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合集7篇)

时间:2023-09-05 16:32:03
信用风险管理原则

信用风险管理原则第1篇

如今信用销售已经为绝大多数的企业所采用,与之伴随而来的便是不可避免的信用风险。信用销售的核心是对风险的管理,需要对风险本身有深刻的认识,认识的层面不一样,高度和视角也不一样。

很多企业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往往会犯这样的错误,在信用风险管理的战略选择上犹豫不定,对风险环境的评估上拿捏不准,在具体实施中部门主义,结果往往会导致对风险的恐惧或无所谓的态度。实际上风险管理虽然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但是其管理本身的基本原则却很清楚明确。所以掌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就能保证梳理出清晰的风险管理思路,从而真正的起到促进业务良性发展的作用。

以促进有效销售为目

“从商品到货币是实现价值的惊险一跳,”销售是企业实现价值的关键环节,企业能否生存下去,销售的好坏往往是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在市场竞争的重压之下,企业销售部门往往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企业内部具有很强势的地位和话语权。

但是由于销售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经常会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处理问题,矛盾不可避免。那么矛盾的焦点是什么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化工行业的企业,该行业竞争激烈,各个厂家为了争夺客户纷纷降低门槛。因为竞争的压力,销售部门不断施加压力,要求降低赊销门槛,放大限额和账期,而风险管理部门则坚持不降低准人标准,双方争执不下。

首先,什么是“销售确认”。按照正常的销售逻辑,货物出库,货款到账,财务进行“销售确认”,这样一个销售循环便完成了。若企业采用信用销售,通常会给客户一定时间的账期和信用额度,那么确认“实现销售”通常要等到一个完整的信用销售循环完成,比如给客户30天账期,20万元的信用额度,那么需要在账期截止日之前客户还款才能算作“销售确认”。因此在图1中可以看出,现款现货销售的路线远比信用销售短,且环节也简单。

由此可以得出双方矛盾的焦点是采用何种销售方式的问题。如果任意降低信用准入门槛,泥沙俱下,短期内由于降低了信用准入的门槛,公司产品会大量分货出去,销售部门压力会减轻很多。但是请注意,是分货,并未实现真正的销售,与图1对照即可明白,因为是信用销售,那么此时款项并未到账,但从销售部门来看,货物已经出库,如果考核指标确定宽松的话,即可完成销售任务,但随着信用期的到来,劣质客户将会浮现,

“潮水退却了才知道谁没穿衣服,”此时才是公司面临最大问题的时候。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风险管理的作用是筛选出风险可控的客户和订单。

目前国内各类型的企业,几乎100%采用了信用销售方式,只是在具体方式上有所区别。在信用销售方式成为主流之后,风险管理的作用自然会被提升到很重要的位置。在信用销售方式下,风险管理的作用不仅仅是挖掘出潜在的风险,更应该站在销售的角度去看问题,找出风险对冲的手段和方法,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有效销售,剔除风险无法对冲的订单。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于发现风险,使用风险对冲手段,促成有效销售的达成,应该说,在这一点上,销售和风险管理部门本身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目标一致,目的一致,只是对于风险的尺度和标准存在争议,这需要双方对于过程、手段多沟通和磨合。

重视事前控制

风险的发展过程无外乎三个阶段,事前、事中、事后,这三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各不相同(见图2)。

根据新华信的经验,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三个阶段的划分,我们调查了1000多个样本发现这样的特点,后期出问题的账款,80%左右的原因是前期工作不细致,不充分,而后期20%的疑难账款通过法务诉讼解决的成本远高于账款本身。通过这样的数据结果,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信用风险管理必须前移,将风险控制在事前和事中。

以一家从事煤炭贸易的企业为例。虽然有多年积累的相对固定的客户,后期又开发了很多新客户,但是部分销售人员疏于对于客户的跟踪和管理,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凡是没有定期跟踪,走访,定期评估的客户均出现了大问题,而这些问题基本没有响应的对冲手段,直接转移到诉讼,而诉讼耗时漫长,可能最后不了了之。

