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房子考察报告(合集7篇)

时间:2022-06-18 21:06:32
房子考察报告

房子考察报告第1篇

提报告 节省百亿国家资金

2005年,王丽方被国家监察部聘请为特邀监察员,在参政议政的路上跨出了重要一步。汶川地震后,国家成立了四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小组,王丽方受邀参加前线检查小组。

当时,灾区大规模的帐篷安置阶段已经结束,各个对口援建省市积极执行中央关于援建100万套活动板房的决定。活动板房开始从各条公路源源不断地运往灾区。

一进入灾区,王丽方敏锐地觉察到,板房建设的计划量与实际的需求可能有较大出入。她综合了检查小组组长、规划专家、四川当地干部及各处受灾百姓反映的情况,对活动板房安置数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统一的大规模安置方法不能很好应对灾民的多种需求,“政府直接补助可能是一个灵活的辅助方法”。

她连夜写报告,从多个角度分析论证了自己的观点。一些当地干部虽然认为王丽方的观点正确,却觉得正在大力执行的政策调整的可能性很小。但王丽方仍坚持自己的观点。6月 5日,她向监察部递交了题为 《进一步摸清灾民安置点活动板房需求量》的报告。

报告传到北京,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中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何勇不仅亲自批阅,而且还上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时致电四川检查组,对这篇报告的深入、及时给予了表扬。6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报告上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当天也作出详细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重新测算并及早抓紧调整安置板房援建计划。

据灾后统计,活动板房安置计划经国务院调整后,总量减少约1/3,节约资金达100亿元人民币。同时,政府直接补助每户灾民自己安置和重建的经费幅度增加了10倍,受到农村和山区灾民的欢迎。

建真言 直击飙升房价

“敢于发表意见、结合专业建言献策”是王丽方一贯的风格。在2010年4月2日举行的监察部特邀监察员座谈会上,她的发言再次引起贺国强的关注。

2009年下半年,不少城市房价飙升,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作为建筑专家,王丽方对此也进行了研究,针对房价与地价的关系、级差地价成因、级差地价的归属及转移、政府的角色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当时高房价的论点有很大差异。3月8日,王丽方向监察部提交了这份关于房价和我国住房制度的建议报告。

4月2日,贺国强出席监察部特邀监察员座谈会。会上,王丽方阐述了关于房价和住房制度设计的意见。王丽方的发言引起了贺国强的重视,他当即插话问道:“王丽方同志,你的这个意见有没有报中央?”

会后,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告诉王丽方,她提交的这份报告已经由国务委员马凯交给副总理,作出批示,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认真研究这份报告的意见。

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展开了对过高房价的大力调控。

做建筑 融合人与自然

作为建筑师,王丽方多年潜心思考中国现代建筑发展方向问题。她在思想上破除了很多被奉为经典的现代建筑教条,建立了自己与众不同的建筑艺术观――一个开放灵活的建筑艺术思维在植入大量人文和自然的优美因素后形成的丰富的建筑艺术体系。

2002年,王丽方主持的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新校舍项目完成。这个项目的建筑面积只有 12,000平方米、总投资2,400万元,就建筑面积和投资而言,只是一个很小的项目,但王丽方在设计中用丰富的空间把孩子们的教室环境融入其中――把树木花草的生发、阴晴晨昏的光影、四时节气的变化收纳进去,把儿童的心理成长对应进去,把中国传统的教育理念播撒进去,把中国建筑传统的材质和色彩用现代的手法演绎进去。这一作品获得了中国工程设计类部级最高奖――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金奖,以及建国60周年优秀建筑设计大奖。

在杭州西子湖畔花港观鱼,王丽方设计的林徽因纪念像也以奇妙的艺术构思显示出青年林徽因天赋的灵秀、时代的气息和独特的风采,成为美丽的西子湖畔一颗人文、艺术的明珠。

育人才 良师益友是目标

虽然获奖很多,但王丽方最看重的还是教书育人,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作为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从同济大学的本科到清华的硕士、博士,老师们对她的关爱和帮助让她立志做一名学生的良师益友。

王丽方讲授研究生课程从不照本宣科,而是以自己的视角从多年来对建筑的思考中提炼整理出讲课内容,别开生面地给学生展示建筑艺术的魅力。“干货”“硬课”是学生们对王丽方课程的评价,有学生在课程评价中写道:“这门课真正地让人感受到建筑作为一种艺术的魅力。”

