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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化学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05-14 09:13:37
本科化学论文

本科化学论文第1篇

目前,许多高校都设定了建设国际知名大学的目标,并为此致力于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对于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也不例外。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大高校普遍以对外交流项目的方式,来提升法学本科生的国际视野,完善法学本科生的国际化知识结构。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培养(包括授予学位与不授予学位两种模式)、中短期的出国交流(3个月到1年)、暑期学校(一般不超过1个月)等,部分高校还借鉴国外经验,在暑期开设了国际小学期。作为培养模式或手段,它们确实极大地提升了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水平,成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这些项目中专属于法学本科生的项目比例并不高,而且它们不仅依赖于学校资源的大量投入和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而且大多数仍处于“开学生之眼界”的初级阶段,在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形成国际化的知识结构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国际化培养方法,即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与认可。事实上,这正是也应该是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重要手段和模式之一。

1.它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单纯是专业知识结构和储备的比拼,更多的是思维创新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表达感染能力、外文写作能力等多种能力的综合较量。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扩大了比赛的参与对象。事实上,这类竞赛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其他专业的学生也拥有同等的机会,从而使其比较容易在高校中普及。

2.它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让学生有很强的参与感和代入感。尽管案件进程以模拟的方式进行,但技术层面的仿真程度并不亚于真实案件的处理,有助于磨练学生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能力,为未来的职业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它能让学生真正在专业的环境中使用外语,而不只是进行一般的交流,这也是国际化培养的重要一环。

3.它有利于提升高校的国际声誉。

相比于同境外特定数量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学生在汇聚了众多国际知名院校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上取得佳绩,更有利于展现一所高校的培养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优质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因此,特别对于以法学为基础和骨干的综合性高校或专业性院校而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于本科生的国际化培养,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从资源投入还是从培养效果方面考量,它都是值得尝试的优秀教学手段之一。而且,它与传统的法学本科生教学模式没有本质的冲突,甚至可以说,它是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重要补充。

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组织和功能

对于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培养模式和培养手段符合国际化标准,即培养过程的国际化;二是培养出的学生具备国际化视野和优秀的国际化知识机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综合素质,即培养结果的国际化。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途径,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诉求,也是高校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终极目标。但从实践来看,对培养过程与培养结果的结合并不尽如人意。譬如前文提及的各种交流项目,很多时候这种教学资源和时间的投入,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从其组织和功能上恰好可对这两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现有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主要发端于欧美,以国际性司法机构为模本,模拟并再现庭审过程。它以既存的国际法规则为基础,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一般均属于国际高水平的模拟法庭赛事。目前引入中国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赛事诸如“杰赛普”(Jessup)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拉赫斯”(Lachs)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史丹森”(Stetson)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竞赛、“普莱斯”(Price)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竞赛、世界贸易组织模拟法庭竞赛等。这些国际模拟法庭通常分为两个竞赛环节:书状和口头辩论。其中,书状环节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参赛学生在专业外语写作、学术规范应用、逻辑框架建构以及法律检索与研究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而口头辩论环节则能体现出参赛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思辨能力、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

这种优秀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并非与生俱来的,恰恰是学生通过准备并参与上述竞赛的过程,并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上述各方面形成质的飞跃和提升,从而适应国际竞争的需求,这也是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作为法学本科生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原因所在。事实上,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学生在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方面并不弱于国外知名大学的学生。但在口头表达、逻辑分析、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的叠加与构建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与我们传统的培养模式有关,也正是要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一新型教学手段克服的难题。简言之,传统的教学模式奠定了培养的基础,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则是提升与飞跃的过程。由此可见,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本身具有教学的功能,是对传统教学效果的深入和强化。必须指出的是,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我们决不能否定或忽视传统方式的功用,但这种国际竞赛教学方式确实可以成为有益的补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其他国际化培养手段的试金石。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竞赛是学生国际化知识结构的比拼,是具备国际视野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较量。竞赛成绩的优劣,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出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成功与否,也能间接体现出学生未来国际竞争力的强弱。遗憾的是,截至目前,中国高校学生在这些国际赛事上的表现并不理想,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运用

正如上文所述,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指导学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教学手段。然而遗憾的是,与庞大的法学院数量相比,愿意参与这类竞赛并尝试这种新型教学手段的高校并不多。即使是积极参与的院校,尽管对际模拟法庭竞赛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但在认识上仍存在一定的误区。特别是,只把这类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视为一种课外拓展活动,而没有作为一种国际化的教学方法。譬如实践中,许多高校仅对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学生在评奖时给予一定加分,但并不作为学分加以认可,这就限制了许多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在现有的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下,也导致了本科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比例偏低的问题,客观上遏制了其发挥作为国际化培养手段的作用。在教师层面,许多高校对教师的指导工作并不计算工作量或不计入课堂学时,也抑制了这些专业教师的参与度,从而影响了这一教学手段的效果。因此,要运用好这一教学手段,就必须匹配一定程度的教学方法改革以及配套的激励措施,否则很难发挥应有的成效。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另一个缺憾,是参与度相对较低的问题。由于竞赛本身的规模所限,每种竞赛中能够参与到比赛进程的学生不过五六人,相比于任何一所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数量而言,这一比例都是极低的,那又如何发挥它们在本科生培养国际化方面的辅作用呢?事实上,我们可以更加宽泛地看待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并把它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结合起来。譬如,可以一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依托,在每一学年度开设选修课程,把该课程的讲授作为选拔参赛学生的一部分,而对最终参赛选手的指导则作为该课程的延伸,这样既能保证让最大限度的本科生参与到这种教学模式中来,也能使传统教学模式和新型教学手段得到完美结合,不仅契合目前各高校普遍施行的法学本科生教学体系,也增强了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按照这种思路,如果选取若干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作为依托的话,现阶段能够将绝大多数法学本科生纳入到这一教学模式中来,从而真正实现其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功能。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展现一所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最佳媒介。在这方面,亚洲范围内如新加坡、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已经走在前面。这些国家中一些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多次在世界著名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夺冠或进入前三甲,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该高校乃至该国整体法学培养水平的认知。