认真分析这家公司的多笔账款发现,其中大约10份详细的客户档案,包括如下内容:信息搜集,客户走访记录详细记录,风险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开会的会议记录,客户的抵押登记情况等。而且这10个客户出现逾期、欠款、诉讼的概率不超过1%,出现过最为严重的情形就是因资金周转不开逾期了一个月。反之剩下的多笔账款,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由此可以总结出,发生风险的账款均为事前和事中存在疏漏。

应收账款并非越低越好

有这样一个现象,虽不普遍却极具代表意义。一家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上级领导对于风险管理部门最重要的一项考核指标是应收账款的数量,要求应收账款的数量必须逐年递减。这给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造成极大的压力和业务困扰。面对这样的考核标准,每年快到考核的日子,业务部门停止做业务,集中力量要钱,得罪部分客户也在所不惜,即便是对于特别优质的客户,也采取先发货后开票的方式,以避开考核。虽然伴随风险管理部门将准入门槛逐渐提高,风险压力的确在减小,但是信用销售也在减少。如果降低风险是以销售减少为代价,这显然是与企业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应收账款是动态存在的,应收账款余额是随着销售额的增长降低而变化的,而任何产品一般均带有一定的季节特征,在不同的销售季节,出货情况不一样。以IT行业中的PC子行业为例,每年春节和暑假便是个人电脑销售的两个销售旺季。在销售旺季期间,应收账款会非常高,甚至会出现应收账款的历史峰值。

所以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不能硬性限定。首先,应收账款是动态波动的,会随着销售的波动而波动;其次,应收账款的余额高低,不是衡量账款质量的标准;第三,衡量应收账款质量的标准应该是账款质量,具体来说衡量应收账款的标准是风险可控,而不是余额高低。

信用销售应量入为出

任何一家企业实施信用销售都要回答一个问题,做这件事的基础是什么?除去产品竞争力的高低之外,更重要的是财务基础,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

企业全程包括供、产、销三个部分。其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是企业两个压力线。对于企业来说,希望应收账款周转越快越好,而应付账款越慢越好,以加快资金回笼,用较少的资金进行周转和生产。

但是这需要前提,企业能承担多大的信用风险和自己的资金压力。

当环境发生变化,下游客户出现多大违约数量时,企业就不能承受了,那么这就是企业信用风险的临界点。也就是信用风险的压力点,因此每个做信用销售的企业都应该做信用压力测试,量人为出,时刻了解企业的风险和资金压力情况。

图3是压力测试的基本流程,有几个关键词:风险因素、影响条件、损失测算、应对措施,这些构成了基本的决策过程。

从图中可以看到,风险压力测试的最终结果是预测企业能承受的最大风险是多少,以及造成这种风险的主要因素都有哪些。企业现有能够承受的正常运转资金减去能够承受的最大风险损失的值,就是企业最大风险承受资金数额,这个数额也就是企业的风险预算。压力测试对企业的好处在于,既能测算出风险预算,也能找出企业最大风险承受的临界值,对企业决策层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压力测试的程序一般是首先要甄别风险因素,找出风险因子以及这些风险因素的传播路径;第二找出影响这些因素发生变化的条件,这些条件在何种情况下会发生变化,变化的基本趋势和规律;第三根据这些来构建模型和测算损失发生的概率,根据发生的这些概率来测算损失;第四根据影响因素来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

超越风险看风险

柳传志有句话:跳出画中看画。做管理需要经常进行全面的考虑问题,“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很多时候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做一做旁观者,超越事物本身去看待事物,这样也许就会有新的发现。

信用风险管理原则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信用风险管理原则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信用风险管理原则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控制 策略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一种不确定性,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可预测性、不利性以及和收益的对称性。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中介组织,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利用客户的存款和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营运资金,自有资本占比低这一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具有较强的内在风险特征。

