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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时间:2022-08-16 00:01:03
保育员日常工作计划

第1篇

一、充分认识党员经常性教育的重要性

对党员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是提高党员思想认识、完成阶段性任务、进行党员相互沟通的桥梁,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

1、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是提高党员思想认识的重要抓手。要建立健全党员学习日制度,用制度来保持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正常开展。通过组织党员集中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英模事迹、反面教材和重温入党志愿书等内容,使党员受到深刻教育和重要启迪,在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性,用自己的言论维护共产党员的荣誉;在行动上始终体现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用自己的行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实现党的最终目标当好接力赛跑员。

2、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是完成党阶段性任务的主要措施。通过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及时对党的阶段性工作进行布置、动员,使全体党员了解和掌握党的阶段性工作的主要内容、目的要求、工作步骤、方法措施等,把党员的言论和行动凝聚到党的阶段性工作的具体要求上来,集每一位党员的智慧和力量,扎扎实实、方方面面努力推进党的阶段性工作的进程,为全面完成党中央提出的阶段性党的各项目标任务而奋斗。

3、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是进行党员相互沟通的桥梁。党员利用经常性教育的工作平台,相互间进行思想沟通、工作交流、生活叙述。同时,通过对某一事件、某一问题、某一观点等集中讨论和议论,加之正确的引导,使党员明辨是非、形成共识、增进友谊、充实生活,全面营造良好的思想境界、工作环境、生活空间,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齐心协力、奋发向上,不断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二、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应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工作对象、不同党员年龄段比例等多种因素,拟定好教育计划、落实好制度措施、采取好多种形式。笔者认为,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1、教育的计划性。无论开展什么样教育活动,都要事先拟定好教育计划,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也不例外。计划主要包括时间安排、主要内容、方法步骤、目的要求等。在拟定计划时,要根据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的总体要求,确定教育活动的时间段,再依据时间段拟定好教育计划。经常性教育通常以年度为一个教育时间段,应根据年度政治、经济等工作目标和要求,排好每月教育计划,为有组织、有目的、有序时地抓好党员教育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

2、教育的制度性。教育计划的拟定,只是教育活动的基础,如何使教育计划落到实处,关键要用教育制度来保证。一是要建立教育日制度。根据部门、单位工作特点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育工作的要求,确定好每月教育日。如我县每月10日为党员活动日,各部门、单位可与党员活动日紧密结合,也可择日安排,但必须把教育日作为本部门、单位一项制度相对固定下来,并纳入到部门、单位各项制度中去,使各位党员在思想上形成较深的印象,自觉地去执行好制度。二是抓好学习日制度的落实。在执行教育制度过程中,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采取顺延下一工作日予以落实。

3、教育的多样性。在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的开展中,各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多个层面、多种途径和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法进行。要主动把握各个教育时机,掌握各种教育手段,使教育活动丰富多彩、教育方法不苟形式、教育效果事半功倍。着重把握好几个结合:一是与上级开展的党员各种专题教育活动相结合;二是与本部门、单位开展的中心(重点)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宣扬典型人物和防腐事例相结合。进一步激发昂扬斗志、树立向上正气,把对党员经常性教育开展的有声有色。

三、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应具有前瞻性、灵活性、多样性,在教育活动的总体要求下,充分发挥好每个党员的智慧和才干,集思广益,整体推进。在教育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不能单一。在当今时代下,不能光靠读读报纸、念念材料来进行单一的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广泛采用新的教育形式,通过听专题报告、看电视录像、参与网上讨论等方法,激活教育形式。

第2篇

我办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初及时调整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指派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各科室责任人协同抓,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力量始终坚强有力。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定期分析形势,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目标管理责任,确保计生工作不挂空档。

二、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推进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办领导坚持带头学习贯彻计生政策法规,并将计生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利用集体学习日,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实施方案》、《责任书》、《考评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不断强化对国策的理解和认识。采取座谈交流、召开专题会议、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持续搞好学习宣传,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优质服务,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

