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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 >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 网络传谣行为在寻衅滋事罪视域下的认定 【正文】

网络传谣行为在寻衅滋事罪视域下的认定

作者:马诗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38

摘要:2013年'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网络解释》),依其中规定,可用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传谣行为,认为网络谣言等同于虚假信息,网络传谣行为可视为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可以将信息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的一种类型,属于合理的扩张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将网络传谣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主观违法要素,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对公共秩序没有造成侵害的网络传谣行为不宜适用寻衅滋事罪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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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杂志, 双月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经济与管理研究、法学研究、文学研究、哲学研究、历史与文化研究、学前教育研究、高等教育与教学研究等。于1981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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