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资金核算论文(合集7篇)

时间:2022-12-03 12:18:36
资金核算论文

资金核算论文第1篇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政府部门(一般为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拨付给事业单位,用于其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社会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财政补贴或其他方面)的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有助于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建设等的稳健推进。具体来讲,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过程包含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决算与绩效评价四个维度,并且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然而,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及管理中存在太多问题,这也是文章进行相关探讨的意义所在。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发展的深入、新业务的出现等,原有会计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事业单位管理和发展的需要,2012年12月31日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运而生。新制度增加了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工资和津贴等公共财政改革会计核算相关内容以外,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会计科目设置和相关会计核算。新制度对收入的不同类别进行了重新界定,具体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再比如,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中的事业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此外,对净资产科目进行了相应调整,增设了科目。与原制度相比,通过对收入、支出以及结转和结余相应内容的调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将更加清晰、更加科学,这也将有助于单位预算编制、资金管理发挥出应有作用。

三、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中财务人员不规范做法

1.部分财政专项资金没有按照单独核算的原则进行核算。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然而部分单位的账务处理却没能贯彻这一原则,导致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状况无法得到真实、清晰的记录。

2.部分事业单位简单地将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计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而不是计入该单位收入类科目核算,必然地,其也无法可靠地反映事业单位收入状况。

3.部分单位在年终结账时,不论项目的完成情况如何,将专款支出与收到的专款相抵减,错误地反映事业单位业务并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在事业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中,内容与管理均过于粗糙

部分事业单位没有对获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没能做到全员参与,多数以财务部门为主,单位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效沟通与协调。预算执行力度也不够,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单位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给资金挪用造成空间,通常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支出,特别是用专项资金购车、建房和发放奖金福利等,进而违背预算初衷,。

(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一般而言,事业单位财政预算普遍推行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基本上实行“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方式。但是,这样的原则非常粗糙,“按实际”给现实操作留下了太多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这使得事业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根据,在预算编制、资金使用上缺乏规范。除了前述专项资金挪用等问题外,还存在着分配拨付缺乏透明度、监管机制不完善、项目申报不严格等问题。

(四)缺乏有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

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过程包含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决算与绩效评价四个维度,于2012年年初颁布并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就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绩效评价作为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的重要一方面并未得到应有重视。在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通常缺少绩效评价,没能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评价,也就无法调动各个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部门对节约专项资金的积极性,无法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四、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进一步深入学习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而言,首先应在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很多情况下,业务人员明知应专款专用却还要挤占、挪用,应从思想上阻止这样的情形发生;其次,随着相关配套措施的修改与完善,应强化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科学安排、严格把关,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现代财务管理适应财务活动性质变化的有效机制,应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与基础地位。首先,应提升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只有预算编制科学,最后的变动才会比较小,才能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具体而言,应该将项目安排与专项资金支出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匹配,进而形成清晰明了、一致的进度表,把项目安排尽量细化到每一个具体事项、每一笔款项的支付,使得项目安排与专项资金支出紧密相关。在对预算编制进行细化的同时,也增强了预算编制的透明度,预算编制中每一笔专项资金的支出更易落实,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得以提升,资金浪费甚至挪用的现象得以有效减少。其次,应重视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需对用款单位或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通过科学、严肃的讨论,区别事项的轻重缓急,以此为基础编制预算,进而提高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应建立专户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储与专款专用,减少或杜绝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情形的发生。

(三)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

通常而言,许多项目的申报过程并没有什么问题,其后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单位经常会在项目上偷工减料,将节余的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方面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违反了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只有监管到位,措施得力,才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譬如,可以指派工作小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所获得的反馈信息对事业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

(四)加快建立并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资金核算论文第2篇

1.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利于国库实行集中支付制度

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利于国库实行集中支付制度,我国目前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主要是指政府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中,按照预算级别的不同,为各级政府存储采购资金。采购资金是统一管理的,财政的收入不通过过度账户,直接打入国库和制定的商业银行中,财政的支出也都由国库进行集中支付,目前,采购资金占国库集中支付的比例增加,有利于国库实行集中支付的改革。

