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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合集7篇)

时间:2022-02-26 12:12:13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1篇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员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所属各管理部建立员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四条 员工代表大会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企业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审议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企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企业提出的企业改制中的员工安置方案、员工奖惩办法及企业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企业和工会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监督评议权。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每年定期组织员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人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员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对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建议给予处分或免去领导职务。

四、民主选举权。选举员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员工代表等。

五、法律法规赋予员代会的其他权利。

为确保员代会的质量和行使好以上职权,员代会要坚持以下程序:

1.提交员代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报告,如企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等,要提前10天在局域网上发表,组织员工代表进行预审,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

2.需要员代会通过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合同、安全生产报告等,要实行票决制,根据票决结果分别作出相应决议。

3.员代会评议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工作。首先,由员代会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提出评议办法,提交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其次,被评议领导人员向员代会作述职述廉报告;第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汇报评议情况,由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归纳整理评议意见;第四,员代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第五,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向员代会报告评议、测评结果;第六,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将评议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有关资料,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4.员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员工代表必须经过员代会依法选举。

第三章员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原则性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员工,均可当选为员工代表。

第八条 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在册员工总数确定。

员工在100—500人的单位,代表为30—50人;

员工在501—1000人的单位,代表为40—80人;

员工在1001—5000人的单位,代表为70—150人;

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员工大会,也可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员工代表按建制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代表团(组)长一般应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员工代表应当由生产一线工人,科技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构成。

公司员工代表大会,一线生产、管理人员代表应占35%以上;一般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45%;领导人员代表(各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员工代表中,先进模范、女员工、青年员工、农民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有适当比例。

第十条 公司员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工会制定选举员工代表的方案,提出代表人数、各类代表比例,报公司党委同意后,向公司所属单位分配代表名额,并提出有关选举员工代表的具体要求等。公司所属单位要按照代表条 件、分配的名额、构成比例要求,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产生后,填写《员工代表登记表》上报公司工会,经员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出席上一级员工代表大会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员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员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得当选。

条 件成熟的单位,员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竞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员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员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员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员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活动;

三、因参加员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四、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辞去代表身份。

第十三条 员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技术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员工群众,如实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和善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四、坚决执行员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员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选举单位员工的评议、监督。

第十四条 员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选举单位员工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本单位员工代表有权进行撤换。撤换员工代表,由选举单位员工代表大会决定,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员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撤换上一级员工代表,应经上一级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

员工代表调出选举单位或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入学、长病、离岗等,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员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照相应条 件、构成要求及选举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六条 员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终止。选举单位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其他不称职行为的员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员工代表要经过民主程序,并及时报上级工会。

对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代表,企业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员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届期为五年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八条 员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要在企业工作会议之前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员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行政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员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各级员工代表大会可根据会议内容扩大非员工代表旁听会议。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的,不具有效力。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员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员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员工代表中的生产一线工人、科技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组成。其中,生产一线工人、科技和管理人员比例应在40%以上。公司各级员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与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员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员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五、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生活福利、规章制度、提案检查落实、评议监督干部、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

一、审议提交员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员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员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员工代表大会决议,处理员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向下一次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办理员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员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具有一定专长和管理经验的非员工代表。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由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经员工代表讨论酝酿,提交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开展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员工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生产经营委员会:调查了解员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加企业生产经营会议,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生活福利委员会:参加企业有关员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会议;参与涉及员工生活福利和生活保障等重大事项方案的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对员工生活状况进行调查,积极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善员工生活的建议。

规章制度委员会:参与研究制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掌握重要规章制度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审议准备提交员代会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的实施。

提案检查落实委员会:负责员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审理、分类、立案和转办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立案提案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提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负责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和落实情况。

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拟定民主评议测评领导人员实施办法;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组织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和测评工作,审核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报告,并向大会主席团和大会报告评议测评结果。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员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的情况;检查监督集体合同和《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劳动关系、劳动用工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员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制度。员代会的联席会议在员代会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员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员代会报告,提请确认,员代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由员代会主席团成员、员工代表团(组)长、员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单位其他代表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员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员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员代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员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在员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对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员代会,由员代会予以确认;开展对企业有关部门执行员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员代会确认的员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员代会。

第二十六条 员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在员代会闭会期间,由员代会工作机构组织员工代表对员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员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员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第二十七条 员工代表培训制度。企业要制订关于员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员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章员工代表大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员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建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机构(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提案组、生活组等。秘书组主要负责大会文件及决议、议案的起草、修改、印刷、分发工作;组织组主要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宣传组主要负责会前、会议期间、会后的宣传教育工作;提案组主要负责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工作;生活组主要负责员工代表的食宿、接待和大会安全保卫工作。

二、确定大会的主要任务。如大会的指导思想、上次(届)大会以来的工作报告、今后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大会需要审议和通过的文件和提案、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

三、员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呈报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议题、代表的产生和比例、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员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等。

