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信用立法:促进与路径
作者:崔凯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
摘要:当前社会信用建设正处于发展与规范的阶段,亟待立法引领和规制。"社会信用"的核心在于它兼具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双重属性,立法宜将其定义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遵守约定义务的状态"。社会信用建设既涉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也涉及公法和私法双重领域,立法应当坚持社会责任本位,平衡好相关参与主体的权益,要防止信用泛化或信用滥用,避免以信用惩戒变相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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