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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会议纪要(合集7篇)

时间:2022-12-09 22:02:28
大连会议纪要

大连会议纪要第1篇

北国的一月,春寒料峭,万物复苏。

几天来,在省人大代表纪连营的心里始终洋溢着一股暖意:原来,他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打造长白山矿泉水品牌的建议》,省政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办理落实建议,省食品办还为此专门下发了文件。这份代表建议让省有关部门深深认识到,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切实保护天然矿泉水资源,吉林省急需制定一部规范矿泉水开发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纪连营等代表的建议,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2006年9月,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矿泉水开发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经过征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三分之二以上省人大代表的意见,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11月初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该条例草案提交11月份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一审。2007年1月12日下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了《吉林省矿泉水开发保护条例》。至此,这部专门用来规范开发和保护我省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开始走入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能够为本省经济和人民群众做点有意义的工作,那是我最感欣慰的事。”谈起自己履职后的感受,纪连营颇为动情地说。

自从2002年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纪连营切身感受着5年时间里吉林发生的喜人变化,并为自己能够以代表的身份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为民代言,促进政府科学决策而感到无尚光荣。用他的话说,就是置身于代表工作中,“站得高了,视野广了,看得远了”。2006年初召开的省人代会上,纪连营提出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林区的建议》。出席省人代会前,纪连营跑遍了松江河整个林区,对林场,特别是人迹罕至、地处深山老林的林场职工居住状况进行了调研,从而掌握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在调研中纪连营了解到,现有的林场大多离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区较远,最远的距离达40余公里。这些林场的职工常年生活在条件恶劣的深山区,居住环境极差,而且目前已经不需要设置那么多的林场了,应该把他们搬下山来住楼房。调研结束后,纪连营抓紧时间撰写了这份关于改善林区人居环境的建议,并带到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纪连营建议省政府把新林区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分步实施,同时要尽力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吉林省是林业大省,林地所占面积为五分之一,国有森工企业的林场职工大多居住条件差,急需尽快解决他们的居住环境问题。由于纪连营的这份建议针对性强,提供的数据等资料丰富、翔实,因此得到省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

“现在省、市各级政府很开明,不怕代表提意见,而且能够听得进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甚至是批评。因此,作为人大代表就要实实在在为政府当好参谋,为人民群众谋福祉。”在今年的省人代会上,纪连营代表提出,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长白山生态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扶持白山市“国际矿泉城”的建设和人参特色产业的开发,对像白山市这样经济转型城市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从而促进白山更好、更快地发展。

5年弹指一瞬。但纪连营却在这5年的代表履职中学会了“平视、仰视、俯视看问题”的方法,是他“人生中难得的宝贵精神财富”,值得他“永远挂怀”,常思为民之心,努力做出更多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好事、实事。

大连会议纪要第2篇

为履职尽责,行使好代表职权,纪连营多年来深入基层了解民情,积极反映民意,切实履行了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还是在几年前,纪连营就把目光放在基础设施落后、生产生活条件差、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的林场和局址棚户区上。为此,在省人代会上,他先后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的建议》和《关于林区棚户区改造的建议》,得到大会的高度重视,省政府作为重点建议予以落实,并决定把松江河林业局列为全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四家试点单位之一。在此基础上,纪连营多次去北京找到国家有关部委,尽心竭力争取资金和政策,千方百计为林场职工谋福祉。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的有关领导先后来到松林局进行调研并将其列为全国唯一一家国有重点林区棚户区改造试点单位。2008年6月27日,省长韩长赋对松林棚户区及其改造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对他们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此外,他提出的《关于发展泉阳泉矿泉水产业的建议》,更是引起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该建议的办理对于提升长白山矿泉水品牌价值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在日常工作中,纪连营把群众的利益挂在心上,实实在在地发挥着人大代表的作用。在受经济危机影响的大环境下,一些领导束手无策,无所作为,减员减薪成了他们的唯一选择。而松林人却反其道而行之,在年初的职代会上,他们郑重承诺,要做到“一不减两增加”。一不减是不减员,两增加是增加营业收入,增加员工工资。说到做到,这是纪连营及班子成员取信于民的制胜法宝。一系列钢性指标透视了松林人的眼光和魄力。确保员工一个不减,收入稳步增加,效益稳步提高,全年营业收入力争突破4.6亿元,全员平均工资增至2万元。拿出1200万元,为全体员工和退休、工伤、大病人员增加工资,发放补贴,为全体女职工办理健康保险。