2.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助于进行预算管理

政府的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性的财政计划,主要是由基层的预算单位进行起草的,预算需要经过上报、审批,最终提交相关的立法机关,只有批准之后方可实行,政府的部门预算所行使的职能需要依据一定的国家制度和法规。各部门需要在年初起草预算的草案,并上报财政部门,最终经过批准的预算计划,可以作为各个部门采购的计划依据,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核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基础。3.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可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可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对于财政的公开性与透明化的需求日益加深,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系下,对于公共的财政体系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透明性。我国各级政府日常管理工作下所产生的采购行为,采购行为下所产生的采购资金日益趋向透明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二、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所存在的问题

1.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会计体系不统一

我国目前实行的预算会计是各部门独立进行核算的,主要包含三部分相对独立组织,即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事业单位会计。这三个组织的会计制度、会计分录及核算重点都是不同的,这种不统一的会计体系,使得会计核算缺乏一定的准确性及全面性,无法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同时也不乏真实的反应预算的执行状况。

2.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预算编制不细化

预算会计信息的准确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编制部门预算的准确性,预算会计与编制部门预算有很大的联系,预算会计是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预算编制所采用的是零基法预算,国家财政部门通过分析各个部门所占用资源的因素来划分采购资金,预算会计信息能够清晰的反应部门占用资源的因素,因此,预算编制不细化严重影响着采购资金的核算。

3.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核算过程不全面

目前,我国预算会计所反应的资金预算状况还不全面,对于采购资金的核算无法做到对会计要素的面面俱到,因此,财政预算无法真实的反应资产的实际状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会计核算无法对固定资产做全面的核算。由于会计核算的工作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清算不全面,造成对资产核算的不全面,进而影响资金使用状况分析的全面性。

4.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信息统计报表不完善

采购信息统计能够反映采购工作的实际状况,但是我国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信息统计报表不完善,一方面,新方式的采购缺少报表,预算缺乏对固定资产的分析;另一方面,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本身对报表的分析不足,对数据缺乏相应的再加工及利用,致使采购信息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

5.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资金给付不规范

目前,部门采购资金的给付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首先,对采购资金是集中支付给中标商的,但是,一些中标商将工程转让,因此,部门无法实行集中支付,只能是将资金给付给非中标商。其次,对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践行不到位,存在将采购资金肌肤给采购单位而非中标商的问题。最后,由于采购单位会增加或减少采购物品,致使采购金额和采购的需求不符合。

三、加强部门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方式及方法

1.规范部门会计体系

加强我国部门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首先要做到统一部门会计系统,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发挥部门会计对预算执行的作用,完善部门会计体系。我国的财政部门一方面要整合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有区别的对不同单位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要明确部门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侧重解决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全面反映政府的预算的执行状况,促进部门会计体系的不断完善。

2.完善部门采购预算的编制

各级行政部门首先要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起草采购预算计划,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之后,确定部门采购预算编制的实施计划,各级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计划实行采购行为,采购目录要要按照相关规定,采购申报表要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对于没有纳入振幅采购预算的采购一律不支付采购资金。

3.循序渐进的实行权责发生制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会计核算都采用循序渐进的权责发生制,部门会计由于涉及范围广,内容复杂,因此,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我国在进行部门会计改革的过程中要吸取经验教训,现阶采取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方式,随着部门会计体系的不断完善,权责发生制将逐渐扩大,实现对部门资产负债信息全面准确的核算。

4.注重部门采购信息的统计工作

加强我国部门采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需要注重部门采购信息的统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部门财政部门信息化的建设,不断的完善政部门购报表的统计项目。另一方面,要重视采购信息报表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5.完善部门采购资金的拨付程序

