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阈下的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陈玲; 侯士耀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民法总则》第八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宪法权利私法化的媒介作用,开辟了一条由宪法规范及其价值共识来评价民事活动的路径。司法适用范围包括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无效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型侵权与违反公序良俗给付型不当得利。判断标准应以行为客体、行为内容与行为所附条件为基础,在行为成立时结合行为时的动机因素来认定某个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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