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国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应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目标为核心,发挥“双峰”监管中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之间的相互补充和促进作用.我国应确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模式,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机制与责任制度,强化监管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以加强行为监管,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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