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泛人工智能时代,泄露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几乎成为所有计算机犯罪的源头行为,其危害程度大幅增加。传统的刑法评价体系将泄露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评价为其他计算机犯罪的帮助行为,由此导致该行为在定罪量刑上具有附着性,进而造成司法实务中难以定罪或量刑畸轻的窘境。应当使泄露计算机安全漏洞行为“正犯化”,这既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需要,也是泛人工智能时代进行刑法转型的必经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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