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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委员辞职信(合集7篇)

时间:2022-12-02 15:39:58
纪律委员辞职信

纪律委员辞职信第1篇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2011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14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孙x

201x年x月x日

这确实是一封特别的辞职信,但其特别之处或许并非在于这封信的文采,而更多在于言辞间流露出的一种轻松而又积极的人生态度与职业精神,这诗意比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更具意气风发的情怀。

纪律委员辞职信第2篇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2011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14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孙x

201x年x月x日

这确实是一封特别的辞职信,但其特别之处或许并非在于这封信的文采,而更多在于言辞间流露出的一种轻松而又积极的人生态度与职业精神,这诗意比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更具意气风发的情怀。

纪律委员辞职信第3篇

那是一节自习课,我特意在铃声响起后仍在楼梯口逗留了1分钟,想要检测开学一星期来的纪律转化效果,因为开学前2天,我就召集了七年级时的班委到校开了班委会议,了解班级情况,并谈了我的带班设想。另外,一周以来,我坚持课间到班,看到问题及时教育。而现在,教室里的喧闹声一直没有停下来!我快步走进教室,请上课铃声响起后一直没有安静的同学站起来。陆陆续续有6个同学站了起来,这6个人能闹出这么大的声响?绝对不可能!

怎么办?实名调查!一方面,再给讲话的同学一次自己承认错误的机会;另一方面,我也可以借此机会了解班级有哪些同学敢说真话。我承诺,所有的调查结果只有我才能看到并保密。

调查结果很快出来了,人员集中在9个同学身上,其中还有4名班委!这些同学这次爽快承认了。于是,我决定请这4个班委带着其他11个同学一起,在教室的一角商量一下接下来他们就“话多”这个坏习惯,打算怎样改进?我想:学生自己来领悟产生的效果可能比我说教更好。

见他们商量声停止,我先请班委带头说改进措施。哪知――4个班委集体大声说:“我们决定集体辞职!”顿时,教室里鸦雀

无声。

怎么办?倾听缘由!班长首先说:“我承认我的确带头讲话,没有起好的带头作用,没有维持纪律,我应当受到惩罚,所以我决定辞职。”纪律委员说:“我也是一个喜欢讲话的人,今天带头讲话,没有资格再做纪律委员了,希望老师找一个可以以身作则的同学。”学习委员说:“我是学习委员,但我的成绩却不是顶尖的,而且我今天不仅没有帮着管理班级,反而自己还讲话,如果我还当班委,班级就不会变好。”体育委员说:“既然我自己喜欢讲话,其他同学也不听我们管理,那我们就让位,让更有能力的同学来当班委,让他们也尝尝当班委的滋味。尝尝班级一有情况,就先被老师批评的滋味;尝尝同学们都不听班委的话,我行我素的滋味。”说着说着,有2个班委甚至哭了!

尽管这4位同学都先作了自我批评,自己没有管好自己在先,但看样子,班委的心中似乎还积聚了很多委屈。这时,宣传委员站了起来,也要求加入辞职的行列:“既然班长提出辞职,我也提出辞职,因为做了宣传委员后,班级宣传报道、文化布置、出板报似乎都成了我一个人的事情。”

“同学们,现在有5位班委要辞职,除了他们认为自己没有以身作则外,还有什么原因促使他们要辞职?”我请讲话的11人分别发言,同学们认真地听着,逐渐意识到,纪律是班级管理的一大难点,班委要受同学们的气、受老师的批评,着实委屈。我看到几个班委的情绪有所稳定,看样子,是他们的难处、委屈得到了老师的理解,也得到了同学们的理解!