随着现代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银行所面对的风险对象和性质早已超越了最初的内涵。从对象上看,已经由单一的借贷产生的信用风险演变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多类型风险;从性质上看,从最初的局部风险演变为全球风险。尽管风险对象和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总体上都可以纳入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范畴。系统性风险是指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必须承担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是银行自身面临的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当然,无论如何划分风险的种类,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风险存在于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也就是承担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过程。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战略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建立起对风险管理人员价值尊重的氛围,主动保持与其他机构和基层行的沟通、协调,使各级风险管理人员在物质上建立起强烈的价值归属感,在精神上建立起崇高的使命感。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性处理好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明晰科学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战略,坚持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垂直化、扁平化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强有力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反映风险成本的绩效考核体系。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基本风险,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方(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银行信用风险形成的直接后果是出现坏账、呆账

分析银行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缺乏诚信道德、缺乏信息对称、缺乏完善体制、缺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

(二)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分为四层:第层是董事会和董事会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第二层是高级管理层,第三层是总部的风险管理部,第四层是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营销部门及后台支持部门。

(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信用风险管理原则

1.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合规稳健经营是风险管理有效实施的前提。

2.收益匹配。通过主动地控制,收益平衡和损失,每类业务活动都应获得至少与其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

3.相对收益。风险管理相对孤立于业务发展,有独立的机构、人员,以独立的视角,对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客观识别、度量和控制。

4.严格问责。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分工,清晰权责。

5.一致协调。确保风险管理的目标与业务发展的目标相一致,并保持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策略。

6.充分披露。银行负有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供风险信息或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责任。

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市场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市场风险的概述

1.市场风险管理目标及体系

为有效贯彻市场风险管理目标,在国际活跃银行内部都形成了符合公司治理机制要求的、分工明确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主要的特点是:董事会负责确定的银行风险管理战略中包含了市场风险的内容,如董事会审议确定对市场风险的最大容忍程度,对市场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必须确保市场风险被独立地测量、监控和报告,保证市场风险活动的透明度。在所有情况下,业务部门最终要为他们承担的市场风险负责,并保持在限定的额度内。

2.市场风险管理流程

在两种不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下,管理流程会有差异。但总体上市场风险是“自上而下”的管理。银行的董事会在确定全年利润总量时,同时确定与之匹配的风险总量指标,并已正式书面文件交给高级管理层。风险总量指标都涵盖三大风险,如信用风险最大损失、操作风险容忍度等,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指标,包括一般情况下各类承担市场风险的投资组合的最大损失及极端情况下最大损失等。根据董事会确定的风险与利润指标,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将其分解到各部门,各部门再进一步分解到各具体的业务单元。在层层分解中始终坚持风险目标与利润目标相匹配的原则。在需要调整某一部门的利润计划时,同时也要考虑对其风险指标的相应调整。

国际活跃银行中负责管理市场风险的职能部门必须通过市场风险管理系统,对各业务单位风险指标执行情况监控,自下而上汇总出集团每个业务层面银行整体的市场风险数量。每个业务单位对超过风险限额的业务需要向上一级有权审批的风险官进行汇报。若确定需要超限额授权,向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进行申请。上一级有权审批的风险官可以对增加申请提出反对,并向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汇报。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风险总量状况判断是否可以增加业务单位的风险指标。重大交易的风险限额增加还必须向高级管理层申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在判断需增加的风险限额对当年利润影响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同意增加风险限额的决策。

(二)市场风险管理的控制框架

就一般原则而言,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应该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具体负责部门三个不同的层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着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查审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为了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职能部门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市场风险管理的原则和工具

1.市场风险管理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应遵循合规性原则、授权有限原则、内控优先原则、分离牵制原则、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的效益最大化原则。

合规性原则指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必须依法合规,对于超过本级机构权限的业务必须得到上级有权机构的批准后才能办理,严禁超权限开展业务。