资金核算论文第3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及企业理财观念与资本运作能力的增强,对外投资对企业日益重要,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看,规范有关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与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准则有关投资的部分与原投资准则相比,在名称、内容、核算范围、计量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新旧准则关于投资的划分类别存在差异

原准则将投资按可变现性和目的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通常易于变现,且持有时间较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能够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二是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将投资按照目的不同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见表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于原来的短期投资,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为了近期内出售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二是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是属于衍生工具(注: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可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比如,企业准备运用衍生工具对某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将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新会计准则下有关投资业务核算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与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比较分析

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在新准则中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新旧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时。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成本包括购买时支付的买价、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企业的债权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不含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将所有金融资产重新划分,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因此,新准则执行时,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价值波动体现在当期收益中,则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在新旧准则交替时将其潜亏显形化的可能,间接提高其未来收益水平。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不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应在实际分得时作为投资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资产负债表日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市价高于投资成本的,按投资成本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期末账面价值。

新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将其反映在企业的损益中,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每期通过投资获得的收益金额,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上市公司利用这点调节利润。另外,新准则中短期投资的成本始终不变,而且能在期末反映企业短期投资的真实价值。而原准则原始投资的投资成本随着股利的发放在不断变化,不便于查看其原始投资额;资产负债表日当投资成本低于市价时不能如实反映投资的真正价值。此时,新准则的变化无疑使短期投资者当年的利润增加。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处置时,处置净收入与短期投资成本(短期投资账户余额)或账面价值(短期投资成本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后的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新准则规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执行原准则时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即为与原开始投资时相比是赔还是赚,没有考虑时间的因素,新准则中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考虑了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如果该投资在持有期间增值,按原准则处置时产生的收益将大于按新准则时的收益,而新准则将这些收益实现在不同期间,不便于企业由此在某个期间因亏损而操纵利润。

以上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时的差异可用表2直观说明。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分析

由于新旧投资准则在短期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时的规定不同,所以它们在会计处理上也会有许多差异。下面笔者通过具体例子说明其变动及其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例1:甲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购入乙公司流通股票10000股,每股市价10元,发生交易费用1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12月31日,该股票每股市价是15元。2008年1月2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3元。2月10日,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3000元,2008年2月28日将该项投资出售,售价为160000元。其会计处理见表3。

