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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于产品重要事项的非确定信息作出引人误导的宣传构成欺诈--评北京消费者醉驾“电动车”被刑拘起诉商家三倍赔偿案

作者:刘茵; 沈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摘要:经营者欺诈普遍以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藏真实信息为主要行为方式,但是实践中产品信息并不是非真即假,不可否认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确实存在着一些非确定信息穿插在真实、虚假信息之间难以定性。与虚假信息一样,非确定信息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导致消费者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可能使消费者期待的产品性能及使用价值无法实现。而法律规定经营者不能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信息,因此如经营者宣传非确定信息对促成消费者达成交易起误导作用,且非确定事实属于产品的重要事项时,经营者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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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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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刊号:1004-7883

国内刊号:11-312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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