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金融创新引领的新金融背景下,现有企业的股权架构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当前经济活动的现实需求,对于我国企业股权结构创新有了新的要求。在国外已经成功实践的双重股权制度为我国企业股权结构创新提供了可行的选择。同时,我国公司法中为该项制度的嵌入预留有空间,从而得以对其进行金融创新的法律逻辑构造。逻辑构造可分为法律制度创设的构造与制度监管的构造。通过逻辑构造将双重股权制度完美嵌入我国法律之中,从而完成我国企业股权结构的创新,进而完成新金融背景下赋予我国企业金融创新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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