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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公示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2-04-21 20:58:11
独生子女公示报告

独生子女公示报告第1篇

哪些人要报告?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哪些事要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两大类,共14小类。

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何时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向谁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向谁请示?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谁来监督?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规咋办?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独生子女公示报告第2篇

日前出炉的《第一代独生子女婚恋观念及教育观念研究》报告显示,现在的独生子女更具独立意识,他们在家庭中希望有更多的个人空间。三分之二的人赞同“恋爱花费AA制”与“婚后夫妻收入自理”。这份报告是根据课题组2007年在上海、河南、湖南三地进行的问卷调查和网络虚拟调查完成的,共对2888位1976~1986年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进行了有效调查,课题调研由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室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团委共同完成。

报告将第一代独生子女称为“ONLY”的一代。Only意为独一无二,英文“onlychild”即为“独生子女”之意。 报告认为,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形成出现直接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他们没有兄弟姐妹,“孤独感”是他们最容易提及的词语。对于婚姻,主观性较强。

“有这种观念,最好不要结婚,也不要去生孩子,一旦有了孩子,AA制怎么实行的下去呢?”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知名婚姻家庭专家陈一筠教授告诉《北京科技报》,客观现实表明,独生子女这一代的婚姻稳定性在下降,离婚、闪婚情况增多,有许多人对婚姻没有安全感。他们怕在婚姻失败后损失太大,但这本身大大降低了爱情的价值。

上世纪70~80年代的统计数据显示,北美社会的“离婚爆炸”几乎与婚前契约和夫妻AA制相伴而行。前不久,美国《纽约时报》发表了一个科研机构的报告,有39%的美国人认为,婚姻已经过时了,实际上也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结婚。陈一筠说,在美国,年轻人常会面临父母离婚,或是爷爷奶奶离婚,要不就是朋友都离婚,安全感失去很多。所以这些年轻人对于婚姻和爱情的信任感下降非常厉害。

陈一筠认为,现在我国独生子女热衷AA制婚恋,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婚姻没有安全感,闪婚的情况会增高。像重庆去年统计,他们那里,离婚率最高的是结婚不到一年的人群。对AA制的人来说,因为财产都是分开的,大大降低了离婚的代价,人们对待离婚也会更加随意。

二是实行AA制的家庭,很容易出现不生孩子的状况,这导致丁克家庭越来越多。在丁克家庭中两人很容易分手,因为他们之间没有血缘纽带的联系。而不生孩子,结婚的意义会大大地下降,社会的凝聚力也会随之下降。

独生子女公示报告第3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独生子女公示报告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独生子女公示报告第5篇

【关键词】自杀倾向

自杀与人类文明同时存在,居全世界第10位死因〔1〕。在中国,自杀居第5位死因,每年约有287万人死于自杀,是15~34岁人群首位重要的死亡原因〔2〕。自杀意念是自杀死亡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3,4〕。本文以自杀意念和性相关行为为研究重点,以医科大学生为研究对象,探讨医学生自杀意念与性相关行为的联系,分析性相关行为与自杀意念的交互作用,为自杀干预提供参考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分层整群抽取某医学院1~5年级本科生50个班,1550人为调查对象,回收有效问卷1466份(946%)。其中男生936人,女生530人,年龄18~25岁,平均(2057±144)岁。一年级491人,二年级311人,三年级401人,四年级216人,五年级47人。来自城镇学生725人,来自农村学生741人。独生子女326人,非独生子女1140人。

12方法参照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青年危险行为监测系统(YRBSS)项目〔5,6〕,结合我国青年学生自杀和性相关行为研究实际情况,确定35项相关因素和行为编制调查问卷。对认真考虑过自杀条目肯定回答者定义为有自杀意念,对制定过自杀计划肯定回答者定义为有自杀计划,对自杀未遂肯定回答者定义为自杀未遂。自杀意念、自杀计划、自杀未遂3个调查项目肯定回答任意一项及以上者统计为有自杀倾向。调查现场发放问卷,现场匿名独立填写,当场回收。

13统计分析数据分析采用SPSS120软件,主要统计分析有χ2检验、Kruskal-Wallis秩和检验和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2结果

