状态。它赋与土地以流动性,使其进人流通领域,为富者通过土地买卖手段兼并土地提供了可能。从而在封建社会里为一部分人在不享有封建特权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土地,即为庶民地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土地买卖加速了两极分化。主要是加速了小农的破产。土地买卖亦在地主之间进行。土地的频繁转移也加速了某些地主的破产。而在一些地主破产的同时,通过土地买卖又产生了另一些新的地主。土地买卖为庶民地主的不断更新创造了条件。此外,土地买卖的发展对官田等国有土地的瓦解起了巨大作用,加速了官田向民田转化,使土地私有化扩大发展。

地主制经济以独立的小农经济为其基础。诸子均分制是比长子继承制更适应封建时代分散的独立的小农经济经营管理方式,对地主经济乃至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曾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隋唐以后科学制度的实施,打破了门阀世族对封建官僚的垄断,封建官僚不再为地主阶级某一阶层所独占。科举制度大大削弱了封建社会的严格的等级界限,有利于封建国家官僚的更新,有利于庶民地主的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土地买卖、诸子均分、科举取士等制度,为封建社会不同等级成员间的相互转变创造了条件。它使地主阶级的成员多不像领主制经济那样遗承继自然更替,而常常是一些地主破产了,另一些新的地主又产生了,形成了某种自我更新机制。同时表明,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界限并不十分严格。等级界限相对模糊,并非僵化不变。与西欧的领主制封建社会相比,它绝非是僵死的社会,而是一个具有某种动态性的社会,从总体上说,封建土地私有在扩大发展,封建土地关系的束缚呈逐减弱乃至松解的趋势(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的一个特点。其产生并非始自秦统一。顾炎武对春秋战国时各国废封建,立郡县而逐渐走向统一的史实有详细考证,指出:“此固其势之所必至,秦虽欲复古之制,——而封之,亦有所不能”(《日知录集释》卷22)。它是地主制经济建立政治统治的需要;是中国历史上与分封割据相斗争的产物。与领主制经济的分封割据相比,地主制经济的中央集权是历史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人类历史的进步。在“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马恩全集》21卷453页)。西欧中世纪虽然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但到13世纪以后,一些国家也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它的产生有历史必然必性。“非圣人之意也,势也。”(柳宗元:《封建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巨大作用和影响。秦以后中国历史上虽然也出现过分裂局面,但统一是主统。它是中国历史上长期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强大国家、防止分裂割据的生要保证。中央集权以地方削权为其前提。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一般不直接掌握行政司法权,从而使地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相对减弱。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制度,对于抑制大地主集团的过分膨胀,稳定小农经济,调整土地政策,改革赋税制度等等,都曾起过积极作用。当然,封建国家一贯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皇权至高无上致使皇帝滥用权力施行暴政,以及在思想文化实行的专制统治等等,都是其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的负面作用和影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明显具有二重性。

思想文化方面,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动之际,即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产生时期,曾出现过“百家争鸣”的生动活泼局面堪称人类意识形态发展史上灿烂的一章。诸子学说之精华,至今光辉耀眼,且永远是全人类思想文化的宝贵财富。其后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也有其进步一面和民主成分。西欧“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丫,“僧侣是中世纪封建主义思想意识的代表”(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等);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文化主流早已摆脱了宗教和神学的支配,二者相比显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

总之,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高度发展,十分成熟,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方面都有其辉煌篇章,创造了高度的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历史上曾长时期地居于世界前列。在封建时代,中国不仅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而且正如马克思所说,其“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

然而,在人类社会由封建时代向资本主义时代转变的过程中,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明显地落后了,这又应如何解释呢?

人类历史上每一次大的时代变革,都是其自身历史的辩证发展。新的社会经济制度既必须以旧社会为母体才能产生,又必须在清除旧制度的基础上方可建立。旧制度的瓦解为新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资本论》第1卷783页)。就某种成熟的社会经济制度而言,它既可能为新制度的产生创造条件,同时由于其成熟而带来的坚固性,则难于瓦解,又必然成为新制度建立的极大障碍。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即是如此。正是由于其长期高度发展,十分成熟,具有坚固的结构,所以其解体十分困难,而成为近代开始之后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明显落后的一个根本原因。

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的坚固结构,首先表现在作为地主制经济基础的个体小农自然经济这一生产结构方面。具有一定水平的独立的小农经济是租佃制即地主制经济赖以建立的基础。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结构的最基本的形式。小农经济的特点是小农业同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男耕女织,自给自足。这种自然经济的生产结构具有极大的坚固性,以至于到近代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外国资本主义大生产的产品对它的冲击也要败下阵来。

地主制经济本身的灵活性和运动性,同时亦使它富于韧性和包容性,从而使地主制经济和封建制度得以长期延续,顽固存在,难于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