四、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对呈报的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的请示予以批复。同级党组织召开会议,对本届、次员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议案)、日程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确定,并予以批复。上级工会应在一周内提出指导意见并备案。

五、下发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一般包括: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会期;大会主要议题;大会议程安排;大会要求等。

六、各代表团围绕员工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在员工代表和员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提案检查落实委员会。

七、对到期的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形成新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八、准备大会材料。员工代表大会的材料主要有: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员代会工作报告;行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提案处理和提案征集情况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和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企务公开情况报告;员工培训完成情况和员工培训指导计划;员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办法;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施办法;大会决议、决定;党组织书记讲话等。

九、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按照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有关规定和要求,于会前20天通知被评议领导人员做好述职述廉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有关领导或部门(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作相关议案的报告。

二、领导人员进行大会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均进行大会述职述廉。员工代表要实事求是地对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向大会作领导人员民主评议和测评结果的报告。

三、组织员工代表分项讨论、审议大会议案。

四、票决、表决通过大会有关议案,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员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的有关议案有不同意见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时,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员工代表的意见,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按行政领导的意见执行;对属于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通过的应做出决议,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否决的不得实施;属审议决定的有关议案,审查同意的应做出决定。行政领导对大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员工代表大会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行。

五、由工会主席代表员工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员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向被评议领导人员转达评议意见;被评议领导人员向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提出整改措施,如对评议结果有疑问,可向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提出个人说明,由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调查核实。

二、闭会后10天内,公司集体合同主管部门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三、各级组织和员工代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议精神,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落实广大员工的知情权,动员员工群众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做好大会各种资料整理和归档。大会重要表决通过的材料一般保留到本届员代会换届时为止。

五、做好闭会期间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七章员工代表大会与党委、行政、工会

第三十一条 员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加强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不断提升员工代表大会质量,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企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要定期听取员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企务公开情况的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支持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行政要牢固树立依靠员工办企业、办好企业为员工的观念,尊重员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要及时向员工代表大会提交属于员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员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议;负责处理员工代表提出的有关提案;接受员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 件,充分发挥民主管理、企务公开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作为员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员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提出员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员工代表;组织提案的征集;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和员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检查监督活动,向员工代表大会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召集并主持员代会联席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组织员工代表培训,提高员工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员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员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承担起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所属单位员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八章公司各单位员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

1.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2.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工会工作情况报告;

3.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厂务公开情况报告;

4. 对本单位领导班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测评;

5. 讨论通过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6. 本单位领导讨论征集到的职工意见和建议。

7. 本单位党组织书记讲话。

第三十五条 具体要求

一、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各单位员工代表大会的领导,积极推动项目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行政要大力支持并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工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好组织会议及各项决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保证职工合法参与项目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职责。

二、各单位员工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为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含合同工)。

三、各单位的员工代表大会要“早筹划、早安排”,在条 件具备的项目部必须召开员工(代表)大会。

四、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前把召开时间、主要内容和会议程序,提前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报告公司工会。员工代表大会召开完后,应及时将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工会。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巡视监督检查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员工代表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企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巡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考核制约机制。对落实员代会决议,推行企务公开制度,坚持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工作进行考核。对不按照规定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拒不执行员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有权提请上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员工代表大会开会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企业行政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2篇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代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代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代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代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制订新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3、起草(修订)职代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4、主持召开职代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代会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代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代表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代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本企业职工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为人。其中一线职工和工会委员的职工代表不少于60,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超过40。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法制观念强,爱岗敬业,生产工作能起带头作用,有中学以上文化知识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为职工所信任。

第九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为一届(注:同工会任期同步)。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届满后需重新选举,连选可连任。届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有缺额的,由企业工会及时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权利义务

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应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周围职工,努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意见建议与呼声,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认真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代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二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有效。职代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代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__镇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发展企业,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__镇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镇总工会常委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政治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法人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始终体现着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__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__镇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工作的报告,就企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企业管理、职工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的知情建议权;

2、审议工资分配、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休息休假、奖励办法、岗位责任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规章和措施,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及工资协议的协商共决权;

3、检查监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检查监督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企业和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并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中应当以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为主。其中公司和部门负责人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企业和单位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关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基层工会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代表行使民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工作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针对企业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

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能: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工作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合理化建议)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小组开展的活动,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前提下,需要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的,应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各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总工会常委会组织职工代表组长和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镇党、政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第二十二条__镇总工会作为__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职工代表组长、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在职工中开展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视具体情况,采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工作小组或民主管理员等形式,对本企业及职工权益和利益的相关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企业的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由企业的分管负责人或基层工会组织主持。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企业工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推行民主管理员,负责企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4篇

(年月日本企业职代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代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代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代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代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制订新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3、起草(修订)职代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4、主持召开职代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代会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代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代表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代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本企业职工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为人。其中一线职工和工会委员的职工代表不少于60%,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超过40%。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法制观念强,爱岗敬业,生产工作能起带头作用,有中学以上文化知识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为职工所信任。