资金核算论文第4篇

一、目前自筹工程资金会计核算现状

(一)自筹工程资金没有归口核算。自筹工程建设资金是适用于基本建设和营房大修的资金,按照规定应归口在“基本建设费”科目统一核算,对于个别没有上报审批的营房维修项目也可在“营房管理费”科目核算。现在实际情况是建设单位按照经费性质的不同分别在相应事业经费科目核算,用于油料设施建设的在“油料管理费”中核算,用于道路建设的在“军事交通费”科目中核算,用于训练设施建设的则在“训练费”科目中核算等等,还有的单位直接在“家底”经费中开支或预算外科目中核算,未能根据年度预算或相关批件将事业经费转入“基本建设费”科目,没有统一归口核算,这样不能对工程建设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和考评,不能反应一个单位年度工程建设的全貌。(二)竣工结算不够规范。有的建设对没有达到审批上报的自筹工程项目,就凭工程预算和施工单位发票或收据,无工程量记录和其它资料,没有经过工程结算审计,直接报帐;还有的单位只有发票或收据,再无其它资料;有的单位连质保金都不预留,工程结算算还不够规范。(三)使用科目较多,造成核算科目无法平衡。在这里要分建设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分别说明。一是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会计核算情况。第一种情况,建设单位在上交本年度自筹工程建设资金时,记入“暂付款”科目,在收到上级拨入自筹工程建设资金时,则在“拨入基本建设费”科目核算,在上级下达自筹工程建设资金预算或决算时,就不知道怎么去平衡“暂付款”科目了;在上级不下达自筹工程预算或决算时,则“暂付款”和“拨入工程建设费”两个科目不能直接平衡。第二种情况,建设单位上交资金时在“暂付款”科目核算,收到上级拨入的自筹工程建设资金时,冲平了“暂付款”科目,在上级下达工程预算或决算时,预算或决算记不了帐,因为记帐了,“拨入基本建设费”科目平衡不了,必须违背正常帐务处理办法,进行倒帐才能平衡。第三种情况,上交自筹工程资金时,根据年度预算将有关经费转入“基本建设费”科目,并通过此科目上交,上级拨入经费时,记入“拨入基本建设费”科目,但是会计处理没有统一规范,当上级不下达决算或预算时,不知怎么去平衡“拨入基本建设费”和“基本建设费”科目。二是上级管理部门会计核算情况。第一种情况,在收到所供单位交来、再向上级交纳、再收到上级的拨款及再向下级拨出自筹工程建设资金时都通过“暂收款”科目核算,此科目是平衡了,但在收到上级下达的预算或决算时,则本级无法以预算或决算记帐,也不能对《工业审计与会计》2014/1工程审计下核销,只能把决算文件当成一个暂收款的附件,不能启用“拨入基本建设费”和“基本建设费”、“拨出基本建设费”等科目对自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将此预算或决算记帐,则本级“拨入基本建设费”和“拨出基本建设费”科目又不能直接平衡,还会造成上下级拨入或拨出的科目帐目对不上。第二种情况,在下级交来自筹工程建设资金时,记入“暂收款”科目,对下拨款时记入“拨出基本建设费”科目,在对下达决算或预算时,就会造成“暂收款”和“基本建设费”科目不能直接平衡,要想平衡,只能将这两科目进行倒帐。这样,帐务处理又不符合要求,仅是平衡帐务而已,没有实际意义。第三种情况,收到和对下拨款都记入了“暂收款”科目,在上下级会计核算办法不一致时,下级要求上级下达预算或决算,则本级“拨出基本建设费”和“基本建设费”科目就不能直接平衡了,要想平衡,本级预算或决算只能不记帐。总之,自筹资金核算帐务处理方法不尽相同,而且不符合帐务处理的要求。

二、自筹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针对上述自筹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帐务处理比较凌乱的状况,在处理自筹工程资金会计核算时,要严格按照军队会计核算的要求处理帐务,并对竣工工程结算文件要认真审查,做到资料齐全,按照施工队伍设立明细科目,按照工程预算预付工程款,并要求预留保质金。对已经上交的自筹工程项目,上级管理部门要下达预算或决算,利用“拨入基本建设费”、“拨出基本建设费”、“基本建设费”等科目组织会计核算,确保自筹工程建设费帐务处理进一步规范化。(一)建设单位自筹工程资金核算办法。建设单位根据当年预算或相关批件,将有关经费转入“基本建设费”科目,然后上交,利用“拨入基本建设费”、“拨出基本建设费”、“历年经费结余”等科目进行全程核算,其会计分录如下:1、根据当年预算或相关批件,将有关经费一次性转入“基本建设费”科目,并在预算执行情况的“弥补经费”栏反映。借:历年经费结余—明细科目在关事业经费科目贷:基本建设费2、根据要求,上报自筹工程特殊项目审批单、申报表及验资表,同时将自筹资金上交。借:基本建设费贷:银行存款3、工程开工后,向上级申请工程进度款,上级接到申请后下拨自筹工程资金。借:银行存款贷:拨入基本建设费4、工程开工后,根据预算预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借:拨出基本建设费—按施工单位设立明细贷:银行存款5、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经上级结算审计后,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并报销偿还,付完剩余工程款,按照规定预留保质金。借:基本建设费贷:拨出基本建设费—按施工单位设立明细银行存款暂收款—质保金6、年度终了,上级下达工程建设预算或决算借:拨入基本建设费贷:基本建设费7、由于项目变更,导致工程建设超支,由“家底”经费或其它事业经费进行弥补(如果节余,转入“家底”或事业经费,借:基本建设费,贷:历年经费结余或有关事业经费)。借:历年经费结余—明细科目有关事业经费贷:基本建设费(二)上级管理部门自筹资金核算办法。当下级通过银行交来自筹工程建设资金时,记入“基本建设费”科目,通过对下拨款和下核决算进行会计核算。1、收到上级交来的本年度自筹工程建设资金借:银行存款贷:基本建设费2、对下拨款借:拨出基本建设费—供应单位贷:银行存款3、年度终了,对下下达预算或决算借:基本建设费贷:拨出基本建设费—供应单位这里要说明的是,下级单位上交经费时之所以通过“基本建设费”科目核算,是为了上下级核算一致,因为上级管理部门要对下下达预算或决算,必须将在关经费记入或转入“基本建设费”的贷方,才能下达预算或决算。上述自筹工程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仅是本人的一点工作总结,可能还有其它好的核算方法,相信经过大家的不断摸索和探讨,会总结出一套自筹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方法。

