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一、案件的事实和判决理由(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6日,徐某经案外人杨某介绍到××公司工作,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04年7月7日20时30分许,徐某从北仑区小港街道前村暂住地骑自行车至××公司上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死,并被抛尸在北仑区大碶街道富春江路南端桥边。2005年6月14日,彭某(系徐某之妻)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仑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徐某该次事故伤害为工伤。宣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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