四、结语

本科化学论文第2篇

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是一种较少具有争议的共识性观点。从法律人才培养本身来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人文经济、社会历史乃至哲学基础和自然科学技术基础。素质教育的法学教育观解决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和通识性基础的塑造问题,从这点上说法律的博雅性与通识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属性。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来说,法学本科毕业后有相当比例甚至是多数并不直接进入专门的法律职业领域,而从事和法律相关甚至是不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领域,通识性知识与思维训练也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无论就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法律职业性人才的需要还是就与法律相关的非法律职业性人才培养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属性都是必须的。这里的素质教育性质涉及的是法学本科教育中培养法律人的坚实的人文社科、历史哲学乃至自然科学技术等知识与理念,从而树立起博雅性、通识性法律人才的观点,避免单纯的法律匠人式的法学教育[4]。至于其中的法律专业素质不应当是此处强调的法学教育素质教育之内容,法律专业素质培养需要通过其法律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属性来体现。其次,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教育属性是由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属性所决定的。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本科教育,本科教育的特点在于其专业教育属性,这种专业必然具有学科的特点,它既不同于单纯的技能培养的职业教育(VocationalEducation)也不同于培养学术研究性的法学科研人才。法学本科学教育目标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专业能力,这种综合的专业思维与专业能力必然建立在对系统化的法学综合专业知识体系的掌握基础上,自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在专业教育上的成绩是显著的,法学专业经过上世纪的几次调整整合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些学者在强调当前法学教育存在主要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的脱节与混乱时,在突出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属性特点时,没有注意了法学本科教育不同于其他法律教育的特点即本科教育的专业教育特点,专业教育是法律职业专业技能的基础,没有法学专业教育谈不上法律职业技能,这也是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不同于其他职业教育的重要特点。本科法学教育的专业教育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学科教育的系统性和知识性特点。最后,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属性最终必然要导向法学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特点是由法学教育内在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所谓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指的是法学职业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基础上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LawProfessionalEducation,而不是LawVocationalEducation。在这里没有法律专业教育便没有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区别在于其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从这点上讲法律教育不应该有技能型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有相似共同之处,这是由法官与医生职业的专门性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对法官职业定位上的偏差(定位于公务员)导致对法官专业性乃至整个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认识模糊。只有良好的专业理论教育基础上才能培养法律人真正具有的职业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为“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在于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和法条的背诵,也不在于对天文地理的简单通晓。而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5]。第二,法学职业教育重点强调的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导向是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从高等教育的一般原理来说,专业教育的导向并非都是职业能力培养,换句话说,专业教育并不必然与职业相对应,事实上许多专业并非都有其对应的职业,这也是本科专业教育与单纯技能教育的区别所在,职业技术教育的所谓“专业“一定是也应该是对应具体的职业,其培养重点在于职业的劳动技能。而本科专业首先是建立在特定学科基础上的,并不必然与特定职业对应,当然最终会是职业能力培养与提升的基础。但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专业性使法学专业教育具有其他非与专业性职业对应的专业教育不同的特点,即法学专业教育必须以法律专业性职业教育为导向。当然,法学职业教育导向并不意味着法律人才仅仅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更不能理解为仅仅面向公检法或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单一的所谓法律职业,但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法律人当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当然是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之所在。事实上,世界各国法学教育模式无论区别多大,均强调法律专业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性职业教育。总之,法学教育既是通识教育,也是专业教育,更是职业教育,通识教育是前提,专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导向(目标),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国家标准时将法学教育性质表述为素质教育、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种表述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定位是恰当的准确的。这种性质与定位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既是理论学习,也是实践培养,通过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二、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

如果说整个法学教育的性质与目标定位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的话,那么本科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如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法律专业硕士)之间定位的区别又在哪里。这是思考本科法学教育特性的关键,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法学教育界思考甚少,更是甚少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及其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特性的确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应该是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包括科学学位的法学硕士、博士与专业学位的法律硕士)特殊性之所在。多元化的法律职业教育是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之所在。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多元化是相对于对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的一元化而言的,在当前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中,许多人把法学本科教育职业教育目标理解成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应当定位于培养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进而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6]。以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基本要求来决定法学本科教育全部的指导思想下,出现了许多法学院本科教学中有意无意地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衡量法学本科教育成绩的现象。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的确不利于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但把本科法学教育本科人才培养与所谓的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视为一一对应的关系,显然也会损害法学本科教育的高等专业教育的基本属性。如果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性质简单地定位于对所谓狭义的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的培养,将会使法学本科教育的道路越来越窄。法律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选择决定了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但不是全部。简单地一元化地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等同于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将会把法学本科教育引入另一个歧途。构建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核心的法律人是整个法学教育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实际上,“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al)泛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职业的总称”[7]。事实上不同国家对法律职业和范围界定也各异。广义地说,“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会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及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8]。任何一个职业共同体都是有其内核、结构层、表层以及相关联的交叉的领域。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当然不可能只面对某个层次某些方面,尽管这些方面是其内核。内核的引导不能取代整个法学教育本身。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多层次化是由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和现代法学高等教育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上看,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如果我们对这种多元化(应该说是多元化不应视为多层次)进行结构分析,这种需求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核心需求,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狭义的全部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必须接受本科法学教育,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求的核心地位也都会动摇,国家社会在构建狭义职业共同体时的必要条件须是接受法学本科教育。从这点上说,司法考试必须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否则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的命题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核心需求地位都难以成立。

二是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普遍需求。在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尤其是作为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特殊使命,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不仅仅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仅仅靠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今社会企业法务、政府法务、社会管理法务、行政执法无一能够离开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和受过良好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广泛,这种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人的存在才真正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更取决于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遍需求比核心需求对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具超越性的意义。这种普遍需求客观上也要求本科法律人才培养与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狭义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而是在核心法律职业能力上的综合性的法律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也是现代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应然内容。

