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系统中,看守所具有信息控制功能且该功能一体两面地表现为对被羁押者信息沟通的控制和保护.信息沟通控制的目标是避免被羁押者的信息失真,信息沟通保护的目标是保障信息传导的及时与有效.秉承信息控制功能,看守所应当对司法机关、监督机构在看守所中获取信息,以及对当事人、辩护人的信息传递予以限制;对被羁押者无涉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信息传导,以及辩护人依法实施的信息沟通行为予以保护.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杂志, 双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专论、刑事法学、公安法治研究、法学探索、侦查与技术、公安理论与实践、犯罪与犯罪预防等。于1988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