高度的责任感是纪连营的一个为政理念。为了确保就业形势稳定,针对今年民营企业可能出现部分员工二次下岗的情况,局里拿出1000万元的营林工作量,专项安排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二次下岗职工临时再就业,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这一做法让已经与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感动不已,深深为有这样的掌舵人而庆幸。

大连会议纪要第3篇

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期间瞻仰古田会议会址时强调指出:“历史往往在经过时间沉淀后可以看得更加清晰。回过头来看,古田会议奠定的政治工作对我军生存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古田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确定了党对军队领导的原则和制度。在这些原则和制度中,“支部建在连上”的原则是我们党固本强基的重要指针,贯穿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至今仍是党的建设和人民军队发展壮大的根本灵魂。在大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的新形势下,重温同志关于“支部建在连上”等一系列光辉思想和论述,对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加强和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支部建在连上”的制度创举

“支部建在连上”,是同志探索思想建党、政治建军的一项制度创举,是我党我军建设史上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制度安排,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的一大政治优势。1927年9月29日,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到达江西省永新县三湾村。当晚,主持召开了一次重要会议,决定对部队进行改编,史称“三湾改编”。“三湾改编”将党支部建在团上改为建在连上,班、排设党小组;连建支部,营、团建立党委;军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全军由中央前敌委员会统一领导。同时,连以上设立党代表;在连一级,党代表由党的支部书记担任。“支部建在连上”,确定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从政治上、组织上奠定了新型人民军队的基础。但是,仅仅确立“支部建在连上”的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证党在红军中的领导地位。尤其是创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在农村革命根据地条件下如何建设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从中国革命实际出发又创造性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在1928年11月给中央的报告(即《井冈山的斗争》)中指出:“总结农村革命根据地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其中主要有两条:一是‘支部建在连上’;二是边界各县的党几乎完全是农民成分的党,若不给予无产阶级的思想领导,其趋向是会要错误的。”一年后,又主持召开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即著名的“古田会议”。这次会议正式确定“每连建设一个支部,每班建设一个小组”为“红军中党的组织的重要原则”。在古田会议上多次强调党组织必须确立在部队的核心领导地位,“对于军事工作要有积极的注意和讨论。一切工作,在党的讨论和决议之后,再经过群众去执行。”“支部建在连上”在红四军的普遍施行,使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原则落到基层、“达于士兵”,使党真正从思想上、政治上凝聚了官兵,掌握了部队。随后,根据形势任务和党的队伍的变化,又适时“整理党的基层组织”;“解决这个党内不纯的问题,整编党的队伍”;邀集党外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会议,“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借以改变党的组织成分不纯或者作风不纯的现象,使党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起来”,这是“解决土地问题和支援长期战争的一个决定性环节”。古田会议确定的“支部建在连上”的建党、建军思想,实事求是地解决了如何在农村革命根据地武装斗争的条件下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问题,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支部建在连上”的首要任务

“支部建在连上”,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指示、部署在基层的落地生根。千千万万的布尔什维克凝聚成一个个坚不可摧的战斗堡垒,演绎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波澜画卷。而党员作为战斗堡垒的核心要素,有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有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既决定了战斗堡垒是否战无不胜,也是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首要任务。认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突出这个主要内容和做好基础性工作,要从四个方面常抓不懈。

一要严格入党条件和标准。在领导赣南、闽西革命斗争中,有感于红军中“党员加入太随便,许多不够格的也拉了进来……因此党的组织就弄得很差了”的问题,因此他在亲笔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案中,提出了党员入党必备的五项条件和发展党员的必经程序。抗日战争初期,他又提出了“大胆发展而又不让一个坏分子侵入”这一“积极慎重地发展党员”的方针。新中国成立不久,针对我们党执政后个别党员的思想滑坡问题,提出必须普遍抓好党员教育,“使所有党员明白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