三是国家社会对特殊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的。这种以某种特殊专门需求为导向的法律人才需求也是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重要内容。如社会对某些国际化的专门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等。这种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需要法学本科教育除了注意一般的职业法律人才具有的一般性知识能力素质之外,不需具有某些非法律专业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复合性人才培养有许多含义,其中也包含着多专业基础上的法律专业或者说法学专业加其他某些专业,在这里双专业、多专业法学复合人才培养也是法学复合性人才培养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许多专业性高校开展的结合自身学校特色定位来培养合乎自身学校特点的复合法律人才对此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外语院校法律专业强调外语加法律专业,工科院校办知识产权法学等等,均是满足了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其次,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来说,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也必须是多层次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专科职业院校法学专业目前生存的空间很小,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兴起其规模有扩大之趋势,特别是近年出现的法硕(法学)、法硕(非法学)使法硕这种专业学位的教学也十分复杂,但总体数量与法学本科教育相比还是十分有限,法学专业学位硕士数量增加使科学学位法学硕士数量也日趋减少。此种情况下,与法律专业硕士不同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必须重新认真思考,目前全国已有624家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专业所在的大学无论从类型、层次、地域上均千差万别,在遵循法学本科普通高等教育规律基础上,其特色与水平的定位必有差异,不同特色水平的高校所办法学本科专业其特色定位、水平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也必有差异,因此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LawProfessionalEducation)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必须而且只能坚持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这是从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现实选择。一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将会使全国六百多所法律院系失去特色,也无法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学法学本科人才需求的多样化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将会越来越窄,最终脱离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最后,从现代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规律上看,学科交叉与融合也越来越成为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特点,这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化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构建是所有本科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重大问题,高水平也许本身就是特色,但不可能要求六百多所院校都是高水平的,特色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许多单科性或单科性为主的多科性高校办法学本科教育,其特色正是在于结合自身院校的特色学科来定位和构建,这就决定了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科特点必须与其他优势重点专业学科相交叉相融合。目前许多不同类别高校法学院系组织起来形成不同类别高校法学教育分会在探讨特色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全国财经院校教育研究会法学教育分会每年讨论同类院校中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问题,构建财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特色,这样既推动了法学本科教育水平与特色的提升,也推进了此类院校主干学科特色的打造与水平的提升。总之,法学本科专业与其所在学校其他特色优势专业学科的融合与交叉也将是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多元化的重要推动力。

三、多元化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的实现

从法学本科教育的一般规律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性出发是探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与目标定位的必然思路。循此思路要求我们必须坚持:

一是本科法学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不能改变,多元化必须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多元化,否则本科法学教育失去了导向性目标,没有职业教育(LEP)的专业教育,就像没有专业教育的素质教育不是高等教育一样。二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核心需求,当然是法学教育核心目标,但不是全部。目前首先要做到的是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是通往狭义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和唯一目标。三是建立在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基础上的一定是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和可选择性。不同类型、层次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可选择不同的职业化教育目标,各学校内部法学本科专业之内其培养目标也是可选择的,多元化的选择使本科法学教育职业化是多元的、多样的,也才能更好地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进而推动法治中国之建设与法学教育之繁荣。对于多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之实现最为重要的是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本科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问题是每个不同类层次、类型高校都须认真研究的问题,不同层次、类型高校要结合自身的层次、类型和服务面向定位与特点,从国家社会对本科法律人才需求出发来构建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以广东财经大学为例。我们在实施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时,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根据我校经管类院校的性质和办学定位,以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区为载体,开展司法实务和企业法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工作。(1)卓越司法实务人才培养。司法实务主要以培养满足广东乃至全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实务精英人才为目标,强化法学理论教学改革,由知识单一传授转向知识应用和思维能力训练并重。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寻找、运用法律的能力、认知案件事实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法庭审判的控制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等法律实践技能。(2)卓越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结合广东财经大学经管类专业的性质和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根据法学院毕业生的走向和广东律师的业务特点,着力培养企业法务复合型法律人才,即在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企业法律知识培训的基础上,突出训练学生的非诉讼企业法律实务技能,如法律谈判能力,合同的审查能力,法律风险的预测能力等,为广东乃至全国的企业培养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

二是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置问题。多样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必须需要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中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一般规律基础上要体现其各自的特点,这就需要对课程体系进行系统思考。首先,目前确立的14门核心课程是否是从法学的职业教育性质定位来设置的,是否过分地突出了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目前许多法学专业对传统核心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改造,突出课程中的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就是试图克服此类课程中职业教育理念缺乏的现象,不仅如此,法学本科专业是否必须不顾其他专业定位整齐划一地进行14门核心课程的教学,相比其他专业如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类本科专业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过多、学分过大也是不争的事实,也为许多特色院校广为诟病,核心课程的几次修改成为各个法学二级学科利益博弈的结果,甚少考虑本科法律人才培养变革现实需要,这的确是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指委应当反思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在许多核心课程的设置并没有按照这种培养思路和教育规律进行设置,而是成为标榜某一分学科或部门法是否重要的标志。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很少考虑这些核心课程对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有哪些实际作用”[9]。法学专业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比例过大,再加上必须的通识选修学分的安排,使专业选修学分过少,客观上使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多元化难以实现。

本科化学论文第3篇

一、文化本质范畴的厘定

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包含了丰富的文化思想,但由于没有构建系统的文化理论,而为后世研究者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文化思想的挖掘和梳理留下了诸多争议的空间。近年来,在不断加强对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发掘和全面系统地构建唯物史观的需要的推动下,国内许多学者都着手进行了唯物史观中文化理论的研究。构建文化理论的首要问题就是文化本质的界定。文化本质一直是学术界莫衷一是、难达共识的研究范畴。从唯物史观的文化思想出发,目前一种主流的观点是“文化即是人化,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种观点认为,文化产生于实践活动,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和成果,是人不断自我超越的本质存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这一文化本质的界定粗看是符合唯物史观对文化的规定的。然而,“对象化”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必然过程和结果,“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界定将物质生产实践(以下简称物质实践)的过程、结果和精神生产实践(以下简称精神实践)的过程、结果都包含在文化范畴内了。这一文化本质的规定存在以下几个值得商榷的问题:首先,文化本质范畴的边界在哪里?具体来说,就是在定义文化本质的时候,它的范畴怎样界定。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将文化划分为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两个范畴。广义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文化仅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①。按照这一划分逻辑,“文化即是人化,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观点涵盖了人们在物质实践和精神实践中所获得的所有成果,是一种广义的文化。诚然,在对人类实践活动进行划分的时候,存在着一个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边界模糊的问题。我们很难将一个凝聚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视作单纯的物质活动的成果或精神活动的成果。