第九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为一届(注:同工会任期同步)。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届满后需重新选举,连选可连任。届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有缺额的,由企业工会及时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权利义务

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应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周围职工,努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意见建议与呼声,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认真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代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二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有效。职代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代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单位名称)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大会制度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工大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工大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大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大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工大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工大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工大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起草(修订)职工大会的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3、主持召开职工大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培训工作,向职工大会报告上次职工大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工大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工大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工大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工大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

第七条在职工大会上职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权利:

1、在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工大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发表意见建议与呼声,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做好职工大会交办的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本企业职工大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大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九条召开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有效。职工大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十条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

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坚持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学校党委对教代会的领导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审批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

(二)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为主席团成员,参加主席团工作。必要时,党委接受主席团的提请,就大会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学校工会主持进行,遇有重要问题,报经党委批准,可召集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四)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

第三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建议权所涉及的内容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校发展方向、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上述方案或办法由学校行政起草,工会参与讨论。方案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根据国家政策,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及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审议决定权涉及的内容都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代会审议这些问题并作出决定。学校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干部工作结合进行。教代会评议工作由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主持进行。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行政指挥权,教育职工以主人翁精神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院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履行职权和执行决议。

第九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大会工作、履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职权的重要体现。学校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实事求是,认真严肃地做好代表提案的处理、落实、整改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管理、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以基层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选选举权。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15%确定,其构成既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性,又要保证教学科研一线的代表(包括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三)教代会代表,应主要考虑教学一线和工作一线的教职工代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代表一般不超过一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女教职工代表,35岁以下青年教职工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四)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各基层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五)各基层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代表。

(六)各基层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改革意识,做好本职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

(五)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校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连续两年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瞬息万变开除之日即行终止。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并经过半数教职工同意,方可作出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及时向校工会报告,经工会讨论后予以公布。

(二)教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出现缺额,由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提案权、有对教代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五)根据教代会的职权或教代会的授权,有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考核、考查及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认真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届任满必须按时进行代表的换届选举。校教代会会议换届的筹备工作,由校党委决定成立以工会为主、包括其它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工作委员会”负责。届内各次会议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并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需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两种形式,均以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主席团。

(一)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学和工作一线代表应占多数。

(二)主席团的组建程序为:由校工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协商,经校党委审议后提出建议名单,提交预备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三)主席团为常设机构,任期与教代会相同。校工会主席为主席团会议召集人并担任常务主席。

(四)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要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条 校教代会设立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代表教代会参与(行使)工作职能范围内的日常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工作。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相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以各基层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正副团(组)长参加会议工作和开展日常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组成联合代表团(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院教代会的换届与校教代会同步进行。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20%-30%确定。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的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二级单位教代会任期与校教代会同步。

第六章 教代会的筹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二)教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提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代表提案应按照征集审立送达处理反馈报告的程序处理。

提案征集工作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四)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党委讨论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六)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九)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十)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一)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二)完成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十三)筹备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四)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七章 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一)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委员会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

(二)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4、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5、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6、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7、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8、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三)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

(二)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三)主要议程

1、校长作工作报告。

2、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3、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征集工作报告。

5、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6、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7、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8、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9、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第八章 教代会闭会后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精神的传达与贯彻。

(一)学校行政和工会分别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向各自的单位领导和群众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订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落实。

院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每次会议提案的处理结果,整改和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向全体教职工代表报告。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教代会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九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七)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九)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章 附则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7篇

日前,四川省委印发《四川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全省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实施细则》是四川省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共10章55条,全面贯彻、细化完善统一战线各领域理论、方针、政策和举措,总结升华四川统一战线在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统战部门、有关组织和单位在统一战线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实施细则》结合四川实际,在《条例》基础上增加9条,就一些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明确。

针对四川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规范,如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方面,明确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建立健全知情明政、联系交流和协商反馈机制;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方面,提出省、市(州)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民族工作方面,强调统战部负责牵头协调民族工作,定期对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民族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党委汇报;宗教工作方面,明确加强宗教工作执法力量;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方面,提出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成立光彩事业促进会;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方面,明确加强四川中国和平统一促进组织建设,巩固壮大海外爱国力量等。

对于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实施细则》明确,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加大党外代表人士递进培养力度,安排优秀党外代表人士在中层正职岗位历练。“这是结合我省党外干部培养工作实际,就着力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在成长过程中的职级台阶问题提出的要求。”四川省委统战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还就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党外正职配备、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选派挂职锻炼的干部中党外干部比例不低于10%;非中共党员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不低于35%;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党外干部在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比例不少于10%等。

关于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实施细则》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党组织设置专(兼)职统战委员,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省、市(州)党委派出机构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县(市、区)党委派出机构和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等规定。关于党委统战部部长的配备,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省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省委常委担任,全面贯彻《条例》关于“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的规定。

(据《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