“我希望每个同学管好自己,班干部尤其要做好表率,其他同学还要虚心接受班干部的管理,让班干部觉得工作是幸福的!”我正想抓住前期教育成果,把今天的事情告一段落。

“老师,不管您今天怎么说,我们就是决定辞职了!”有几个班委立即纠正我的话。“那如果同学们还是请你们继续当班委呢?”“我们也不做了!”斩钉截铁,没有任何回转余地。我想给他们一个退让的台阶,可是这帮孩子并不领情。

“今天,由于纪律问题,5个班委集体要求辞职,我表示理解;下课后,我是否也要因为我们班纪律难以管理而要到校长室辞职呢?我可以肯定地告诉同学们,我不会去向校长室辞职。因为我有一个目标,就是要好好地尽我所能带好我们这个班,出现问题并不可怕,我坚信,我们师生携手,共同努力,必会使我们班集体越来越好!”我有些激动。

后记1:星期五的家作,我布置了两个话题作业。话题一:我为什么愿/不愿当班委?话题二:为建设良好的班集体,我能做些什么?我希望通过这个话题促成学生的深思。星期一的家校本上,几位同学“自荐”愿当班委,但提出辞职的班委并没有“反悔”,他们都强调了不愿当班委的理由。后来,综合考虑学生民主推荐、任课老师评议、学生自荐等结果,新的班委产生。新的班委培养需要老师指导、示范;班级建设更需要全班学生的领悟、实践。

后记2:对辞职的班委,我后期逐一找他们谈心。其中一位学生真诚地表示,其实他并不喜欢当“官”,他更喜欢专注地做好自己的事,不希望自己太被“关注”。这次事件,他只是抓住了辞职的机会而已。一位学生表示,自己的确缺乏自制能力和管理能力,他更喜欢做“群众”。也有一个学生表示,自己当初太任性,做事不计后果,没有体会老师的用心,没有给自己留有余地。

纪律委员辞职信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全委会的表决由党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七条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党委常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一条暂缓表决的,党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二条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根据党委意见,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党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党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三条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党的地区、盟委员会对县(市、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决定,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的县(市、区、旗)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因公辞职

第五条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自愿辞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即辞职“下海”的逐渐增多。这是新形势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建立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辞职只是向组织打个招呼,没有正式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组织批准,就擅自离岗;有的辞职后直接受聘于原管辖地区或者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利用在职时的职务影响进行不公平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职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辞职权利,又要掌握好辞职的条件。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公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也不得辞去公职。

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辞职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申请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委(党组)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申请辞职的干部谈话;被批准辞职的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申请辞职的干部在任免机关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离职后要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各地组织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应措施,保证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四、需要注意和解决的相关问题

进一步强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

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为党政机关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奉献精神,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要继续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为干部施展才干、实现抱负创造良好环境。

纪律委员辞职信第5篇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2011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14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纪律委员辞职信第6篇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XX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XX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此致

敬礼

纪律委员辞职信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服务基层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上级有关作风建设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实行“三个一律”(各级各部门一律实行开门办公和领导公开接访、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限时办结、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实行公开公示)工作要求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有效服务群众,实行开门办公

(一)规范办公行为。所有站办所上班时间一律实行开门办公,空调开启时应确保门不完全关闭或悬挂“推门请进”的提示牌。各站办所的办公室人员去向提示牌应及时标注去向信息;各站所、村委会应有工作人员值守,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二)领导公开接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公开接访要求周一至周四公开接访,接待日遇特殊情况不能接访的,必须安排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代为接访。接访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接访时间、地点等信息要进行公示。党委书记乡长对应市委书记、市长接待坐班接访。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站办所、村委会接待所有来访群众要文明礼貌,耐心热情,严禁推诿刁难、敷衍塞责;遵守作息时间及办公纪律,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串岗离岗;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规范行政行为,实行限时办结

(一)落实首问责任。第一个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人员为接待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带领群众到相关职能站所进行对接;相关站所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为办理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对群众来访事宜进行办理,直至办结。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工作人员应将办理事项的条件、程序、要求、时限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告知能否受理,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理期限。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

(三)严格限时办结。服务对象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站所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并予以答复;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书面形式将延期办理时限及原因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四条严格财经管理,实行资金公示

(一)对外公开公示。上级和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在资金下达前公开,要在阳光三农网、政务公开栏、电子屏、村(社区)要在村(居)务公开栏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要素包括政策依据、分配标准、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和分配结果等应该公开公示的信息。

(二)建立信息收集与回复台账。财政所要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公示台账和意见(建议)收集台账,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复。

(三)严格监督管理。财政所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和内部审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和答复群众提出的意见;财政所要监督各职能部门、村委会做好专项资金公示工作,加强管理、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三)项和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给予其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