例如,我们熟知的世界文化遗产,长城、故宫、兵马俑、丽江古城等。仔细考量,每一样文化遗产,都既是人类物质实践的高级成果,同时也体现了人类精神活动的高级境界。同样,我们所熟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戏剧、民间手工技艺、民间医药等等,这些所谓的“非物质”的文化成果,真的是脱离物质的外壳就能够纯精神地存在和进行传播的吗?在解决这个难题之前,我们不妨借马克思对商品的解构厘清一下思路:商品的二因素,即价值和使用价值也是同时存在于同一件商品中的,商品为之商品,二因素缺一不可。然而,商品的二因素并不能因为互相不能离开对方,而成为一个东西,成为商品的唯一规定。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一样,并不能因为它同时包含了物质实践和精神实践,而把二者看作是一个东西,用所谓的“文化”概述之。马克思曾明确地表述过人类的精神活动和意识是不能离开物质中介而单独存在的,“‘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振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②。反过来理解,我们同样可以认为,每一样人类物质实践创造的物质成果都是不能离开它所承载的精神价值而独立存在的。否则,人类的物质实践就不是对象性的活动,更无法与动物的生存活动有本质区别了。动物通过自己的本能,同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获取生存资料,从而完成自身和种群的延续。然而,最蹩脚的工程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就在于,劳动的结果在劳动之前就“已经观念地存在着”③。也正是因为这种在观念上的高明,使得人在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时候,不断地实现着对客观自然界和主体自身的双重改造。“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④。

生产同一件产品,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体现出来的生产资料、劳动者素质、生产效率、工艺、管理水平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重复的物质生产活动仅仅包含了过去的文化成果,而物质劳动只有不断注入新的文化成果,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历史的进步。不同经济时代有不同的生产形式正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表现,也是文化不断进步的体现。实践不仅在唯物史观的阐述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对于文化本质范畴乃至整个文化理论的阐述和构建都有着重要意义。实践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有时泛指物质实践和精神实践的总和,例如,“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⑤,这里的“实践”包括物质实践和精神实践;而实践有时仅指物质实践,例如,“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从实践方面来说,人的本质的对象化都是必要的”⑥,这里是将“实践”作狭义的理解,仅指物质实践。“文化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提法包含了“实践方面”和“理论方面”的双重对象化,然而,如果将物质实践连同精神实践一并纳入到文化本质范畴,无疑会导致文化的外延过大,难以凸显文化的精神内核和实质。黑格尔揭示过文化的本质内容:“人的一切文化之所以是人的文化,乃是由于思想在里面活动并曾经活动。”⑦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也论述到:“劳动生产了智慧”⑧。“劳动”即指物质实践活动,而“智慧”则是在“劳动”基础上形成的文化。此外,马克思还认为人的类活动分为两种:“实践上”和“理论上”。他说,“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⑨。可见,尽管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边界模糊,我们在界定文化本质的时候还是需要仔细区分,否则,文化本质的界定就不是唯物史观对于文化本质的界定,文化观就不能与唯物史观的理论大厦相统一。

综上所述,我们关于文化本质范畴的边界问题的解答是,文化仅指精神实践活动和精神实践成果。其次,文化本质所反映的物质实践与精神实践的关系问题。将文化本质界定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不能凸显出物质实践和精神实践的关系。是物质实践占主导地位?还是精神实践占主导地位?抑或二者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诚然,物质实践和精神实践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过程,不能严格地加以区分。物质实践常常借助精神创造的成果从而发挥巨大潜能,而精神实践也需要物质实践作为载体,使自身流芳百世、发扬光大。然而,毕竟物质实践和精神实践各自具有截然相反的属性:前者具有物质的、有形的、重复性的特性;而后者具有精神的、无形的、创新性的特性。二者对于社会历史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多次出现将人的类活动划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两个方面的表述,例如:“人和动物相比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

从理论领域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同样,从实践领域来说,这些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⑩,等等。这种理论和实践的二分法绝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或者马克思的语言习惯使然。我们深入挖掘文本,不难体察其中的深意:只有将人的类活动以及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划分为物质实践的和精神实践的两个方面,才能既正确阐述唯物史观,肯定物质实践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能给精神实践(即文化)赋予它应有的内涵和还原它在社会历史活动中应有的地位。

唯物史观认为,文化的第一性就是它在社会历史活动中的第二性,亦即它对物质实践的依附。将感性的物质实践引入对人的本质、文化本质、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等的理解和诠释中,从而将文化本质从纯粹精神活动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唯物史观通过对物质实践的历史作用做出科学评定,从而扩展了对于文化本质的科学规定。而文化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在精神层面的展示及对象化,其产生渊源、存在样态和发展趋势必然与物质实践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第一,文化是意识的产物,意识是物质实践的产物。人类的意识在物质实践中得以产生、发展和进化。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科学地论述了劳动对于意识主体———人,意识的物质器官———人脑,意识的工具———手,以及意识的外壳———语言的决定性作用。“手不仅是劳动的器官,它还是劳动的产物。”輯訛輥“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輰訛輥几乎在同时,意识的不断升级就产生了人类越来越复杂和先进的文化,“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輱輥訛这就是人如何在改变实践对象的同时,也改变了人自身,人类的实践活动正是包含了自然界的和人自身的双向对象化,双向对象化的结果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化。达尔文将生物的进化理解为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我们不妨借用达尔文生物进化的概念来揭示文化的进化:人类社会所有复杂的文化现象和文化形态,如宗教、道德、哲学、法、科学技术、艺术等等都是人们在物质实践中产生的疑惑、获得的领悟、总结的经验、体尝的美感、诞生的意识,文化就是由这样的意识进化而产生的理论体系。