作者:张万斌张海钧单位:内蒙古军区后勤部财务处

资金核算论文第5篇

【摘要】财务监控在企业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而集团公司由于内部运营复杂,其财务监控工作更为重要,在此背景下,本文探讨了建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等五大措施来加强集团财务监控。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关键词】集团;财务;监控;措施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随着集团规模不断扩大,对财务管理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为增强对下属公司的管理,集团总部应不断加强财务管控方面的建设。集团的财务控制是集团控制的基本手段,任何一个子公司,无论其业务贡献有多大,也不论其经营管理层能力有多强,集团总公司都应该对其财务活动进行监控。为更好地发挥财务控制职能,需要逐步完善集团财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资金结算中心对集团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制定集团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行为,以实现对子公司财务活动的有效控制;同时建立一体化的财务信息系统用来支持财务管控;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用来监督评价控制是否有效。 作文 /zuowen/

一、建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 毕业论文

资金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中心,因为资金是一个企业的血液,建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是为了强化母公司对集团资金流转的控制,谋求财务资源的聚合协同效应,结算中心是根据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和控制的需要,在集团内部设置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结算、筹措、管理、规划、调控资金。在行政上是企业集团设立的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为企业集团的总体战略及整体利益服务。结算中心作为企业集团理财的职能部门,受企业集团委托,代表企业集团执行与财务、资金管理有关的各项业务活动,其管理目标与企业集团目标高度一致。财务结算中心的具体功能有:融通资金、加强内部监控、提高整体信用,降低财务风险。 毕业论文网

(一)建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意义 论文

在集团内部,有些子公司效益好,资金周转快,而某些子公司资金相对匮乏,通过财务结算中心可以把集团内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贷给最需要资金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提高集团内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内部资金的相互调节。资金结算中心可以对子公司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其实施必要的监控和管理,防止子公司利用自主经营权挪用集团内部资金,使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失控。财务结算中心成立后,集团公司可以整体融资,增强了实力,提高了信用等级,同时,内部资金的相互调节减少了外部融资,也相对降低了财务风险。 毕业论文网

(二)建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措施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1.摸清家底,调查清楚集团所属企业的银行开户账户及现有存款余额和借款余额。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2.选购一套专门针对结算中心设计的软件系统,同时请软件公司帮助建立资金管理的业务流程。 论文网

3.设立开放式结算柜台。临柜设立接票岗位,负责票据及印章的审核,并记账;后台设立复核岗位,对临柜岗位的账务进行复核,只有经过复核的账务才能入账。 作文 /zuowen/

4.结算中心统一到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实行一个账户多个户名(其户名为结算中心的成员单位),用于对外结算。 论文

5.结算中心为每个企业在结算中心内部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日常企业与结算中心的结算。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6.除基本户外,所有企业将账上余额全部转到结算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并且将原账户撤销。 作文 /zuowen/