二要解决党员的思想入党的问题。建军初期,针对红军党内存在的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尖锐地指出,“红军党内最迫切的问题,要算是教育问题。为了红军的健全与扩大,为了斗争任务之能够负荷,都要从党内教育做起……有计划地进行党内教育,纠正过去无计划地听其自然的状态,是党的重要任务之一”。的这些论述和要求,为革命战争时期广大党员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自觉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指明了方向。

三要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把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视为坚强基层党组织、实现党的任务的必要保证。他在古田会议上批评那些不在党内批评而去党外批评等一系列不遵守组织纪律的现象和问题,提出“教育党员懂得党的组织的重要性,对党委或同志有所批评应当在党的会议上提出”的纠正办法,强调少数服从多数是党的一项重要纪律,要求“严格的执行纪律,废止对纪律的敷衍现象”。他不仅重视对党员进行党纪教育,还注重维护执行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多次要求在党内军内营造自觉遵守纪律的风气。他在解放战争时期提出的“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口号,更是成为响彻全党全军的号令和行动,激励着广大党员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地跟党前进,保证了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不断胜利。

四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是我们党坚持“支部建在连上”这一党建理论与实践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把党员标准具体化、实践化的一个具体措施。始终认为,“共产党员的先锋作用和模范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他善于根据党和军队在各时期担负的主要任务,不断提出党员模范作用的具体内容。比如,他在《对山东军事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支部不但是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的学校,而尤其应当成为连队的坚强堡垒。每个党员不仅是模范战士,而同时是非党群众的领导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提出和确定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标准。

“支部建在连上”的保证措施

认为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更是“支部建在连上”的保证措施。这些观点和主张,在《古田会议决议案》中成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

一是坚持党代表制度。古田会议前,针对上级机关一度打算取消党代表的动议,向中央郑重指出:“党代表制度,经验证明不能废除。特别是连一级,因党的支部建设在连上,党代表更为重要。他(党代表)要督促士兵委员会进行政治训练,指导民运工作,同时要担任党的支部书记。事实证明,哪一个连的党代表较好,哪一个连就较健全,而连长在政治上却不容易有这样大的作用。”古田会议后,党代表改称政治委员,其职责几经调整定位,成为“支部建在连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延至今天,对做好基层政治工作、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发挥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在古田会议上,明确规定了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则是“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他在战争年代的讲话和文章中多次强调,部队政治工作的中心内容,就是保障部队各项计划和任务的完成,保障军内外各方面的正确关系,保障党员和干部的纯洁;保证整训任务的完成、保证部队三大民主的进行、保证指战员具有克敌制胜的高昂士气。否则,政治工作就是失败的。一贯强调,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关键在于紧密结合各项任务一道去做,不能在部队基本任务之外再有所谓政治工作的独立任务,在连队等基层单位更是这样。这样才能不断增强政治工作的生命力和有效性。

三是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中心环节。历来主张政治工作必须抓住思想政治教育这一中心环节,有针对性地做好政治教育,调动党员和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他在古田会议上列举了思想政治教育的10种材料和18种教育方法,还将“上政治课”、“个别谈话”等细化为若干具体办法,因其易学易记、生动活泼、实在管用,深受连队党支部和干部骨干的欢迎。后来,在运动中他又提出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官兵进行马列主义教育;在解放战争中他提出要通过诉苦“三查”推行新式整军运动。此外,还根据形势需要,提出要适时搞好典型宣传等方法提高部队和全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倡导的这些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和载体,对于今天抓好和提高基层党员教育工作的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和感染力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大连会议纪要第4篇

关键词:会议纪要;性质;可诉性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公文,会议纪要为广大行政机关所普遍运用。长期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大都以一种朴素的政治热情,忠实地贯彻和执行着会议纪要所要传达的精神和议定的事项,很少有人对会议纪要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过审慎的思考和探究,更缺乏对会议纪要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的争论。但实践中与此有关的问题迫切需要对会议纪要的性质及其可诉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规范行政机关的“纪要”行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良性有序运转。