第二,物质实践为文化活动开辟对象。文化是人类试图把握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知,从而摆脱精神能力的禁锢和超越物质条件的束缚,并获得自由的活动。但是文化在进行的过程中获得自由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文化活动的对象必定在人类物质实践限定的范畴之内,也就是说,文化活动依赖物质实践为其提供对象。文化所涉及的世界只能是属人的世界,即由物质实践所指向的世界,在实践基础上由自在世界转化而来的相对自由世界。文化所追求的目标世界将随着实践的推进而不断地由相对自由走向绝对自由。

第三,物质实践的需要是文化产生和发展的动力。物质实践创造了一个多维世界,这个世界的任何内容都可以成为文化活动的对象。然而,具体哪些内容可以成为文化活动的对象,主要是由实践的需要决定的。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文化形态,例如哲学,它的理论、形态和发展主要是由满足实践需要的程度所决定的。宗教、道德、法、自然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诸多文化形态,情形也是一样。

文化之所以不断地变化、发展,有时甚至产生暂时性的倒退,都是取决于人类物质实践的需要。“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輲訛輥由此,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揭示某一些社会历史时期的文化秘密:为什么在中世纪的欧洲,宗教文化如此兴盛,为人类留下许多不朽的建筑、雕塑?而直到资产阶级兴起之后,科学技术才得到长足的进步,使人类社会进入到经济、物质高速发展的时期?笔者认为,“文化即人化”的规定,不能准确反映唯物史观关于文化本质的观点;将“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视作文化的本质,既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物质实践,也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精神实践。物质实践活动及结果所具有的人类文化的印迹,并不能成为导致我们在理论上将物质实践纳入到文化范畴的理由。否则,文化本质范畴的外延过大有可能导致将唯物史观诠释为文化史观,进而导致文化决定论。因此,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出发,我们认为,文化是人类在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由物质生产实践需要所推动,并由物质生产实践能力所决定的,人类一切精神实践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文化是人的本质力量在精神层面的展示,是对人的物质生产能力的不可或缺的补充。唯物史观为文化理论带来的创新,正是从对于文化本质的新规定开始的。

二、唯物史观视野中的文化理论

在研究和发掘文化思想的时候,一定要从文化本质范畴出发来构筑系统的文化理论,这样才能保证文化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是唯物史观视野下的文化理论。笔者在文章开头提及过,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系统地构筑文化理论,关于文化思想的论述零星地散布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科学、系统的文化理论。文化理论是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文化理论的唯物史观是不系统、不完善和不科学的。而文化理论也正是在唯物史观的论述中得以呈现的。首先,文化批判与社会批判。黑格尔曾进行过严格意义上的文化批判,他综合分析了不同民族、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特质,并把文化的自我批判、自我扬弃看作是绝对精神的演变过程,人类社会的发展正是遵循绝对精神自我批判而不断发展的。黑格尔将文化批判构筑在绝对精神的空中楼阁之上,尽管分析过程具有合理的因素,但是撇开劳动批判而对文化进行批判,是不能达到对社会的正确批判的。

马克思的文化批判则主要是通过文化异化理论得以证明的。马克思对阶级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所遵循的逻辑是:从劳动批判上升到文化批判,再上升到社会全面批判。劳动异化有四个规定,即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劳动者与劳动过程相异化,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人同人的关系的全面异化。在第一个规定中,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与他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分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丧失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性。劳动者和劳动产品相分离是体力活动与脑力活动相分离的历史前提。唯物史观认为,“劳动生产了智慧”。物质生产决定文化生产,物质生产主体也应该是文化生产主体。而在阶级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物质生产的主体与文化生产的主体相分离。在异化劳动的第二个规定中,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失去了主体性,他们作为劳动主体,与文化实践和文化创造活动相分离,第二个规定因而也包含了文化异化的萌芽。劳动异化的第三个规定和第四个规定,是第二个规定的必然结果。人的类本质是人作为人的内在规定性,人的内在规定性在于人的文化实践和文化创造,人与人的类本质相异化也就是人在文化实践中与自己作为人的自由自觉地活动的本质特征相分离。人与人的关系的全面异化是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全面展开,也就是将人与自己的主体性相分离的这种状况扩展为人与他人的关系的疏离。人与人关系的全面异化除了物质生产和物质占有的不平等之外,还必然包含了文化实践和文化占有的不平等。

文化创造过程由部分人掌控、文化成果由部分人享受,背离了人的自由自觉地活动的本质。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出发,对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异化现象进行了批判,然而仅仅这样是不能直接达成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批判的,必须要经过文化批判这一中介,即工人在物质生产活动中的异化,直接导致文化生活的异化,从而最终得出资本主义社会全面异化的结论。文化批判是社会批判的必要环节,缺少文化批判就缺少了精神批判的中介,缺少文化批判的社会批判在逻辑上和现实性上都是欠缺的。其次,世界文化与民族文化。近代世界历史是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前提条件,以追求剩余价值的扩大化所直接驱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全球的铺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分工演变为世界分工,交往扩大为世界交往,市场扩展为世界市场都是必然的社会历史现象,而这也带来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历史必然———世界文化。唯物史观包含了丰富的世界文化理论以及世界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关系理论。世界文化总体说来是社会历史的进步的结果,是历史进入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必然社会现象。世界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关系包含如下内容:第一,“民族的世界历史意义”。马克思曾在著作中充分肯定民族文化的社会历史意义,认为不同民族由于地域、传统、习俗等等的不同而创造的文化都具有独创性,民族文化是世界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对世界文化的特殊贡献。民族文化对世界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第二,“三个从属于”的文化秉性。“三个从属于”思想可以说是一语中的地揭示了各国在世界文化中的地位和世界文化的格局。因此,发展中民族国家要想在世界文化中拥有话语权,必须从经济发展入手,只有在牢固的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才能改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文化中的地位。世界文化尽管是对以往未开化的民族文化特殊性的消解,但它在推动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还加速了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固有矛盾的激化。由此可见,资产阶级统治时期所出现的新兴的世界文化,在本质上是新兴的工人阶级的文化。第三,“在中国这块活化石上”的文化信息。马克思曾以历史主义的态度冷峻地批判过中国封建文化,并以“活化石”作比喻。他从世界历史的眼光出发,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封建民族国家被迫打开国门,参与世界经济和世界文化的交流在客观上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潮流的。再次,文化价值理想与文化发展趋势。唯物史观认为文化价值理想有如下的规定性:第一,人的需要。