7.整个集团所有收入全部进入结算中心账户,然后由结算中心分发到各企业;其原始凭证作为结算中心记账的依据,结算中心制作特种转账传票,作为收款企业的记账依据。 毕业论文

8.除零星费用外,所有付款由结算中心统一对外支付。 毕业论文

9.由结算中心统一对外融资和还贷,对每笔借款结算中心进行明细核算。 论文

10.企业需要资金,先向结算中心申请,由结算中心向企业发放,结算中心对每笔放款进行明细核算,结算中心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 作文 /zuowen/

11.结算中心负责与银行对账,生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作文 /zuowen/

12.企业成员单位将原来与银行对账改为与结算中心对账。 作文 /zuowen/

二、建立统一会计核算制度 毕业论文网

会计制度是规定各项经济业务的鉴定、分析、归类、登记和编报方法,明确各项资产和负债经营管理责任的业务规范。目前集团总部对各下属子公司在会计核算上,缺乏统一的制度和规范,核算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一)建立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意义 论文网

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是整个财务管理体系的基础,有利于其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使会计核算工作达到业务内容完整、科目使用统一、核算口径一致,提供更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有助于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与流程,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同时也为分布在不同地点、不同文化、不同企业背景的企业财务人员提供了工作依据;为上级考核提供了方便;便于审计师为上市公司审计。统一规范的会计制度,流畅的会计核算流程,为审计师提供了良好的审计环境,可以加快年度会计报告披露时间。 毕业论文

资金核算论文第6篇

【关键词】PPP;资产核算方式;金融;资产

2014年我国正式启动PPP模式以来,PPP模式已成为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供给方式,我国当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PPP市场。截至2021年1月,全国累计入库项目(管理库)10,034个、投资额15.5万亿元;累计签约落地项目7,159个、投资额11.6万亿元,落地率71.3%①。但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出台针对PPP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性文件。PPP项目资产核算方式的不统一,会影响PPP项目公司的会计计量结果,进而会导致PPP项目未来的投资收益水平的预测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影响社会资本方、财务投资人及银行等机构对项目投资预期的判断。截至2020年底,本文市场调查了67个PPP项目,PPP项目资产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有26个,采用无形资产核算方式的有23个,采用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混合核算方式的有6个,采用固定资产核算方式的有1个,暂未确定核算方式的有11个。根据统计结果,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项目数量略多于采用无形资产核算方式的项目数量。

一、PPP项目的几种资产确认方式

目前,PPP项目资产核算方式通常采用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混合资产(即金融资产+无形资产)②等三种形式。

(一)理论依据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有关PPP项目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或指导性文件,普遍参照财政部200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文件。该文件以解答的形式阐述了BOT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企业一方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文件规定BOT模式所建造的基础设施,应当区别条件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混合资产。根据财政部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文件,该文件除了明确BOT业务的会计处理之外,也指出“某些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为了服务协议目的建造或从第三方购买的基础设施,豁免合同授予方基于服务协议目的提供给合同投资方经营的现有基础设施,也应比照BOT业务的处理原则”。按照该文件理解,采用TOT、ROT运作方式的PPP项目,也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的BOT项目会计处理方式执行。

(二)PPP项目的资产确认方式

1、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PPP项目初始投资形成的资产,可以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2、确认为金融资产。对于PPP项目初始投资形成的资产,也可以确认为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有关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3、确认为无形资产与金融资产的混合资产。该种方式适用于:根据有关合同约定,项目公司未来一部分收入是可以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该部分收入可确认为金融资产;另一部分收入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项目公司采用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混合计量,即“混合模式”。

二、采用金融资产与无形资产核算的差异对比

为了更直观地比较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下产生的不同会计结果,我们对两种确认方式下的项目公司现金流情况进行比较。假设某一PPP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确认方式核算项目资产,项目公司现金流情况对比如下表1:经过上述对比,可以发现两种计量方式会产生如下结果差异:

(一)项目公司收入不同

无形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收入高。两种方式每年收到的现金流相同,但因收入确认标准不同导致每年项目公司的收入金额不同。金融资产方式下,收到的现金流④将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方式进行计量,一部分确认为当年利息收入,一部分确认为投资本金;而无形资产方式下,将收到的现金流全部计量为项目公司当前收入。

(二)项目公司成本不同

无形资产方式下项目公司的成本高。无形资产方式下,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每年要对项目建设总投资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方式不需要摊销。两种方式其他成本的计量方式相同。

(三)项目公司每年的税前利润不同

项目合作期内,两种确认方式下项目公司税前利润总额相同。无形资产方式下项目公司每年的收入额相同,但因合作期内项目成本表现为前高后低,导致税前利润前低后高⑤;而金融资产方式因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项目公司收入前高后低,虽然项目公司成本合作期内也表现为前高后低,但整体而言,项目公司税前利润表现为前高后低。

(四)对项目税收的影响

两种确认方式下,项目公司的税费缴纳金额和缴纳时间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1、增值税不同,但不影响项目公司可供分配利润。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因收入总额相对较少,导致项目公司的销项税额较少,合作期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额也相对较少。但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只影响项目公司的净现金流,但不影响项目公司会计利润。2、所得税不同,影响项目公司可供分配利润。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享受前期亏损所得税前抵扣优惠政策⑥的可能性较小,导致项目公司应缴所得税额一定程度上要高于无形资产核算方式。故,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总额可能会低于无形资产核算方式。综上,PPP项目合作期内,无论是采用金融资产方式还是无形资产方式,项目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上不存在差异,但因两种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缴纳的所得税额存在差异,导致项目公司的净利润存在差异。因多种因素影响,无法断定采用哪种核算方式下PPP项目的投资收益率(FIRR)水平高,哪种方式下投资收益率水平低,需要结合具体项目的投资条件计算确定,实务中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从投资角度看,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利润分配表现为前高后低,项目进入运营期投资者即可享受项目公司分红,较早实现投资资金回流,一定程度上提高投资者信心;而无形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要在运营期一定时期之后才能实现分红。对于投资期较短或保守的财务投资者而言,更希望项目公司采用金融资产的核算方式。

三、金融资产核算模式的适用性情形

(一)政策及理论依据

根据财政部200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文件,以及财政部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文件的有关要求:PPP项目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或是混合资产,主要基于两点:一是项目公司是否有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二是收取的现金金额是否可以确定。

(二)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几种情形

按照金融资产核算的确认要求,PPP项目资产理论上⑦可以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项目公司具有收取约定或者可确定金额的合同权利。财金〔2017〕92文出台之前,大部分PPP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且部分没有绩效考核要求,政府按照一定的收益水平支付项目公司投资收益;即使是缺口补助项目,政府也会对缺口补助部分予以全额补足。上述情形下,项目公司取得收入的权利和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是可以确定的,可以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财金〔2017〕92文对新入库项目提出了明确的绩效考核要求:对于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项目,不得入库。该文件没有对无绩效考核的老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对新入库项目也只要求项目建设成本的30%纳入考核,项目公司70%的收入仍是可以确定的,该部分可以继续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但根据财金〔2019〕10号文有关要求:一是规范的PPP项目应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二是对于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项目应予以退库处理。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项目应予以退库处理;三是对于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项目,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综上,根据财金〔2019〕10号文有关要求,PPP项目的全部收入均应该与绩效考核挂钩,可以理解为项目公司未来的收入是不确定的。按照财金〔2019〕10号文执行的PPP项目,理论上不存在固化收入的合同权利,也就不符合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确认要求。2、项目公司未来现金流入相对稳定,正常情况下会超出一个临界值水平。实务中存在一部分使用者付费项目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入比较稳定,如客流量较为稳定的收费公路项目、需求量较为稳定的城市自来水供应项目、污水处理量较为稳定的污水处理场项目等,这类项目考核标准比较容易达到,同时收入相对稳定可靠,可以采用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计量。上述类型的项目需具备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项目性质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所必需的配套设施,有使用刚需;二是项目有长期稳定的市场需求量和明确的收费价格,可以较为准确的预测全年收入金额和收入获取时间;三是这类项目的收费权在项目公司。类似这样的项目,可以设置一个保守的项目公司收入临界值(假设为A),超出A的部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假设为B),那么项目公司全年的收入=A+B。因为A的部分收入金额基本确定,可以采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计量;B部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无形资产核算方式计量。