一是深化优质服务。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定期进行公布。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积极做好避孕节育措施服务工作。努力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针对不同人员的要求,依法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工作,让广大育龄人员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二是开展育龄妇女信息核查。定期组织抽查,及时采集、补充和完善育龄妇女的信息资料,逐人登记造册,建立育龄妇女数据库,使育龄妇女信息核查覆盖面达到100%。三是加强管理与服务。采取普查的方式,对聘用人员,逐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孕检、查验,并提供宣传品、避孕药具等服务,做到常态化管理、均等化服务。四是严格考核,将人口计生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等安排,同检查,同考核,与实绩工作考核奖励挂钩,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上半年无计划外怀孕、生育等违纪现象发生,较好地完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任务。

四、注重建章立制,规范计生日常管理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台账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档案,规范登记、备案和反馈等工作环节,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计生管理和药具使用等制度,完善人口出生、育龄妇女、独生子女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人口异动和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保证新婚妇女及时入档,独生子女办证率为100%,按要求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巩固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对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经审核后发放生育保险金,保证了女职工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下一步我办将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推进综合治理,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质量与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年终评先创优相挂钩。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二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实施方案》、《责任书》和《考评办法》,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3篇

生育工作情况汇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决定》,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县府办与职能部门签订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系统的工作特点和优势,通力协作,今年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首先,按照目标管理要求,于×月×日由局统一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文件,提出了有关加强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单位应把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列入本单位日常工作范围,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并确定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专管人员具体抓。县妇幼保健院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共条,要求全院实行院科二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力度,实行年度评奖,评优一票否决制。卫生监督所在审批办理《卫生许可证》时,督促所管辖的单位在录用外来育龄人员(—周岁)跨乡镇的流动人口时,须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某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在办证窗口登记入册,并将登记情况及时反馈计生局或卫生局。同时于×月×日召开各单位分管领导、责任人、责任科主任参加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会议,由局领导与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各单位领导根据目标任务要求,加强目标管理,明确职责,确定责任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并层层分解责任,单位与下属各科室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二、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根据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内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实行准入制度,今年共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培训班期,培训人数达人,通过培训、考核,共发放上岗合格证书人,严把技术考核关,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及时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考核,以保证生殖保健服务的质量。及时转发省卫生厅()号文件关于严禁非法利用超等先进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严禁无证取环,实行凭证引产。同时根据浙政办发()号《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与县计生局联合下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文件,提出了六条具体治理措施,严格要求加强对医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有关规定,严格登记制度。凡辖区内所有超声诊断仪均需按要求以文件形式上报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凡孕产妇超检查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均已建立专门的孕产妇超登记本,并注明被检查者居住地址、姓名、年龄、临床诊断、超诊断结论等方面内容,以备查验,从源头上确保我县出生婴儿性别比保持正常水平,杜绝人为选择性别的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确保人口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各单位在录用临时人员时,不得录用无证育龄人员,医务人员在为孕妇做孕检或分娩前,必须查看户籍地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对无证孕妇检查和无证分娩者,认真填写《无证分娩报告单》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登记记录,今年—月份已上报例。县卫生监督所在审批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已登记入册,并向其做好宣传教育指导工作,及时向计生局反馈,受到计生部门的好评。本部门全年共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总人数为人次,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人次,取出宫内节育器人次,流产手术人次,其中人工流产人次,药物流产人次。引产手术例,女结扎人次数为例。严格执行操作常规,确保手术服务质量。全年全县产妇总数人,属地管理外来孕妇名,委托管理名,《发放给外来育龄妇女一封信》多份,把流动人口和计划外孕妇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年全县孕产妇死亡率为“”。

