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基础性概念。社会建设既是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社会”的缺失和弱化,导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失衡,严重制约我国社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能力。40年的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现代化的地方治理,取决于社会成员的依法自主活动能力与条件,后者则依赖于地方法制的完备程度。当前的法治社会建设,应该纳入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的全局来认识,对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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