授权有限原则指通过严格岗位责任制,防止授权不清或过度授权而导致的内部管理失控现象。

内控优先原则要求内控规章制度必须渗透到承担市场风险的各个业务过程和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岗位。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必须保证内控措施先行到位。

分离牵制原则要求三分离,即前台交易、后台结算、监控、稽核检查相分离,交易额度、客户授信额度、操作权限在设置、使用、监控方面相分离,不同头寸相分离。

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的效益最大化原则即根据董事会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风险限额对各交易单位和各投资组合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控,确保各项业务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

2.市场风险管理工具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风险管理中运用的工具包括:风险价值估算、敏感度分析、情景分析、压力测试、逐日盯市和限额控制。

五、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

(一)操作风险的概述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定义,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际,操作风险被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IT系统失灵和技术失误以及外部事件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操作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全面管理原则:操作风险管理覆盖银行的各个部门,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点,所以必须要完善操作风险管理,建立相应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操作风险的损失。

2.及时调整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应同商业银行面临的内部环境(银行经营战略、方针和理念)和外部环境(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适应,并具有前瞻性。

3.成本与收益匹配原则:操作风险管理措施与具体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使用完善的管理机制将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银行经营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成本实现管理目标。

4.责任追究原则:操作流程的每个环节必须有明确的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对违反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追究。

(三)建立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长效机制

1.建立有力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框架

强化内控建设,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价和预警系统,加强对风险数据的收集,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正确评价风险的状态与程度。实施风险转移,缓释操作风险,培育操作风险文化,建立起共同的风险管理价值观,健全操作风险监控体系,重视日常监管检查,充分发挥稽核监督职能,建立循环的持续改进过程。

2.开展运行效果评估

必须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运行评估体系,对机制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及时监督,评判其优劣,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改革、充实和完善,使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地趋于合理,始终处于良性运行状态。

参考文献

[1]曹廷求.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

[2]王韶峰.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2010.

[3]肖芳,吴迪.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对策初探[J].现代金融,2010(06).

[4]姜连义.农信社合规风险管理的路径选择[J].中国农村金融,2012(04).

[5]路晨蓉.强化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路径探讨[J].青海金融,2008(07).

[6]亢爱林.对当前基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J]. 时代经贸(下旬刊),2008(12).

信用风险管理原则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信用风险管理原则第6篇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信用风险管理原则第7篇

关键词: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巴塞尔法律法规体系

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是衡量商业银行生存能力的核心标准之一。随着我国全面开放金融市场的开始,构建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刻不容缓的任务。国际知名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信用风险管理原则》(PrinciplesForTheManagementOfCreditRisk),对银行业的主要业务活动即信贷资产业务进行了多方面详尽的规定,对各国银行信贷业务予以指导,充实丰富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模式,尤其强调了健全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识别和控制有着很强的针对性。本文结合这一文件,主要讨论有关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问题。

《信用风险管理原则》主要内容建立信用风险战略。管理环境包括组织内部和外部对组织构成影响或潜在影响的任何因素。而管理战略则是企业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行动谋划和对策研究。对此,巴塞尔协议文本提出了3项原则,所述内容都是围绕着银行应建立信用风险战略或计划,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建设、执行和依照风险战略和政策,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和处置信用风险,提高整个银行识别信用风险的能力。该战略计划具有以下特点或要求:含有授信业务目标;具有灵活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能够长期适用于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具备权威性,能够令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严格执行;兼容性,即银行在引进和开展新产品和新业务之前,应采取措施设法将其中的风险置于该战略计划充分的管理和控制之下。

确保贷款行为在稳健的授信程序下运行。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的信用高额限度。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对各地区及客户授信。在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中对这一部分提出了4项原则,要求银行制订和依据明确可行的贷款标准运营,在审批过程中充分掌握借款人和交易对象的信息,合理、审慎的确定对特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健全贷款的审批发放流程,配置好授信组合,采取适当步骤控制和缓解由于对关系人放贷而产生的风险。

