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宪法修改,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条文中,明确了1982年宪法中的党政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宪法监督的体制。为科学认识和更好开展宪法监督,有必要将宪法监督与批判西方宪政联系起来,将西方宪政与我国宪法相冲突的东西找出来,正本清源。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以对作为政治主体的党中央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同时,宪法监督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监督各类组织和公民个人是否服从党的领导,但如何对这种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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