一、会议纪要的现实缺憾

应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会议纪要性质的界定是不够全面和明确的。无论是1993 年11 月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2000 年8 月重新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会议纪要的界定都维持在同一个简单的层面上:它是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是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法律文书。但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它应当具备何种形式和实质要件,应当记录何种内容,它的程序和范围及其法律后果如何,作为公文种类的会议纪要与作为公文形式的会议纪要之间有什么区别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未予涉及。简言之,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一直处在一种不完全确定的状态。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纪要时呈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和不平衡性,一则在会议纪要的形式上,因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会议纪要必须遵循的固定的形式要件,制作会议纪要的工作人员拥有较大的机动空间和发挥余地;二则在会议纪要的内容上,有关法律法规又要求它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因此,对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除了“如实记载”之外,制作会议 “会议纪要”的性质及其可诉性研究纪要的工作人员又不可能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是会议议定的,都须记录。尽管会议纪要根据所记载和传达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不同,须由不同层级的行政首长签署,但因缺乏规范的格式规定,而使会议纪要呈现出“因人而异”的主观特征。在许多人看来,会议纪要更像行政机关的会议纪录,更像行政机关存档备查的一种内部资料。倘若会议纪要只在这种层面上存在和运作,倒是不会牵涉太多的法律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会议纪要又以“公文” 的形式出现,它作为行政机关权力意志的一种载体,既体现行政权优先的规则,又经常对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更为重要的是,许多行政机关将作为公文形式的会议纪要直接当成作为公文种类的会议纪要使用,或者两者混用,对于行政机关而言,“ 简化”了行政程序,但于行政程序而言,则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规则。于是,一种令行政机关进退两难的现象出现了: 一方面,它所记载、传达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应为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遵守和执行;另一方面,因它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因其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极有可能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不能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无从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也无法在第一时间内知晓会议纪要的内容,当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将会议纪要所记载和议定的事项付诸实施时,与此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现会议纪要本身或者依据会议纪要所实施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通过适当的程序、在适当的场合表达他们的意愿。于是,针对会议纪要的“ 纠纷”产生了,由于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许多行政机关往往在突如其来的“ 纠纷”面前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或许是由于技术上的疏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对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公文内容、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等作出规定时,竟没有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将1 2 种公文作形式要件、范围以及法律性质上的区分。这些公文既可以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载体,又可以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载体; 既可以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载体,又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载体。关于会议纪要的形式要件,除了规定不需要加盖印章外,再无其他规定。是向社会广为,让所有与该会议纪要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还是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内部传达; 是作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还是直接代替某一下级机关作出行政决定; 是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还是执行行为; 是一连串行为中的主行为,还是仅仅为一次行为; 是只具备抽象性质的单一行为,还是抽象与具体、主行为与次行为相混杂的复合行为; 会议纪要与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或抵触以后应当如何解决,所有这些都处在无可预知、难以把握的状态。

二、会议纪要的性质辨析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应当说,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议纪要的抽象性质自是不容怀疑和否认,它是行政机关制定和的规范性文件,与同一机关制发的“决定”、“命令”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 公文”与一般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能否简单等同,其“ 抽象”程度是否已达到不可单独被“ 诉”的限度,则引伸出另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单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便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那么,会议纪要究竟是规章或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还是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呢? 笔者认为,首先,会议纪要不是规章。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必须经政府或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本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且须以“ 令”的形式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而且,规章必须按程序报送备案。而会议纪要既不必须经过政府或部门的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不须以“ 令”的形式向社会广为,也不须履行备案程序,至少它不具备规章成立的一切形式要件。其次,尽管我们不能否定会议纪要是“公文”的法律规定,但是时下的许多会议纪带有越来越多的非“公文”特征,并为多数行政机关所接受和采纳。我们无从理解“公文”的准确含义,但公文是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应当是无可非议的。既然如此,会议纪要应当具备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素,它应当是相对原则和抽象的,它可以讨论政府和部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比如政府的专题会议纪要。但会议纪要只能或只应提供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法,不宜对所谓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作出最终规定或实体决定,更不能越权代替下级机关直接作出决定。说到底,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讨论和决定问题的“ 工作过程”,只能为最终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和专项事项提供依据。但现在会议纪要针对特定人员或特定对象,决定具体事项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某一市级政府的会议纪要直接决定对城区某一道路进行改造,为保证改造工程按期完成,会议纪要还规定了具体的拆迁期限和补偿标准。这种情况下的会议纪要完全背离了其“公文”特征,演变成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这种现象只是产生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与会议纪要本身应当具有的“公文”性质没有关联,但与许多会议纪要因为自身形式和内容要求不完备导致的在法定救济程序中的尴尬境况紧密相连。第三,笔者认为,会议纪要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性文件,它没有固定的程式,除了向与其所记载内容有关的机关和人员传达以外,它的基本功能更多地体现为“ 立此存照”或“ 存档备查”,而且,它往往因为行政机关会议种类的不同而由不同层级的行政首长签署。同时,它不具备对所有社会对象反复适用的特征,虽然它也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 具体”决定。但这一决定本身不(应当) 具备执行性,否则,它就背离了其内在的抽象和规范特征。

