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中国各地方海事法院对于船舶油污强制清污费用的审判实践不统一。这种不统一源自中国条约移植的缺陷和公、私法二元立法结构的划分模式。在达成清污协议的情况下,清污单位可以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为基础向溢油责任人提起清污费用索赔。反之,清污单位只能以行政委托合同的给付请求权为基础向海事机关提出索赔。海事机关既可以启动行政强制代履行费用的收缴程序,也可以无因管理的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为基础向溢油责任人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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