21男女生自杀倾向报告情况调查医学生1466人中有182人报告有自杀意念,发生率为1241%。男女分别为1314%和1113%,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256,P=0262)。有128人报告有自杀计划,发生率为873%,男女分别为887%(83/936)和849%(45/53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060,P=0806)。有108人报告有自杀未遂,发生率为737%,男女分别为865%和509%,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283,P=0012)。累计有234人报告有自杀倾向,发生率为1596%。男女分别为1699%和141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2029,P=0154)。

22不同生源的自杀倾向报告情况来自城镇和农村学生的自杀意念发生率分别为1352%和1134%,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603,P=0205)。自杀计划发生率分别为910%和837%,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249,P=0618)。自杀未遂发生率分别为717%和756%,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080,P=0778)。累计来自城镇和农村学生的自杀倾向发生率分别为1710%和1484%,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394,P=0238)。

23不同年级自杀倾向报告情况1~5年级自杀意念发生率分别为998%,997%,1596%,1296%,2128%,年级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Kruskal-WallisTestχ2=950486,P=0000)。自杀计划的发生率分别为713%,579%,1072%,1111%,1702%,年级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Kruskal-WallisTestχ2=1064885,P=0000)。自杀未遂的发生率分别为570%,547%,973%,1065%,213%,年级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Kruskal-WallisTestχ2=1107221,P=0000)。累计1~5年级自杀倾向发生率分别为1303%,1222%,2170%,1574%,2340%,年级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Kruskal-WallisTestχ2=835342,P=0000)。

24独生子女自杀倾向报告情况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自杀意念发生率分别为1902%和105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6813,P=0000)。自杀计划发生率分别为1319%和74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0460,P=0001)。自杀未遂发生率分别为1288%和579%,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8694,P=0000)。累计自杀倾向的发生率分别为2301%和139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5508,P=0000)。

25自杀倾向与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的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表1)

表1医学生自杀倾向与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略)

26自杀倾向与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的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以自杀倾向作为因变量,以全部31项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作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最后入选方程的有12项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见表2。

表2医学生自杀倾向与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略)

3讨论

本次调查医学生自杀意念、自杀计划、自杀未遂发生率分别为1241%,873%,737%,累计自杀倾向的发生率为1596%,与文献报道近似〔5〕。男女学生、不同生源自杀倾向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在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中显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独生子女发生率高于非独生子女,与国内外有关报道相似〔3,6〕,可能与独生子女自身具有好强固执、孤独、情绪不稳定等人格特点,容易产生抑郁等不良情绪有关。对1~5年级自杀倾向发生率进行分析,高年级自杀倾向发生率高于低年级,可能随着大学生进入学校时间的延长,学习上、经济上、感情上的困扰增多,临近毕业找工作的压力巨大,如果不能及时的疏导缓解,将增加发生自杀倾向的危险。对自杀倾向与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进行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单因素分析显示,被医生告知患性病等27项因素和行为与自杀倾向发生有统计学联系。其中与同学保持广泛友谊、有知心同学、自信等3项是自杀倾向的保护因素。多因素分析显示,自杀倾向与经常怨天尤人等12项因素和性相关行为有联系,提示在消除混杂因素作用之后仍然有多项性相关行为与自杀倾向的发生有关,说明性相关行为在自杀倾向的产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自杀倾向的重要危险因素。自杀与心理危机已经成为中国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对于自杀重在预防,为预防大学生的自杀,高校应建立危机干预体系,制定危机干预方案,协调处理自杀、暴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应加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特别是恋爱、性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并进行心理疏导,防止抑郁、焦虑情绪的产生,引导学生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对筛选出有自杀倾向的高危人群要及时提供心理辅导,保持家庭、学校老师、同学、朋友的关心和帮助,避免自杀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RachelJenkins.Addressingsuicideasapublichealthproblem[J].Lancet,2002,9:359:813-814.

〔2〕MichaelRPhillips,XianyunLi,YanpingZhang.SuicideratesinChina,1995-99[J].Lancet,2002,9:359:835-840.