三、会议纪要的可诉性研究

实践中,针对会议纪要的诉请事项大体分为三类:一是将会议纪要作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对该会议纪要的合法性问题提出审查请求;二是将会议纪要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就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三是将会议纪要视为可以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归并的连续行为或共同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一类情况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规定,本文不予讨论。第二、三两类情况是本部分讨论的重点,也是解决会议纪要可诉性问题的关键。

将会议纪要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看待,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会议纪要本身制作形式和记载内容不规范。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我们已经对会议纪要的性质作了探讨。尽管会议纪要所反映的某种会议可能要对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但会议纪要在成立时则不应当对具体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会议纪要本身的“ 记载”功能显然不是也不能是对会议内容的简单复制,“记载”的过程应当是一个浓缩、提炼和加工的过程,它所记载的应当是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和办法,而不是解决该具体问题的最终决定。它是一种抽象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是一连串行为中的主行为,其本身并不当然具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诉性。仅以某省级政府的会议制度为例说明: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制作会议纪要的省政府会议大体有四类,分别是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其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有一个共同的事项是对省政府工作(或日常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这一讨论和决定的过程,是制定政策的过程,是纯粹意义上的行政决策行为,当然不具有可诉性。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则是研究、协调、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如果内容记载不当和程序不完备,就会产生行为性质混淆等法律问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具体问题,当然可能会有对该具体问题的处理结论,或者提出处理该具体问题的方法和原则,此时,制作会议纪要(此时的“ 会议纪要”只是作为公文形式的会议纪要) 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记载政策、忽略细节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会议纪要只是停留在公文形式的意义上,要使会议纪要所议定的事项发生效力,有关行政机关还应当正式制作“公文”意义上的“会议纪要”,这时的会议纪要应当在原会议纪要的基础上,有一个再归纳、提升的过程。会议纪要应有“ 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付诸实施”之类的限制用语,并要求负有执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根据会议纪要的精神、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决定,以免会议纪要(主行为) 成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次行为) 的替代物。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推卸责任和规避义务,会议纪要本来就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载体,它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和依据,没有某一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会议纪要便是单纯的档案资料。

将会议纪要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视作一种连续行为或共同行为而一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做法,既与会议纪要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关,也与申请人对法律规定的把握不准相连。会议纪要“立此存照”和“存档备查”的特征以及只在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的运作程序,决定了其区别于并超然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特点;会议纪要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同时也决定了它不可能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属物,因此,规范的会议纪要当然不具有可诉性。

大连会议纪要第5篇

这两次都由亲自主持的会议,虽然一个聚焦反腐和党风廉政建设,一个聚焦全面深化改革,但内在却紧密相连。梳理两次会议,我们不难发现,反腐和改革这两颗棋子,2015年将在治国理政的大棋局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读懂中央政治局会议:

反腐有哪些新动向?

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新闻通稿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内容不到1000字,但传递的信息量却极其丰富,释放出的“四大信号”应高度关注。

信号一:中央绝不容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会议指出,强化纪律刚性约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决不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信号二:2015年反腐败将继续保持高压状态。会议指出,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坚决把腐败现象蔓延势头遏制住。政治局会议上,中央再提高压反腐,意在警告那些仍然不收手的腐败分子:任何人都不要心存侥幸,“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信号三:一案双查,下属出事,领导难免责。会议指出,对顶风违纪搞“”的,既要查处本人,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决不让“”反弹、死灰复燃。

信号四:纪委种好责任田,用好巡视利剑。会议指出,用好巡视这把利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负责、敢于监督,努力建设一支忠诚、担当、干净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读懂深改组第八次会议:

改革有哪些新部署?