王丽方喜欢在课堂上提问,激发学生的思考,培养学生活跃的思考能力,虽然这样的提问有时让学生紧张,但学生说:“以前很少这样主动地思考,也不会马上理清思路,但这门课让我思考,这比从别人那里听来的印象更深刻,也能形成自己的想法。”

房子考察报告第2篇

一、报告对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局级以上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干部;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出售房改房、购建私房、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似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

居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嫌涉犯罪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和受理权限

1、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一般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副镇(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

3、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织或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在七天内正式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才理。

4、涉及领导干部房改房上市交易或申请购房补贴的,应事前报告,并报区廉政办审批各案。报批时当事人需提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优惠售房相关资料、房产证、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申请审批表和现购商品房贿销合同等。

5、对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管理和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组织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房子考察报告第3篇

历时三个多月,跨越5个省,一份全景式反映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厨房和学生营养状况的调查报告日前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正式对外公布。这份报告共调查了新疆、青海、内蒙、云南、甘肃、山东五省农村贫困地区的学生近5万人,共对5100多名学生进行了营养状况调研,对3853学生进行了体检。从调查结果来看,农村贫困地区学生营养状况亟待改善,43.2%的学生上课时感到饥饿,近半数受访学生营养不良,受访地区学生身高比北京同龄学生低6厘米。

2012年6月15日,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起了“希望工程营养健康计划——九阳希望厨房2010公益行动”活动,该活动深入到云南、青海、内蒙、山东、新疆5省实地调研了100所学校。考察团有全国知名的营养专家解放军309医院营养科主任张晔、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教授李铎,有腾讯、新浪、搜狐、网易、千龙网、中华网、凤凰网、人人网、第一视频、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公益时报、健康时报、贝太厨房、GOOD好主妇、都市主妇、时尚好管家、齐鲁晚报等的编辑、记者,还包括闫妮、高亚麟、陈晓东、邬君梅、刘之冰、茹萍等演艺界明星。

所有考察队员返京后,2012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立九阳希望基金,将利用10年时间,募集和捐助5000万元,专项用于为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建设“希望厨房”,改善贫困地区正处在成长发育关键时期的青少年营养不良的现状。

调查报告指出:受访学生中17.7%的孩子们经常喝生水;接近半数受访学生体型偏瘦,营养不良,其中,两成的学生属严重营养不良,营养不良现象在6-8岁学生身上表现最为明显,营养不良率超过八成;受访地区学生身高低于北京同龄学生6厘米,低于上海学生3.5厘米;儿童身高和体重与城市儿童相比要低1-2个年龄段。而且,从调查可以看出,农村学生饮食习惯受到城市文化的诱导,58.1%的学生最喜欢喝的饮料是可乐,54.9%的学生最喜欢和“果汁”(汽水),孩子们喜欢吃在他们看来比较“稀罕”食物:比如面包、牛奶、巧克力等。

此次还对上述5省的100所贫困地区学校的厨房进行了全面考察,调查报告显示,贫困地区厨房的三个突出问题是:厨房设施严重缺乏、老化严重,卫生条件差;厨房工作人员营养膳食观念落后;学校食堂功能缺失,学生就餐没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报道还对希望工程全新公益项目“希望厨房”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它认为,希望厨房的建立能够改善学生用餐环境;提升学生餐饮质量;保障学生饮食卫生;为学生营养餐的实施提供可靠的硬件支持;普及营养知识,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为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之路进行有效的探索。

房子考察报告第4篇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应聘专业岗位。

2.具有适宜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3.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4.专业类别:财务财会类、经济类、工商管理类(参照《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7版))。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期间出生)。

6.工作地点:海州区2名,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各1名。

7.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详细情况参看《2018年连云港市住房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表》(参见附件1)。

三、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程序由报名、笔试、面试、考察与体检组成。

(一)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请填写《连云港市住房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报名表》(参见附件2)、《连云港市住房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信息表》(参见附件3)。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email protected]。

报名时间:2018年1月9日9:00—2018年1月15日16:00。

报名注意事项:(1)邮件发送主题格式为:岗位代码姓名,例如“01张三”;

(2)《报名表》、《信息表》须同时以附件形式发送,附件格式名称为“XXX(姓名)报名表,XXX(姓名)信息表”;

(3)不按照格式要求发送邮件的视为报名失败;