三、深入优质服务,实施优惠优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

根据《某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优惠优先的实施意见》,今年出台对全县出生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在参与本县农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时,独女户父母人应承担的个人缴款部分,凭户籍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证件,由当地政府和县计生局审核并公示确认后,予以免缴,全县共减免农村独女户缴款总户数户,总人数人,减免经费元。目前县财政补助减免经费款已到位元,以此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引导群众从根本上转变生育观念,稳定我县低生育水平。另外,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就诊者,还可享受“一免四减半”优惠(即免门诊挂号费,检查尿常规、血常规、大便常规、超者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

在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探索婚前保健改革思路,尤其是××××年×月×日以来,《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使婚前卫生指导与咨询工作面临尴尬局面,为此,妇幼保健机构在全市率先推出婚检专家定点下乡、下农村办培训班等宣传工作。今年新婚学校共开课场,受教育人,并且在举办婚前培训班的基础上,又于×月×日起为全县集中婚姻登记,提供免费婚检一条龙服务的新措施,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教育,今年还开办孕妇学校期,受教育人,吸收好妈妈俱乐部会员人,举办小课教育场,幼儿学校开课期,受教育人,讲座期,受教育人,开展社区健康专栏期,上街宣传次,受教育人,发放资料份,编发报刊期,快讯期,发放母婴保健墙报期,母乳喂养资料份,电视宣教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育龄妇女的自身保健意识得到帮助提高,有力地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问题和建议。

第4篇

一、人口情况

截止9月30日,全镇总人口4346人,已婚育龄妇女748人,出生20人,其中:男孩7人,女孩13人,一孩出生6人,二孩出生10人,人口出生率为4.60‰,出生人口性别比为438.46;死亡18人。

流动人口971人,其中:流入694人、流出277人。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一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形成计划生育服务站、派出所、驻镇企业等单位齐抓共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工作局面。二是明确工作指导思想、目标、措施和组织保障,协调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发挥其职能作用,使计划生育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三是依法落实产假和男方护理家制度并无投诉,出台和落实了一样结合政策以及落实出生人口检测和预警机制;四是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足额到位,帐目完整,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2、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到位。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今年我镇两孩生育登记6人,截止9月30日两孩出生10 人。全面实行网上生育服务证在线办理工作,做好两孩及两孩以上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对孕产期育龄妇女每月入户跟踪随访,年内为13名孕妇发放免费产检卡。认真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截止目前,15对待孕夫妇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3、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成立了雅布赖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做到不减编、不减员。嘎查(社区)均成立了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有专职计生主任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关爱女孩,圆梦女孩”活动进校园,做好家庭发展项目试点和“生育关怀”工作,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和阿盟“扩扶”制度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补贴制度”,确保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今年,我镇享受阿盟扩面扶助对象10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2人,生育关怀公益金申报对象13人。制定了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共计入户走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2户6次。

4、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员信息数据质量,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做好镇区人口及出生人口统计,计生专干每月入户核实人员基本信息及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变更信息,做到机、卡、户信息一致,努力提高全员人口个案信息覆盖率、项目完整率和信息准确率,加强PADIS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应用,重点人口信息及时通报、反馈,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化服务,坚持同项目、同服务、同落实的“三同”原则,按照常住人口资源配置,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项目。完成全盟流动人口信息核查工作,共收到流动人口个案总数306人,基本一致125人,户籍编码一致个案数130人,查无此人124人。努力提高全员人口个案信息覆盖率、项目完整率和信息准确率。

5、加强全面两孩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舆论引导。深入开展“全面两孩”、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扶助保障政策的宣传。在雅镇广场张贴了特色鲜明、主题突出、满足需求的宣传标栏4处。积极开展新媒体宣传,通过微博、阿拉善右旗计划生育协会、阿拉善盟计划生育等微信平台,开展各类宣传;充分利用“国际家庭日”、“计生协会员日”、“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庆日,采取广场宣传、义诊、社区大讲堂等方式,发放宣传资料300份、宣传精品120份,慰问计生困难家庭4户,慰问实物现金合计1000余元。