本科化学论文第4篇

一以有机化学实验为起点

培养本科生科研素质从以上参与有机化学实验教学改革的学生中,组建本科学生课外科研兴趣小组,长期指导学生进行课外科研实验、资料查阅、实验设计、学生课题申请、论文撰写、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和考研辅导等一系列的提高学生科研素质为目的的活动。在教师的合理引导下,在笔者所进行教改的2个实验班中,实验组有多达18名同学主动强烈要求进入教师的科研实验室参与课外科研活动。由于学生的课余科研活性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因此笔者随后挑选了14名成绩中等及以上的同学,分成了2组,在一年二期的时候分别进入了两个不同实验室。与笔者以往通过其它途径所带的课外兴趣小组的学生相比,这些学生思想动机总体相对较端正,除了5个学生由于急功近利、功利思想较强等原因而中途流失外,其它学生一直踏踏实实,完成了多个环节的课外科研活性内容,坚持到大四完成毕业论文。在进入实验室初期,这些学生跟着老师或不同研究生学习一些最基本的实验技能,同时也参与研究生的文献检索、实验设计、汇报等工作。经过一个学期的锻炼后,尽管有专业知识的限制,但是由于学生的主动积极进取学习,大部分同学已经掌握了所在实验室的基本实验技能,熟悉了所在实验室专业中文期刊的检索,也初步懂得了简单实验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的设计。经过一年的培养后,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设计并进行了独立的科研实验。在二年二期的时候,利用前期实验结果,指导学生撰写并积极申报省、校级大学生创新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时指导学生撰写科研学术论文,利用取得的科研成果指导学生参与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等竞赛。以上完成的学生科研课题同时可以作为学生的本科毕业论文。由于科研课题在大三基本完成,因此,在大四时学生可以全身心的投入考研或者其它与就业相关的个性化活动中。通过三年多的课外科研活动及组队参与挑战杯作品竞赛,学生的潜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不仅培养增强了学生进行实验设计、动手操作和论文撰写等方面的科研能力,也锻炼提高了学生的自制力、毅力、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能力,整体综合素质较高。例如,首先组队的两组学生中先后申请并完成了三项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和多项校学生科研项目;同时也发表了学生第一作者的论文或会议论文3篇;其中一组学生的作品获得了第十二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由于毕业论文是几年积累的结晶,这些学生的本科毕业论文整体水平较高,避免了目前普遍存在的本科毕业论文来自于教师科研成果的“拿来主义”。其次由于小团队有自己的目标和信念,大部分同学都能够至始至终坚持利用课外时间进行充电,其中有3个同学从大学一年二期到三年二期暑假,每个寒暑假都能留在实验室做实验,每个寒暑假只休息两周时间。再次,在所带教的学生中,学生的学习成绩总体不是特别好,只有一人次拿过一等奖学金,但由于综合素质强,在研究生考试中脱颖而出,有5人考取了硕士研究生,其中有北京大学和浙江大学各一名(整个学院当年考取985学校研究生仅仅3名)。

二小结与重点

院校相比,由于一般院校药学本科学生总体科研素质相比较弱,如何个性化的提高一般院校药学本科生的科研素质是非常重要的课题。笔者通过小范围的以有机化学实验教学为基础/起点培养一般院校药学本科学生的科研素质的探索,能够充分发掘出具有科研潜质的学生,并激发出了学生在科研方面的潜能,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能够为一般院校药学本科生进行科研“早教”提供一定的参考。

作者:吴建章 单位:温州医科大学药学院

本科化学论文第5篇

关键词:本科毕业论文 化学类 质量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b)-0235-01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科研、设计能力的主要方式,也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进行知识创新的主要途径[1]。以化学类本科毕业论文为研究对象,发现毕业论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毕业论文的质量有待提高和改善。该文从本科化学类毕业论文的现状及原因出发,提出了提高化学类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和方法。

1 本科化学类毕业论文的现状及原因

1.1 时间安排的不合理

本科毕业论文安排的时间比较靠后,基本在大学的第8学期,而这学期正是学生正在忙于硕士考试面试,找工作,考编等,学生没有足够的精力来认真做毕业论文。

1.2 学生的重视程度欠缺

学生对本科毕业论文重视程度不够,多数学生认为只要随便应付一下就可以,毕业论文可有可无。甚至有及个别学生到网上搜索或抄袭他人的论文。

1.3 老师精力不足

个别老师责任心不够强,认为本科生做不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不需要认真指导,只要通过就可以了。很多老师每人指导8~10个甚至跟多学生,由于学校别的教学任务很多,老师的精力有限,毕业冷文中老师指导跟不上步伐,无法对所有学生进行较为详尽的指导。

1.4 学校的资金配套跟不上

学校的配套资金不够充分,导致有些科研实验不能顺利进行,无法得到有价值的东西。比如,有学生合成出一个晶体,需要核磁共振,透射电镜等都达不到,只有XRD,红外光谱和紫外光谱,这显然对分析所合成晶体的结构是严重不足的,而老师的基金数额有限,无能力购买此类仪器。

1.5 安排毕业论文任务不够具体

安排毕业论文比较笼统,只说时间节点而没有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监督毕业论文的各个阶段。虽然学院很重视文章的重复率,但文章的具体内容以及创新性重视不够。

2 提高化学类本科毕业论文的对策

针对以上常见问题情况,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方面有针对性的提高化学类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具体对策如下:

2.1 合理调整毕业论文的时间

本科毕业论文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这可以根据教师的自愿或学生的意愿进行。根据我对大学四年级做的问卷调查发现,65%的学生希望在考研和找工作之前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工作可以提到第6学期末或第7学期初进行,那时学生还没开始准备考研和找工作,学生精力比较相对充足。今年的毕业论文我将4个学生的毕业论文提到了第6学期将近结束的时候进行,有的学生暑假在学校开始着手做毕业论文,效果很好。

