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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 > 财经政法资讯 > 准占有客体范围研究 【正文】

准占有客体范围研究

作者:潘家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准占有是指以相关财产权为客体的占有。准占有的客体范围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历经变迁,罗马法只承认用益权的准占有,中世纪时准占有客体范围扩大到身份权等一切可能的权刑,在近现代民法上准占有客体范围又回归至财产权的范围。通过梳理各项权利的特征,我国民法上准占有的客体应包括以下权利:抵押权、积极的地役权、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债权、随主权利一同成立准占有的撤销解除权等从权利。对于知识产权扣继承权是否可成立准占有,由于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的公开性使得针对知识产权之准占有无法产生权利表征和合理信赖,继承权的身份特性决定了非继承人无法通过行使该权利即取得他人信任,故此两项权利均无法成为准占有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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