〔3〕赵静波,季建林.儿童和青少年的自杀行为[J].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1997,24:163.

〔4〕SteinD,BromD,ElizurA,etal.Theassociationbetweenattitudestowardsuicideandsuicidalideationinadolescents[J].ActaPsychiatrScand,1998,97:1950.

独生子女公示报告第6篇

奖励对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获得奖励。

1.持有原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3.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以上所列情形,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办法

(一)属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二)企业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

1.县属企业未改制和改制、破产未终结的,在改制时应在职工安置费中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

2.县属企业因改制、破产已不存在的,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未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3.与县属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奖励资金的发放步骤、时间

(一)本人申请、初步审核阶段(2009年12月21日--12月31日)

2009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7月份申报。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企业退休,但目前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口不在*辖区的,向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被申请单位。本人已死亡,不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的,由持有有效证件的法定继承人提供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2.初步审核。被申请单位、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严格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张榜公示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10日)

被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对群众举报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比对阶段(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

公示结束后,初审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档案(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登记表》及公示报告,报各自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将《审批表》所填写的基本情况录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报县社保局比对审核。由县财政或县属企业支付奖励金的,按财政支付、非财政支付人员填写《比对表》,之后,到县社保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社保局在《比对表》上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比对结束后,主管单位填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四)审定阶段(2010年1月16日--1月20日)

在指定时限内,各单位要将加盖社保局公章的《比对表》、《汇总表》、《审批表》及申请人档案,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对报送资料进行确认,逐一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奖励金发放(2010年1月21日--1月31日)

1.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的,由各主管部门写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经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发放。

2.需有关单位自行筹集发放奖励金的,审核比对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即可发放。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工促局、商务局、供销社、粮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奖扶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退休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筹备、奖励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等工作;社保局负责对各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核实、比对,无误后在比对表上签字盖章;工促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局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下属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并将下属企业改制、破产时间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户口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改制、破产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对各村申报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和把关,奖励《审批表》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严格把关。各单位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摸清底数,核准奖励对象,做到符合政策的奖励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报,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凡因把关不严、调查不细造成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奖金外,还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按本方案支付符合条件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档案管理。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附件:实施方案附表下载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非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独生子女公示报告第7篇

【关键词】 自杀倾向

自杀与人类文明同时存在,居全世界第10位死因〔1〕。在中国,自杀居第5位死因,每年约有287万人死于自杀,是15~34岁人群首位重要的死亡原因〔2〕。自杀意念是自杀死亡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3,4〕。本文以自杀意念和性相关行为为研究重点,以医科大学生为研究对象,探讨医学生自杀意念与性相关行为的联系,分析性相关行为与自杀意念的交互作用,为自杀干预提供参考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分层整群抽取某医学院1~5年级本科生50个班,1550人为调查对象,回收有效问卷1466份(946%)。其中男生936人,女生530人,年龄18~25岁,平均(2057±144)岁。一年级491人,二年级311人,三年级401人,四年级216人,五年级47人。来自城镇学生725人,来自农村学生741人。独生子女326人,非独生子女1140人。

12 方法 参照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青年危险行为监测系统(YRBSS)项目〔5,6〕,结合我国青年学生自杀和性相关行为研究实际情况,确定35项相关因素和行为编制调查问卷。对认真考虑过自杀条目肯定回答者定义为有自杀意念,对制定过自杀计划肯定回答者定义为有自杀计划,对自杀未遂肯定回答者定义为自杀未遂。自杀意念、自杀计划、自杀未遂3个调查项目肯定回答任意一项及以上者统计为有自杀倾向。调查现场发放问卷,现场匿名独立填写,当场回收。

13 统计分析 数据分析采用SPSS 120软件,主要统计分析有χ2检验、Kruskal-Wallis秩和检验和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2 结果

21 男女生自杀倾向报告情况 调查医学生1466人中有182人报告有自杀意念,发生率为1241%。男女分别为1314%和1113%,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256,P=0262)。有128人报告有自杀计划,发生率为873%,男女分别为887%(83/936)和849%(45/53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060,P=0806)。有108人报告有自杀未遂,发生率为737%,男女分别为865%和509%,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283,P=0012)。累计有234人报告有自杀倾向,发生率为1596%。男女分别为1699%和141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2029,P=0154)。