镇党委中心组建立人口理论长效学习制度,每季度安排学习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人口文化大院定期开展活动,“全面两孩”政策、婚检、孕检、产检等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讲4次;育龄群众文艺演出3场。镇人口学校组织集中学习2次。各级计生专干利用QQ、微信等现代通讯手段,加大信息交流。

6、保障母婴健康,建设家庭友好型社会。一是严格出生婴儿实名登记,确保统计监测数据准确可靠;联合公安、卫生、妇联等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两非”宣传活动1次。二是申报金凤社区为旗级养老照护项目试点,依托福寿园养老助残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活动。兴雅社区为旗级家庭文化项目试点,结合实际,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建立健全“贴心、爱室、连心”为宗旨的家庭文化项目,定期对社区居民开展有关家庭教育、夫妻关系、代际关系及子女关系等内容的各项活动,通过入户咨询和定期举行咨询会等形式,对家庭关系中的常见问题,开展主题咨询,并举办“最美家庭”评选活动.

7、做好健康促进及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全面普及慢病防控知识。开展以控制吸烟、推动合理平衡膳食、促进健身活动等为主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通过综合性预防措施改善慢病危险状况。 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慢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围绕提倡健康生活方式等重点内容,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结合公共卫生健康教育项目开展健康讲座和咨询,大力普及慢病防控知识。每个嘎查、社区配备宣传栏,并设立健身场所和健康教育活动室,积极开展慢病防控示范社区活动。积极支持并参与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肿瘤防治宣传周、世界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等宣传日活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实力度,现将2020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1、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及《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新政实施后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衔接,为群众做好政策的解读。

按照旗卫健委的安排和部署,每季度开展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摸底调查,做好对政策放开后领证情况与出生情况的监控、出生人口监测预警。认真做好“全面两孩”宣传工作。

2、改革生育服务证工作

(1)、全面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建立新的生育服务证发放制度。

(2)、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全面实现网上办证,依托现有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证件办理全程实现在线办理(在线申请、受理通知、进度查询、办理结果通知),利用短信平台实现证件办理全过程及时通知办理人。

3、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日常应用和维护的各项工作

(1)、继续做好全员人口数据的收集、更新、汇总。

(2)、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制度,继续强化与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

(3)、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使用,按照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做好全员人口在线系统的各项日常工作,包括重复人员清理、逻辑错误的修改。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1、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各项工作。开展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网上办理工作,继续完善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库。

2、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做好2019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3、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要求,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机融合。

第5篇

各村(街)民委,乡直各单位,认真学习《__乡20__年“7·11世界人口日”纪念活动工作方案》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20__年世界人口日纪念活动。围绕“弘扬婚育新风,共创健康幸福生活”主

题,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成就、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展和妇幼健

康服务便民惠民措施,在组织好世界人口日集中性纪念活动的同时,要抓好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抓出实效,让群众更加了解全世界特别是我国人口形势,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国

策,转变婚育观念和婚育行为,自觉实行负责任、有计划的生

育。

活动时间:20__年7月11日。

参加人员:计生办全体人员、各村计生专干。

活动地点:乡“一办三中心”大楼前。

活动内容:在活动现场以“弘扬婚育新风,共创健康幸福生活”主题开展宣传世界人口日相关内容活动,宣传计划育各种相关政策。设以下八个咨询服务台: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服务台。 负责人:

2、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咨询服务台。

负责人:

3、免费发放“宝塔糖”咨询服务台。

负责人:

4、流动人口管理咨询服务台。

负责人:

5、生育证办证咨询服务台。

负责人:

6、计生宣传资料发放咨询台。

负责人:

7、计生协会惠民政策咨询服务台。

负责人:

8、计生奖扶政策咨询服务台。

负责人:

