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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期刊 > 北方金融 > 金融牌照要有国界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正文】

金融牌照要有国界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作者:孙天琦 国家外汇管理局; 北京100048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Fintech)的发展,借助数字技术的跨境金融服务增多。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跨境金融服务包含四种模式,即“商业存在”模式、“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费”模式、“自然人流动”模式。其中,“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表现为在一个国家获得金融牌照,通过数字平台,为其他国家个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本文主要讨论数字环境下“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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