(4)笔试考试前将通知考生领取准考证,并收取近期免冠2寸证件彩照两张(要求与报名表中上传的电子照同底,照片背面备注岗位代码和姓名)。

(二)笔试

笔试开考比例为1:3,人数不足的按比例核减岗位。笔试考试范围为《综合知识与能力相关知识》,不指定参考用书,闭卷答题,考试时间为100分钟,总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最后总成绩50%。笔试设合格线60分。

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资格复审

1.统一笔试阅卷结束后,在笔试合格者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选。

2.资格复审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各一份。对不符合招聘公告规定的岗位条件、未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弄虚作假的,均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布。

(四)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面试成绩当场通知应聘人员。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60%;面试已经形成竞争的岗位,除岗位表中特殊说明外,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50%。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考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除岗位表中特殊说明外,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和公示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主管部门会同连云港市云城房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组织考察,并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由连云港市云城房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并报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如递补,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劳务派遣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审批后不再进行递补。

四、纪律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518-85529906,0518-83081882。

五、政策咨询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518-85571197,0518-85529725。

咨询时间:8:30-11:30,14:30-17:30(节假日期间不接受电话咨询)。

附件:1.2018年连云港市住房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表

房子考察报告第5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房子考察报告第6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房子考察报告第7篇

敬爱的党组织:

在繁华喧嚣的司门口商业气息掩盖下,在灯火通明的江滩之滨,在这幽静简朴的小院里,在这几间低矮陈旧的屋舍之下,有谁知道此地(武昌都府堤41号)曾经居住过何人?院门之上悬挂的牌匾书写着郭沫若的题字——“毛泽东故居”,随即给了你答案。 走进朱红的大门,在我们穿过一个狭小的过道后,首先看到便是与前厅并排的毛主席夫妇当年住的房间。它大概十二平方米左右,地面是不平坦的泥土地。整个屋里的摆设相当的简单,一张高脚的木床,一张书桌,两把椅子,一个书柜,墙上挂着一张装裱过的杨开慧的照片,除此之外就没有别的家具了。在那张很旧很破的书桌上,静静的立着一个洋式摆钟。摆钟的表面由于是普通木头制成的,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摆钟表面的漆已经脱落,露出了残败的、不和谐的木头底子,显得沧桑极了。摆钟的旁边是几本黄色的线装书,很旧很旧,因为我们距离比较远,因而没有看清楚书名。而最让我震惊的是紧挨着这几本线装书立着的那一盏煤油灯,只见那煤油灯的灯罩已经大大的缺损了一块,但是整个灯却被擦得锃亮锃亮,一尘不染,依然给人一种舒服、温馨的感觉。我静静的看着这盏破旧的煤油灯,想像着它微黄的灯光下,一个蹙眉思索的身影,高大而充满劳累疲惫的毛主席又在思索着国民的出路道理在何方?

与毛主席房间仅一墙之隔的是杨开慧母亲和保姆陈玉英的房间,由于保姆陈玉英不识字,毛主席担心她外出买菜时迷了路,便写了张纸条“武昌都府堤41号”,以便迷路之时好心人仍可把她送回来。这两间房中间还有一扇门通着,顺眼望去,房里设置也相当简单,两张床,一条长长的凳子,便别无他有了。床上的被子与毛主席房间的一样,土蓝色、薄薄的、整齐的叠放在床头,所有的这些迹象给人一种历史的寂冷。穿过与毛主席房间并排着的前厅,便看见一个天井,天井的右侧也是一间房,那是警卫员和秘书的房间。这间房光线很不好,除了依稀可以看见一张床的摆设外,其余漆黑一片。

继续前行,便到了后厅。这个后厅与前厅比起来也不大,厅里一张正方的桌子,四条长凳。厅的左右都是客房,是供当时从各地赶来报告农民运动情况的人歇息的。后厅再往后是一个小小的院子了,面积很小,这里就是这所房子的尽头了。据看管人员介绍,这里是毛主席当年从湖南考察农民运动回来后居住的地方。那个时候,在毛主席的带领下,各地的农民运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每天都有很多很多各地的农民来这里向毛主席报告运动的情形,毛主席当时白天就听这些报告,晚上便一个人静静的坐在灯下思索,起草农民运动的一些文件、报告,常常熬到凌晨两三点钟。于是,短短一两个月的时间,厚厚一叠《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在此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