利用7月11日当天,__街圩日来往群众多的优势,各工作人员认真完成各个咨询服务的工作。设置宣传专栏、派发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避孕药具,回答群众提出的各种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宣传“婚育新风进万家”核心信息,普及单独两孩政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孕产妇保健、生殖科普知识、母婴健康“一免二补”幸福工程、地中海贫血、防治、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妇幼保健服务便民措施等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卫生计生工作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为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成立__乡人口计生部门实施20__年“7·11世界人口日纪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__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

__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所长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副所长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副所长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宣传员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统计员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协会管理员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幸福家园管理员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政法管理员

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政法管理员

__村计生专干

__村计生专干

__村计生专干

__村计生专干

__村计生专干

__街计生专干

__村计生专干

__村计生专干

__村计生专干

__村计生专干

第6篇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四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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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06〕1号),规范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形成县领导、镇负责、村为主、组配合、户落实、人人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镇(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是做好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镇(乡)党政一把手是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镇(乡)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条镇(乡)要成立由镇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镇(乡)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全面负责本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本镇(乡)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检查和考核,逐月研究、下达所属各村(居)、各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并把任务落实到每位干部,逐月检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四)大力开展“两无”活动,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力争做到本镇(乡)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并领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开展好无政策外出生活动;

(五)按照“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方针的要求,抓好镇(乡)、村委会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宣传教育阵地和行政管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群众工作队伍建设,做到机构、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待遇和制度等方面的落实;

(六)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指导辖区内各村制订《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督促各村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八)把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和扶贫物资结合起来,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抓好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协调妇联、卫生和公安等单位,采取得力措施,严肃查处溺婴、弃婴、虚报新生婴儿性别等的人和事,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努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第四条镇(乡)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同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人员。镇(乡)人口计生办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在镇(乡)党委、政府及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

(二)掌握人口计生工作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统计、流动人口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指导所辖各村(居)委会制订好《村(居)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做好对所辖各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做好对所辖村(居)党支部委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人口计生宣传员的专门业务培训。

第五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应张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板和有关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建立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例会;

(二)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人口计生办主任、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核实通报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兑现奖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布置当月人口计生工作。

第七条镇(乡)党委、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门业务培训。

第八条镇(乡)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道德规范》的要求,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是镇(乡)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运行机制。通过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位,动态管理,奖惩分明,全面提高镇(乡)人口计生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十条镇(乡)党委、政府要出台本镇(乡)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制定镇(乡)干部月度(或季度)人口计生工作责任书,并由镇(乡)党政一把手与驻村(居)的镇(乡)干部以及村干部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利用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或统计资料,为党委、政府提供每月各村(居)人口计生工作任务清单,制订镇(乡)干部逐月(或逐季)责任书,协助督促责任书的落实,并将责任书落实情况及时上报镇(乡)党政一把手。

第十二条驻村(居)的镇(乡)干部和村(居)干部应按月(或按季)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镇(乡)党委、政府应逐月检查镇干部、村干部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预警制度,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干部给予提醒注意;将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公务员(或职工)年终考核是否合格挂钩,与浮动工资或奖金挂钩,与评先选优及晋升等挂钩,奖勤罚懒。

三、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协助做好人口计生行政诉讼、复议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建立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镇(乡)人口计生办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及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和二孩生育的审批、登记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计生局备案。

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群众,在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决定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听证通知书》。

第十六条做好《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二)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三)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四)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五)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填报制度,《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乡)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七条镇(乡)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实行“节育奖”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在生产、生活、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出台政策给予优惠。镇(乡)党委、政府要保障实行“节育奖”制度资金的投入。

第十八条建立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

(一)建立人口计生首问责任制,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在镇(乡)政府所在地和各村设立人口计生举报箱或热线电话;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情况和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接到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认真落实《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完善工作制度,协助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全面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做到“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

(二)按常住人口基数(包括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及管理经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定期组织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查环查孕查病,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户籍地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的咨询服务;

(二)为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数据;

(二)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应查环查孕对象每年不少于3次孕情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将有关变动信息及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

(三)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接受委托协助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流动人口实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辖区内的各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