22 不同生源的自杀倾向报告情况 来自城镇和农村学生的自杀意念发生率分别为1352%和1134%,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603,P=0205)。自杀计划发生率分别为910%和837%,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249,P=0618)。自杀未遂发生率分别为717%和756%,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080,P=0778)。累计来自城镇和农村学生的自杀倾向发生率分别为1710%和1484%,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394,P=0238)。

23 不同年级自杀倾向报告情况 1~5年级自杀意念发生率分别为998%,997%,1596%,1296%,2128%,年级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Kruskal-Wallis Test χ2=950486,P=0000)。自杀计划的发生率分别为713%,579%,1072%,1111%,1702%,年级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Kruskal-Wallis Test χ2=1064885,P=0000)。自杀未遂的发生率分别为570%,547%,973%,1065%,213%,年级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Kruskal-Wallis Test χ2=1107221,P=0000)。累计1~5年级自杀倾向发生率分别为1303%,1222%,2170%,1574%,2340%,年级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Kruskal-Wallis Test χ2=835342,P=0000)。

24 独生子女自杀倾向报告情况 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自杀意念发生率分别为1902%和105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6813,P=0000)。自杀计划发生率分别为1319%和74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0460,P=0001)。自杀未遂发生率分别为1288%和579%,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8694,P=0000)。累计自杀倾向的发生率分别为2301%和139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5508,P=0000)。

25 自杀倾向与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的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表1)

表1 医学生自杀倾向与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略)

26 自杀倾向与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的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 以自杀倾向作为因变量,以全部31项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作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最后入选方程的有12项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见表2。

表2 医学生自杀倾向与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略)

3 讨论

本次调查医学生自杀意念、自杀计划、自杀未遂发生率分别为1241%,873%,737%,累计自杀倾向的发生率为1596%,与文献报道近似〔5〕。男女学生、不同生源自杀倾向发生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在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中显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独生子女发生率高于非独生子女,与国内外有关报道相似〔3,6〕,可能与独生子女自身具有好强固执、孤独、情绪不稳定等人格特点,容易产生抑郁等不良情绪有关。对1~5年级自杀倾向发生率进行分析,高年级自杀倾向发生率高于低年级,可能随着大学生进入学校时间的延长,学习上、经济上、感情上的困扰增多,临近毕业找工作的压力巨大,如果不能及时的疏导缓解,将增加发生自杀倾向的危险。对自杀倾向与相关因素和性相关行为进行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单因素分析显示,被医生告知患性病等27项因素和行为与自杀倾向发生有统计学联系。其中与同学保持广泛友谊、有知心同学、自信等3项是自杀倾向的保护因素。多因素分析显示,自杀倾向与经常怨天尤人等12项因素和性相关行为有联系,提示在消除混杂因素作用之后仍然有多项性相关行为与自杀倾向的发生有关,说明性相关行为在自杀倾向的产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是自杀倾向的重要危险因素。自杀与心理危机已经成为中国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对于自杀重在预防,为预防大学生的自杀,高校应建立危机干预体系,制定危机干预方案,协调处理自杀、暴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应加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特别是恋爱、性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并进行心理疏导,防止抑郁、焦虑情绪的产生,引导学生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对筛选出有自杀倾向的高危人群要及时提供心理辅导,保持家庭、学校老师、同学、朋友的关心和帮助,避免自杀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Rachel Jenkins.Addressing suicide as a public health problem[J].Lancet,2002,9:359:813-814.

〔2〕 Michael R Phillips,Xianyun Li,Yanping Zhang.Suicide rates in China,1995-99[J].Lancet,2002,9:359:835-840.

〔3〕 赵静波,季建林.儿童和青少年的自杀行为[J].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1997,24:163.

〔4〕 Stein D,Brom D,Elizur A,et al.The association between attitudes toward suicide and suicidal ideation in adolescents[J].Acta Psychiatr Scand,1998,97: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