2.2 毕业论文选题要合理,试剂药品的申报时间要提前

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要采取学生给题,学生自选课题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学生自选课题,指导教师负责给学生的选题把关。教师给题可以适当向指导教师自己的科研课题靠拢。选题结束后,就可以调研文献,选择要用的试剂药品,进行试剂药品申报工作了。因为从试剂药品申报,审批,招标到试剂药品到位大约需要4个月的时间,所以学院要督促指导教师提前组织学生选题并进行试剂药品的申报工作。

2.3 积极引导学生从思想上重视毕业论文

引导学生重视本科毕业论文,让学生明白本科毕业论文是对本科中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对以后的研究生学业甚至以后的教学都是很有帮助的。一部分学生可能到中学任教,任教过程中有职称评定工作,目前评定职称要求有相应的论文。但是中学实验条件非常有限,所以完全可以在做本科毕业论文的时候完成一些科研工作,这样实现了毕业论文和以后要求论文的双赢。今年有2个学生从开始选题到实验过程以及初稿,终稿的准备中都是非常卖力的,选择了一个比较新颖的与食品分析化学有关的题目,毕业前已经被期刊接收并发表,在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后被学院评为优秀本科毕业论文了。这样既让学生感觉到了成就感也比较成功的完成了毕业论文。

2.4 增强老师的责任心

增强老师的责任心,相信学生的能力,可以让学生从大学二年级开始试着在老师指导下申请学生科研立项,也可以让学生参与到老师的科研项目中,锻炼科研习惯,培养科研能力。每个老师都是从学生来的,只主要充分的锻炼,学生也会是实验操作以及数据处理的好手。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基础上,鼓励学生完成学生科研立项的申请以及结题工作,参与老师的科研项目,对学生未来的研究生学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2.5 学院要有适当比率的资金配套

学院要重视毕业论文,给予适当比例的资金支持,毕竟化学专业需要的药品和仪器还是比较多的。适当配套较精密的仪器是顺利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的前提。以合成某有机物为例,合成需要的药品及实际能比较容易的购买到,但是合成出后产品的表征是需要一些精密仪器的,只合成不表征的有机合成石无意义的,因为没有这些仪器的帮助确定合成的物质是目标物质,其他的性质都是空话。另外学院要着眼于毕业论文的全过程,加强过程监督,最开始有论文开题答辩,有中期检查,最后有又正规的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答辩不合格的可以让学生重新修改以及添加数据进行二次答辩。督促指导教师和学生按照套路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

3 结语

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四年本科学体能力的体现。对化学院的学生来讲,毕业论文不仅是所学知识的体现也是实验动手能力以及数据处理能力的体现。不仅学校要重视,知道老师和学生更要重视,指导老师需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具体的引导学生重视毕业论文,真正锻炼自己的能力。老师要提前着手锻炼学生指导学生相关仪器的用法,指导学生学会处理相关实验数据。学校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督促学生积极完成毕业论文。只有学校、老师、学生配合好,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才能有好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程华东.关于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一点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1999,33(3):77-79.

本科化学论文第6篇

一、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毕业论文质量明显下降。原因如下:学生的态度不端正,在当今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每到大四上学期,学生开始准备考研、找工作、出国等。毕业和就业时间存在严重的冲突。有的学生为了找工作而向学校请长假,这严重影响了毕业论文的质量。而且一般学校很少发生学生因为毕业论文的原因而不能毕业的,所以学生对毕业论文的态度非常不认真。

化学本科毕业论文与其他文科专业的论文有更大的区别,有些化学实验有一定的危险性。它是以实验为基础的,要撰写高质量的毕业论文,除了学生和指导教师有时间和精力上的保障外,还必须有一定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保障才能有效开展相关的科研实验。很多学校图书馆的资源非常有限,特别是相关外文数据库几乎没有,教师和学生无法查阅最新的外文文献资料。学校提供的毕业论文专项经费有限,实验所需的药品和测试条件不足。大多数普通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没有科研项目,缺乏必要的研究经费;指导教师数量不足,这势必造成对学生指导得不到位,老师由于工作量大而态度敷衍。这些因素造成学生很难完成具有一定水准的实验性毕业论文。

二、化学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方法

(一)加强对毕业论文的重视,正确认识毕业论文的教学定位,正确认识本科毕业论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小学、中学到大学,部分学生往往是在应试教育指挥下进行机械性学习,严重缺乏创造性,创新思维得不到发展。毕业论文是培养、锻炼、提高学生专业综合素质与能力最集中的一个教学环节,是弥补教学过程中的某些薄弱环节的不足,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好的课堂。学生和老师应该深刻地认识到此重要性,加强对毕业论文的重视。教师是指导者和领路人,要重视本科毕业论文,在指导过程中既要传授知识,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又要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履行自己的职责,帮助他们顺利完成这一重要的教学环节。国家和学校应加大对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激励力度,加大对化学本科毕业论文资金的投入;使得本科毕业论文在物质上得到保障,解决普通教师由于经费的缺乏而限制了论文水准的问题。学校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指导毕业论文的能力和质量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在课时配备、津贴补助、评优晋级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鼓励教学与科研相结合,鼓励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进行相关教育,建立有利于毕业论文创新的教学机制。

化学专业本科生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短暂的毕业实验就可以一蹴而就的。和其他专业相比,它是一个长期过程,应该贯穿于整个本科教育中。化学专业的本科生除了要牢固地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外,还需要具有扎实和熟练的化学实验操作技能;打破传统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尽早接触实际和研究课题,获得更新和更前沿的知识与理念。鼓励本科生参与教师承担的研究项目课题组,尽早在教师的带领和指导下从事科研实践活动。学生在大二、大三就进行相关的科研训练,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的能力,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加快了科研项目的进度,调动了教师的热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学生经过更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往往能凭借自己的体会写作毕业论文,从而避免论文抄袭现象。目前,我院很多大四学生已经成为教师科研项目的得力助手,毕业设计已成为学校教学和科研的较好结合点,体现教学与科研很好结合的范例。