作为中国新一轮改革的神经中枢,深改组的每次会议都很有“料”,这次也不例外。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梳理会议通稿,我们可以从中读出“三层深意”。

深意一:对改革要有信心。会议强调,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改革形成了上下联动、主动作为、蹄疾步稳、狠抓落实的好局面,呈现出全面播种、次第开花的生动景象,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有力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工作。

信心比黄金还重要,改革尤其如此。2014年的改革实践表明,只要动真格,没有推不动的改革,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

深意二:对改革要有决心。会议提出,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气可鼓而不可泄,要巩固改革良好势头,再接再厉、趁热打铁、乘势而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

深意三:对改革要有恒心。会议强调,要抓好改革任务统筹协调,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重点提出一些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把需要攻坚克难的硬骨头找出来,把需要闯的难关、需要涉的险滩标出来,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重大改革事项协调,一鼓作气、势如破竹地把改革难点攻克下来。

两次会议透露出

哪些执政考量?

这样两个重要的会议,接连在2014年末召开,绝非巧合,这背后透露出对于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

大连会议纪要第6篇

关键词:乡土小说 乡村权力 意象

乡村权力书写是新世纪乡土小说中的重要内容。细读文本不难发现,大喇叭、公章、会议、派出所,这些现实中的权力工具,会在新世纪乡土小说中反复出场,成为作家有意设定的隐喻乡村权力的意象。

大喇叭。“”中,大喇叭泛滥成灾,它不但作为工厂、农村、机关、学校宣传主张、通知事项的工具,而且作为“派性斗争”的工具被广泛地绑在树上、房顶上、大街游行的宣传车上。当代乡土作家将这一现象艺术地表现于作品中,大大加强了作品的艺术表现力和可读性。《农民帝国》中,红卫兵进村“不大一会儿工夫村上的大喇叭都响了”,“大喇叭里一阵紧似一阵地催促全体村民,赶快到村西的批斗台前集合”开批斗会,批斗会上“大喇叭里一阵尖叫,随即响起了刺耳的口号声”。[1]《玉米》中两次使用大喇叭,一次是王红兵出生,王连方的母亲用大喇叭呼唤儿子回家;一次是彭国梁到王家庄相亲,王连方的妻子呼唤王连方回家。大喇叭扩音器就安在支书的家里,连自家的私事也在大喇叭上吆喝,两次使用都是有意炫耀,为“政治”服务,也象征着权力无所不在。作家毕飞宇说:“在我小时候的印象里,村庄的高音喇叭永远在支书家里。当时我肯定没有能力来理解这个场景,但现在它一次又一次跳出来。它对我阐述那个年代有特殊的意义。”[2]正因为此,毕飞宇在《玉米》姊妹篇《平原》中,再次让大喇叭出场,女支书吴蔓玲将大喇叭扩音器放在她屋里的床头边,一旦有紧急情况时使用,但她仍没有逃脱“混世魔王”的。

公章。公章作为权力的象征,在过去和现在,它的威力都不可小觑。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出门要开介绍信,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就当下而言,在没有减少审批程序之前,跑一个项目要盖几十个公章。因此,新世纪乡土小说中出现不少为“公章”而痴迷的场景,通过这些场景的描写来彰显人性。阎连科以戏谑、荒诞的“极端”书写,向人性的深层挖掘,在小说《耙耧山脉》中,村长死后,李贵在为村长装殓时把大队党支部的公章放在村长的右手下,并说“有这全都有了”。《听夜》中,死后的老支书和村长在坟地里还争抢公章。《丁庄梦》中,贾根柱和丁跃进二人都患了热病,临死前还为公章装进谁的坟墓而争执,互不相让。《农民帝国》中的郭存先要出门“砍棺材”过营生,需要开介绍信,当他去到大队部找郭存富开信时,这个上了年纪、昔日常坐在墙根处晒太阳的老人却颇为严肃、一本正经地与郭存先说话,要他当队长。老人眼光异常,公章系在裤腰带上,一边漫不经心地盖章,一边还说着“就这还有人抢”的话。