(一)镇(乡)有线广播、有线电视要设立经常性的人口计生栏目;

(二)结合民间文化体育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三)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婚育新风、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建立大联合的宣传格局,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性和生殖健康基础知识教育。

(一)镇(乡)应建立婚育学校,并配备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

(二)婚育学校要办好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和更年期等学习班;

(三)婚育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利用上课、座谈、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四)综合利用婚育学校,设置图书专柜,购置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图书和音像资料,向群众免费开放;

(五)协助镇(乡)内各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

(六)协助镇(乡)党校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定期对全镇党员、干部进行人口理论教育。

第二十八条指导各村建好用好人口计生宣传栏、读报栏、公开栏;在本镇(乡)范围内的道路两旁、农贸市场等地方设立固定的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宣传牌、宣传画,宣传内容要温馨、规范、简洁、通俗、有针对性。

六、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镇(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是隶属镇(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公益型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各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所应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备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形象规范》统一标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服务所须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并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批准范围内执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凡是开展手术的人员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护理、检验等技术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严格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操作,保证手术质量。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严禁超范围服务。严禁将服务所承包给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中心镇服务所提供避孕节育、计划生育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提供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服务,承担本镇以及周边不施行避孕节育手术乡镇的计划生育和临床服务。普通乡镇服务所则只施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相关临床服务,也可只负责宣传、咨询、培训和药具发放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服务所应根据镇(乡)常住人口数量配备技术服务人员,并落实有关人员的编制和报酬。

第三十三条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为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男女结扎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制度;

(三)在县级服务站的指导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协助下,每2年至少应为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生殖健康普查;建立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动员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180天内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三十五条及时供应避孕药具,做到品种齐全,库存合理,无断档脱供和过期积压现象。避孕药具管理,帐、物、卡相符,按品种分类存放。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术后及使用避孕药具对象随访制度。

第三十七条按规定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回访、咨询及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社会调查、咨询、回访及管理工作。

七、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落实《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依照广东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统计口径,真实反映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镇(乡)人口计生办应配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经培训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第四十条建立动态生育管理制度。每年9月镇(乡)人口计生办要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下一统计年度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名单,督促村(居)委会上门核对,查漏补缺。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出生预测名单,形成本镇(乡)的下一统计年度生育计划草案,并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立属地化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制度。指导村(居)委会及时采集辖区内所有育龄妇女怀孕、生育、节育信息及变更情况,并按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镇(乡)人口计生办将《信息系统》生成的月报表于次月6日前、半年报表于每年4月13日前、年报表于每年10月13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所有上报的统计报表均应经镇(乡)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办主任、统计员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办公章;

(二)镇(乡)人口计生办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每月向上级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建立统计例会制度。

镇(乡)人口计生办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委会人口计生委主任、计生专(兼)职人员和镇(乡)统计员、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的统计例会。汇总统计数据,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一)镇(乡)人口计生办每月对各村(居)委会的变更信息进行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村(居)委会或派人入户核实,核实后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变更保存;

(二)镇(乡)人口计生办定期对信息质量进行自查,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建立统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统计报表及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年度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奖励对象等登记册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

(一)半(全)年报表应保管10年以上,月报表、各种登记册及其它资料应保管5年以上,保管过期后应集中统一销毁;

(二)档案资料应分年度、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三)镇(乡)人口计生办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八、计划生育协会

第四十六条镇(乡)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一)镇(乡)计生协会是协助镇(乡)党委、政府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组织,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力量,镇(乡)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计生协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二)要推选一位热心人口计生工作、善于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担任会长,协会理事会由各界人士组成,由专(兼)职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骨干作用。

第四十七条镇(乡)计生协会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开展活动。

(一)积极创办不同形式的“三结合”实体,带领群众开展“少生快富”活动,配合镇(乡)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提供各种奖励优惠;

(二)建立和健全协会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三)指导村级协会开展好各项工作。

九、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检查、考核的指标、标准参考本规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