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扒窃犯罪不是身份犯。公共场所是不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属注意规定。扒窃与普通盗窃是竞合关系而非对立关系,过分强调二者区分会导致法律适用难题。无数额论和统一数额论均与法教义学原理相悖,应通过实质解释解决出入罪问题。扒窃客观价值极其低廉财物的不构成犯罪;扒窃使用者经常使用的物品、确定身份信息的重要凭证,或者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价值或情感意义的物品的,构成犯罪。扒窃对于占有人无积极价值也不能被他人直接利用的物品的,不是犯罪。随身携带的范围包括他人带在身上且明显属于其支配管理下的财物、置于身边附近且处于现实支配之下的财物、封闭在特定空间且处于观念支配之下的财物。扒窃对象的大小、体积、外观不是表明违法的要素,不应纳入构成要件的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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