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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 >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 >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规制 【正文】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林珊; 张莉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350117

摘要:根据冷冻胚胎上不同的特殊利益来源,将胚胎分为只承载有限生命利益的冷冻胚胎和承载着夫妻人格利益与失独家庭特殊需要利益的胚胎。前者具有伦理物的法律地位,后者享有准人格法律地位。应当对享有“准人格”法律地位的冷冻胚胎保留继承份额。在夫妻行使冷冻胚胎决定权的具体规则上,有协议按照协议,在进行冷冻胚胎移植前,双方均享有撤回自己同意的权利;对于没有协议的,须双方存在合意。一方死亡的,在没有证据表明其反对另一方处理该胚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对方已经获得授权而允许处理该胚胎;双方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监管和处置,若放弃监管权或处置权,则由医疗机构妥善、合理地进行处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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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杂志, 双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法学研究、经济学研究、语言文学与艺术研究、教育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社会历史与图书馆研究等。于1981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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