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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 不予办理股改限售股上市申请案件的地域管辖 【正文】

不予办理股改限售股上市申请案件的地域管辖

作者:白俊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2017级

摘要:上市公司董事会接受限售股股东委托办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的义务是法定的,只要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满后提出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便应负有积极协助义务。董事会不予办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属公司不作为侵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人住所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院对该类纠纷皆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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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杂志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杂志, 季刊,本刊重视学术导向,坚持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创新性,刊载内容涉及的栏目:法学理论与实践、法治建设、高职教育研究、课程思政建设研究等。于1987年经新闻总署批准的正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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