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法律渊源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渊源是法官从中寻找裁判案件的规范依据的集合体。但这两种观点都陷入了法律就是法律渊源的逻辑困境。自然法学自古以来一直秉持应然法与实然法两分的理论进路,从应然视角审视与批判人定法。而社会法学与分析法学都坚守实证主义,所使用的是一元法律观的分析框架,因此,它们均不可能清晰界分法律与法律渊源。故此,面对法律与法律渊源混沌不清的理论困境,应当借鉴自然法学二元法律观的分析框架,界定法律、法律渊源与裁判规则,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破解我国法律渊源概念的理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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