实验室高端仪器向本科生开放。通过精心设计实验课件,向包括本科生在内的各层次学生开放实验室等,把高端仪器设备的应用和实验技术推广到本科实验教学中,既提升了本科实验教学的先进性,又提高了贵重仪器的利用率。例如,X-射线衍射仪、电镜、核磁等现代仪器和技术的培训与运用,可使学生了解最新的现代仪器的操作,培养运用现代技术与技能的能力,为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提供扎实的技术与技能。

(三)改革毕业论文成绩的评价方式。

对于毕业论文不要拘于形式,将对化学本科生的专业要求落到实处,毕业论文中形式的东西可以弱化;充分发挥这个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以多元化的学习成果替代单一的本科毕业论文。

美国是公认的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方面,美国大学可谓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本科学生采取各种不同的灵活多样的毕业形式,例如公开发表的专业性学术论文、专利,完成各种项目或写作调研报告等。在美国,不仅很多本科生不写毕业论文,而且有的专业连硕士研究生都不用写毕业论文。因此采用多元化的成果代替毕业论文有国际先例,证明可行。对待毕业论文要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和外国经验,在确保对本科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基础上对毕业论文进行改革。鉴于高等学校是多层次性、多类型性和专业的差异性,宜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本科化学论文第7篇

一、基于个性化发展财政学本科人才培养与教学平台

培养人才是一切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整个教学过程都是为了培养人才而展开。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毕业生工作与学习的竞争力。目前,大部分高校的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以“因校施教”为原则,即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而非“因材施教”。传统的财政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主要体现在拓宽本科生知识面、培养学习与创新能力方面。具体而言,就是知识结构完善、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熟悉财税基础理论、熟悉财税基本政策法规,具备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财税问题的能力。它忽视了与学生的兴趣、个人职业规划等个体差异性因素,这种在不以学生为中心确立的人才培养目标下,培养出适应社会的能力就相对较差。现在,我国许多综合性大学的财政学专业正在双轨推进培养学术型与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与制度。面对近几年就业难的问题,培养创业型、创造型人才愈加重要。不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人才的培养制度和培养模式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基于此,基于个性化发展的财政学本科教学模式改革相对于重视知识传承、学术养成、标准化教学、批量制造的传统财政学本科教育模式,就可以为社会培养更多种类型的高级人才:学术型、职业型、创业型与创造型等。况且经济类专业的大学生,包括财政专业大学生的创业基础较好,具有某些特殊的优势,充分发挥他们的天赋与潜能,其更易于成为社会所需要的创业型与创造型人才。个性化教育是引导个性生命独特性发展的教育,它以尊重差异为前提,以提供多样化教育资源和自主选择为手段,以促进个体生命的自由和充分发展为目的(冯建军,2004)。基于个性化发展的财政学本科教学培养目标,应该从尊重和培养个体的个别性、特殊性、差异性立场出发,结合学生的兴趣与个人职业规划,充分利用各自学校的资源优势与特色,引导学生向不同类型的专业领域、不同层次的专业方向发展,为学生今后的发展创造足够的条件,培养学生在财政学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培养财政学专业个性化人才的完整途径主要表现为:首先,在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通识教育阶段,培养目标应体现宽口径、厚基础的“广博”培养原则,进一步扩充通识基础模块,增设相关学科的教学内容,供学生选择,可以建立以思想政治类、工具类课程为先导,以经济学基本原理课程为核心,以人文素质类、科技类课程为辅助的综合课程体系。其次,在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专业及拓展教育阶段。结合不同高校的特色,在突出专业培养的同时,围绕专业课程进行充分的拓展,引导学生结合专业与个人兴趣,合理制定大学选修课程菜单。在课程设置上,可以建立以财税类课程为必修课,以经济类、管理类相关课程为选修课的综合课程体系,同时,辅之以学术讲座、第二课堂等开放式培养手段。选修课的取舍要体现不同高校的资源优势与特色,体现不同高校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个性。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提供更多的课程供学生选修,使学生最大可能地选择自己最有兴趣的课程,激活他们的多元兴趣与多种思维,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提升,进而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与差异性发展。再次,在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创新能力培养阶段,就大学本科生的人才培养而言,本阶段培养手段与方法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学生创新能力的积累和今后个人能力的可持续发展。此阶段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弱化理论课程的安排,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如通过学术报告、学生科创、社会调查、案例分析、社团活动、假期实践、毕业实习等方式,有组织、有目的、有成效地实施人才培养活动,为财政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后的个人综合能力的提高与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培养个性化财政学本科大学生的具体方法

这种以培养个性化财经类本科大学生为目的的教学模式,应该以“问题—发展”模式为主。正如李亦菲在《个性教育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趋势》中所述:要努力超越“以教师为中心”和“以学生为中心”的对立,尽量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合作对话、平等、民主和互惠的关系,而不是先知与后知、控制与被控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这种没有拘束的开放交流,是认识自我和认识世界的重要方法。在一些必修课和选修课中,教师可以组建多元的小型团队,引导学生各自按照自己的兴趣和特长组建自己喜欢的个性化团队。以公共收入与支出的部门为导向的“职业型”研究团队,以“经济与社会”为导向的“创新型”研究团队等。并将最近兴起的行为经济学、试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试验法,用于财政专业课程的讲授,将此教学方法运用于各种财政实践中模拟和实践,引导学生对学习的热情,提高他们的动手实践能力以及分析能力。应该以“问题———发现”型的新型模式为主,被动接受的传统教学模式为辅,对教师各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一方面,要具备多层次的教师队伍,既要有研究型教师队伍,也要有负责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队伍,还要有针对学生特殊需求的专业辅导员队伍,从而使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大学究竟是专门搞学术研究的地方,还是培养个性化、专业化、富有创新思维人才的地方,这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另一方面,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师要将传统的课堂教学延展到学校图书馆、实验室、国库、税务机构等财政活动现场,使学生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积极投入。使“讲堂”变为“讨论”、“对话”、“研究”内容“发酵”、“火花四溅”的具有个性色彩的“研究性学堂”,以增强教学效果为目的,以学生为主体来选择组合教学方法。但要注意在运用试验教学法时,要与课程的合理定位、内容设计和相关资源建设相结合。学生学习的场所不应该受到约束,应该在广阔的天地中自由成长。

作者:仇晓洁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