保持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和监测。《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对此提出了6项要求,要求银行建立系统性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管理。要求根据银行规模和资产状况设置好信贷人员管理幅度和职责权限,建立实用、严谨、高效、灵敏的规程,要求风险体系能够监测和评估单笔贷款以及银行资产组合的质量;鼓励银行开发和使用各具特色的内部风险评级系统来管理信用风险;要求银行掌握一定信息系统和分析技术以帮助管理层衡量所有表内外业务所蕴含的信用风险;要求银行建设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应能以及时、有效和可靠的方式,收集、综合、比较和传送银行与客户的内外部信息。

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在贷款质量出现下降,可能出现信用风险时,银行应具备强有力的补救程序,文件提出了3条原则。这些程序包括发现程序、评估报告程序、特殊个案处理程序。对信用风险的控制的原则性要求有:独立、持续进行信用风险管理评估,直接向高层提出报告,确保将信用风险控制在符合审慎监管原则和内部控制限额的范围内,对质量下降和有问题授信进行及时补救和处置等等。

应充分发挥监管者的作用。这份文件也阐述了监管部门对银行信用风险的监管职责应遵循的原则,提出监管者应要求银行建立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有效体系作为总体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监管者应对有关银行信贷管理的战略、政策、制度和实践进行独立评估,发挥现场、非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师的作用。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银行业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银行承担了过多的财政性职能,商业性信贷业务和政策性贷款业务并未加以区分,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国家对它也无风险责任要求,因而我国长期以来没有银行风险方面的法规。直到上世纪90年代,国家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一方面引导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另一方面开始重视外部的金融立法及银行内部的配套制度的建立。但在这些制度中信用风险方面的规定非常粗线条,并有大量的空白,其科学性、完整性还有欠缺。

上述巴塞尔委员会《信用风险管理原则》所倡导的动态、全面、持续监管风险的精神和规定基本阙如。如我国银行业核心立法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大量是银行设立、组织方面的规定;在信用管理上主要规定的是信贷行为,而且着重于规定关于贷款发放规则和操作程序等经营性内容;对于风险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则只是涉及到信贷审批制度、关系人贷款限制制度、贷款保护法律措施及法律责任等。从立法内容上看,还停留在宣言式、原则性的规定,专门性的风险规定相比贷款正面性规定则显得很薄弱,缺乏操作性。

至于金融法规主体的行政规章方面,作为信贷核心法规的《贷款通则》只是在各章内容中分散地、原则性的规定了不良贷款分类、登记、考核、催收,贷款管理责任制、贷款债权保全等制度,没有对贷款风险这一重要问题做出集中、专门规定。较早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是首部关于贷款授权、授信规定的法规,其主要内容涉及到了授信及授信原则、授信的种类、授信的监督这些制度,但也是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对授信标准、授信程序、步骤、具体实施方法等操作性内容未深入的进行规定。

完善和创新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思考

要构建有中国特色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有必要对现行的法规进行完善和创新,对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加以总结,提炼其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上升到立法层次,更有必要进行法律移植,吸收发达国家较先进的办法和国际通行的制度。巴塞尔委员会《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就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目前,我国的银行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是以法律(《商业银行法》)为纲领,行政规章(《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为骨干,以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主体的体系。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借鉴国外经验,更新思路,确立严密完整、内外结合、坚强有力的信用风险管理法律体系。所谓严密完整,即建立以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为骨架,以金融机构创制的内部管理规范为网络的立体式法律即规则网络,健全国内的金融风险管理法制,并且和国际通行的金融规则实现合理的接轨,发挥各自的优势以扬长避短。所谓内外结合,“内”是指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建立以风险评估和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和预警系统、考核指标体系;“外”则是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指导、审计、警示、处罚的方式。