四、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1、两种资产核算方式各有利弊,需要结合项目条件选择适当的核算方式。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比较分析,选择不同的资产核算方式,会带来不同的会计计量结果。在实际操作中,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通常可以较早的实现项目公司分配利润,但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的累计会计净利润通常会低于无资产核算方式。从项目投资角度而言,哪种资产核算方式下项目的投资收益水平更高,需要结合项目的各项条件具体确定。2、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使用存在合规性瑕疵。根据财政部2019年的财金〔2019〕10号文有关要求,合规的PPP项目要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项目所有收入均应该与项目绩效考核挂钩。可以理解为,合规的PPP项目未来收入的取得均存在不确定性,不满足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确认要求,当前实施的大部分PPP项目资产全部⑧采用金融资产的核算方式存在合规性瑕疵。因此,若PPP项目资产使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没有合理的依据,尤其是财金〔2019〕10号文出台之前的部分项目,没能及时有效的整改,会存在一定项目审计风险,未来可能会面临会计追溯调整的问题。3、金融资产核算方式的使用存在操作性困难。从投资者角度看,金融资产核算方式可以较早的实现资金回流,降低未来不确定性风险。同时,避免过多现金留存项目公司造成项目公司资金闲置。但政府方角度,以及银行等债权人角度看,更希望选择无形资产核算方式使项目资金留在项目公司。政府方希望项目公司有充足的现金流以保障项目的正常实施。银行等债权人希望项目公司有充足的现金流用来还本付息。另外,两种核算方式下项目公司对当地缴纳的税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等问题。综上,因为不同参与方存在上述利益诉求的分歧,在实际实施中,具体选择那种核算方式会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

(二)建议

资金核算论文第7篇

    文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日期:2012-12-03

    执行日期:2013-02-01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可清

    2012年12月3日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合同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四)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经批准融资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资金,包括通过银行融资、信托凭证、中央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国外贷款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方式举借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第九条 建设项目概算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概算是编制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需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编入财政预算,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财政预算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财政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应当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融资。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融资来源方式、债务利率、债务年限、提款额度、提款时间。

    第三章 预算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投资预算控制审核。

    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同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核的建设项目预算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相关合同等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预算是否合理地控制在概算之内;

    (三)建设项目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建设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正。

    (二)初步审查。制定审核方案,组织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核对,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予以书面答复。

    (三)出具结论。根据初审结果和核对情况出具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对建设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论。

    第十七条 预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确定建设项目预算投资额、签订工程合同、工程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办理项目拨(贷)款、项目结算和实施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依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最高控制限额不得超过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 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算审核。

    决算审核包括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核的建设项目结算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结算书、工程量清单及计算书、竣工验收证明、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文件资料;

    (二)建设单位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情况、批准文件等与结算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二)建设项目决算是否控制在预算之内;

    (三)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以及材料、设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后9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并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审核。

    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费用结算、建设项目尾款清算、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之日起60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材料包括: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等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

    (三)建设项目工程尾款确认函、相关财务凭证及账簿。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概算执行,是否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建设项目间接费用计算、管理费用计提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四)核实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建设项目总结算造价,核实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核实建设项目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资金;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