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对于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与保护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而对于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主体的建构是建立国家公园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环节。在分析各种补偿理论的基础上,通过特别牺牲说的扩大解释对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内涵进行探讨,并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主体进行识别,认为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应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消费者、受益地区、获益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以及其余相关社会主体,受偿主体应当包括国家公园(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具体对象)、原住民、学术团体以及环保机构或个人、利益受损或者利于国家公园建设的开发利用者;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关于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的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主体构建中存在国家公园并未作为单独的受偿主体、社会及市场多元主体难以参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生态补偿主体的职责难以划分、生态补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以明确以及受益地区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难以建立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与方法,即将国家公园作为单独的受偿主体、促进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主体及方式的多样化、厘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生态补偿主体的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建立国家公园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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