会议。作为乡村权力的象征,“会议”在新世纪乡土小说中多有描写,《湖光山色》、《过龙兵》、《炸裂志》、《石榴树上结樱桃》的选举会,《羊的门》、《生命册》、《古炉》中的批斗会……谁掌握了会议,谁就拥有话语权、主动权,谁就拥有了实现自己意志的制高点。文学中将“会议”描述得准确而精彩的莫过于《羊的门》中的一段话:“应该说,是会议照亮了呼家堡的漫漫长夜。这是呼天成的一个创造……会议成了呼家堡人的兴奋剂,会议可以产生各种不同的妙用:对呼家堡的女人们来说,会议成了她们的‘戏台’;对呼家堡那些光棍汉们来说,会议成了他们的‘女人’;对呼家堡的老人们来说,会议成了‘红日头’……在会议上,呼天成成了真正的主宰,成了一呼百应的核心。”[3]于是,在以后的日子里,会议的名堂就多起来了,如“斗私批修会”、“洗手会”……

派出所。现实生活中,派出所的职能是维护一方平安,打击违法犯罪。在新世纪乡土小说中,作家们把它作为一种展现乡村权力的表征符号,在多部作品中出现。宋清海小说《猿山》中,丁文玉为了当上生产队长,串通他在公社里当公安助理的表哥唐大嘴在选举投票之际将竞争对手赵天安当众带走,去公社“接受调查”,令村民都觉得赵天安犯了什么事,就把票投给了丁文玉。杨少衡小说《啤酒箱事件》中,张贵生为了当上村长,设计使竞选对手汤金山上当,出拳打架伤人后被派出所带走,等于提前出局。汤金山之弟汤金水毁掉选票后,派出所介入调查处理。《湖光山色》中村长詹石磴、《城的灯》中支书刘国豆与派出所的人都很熟悉。更有《农民帝国》中的郭存先竟狂妄到建立自己的派出所,拥有自己带枪的武装,他们可以随意地抓人打人,甚至致死人命。

文学从来都与社会形态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它可以敏感地发现社会、描写社会、进而影响社会变革。新世纪乡土小说中的乡村权力意象,不仅使作品产生远远超越于一般环境描写的艺术效果而具有丰富深厚的精神意蕴,同时也是一个时代社会形态的记录。

参考文献

[1]蒋子龙:《农民帝国》,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171、172页。

[2]赵允芳:《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土小说中的村长形象演变》,《南方文坛》,2008年第3期。

大连会议纪要第7篇

通过学习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自治区纪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兵团纪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之后,个人如同在现场聆听一样,真的是耳目一新,特别是兵团精神中提到:“新时代兵团连队,是在党的领导下,以职工群众为主体,以国有土地为依托,担负维稳戍边任务,具有高度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基层群众组织。连队是兵团基本组织单元,连队职工是基干民兵的主要来源,连队是兵团大农业的主力军,连队是维护稳定的坚固阵地,连队是推进兵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连队兴则兵团兴,连队强则兵团强。新时代兵团履行好“三大功能”、发挥好“四大作用”,必须从连队抓起,必须大抓连队。”的内容之后,感觉兵团在这几年的改革之中,让我体会到了兵团在中国的重要性,在新疆的重要性,作为基层连队的纪检委员,个人有很大的责任和压力,需要认真的学习会议精神,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把基层连队的纪检工作做好是一件光荣而又沉重的工作,这就要求我时刻保持昂扬的姿态,付出百倍的努力去面对这项工作,去胜任这项工作,要持之以恒的坚守这项工作。

会议中强调“两年多的改革实践,最大的成果就是形成了一批制度。要严格执行连队土地、职工、民兵“三位一体”基本制度,巩固完善和严格执行连队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建立符合连队职工履行职责使命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要严格执行连队职工管理办法和兵团职工守则,建立健全连队职工考核考评制度,坚持职工自主自愿原则做实连队农工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激发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一方面,制度的建立确实是为广大职工群众带来了幸福生活的底气,但仍然有好多的矛盾存在,作为基层纪检工作者,深感压力所在,因为自己还需要学习更多的知识和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更加深入的了解职工群众所思所想,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才能用我们的制度形成真正的抓手,去帮助职工群众解决矛盾,才能带领群众奔向幸福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