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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 >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 论未遂犯的行为构造与存在范围 【正文】

论未遂犯的行为构造与存在范围

作者:李永升; 安军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401120

摘要:我国关于未遂犯存在范围的理论研讨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应当以未遂犯的行为构造为评价标准来划定未遂犯的存在范围。未遂犯的行为构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未遂犯之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及类型化要件。过失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故意的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未遂形态。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如果基本结果和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种属关系,则该类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如果基本结果和加重结果之间不存在种属关系,则该类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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